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其前身 「行政法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兩廳院」的歷任董事長,在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且歷屆董事會裡也都有官方代表的情況下,何以從未產生過董事長由政府官員出任的結果?至於歷屆董事會裡同樣有官方代表的「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也從不曾出現過「官員董事長」!+台灣被列為世界倒數第十八位乾旱的國家。很諷刺的是台灣每年平均降雨量高達三千公釐以上,為全世界平均降雨量的三倍,卻年年缺水+二○○四年,我國通過第一個行政法人機構設置條例的立法,兩廳院完成改制,並得以從體制面突破官僚桎梏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2021-10-01_090053

今年3月傳出故宮將因應行政院改組而「降級」,故宮並以120萬經費,委外進行「最適組織型態委託研究計畫」,預計10月15日完成期末報告。故宮院長吳密察30日赴立院報告時,諸多立委質疑是否「報告會為組改背書」,報告結果是否會成為組改依據?
立委林奕華便提出,研究報告僅是報告,還是決策依據?立委鄭正鈐也質疑此報告是否會流於為組改背書?吳密察表示此委外報告由學者進行客觀評估,但也只是作為決策參考,最終決定權仍在行政院。
林奕華則認為不能僅用一個研究報告來決定故宮的未來走向,立委王婉諭也提出,除了委外進行組織型態研究報告,不應該等行政院的期程,故宮也應主動召開公聽會等廣納各方意見。對於吳密察是否支持故宮改隸文化部,今(30)日他也再次表達自己的態度是「支持」。
立委黃國書表示,從此案期中報告可看出國外博物館營運型態,除了法國羅浮宮、日本東京國立博物館等別具意義的重要博物館,大多以法人組織型態經營,若報告最終指故宮適合行政法人是否朝此方向組改?吳密察表示政府組織與行政法人主要差異在於用人與經費的彈性度。
吳密察認為,台灣藝文場館討論較多的是行政法人,也已有兩廳院這樣的成功經驗,但兩者仍有很大的不同,「兩廳院最大的財產是擁有高規格的空間,但故宮最重要的財產是文物」若故宮改為行政法人,文物如何編入會是最大問題
故宮「降級」改隸文化部?吳密察再表支持 https://bit.ly/3urtR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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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台灣的行政法人,翻譯為public body。
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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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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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特質
擺脫政府科層體制的拘束,有效率的達成政策的執行。故其有以下特質:
法律人格
企業化營運
達成特定的公共行政目的
目的
其所執行的公共任務是國家有義務確保其實行的。
其業務執行有專業化需求或要強化成本效益和經營績效。
其所執行的任務不適合用傳統的行政機關或民間組織處理。
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
亞洲各國
中華民國-行政法人
中華民國《行政法人法》規定,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設立具有人事以及財務自主性的公法人。[3]
2004至2013年,中華民國僅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前身)成為行政法人組織。原先國家教育研究院亦有改組成為行政法人的計畫,但遭立法院否決;終至2008年6月19日,由教育部宣布先以公務機關進行與既有教育部底下所管轄的相關單位整併工作之後,後續再朝成立基金、法人的方向發展。2011年4月27日,《行政法人法》制定實施。
未來可能將再增加核廢料處理中心[4]、國防智庫[5]、國家鐵道博物館、臺北藝術中心、國家太空中心等。
中央行政法人
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裁撤,其所屬廳舍兩廳院與組織均納入新成立的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隨後陸續有新成立其他行政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改制為行政法人。
2014年:4月7日,文化部監督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成立。4月16日,國防部監督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為行政法人。5月6日,科技部監督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
2015年:1月1日,教育部監督的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
2018年:8月2日,內政部監督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
2019年:11月8日,文化部監督的文化內容策進院正式揭牌成立,作為提升文化產業的研發機構。
2020年:5月19日,文化部監督的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
地方行政法人
2017年:1月,高雄市成立第一個由地方政府監督設立的行政法人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統籌管理改製法人化的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電影館與高雄市立美術館。4月,臺南市立美術館成立董監事會。9月,第一個行政法人公共圖書館系統組織成立,高雄市立圖書館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由高雄市政府監督。
2018年:1月,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掛牌成立,在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啟用前率先進行後續場館規劃,並推動流行音樂事業,為台灣第一個由政府挹注資源的流行音樂專責機構。
2019年:9月2日,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轉型行政法人,為非六都首位文化藝術類型地方行政法人單位。
2020年:4月,繼高雄市成立專責流行音樂之行政法人,臺北市政府所監督之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掛牌成立,專責流音中心場館經營、流行文化展演、教育及培育產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
主條目:事業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鑑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品質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智慧財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資訊與諮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後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韓國-行政法人
韓國政府利用許多行政法人來進行大規模的舉債,以支應民間或企業的需求,比如出錢幫企業研發、開發專利、買專利、做基礎建設,然後授權移轉給企業,幫助企業降低成本。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可以迴避國際貿易反貼補的企業補貼問題而達到實質補貼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幫助企業快速建立競爭優勢。而部分行政法人的經營狀況已經瀕臨破產,例如韓國電力公社、住宅土地公社。行政法人的債務高達4150億美金,佔南韓政府GDP比例的37%。
日本-獨立行政法人
參見: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列表
日本在1990年代的橋本龍太郎內閣執政時,為提升部分公共事業機構的行政效率,仿效英國匯入獨立行政法人制度。[6]區分「國立研究開発法人」(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及「行政執行法人」(Agency Engaged in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兩類,目前有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日本國際協力機構、國立印刷局等超過100個獨立行政法人組織。行政法人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9S25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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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Juridical Person)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Natural Person)。
法人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md5OX2
種類
中華民國的法人依照設立準據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並依照其成立之基礎分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最終依其設立目的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1]
法人就是指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由於法律有所謂「公法」、「私法」之別,所以法人就其創設所依據法律之不同,首先應可區分為以下「公法人」與「私法人」兩大類。
法律定義
公法人
指依據公法規定而成立之法人,如眾所悉知的國家,國家所得設立之其他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資格的人民團體等,均屬於公法人。其實,除了國家以外,其他由國家直接或間接得設立之行政主體,尚可進一步細分。[2]
公法社團
指由多數成員或會員所組成,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例如縣、市、鄉、鎮等。在中國被稱作「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
公法財團
指由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筆錢財而設立之財團法人。例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公共營造物
來自日本翻譯漢字「公(の)營造物」或逕稱「營造物」[3],為德國行政法學概念「öffentlich-rechtliche Anstalten」,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達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結合人與物使其能持續提供一定給付而設立之一種組織體。但日本跟中華民國行政法實務上只承繼「物」的概念,「人」則以行政法人組織之。
行政法人
主條目:行政法人
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國家考試的方式晉用人員,如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類似的法人在中國大陸一般被分類稱作事業單位法人,各個事業單位的招錄會參考行政單位的公務員考試內容,但通常都是自行安排。預算來源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目前已經比較少見,通常都會改制為企業運作。
其他公法人
不屬前面各類的公法人,僅有農田水利會一項。在中國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均屬於特別法人。
私法人
指依私法(如民法、公司法等)所成立之法人者。以其設立之基礎為標準,又可區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社團法人
更多資訊:非營利組織和公司
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營利社團法人:
如公司(含公有營業機構)、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
如同鄉會、同學會、聯誼會、藥師公會等謀求特定多數人利益提供服務的團體。
公益社團法人:
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提供服務。如農會[4]、漁會[5]、工會[6]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
更多資訊:基金會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必須具有公益性質[7]。(具公益性質之團體,例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但具公益性質之團體,其組織形態並非全然皆為財團法人,如前所說之社團法人亦可為公益性質而成立團體。)
在中國大陸,根據民法總則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也稱作基金會法人。
法人之機關
法人之機關可分為「執行機關」、「監察機關」及「意思機關」。「執行機關」-董事,為法人必備之常設機關,社團與財團均有之。「監察機關」-監察人於社團、財團可自由設立,惟公司法第216、217條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必設監察人。「意思機關」-社員總會,在公司則為股東會,僅社團有之,為社團所必備之最高意思機關;財團因非以人為基礎,故無意思機關。
依民法總則規定,營利法人和社團法人需設定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監察機構分情況設置。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營利法人中通常稱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在營利法人中則為管理層。依照《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均需設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而依據民法總則,捐助法人必須設置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權力機構不必設置。
董事、法人代表與法人
董事與法人之內部關係為委任關係[8]。董事或董事會對外僅為法人之代表及執行機關,並非法人本身,其僅為法人之內部機關,非權利義務主體,亦無當事人能力,不得以之為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但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一):「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於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故法人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在訴訟上是否均得單獨代表法人,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定之,中華民國《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代表法人之董事有數人時,亦均得單獨代表公司,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代表無限公司之股東有數人時,亦均得單獨代表公司,若依實體法之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數人必須共同代表者,在訴訟上不得準用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使之單獨代表。制非法人之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數人時,在訴訟上是否均得單獨代表團體,按諸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七條亦應依中華民國《民法》及其他法令定之,法令未就此設有規定者,應解為均得單獨代表團體。」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9]而依民法總則第61條,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第62條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一節第四十八條,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人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https://bit.ly/3md5OX2


【法條】公法人、私法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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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公法人、私法人、行政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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