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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刑法的轉變─從肉刑到徒刑
編著者: 杜正勝 引用關係
出處: 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

編戶齊民後制度從封建走向編戶齊民,刑法由肉刑轉到徒刑,由殘忍肉刑轉換徒刑,政府改善與人民關係,國家得到無償勞力。春秋前二千年封建制度瓦解,戰國後維持二千年制度穩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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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Bamboo Slips of Qin Dynasty Unearthed from Shuihudi 2013-01.JPG

睡虎地秦簡,亦稱雲夢秦簡,為1975年12月於中國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的秦代竹簡,記錄當時的法律及公文,經整理的竹簡內容,被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此批竹簡是研究戰國晚期至秦始皇時期政治、經濟、文化、法律、軍事的珍貴史料,也是校核古籍的依據。

據考證,該墓的主人名叫「喜」,生前曾擔任過縣的令吏,參與過「治獄」,這些竹簡可能是墓主人生前根據工作需要對秦朝的法律和法律文書所作的抄錄。
睡虎地秦墓竹簡計1155枚,殘片80枚,現將其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竹簡長23.1~27.8厘米,寬0.5~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隸,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載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滅六國之戰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經歷等。

《秦律十八種》
計202簡,位於墓主身體右側,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18種,律名或其簡稱寫於每條律文尾端,內容涉及農業、倉庫、貨幣、貿易、徭役、置吏、軍爵、手工業等方面。每種律文均為摘錄,非全文。

《田律》:農田水利、山林保護方面的法律。
《廄苑律》:畜牧飼養牛馬、禁苑林囿的法律。
《倉律》:國家糧食倉儲、保管、發放的法律。
《金布律》:貨幣流通、市場交易的法律。
《關市律》:管理關和市的法律。
《工律》:公家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均工》: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手工業生產定額的法律。
《徭律》:徭役徵發的法律。
《司空(律)》:規定司空職務的法律。
《軍爵律》:軍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設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律)》:核驗官府物資財產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傳食律》:驛站傳飯食供給的法律。
《行書》:公文傳遞的法律。
《內史雜》:內吏為掌治京城及畿輔地區官員的法律。
《尉雜》:廷尉職責的法律。
《屬邦》:管理所屬少數民族及邦國職務的法律。
《效律》
計61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第一支簡的背面。規定了對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作了詳細規定,律中對兵器、鎧甲、皮革等軍備物資的管理尤為嚴格,也對度量衡的制式、誤差作了明確規定。

《秦律雜抄》
計42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捕盜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11種律文,其中與軍事相關的律文較多。

《法律答問》
計210簡,位於墓主頸部右側,簡長25.5厘米,寬0.6厘米。以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條文、術語及律文的意圖所作解釋,相當於現時的法律解釋。主要是解釋秦律的主體部分(即刑法),也有關於訴訟程序的說明。

《封診式》
計98簡,位於墓主頭部右側,簡長25.4厘米,寬0.5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簡文分25節,每節第一簡簡首寫有小標題,包含:《治獄》、《訊獄》、《封守》、《有鞫》、《覆》、《盜自告》、《□捕》、《盜馬》、《爭牛》、《群盜》、《奪首》、《告臣》、《黥妾》、《遷子》、《告子》、《癘》、《賊死》、《經死》、《穴盜》、《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還有兩個小標題字跡模糊無法辨認。封診式是關於審判原則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案例。

《編年紀》
計53簡,位於墓主頭下,簡長23.2厘米,寬0.6厘米。簡文分上、下兩欄書寫,逐年記載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滅六國之戰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經歷等。

《語書》
計14簡,位於墓主腹下部,簡長27.8厘米,寬0.6厘米。標題寫在最後一支簡的背面。

《為吏之道》
計51簡,位於墓主腹下,簡長27.5厘米,寬0.6厘米。內容主要是關於處世做官的規矩,供官吏學習。

甲種與乙種《日書》
甲種《日書》計166簡,位於墓主頭部的右側,簡長25厘米,寬0.5厘米,兩面書字。乙種《日書》計257簡,位於墓主的足部,簡長23厘米,寬0.6厘米,最後一簡簡背有「日書」標題。甲種《日書》載有秦、楚紀月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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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厘米,寬0.5~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篆,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佔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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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效律》、《秦律18種》、《封診式》、《編年記》、《秦律雜抄》、《法律答問》
《雲夢睡虎秦簡》、《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效律》、《封診式》、《語書》、《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其中法律部分記載了秦代施行的20多個單行法規的條款原文,共記載法條六百條。記載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時更“法”為律。令(制、詔):制是皇帝對某事的批定,這種“制”做為法律形式出現時稱為“令”。式:最早出現於秦國,主要指法律文書。程式,如調查、勘驗、審訊法律文書的具體程式,還包括一些諸如現在的執法人員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簡記載的“為吏之道”。法律答問:法律解釋。秦代的法律解釋由國家設置的官吏統一進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廷行事:廷指官職即廷尉,廷尉是各級“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緩行的判決成例。[1]

它的出土,使現代書法家們眼界大開,亦為書法史研究提供了真正秦隸的資料。秦隸在結體上有自己特殊的時代特徵,既有後世隸書的特徵,又包含了篆書的特點。古人說:“篆之捷隸也”,這是很有道理的。從“快”這一意義上說,秦簡為毛筆墨書,只有毛筆的運用,篆書的快寫,才真正把中國書法向隸書的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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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來秦律研究概況----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

來源:中國法律文化網
  秦漢時期,以“律”為中心的中國法律為統一帝國的形成作出了很大的貢獻。在秦漢法律的基礎上,經過魏晉南北朝的不斷發展,集大成為隋、唐律。秦漢 法律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由於律文正文的佚失,秦漢法律尤其是秦律的研究受到很大局限。本世紀以來,簡牘的出土為秦漢法律史研究提供 了新的研究契機。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的出土,更推展了秦律研究的深入開展。對了解這一歷史時期的社會提供了不少例證。瞿同祖指出︰“法律是社會 產物,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關係,它維護現存的制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理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架構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極其 密切。”李學勤指出︰“我們知道,由於秦人燒滅故籍,司馬遷著《史記》時許多方面只能依據《秦記》,所以以往的學人總以為對秦的認識比較準確深入。近年 來有關秦的考古發現,卻提出了許多全新的問題,特別是涉及奴隸製方面的,使我們感到必須重新描繪晚周到秦社會階級架構的圖景。”⑵
  在睡虎地秦律出土以前,關于秦律的研究,只能根據東漢班固的《漢書.刑法志》及東漢衛宏的《漢舊儀》。近代以來,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程樹德 的《九朝律考》在嵬集中國法律史史料方面堪稱完備,但關於秦律的內容相對簡略。睡虎地秦簡自1975年出土以後,這種情況完全改觀。正如高敏所指出的︰ “秦簡的主要內容是秦律,因而秦律的主要價值應當表現下對戰國秦漢法製史的研究方面。這就是說,充分利用秦簡所提供的新資料,去探討秦律的淵源、秦律的本 質特徵、秦律與漢律的關係以及秦律在中國法製史上的地位等等,才算抓住了秦簡研究的核心問題。”二十五年來,學術界對秦簡進行了全方位的研究。我們來先 看與秦律有關的簡牘文本,再綜述其它的研究成果。睡虎地秦簡的圖版釋文先后出版有︰

1、1976年4月6日,《光明日報》首載《雲夢秦簡釋文》。

2、1976年6、7、8月,《文物》第6、7、8期連載 《雲夢秦簡釋文》,為整理小組所作的初步釋文,附有部分簡影,無注。

3、1977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線裝本《睡虎地秦墓竹簡》,一函七冊,為整理小組修訂的釋文,附簡注及全部簡影。

4、1978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平裝本《睡虎地秦墓秦簡》 ,系就線裝本加以增訂詳注,附有語譯及索引,惟刪除簡影圖版。

5、1981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發掘報告《雲夢睡虎地秦墓》,附有簡影、繁體釋文,包括前未發表的《日書》。

6、 1990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精裝本《睡虎地秦墓竹簡》,前為簡影圖版,后為簡文譯注。

7、 1990年5月、12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社出版張政烺 、日知編《雲夢竹簡》(1)、(2),附有英譯,為日知主編“世界古典文明叢書”之一種︰1994年6月,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又出版該書(3)以成全帙。

除了睡虎地秦簡外,還有1993年,湖北江陵王家台15號秦墓秦簡《效律》。1997年7月,科學出版社出版劉信芳、梁柱編著《雲夢龍崗秦簡》1995年3月。《文物》第3期《江陵張家山漢簡〈奏 獻書〉》釋文(二)。

台灣地區出版的翻印或新校注本有︰

1.1980年11月,木鐸出版社出版《文史集林》第三集,,轉載《文物》釋文。

2.1981年7月,簡牘學會《簡牘學報》第十期秦簡研究專號,刊載新編《睡虎地秦簡注》,附圖版。

3.1981年1月、裡仁書局出版《睡虎地秦墓竹簡》,轉錄文物出版社1977年線裝本、1978年平裝本,兩種合刊。

4.1982年1月,鼎文書局出版日本島田正郎主編《中國法製史料》,其中第二輯第一冊收有堀毅整理《睡虎地秦墓竹簡》,系轉錄文物出版社平裝本釋文,附文物線裝、平裝兩種版本校勘記。

海外譯注本有︰

1.秦簡講讀會《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注初稿》,見中央大學院《論究》,1978至1983年。

2.荷蘭萊頓大學何四維《秦律遺文》,1985年。

秦律研究概述。國內秦簡研究的主要代表學人有李學勤、于豪亮、劉海年、栗勁、林劍鳴、黃盛璋、高恆、第一部研究專著是高敏于1979年出版的《雲 夢秦簡初探》;中華書局在1981年出版了《雲夢秦簡研究》,收有15位作者所作18篇論文;中華書局在1985年出版了《于豪亮學術文存》;高恆在 1994年由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了《秦漢法製史論考》,都屬于作者的研究心得。栗勁于1985年由山東民眾出版社出版了《秦律通論》。孔慶明于1992年 由陝西民眾出版社出版了《秦漢法製史研究》;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張晉藩主編的《中國法製通史》“秦漢卷”,則著重于把秦律研究成果系統化。

秦簡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文字考釋︰秦簡整理小組水平很高,態度極其謹嚴。其凡例第九條更是為今后的研究指示了方向。在此基礎上,陸續有學人發表了考釋文章。張政烺 《秦簡“集人”音義》、《秦律“葆子釋義》,⑷裘錫圭《〈睡虎地秦簡〉注釋商榷》(一)、(二)、《讀簡帛文字札記》,⑸于豪亮《秦律叢考》,⑹楊禾丁 《釋秦律“率敖”》, ⑺蔡鏡浩《〈睡虎地秦墓竹簡〉補正》(一)、(二)。劉釗《讀秦簡札記》,黃留珠《秦簡敖童解》、《秦簡中勞律釋義》,陸錫興《秦簡“悍 暴”解》,陳偉武《睡虎地秦簡核詁》都對秦簡的註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2)製度史方面的詮釋︰高敏根據秦簡資料在《雲夢睡虎地秦簡初探》一書對秦的官製、土地製度、徭役製度、賜爵製度、租稅製度、官吏考核製度、罪 犯審訊製度、工匠培訓製度、戶籍製度、上計製度、仕進製度、以及倉庫的類型、結構、設置、封堤、管理製度,由官府稟衣、廩食、傳食等製度和管理、財經出納 的預算、決算製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許多見解已在學術界形成了共識。裘錫圭的《嗇夫初探》是秦官製研究的一篇重要文章,對理解秦律極具意義。張金光 在《論秦漢的學吏制度》中對秦的學吏制度的研究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楊寬在《雲夢秦簡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農業政策》、《從“少府”職掌看秦漢統治者的經 濟特權》中研究了土地制度、農業政策以及統治者的經濟特權,黃今言在《秦代租稅徭役制度初探》中對賦役制度,吳榮曾在《秦的官府手工業》中對秦的官府 手工業、于豪亮在《秦簡所反映的軍事制度》中對軍事制度進行了探討。

(3)法律︰黃展岳《雲夢秦律簡論》則是較早從通觀的角度論述了秦簡的法律性質,指出了研究的思路,是早期秦簡研究中的重要論文。劉海年《秦律 刑罰考析》篇幅較大,對后來的秦律刑罰研究影響較大。于豪亮《秦王朝關於少數民族的法律及其歷史作用》則探討了秦《屬邦律》的性質及作用。高恆《秦律中 “隸臣外家”問題探討》、《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問題》等文章的發表則在學術界引起了關於“隸臣外家”身分問題和秦刑徒刑期問題的大討論。⒄
在我國的台灣省,隨著秦簡的公布,以馬先醒為首組成了秦簡研讀班,並于1981年出版了《簡牘學報》第十期“秦簡研究專號”。邢義田《秦漢的律令 學──兼論曹魏律博士的出現》、《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附論︰論遷徙刑之用與肉刑之不複》。杜正勝《從肉刑到徒刑──兼論睡虎地秦簡 所見古代刑法轉變的訊息》。台灣的秦簡研究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傾向,即以秦簡研究為學位論文者不少。其中徐富昌《睡虎地秦簡研究》,1992年台灣大學 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並于1993年由文史哲出版社印行,全書共分五篇十六章,篇幅頗大,但著重于把前人成果系統化。傅榮珂《睡虎地秦簡刑律研究》, 1991年台灣師范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博士論文;並于1992年由商鼎文化出版社印行,全書共計五章︰包括“睡虎地秦簡概述”、“秦簡刑律之歷史淵源”、 “秦簡刑律內容考述”、“秦律對漢律之影響”、“結論”,也著重于把前人成果系統化。此外,余宗發《雲夢秦簡中思想與制度勾摭》1992年由文津出版社印 行,全書共計四章︰包括“緒論”、“《雲夢秦簡》與諸子關係鉤摭”、“《雲夢秦簡》制度鉤摭”、“結論”及“附錄”。吳福助《睡虎地秦簡論考》于1994 年由文津出版社印行出版,全書分甲、乙兩部︰甲部為論著,由《贏秦法律的特質探析》、《〈語書〉校釋》、《〈語書〉論考》、《〈為吏之道〉宦學識字教材論 考》、《〈為吏之道〉法儒道家思想交融現象剖析》及《贏秦牛耕新証》六篇論文組成;乙部為資料評介,由《睡虎地秦簡十四年研究述評》、《新版〈睡虎地秦簡 擬議〉》二文組成,是一部學術水平較高的專著,高敏撰有《為學有如積薪,後來居上》的書評,收入台灣萬卷書摟圖書有限公司2000年新版的《睡虎地秦簡初探》中。
日本學術界自中田熏、仁井田升以來有著研究中國法制史的悠久傳統。日本學者對秦簡的研究多以大學為中心,在著名教授包括池田溫、古賀登、大庭修等 指導下組成“研讀班”,針對簡文進行解讀或譯注。總計發表論著的日本學者大庭修、掘毅、工藤元男等四十余人。大庭修《云夢出土竹書的概況》論述了出土秦律 的分類及性質。竹書秦律名、秦律的釋文問題、竹書秦律的年代,竹書秦律的意義。⒇他首先認為《封診式》並不同于漢代的“比”而是“爰書”,認為秦律的年代 始于商鞅變法,到秦始皇執政時期。江村治樹在《關于云夢睡虎地出土秦律的性質》中認為秦律原是秦就有領土里面內史轄區的律,《秦律十八種》則是縣與都官管 理條文的組合,《效律》來源于秦早已存在管理物資的各種律。因此,完整的秦律,包含有年代不同的律文,既有不經改訂保留下來的古律。也包含鞅變法後新加的 律。{21}池田雄一在《湖北睡虎地秦律——從王家法到國家法》認為秦律有可能是秦征服楚之前在關中制定。[22] 山明在《秦代審判制度的復原》中認為審判制是國家權力的的行使及運作的具體體現,反映著國家的形成與發展的軌蹟。[23]其中堀毅1988年由北京法律出 版社出版了《秦漢法制史論考》,全書由《秦漢刑名考》、《秦漢寬刑考》、《秦漢盜律考》、《秦漢賊律考》等十一篇論文組成。堀毅的重要貢獻之一是根據《漢 舊儀》所載秦制的刑名與秦律多有不同,但與《漢書.刑法志》相同的矛盾。得出《漢律》存在著文帝改革前的《漢舊律》和改革後的《漢新律》兩個階段的結論。 高敏撰有長篇書評《評〖日〗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收入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簡帛研究》第二輯。京都大學1996年12月出版了《前近代中國 的刑罰》也收有《秦漢二十等爵與刑的減免》、《秦漢時代的贖刑》多篇相關論文。工藤元男1998年出版了《睡虎地秦簡與秦代國家和社會》,全書由《秦都官 與封建制》、《睡虎地秦簡與戰國秦的法律與習俗》等十一篇論文組成,得出了秦在推進中央集權化過程中采取的是松緩現實的法治主義,並有容忍當地社會習俗的 傾向。工藤的論著多篇已有中文譯本。王震中並在《中國史研究動態》2000年第6期發表的《1998年日本先秦史研究的幾部力作》加以評述。
在歐洲,則有萊頓大學漢學家何四維《秦律遺文》,這是一部睡虎地秦律及青川秦田律在內的英文譯注,作者對漢律有著多年的研究心得,並汲取了當時他 所能搜集到的日本、中國學者的論述成果,並在注釋中闡述了自己的見解。李學勤在《中國史研究》1985年4期撰有《〈秦律遺文〉評介》一文。
近來高敏曾對秦律研究加以總結:“1983年以後之所以逐步有所減少和進入九十年代以後之所以明顯呈下降趨勢,則主要是由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秦簡的一些比較容易被察覺的問題,已經大體被提出來了,或者已被初步解決了,從而增加了在原有基礎上發現新問題和提出新見解的難度;二是由于原來研究 成果越多,越需要有較多的時間去搜集閱讀他人的研究成果,盡管後來的研究者可以從原有研究成果中獲得啟示,也需要經過自己的比較、篩選和判斷優劣、正誤等 思考過程,然後才能在不重復和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確定自己的選題和提出自己的見解,這無疑會延續研究的速度和論著完成的時日。這就是說,隨著時日的 推移,秦簡研究的難度在與日俱增。”[24]
傅斯年曾說:“凡一種學問能擴張他所研究的材料便是進步,不能的便退步。”{25}繼云夢睡虎地秦律竹簡出土之後是張家山漢律竹簡的發現,依發掘 和報道的先後,可分為兩批。第一批出自1983年底到1984年初發掘得M 247墓,共500余支,律令共28種;第二批出自1988年發掘得M 336墓。共370余支,有律15種,大致與M247的相同。M247的下葬年代系呂後時期, M336則在文帝時代,因此,兩者的漢律都是西漢初年的;張家山漢律竹簡的發現後不久,1989年在湖北云夢龍崗六號秦墓又出土150余枚法律竹簡,李學 勤指出:“張家山漢律竹簡的發現,不僅使我們能夠系統地認識漢初法律,而且得以同秦律比較(包括云夢睡虎地、龍崗的秦律竹簡)研究由秦到漢法律的演變過 程,相信在不久之後,M 247漢律釋文的發表,會和當年睡虎地秦律的公布一樣,引起學術界研究探索的熱潮。”[26]


注釋:

1. 瞿同祖《中國 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第1頁。

2. 李學勤《東周與秦代文明概觀》,《東周與秦代文明》增訂本,文物出版社1994年。

3. 傅斯年《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創刊號,1928年。

4. 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三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85年第1期。張家山漢墓漢簡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 第1期。彭浩《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大批珍貴竹簡》,《江漢考古》1985年第1期。李學勤《論張家山247號墓漢律竹簡》,《漢簡研究的現狀與展望》,日 本關西大學1992年。

5. 高敏《評[日]堀毅著〈秦漢法制史論考〉》,載《簡帛研究》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00頁。

6. 《文史》第九輯。

7. 《文史》第13輯;《簡帛研究》第1輯,湖南出版社1993年。

8. 于豪亮《秦律叢考》,《于豪亮學術文存》中華書局1985年。

9. 《中國古代史論叢》第七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

10. 《文史》第29輯。

11. 《簡帛研究》第3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年。

12. 《歷史研究》1997年第5期。《文博》1997年第第6期。

13. 《文史》第33輯。

14. 《胡厚宣先生紀念文集》,科學出版社1998年。

15. 《文史哲》1984年第1期。

16. 《上海博物館集刊》第2輯,1983年,《秦漢史論叢》第1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

17. 《秦漢史論叢》第1輯,陝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

18. 《考古學報》1980年第1期。

19. 《文物》1977年第7期,《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

20. 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集刊》第54本第4分,1983年,台灣《中央研究院史語所集刊》第57本,1987年。

21. 《食貨》復刊第15卷第5、6期。

22. 《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23. 《東洋史研究》第40卷第1號。

24. 唐代研究會《律令制——中國朝鮮的法與國家》,汲古書院,1986年。

25. 《日本青年學者中國學論集》“秦漢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26。高敏《為學有如積薪,後來居上——評吳福助〈睡虎地秦簡論考〉》,《睡虎地秦簡初探》,台灣萬卷樓圖書有限公司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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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走出驚世珍寶--紀​​念雲夢秦簡出土30年
culture.cnhubei.com 文化湖北 2-8 9:9

工作人員在製作竹簡工藝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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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簡雜抄》的仿古作品。

1975年,在湖北雲夢睡虎地沉睡了2000多年的秦代竹簡面世,震動了考古界。被歷史學家、文物專家譽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與黃陂商代盤龍城、江陵西漢古屍、隨州曾侯乙編鐘一起,被列為湖北考古的四大發現,被列為建國50週年全國十大考古發現之一。

在它面世30週年的今天,記者來到雲夢,再度叩響那扇曾經神秘的大門———古墓:埋藏稀世珍寶雲夢,一個古老的名字,曾經是廣闊數千里的大澤;輝煌的文明古國……數千年的歲月滄桑早已讓她失去了昔日的光輝,但廢墟里卻埋藏著豐富的寶藏,那就是我們祖先創造的古老燦爛的楚文化、秦文化、漢文化。它給雲夢這個虛渺夢幻的名字戴上了一道金子般的光環並載入史冊。在雲夢縣博物館,陳列著不少美輪美奐的出土文物,其中不少是國家一級二級文物,還有鎮館之寶、國內罕見的陶樓。館長楊文清向記者介紹了30年前秦簡發現的經過———

1975年11月初,肖李村農民張澤棟與同伴在雲夢睡虎地修建排水渠道時發現新開的渠道裡有一段青黑色的泥土,

他認為這種泥土與兩年前云夢大墳頭出土古墓的泥土一樣,初步斷定睡虎地葬有古墓,於是掄起鋤頭挖了幾下,渠道里便現出了一角槨蓋板。“這裡有文物!”他們顧不得回家,飛也似地跑到縣文化館去報告。

情況迅速逐級上報。接到匯報後,省博物館專家陳振裕和陳恆樹領著考古隊趕到了雲夢。1975年底至1976年春,湖北省地市考古工作者來到雲夢楚王城西郊的睡虎地,發掘工作正式開始。在30米長的地段,明顯地暴露著12座古墓,發掘進展順利,每天都有新的收穫。出土的器物,以漆器、木器、銅器、陶器居多。

首次發掘出秦代木槨墓12座,共出土精美文物370餘件。特別是其中11號秦墓地內,一具成人骨架的四周擺放著大量竹簡,考古人員小心翼翼地將骨架連同四周的竹簡原封不動地轉移到縣文化館,拍照、登記、清洗,並電告國家文物局。

很快,北京派來了重量級學者李學勤等人。經過20多個日夜,李學勤很快確定了這1155枚竹簡的基本內容。

秦簡的出土,似驚雷震動了全國學術界、新聞界,從此,雲夢這個名字再度蜚聲中外。

秦簡:再現秦代社會畫卷竹簡即在竹片上墨書文字,用繩索將其編組而成的書。中國在沒有發明紙張以前,竹片是書寫文字的主要材料。雲夢睡虎地11號墓中出土的1155枚秦簡,近4萬字,為秦始皇時期人所手書。但反映的歷史長達100餘年,早到商鞅變法,晚到秦始皇三十年。這批秦簡絕大多數保存完好,整簡一般長為23.1~27.8厘米,寬為0.5~0.8厘米。簡文為墨書秦隸,字跡清晰端秀,筆劃渾厚朴拙。有的簡兩面均有墨書文字,但大部分只書於篾黃上。竹簡系用細繩分上、中、下三道,將竹簡按順序編組成冊的。

這批秦簡的內容非常豐富,經專家研究整理,共歸納為《編年紀》、《南郡守騰文書》、《秦律十八種》、《效率》、《秦律雜抄》、《法律答問》、《治獄程式》、《為吏之道》等8種。其中一部分簡文上還署有標題。主要是關於秦的統一戰爭,秦的中央集權制度,以及統一度量衡和統一貨幣等各個方面的內容。此外,還有關於醫學、哲學、“五行”學說等。

這些竹簡是我國首次發現的大量秦代竹簡,有一半以上是關於秦代的法律,它是我國迄今發現的最早最完整的法典。雲夢秦簡的出土,具有重大意義。在此之前,還未出土過秦簡。歷史學家對於秦朝的法律制度了解很少,因為秦朝統一以後所製定的很多法律都已散失,而現存的古典文獻中記載的只是不成體系的一些片段,無法了解全貌。雲夢秦簡的發現正好填補了這一空白。這批竹簡是研究秦文化難得的實物資料,極大地彌補了秦史料的不足,有助於秦文化的深入研究。秦簡的發現對於研究秦代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其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都是空前的。

雲夢秦簡還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秦簡文字書法承篆啟隸,是我國最早的隸書。從簡中可以看出其脫胎於秦篆,形體中仍保存有大量的母體痕跡,篆隸混雜,秦隸在破壞、肢解秦篆的書寫方式中,儘管仍留有大量的篆書圓筆中鋒的筆法,但比《青川木牘》隸化的特徵更為明顯。漢代隸書中的掠筆、波挑、不同形態點的筆法等在簡中都已出現,部分簡上還有明顯的連筆意識。與石刻文字相比,此簡更直接體現了毛筆運動的豐富性。從《青川木牘》、《天水放馬灘秦簡》到《雲夢睡虎地秦簡》之間我們可以清晰看到秦篆至古隸的演變過程。

秦簡對書籍的書寫順序和裝訂格式也有極大影響。沒有簡牘,恐怕不可能有後來的豎式書寫。編繩的連接作用,直接啟發了後來的線裝書。天地頭的留空、頁數字數的標明,標題、署名都為後來的版式提供了源頭。由此觀之,簡牘的形制對後世圖書出版業的影響是很大的。今天:傳承過去的輝煌不論是專家,還是市民,都為湖北有這樣的國寶而自豪。雲夢的同志說,弘揚民族文化,就要大力宣傳這些國寶,讓它鞭策我們,不要躺在古代文明成果上睡大覺,從而激勵我們在今天的經濟建設中,為後世留下歷史財富。

為了開發秦簡這一文化資源,去年5月,雲夢縣委宣傳部利用這一無形資產招商引資,引進本縣民營資本,成立雲夢泰格文化有限公司,開發並註冊了達1萬字的秦代竹簡字庫,採用現代最先進的激光工藝,開發生產“睡虎地”仿古竹簡工藝品,再現中華瑰寶的無窮魅力。並於當年年底投入大批量生產,大力拓展銷售市場,使雲夢竹簡工藝飾品成為湖北文化精品。目前,已開發生產出書法、繪畫兩大系列15個竹簡品種,其中《秦律雜抄》獲全省首屆林產品博覽會金獎。雲夢縣開發生產的“睡虎地”竹簡工藝品引起文化部領導的關注。

仿古竹簡工藝品不僅具有地方文化特色而且具有鑑賞、收藏價值,投放市場後,備受青睞,僅今年元至5月,就外銷500多萬元。北京、西安、武漢等地的旅遊業主紛紛前來訂購。

雲夢縣委宣傳部部長何燕說,我們不僅繼承了“雲夢”的美名,還有大量的實物,許許多多的珍貴文化遺產,秦代竹簡就是突出的代表。我們要更充分地發掘這些財富,運用好這一張文化名片,進一步推進云夢的文化建設,爭取做出無愧于先人的成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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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鬚去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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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徒刑的出現與演變

封建社會的「徒刑」‍

刑罰制度發展的歷史規律,不是要將肉刑與自由刑相互結合及並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來取代肉刑。尤其是勞動力作為一種有使用價值的「物」越來越被統治者認識。統治者由於戰爭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勞動力來為其服務,而不是肢體殘缺者。
秦代的徒刑與肉刑合併使用,漢初沿用秦制,仍繼續使用墨、劓、刖、宮等殘害犯人肢體的肉刑,其刖刑分為斬左右趾兩種。漢文帝時實行刑制改革,關於改革的具體過程參見《中國刑法史稿》第168—169頁。改革后廢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為核心的刑罰體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鉗城旦 舂 五歲刑
完城旦 舂 四歲刑
鬼薪 白粲 三歲刑
司寇 作 二歲刑
罰作 復作 一歲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還有「輸作左校」、「輸作右校」、「輸作若盧」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見,漢代已經有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晉南北朝以後,徒刑體系發展起來。《魏律》規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體內容不詳,但肯定都屬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據《唐六典·刑部》載,《晉律》規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鉗,五歲刑,笞二百;二曰四歲刑;三曰三歲刑;四曰二歲刑。「髡刑有四」,這點與魏律相同,是否還有完刑、作刑,史無記載,不好妄測。但是,《晉書·刑法志》說:「刑等不過一歲」,自漢以來皆如此。魏晉之髡刑與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還要加笞,最低為二年。我想,應該還有刑期低於二年,不帶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也許名稱有所區別。如《梁律》中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梁律》淵源於《晉律》,故晉代應當有低於二年的徒刑。
《北魏律》始將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為五等,刑期從五年至一年,每等差一歲。北齊仍用此五等徒刑之制,但各加鞭一百,加笞八十至二十,一歲刑僅加鞭一百,不笞。北周略同,鞭笞之數皆少於北齊,從鞭六十,笞十,逐級加鞭笞,各十。隋代《開皇律》減輕徒刑,刑期從一年到三年,每等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繼承隋《開皇律》的徒刑體系。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續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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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旦舂是中國秦代、漢代時期的一種刑罰,屬於徒刑。城旦是針對男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治城」,即築城;舂是針對女犯人的刑罰,其意思是「治米」,即舂米。[1]男女差役的分別卻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因應情況而調整的。[2]在漢文帝刑罰改革以前,城旦舂是無期徒刑;改革後,刑期最高為六年。

漢文帝刑罰改革前的徒刑
從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可見,漢文帝刑罰改革前的徒刑按照刑罰的輕重分類,由重至輕可以分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和候五種。城旦舂是僅亞於死刑的刑罰。城旦舂與鬼薪白粲屬於同一刑罰等級的徒刑,而其他三種徒刑隸臣妾、司寇、候屬於其他較輕的刑罰等級。[3]
城旦舂:秦代分為斬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斬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六種;漢代分為斬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四種;漢文帝以後分為髡鉗城旦舂、完城旦舂兩種。城旦舂之服刑者要築城、舂米外,還要兼及田間勞動、手工業勞動(如:青銅器製作)等。一般來說,城旦(男性)較舂(女性)的工作量大。
鬼薪白粲:秦代分為刑鬼薪白粲、鬼薪白粲兩種;漢代只有鬼薪白粲一種。
隸臣妾:秦代分為刑隸臣妾、耐隸臣妾、隸臣妾三種;漢代只有後兩種。
司寇:秦代和漢代都分為耐司寇和司寇兩種。
候:秦代獨有的徒刑;漢代不設立。

漢文帝刑罰改革前的城旦舂
從傳世文獻和出土文獻可見,城旦舂從刑罰的輕重分類,由重至輕可以分為斬黥城旦舂、黥劓城旦舂、斬城旦舂、黥城旦舂、完城旦舂、系城旦舂六種。六種城旦舂都是秦代的通行刑罰,而漢代則只使用後四種刑罰。[4]
斬黥城旦舂:是無期徒刑和肉刑的結合。城旦舂是徒刑,斬是切掉左腳趾(如左腳趾已被斬,再斬右腳趾),黥是在臉上刻字。是死刑、宮刑以下最嚴重的判罰。
黥劓城旦舂:是無期徒刑和肉刑的結合。城旦舂是徒刑,黥是在臉上刻字,劓是切掉鼻子。
斬城旦舂:是無期徒刑和肉刑的結合。城旦舂是徒刑,斬是切掉左腳趾(如左腳趾已被斬,再斬右腳趾)。
黥城旦舂:是無期徒刑和肉刑的結合。城旦舂是徒刑,黥是在臉上刻字。
完城旦舂:是一種作為正式刑罰的無期徒刑。完,完好之意,用以區別於同時服肉刑的城旦舂服刑者。完城旦舂之服刑者累犯耐罪,會被追加黥刑,變成黥城旦舂。
系城旦舂:是一種作為附加刑的有期徒刑。系城旦舂可以是對累犯者追加的附加刑,也可以是對初犯者判處的附加刑。通常附加於耐隸臣妾之上,而不會附加於耐鬼薪白粲和耐司寇之上。一般來說,當犯人已經被判耐隸臣妾,而服刑期間逃亡或犯耐罪,會被追加判罰系城旦舂的徒刑。暫時所見,針對累犯者的系城旦舂的刑期有六年(「六歲」)、三年(「三歲」)、三年以下(「三歲以下」)和一年(「一歲」)四種。[5]耐隸臣妾犯耐罪以下,追加系城旦舂三年,在此期間逃亡,追加系城旦舂六年。再逃亡或犯耐罪,才被判處完城旦舂。針對初犯者而言,凡逃亡不足一年者,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系城旦舂;而逃亡一年以上,因已經犯上耐罪,則會直接被判處耐刑,變成耐隸臣妾。針對初犯者的系城旦舂,性質也是一種附加刑。[6]
漢文帝刑罰改革後的徒刑
漢文帝刑罰改革後的徒刑按照刑罰的輕重分類,由重至輕可以分為髡鉗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和司寇五種。東漢以後,城旦舂除了築城和舂米外,還可以包含其他的勞役。
髡鉗城旦舂:刑期六年的有期徒刑,並且同時要受髡刑和鉗刑。髡,剃頭之意。鉗,用鐵圈束脖子之意。剛開始廢除肉刑後,是死刑以下的最高刑罰,但後來在此之上出現了流刑、徙刑,並慢慢演變成隋代、唐代的「死、流、徙、笞、杖」的刑罰體制。
完城旦舂:刑期五年的有期徒刑。
鬼薪白粲:刑期四年的有期徒刑。
隸臣妾:刑期三年的有期徒刑。
司寇:刑期二年的有期徒刑。
意義
城旦舂和其他秦代、漢代的徒刑存在於早期中國刑罰從肉刑到有期徒刑的過渡期。在周代,刑罰以墨刑、劓刑、刖刑、宮刑、殺刑五種為主,都是肉刑;而秦代、漢代則以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為主,都是徒刑;體現了國家刑罰體制從肉刑為主到徒刑為主的過渡。漢文帝時宣布廢除肉刑,並且將最高刑罰的徒刑城旦舂從無期徒刑改為六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是國家刑法體制從肉刑、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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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獻記載而言,早在夏代就已用"五刑"以懲治罪犯。所謂"五刑",即大辟、臏(刖)、宮、劓、墨(黥)五種刑罰。除"大辟"為死刑而外,其餘四種均為肉刑。但是關於夏代的資料流傳下來的很少,且為春秋、戰國時人的記述,不盡可信。殷墟甲骨卜辭的發現,證明至遲在殷商時期,"五刑"的刑名已大體具備。西周繼承了這一刑制,並加以完善,形成"九刑"。據《漢書·刑法志》"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注引韋昭曰:"九刑"即"謂正刑五,及流、贖、鞭、撲也"。但流、贖、鞭、撲僅作為五刑的補充。《尚書·舜典》曰:"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就是說的這種情況。《舜典》屬偽古文,可以不論,但五刑作為西周時期的"正刑",應該是沒有疑問的。西周夷、厲時期的《匜》銘文記錄了這樣一個案例:小貴族牧牛與其上司爭訟五名奴隸而敗訴,伯揚父的判決詞曰:"我義(宜)(鞭)女(汝)千,女(汝)。今我(赦)女(汝),義(宜)(鞭)女(汝)千,黜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寽(鋝)。"""同"幭",通"幪",《方言》:"幪,巾也。"""見《廣韻》:"墨刑"。"黜",貶減,罷官免職之意。為黥面並蒙黑巾,"黜"則為黥面並罷官,較""為輕。在這裡,鞭刑始終作為墨刑的附加 ​​刑而使用。因最終的"三百寽"是"黜"的贖金,算是對牧牛的寬大處理,故"鞭五百"仍然不為主刑。《曶鼎》為西周孝王時器,記載貴族匡季因指使家奴搶劫而受審。匡季向負責審訊的東宮請求:"餘無攸具寇,正□□不□□(鞭)餘。"據郭沫若考證:"大率謂所寇無多,不必苛責也。"盛張考釋認為"不□□餘"為"不笞鞭餘" 。此時審訊正在進行之中,匡季卻發出如此請求,說明鞭笞也用於審訊過程中。總之,鞭撲之刑在西周刑制中只處於輔助地位。
五刑作為正刑即主要的刑罰手段,一直到春秋時期也沒有改變。《國語·魯語》:"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 ​​,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韋昭注:"甲兵,謂臣有大逆,則被甲聚兵而誅之,若今陳軍也";"斧鉞,軍戮";"割劓用刀,斷截用鋸,亦有大辟";"鑽,臏刑也;笮,黥刑也"; "鞭,官刑也;撲,教刑也"。鞭、撲仍為"薄刑"。
春秋時期鞭撲之刑仍然作為五刑的補充而存在,而且肉刑與鞭撲之刑對受刑者的身份地位的影響也有著本質的區別。
《左傳·襄公十四年》載:衛獻公有嬖妾,"使師曹誨之琴,師曹鞭之,公怒,鞭師曹三百"。師曹受鞭刑之後,身份並未下降,職位也沒有改變。肉刑則不然,如《左傳·成公十七年》,齊國貴族鮑牽以"將不納君而立公子角"的罪名被處以刖刑,然後"齊人來召鮑國而立之"。杜預注:"國,牽之弟文子。"說明鮑牽被處刖刑之後就不能繼續參與政務和擔任宗族之長了。
《左傳·莊公十九年》:"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周禮·天官·閽人》:"閽人掌守王宮之中門之禁。"後來,楚子為巴人所敗,還,"鬻拳弗納"。及楚子死,鬻拳自殺,"葬於絰皇"社預注:"塚前闕。生守門,故死不失職。"可知大閽之職與《周禮》之"閽人"相合。據《周禮·天官·敘官》:閽人無爵,孫詒讓《正義》:"此閽人無爵,則亦庶人在官者也。"據此,閽人本來由無爵之庶人擔任,鬻拳自刖無法參與貴族事務,只好充當閽人之頭目"大閽"。鞭撲之所以為"薄刑",五刑之所以為"正刑",於此可見一斑。
貴族在受肉刑以後,雖身份有所下降,卻不致於因此而成為奴隸或刑徒。春秋時期沒有發現貴族因受肉刑而降為奴隸的例子。戰國時期對貴族打擊最為嚴厲的商鞅,也不曾將貴族刑為徒隸。商鞅劓公子虔,黥公孫賈,二人只是"杜門不出",不參與政務,並沒有變為"城旦"或"隸臣"。《商君書·算地》僅主張"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春秋時期對貴族的刑罰不會比此更重。
以上所說,都是刑加於貴族的事例,那麼,庶人與貴族有何異同呢?就鞭、撲等"薄刑"而言,庶人與貴族並無不同,即都不會改變身份和地位。如《左傳·莊公八年》,齊侯田於貝丘,"隊(墜)於車,傷足喪屨。反,誅(杜預注:責也)屨於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徒人費應為"庶人在官者",他因不能為齊侯找回失去的屨而受鞭刑,但並未因此而降低身份或改變職位。至於庶人被施以"正刑",就與貴族大不相同了。《周禮·秋官·司刑》所說"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恐怕主要是針對庶人而言的。庶人一旦被施以肉刑,將終身在官府從事看守等卑賤職業,失去自由身份,實際上已等同奴隸。
有的學者認為,春秋以前,黥刑以上的罪犯都屬於收奴(即沒官為奴)的對象,這一結論未免顯得武斷。首先,他忽略了貴族與庶人的等級差別,而這一差別是確實存在的,已如上述。第二,就庶人而言,將黥刑劃為是否剝奪罪人自由身份的界線也不符合史實。《周禮·秋官·大司寇》曰:
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鄭玄注:"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版,著其背。"《周禮·秋官·司圜》曰: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可見"圜土"中之"罷民"並不被施以肉刑,"其能改者"還能返回鄉里("中國"即"國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不能改者",這些人將永遠在"圜土"中服役,如若逃亡,則被處死。這些"不虧體"而又"不能改"的"罷民"也將終身失去人身自由。如此,把是否施以黥刑做為是否喪失自由身份的界線就不能成立了。
"圜土"中的罪人,除了不能改過而終身服刑者外,"能改者,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 。也就是說,進入"圜土"的罪人能夠"改過自新"者,要根據罪行輕重服刑一至三年。除此而外,《周禮》中又有"嘉石"制度: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則宥而捨之。
凡"坐諸嘉石"者,要服三個月到一年的勞役。秦律中上自城旦舂、鬼薪白粲下至貲徭、貲戍的徒刑制度,以及"齊法"中的"公人"制度,與《周禮》中的"圜土"、"嘉石"制度頗為近似,說明秦、齊法律中的徒刑制度絕非憑空出現的,而是有著很長的歷史發展過程。
"圜土"與"嘉石"的關係,據《周禮·地官·司救》:
司救掌萬民之邪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役諸司空。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
這一表述無疑加入了作者許多理想的成分,西周春秋時期的刑罰制度不可能如此整齊周密,也不可能如此溫情脈脈。然而在秦律乃至於《法經》之前,早已存在著五刑與徒刑制度,則是可以肯定的。


第二節秦律中之肉刑與徒刑的關係


與春秋以前相比,戰國時期的刑罰體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 ​​肉刑與徒刑關係的變化就是其重要內容之一。下面就探討一下秦律中的肉刑與徒刑的關係。
首先,春秋以前作為"正刑"的五刑,在秦律中已與徒刑並列;其中的肉刑(包括髡、耐),在大多數情況下,甚至與徒刑相互滲透,複合使用。
從《周禮》所反映的情況看,"圜土"只關押、役使犯有輕罪的"罷民",且不加"虧體"之刑;而被施以肉刑的庶民則主要從事看守一類的卑賤職業。秦律則不然,黥、劓甚至斬左趾(即刖)的刑人也得從事"城旦"之類的繁重勞役。如《法律答問》中有這樣一條:"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同時,隸臣妾在通常情況下所承擔的勞役要輕於城旦舂,而且他們還有資格監視城旦舂服勞役:"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儘管如此,隸臣妾也難免體膚之刑,如《法律答問》中有隸臣之妻企圖改變其子作為"隸臣子"的身份而被"黥顏頯為隸妾" 。從秦簡律文看,肉刑(包括髡、耐)已滲透到從城旦舂到司寇、候的各個徒刑等級中。這種情況說明,以五刑為主的刑罰體系已被打破,肉刑與徒刑已難分主次。
其次,秦律中決定刑徒服刑期限的是徒刑而非肉刑。
關於秦律刑徒的刑期間題,學術界爭論較多,大體上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劉海年認為中國的有期徒刑發端於西周,戰國時期則大量使用。從法律規定看,秦的刑徒是有期的,有期徒刑不是自漢文帝改革才開始。黃中業在其所著《秦國法制建設》一書中也持這種觀點。
2.錢大群認為,秦朝的肉刑犯人都有終身罪隸身份;秦朝的各級徒刑,就一定等級的苦役來說是有一定期限的,但就罪隸身份來說,隸臣妾以上都具有無限的罪奴身份。
3.高恆認為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都是終身服役的刑徒,而貲徭、貲戍、貲居邊以及居貲、居贖、居債者為有服刑期限的刑徒。栗勁在其所著《秦律通論》一書中也持類似觀點。
本文同意第三種觀點。貲的本意為罰金,見《說文解字·貝部》:"貲,小罰以財自贖也。從貝,此聲。漢律,民不徭,貲錢二十三。"不過"貲"在這裡並不限於"罰金"。秦律中關於貲徭、貲居邊、貲戍的期限都有明文規定,係有期徒刑無疑;贖為納財免罪,債為欠官府債務的罪犯如拿不出現錢,可以以刑徒的身份為官府服役作為抵償,因而都有服刑期限,故相當於有期徒刑。對此,高恆已有論證,其說可從。需要指出的是,栗勁將貲徭、貲戍、貲居邊歸為"貲作"類,而與貲物、貲金並列,對居貲、居贖、居作又未多加註意,則有不妥。因為徒刑的主要特點就是犯法者要在官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之下服一定期限的苦役,而罰服苦役與罰金是不同的。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注意到秦律刑徒與西周春秋的淵源關係,並能聯繫到戰國時期的相關材料,其基本思路是正確的,但他們把秦律中的"貲作"與"居"放在一邊,偏要把秦律中的城旦舂等當做有期徒刑,而與漢制相比附,則很難自圓其說。
錢大群認為,秦朝的肉刑犯人都有終身罪隸的身份,這一說法也值得商榷。錢大群以秦簡《法律答問》中有人臣甲與人妾乙盜賣主人的牛逃亡而被"城旦黥之"的事例,又有"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和"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顏頯,畀主"等條目,來支持自己的論點,而實際上這些材料並不足以為證,因為這些被施黥刑的人本身就是奴婢。就文獻記載而言,商鞅變法之初,公子虔、公孫賈分別被施以劓、黥之刑,並未變成終身罪隸。如果說這兩人都有貴族身份,不足以說明問題的話,我們再看秦簡中的例子。
秦律中存在著贖刑制度,但是對於具有終身罪隸性質的徒刑,其贖免的條件是非常苛刻的。《秦律十八種·倉律》規定: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
整理小組注:"粼,疑讀為齡。丁齡即丁年。《軍爵律》規定: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
贖隸臣妾必須用丁壯年男子,或用軍功爵,這對一般人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秦律中的贖刑所針對的主要是肉刑(包括髡、耐)。《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一日,乙且往盜,未到,得,皆贖黥。"這是一個因盜竊未遂而判"贖黥"的例子;"決籥(鑰),贖黥"也是因為有盜竊嫌疑而判"贖黥"的例子;"盜徙封,贖耐"和"內(納)姦,贖耐"則是"贖耐"的例子。以上各例都沒附加徒刑名稱,說明犯人只要繳納足夠的財物贖了肉刑,就不必承擔徒刑的勞役,更不可能成為終身罪隸。
《法律答間》中有這樣一個例子:大夫甲負責監督鬼薪,如果鬼薪逃亡,大夫將被罰在官府服役,直到逃亡者被抓獲。如果在此期間大夫甲也逃跑,一個月後被抓獲,將被罰一盾;如果大夫再次逃亡,一年以後才被抓獲將被處以耐刑,儘管如此,只要逃亡的鬼薪被拿獲,大夫即恢復自由,不會因耐罪而成為罪奴。雖然從嚴格意義上說,耐並不是肉刑,但至少就秦律條文形式而言,耐罪不附加徒刑名即不服徒刑勞役,肉刑未附加徒刑名也同樣不會成為刑徒和奴隸。
《法律答問》中有這樣的規定:"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隸,不為'公室告'" ;"擅殺、刑、髡其後子,讞之" 。父母擅自刑、髡其子,而這些被刑、髡之子並沒有變成奴隸,反證當時秦律中存在這種單獨施用肉刑的製度。在這種情況下,受懲罰者不用服苦役,更不會變成奴隸。
春秋及其以前,貴族被施以肉刑之後,身份降低,但不致於淪為奴隸。戰國時期等級制度變動的結果,不但使一些有爵者,也使部分庶人在被處以肉刑之後,只是人格受辱,但一般不至於淪為奴隸或刑徒。《史記·黥布列傳》"秦時為布衣,少年,有客相之曰:'當刑而王。'"如果秦時一旦受刑,將終身為奴,"當刑而王"豈非無稽之談?英布怎肯輕易相信?布衣而有王者之夢,正是戰國時期社會等級流動性增強的反映;刑人有此非分之想,是與肉刑可以不附加徒刑因而不改變其庶人身份密切相關的。
學術界討論最充分的無過於秦律中的隸臣妾。隸臣妾不論是否附加肉刑,都是終身刑徒,不會因不附加肉刑而有固定服刑期限,這一點,錢大群也沒有否寶。同樣,比隸臣妾重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和比隸臣妾輕的司寇、候都是終身刑徒,只是服刑種類不同、勞役輕重有別而已。
第三、秦律中的肉刑在與徒刑複合使用時,一般只起劃分刑等的作用。
秦律中的肉刑是從前代繼承而來,本身已有刑等。就秦律而言,肉刑與徒刑複合使用的主要例證如下: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當黥為城旦;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當黥(劓)為城旦;"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秦律對"群盜"懲治重於普通的盜竊行為,所以最後一例中五人盜竊一錢以上的贓物("群盜"),所受懲罰要重於盜竊六百六十錢以上贓物的非"群盜"犯罪。耐罪輕於刑罪,就不必舉例了。因此,秦律中與徒刑複合使用的肉刑(包括耐罪)的輕重順序是:耐,黥,劓,刖(斬左止)。髡與宮刑未見與徒刑複合使用的情況,估計髡當介於耐與黥之間;至於宮刑,春秋戰國以來的文獻中,都將其置於刖與大辟之間,即僅次於死刑,也可能只適用於某種特定的犯罪,由於沒有具體材料,姑且存疑。
秦律中的徒刑本身也有輕重之別。《法律答問》: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要將誣告者耐為隸臣;當耐為候的罪犯又誣告他人,將被耐為司寇,說明隸臣重於司寇,而司寇又重於候。《秦律雜抄》:"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秦律中不同爵位的人享有不同的特權,上造爵位高於公士,因此在犯了同樣的罪時,上造所受懲罰要輕。由此可知,鬼薪輕於城旦。從這些例證中,我們看到,秦律中徒刑刑等的排列順序與漢律大體相同,由輕而重依次是: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所不同者,漢律中未見"候"這一刑名。
既然肉刑與徒刑各有等級,二者復合使用,看似可以使刑罰體系更加嚴密,刑等劃分更為精確。然而由於二者的不同性質,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日本學者堀毅,在其《秦漢刑名考》一文中,曾就秦律中徒刑與肉刑的關係列一圖表,本文對其疏略之處加以修正,重新繪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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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耐罪只與鬼薪白粲以下徒刑合併使用,而刑罪則只與隸臣妾以上的徒刑複合使用。睡虎地秦簡雖非秦律之全部,但表中所顯示的肉刑與徒刑的關係當不致與實際情況相差太遠。司寇與候在秦律的終身徒刑中刑等最輕,而黥刑以上的肉刑只適用於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二者難以合併使用。候與司寇如果再觸犯法律,一般只判更重的徒刑,而不是附加黥刑以上的肉刑,如耐候判為耐司寇,耐司寇加重則為耐隸臣。盜竊罪在秦律中是受到嚴懲的,盜竊贓 ​​物達到一百一十錢,就要耐為隸臣。兩人圖謀盜竊未遂也要"贖黥" 。而身為司寇的刑徒在盜窈一百一十錢的贓物後投案自首,卻只耐為隸臣或貲二甲。即使隸臣妾再犯罪,也不輕易施以黥刑以上的肉刑,如:"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毄(系)城旦六歲" 。根據這些例證推斷,秦律中黥刑以上的肉刑很可能不做為候和司寇的附加 ​​刑。
城旦舂是徒刑中的最高等級,而耐罪只是剃去犯人的須鬢,用作城旦舂的附加 ​​刑似乎不足以體現出輕重的等級來。完城旦再犯罪,動輒課以殘酷的肉刑(黥刑以上),如:"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劓)。"據此,耐、髡等較輕的懲罰手段很可能也不作為坡旦舂的附加 ​​刑。總之秦律在肉刑與徒刑的關係上,試圖體現出一種輕重相應的原則。
問題在於,肉刑旨在通過對人的肢體的殘害程度來懲罰不同罪行的犯人,而徒刑則主要通過勞役的輕重來達到同一目的。二者由於目的相同,複合使用固然有一定基礎;但二者性質有別,互相之間缺乏可比性,因此復合使用時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姑且不談耐罪和髡罪,如果黥刑以上的肉刑只作為徒刑最高等級城旦舂的附加 ​​刊,使肉刑在徒刑與死刑之間起一種過渡作用,矛盾也許不會很大。但實際的情況是,徒刑中的隸臣妾已開始附加黥刑。由此而導致的問題之一是,犯人一旦被施以黥刑以上的肉刑,就將永遠帶著這個恥辱的標記。假如黥隸臣妾又犯罪當判為(完)鬼薪白粲或完城旦舂時,事實上已經不可能了,只能在"黥"的基礎上加刑。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之四記錄了這樣一個案例:解曾因罪被處以黥劓之刑,恢復庶人身份後成為隱官工,後來娶逃亡女子符為妻而觸犯了法律: "取(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因為解在此前已受黥劓之刑,不可能再次被處黥刑,結果被"斬左止為城旦" 。漢初基本沿用秦律,這一案例明顯暴露了秦律刑制中的弊端。《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載: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淳于意),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少女緹縈)乃隨父西,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複生,而刑者不可複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用權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此歲中亦除肉刑法。
說明犯法之人一旦被施肉刑,即使以後改過自新也無濟於事了--肉刑實際上是純粹的懲辦主義手段,其消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問題之二是:由於性質不同,肉刑與徒刑之間缺乏精確的可比性。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只處以黥刑、終身帶者恥辱的標誌而未改變庶人身份的人,與一個被判為完城旦、體膚雖未受損害卻要終身服苦役的人,二者所受懲罰,孰輕孰重?再如,一個黥隸臣與一個完城旦,前者終身帶著恥辱的印記而服較輕的勞役,後者體膚保持完好而終生服沉重的勞役,如何比較二者所受懲罰的輕重?實際情況當更複雜。兩種缺乏精確可比性的刑罰體系複合使用,無疑會給科罪量刑帶來一定困難,這不僅對信賞必罰的法家理論是一個挑戰,而且與法律自身發展規律不相容。
戰國時期,徒刑制的發達與傳統五刑制的衰落,為肉刑與徒刑的複合使用創造了條件。肉刑與徒刑的複合使用在某種程度上使刑罰體系更為嚴密的同時,也產生了上述矛盾。短祚的秦王朝無暇顧及於此,這些問題的解決,就只好留給漢代了。


第三節漢代刑制的變化


漢代刑制方面最重要的變化莫過於文帝時期的廢除肉刑及規定刑期。學術界對此研究頗為深入, 因此本文擬探討另外一些問題。


一、肉刑廢除以後的徒刑等級


秦律肉刑與徒刑複合使用,再加上其他各種刑罰手段,刑名複雜,因而就刑製本身而言具有不便操作、刑等不易區分等等不利因素;至於其社會效果方面,則弊端更多。孝文帝廢除肉刑,使刑徒"有年而免",這不僅使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傳統刑制的野蠻性,而且使刑等更簡明、更便於操作。不過由於文獻對此記載不是很清楚,因此有必要對文帝廢除肉刑以後的刑等問題作一簡要分析。
為方便起見,先將有關材料引述如下。《漢書·刑法志》:文帝十三年,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根據文帝的指示,做出如下規定:
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根據上述規定,原來可以與隸臣妾以上徒刑複合使用的肉刑,上移到完城旦舂之上,同時把肉刑的斬右止歸入死刑。其他肉刑如斬左止和劓分別用數目不等的笞刑代替,黥刑用髡鉗代替,然後服完城旦舂的勞役。而完城旦舂以下諸徒刑,都規定了服刑期限,由無期變為"有年而免"。因此服城旦舂刑者至少包括以下四個等級:1.笞五百(代 ​​斬左止)為城旦舂;2.笞三百(代 ​​劓)為城旦舂;3.髡鉗(代黥)為城旦舂;4.完為城旦舂(無附加刑)。這四個等級除了附加刑不同而外,服刑期限與完城旦舂相同。
這裡涉及到對於"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一句的理解。師古注引臣瓚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復雲以完代完也,此當言髡者完也。"以釱左右止代刖大概是後來刑制又有所變化,在此姑且不論。臣瓚的意思是,既然刖、劓等肉刑"皆有以易之",就不應該有"以完代完"的說法,因此他懷疑此句當為"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其實"完"就是保持身體毛髮完好,並不是刑罰手段,只能與城旦舂等徒刑名稱合在一起表示不附加任何身體刑,只服苦役,而且臣瓚也沒有否認"完"的這一含義。這一解釋最明顯的證據見《秦律十八種·軍爵律》:
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意思是說,工隸臣斬獲敵首或有人斬獲敵首來贖免他,則讓他做普通的工匠。如果此工隸臣已受過肉刑,形體有殘損,就用他作隱官工(即在不易被人看見的處所作工匠)。"完"與"不完"是相對比而言的,既然"不完"係指形體受損,則"完"當然是指形體完好。既然髡與耐是剃去犯人的鬚髮,有損於人的外表,當然不應算做"完"而只能視為"不完"--除非等到鬚髮再恢復原狀,否則是不能算"完"的。
文帝的詔令是"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而肉刑在秦律中稱"刑罪",作為法律術語,"刑罪"是有嚴格界定的,它只包括黥刑以上的肉刑,髡、耐不在其中。而且在文帝修改以後的刑制中,仍有"髡鉗";《後漢書·陳寵列傳》又有"耐罪千六百九十八"之語;東漢簡牘中所錄漢代律令,有"吏部中有蝗蟲水火比盜賊,不以求移,能為司寇□", "能為司寇"即"耐為司寇"。因此文帝所除的肉刑是不包括髡和耐的。"完城旦舂"在秦律中是徒刑的最高刑等(在不附加肉刑的情況下),"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意即按照舊刑制應當服"完城旦舂"刑的,在新的刑制中仍然保留這個刑名而不附加其他刑罰。這並不是"以完代完"或"以完代髡"的問題,因為完城旦舂與肉刑無關,不需要"有以易之";又因為完城旦舂系徒刑名,此前需終身服刑,而現在則規定了具體刑期,"有年而免",比以前大大減輕了。因此。文帝改革以後,"完城旦舂"這個刑名雖然沒變,而其含義與以前大不相同了。臣瓚只注意到了文帝詔令中的對肉刑"有以易之",而忽視了對徒刑"有年而免",又錯誤地把髡、耐劃入肉刑之中,因而導致了他理解上的失誤。栗勁對完、髡、耐的考證極其精審,其結論令人信服,但在對"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一語的理解上,也為臣瓚所惑,這是需要指出的。總之,《漢書·刑法志》對此語的記述並沒有錯誤,如果改為"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則反失原意。
根據張蒼等人所議定的刑制,完城旦舂以下幾個等級的刑名依次是鬼薪白粲、隸臣妾和司寇。其中完城旦舂的刑期是:城旦舂三歲,鬼薪白粲一歲,隸臣妾一歲,共五歲;隸臣妾的刑期是:隸臣妾二歲,司寇一歲,共三歲;司寇二歲(如淳曰:"罪降為司寇,故一歲;正司寇,故二歲也。")。令人不解的是,鬼薪白粲的刑期不知為何沒有明確規定?師古曰:"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鬼薪白粲滿三歲為隸臣,隸臣一歲免為庶人。隸妾亦然也。"《漢書·刑法志》中並無此語,不知顏氏別有所據?抑或根據上下文推測而得?王先謙《補注》認為顏氏"三歲"當"一歲"之誤,也沒提出根據。而且如果從王氏《補注》,鬼薪白粲滿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總共只有兩年,相當於司寇的刑期,似乎與情理不合。根據上下文推測,高於鬼薪白粲的城旦舂是五歲刑,低於鬼薪白粲的隸臣妾、司寇分別是三歲、二歲刑,則鬼薪白粲當為四歲刑,顏師古之說不宜輕易否定。
上文已經提出,文帝改革刑制之後,仍有耐罪。耐罪在新的刑制當中處於哪一等級?這裡只能做一推測。《漢書·文帝紀》元年"刑者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注引蘇林曰:"一歲為罰作,二歲刑以上為耐。"《後漢書·光武帝紀》建武七年"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注引《前書音義》與此同。漢代二歲刑為司寇,前面所引漢簡有"能(耐)為司寇"之語,說明二歲刑的司寇可以與耐複合使用。但張蒼等奉文帝之命議定刑制時曾說"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說明二歲刑以上的刑徒並不一定都施耐刑。不過由此可以知道,耐罪刑等要高於司寇。《漢書·惠帝紀》即位之初詔令"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作為對皇族、外戚及有爵者的優待,說明耐為鬼薪白粲的刑等較城旦舂為低。這雖然是文帝以前的材料,但因為不涉及肉刑,因此估計有關刑等與新的刑制差別不會很大。上一節已談到,秦律之髡、耐只與鬼薪白粲以下各徒刑複合使用。在新的刑制中我們注意到,髡與鉗結合後才與城旦舂複合使用,因而耐刑可能仍然不能在城旦舂之上構成一個刑等。沈家本《漢律摭遺》卷九稱"《王子侯諸表》坐罪耐為司寇、耐為隸臣、耐為鬼薪、耐為城旦者屢見" ,然而遍查《漢書》諸表及《二十五史補編》之《後漢書)諸表,"耐為城旦"不曾一見,恐沈氏筆誤,不足為據。由此觀之,文帝改革後的耐罪大致有三個等級,即耐為鬼薪白粲、耐為隸臣妾、耐為司寇,介於城旦舂和司寇之間。更具體的情況則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在司寇之下,還有復作與罰作,《漢舊儀》:
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到三月。
關於復作,《漢書·王子侯表》平侯劉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復作";又居延漢簡:臨之隧長薛廠德"見為複作" 。據此,則復作並不限於女犯。《漢書·宣帝紀》"使女徒復作淮陽趙徵卿、渭城胡組更乳養"注引孟康曰:"複音服,謂弛刑徒也,有赦令詔書去其鉗釱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複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日,律名為複作也。"則復作的關鍵是不戴刑具,不穿囚服,在官府中服役。"作於官府"是對囚徒的優待,秦簡《法律答間》:"將上不仁邑裡者而縱之,可(何)論?當毄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這一原則可能為漢代繼承。平侯遂爵為侯,薛廣德可能亦係有爵者,故為"復作"。漢律優待女犯,所以有輕微罪過,也"復為官作".《漢舊儀》並不全錯,只是過於籠統。
關於罰作,《漢書·文帝紀》二年詔"民適作縣官及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沈家本認為"此即罰作之法" 。居延漢簡EPT59:59載:"第十候長傅育,坐發省卒部五人會月十三,失期,毋狀,今適載三泉茭二十石致城北燧給驛馬,會月二十五日畢。""適"通"謫"。候長傅育發省卒失期,被罰運載二十石茭從三泉燧到城北燧。從發省卒"會月十三失期"到運茭"會二十五日畢"來看,中間只有十天左右,另一支簡61.3+194.12記載候長田宗發省卒"不以時","適為驛馬載三茭五石致止害",運載量更小,估計期限也不會長。結合《漢舊儀》來看,罰作的最高期限是一年,而最低期限可能只有十天或更短的時間,而且罰作也不限於戍邊。《法律答問》有"貲徭三旬",《秦律雜抄》有"貲日四月居邊"、"貲戍一歲"、"貲戍二歲"等等,大概相當於漢代的"罰作"。
文帝對刑制的改革,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景帝時又先後兩次下詔減少加笞的數目,並定"箠令","自是笞者得全" 。
《漢舊儀》所述"秦制",非但不是秦的刑制,甚至也不同於文帝改革的刑制。前引臣瓚曰"以釱左右止代刖",並不是張蒼等人所議定的製度。據《三國志·魏書·鍾繇傳》:"若今蔽獄之時,訊問三槐、九棘、群吏、萬民,使如孝景之令,其當棄市,欲斬右趾者許之。"說明漢景帝時尚無釱左右趾以代刖的製度。估計在景帝之後刑制又有調整,是否發生於武帝大規模編修律令之時,由於資料不足,難以詳考。


二、"無任"與"五任"


一九六四年,考古工作者對洛陽城南郊的東漢刑徒墓地進行發掘,發現刑徒墓五百二十二座,出土墓磚八百多塊。完整的磚銘一般刻有刑徒的部署、無任或五任、獄名或郡縣名、刑名、姓名、死亡日期,並註明屍體埋在此處。例如:"右部無任少府若盧髡鉗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屍)在此下"( T2M77:1) 。其中關於"無任"與"五任"的解釋,很多學者認為"五任"是指有一定技術的刑徒,而"無任"是指沒有專門技能,只能從事粗重勞動的刑徒。本文認為"無任"、"五任"與刑徒是否有技術專長無關,而是一個法律術語。
認為"五任"、"無任"係指刑徒有無技術的觀點,主要是根據胡三省對《資治通鑑》的一條註釋。《通鑑》卷一五九,梁武帝大同十一年:"徒居作者俱五任,其無任者著升械。"胡注:"任,謂其人巧力所任也。五任,謂任攻木者則役之攻木,任攻金者則役之攻金,任摶埴者則役之摶埴。魏武帝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升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周禮·冬官·考工記總敘》"以飭五材"鄭玄注:"玄謂此五材,金、木、皮、玉、土。 "胡注"五任"或取於此。可是用技術專長("巧力所任")解釋"任",不免牽強。退一步即使這一解釋能夠成立--即"無任"者從事粗重勞動,"五任"者從事技術工作--也不能說明為什麼只給"無任"者戴刑具。
《說文解字·人部》:"任,保也。"秦漢選官有保舉制度。"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這是由舉薦而產生的法律連帶關係,即為防止選拔官吏時營私舞弊,要求舉薦者要對被舉薦者的行為負責。"任"是擔保的意思。
"任者保也"這一用法在秦漢典籍中比較普遍,尤其是在與法律相關的事例中。居延漢簡的買賣契約中也經常看到"任者"一詞,如:"終古燧卒東郡臨邑高平里召勝字遊翁,貰賣九稯曲布三匹,匹三百卅三,凡直千,觻得富裡張公子所,舍在里中二門東入,任者同里許廣君";"驚虜隧卒東郡臨邑呂裡王廣,卷上字次君,貰賣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裡隨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門第二里三門東入,任者閻少季、薛少卿" 。當買賣雙方出現爭端時,"任者"要起到"公證"的作用,"擔保"契約的效力,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周禮·地官·大司徒》:"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鄭玄注:"保猶任也。"孫詒讓《正義》:"五家家數既少,居又相比,有罪過不容不知,故使相保任。"自商鞅變法之後,什伍組織的作用更受重視,"伍人"之間既有互相監督的法律責任,也有相互扶助的義務。《法律答問》:"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說明伍人之間互相救助,也是法律所要求的義務。
沿著這條思路,我們可以對秦漢時期"保、任"在法律上的含義有更多的了解。我們認為,"無任"與"五任"所表示的是對罪犯的擔保制度:"五任"是指犯人的家屬或同伍之人出具擔保,保證犯人在服刑期間不逃亡,或再犯罪,從而使犯人在勞動時免戴刑具;"無任"則指無人為犯人提供擔保,為防止犯人逃跑,而必須給他戴上刑具。這樣解釋,"其無任者著升械",而"五任"者則不然的原因就不言自明了。
沈家本在《刑法分考》"保任"條中引用《隋書·刑法志》的《梁律》"徒居作者俱五任,其無任者著鬥械"以及《北齊律》"三曰刑罪,並鎖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等材料之後,加按語說:"無任者,著械防其逃也,北齊之鉗亦是此意。保即任也。"甚為精當。
關於文帝改革刑制以後收孥、從坐等製度的具體情況,將在下一章"秦漢法律的倫常化"中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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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約前582年-前522年),姬姓,國氏,名僑,字子產,又字子美,諡成[1][註 1],又被稱為公孫僑、公孫成子、東里子產、國子、國僑、鄭喬,是春秋末期鄭國的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
子產執政期間,改革內政,慎修外交,捍衛了鄭國利益,極受鄭國百姓愛戴,後世對其評價甚高,將他視為中國歷史上宰相的典範,清朝的王源更推許他為春秋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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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刑書
主條目:鑄刑書
前536年三月,鄭國把刑法鑄在鼎上,這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叔向派人送給子產一封信,說:「開始我對您寄予希望,現在完了。從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輕重來斷定罪行,不制定刑法,這是害怕百姓有爭奪之心。還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義來防範,用政令來約束,用禮儀來奉行,用信用來保持,用仁愛來奉養。制定祿位,以勉勵服從的人,嚴厲地判罪,以威脅放縱的人。還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誠來教誨他們,根據行為來獎勵他們,用專業知識技藝教導他們,用和悅的態度使用他們,用嚴肅認真對待他們,用威嚴監臨他們,用堅決的態度判斷他們的罪行。還要訪求聰明賢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鄉長、慈祥和藹的老師,百姓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於發生禍亂。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對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爭奪之心,用刑法作為根據,而且僥倖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違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觸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湯刑。周朝有觸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種法律的產生,都處於末世了。現在您輔佐鄭國,劃定田界水溝,設置毀謗政事的條例,制定三種法規,把刑法鑄在鼎上,準備用這樣的辦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難的嗎?《詩經》說:『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撫定四方。』又說:『效法文王,萬邦信賴。』像這樣,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爭奪的依據,將會丟棄禮儀而徵用刑書。刑書的一字一句,都要爭個明白。觸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賄賂到處使用。在您活著的時候,鄭國恐怕要衰敗吧!我聽說,「國家將要滅亡,必然多訂法律」,恐怕說的就是這個吧!」[77]
子產覆信說:「就如同您所說的這樣,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子孫,我是用來挽救當前的世界。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豈敢忘了您的恩惠?」[78]
士文伯說:「大火星出現,鄭國恐怕會發生大火災吧!大火星還沒有出現,而使用火來鑄造刑器,包藏著引起爭論的法律。大火星如果象徵這個,不引起火災還能表示什麼?」[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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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刑書
公元前536年3月(陰曆),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像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佈,史稱“鑄刑書”。
中文名 鑄刑書 追溯到 公元前536年3月 國 家 鄭國 記 載左傳 ·昭公六年
基本情況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公元前536年3月(陰曆),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像徵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佈,史稱“ 鑄刑書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的活動,有利於法律
在全社會範圍內得到執行。[1]
《左傳 ·昭公六年》記載“"三月,鄭人鑄刑書 ”。
歷史背景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春秋時期,隨著社會關係的變遷,傳統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種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相衝突。其次,這種法律體制在形式上保守,內容上陳舊,已經不能適應社會變革的新形勢,無法滿足新的社會關係的發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後,打破舊的傳統、公佈成文法的活動便在一些諸侯國種出現。叔向反對子產鑄刑書,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爭論不止的話題。晉國的叔向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闢,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 “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 叔向是反對把法律明文公佈出來,反對把法律從禮教中獨立出來。他認為,人們一旦知道了刑書的條文,就不會再看重道德,遵守禮儀,而會去“徵於書”,去鑽法律條文中的空子。而且刑書一旦公佈,人們就可以知道官員審判案件時是否合理合法。樣,社會輿論就會對官員產生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這些嚴重侵害貴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利益。奴隸主貴族進行判斷的時候,往往會標榜自己是遵從“禮”的原則,自己是以禮治國,依禮治國。在他看來,從內容上看是因為子產的刑書完全背離了"禮"的製度。
歷史意義
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佈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徵,同時也有利於法律在全社會範圍內得到貫徹執行,對後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
子產簡介
姓姬,名僑(?-前522),字子產,又字子美,鄭國貴族,與孔子同時。他是鄭穆公的孫子,所以人們又稱他為公孫僑、鄭子產。他自鄭簡公時(前554)被立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執掌鄭國國政,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政治家。子產沒有著述傳世,他的言行事蹟,主要載於《左傳》、《史記》等書籍。子產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貢獻主要有:①鑄“刑書”,公佈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產“ 鑄刑書 ”,把自己所製定的刑書鑄在鼎器上,開創了古代公佈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②提出“以寬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張。在統治勞動人民的方法上,子產第一個提出“寬”、“猛”相濟的策略“寬”即強調道德教化和懷柔;“猛”即嚴刑峻法和暴力鎮壓。後來,儒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寬服民”,法家主要繼承和發展了“以猛服民”。
據說,公元前522年,執政26年的鄭國名相子產逝世,因他一貫廉潔奉公,家中沒有積蓄為他辦喪事,兒子和家人只得用筐子背土在新鄭西南陘山頂上埋葬他的屍體。消息傳到鄭國的臣民耳中,大家紛紛捐獻珠寶玉器,幫助他的家人辦理喪事。子產的兒子不肯接受,老百姓只好把捐獻的大量財物,拋到子產封邑的這條河水中,悼念這位值得敬仰的人。珠寶在碧綠的河水中放射出絢麗的色彩,泛起金色的波瀾,從此這條河被稱為金水河,這就是現在鄭州市的金水河。[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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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子產推行政治改革鑄刑書頒布律法
2016-01-20 09:16:48 來源: 武林軍事責任編輯:軍事小s0條評論
子產鑄刑書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度的時期,社會也發生許多巨大變化。子產,又名公孫僑,字子美,他是鄭國貴族。公元前543年以後,子產在鄭國執政期間,順應歷史潮流,推行了一系列政治、經濟、法律的改革措施。在政治經濟等重大改革之後,子產又在鄭國實行了一個重大改革那就是鑄刑書,頒布法律。
青銅鼎
青銅鼎
刑書就是法律條文,鑄刑書就是把法律條文鑄造在金屬器具,比如鼎上面。情況和羅馬銅表法相似,雖然子產不是第一個制定刑書的,在夏商周時就有了。雖然具體內容尚不可考證,但根據左傳等史料的記載可以知道,子產頒布的法律條文有損當時王室貴族的利益,但是基本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歷史發展的需要。
子產鑄刑書衝破了貴族階層濫用私刑的傳統,使得國家法律有了一個較為統一的標準。另外子產的立法思想相對比較折中,介於禮和法之間,他還將德、刑、法統一起來看待,認為刑法也是禮的一部分。子產在執法過程中主張寬嚴相濟,將寬厚的政策和嚴厲的政策相互結合起來使用。
子產還主張在執法過程中,量刑要有依據,要根據法律條文行事,但又不能僅僅拘泥於此,要靈活運用。
鄭國在經歷子產的政治經濟和刑法等重大改革後,百姓生活比較安定富足,鄭國也在這二十多年中沒有大的兵禍戰亂,可以說子產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同時也給別的國家做出一定的示範。
子產相鄭什麼意思
子產相鄭是指鄭國的政治家子產,子產原名叫姬僑,是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合思想家。子產出身在鄭國的貴族家庭,在鄭簡公是十二年的時候為卿,到二十三年執掌政權。
子產畫像
子產畫像
子產在執政的期間對政策進行了改革,他分別從田地的分配、稅賦的徵收、修訂法律、用人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主要的內容是整頓田地的製度,規定公卿大臣所擁有的土地領域,對私有的田地進行徵收稅費;依照土地人口的數量來繳納軍賦;編制刑書,修改了相關的成文法;實行學習以後才能入政的用人制度;不毀掉鄉村的學校,願意聽聞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廣開言路。
子產在政治方面也進行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奴隸制向封建制度的過渡,但是他的改革並不徹底。子產在統治勞民的方法上面,提出“寬”和“猛”相互作用的策略,即“以寬服民”和“以猛服民”的主張“寬”是指用道德教化來教導農民,“猛”是用嚴酷的刑法和暴力來鎮壓百姓。後來,子產的“以寬治民”的主張為儒家繼承和運用,而“以猛治民”的主張則被法家繼承和發展。
在世界觀的方面,子產認為天體的運動與人所遵守的法則是完全不相干的,否定了占星能預知人命運的說法。但是他還是認為人在死後還是可以保留靈魂的說法,這也是中國哲學史上第一次對人神方面的探討。
子產相鄭病將死
子產相鄭,病將死的意思是指鄭國的丞相,病得非常重快要死了。這句話的原文應該是出自《左傳·昭公二十年》中“鄭子產有疾”,這兩句話描寫有所不同,但是文字的意思基本上是相一致的。
子產畫像
子產畫像
鄭國的丞相子產病的非常嚴重快要死了。子產知道自己死後,必定是子太叔來執掌國政,他便告誡子太叔要用嚴厲的政策來治理百姓,並且跟他說:“人們看到猛烈的火勢會感到害怕,所以很少有人死於火中。但是水比較柔弱,人們非常喜歡它還與它一同嬉戲,結果死於水中的人卻很多。”此話就是在告誡子太叔實施寬厚的政策難度是非常大的,不容易治理國家。
在子產死後,子太叔開始執掌鄭國的政權,但是他卻不忍心採用嚴厲的政策反而用的是寬厚的政策。鄭國因此出現了許多的盜賊,他們聚集在叫萑澤的地方進行作亂,而且他們的行為越來越不受控制,太叔非常後悔當初沒有聽子產的話,他感慨道:“如果當初聽了老人家的話就不會到這種地步了。”於是,他便出兵去圍剿的聚集地,將他們全部消滅,之後盜賊的活動也算是得到了平息。
孔子對於子產的政策非常的讚賞,他認為子產這種寬、猛相結合的政策是十分恰當的,鄭國的政治也因此得以和諧。孔子在聽說子產去世的事情后,表示十分的痛心,認為子產是具有古人仁愛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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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 (官職),指中國古代掌教化的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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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老人:四大疑問指兵馬俑主人非秦始皇南京老人:四大疑問指兵馬俑主人非秦始皇_秦始皇陵_秦始皇的功與過_秦歷史第一站 - http://goo.gl/hB1XFl
更新時間:2011-05-06 11:49 互動:大秦王朝點擊次數:


  南京72歲老人陳景元從服飾、軍事、交通等角度對兵馬俑進行了剖析,指出兵馬俑的主人若是秦始皇的話,兵馬俑的一些特徵則成為難解的懸疑。他得出結論,兵馬俑的主人並非秦始皇,很可能是秦始皇的高祖母——把持秦國朝政41年的秦宣太后。

  懸疑一:為何梳奇怪的“歪髻”?

 

  兵馬俑一向被視為秦始皇的士兵,但與一般戰場上的士兵不同,他們不僅沒有戴頭盔,而且梳著奇怪的“歪髻、偏髻”,髮髻歪在一旁。陳景元說,兵馬俑的藝術是以寫實為主的,因此這種偏右的“歪髻”在當時應有一定的生活基礎。在其他一些楚墓中,也出土過頭上梳著“偏髻”的泥俑。問題是秦朝的士兵,是否會如此裝扮自己?陳景元說,如果將俑坑里武士俑頭上的髮髻和髮辮散開,這一頭的長發,至少也有0.6米長。軍營裡的士兵,盤出各種花式的髮髻,需要花費很長時間。

  懸疑二:為何會出現彩色衣服?

 

  秦始皇“尚黑”,但一號坑出土的1087件俑的上衣中,紅色衣88件,紫色衣52件,綠色衣118件,天藍色衣16件,白色衣2件。三號坑里秦俑的顏色更豐富,共有朱紅、玫瑰紅、粉紅等13種。這與秦始皇“尚黑”的記載顯然是不符的。陳景元說,史書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後,依據五德生剋之說,認為周朝為“火德”,就將“水德”定為秦國的崇拜對象。五行學說中水相對應的顏色就是黑色。因此,秦始皇把“尚黑”作為一項法令頒布。很難想像,“尚黑”的秦始皇,會允許自己的陪葬軍隊穿著如此五顏六色的衣服。

  懸疑三:為何不見“車同軌”?

 

  與兵馬俑一起出土的,還有不少車輛。這些車輛的形制是不統一的。陳景元說,戰國時期,各國車輛的尺寸是不一樣的,道路的寬度也不一樣,所以秦始皇統一後,在全國實施“車同軌,書同文”的政策。秦始皇對車輛的形制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造車必須“輿六尺”。但現在秦俑坑里出土的車輛,車輿的寬度有1米、1.1米、1.2米、1.3米、1.37米等不同尺寸。秦始皇要求全國都要“車同軌”,又怎麼會允許自己陪葬品的車軌有寬有窄呢?

  懸疑四:秦始皇會要“鬍子兵”嗎?

 

  陳景元說,秦俑中除了少數形象年輕之外,其他大部分都是蓄著各種鬍鬚的“鬍子兵”。這些“鬍子兵”大多體態臃腫,神情癡呆,毫無“朝氣蓬勃”的形態可言。考古學家王玉清發表的《秦俑面形和表情》一文中具體地列出29個陶俑的面部形象資料,其中只有3個陶俑屬於年輕之人,其他26人皆屬於年長者或年老者。陳景元說,兵馬俑武士形象所反映的精神面貌,除少數可稱得上“樂觀、昂揚”外,絕大多數都表現為情緒低沉、精神憂鬱。很難想像,秦始皇會為自己選取這樣的陪葬隊伍。

  真正的主人或是秦宣太后

  陳景元認為,兵馬俑的真正主人很可能是秦始皇的高祖母——來自楚國的秦宣太后羋(mǐ)氏。陳景元說,秦俑的一些特點其實是楚風體現。比如秦俑身上的以紅、紫為主色調的彩衣,其實是楚人的習慣。此外,“歪髻”也是楚人的一種習俗。秦宣太后當然不會帶著一支軍隊為自己從葬的。兵馬俑顯然不是屬於軍隊性質,很可能是多年侍奉她的隨從(其臨死前甚至提出讓近臣殉葬的要求),因此這些俑年齡偏大、情緒低沉。此外,由於其主人不是秦始皇而是秦宣太后,所以出現車不“同軌”現象就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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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的發式與冠戴
發佈時間:2015-12-28 22:49 責任編輯:楊醜 分享到
在漫漫歷史長河之中,總有一些故事,或因統治者有意避之,或因史家的疏忽,未能記載於正史。他們便以野史秘聞的方式流傳著,華夏野史網帶你去看看那些流於民間的稗官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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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髮髻
秦俑髮髻

  自古以來,人們就把頭部的裝飾看成禮節制度的緊張構成部門,乃至對付頭髮不敢有絲毫的損傷,《孝經》雲:“身材發肢受之怙恃,不敢毀傷,孝之始也。”而“二十而冠”,以示成人,險些是中國度喻戶曉的陳腐傳統。《禮記·冠義》雲:“凡人之以是為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爾後禮義備,以正君臣,親父子,和長幼。君臣正,父子親,長幼和,爾後禮義立。故冠爾後服備,服備爾後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故曰:冠者,禮之始也。是故古者聖王重冠”。又云:“古者冠禮,笠日笠賓,以是敬冠事,敬冠事以是重禮。重禮,以是為國本也”。這些雖就冠而言,但已足見昔人對冠戴的器重,甚而至於把其引伸為治國之本。


  從出土的秦俑看,秦軍中重要有三種頭飾:髮髻、圓髻加幘和髻上加冠。秦王朝歷時短促,現存文獻史料少少,但從僅存的紀錄中仍可得知,秦漢時期,人們每每把頭髮的式樣看作一小我私家身份職位的標記。其時的刑罰中有斃鉗刑。“男斃鉗為城旦”,禿即剃去頭髮。《急就篇》顏注“剃髮日斃”,斃鉗之後即可表現囚徒的身份。

  秦俑的髮髻重要有兩種:一為圓推髻,即腦後和兩鬢各梳一條三股或四股小辮,交互盤於腦後,腦後髮辮攏於頭頂右側形成圓椎形發髻,這大概與秦代“尚右” 習俗有關。根部用赤色的髮帶束結,帶頭垂於髻前。一為扁髻,將全部的頭髮由前向後梳於腦後,分成六股,編成一板形髮辮,上折貼於腦後,中心卡一發卡,但無論圓髻、扁髻,均將頭髮收攏盤結起來,據《禮記·曲禮》:“斂發毋髦”,疏日:“髦,發也。垂如髯也,昔人重發,以緬韜之,不使重。”則秦代尚能服從古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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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來,人們就把頭部的裝飾看成禮節制度的緊張構成部門,乃至對付頭髮不敢有絲毫的損傷,《孝經》雲:“身材發肢受之怙恃,不敢毀傷,孝之始也。”而“二十而冠”,以示成人,險些是中國度喻戶曉的陳腐傳統。《禮記·冠義》雲:“凡人之以是為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爾後禮義備,以正君臣,親父子,和長幼。君臣正,父子親,長幼和,爾後禮義立。故冠爾後服備,服備爾後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故曰:冠者,禮之始也。是故古者聖王重冠”。又云:“古者冠禮,笠日笠賓,以是敬冠事,敬冠事以是重禮。重禮,以是為國本也”。這些雖就冠而言,但已足見昔人對冠戴的器重,甚而至於把其引伸為治國之本。


  從出土的秦俑看,秦軍中重要有三種頭飾:髮髻、圓髻加幘和髻上加冠。秦王朝歷時短促,現存文獻史料少少,但從僅存的紀錄中仍可得知,秦漢時期,人們每每把頭髮的式樣看作一小我私家身份職位的標記。其時的刑罰中有斃鉗刑。“男斃鉗為城旦”,禿即剃去頭髮。《急就篇》顏注“剃髮日斃”,斃鉗之後即可表現囚徒的身份。

  秦俑的髮髻重要有兩種:一為圓推髻,即腦後和兩鬢各梳一條三股或四股小辮,交互盤於腦後,腦後髮辮攏於頭頂右側形成圓椎形發髻,這大概與秦代“尚右” 習俗有關。根部用赤色的髮帶束結,帶頭垂於髻前。一為扁髻,將全部的頭髮由前向後梳於腦後,分成六股,編成一板形髮辮,上折貼於腦後,中心卡一發卡,但無論圓髻、扁髻,均將頭髮收攏盤結起來,據《禮記·曲禮》:“斂發毋髦”,疏日:“髦,發也。垂如髯也,昔人重發,以緬韜之,不使重。”則秦代尚能服從古訓。
髮髻俑
髮髻俑
髮髻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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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史秘聞很多已難以辨認真假,只能作為飯後茶餘的休閒之談,當往事湮沒。未來尚未可知,我們只能且行且珍惜。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來源於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華夏野史網僅供網友閱讀交流,如有侵犯您的版權,敬請告之。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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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出土的秦俑中,頭戴巾幘的約有40餘件,其狀若圓丘,頂部略偏右側凸起成圓椎形(內為圓髻),下部恰似覆缽,前至發際,後至腦後,左右至耳根,根本上把頭髮和髮髻全部罩於幘內。幘的後緣上多數開有三角形的叉口,叉口的兩側各有一條組帶,相互繽結,使幘緊束頭上。幘多數為朱赤色。《方言》:、“覆髻謂之幘”。《說文》:“發有巾曰幘,幘即巾也”。則秦俑所著頭巾為幘。《釋名》:“巾,謹也,當自謹於四教。”《禮節》:“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可見巾幘也是以一種自我訓戒,表現成人後品級職位的衣飾出現的。昔人重冠,但“禮不下庶人”,傳說黃帝時始製冕服,以別貴賤,以是文獻紀錄中作為庶人衣飾的幘之出現則較冠為晚,故而有“古者有冠無幘”的紀錄,而“秦雄諸候,乃加其武將金飾為絳帕,以別貴賤,厥後稍作顏題”。絳為深赤色,顏、題皆指額部,帕,大概原僅為包頭巾,只為束髮,秦時加至額部,成為幘,施於武士。漢承秦制,亦將赤幘作為武將首服。《東觀漢記》雲:“光武帝建平元年,帝深念很久,天變正成,遂市兵弩,絳衣,赤幘”。《宋書·禮志》亦云:“又有赤幘,騎吏武吏乘輿宣揚所服”,“又武官皆免冠著赤幘,對朝服請願武也”。則赤幘作為部隊的首服,意在表現威武的軍容。秦俑髮髻根部所扎紅帶,也似為此意。赤作為封建禮節中正色之一,最為美麗刺眼,施於部隊,'整潔奪目,更顯得威嚴凜然。但它並非專施於武人,據董仲舒《止雨書》曰“執事者皆赤幘,知不冠者所服也”。可知庶人都可著赤幘。《獨斷》日:“幘,古者猥賤執事不冠者之所服也”。秦俑中頭戴巾幘者,似皆為兵卒,按紀錄,亦切合其身份。至於幘後所開叉口,一是為穿帶固幘,按《禮記·玉藻》:“吉冠則攝縫向左,左為陽,吉也。兇冠則攝縫向右,右為陰,凶也。”則古代冠之襵縫有其嚴酷的禮節,表現休咎之差別,秦俑的幘之叉口也似應包羅肯定的意義,但實物中幘開叉的方位多在腦後正中,也有偏右或在左右耳上方的,也有無叉口的,好像沒有嚴酷的限定。
介幘俑
介幘俑

  冠作為禮節之首,自古便有品級,休咎等很多區別。《禮記·玉藻》雲:“玄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緞布冠績縷,諸侯之冠也。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齋冠也,玄冠某組纓,士之齋冠也嚴。又云:“編冠玄武,子姓之冠也。編冠素紙,既祥之冠也”。

  秦俑所著之冠,大抵有兩種範例,一型冠狀如梯形板狀,前段平齊,後段向上揚起,尾部有較大的冠室,前有冠帶肘以縛冠。著此型冠者為中下級仕宦。二型冠由冠頭、冠尾、冠室和冠帶四部門構成。冠頭近似方形,為雙重的折疊平板作成,冠尾分為雙歧,右側一枝作螺旋形捲曲一周,呈喇叭狀,左側一枝作“S”形捲曲,冠尾的下面連著冠室,呈長方槽形,發譬的頂端罩于冠室內。有一環形帶,後邊攀於腦後的髮髻上,前壓在冠頭上,環帶的左右兩側各系一條長帶,順雙頰下引係於領下,尾垂於胸前。一型冠,有人以為狀如鵲尾,似為長冠。《後漢書·輿服志》說:“長冠高七寸,廣三寸,促漆鱺為之,制如板,以竹為裡”,民間謂之鵲尾冠。從著此冠之浦地點的位置和手勢,可以斷定其身份為軍吏痛或御手俑,但它不專施於武將之首。二型冠似為聆冠。《晉書·輿服志》雲:鴿冠“至秦漢時猶施之武人,又名狡駿冠”。《說文解字》亦云:“秦漢之物,侍中冠駿馭冠”。鴿是一種猛烈的鳥,魏陳王曹植鶡賦日:“鶡之為禽猛氣,其鬥終無勝敗,期於必死”。自上古期間起就作為一種作戰時堅強不屈的象徵。列子日:“黃帝與炎帝戰,以雕鶡為旌旗”。以後又作為武士的冠式,以表現其勇猛剛強。《續漢書·輿服志》曰:,“虎貴騎,皆鶡冠,以其鬥死乃止,故趙武靈王以表武士焉”。又紀錄:“武冠俗謂之天冠……加雙鶡尾,豎左右為鶡冠雲。”可知,鶡冠多肘於武人。秦俑中著此冠的,為身份最高的軍吏。
鶡冠俑
鶡冠俑
長冠俑
長冠俑
野史秘聞很多已難以辨認真假,只能作為飯後茶餘的休閒之談,當往事湮沒。未來尚未可知,我們只能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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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論是長冠照舊鶡冠,都以雙帶係於領下,雙纓垂於腦前,這正切合於《詩經 ·齊風》:“葛屢五兩,冠縷雙止”的紀錄。注云:“屢必兩,縷必雙,物各有偶不可亂也。”縷即下垂的冠帶。據莊子日:“漫胡為纓,武士之服是也”。漫指沒有斑紋的絲織品,胡指頸下。但秦俑之冠纓,皆有豎條紋。又有史料日:“武冠俗謂之大冠,環纓無蕤,以青絲有緄。”緄指絲織的帶子。秦俑冠帶僅見一例著色,但為白色,與紀錄不符。並且古代冠帶之是非亦表現人的身份。《禮記·玉藻》雲:“垂縷五寸,惰遊之士也”。秦俑之冠帶是非不一,縱然同為高級軍吏俑,縷亦有長有短,大概隨著期間的變遷,又經春秋戰國期間的禮崩樂壞,到秦代很多禮節制度已不那麼嚴酷了。

  單就發式與冠戴而言,秦俑中的身份品級由高向低依次為:鶡冠俑(將軍俑)、長冠俑(軍吏俑)、介幘俑、髮髻俑。又由實地觀察得知,介幘俑與髮髻俑分別會合於一起,並且手勢、衣著大抵雷同,闡明其職位、身份相似,都是士兵俑。
野史秘聞很多已難以辨認真假,只能作為飯後茶餘的休閒之談,當往事湮沒。未來尚未可知,我們只能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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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古人的觀念大體是:左主吉,右主凶。即在正常的社會政治生活中,以左為上為尊,以右為下為卑,君子貴左,吉事尚左在喪事、軍事等所謂兇事活動中,則以右為上為尊,以左為下為卑用兵貴右,兇事尚右。這是因為古人在天道觀領域持有天道尚左、地道尚右
中文名 尚左尚右 出 處 《道德經》 時 期 秦漢時期 來 源 左主吉,右主凶
先秦時期,古人的觀念大體是:左主吉,右主凶。即在正常的社會政治生活中,以左為上為尊,以右為下為卑,君子貴左,吉事尚左;而在喪事、軍事等所謂兇事活動中,則以右為上為尊,以左為下為卑,用兵貴右,兇事尚右。這是因為古人在天道觀領域持有天道尚左、地道尚右(按:即天道左行,地道右行,左升右降)的觀念。《道德經》其文云:“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又云:“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 在其他的典籍中也有類似的記載,如《禮記·檀弓》篇記孔子有姐之喪,鄭注云:“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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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時期,先民觀念發生了演變,秦漢時期崇尚地道、人道的觀念發展了起來,居於上風,“人道尚右,以右為尊。”於是在當時的社會、歷史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下,逐漸演變成了以右為尊。
之後各朝代又時有不同。
其實左好還是右好,《詩經·小雅》有詩云:“左之左之,君子宜之,右之右之,君子有之。”換言之,該左就左,該右就右,君子無可無不可。不過,中國古代社會是等級森嚴的階級社會,左右及位次的尊卑無時不體現在帝王將相以及百姓的生活中,只有很好地理解了這個問題,才能更好地了解我們的古代歷史和文化,才能將之發揚光大(至於各個時期的左右尊卑,在同一時期大體相同,可具體分析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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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左尚右
左陽右陰,吉禮以左爲上凶禮及軍禮以右爲上。戰國以後亦有吉事以右爲上者。
•《禮記·檀弓上》:“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鄭玄注:“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拱時,兩手重叠,右手在外,左手在内,爲尚右,是行凶禮。
•《儀禮·既夕禮》:“祝降,與夏祝交于階下,取銘,置于重。”鄭玄注:“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降者在東,升者在西,兩人右手在内相交,爲交相右。降者在西,升者在東,爲交相左。《既夕禮》所記爲凶事,交相右。《儀禮•鄉射禮》、《大射儀》所記爲吉事,均交相左。
•《老子·三十一章》:“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
•《左傳·宣十二年》:“王見右廣,將從之乘。屈蕩尸之,曰:‘君以此始,亦必以終。’自是楚之乘廣先左。”廣,軍車。可見楚軍制原亦以右廣先,尚右。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十一:“後人習見夫賓位居右,以爲尊敬,凡事尚右。……《國策》:‘趙王以藺相如爲上卿,位廉頗之右。頗曰:相如徒以口舌,位在我上,我必殺之。’‘蘇代謂魏王曰:公孫衍將右韓而左魏;田文將右齊而左魏。’……此皆戰國尚右之明證也。”漢承秦制,亦以右爲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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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章是接著軍事哲學再加以引申。歷代有很多註釋名著,對這一章並不下註解,不願意下註解,因為帝王的時代,多半是“以兵強天下”。所以,大家第一個原因是怕談這件事,第二個原因是這篇文字很容易懂,不必註解。現在我們大概解釋一下,說明這個道理。
【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
“夫佳兵者,不祥之器”,“佳兵”就是殺人的武器,因為武器是會殺死很多人的,所以“不祥”。原子彈是很厲害的武器,一顆原子彈的爆炸,可以殺死更多的人。可是現在到了核子彈,乃至於用到“死光”的戰爭,細菌的戰爭,殺起人來更多更快,一瞬間可以毀滅人類的一半人口,這就是“佳兵不祥”的道理。“物或惡之”,不要說是人害怕,任何世界上有生命的東西,都很恐懼。“故有道者不處”,所以,有道的人不做這種事情,只用道德、善心、仁慈來感化人。
但是,老子的哲學——道家的哲學,在道德的後面,是有武器做後盾的哦!試看每一個寺廟,不管是道家、佛家的,中間坐的是“佛”,旁邊站的都是拿了武器的四大金剛。沒有這些是不行的,光講道德仁慈也是不行的,這是道家的奧秘之處。
【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
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這是中國古代的禮儀,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君子是道德修養高明的人,上古傳統的製度,以正治國,喜歡在左邊用兵的時候,喜歡在右邊。左右是兩個代號,右則屬陰,用兵的時候,非用“陰謀”不可,敵人如何準備來打你,你準備如何去打敵人,不使用陰謀詭詐不足以取勝。
【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
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這句話重複的講,是老子書中少見的情形,這表示老子語重心長,提醒大家特別注意。“恬淡為上”,一個大軍統帥的修養,以恬淡為上,諸葛亮有兩句名言:“淡泊以明志,寧靜以致遠。”修道的人,在中國歷史上,除了諸葛亮以外,很少看到有這樣修養的人。
南北朝的時候,梁武帝下面有一位將領名叫陸法和,是一位出家的和尚。此人並不穿和尚的衣服,他帶領部隊,完全是按照管理出家人的辦法。每次作戰,只要他的部隊一到,一定戰勝。後來幫助梁武帝平定了很多地方。到了梁武帝的兒子當皇帝的時候,他已經把長江以南的軍事力量都掌握在手中了。因此,梁武帝的兒子對他產生了懷疑,所謂“功高震主”,因為他掌握了國家的整個兵權,只要他手一擺,皇帝就只能下台了。
於是,就有人去向皇帝進讒言,不過他在家打坐就知道了,便跑去見皇帝說:“我法和是修道的人,帝釋天王亦不願為,何況是人間的虛浮富貴。我與你父親兩人,本來是當年在釋迦佛前靈山會上的同參道友,因為他墮落到人間來當皇帝,我是他師兄,願意助他一臂之力,你卻反而懷疑起我來。現在我把將軍的大印交還給你,我要走了。”說完他就走了,一個人到四川峨眉山去了。
為什麼每一次打仗,敵人一看到他的影子就害怕,沒有辦法與他作戰呢?據說他是用神通來打仗的,也根本沒有殺人,所謂兵不血刃而取勝。只是寫歷史的人認為這是神話,不願意寫進歷史,事實上卻是真有其人,真有其事。你們研究歷史,在南北朝那一段,就知道真有這麼一個將領,他的一切就是如此淡泊的。
【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
“勝而不美”,戰爭是不得已的事,縱然打了勝仗,也不值得頌揚。“而美之者,是樂殺人”,所謂戰勝的美,只是喜歡殺人而已。“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一個喜歡殺人的人,終歸是要失敗的,所以,不可能得志於天下。
【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
中國的古禮,尊崇左方,所以說“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拿現代的軍事組織來說,總司令在右邊,副總司令在左邊。因為,當一個作戰命令頒下以後,打起仗來,成千上萬的生命就會犧牲,這是兇事。“言以喪禮處之”,應該懷著喪事一樣的悲痛心情去處理。“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對死傷的敵人,也要有哀痛悲傷之情。“戰勝以喪禮處之”,即使戰勝了,也不應該驕矜得意,還是要懷著喪禮哀痛的心情,來處理戰後的一切。
選自《南懷瑾選集》——《宗鏡錄略講》秦俑髮髻之美_呂浣溪_新浪博客 - http://goo.gl/yrST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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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刑書,公佈成文法,開創了古代公佈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對後世有著非常深遠的影響。之後,李悝在魏國提倡“盡地力之教”;吳起在楚國 “明法審令”;申不害在韓國“內修政教,外應諸侯”,都相繼公佈刑法。法家在亂世中縱橫開來。

(1).刑法的條文。《書·呂刑》:“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佔,咸庶中正。”《漢書·刑法志》:“子產相鄭而鑄刑書。”清惲敬《上座主戴蓮士先生書》:“嘉慶五年前之計議,如軍籍之賞罰,計簿之裒益,刑書之輕重,吏職之進退,均有可意得其符驗者。”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晉國舊勢力的代表人物叔向,聽到子產'鑄刑書',就去信攻擊他背叛'先王'的製度。”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夷考當年,與公(袁可立)先後秉機佐鉞者,名在刑書,歷歷可數,然後知公之完譽所得遠矣。”
(2).刑部尚書的簡稱。清褚人獲《堅瓠十集·兵刑侍郎謔》:“ 景泰中,兵刑二部僚佐會坐,時于謙為兵書, 俞士悅為刑書。”
(3).掌管文書的獄吏。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監禁》:“違者禁卒刑書一併重責。” 清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監禁》:“各犯口糧宜刑書親看。”
發展編輯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
中國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於禮的法。由於上古時期的堯舜等聖君的禮治,以及後來的周公等聖人的極力推崇,禮儀、禮治、禮教被推向全社會。這種“禮”的思想完全紮根於人們的意念之中。而法只是禮的一種附庸,只是禮的一種手段,這種手段是如何運行的呢?
奴隸制的朝代裡國家的法律條文
在奴隸制的朝代裡,國家的法律條文,也就是所謂的《刑書》是不公開的,正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左傳》昭公六年孔穎達疏語)。而那些奴隸主貴族進行判斷的時候,往往會標榜自己是遵從“禮”的原則,自己是以禮治國,依禮治國。這樣,奴隸主就可以憑藉自己個人的意願進行量刑以及判刑。而奴隸們對於自己為什麼會被判罪,以及為什麼會被判成這樣的罪名,都不清楚。換句話說,他們也無權知道,他們所擁有的權利就是服從。
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於鼎
當社會發展到春秋的時候,奴隸制已到了衰敗的尾期,奴隸們要反抗,那麼,這種秘密法的傳統就首當其衝。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順應時勢,領朝代之先,鑄刑書於鼎,公佈於眾。向人民保證法律定將貫徹執行,其運作將有高度的可預見性,再不會被官員恣意運用。這樣,至少執法的平等性能夠得到一定的保證。隨後,各諸侯國紛紛改革,公佈法律。按道理來說,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當時社會上卻出現了一個強烈的反對聲。
晉國的叔向卻寫信給子產說:“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闢,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 ,“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他說,人們一旦知道了刑書的條文,就不會再看重道德,遵守禮儀,而是會去“徵於書”,去鑽法律條文中的空子。而且刑書一​​旦公佈,人們就可以知道官員審判案件時是否合理合法,這樣,社會輿論就會對官員產生一股強大的監督力。這些嚴重侵害貴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沒落的奴隸主貴族的利益。
公元前513年冬晉鑄刑鼎
公元前513年冬,晉鑄刑鼎,趙鞅、荀寅把範宣子製定的刑書鑄在鐵鼎上。孔子評說:“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他不由得發出了“晉其亡乎!失其度矣”的感嘆(《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如果說叔向是反對把法律明文公佈出來,反對把法律從禮教中獨立出來,那麼,孔子的思想更保守,他直接反對法,認為把法律條文刻上鼎簋是一種無視貴賤之分的行為,是一種禮壞樂崩的行為。他說這樣貴賤無序,破壞了等級制度,損害了周朝的禮。對於孔子的這種思想,我不敢苟同,只能表示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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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說:「如果有人說子產不仁,我是不會相信的。」(柚子/大紀元插圖)
子產是春秋時代鄭國人,他輔佐國君二十年間,不但對經濟、政治和文化進行一系列的改革,而且他為人仁厚,時常濟貧救危,故俠名遠播,深受百姓的愛戴。

不忍為口慾而殺生

有一回,有人送來幾條活魚,這些魚的肉質細膩,被老饕視為珍品。子產接到贈予後,喚來僕人說:「你把這些魚,拿到院子裡的魚池飼養。」僕人回答說:「大人,這是客人送給您食用的珍品,如果放在魚池中飼養,換了水土後,肉質會變粗劣,吃起來就沒有那麼美味了。」子產笑道:「為了自己的口腹之慾,把魚活活的殺死,我於心不忍啊!」

開創成文法之先河

過去由於奴僕屬於貴族的私人財產,故僕人的行為是否犯罪、要不要處罰或刑度的輕重等,全憑貴族個人好惡而臨時決定,這叫作「刑不可知、威不可測」。子產為了推翻這種不合理的作法,就把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諸於世,使人的行為有法可依,這叫做「鑄刑書」

「鑄刑書」是劃時代的大事,此舉不但在鄭國貴族中引起極大的震撼,就是鄰國貴族們也怕自己的利益受到衝擊,因此都激烈的表示反對。這些人中以晉國的貴族叔向為代表,叔向給子產寫了一封信,信中對鑄刑書一事表示無法理解,他說下人一旦知道法律的具體內容,就會依法與主人抗爭。如此的話,尊卑貴賤的等級,就蕩然無存了。信的最後,他警告說:「國將亡,必多制。」子產雖然承受內外的巨大壓力,但為了正義與公理,他仍排除萬難,堅定地推動此一政策。

子產所鑄的刑書是我國第一部公開的成文法,也是奴隸制度邁向封建制度的一項重大變革。實施一段時日後,各國紛紛效法,就是叔向所在的晉國,也擋不住潮流的趨勢,最後也鑄了刑書。

除了鑄刑書之外,對內方面,他編制戶口、限制貴族勢力、推動稅賦改革,而且為了發展農業,也重新劃分土地和溝洫;對外方面,他以靈活、不卑不亢的外交政策,有效改善了當時鄭國不利的局面。

以民意為師

鄭國人經常聚集在鄉間學校內議論國政。有人對子產說:「百姓喜歡聚集在學校裡議論國家大事,這樣容易滋生事端,也會干擾國政,何不把鄉校廢除了呢?」子產說:「我只聽說施政符合民意可以減少民怨,沒有聽說用高壓手段能減少民怨的。何況百姓農暇之餘,評論施政的好壞,我認為這也很好啊!聽到他們所稱讚的,我們就認真的去做;聽到他們所厭惡的,我們就認真的去改善,因此百姓像我們的老師一樣,可以經常糾正我們的過失,為何不感謝他們,反而要廢掉鄉校呢?」

孔子聽到這話以後說:「照這些話看來,如果有人說子產不仁,我是不會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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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為什麼反對『鑄刑鼎』

  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場。同時,在這個問題的背後,實際上是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對峙,政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

  在中國法律演進史的初期,曾發生過一場著名的且至今仍不乏現實意義的『大討論』:是否需要把法律公之於眾。率先提倡法律公開,並把這個理念付諸實踐的著名人物是鄭國的子產;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有同樣的舉動。明確反對子產觀點的是晉國的叔向;當晉國人自己准備『鑄刑鼎』的時候,孔子則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子產、趙鞅要把刑法鑄在銅鼎上,讓公眾知曉,叔向、孔子則明確反對『鑄刑鼎』,這就是爭論雙方的基本觀點。

  在2500年後的今天,我們都知道,法律公開是一個基本的法治原則。為什麼在中國法律史的源頭,一個小國的政治實踐者(子產)就提出了如此『先進』的法治理念?為什麼澤被後世數千年的大思想家(孔子)反而要拒斥這種『先進』的法律措施?有一些教科書把孔子反對『鑄刑鼎』的原因,簡單地歸結為『思想落後、保守,代表了奴隸主階級的利益』,這顯然不足以說明問題的癥結,既低估了孔子的人格,也無助於同情地、語境化地理解孔子的思想傾向。

  按照《左傳》的記載,子產是那個時代傑出而理智的政治家,在鄭國的政治舞臺上享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據說,即使在個人生活中,子產也足以為人楷模。譬如,他遵循各種禮儀,過著具有德性的日常生活,因而獲得了孔子的高度贊賞。但是,作為政治人物,子產心中還有一個致命的隱懮,那就是鄭國的生存危機。在相互傾紮的列國環境裡,鄭國雖然歷史悠久,文化古老,卻地域狹小,實力不足,始終處於強大的鄰邦楚國與秦國的威脅之下,危如累卵。身為鄭國政界的中流砥柱,子產的第一要務,就是要保障鄭國的生存權。然而,當時的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都處於禮崩樂壞的大潮中:上層的肉食者們相互謀殺,離心離德,衝突不斷;下層民眾也就像一群無頭蒼蠅,漫無目標,一片混亂。在這樣的國內形勢下,鄭國的國力日漸衰敗,社會生產力急劇下降。為了扭轉這種趨勢,子產出臺了多項政治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鑄刑書』:把法律刻在銅鼎上,讓法律向所有人公開。根本的目標就在於以統一的法律來重建基本的社會生活秩序,實現由亂而治的轉向。

  獲悉子產推行的這項改革措施之後,晉國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來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責子產並認為:古代的聖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眾滋生訟爭之心;民眾若有訟爭之心,必然拋棄傳統的禮義,紛紛引征刑法文本;為了毫末之利,必將爭執不休。這恐怕不是國家長久之征兆。面對叔向的批評,子產在回信中寫道:『僑不纔,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這就是說,我的纔能很有限,不能為子孫後代考慮,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當下的危局。

  沒想到在23年之後,晉國的趙鞅等人又要『鑄刑鼎』,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議。雖然史書上並沒有記載孔子對子產的批評,但在《左傳》的『昭公六年』與『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別記載了叔向對鄭國子產『鑄刑書』的批評以及孔子對晉國趙鞅等人籌劃『鑄刑鼎』的批評。把這兩個相去不遠的歷史事件結合起來,我們可以看到那個時代關於是否『鑄刑鼎』的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子產、趙鞅主張制定並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

  為什麼孔子反對制定並公布法律?美國漢學家史華茲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國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個頗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邏輯,法典提供的行為模式可以支配民眾的行為,而作為倫理先鋒隊的貴族,也可以通過以身作則的方式,支配民眾的行為;如果將法律公之於眾,以之強化法律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就必然會削弱貴族對於民眾的支配地位。如此,貴族相對於民眾的引領地位、楷模作用、先鋒隊的功能,又將從何談起呢?

  竊以為,這樣的觀點不能解釋成為孔子的私心:希望維護貴族階級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釋應當是:孔子提出這樣的觀點,是堅信自己的『職業倫理』的必然結果。仿照韋伯所謂的『以政治為業』、『以學術為業』的著名論斷,我們也可以說,孔子在恪守『以倫理為業』,這纔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對於貴族的倫理先鋒隊的信心,強調『倫理先鋒隊』對民眾的領導,類似於真正的政治家對於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學者對於學術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對於宗教教義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說,孔子的角色,類似於一個布道的宗教領袖。與之對立的子產身處廟堂之高,耳聞目睹的盡是禮崩樂壞的現實,對於當時的『貴族先鋒隊』早已失去了信心;無可奈何之下,只好另闢蹊徑,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於貴族與民眾之上的法律。這就是雙方各自的長處與局限。

  是否『鑄刑書』、『鑄刑鼎』,表面上看,是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深層卻體現了早期法家與早期儒家關於法律、關於國家治理的不同立場。同時,在這個問題的背後,實際上是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的對峙,政治家倫理與思想家倫理的分野。如果說子產的選擇,反映了現實主義的、政治家倫理的思維方式,那麼孔子的態度,則體現了理想主義的、思想家倫理的思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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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戶政展 看爺奶光陰故事
旺報-地方
2016-08-31 04:24

你知道「賣卜」是算命師、「查媒嫺子」是與家婢所生的子女嗎?新北市民政局昨起至9月1日,一連3天在市府1樓西側大廳舉辦「戶政創新成果展」,展出新北市百年來的珍貴戶政史料、文物,許多特殊的職業、身分名稱,讓參觀民眾大開眼界。
民政局長江俊霆表示,這些珍貴的戶政歷史文物都珍藏在各戶政事務所的檔案室,溫濕度嚴控,相當珍貴;市長朱立倫參觀時也驚呼:「我的出生證明就是長這樣耶!」他笑說,感覺自己走進了時光隧道。
民政局展出的百年戶政文物,從日治時代戶籍資料、台灣光復初期1946年戶籍登記申請書、戶口清查表,還有第1代到第6代身分證的演變、戶口名簿、印鑑條、出生證明、結婚證明書、門牌等的演進樣貌;朱立倫笑說,這些珍貴文物讓他覺得好懷念。
蘆洲戶政事務所課長蕭俐俐說,日本人以毛筆謄寫資料,從日據時期留下的泛黃戶政史料中可以看到,當時日本登記的戶政資料已非常詳細,除註記省籍外,還記載成員資料,甚至還記錄是否「纏足」、「種痘」,甚至連不再繼續纏足、接種過幾次牛痘疫苗都留下紀錄。
此外,還有「阿片吸食」欄,記載家中成員是否吸食鴉片;「職業」欄的「賣卜」代表算命師、「左官」為泥水匠、「花摘」則是採花工。
家庭成員稱謂也相當特殊,例如「媳婦仔」是童養媳、「過房子」是同宗的養子、「庶子」是與妾所生的子女、「查某嫺」是女幫傭或家婢、「查媒嫺子」就是與家婢所生的子女,也反映出當時妻妾成群,甚至與奴婢一起生子的社會現象。
除了展出百年戶政史料外,每天上午與下午各發送限量150條月老紅線,吸引民眾大排長龍。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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