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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政治利益還是居住正義?缺乏社會安全網思維的社會住宅與被排擠的弱勢者
作者 賦亮恩 【投書】政治利益還是居住正義?缺乏社會安全網思維的社會住宅與被排擠的弱勢者 | 賦亮恩 / 多元發聲.讀者投書 | 獨立評論
2022-10-18
高雄市政府急於修法,大幅放寬社宅的排富門檻,背後所依據的理由與動機,究竟是基於照顧弱勢還是選票利益?弱勢者的居住權利又將如何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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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台灣房價日益高漲,連帶房租也不斷攀升,租不起、租不到或租不好已是許多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青年族群所會面臨的居住困境。因此,如何透過社會住宅來實踐居住正義,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課題。
依據《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以低於市場的租金,出租給無自有住宅、且家戶經濟未達一定所得與財產基準者。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更明確規定,社會住宅申請者的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當地50%分位家庭平均所得,且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倘申請人父母均歿,其戶籍內有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亦得納入家庭成員範疇。
綜上觀之,社會住宅可說是政府為保障家庭經濟相對弱勢群體居住權利的福利措施,除了藉由降低居住成本,強化入住者自我及家庭支持量能外,亦透過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培力取向服務,以達到社會安全網初級預防的目標。
寬鬆的社會住宅申請條件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顯示,截至111年8月31日止,在六都當中,社會住宅達成數(包含已完工與興建中)以台北市1萬9,469戶為全國之冠,新北市1萬544戶次之,台中市5,970戶再次之,桃園市4,827戶與高雄市2,776戶則分別居六都第四、第五,台南市1,185戶則敬陪末座。
值得關注的是,高雄市現階段的社會住宅存量仍相當匱乏。為擴大照顧在地就業青年,於111年7月11日通過《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訂,除放寬家庭年所得應低於50%分位的限制外,更明文限縮家庭成員範疇,可不列計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的直系尊親屬。
然而,這樣的政策規畫,不但與中央社會住宅法規所欲優先保障的「弱勢對象」有別,亦較及他五都所開放申請的對象寬,甚至超越日本25%、韓國及香港30%的家庭年平均所得分位標準限制,更勝過社會住宅已發展相當成熟、但家庭年平均所得仍需低於50%的荷蘭與法國。
如此寬鬆的社會住宅申請資格條件,雖可讓更多中收入水準的青年家庭得以入住,但制度規畫缺乏社會安全網思維,並未評估家庭整體支持量能與脆弱風險因子對申請者的影響,且入住機制仍採抽籤制而非輪候制,一旦開放更多對象申請,勢必會排擠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等經濟相對弱勢家庭的機會,甚至出現社會住宅資源逆分配的扭曲現象。
舉例來看:育有一名子女的雙薪家庭,家庭年所得為180萬元,已超過高市家庭年平均所得50%(111年為113萬元),但因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5萬元,仍低於高市111年最低生活費3.5倍(5萬467元)。且縱使這對青年在同戶籍內的父母均有穩定收入、並在高雄市持有房產,依然符合社會住宅的申請門檻。
相反的,一位離鄉背井的單身青年,其年所得為62萬4千元,雖然需負擔扶養同戶籍內無所得收入、無自有住宅且重度身心障礙,需有外籍看護或入住養護機構照顧的雙親,但因直系尊親屬不能列為家庭成員,其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5萬2千元,因超過3.5倍最低生活費,而不符合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可以看出,我國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現象日趨嚴峻,家庭支持功能將日漸式微。老年人口退休後收入減少,但醫療、照顧需求與風險卻增加,老人貧窮的問題隨之而生。且對於失能高齡者而言,無論是使用長照的居家照顧、入住安養、養護機構,或是聘請外籍看護協助照顧,所需支出的照顧費用都相當可觀。特別是無福利身分者,因所能獲得的政府資源相當有限,每年仍需負擔的醫療與照顧費用恐達數十萬元。倘為家人照顧,照顧者可能需辭掉工作或提早退休,終致負擔主要家庭生計的青壯年子女或孫子女經濟負荷沉重,甚至近來亦有出現因不勘照顧壓力而發生家庭人倫悲劇的憾事。
社會住宅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在制度規畫上本應就申請者整體家庭的支持功能與脆弱性加以評估,以利回應有迫切居住協助需求的弱勢家庭。
依據衛生福利部2015年度的社會住宅需求推估結果顯示,在高雄市,住宅法所定社會與經濟弱勢者的社會住宅需求量為4萬3,821戶居全國之冠,但高雄市現行可提供的社會住宅卻僅有數百戶,顯見高雄市當前社會住宅存量能提供的弱勢居住協助仍相當有限,縱使再加上現仍興建中的社會住宅,也僅有2,776戶,依舊甚難滿足弱勢群體的居住協助需求。
荒謬的是,高雄市政府卻選在地方首長選舉前夕,貿然在資源極為不足且匱乏的前提下,肆意修法大幅放寬社宅的排富門檻,亦未建置以家庭為中心的評估機制,來保障弱勢家庭的居住權利,使得社會安全網賦予社會住宅的功能失靈,致更有居住協助需求的弱勢家庭落入被制度排除的窘境。這種無法踐行居住正義的社會住宅規畫,不禁讓人質疑高雄市政府急於修法背後所依據的理由與動機,究竟是基於照顧弱勢還是選票利益?弱勢者的居住權利又將如何受到保障?
強化弱勢保障,是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唯有當社會住宅存量得以充分滿足弱勢者的居住需求,方能逐步放寬、轉換為更寬廣的居住協助。因此,呼籲高雄市政府應積極檢討調整修正現行不合理的社會住宅法規範,尤需重視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對家庭支持功能所帶來的影響,在提供居住協助時,應通盤檢視申請者家庭的風險因子,如戶內人口低所得、不穩定就業、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整體考量申請者個人及其家庭支持量能,避免社會住宅因制度瑕疵而存在資源逆分配的扭曲現象,並評估是否提高法定弱勢對象的社會住宅比例,建構以收入為基礎的分級租金收費基準,以及採取輪候制的社會住宅入住機制,以達到弱勢優先保障的居住協助目標,促使社會住宅發揮社會安全網與居住正義的實益
(作者畢業於國立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現居高雄市三民區,從事社福領域相關工作。) 【投書】政治利益還是居住正義?缺乏社會安全網思維的社會住宅與被排擠的弱勢者 | 賦亮恩 / 多元發聲.讀者投書 | 獨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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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價/八德一號社會住宅開工/桃園青埔重畫區在二○一五年高點時,每坪成交價四十五萬元,但現在出現每坪十八萬、十九萬元的超殺價格。 新莊副都心重畫區高峰期每坪單價「坐八望九」,現在每坪五十五萬元以下;淡海新市鎮更從三、四年前每坪單價上看卅萬元,現在每坪成交價跌至十八萬、十九萬元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Q1:「社會住宅」是什麼?「社會住宅」Q&A https://bit.ly/3s0LATQ
A: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在歐洲又稱「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更強調其「只租不賣」的精神),簡單的說是指政府(直接或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
Q2:為什麼會有「社會住宅」?
A:社會住宅從歐陸出現起已超過百年的歷史,是源於都市化過程中住宅市場供需機能之侷限性,致使中低所得者買不起住宅,引起社會矛盾與政治衝突,或造成諸如個人健康、家庭離散、就業、教育、社區整合、環境衛生、治安等社會問題,經過諸多社會改革倡議後,最後採行以政府扮演起住宅市場外的補救角色,以提供「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來解決弱勢人民的居住問題。
  迄今,「社會住宅」業已成為先進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住宅政策重要一環,以下簡要條列各國公有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荷蘭 34%、英國 20%、丹麥 19%、芬蘭 18%、瑞典 18%、歐盟平均 14%、美國 6.2%、日本 6.06%、香港 29%、新加坡 8.7%。
Q3:「社會住宅」提供照顧的對象是哪些人?
A:社會住宅提供照的對象為弱勢人民,大略可以分為三類:①社經弱勢(在社會中,因種族、職業、性別、性取向...等,因此於經濟上較無法支持目前租賃或購置住宅的民眾,如中低收入者、原住民);②身心弱勢(於精神上、生理上、心理上有障者,如智能障礙、肢體障礙、精神障礙者等);③階段性的弱勢(如家暴婦女、災民、遊民等,在有些國家對象甚至擴大至青年、學生等)。
  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指低所得家庭、單親家庭,生育子女三人以上、65歲以上之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原住民、災民、遊民等(第七條)。
Q4:社會住宅如何能照顧不同弱勢對象(如老人、身障、原住民等)的居住居求?
A:鑑於弱勢對象有其差異與不同需求,社會住宅將會藉由妥適的硬體空間與軟體服務來照顧滿足。在硬體空間上,社會住宅非單一形式、大小的集合大樓,僅使所有的弱勢者集中居住,而是在住宅空間的規劃設計上配合各類弱勢者的居住需求,如提供無障礙空間設施,以滿足如身障者、老人等族群的使用;尊重原住民文化的傳統空間形式。另在空間大小的規劃上,針對單身獨居、單親帶著孩子、小家庭等,配合提供不同大小的居住房型。
  在軟體服務上,社會住宅不僅只提供空間的居住,還會有配套的軟體社會福利服務,即因應弱勢對象引入不同的服務需求,協助其在居住穩定後,就學、就業、醫療等各生活面向上也可以得到資源,確保其維持一定生活品質。
Q5:「社會住宅」與早期政府所推的「國民住宅」有何不同?
A:「國民住宅」乃是政府過去因應房價上漲,為滿足國民購屋置產需求而興建低於市場價格的「出售式」住宅為一次性住宅投資政策。但由於興建數量不多(僅占住宅總量 3.5%)致使效果有限,更因低於市場價格經脫手便可獲利,造成了所謂「國宅樂透」的扭曲現象。以及,縱使國宅低於市場價格,仍屬中收入所得家庭才有能力購買,對弱勢家戶來說仍是無法負擔
  相對地,社會住宅強調的是「只租不售」,不是用來解決民眾置產問題,而是為了照顧困難於市場上覓得居所的弱勢者,以低於市場租金及多元住宅型態,並搭配社會福利措施的介入,是一種永續循環性的住宅公共投資。
  公共住宅的設立是為了提供合適和安全的公共租屋給符合申請資格的低收入家庭、老人和殘疾人。公共住宅可能有各種規模和類型,從分散的單戶住宅以及高層的高齡公裕街有可能(bollom,2008)。
Q6:台灣弱勢人民居住問題很嚴重嗎?
A:台灣歷任政府的住宅政策,是建立在「住者有其屋」與「市場萬能」這兩組意識型態上,因此所有的措施,都是驅使人民節衣縮食成為「買得起」的痛苦屋奴。相對的,對於「買不起」的弱勢人民之居住問題,則是長期漠視、依據本聯盟初步推估,這些台灣的弱勢人民數量約占全國總戶數為 16.50%。
  面對當前房價飆漲與所得分配惡化形勢,他們除了飽經「買不起」「租不起」的經濟壓力外,更遭受「進不了」「住不了」等等空間歧視與社會排除。因此,台灣弱勢人民居住問題的確很嚴重!
  該數據對象包括低收入者、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與性侵害者、AIDS、平地原住民、遊民等弱勢族群,然尚未計入單親、災民、中低所得者、失業勞工、離家就業青年等新弱勢族群。
Q7:弱勢人民居住問題是政府的責任嗎?
A:住宅是一種基本人權,已為歐美先進國家之普遍共識,也載明於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1 條第 1 款:「…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又我國於 2009 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發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認上述公約條文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因此,政府的確有責任要「保證實現」弱勢人民有足夠的「住房」權利。
Q8:照顧弱勢人民為什麼不是採補貼方式而是要提供社會住宅?
A:對於部分弱勢人民,的確可藉由(租金、貸款)補貼使其於住宅市場解決居住問題,然而,仍會有許多經濟與社會弱勢者居住問題是無法透過補貼來解決,這包括了找不到合適的居所(如獨居老人、肢體障礙者需要完善無障礙空間),遭歧視排擠(如精障、智障、愛滋病患者),以及因應緊急危難(如災民、家暴與性侵受害婦女的庇護安置)等。
  也就是說,除了以租金補貼照顧部分經濟弱勢居住需求外,針對其它市場無法提供滿足的弱勢居住需求,還是需要透過提供社會住宅來解決因應。
Q9:不是已經有公有出租住宅為何還要社會住宅?
A:過去政府的確也提供若干符合社會住宅定義的住宅,包括了平宅、出租國宅、婦女庇護住宅、老人住宅、原住民住宅等,然其數量極為有限,總計僅佔全國住宅總量 0.08%!因此,台灣當然是需要社會住宅!
Q10:台灣需要多少數量的社會住宅?
A:由於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弱勢居住問題的漠視,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各個不同弱勢對象居住現況的官方調查統計資訊,更遑論推估出較準確的社會住宅需求數量。因此,政府應將弱勢人民居住現況與需求調查列為當下優先工作。然鑑於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僅佔住宅總量 0.08%,這毫無疑問遠遠低於實際需求,故必須興建已殆無疑義。為凝聚目標並給政府有明確壓力,本聯盟提出以占全國住宅總量 5%為現階段最低標準,其估算依據為:弱勢家戶比率(16.5%)×無自有住宅比率(30%,事實上弱勢居民無自有住宅比率應高於此值)≒5%。
「社會住宅」Q&A https://bit.ly/3s0LATQ


社會住宅/放寬社宅的排富門檻-照顧弱勢還是選票利益?住宅法所


新竹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協會
【社會住宅運動10周年】專文#04 林育如/社會住宅不只是提供住所,導入「社會福利服務」才是關鍵 – OURs都市改革組織 https://bit.ly/3HIxQVJ
社宅推動10年,數量僅佔全國0.22%!民團提6大訴求要總統候選人「直球對決」 - 今周刊 https://bit.ly/3OvPShs
日本、韓國、香港社會住宅租金比較一覽表  https://bit.ly/483HSLy

社會住宅/放寬社宅的排富門檻-照顧弱勢還是選票利益?住宅法所


社宅租金收費草案 以10年屋租金為估價基準、弱勢戶負擔率降至20%
2024/03/19 12:23
  社宅租金收費草案 以10年屋租金為估價基準、弱勢戶負擔率降至20%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4cfiZ37
臺中市南屯區「春社安居」示意圖。(國土署住宅組提供)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社宅租金分級新收費草案輪廓出現,未來新完工社宅房租估價將以10年中古屋房租行情當作基礎,再依租金折扣表打折,再來,減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租金負擔率,從原本的30%降至20%以下,降幅達33%。
其中經濟弱勢戶房租遇季從過往的5折增訂至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預期可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而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至於,民團建議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應改採所得分級收費,對此,內政部則指出,若以近年台北市、桃園市已推動的所得分級經驗來看,發現有過度補貼的問題,因此,應整合更均衡的方案。
所得分級收費 有過度補貼疑慮
內政部表示,現行報稅所得資料並不完整,目前全國家戶約900萬戶,但所得申報僅640萬戶,占比約7成,也就是說有高達3成加護所得未達報稅基本門檻。但若以台北市經驗來看,25處社宅承租戶中、約73.9%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進一步比對,其中僅15%是經由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顯示將近5成是不具經濟弱勢資格卻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出現了過度補貼問題,也不符合社會正義。
再看台中市案例,37%的社宅承租戶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甚至其中有22%報稅所得是0,若單獨採行報稅所得租金分級收費,這些將全部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房租,因此,內政部認為,鑒於報稅所得資料有課徵侷限,以報稅所得資料當作申請資格門檻尚可,但若作為租金分級審查依據則容易出現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
最後,內政部認為,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租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不過,在維護既有設宅租戶的前提下,目前地方政府社宅仍可採用現行收費制度,不過,等到租約到期時,則需依照新的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
社宅租金收費草案 以10年屋租金為估價基準、弱勢戶負擔率降至20%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4cfiZ37


買不如租/社會住宅包租包管 /幸福住宅/第一階段要透過住宅法修法,讓社會住宅的包租方式落實,第二階段才是租賃專法,讓民間的租賃產業跟著發展起來。/政府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其中有4萬到6萬戶預計以包租代管方式辦理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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