八里雙屍命案凶手謝依涵已遭判無期徒刑定讞,被害人陳進福兒子對當時僱用她的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等3股東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27日判決,呂炳宏等3人須與謝女連帶賠償陳的兒子各315萬9410元,共631萬8820元。可上訴。
謝依涵殺人 「史上最衰雇主」媽媽嘴咖啡及股東又判連帶賠 https://bit.ly/3w2I9gJ
呂炳宏另被張翠萍的母親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定,謝女殺人是執行及利用媽媽嘴店長的職務,呂等3人未盡監督之責,應連帶賠償368萬多元確定,呂被稱為「史上最衰雇主」。
陳進福2個兒子求償部分,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謝女須賠631萬元,媽媽嘴股東免賠,高院二審改判謝女及媽媽嘴股東須連帶賠償631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後,高院更一審判決謝依涵須賠償631萬,媽媽嘴及呂炳宏等人免賠,但上訴後又遭廢棄。
高院更二審認為,呂炳宏等人是媽媽嘴咖啡店的經營者,本應注意員工之安全衛生習慣與用餐環境,而為相當之監督,並建立隨時抽查、檢驗之品質控管機制,促使員工提高注意,避免員工得以利用製作飲料餐點之機會,添加有害物質,損害顧客生命、身體及健康。
更二審認定,呂等3人未善盡其監督及管理之注意義務,使謝依涵得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下藥、下刀殺害陳進福,且未能證明其對於謝女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判決須與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共賠63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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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員工殺人未盡監督之責 媽媽嘴老闆判賠36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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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八里雙屍案 凶手謝依涵無期刑定讞
〔記者張文川、王宣晴/台北報導〕八里雙屍命案凶手謝依涵已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民事方面,法院認定,謝女是利用執行媽媽嘴咖啡店長的職務機會殺人,老闆呂炳宏與股東陳唐龍、彭元忠三人未盡監督之責,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死者張翠萍的母親三六八萬餘元確定,呂等人不服聲請再審,最高法院昨維持高院認定,駁回再審確定。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與兩股東,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死者張翠萍的母親三六八萬餘元確定。(資料照)
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與兩股東,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死者張翠萍的母親三六八萬餘元確定。(資料照)
呂炳宏與兩名股東 須連帶賠償確定
呂炳宏昨獲知翻案無望後,語帶無奈的指出,怎麼會反判公司跟股東要連帶賠償呢?公司跟股東應該是一碼歸一碼,若這個案子發生在星巴克的話,法院也要星巴克所有的股東賠錢嗎?
呂:若是星巴克 也要股東賠錢嗎
員工殺人,僱主竟要被判連帶賠償?律師陳敬暐認為,謝女雖是利用店長職務之便於上班時間在店內下藥犯案,但店老闆與股東如何時時刻刻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是否有絲毫不尋常?或是事先訂定守則來防杜員工一切可能的犯罪圖謀?法院認定老闆對於謝女未盡監督之責的判決影響深遠,勞資雙方的信任關係恐更難拿捏。
二○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到八里媽媽嘴咖啡店,被店長謝依涵下藥迷昏扶至紅樹林殺害,最高法院判謝女無期徒刑定讞。
民事方面,謝女被法院判應連帶賠償張母三六八萬、陳子六三一萬元定讞,但死者家屬不滿謝女至今一毛也沒賠,各自提告要求呂炳宏與兩名股東,也應與謝女分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進福子連帶求償631萬 仍在審理中
張母求償方面,士林地院判呂等三人免賠,但高院認定,謝女是利用執行店長的職務機會殺人,認定呂等三人未盡監督之責也有過失,應連帶賠償三六八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另外,陳進福兒子對呂的連帶求償案仍在審理中。
呂炳宏聲請再審尋求翻案,主張謝女殺人是個人的犯罪行為,與咖啡店無關,不須連帶賠償,呂並提出「媽媽嘴企業公司」付款給謝依涵的收據,並非呂等人直接僱用謝女,當作聲請再審的新證據;但高院及最高院認為不影響呂等人為僱主的事實,均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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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信任,帶來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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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工作時謀財害命的損害賠償,老闆呂炳宏等人需負連帶責任。(圖/媽媽嘴咖啡提供)
文/呂秋遠
關於謝依涵殺害兩夫妻的案件,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而被害人家屬對於呂炳宏等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最高法院也判決確定,呂炳宏等人必須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最高法院的意思是,謝依涵當時在咖啡店裡下藥迷昏兩名被害人,還把他們扶出店外,最後在其他地方殺害。謝依涵在咖啡店工作,是咖啡店的員工,當員工利用工作的機會犯法,因為老闆有監督義務,所以就得要連帶負責賠償。
這種所謂「員工犯錯,老闆賠償」的情況,最常見的是車禍。例如員工負責送貨,如果在送貨途中撞倒任何人,而且有過失,老闆就必須與員工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項民法的立法原因,除了認為員工替老闆賺錢,所以員工闖禍,老闆本來就應該負責外,還有保護弱勢的被害人在內,因為員工在經濟上或許無法負擔高額賠償,由較有經濟能力的公司來負責,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可以取得賠償金額。
▲許多網友為媽媽嘴咖啡老闆呂炳宏,被法院判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抱不平。(圖/媽媽嘴咖啡提供)
如果依照高院認定的事實,當時謝依涵在店裡工作,而且負責煮咖啡,在店裡下安眠藥在咖啡裡,讓顧客喝下這杯咖啡,然後又攙扶顧客離開,外觀上看起來,確實是執行咖啡店的工作,所以即便殺人在外,咖啡店的老闆當然要負責,因為如果老闆有用心監督,別讓謝依涵放安眠藥在咖啡裡,看到謝依涵扶顧客出門,多關心兩句,甚至要求其他員工送他們回家,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所以認為老闆沒有負起監督義務,要老闆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似乎合情合理合法,為什麼許多人還是認為,要老闆賠償不合理?
因為信任。
人與人的信賴,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信任,一種是信用。信任,是指無條件的相信對方;信用則是有條件的相信對方。例如借錢,銀行要求提供擔保,或者要求簽署本票,這個擔保、本票、借據等,就是條件,沒有擔保,就沒有借錢;但是如果媽媽借給兒子一筆錢,很少會有擔保、本票與借據,原因在於,媽媽無條件的信任小孩。如果媽媽會讓孩子簽署本票,大概母子感情也是岌岌可危。
所以,如果你是呂炳宏,即便你看到店長在煮咖啡給一個熟客喝,你會不會緊盯著謝依涵,看她有沒有把安眠藥加入咖啡裡?絕對不會,因為他是這麼熟的客人,她又是跟這個客人這麼好的員工,你怎麼可能懷疑謝依涵會對老人家下安眠藥?如果謝依涵看到顧客昏沈,這個顧客是店裡的老客戶,又是她的忘年之交,你會不會要求另一個員工陪同謝依涵,把他們兩個人送回家,才可以回到店裡?絕對不會,員工送老朋友回家,有什麼問題?
這就是判決讓民眾覺得不服氣的地方。講法律都對,但是放到現實生活裡,怎麼看都不對。咖啡在店裡喝的、安眠藥在店裡加的、咖啡是員工煮的,法律上來說,老闆都應該負責。但是,事實上來說,老闆都無能負責。我這麼信任這個員工,我怎麼知道,她會去殺人,而且是殺害一個這麼熟、這麼要好的顧客?我怎麼會知道,她會在咖啡店裡下安眠藥?我怎麼可能監督她的每一杯咖啡?
最高法院的判決告訴老闆,是的,你要這麼做。每一杯咖啡,你都應該檢查、每一個顧客離去,你都應該關切你的員工送他出門,會不會殺害他。法律上看,都沒問題,老闆的義務就是得監督員工在工作的時候,不能做違法的事情。但是這時候,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就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所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合法,但是不合情、不合理。
或許,最高法院的要求就是,職場上大概就是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就好。但是這樣的判決,其實很令人無奈。


 

史上最衰雇主!媽媽嘴判賠 最高法院說話了:本來有2次機會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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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咖啡店」前僱主呂炳宏。(圖/記者林煒傑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八里2死案震驚社會,最高法院還連帶判處「媽媽嘴咖啡店」前僱主呂炳宏及2名股東民事賠償368萬,引發呂不滿直呼「誇張!就賣房賠吧!」網友也稱「史上最衰雇主」;還有網友貼出「若想去殺人,請在24小時內報告並申請離職!」公告諷刺。對此,最高法院22日晚間認為有必要澄清,因此發布聲明解釋判決理由。
最高法院判決維持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見解,認定雇用謝依涵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應與謝依涵向張母負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定讞,引起輿論譁然,覺得呂炳宏超衰,一開始被冤枉共犯,後來還要賠錢。
對此,律師呂秋遠表示,要求老闆連帶賠償似乎合情、合理、合法,但許多人仍不服氣,是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信任」;當老闆信任員工,怎麼會知道員工會在咖啡裡下安眠藥?
事後還有網友貼出一張「若想去殺人,請在24小時內報告並申請離職!」表示鑒於法院前瞻性判決,員工若有殺人意圖,需事先向主管書面報告,並同時辦理離職。(如下圖/翻攝自爆料公社粉絲專頁)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解釋判決理由,22日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和員工在店長謝依涵犯案殺人時,本有2次救人機會。
第一次,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妻102年2月16日到媽媽嘴喝飲料,謝依涵將安眠藥摻入飲料內,從外觀上來看是「執行職務」,且犯案地點在店內,店員在當晚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神情昏沈,卻沒有上前關心和協助,也沒通報呂炳宏,造成第一次錯失救人機會。
第二次,當天晚間8點半,員工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緊閉雙眼坐在位子上,卻沒理會,再度錯失一次救人機會,這2次都因店內未建立通報處理流程,沒監督機制才發生,因此判賠。
▼殺害張翠萍夫妻的謝依涵,將面對最高法院最後判決。(圖/記者楊佩琪攝)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172號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對於媒體報導謝依涵殺害張翠萍、陳進福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說明如下:
一、該損害賠償事件共有二件上訴本院,分別為
(一)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請求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以下稱呂炳宏等人)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應與謝依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謝依涵係受僱於呂炳宏等人,該三人應與謝依涵連帶給付李寶彩新台幣(下同)3,680,810元。呂炳宏等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號以呂炳宏等人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二)陳進福之子陳曄、陳晞請求呂炳宏等人或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事件;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認為謝依涵並非受僱於呂炳宏等人,該三人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認定謝依涵係受僱於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判決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謝依涵連帶負責賠償,此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認為謝依涵究竟係受僱於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或係受僱於呂炳宏等人,尚待調查,此攸關應由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或應由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將全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調查審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認定謝依涵係在執行職務時殺害張翠萍死亡,呂炳忠等人應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之理由如下:
(一)陳進福於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偕同其妻張翠萍至媽媽嘴咖啡店消費時,謝依涵利用準備飲料之機會,將含有Zolpidem成分之短效型安眠藥加入陳進福夫妻點用之熱咖啡,交其飲用,俟其服用後藥效發作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時,再將之扶至店外淡水河邊紅樹林處附近,以預藏之水果刀予以殺害;謝依涵將摻有安眠藥之飲料,交給陳進福夫妻飲用,係其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之一部分。
一般顧客願在咖啡店消費,係相信可在安全無虞之環境消費始會前往,身任店長為顧客準備飲品本屬謝依涵之職務範圍,其將安眠藥摻入陳進福夫妻於該店所點選之飲品,該行為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且該店亦為其執行職務之地點,客觀上可認謝依涵係在執行職務,不能以陳進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點係在淡水河邊紅樹林,非在咖啡店內,即認為與謝依涵執行職務無關。
(二)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媽媽嘴咖啡店雖有員工教育手冊,惟該手冊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店員於當晚七點半左右已發現陳進福神情昏沈,臉色難看,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呂炳宏,甚至於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仍未理會,致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足認呂炳宏等人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對於顧客在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未對於店長及其他員工,有無適時處理顧客之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之機制。
其次,依照呂炳宏所陳述,謝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呂炳宏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詢其原因僅答稱學跳水,並未注意查詢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在外落水之行為,顯見媽媽嘴咖啡店對於身為最資深者或店長之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之行為,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從容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店外殺害,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顯然對於謝依涵之監督未盡相當之注意義務,所以無法免除呂炳宏等人所應負之僱用人責任。
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言,尚包括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在內,例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等,均屬於執行職務,這樣才可以保護第三人之權利,使第三人有獲得賠償之機會,不能將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加入咖啡,讓陳進福夫妻飲用,使其意識不清之行為,與嗣後將其扶至店外殺害行為予以分開為兩個個別行為,而謂其在店外之殺害行為,非屬執行職務,呂炳宏等人仍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非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用人自應就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之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注意之範圍包括受僱人之性格、操守等。
五、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認為呂炳宏等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為他們未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之飲品是否安全,而是因為他們對謝依涵未盡到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所以必須對於謝依涵所為侵害顧客之行為負責。上開民法第188條之規定,係僱用人對第三人之責任,僱用人不能因其與受僱人間所生之事由而解免其責任。或謂呂炳宏等人曾遭謝依涵誣陷為共犯,尚須就謝依涵不法行為負責,有失公平云云,惟謝依涵於犯後雖有誣攀呂炳宏等人,亦僅屬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之內部關係,與呂炳宏等人應對第三人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屬二事。


 

錯僱蛇蠍女!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也要賠

2017-06-15  11:2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審結蛇蠍女謝依涵的八里雙屍命案,判決謝女應和「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3股東連帶賠償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368萬元確定,至於另名死者陳進福的子女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應重新審酌媽媽嘴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發回高院更審。

  • 謝依涵被判免死定讞。(資料照)

    謝依涵被判免死定讞。(資料照)

對此,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家屬的律師魏憶龍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將和家屬討論後續法律程序。

現年32歲的謝依涵原是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店長,2013年2月16日,下藥迷昏79歲常客陳進福與其57歲妻子張翠萍,把兩人扶往淡水河畔紅樹林裡一一刺死,事後盜領陳進福35萬元存款,變裝盜領張翠萍存款並開啟北投農會保管箱,遭行員識破,最高法院今年4月19日判處謝女無期徒刑確定。

至於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民事賠償部分,高院認為,謝依涵在張翠萍飲料摻安眠藥,將意識不清的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婦從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行為無法切割,都是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的「執行職務」行為;媽媽嘴欠缺對員工監督機制,認定呂炳宏等3股東應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應和謝女連帶賠償368萬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陳進福子女求償部分,最高法院則認為,媽媽嘴公司登記成立時,營業項目並沒有飲料店業,雙屍命案發生後才去申請登記;因此,媽媽嘴公司是否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待調查,要求高院重新釐清是應否和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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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殺前後曾出現四個版本的自白,一、二審認為他無悔改,說謊成性。
惡人如何成為惡人?
我們採訪吳敏誠案與謝依涵案的心理鑑定專業人員,由心理鑑定的內容理解一個人為何發生如此重大的惡行。在二件社會大眾看來窮凶惡極的案件裡,我們卻發現,惡人並不是先天凶惡殘暴,二件惡行的發生幾乎有一個共同的模式:成長經驗決定了個人的情感結構與性格缺陷,而後天的環境缺乏修補的機會之外,加上一些機運、環境的各種推力,於是暴力發生。
每個犯罪的行為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理解一件惡行是如何發生,遠比要不要殺死他更為重要。
2013年,新北市八里區的媽媽嘴咖啡店店長謝依涵,謀殺了店內常客陳進福夫婦,被捕後,她前後提供了4種版本的自白,期間一度還指認咖啡店老闆、股東等4人為共犯,最後調查是謝依涵一人所為。因為供詞反覆,媒體將她視為城府深、狡滑的罪犯。一、二審及更一審法官援引心理鑑定認定謝依涵說謊成性,皆判死刑。
更二審時,法官認為原心理鑑定師在法庭詰問時,提到謝依涵說謊可能是因為「防衛心強」,到底謝依涵說謊的動機是什麼?為何會有4種版本的自白?於是重新做心理鑑定,趙儀珊的研究專長在「證詞」,於是受囑託除做「矯治、再社會化、再犯風險」的鑑定之外,也要解答謝依涵說謊的理由。
謝依涵的心理鑑定師趙儀珊(左)認為,謝依涵供詞反覆是因為受訊時,身心狀況不佳,又受到引導式問話所致。
© 由 Mirror Media Inc 提供 謝依涵的心理鑑定師趙儀珊(左)認為,謝依涵供詞反覆是因為受訊時,身心狀況不佳,又受到引導式問話所致。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案子,台灣很少有女殺人犯,而女性殺人通常是殺自己的親密對象,但謝依涵的對象卻不是。」趙儀珊指出,殺人犯通常有一些「典型」,例如,有前科、有暴力傾向、反社會行為、家庭功能嚴重失能,可是謝依涵全無這些特色,「我看過她所有的學校老師評語,都對她都持正面評價,是一個很乖的小孩…我訪談她的朋友、同學,所有人都說她是很理性、待人和氣。」
「如果一個人擅偽裝、虛假,她的朋友多少會有這樣的觀察,可是這些朋友的訪談很一致,並沒有這樣的說法。會走到殺人的結果,主要是她和這個被害人(陳進福)的關係惡化了,卻又不知道怎麼處理,這和她的童年經驗有關。」謝依涵來自單親家庭,從小就被訓練獨立,習慣自己解決所有問題,遇到困難不會向外求救。她與母親關係緊密,但彼此有心事不向對方透露。「女兒想要在台北賺錢買房子,接媽媽上來同住,可是媽媽的個性也像女兒,不想造成女兒的負擔,抗拒女兒的好意。」這種害怕成為對方負擔的心情:「你要說是體貼也可以,要說頑固也是。」
「很難判斷陳進福與謝依涵是怎樣的關係,像是有沒有性侵,這個已經沒有證據了。」趙儀珊分析,兩人疑似有金錢和肉體上的交換關係,而謝依涵想結束,但礙於某些因素這段關係沒辦法切斷,而她又即將結婚,非常擔心未婚夫知道。再加上,母親當時身心狀況不佳,又怕母親擔心,三方壓力使她達到極限了:「最後失控殺了二人,她沒辦法去思考後果。」
至於謝依涵反覆的自白供詞,趙儀珊說:「如果真要說謊,為何她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自己涉案?以正常的邏輯來說,說謊是為了脫罪,可是她一開始就認罪了。」趙儀珊調出所有偵訊的錄影帶,沒有刑求,警察詢問的態度也算友善。
趙儀珊發現,第一時間的現場,謝依涵回應問訊時已說:「不關別人的事。」然而卻始終被檢警忽略,偵訊者似乎腦中已有一個先入為主的「犯罪圖象」,所有的問題充滿誘導性:「警察誘導她說的內容,她多次以點頭回應,特別是提及『共犯』做了什麼的時候。而警察也曾提醒被告在檢察官面前必須重複她對警察講過的內容。」
再加上,影片裡的謝依涵身心狀況不佳,不斷嘔吐,情緒激動。個人在身心狀況不穩定的時候,很容易順著權威誘導的方式「說謊」,趙儀珊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會有4種版本的自白。」在她的鑑定下,這是謝依涵「說謊」的理由。之後,換了檢察官重新偵訊,在中性、開放性的問題,謝依涵身心狀況穩定的時刻,她才說出最後一個版本的「真相」。
謝依涵是台灣犯罪史上少見的女性殺人犯,而她的心理發展過程其實與一般正常人也沒什麼差異。(翻攝自網路)
© 由 Mirror Media Inc 提供 謝依涵是台灣犯罪史上少見的女性殺人犯,而她的心理發展過程其實與一般正常人也沒什麼差異。(翻攝自網路)
再犯的風險評估上,謝依涵與母親關係開始修補,二人約定出獄後要同住。趙儀珊評估,謝依涵出獄後有家人願意接受、並有積極的未來計劃,因此再犯率不高。
而這位在媒體上說謊成性、謀財害命的惡人,從案發被收押時至今,有一批咖啡店的常客持續寫信給她,相信謝依涵有不得已苦衷。就連進入監獄服刑,看守所短暫的拘押犯也跟她成了朋友。趙儀珊說:「照一般的狀況下,殺人犯與普通人之間有很多相異點,例如不健全的家庭、被施暴的成長…等,但謝依涵很特殊,她跟普通人幾乎一樣。」


 

最高院認為:兩公約是敦促非強制/精神障礙害5命仍判死

2017-05-13

〔記者黃欣柏、黃捷、張文川/台北報導〕聯合國的兩公約讓患有精神疾病的凶手一再逃過死刑,外界因而積非成是,以為兩公約就是免死金牌。其實,鄭捷被判死刑定讞,法官也正是引用:所犯為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

  • 同樣犯下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一樣是依據兩公約,鄭捷(右)判死後火速槍決;殺小燈泡的王景玉(左)一審僅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同樣犯下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一樣是依據兩公約,鄭捷(右)判死後火速槍決;殺小燈泡的王景玉(左)一審僅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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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免死金牌 鄭捷也判死刑

士林地院以罹患精神疾病而判王景玉無期徒刑,法界人士昨質疑,新竹卡拉OK縱火案的彭姓凶手「有精神病仍判死定讞」,顯示兩公約的定義與拘束力有疑義,呼籲立法者儘快訂立遵行細則,避免司法官各自推論、解讀空泛的公約條文。

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文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規定締約國應採取各種措施,實現兩公約揭示的各項人權。

士院指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曾主動簽署兩公約,請友邦送交聯合國,但遭退回,同年底立法仍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訂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並須參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解釋。

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他國申訴案,曾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解釋。聯合國另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不得對身障者處以酷刑,台灣2014年立法通過成為國內法。

北部資深檢察官指出,精障者能否判死,仍有爭議。2012年的新竹卡拉OK縱火案,彭姓凶嫌有精神病,仍被判死定讞;當時最高法院就認為,兩公約對此 (指「人權委員會」的解釋)只是「敦促」而非強制要求,且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患者科處死刑」解釋的單位,是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所轄的「人權委員會」,但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應參照其解釋的單位,卻是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兩者並非同一機構,自然就無實質拘束力。

律師陳敬暐表示,兩公約其實不反對未廢死國家以最重刑罰處罰最嚴重之罪。兩公約未具體指出最嚴重之罪的罪名,最高法院在陳昱安殺父案的死刑定讞判決中,將「最嚴重的犯罪」解釋為「造成致死或其他極端嚴重結果的故意犯罪行為」。

殺小燈泡 還不算最嚴重之罪?

陳敬暐指出,我國尚未廢除死刑,也非兩公約的締約國,法理上,兩公約是否夠格成為國內法?仍有爭論,「王景玉殺小燈泡的犯行,實務上已達最嚴重之罪的程度」。

律師周武榮指出,無論是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都只是概略性說明,實際上對於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並不具體,立法者在將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同時,應仿效「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訂出更細部的條件,例如明訂被告的疾病種類或程度等,否則憂鬱症也同樣屬精神疾病,「難道有人得了輕度憂鬱症就可以殺人免死嗎?」

兩公約解釋模糊 法界盼訂細則

資深檢察官也認為,台灣對兩公約的適用缺乏細節,司法官只能就空泛的條文各自推敲、解讀,形同把立法者的責任轉嫁給司法者;呼籲立法者應儘快訂出細則,否則民眾價值觀將可能被過度簡化,而誤解成「有精神病就是免死金牌」,傷害司法形象與威信。


判決主文/謝依涵逃死確定 大家都對她零負評
▲謝依涵被判無期徒刑確定。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殺害兩條人命的謝依涵19日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理由是謝女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包括咖啡店同事、接受鑑定人訪談人員對她都沒有負評,認為她兼具再社會化的可能性,且再犯風險率不高。
以下是最高法院新聞稿與判決主文:
壹、 本院判決摘要
謝依涵因強盜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而告定讞。
貳、 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因任職媽媽嘴咖啡店而與常客陳○福、張○萍夫婦(下圖)熟識。被告因須負擔家計,陳○福於99年初起開始資助被告,並提供資金及教導被告投資股票且帶往證券公司開戶,亦有意認為乾女兒,二人交誼匪淺。被告因知悉陳○福夫婦頗有財力,且與男友結婚在即,亟欲了斷與陳○福異於尋常之往來關係,遂起意謀財害命,先至其住處附近診所就醫取得安眠藥,並備妥水果刀,擬日後對陳○福夫婦下藥後,再持刀殺害並強盜財物。於102年2月16日晚間,陳○福夫婦相偕前來店內消費時,被告即基於強盜殺人犯意,將安眠藥摻入二人飲品內,待藥效發作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後,先後攙扶二人到店外紅樹林內加以殺害,並當場取走張○萍隨身提包,旋在農曆年假後上班首日之102年2月18日以及同年月27日先後持陳○福、張○萍存摺、印章至銀行盜領存款。
参、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被告犯行明確,撤銷第一審關於強盜殺人、102年2月18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102年2月27日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其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5 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主文:
上訴駁回(即維持第二審判決,駁回檢察官及被告在第三審之上訴)。
二、維持第二審判決理由摘要:
原判決就如何認定被告有本件強盜殺人以及其後盜領被害人存款之犯行,已於理由內詳述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辯稱無謀財害命動機,係聽命陳○福指示殺害張○萍,又為擺脫與陳○福不倫關係,始以計中計殺害陳○福等各語,皆不可採信,亦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說明,並依確認之事實,敘明被告為遂行強盜殺人計畫,過程中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等罪名,與強盜殺人具事理上關聯性,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僅論以強盜殺人罪等情之理由綦詳。核其論斷俱與證據法則無違。
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立法者既將強盜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行使刑罰裁量之決定,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且須連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刑法第57條綜以判斷,除依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判斷得否以死刑作為量刑之選項後,尚須適用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事由,作為最後是否選科死刑之充分理由。
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至為重大,犯後除歸還盜領款項外,無更積極作為,難認態度良好等因素外,兼衡酌與被告個人有關諸如無任何犯罪前科,咖啡店同事及接受鑑定人訪談的人員對之皆無負評,也肯認其工作能力及表現,求學階段品操、能力無偏激或異常,屬循規蹈矩之人,羈押期間無違規亂紀等等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並就被告整體人格之判斷及再犯風險之評估,採取先後囑託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及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系進行心理衡鑑實證之調查,衡以鑑定結果,研判如何得認被告兼具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且再犯風險率不高,若施以最長期之監禁,輔以監所輔導,親友鼓勵與期待,當可促其調整性格,改過遷善重返社會,況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與社會長期隔絕等情,詳為論載處以無期徒刑,使與社會隔離,即可達成社會防衛之目的,尚無處以極刑必要之理由。經核乃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無裁量權濫用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量刑不當,並非可採,另被告係依職權送上訴,並未提出上訴理由,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俱無理由。

判決主文/謝依涵逃死確定 大家都對她零負評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東森新聞雲 - https://goo.gl/UVLlUH


 

異於尋常關係 謝依涵逃死刑
By 陳志賢, 林偉信, 陳俊雄,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一月 11日, 2017
謝依涵(本報資料照片)異於尋常關係 謝依涵逃死刑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sRsycl
 陳進福  (本報資料照片)
死者陳進福妹婿(右)面對媒體採訪時憤怒地表示,希望法官別被兩公約綁架,認為謝依涵應判死,強調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判處死刑是「天公地道」。(郭吉銓攝)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3度被判處死刑,她接受法官訊問時數度痛哭說「如果地獄存在要去那贖罪」,要讓死者家屬的憤怒有更直接出口;高院更二審依據心理鑑定結果,認為謝女再犯可能低且有再教化可能,昨改判無期徒刑,讓她暫逃一死。全案可上訴。
家屬憤怒 不符罪刑相當
陳進福妹婿聆判後表示,謝女謀財害死2命,卻沒被判死刑,家屬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被判連帶賠償近千萬元確定,但一毛也沒賠,只是空言道歉,根本沒有真正的悔悟;死者家屬委任律師魏憶龍更說,改判無期徒刑,根本不符合罪刑相當。
法務部長邱太三也對法官以有教化讓謝暫逃死刑表示,目前「有教化可能」標準,過於簡單化,如何加強、精進對被告精神、心理狀態之評估,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共同努力推動,他澄清不是不執行死刑,而是審慎執行,須窮盡法律救濟程序後才執行。
狠下殺手 想斷與陳往來
八里雙屍命案發生在2013年2月16日,陳進福、張翠萍夫婦遭到謝女迷昏之後殺害,棄置紅樹林,檢方起訴謝並求處最嚴厲之刑。歷審將謝判死,去年底,最高法院以須調查謝是否有教化可能為由,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二度發回高院更審。
更二審開庭時,謝依涵說,不會為自己的軟弱行為做辯解,她還提出修復式司法的概念,希望死者家屬的憤怒情緒有個出口,除在法庭上還有其他管道,她沒有期待對話,但無論宣判結果如何,她都會在監所等待。
由於謝曾以與陳進福之間有不倫戀作為行凶動機辯解,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此說法沒有證據不可採,但也指出犯罪是一場悲劇,經常是受被告的家庭或社會因素影響謝3年內得到陳94萬元資助,因與男友結婚在即,且待業中男友不知她與陳「異於尋常」的關係,認定謝是為了結束這段異於尋常的往來關係並覬覦陳進福夫婦的財產,強盜殺人
「靜靜的」 謝女反應平淡
合議庭指出,謝在短短半小時內殺害2命,手段殘忍、行徑冷血,犯罪惡性重大,屬兩公約情節最重大犯罪,本應與世隔離,但考量鑑定結果,認為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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