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有關勸募條例規定的相關規定及後續處理方式。
該中心指出,經討論後,後來潘兄決定向打電話詢問他的民眾公開潘女本人的帳號,若民眾有疑慮,也可向鹽埔中心聯絡並確認,但因為電話量太多,潘兄的電話屢屢被打到沒電,週六開始,潘兄決定也委託鹽埔中心對外,除確認網路所傳帳號確實為潘女帳號外,若有民眾不知也會主動告知,但會強調這是私人帳號。
至於為何無法主動由公部門設立捐款帳號,引發外界抨擊,但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高樹挖眼案捐款踴躍 女店員兄長婉拒稱已夠用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2WF2D1J


陳時中今(14)日於記者會上表示,該條例是適用廣泛大型公益勸募,私底下的熱心捐贈沒有限制。(圖/指揮中心提供)
藝人賈永婕日前發起勸募活動,並公告已募得7千多萬元,將捐贈300多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不過外界也質疑,那麼大一筆金額是否已違反我國的《公益勸募條例》?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今(14)日於記者會上表示,該條例是適用廣泛大型公益勸募,私底下的熱心捐贈沒有限制。
賈永婕號召企業界朋友募資到7000多萬,迄今捐出342台有「救命神器」之稱的HFNC,幫助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捐贈名單除了企業界大老外,也見黑人、范范夫妻及小S等人在列,不過那麼大筆的捐款金額卻引發外界質疑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中央卻沒有任何處分。
對此,陳時中表示,該條例是適用廣泛大型公益勸募,《公益勸募條例》中是寫到要到獲得中央報准,不過私底下大家熱心互相捐贈、互相揪團,不會在這個裡面有限制,只有大型公開勸募受公益勸募條例限制。
陳時中說,這段時間感謝很多人很樂意慷慨解囊捐物資都有,集結親朋好友大家力量來做善心對社會有意義的事情仍然非常感謝,但如果是是大型、公開的對外勸募還是要受到法條的制約。
捐款違法?陳時中:公開勸募受規範 https://bit.ly/3wAJTgF
-----------------------------------
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究竟有沒有違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迷思 (轉載) @ 錦銓放生紀念園區 勸君勤放生 終久得長壽 若發菩提心 大難天須救 :: 痞客邦 :: https://bit.ly/3vnxRFZ
轉載自 : https://npost.tw/archives/31388
為「私益」募款不違法,但小心詐欺罪
綜合上述,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衛福部也公開表明「為私益、私人的募款」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那麼一直以來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就該改變了!正確的觀念我整理如下:
1. 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2.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他個人的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會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3. 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之間的關係,性質上屬於「贈與」。贈與人若是自然人,其年度贈與金額只要在 220 萬元(現行免稅額度)以下,就不必繳納贈與稅,也不必申報,受贈人也不必繳納所得稅。若贈與人是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或人民團體如獅子會等),或是外國人外國財產,受贈人只要依法繳納所得稅即可。
當然,這樣很多人會說:那不就很容易有人利用某某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這樣怎麼公平,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
我的回應是,私人之間的活動為何要管?臺灣畢竟是民主國家,若是某個政府瘋狂到認為有正當理由(以上的理由都不是)想要學習鐵幕作法,要將私益勸募納入管制,甚至管到私人間的贈與,規定要先經過「許可」才可以進行,那它至少要講清楚、寫明確,設立明確的法律,才合法。否則,國內外目前盛行的「群眾募資」(不包括股權式群眾募資),都是對私人(甚至包括對「公司」,理論上這另外應有所得稅問題)的募捐,豈非都要一個個取得許可才能進行?實在難以想像。
長久以來衛福部(以前的內政部)任意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條文,錯罰了不知道多少學生、個人而導致國人愛心拮据、只敢捐公益機構,不敢幫個人,這真是時候好好改正了。當然,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仍需要注意。若是以虛偽的故事騙人捐款,即使是私益還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積極伸出你善心的手幫助他人!
 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究竟有沒有違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迷思 (轉載) @ 錦銓放生紀念園區 勸君勤放生 終久得長壽 若發菩提心 大難天須救 :: 痞客邦 :: https://bit.ly/3vnxRFZ
原文出處: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NPOst 獲授權轉載。稅務部分說明感謝邱奕淳會計師覆核。
----------------------------------

2021-06-14_2221062021-06-14_222111
黃光芹號召捐贈防疫物資恐挨罰? 衛福部:查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黃光芹號召捐贈防疫物資恐挨罰? 衛福部:查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https://bit.ly/3vhqeRe
民間企業團體、民眾善心不斷,以各種物資與精神鼓勵來為前線醫護人員加油打氣,而資深媒體人黃光芹從5月20日至6月16日發起的助醫護行動,總共送出171台移動式冷氣機,如果包含南部三縣市,企業公司捐贈的冷氣機高達300台,然而衛福部竟以有人提出檢舉為由將對她開罰,居然還將她號召捐贈冷氣機、捐防疫物資列為罪證,令網友直呼「有病啊?捐贈有何違法?」
黃光芹在臉書喊出「我心如杖,陪你一段!」她指出,從5月20日至6月14日,她與媒體人和朋友們的助醫護行動,業已告一段落,總計送出171台移動式冷氣機;若包括南部三縣市,看到她的發文,逕向華菱公司聯絡,所送出的數額在內,光是台南這一家冷氣公司,就送出將近300台的冷氣機,真是令人感動又感謝。
她指出,由於有華菱冷氣的義助,所以我將朋友所有的集資款項,總計48萬2900元,全數匯給雙北、彰化、台南和消防隊、人生百味、育幼院,讓他們自行購買防疫物資。補登最後2筆匯款如下:林0誠伍仟、盧0桂叁萬元,前者是我多年的好友、後者是我的鄰居。
不過,黃光芹話鋒一轉,遺憾地表示,衛福部竟以有人提出檢舉為由,下公文到她所屬的縣市,要求對她開罰,不只送冷氣機、捐防疫物資被列為罪證,就連她為了回報陳明義議員協助安裝、運送冷氣機,而受託轉發開放林口人申請消毒的資訊,都被列為事證之一。她批評,「這種心盲眼瞎手拙的作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就法論法,也說不過去。」她指出,自己既未公開帳號,只是與特定友人私下集資。在此關鍵時刻拿特定人士開刀,阻卻良善美意,極為不智。
文末,黃光芹表示,目前裁罰案正在公文行走,而她心如秤,既化為杖,陪你們走一段,我就抱定主意,歡喜做,甘願受。只願你們腳下有風、身上有衣、嘴上有罩、心中有暖,繼續堅持地走下去。
此篇貼文引發網友討論,有網友質疑衛福部「??罪證!? 罪名是什麼?」、「有病啊?捐贈有何違法?」、「看來這衛福部跟衛生局都是官僚主義,只要檢舉不辨是非,就是發文裁罰,要你去申訴抗辯」也有人痛批檢舉者「是誰那麼沒品啦!一定是嫉妒妳的人去檢舉,如果是這樣那賈永婕是否也要有人去檢舉嗎?」也有不少網友替黃光芹加油打氣。
衛福部晚間表示,於5/25接獲民眾投書部長信箱檢舉黃光芹小姐疑似在臉書發起勸募,故5/28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新北市府查察後於6/10函復:黃君無貼文揭露個人帳號,無明確要求民眾捐款之意思表示,故本案認定尚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情形。本案衛福部依新北市政府查處結果結案,並未對黃小姐開罰。黃光芹號召捐贈防疫物資恐挨罰? 衛福部:查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https://bit.ly/3vhqeRe

2021-06-14_2226362021-06-14_222334


資深媒體人黃光芹表示,自己與友人募資捐助移動式冷氣機,沒想到遭民眾檢舉,並收到衛福部擬開罰公文的消息。(圖/翻攝自《黃光芹》 臉書)
藝人賈永婕日前發起勸募活動,並公告已募得7千多萬元,購買所謂「救命神器」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援助前線,此行為備受各界肯定,就連總統蔡英文也特別發文感謝,但資深媒體人黃光芹和朋友們的助醫護行動,卻收到衛福部擬開罰的公文,貼文一出,也網友傻眼直呼「太離譜了!」
「我心如杖,陪你一段!」黃光芹今(14)日在臉書表示,自5月20日至6月14日,她與媒體人和朋友們的助醫護行動,已告一段落,總計送出171台移動式冷氣機,其中包括南部三縣市,看到她的發文,也向華菱公司聯絡,所送出的數額在內,光是台南這一家冷氣公司,就送出將近300台的冷氣機。
黃光芹解釋,當初是看到一位媒體好友的發文,才興起送移動式冷氣機給快篩站醫護的想法,經媒體友人的推派,由她出面進行整合。一開始就獲不願具名的友人,率先送出10台,而華菱冷氣公司也立刻跟她聯絡,才能使她們不虛此心。
黃光芹指出,因為有華菱冷氣的義助,所以她將朋友所有的集資款項,總計48萬2900元,全數匯給雙北、彰化、台南和消防隊、人生百味、育幼院,讓他們自行購買防疫物資。另外,也補登最後兩筆匯款,林0誠伍仟、盧0桂叁萬元,分別是她多年的好友及她的鄰居。
▲黃光芹透露,衛福部竟以有人提出檢舉為由對她開罰,甚至將她號召捐贈冷氣機、捐防疫物資列為罪證。(圖/翻攝自《黃光芹》臉書 )© 由 NOWnews 提供 ▲黃光芹透露,衛福部竟以有人提出檢舉為由對她開罰,甚至將她號召捐贈冷氣機、捐防疫物資列為罪證。(圖/翻攝自《黃光芹》臉書 )
不過,黃光芹透露,衛福部竟以有人提出檢舉為由,下公文到她所屬的縣市要他們開罰,不只送冷氣機、捐防疫物資被列為罪證,就連她為了回報陳明義議員協助安裝、運送冷氣機,而受託轉發開放林口人申請消毒的資訊,都被列為事證之一。
黃光芹忍不住批評,「這種心盲眼瞎手拙的作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就法論法,也說不過去」,她也提到,自己既未公開帳號,只是與特定友人私下集資,在此關鍵時刻拿特定人士開刀,阻卻良善美意,極為不智。最後她補充,目前裁罰案正在公文行走,而她心如秤,既化為杖,陪你們走一段「我就抱定主意,歡喜做,甘願受。只願你們腳下有風、身上有衣、嘴上有罩、心中有暖,繼續堅持地走下去」。
對此,衛福部回應,在5月25日接獲民眾投書部長信箱,檢舉黃光芹疑似在臉書發起勸募,故5月28日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而新北市府查察後於6月10日函復,黃光芹無貼文揭露個人帳號,無明確要求民眾捐款之意思表示,故本案認定尚無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情形,而衛福部也依新北市政府查處結果結案,並未對黃光芹開罰。
賈永婕沒事!黃光芹捐冷氣遭開罰 https://bit.ly/3iFTFK4

2021-06-15_075423
-----------------
隨著群眾募資興起、新媒體如雨後春筍、網路支付日益蓬勃,許多個人急難、災後救助、學校社團、網路媒體平臺等,都在公開對外募捐,其中卻有數不清的團體並未申請《公益勸募字號》。與此同時,公益組織每年卻有寫不完的提案,年底需要耗費精力向衛福部結案、核銷,以取得勸募許可。
究竟為什麼有人可以即時上網寫一篇文章、貼上個人銀行帳戶資料,就可以公開募款?民間自發性集資幫助偏鄉弱勢的「善心人士」,又是否違反了勸募條例?
本文寫於 2015 年 6 月八仙事件之後,起因於其中的傷患為了緩解醫療照護負擔,思考公開對外募款的可能性,卻被許多人以「個人募款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為由」勸阻,本篇作者黃沛聲律師於是寫下這篇文章,為《公益勸募條例》做了清楚的解釋。
當然,這其中還有挖不盡的灰色地帶與疑問,但 NPOst 希望能以此文首先釐清公益勸募條例的法律意義。若讀者們想繼續探究,歡迎來稿!
文/黃沛聲(本文摘自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我的讀書會好友曾芳津及弟弟曾和健在八仙塵爆中受了傷,分別燒傷面積 45% 及 92%(參考新聞連結、粉絲頁、部落格),大夥去探望她時,感覺到她心中所焦慮的,除了弟弟及自己的傷勢,對未來的照護、復健費用來源,以及可能給家人帶來的經濟壓力,反而是最大的壓力源。站在朋友的立場,雖然公眾捐款金額已爆,但要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杯水車薪的急難救助金?恐怕屆時她家中早已斷炊,更別說未來的復健費用⋯⋯
這兩天許多朋友都問,是否能用芳津的帳號直接幫她募款?我說:私人募款當然可以!
眾多朋友在臉書上勸告,說因為《公益勸募條例》如何如何,衛福部(前內政部)的說法如何如何禁止。其實,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是沒有,就可以做。而《公益勸募條例》中根本沒有這樣的限制規定,當然就可以做!
究竟《公益勸募條例》真的有這樣的限制嗎?到底有沒有人仔細想過?讓我們仔細來看看條文:
《公益勸募條例》(截錄)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告其姓名。
以上規定,第 2、3 條都是在規定《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其餘條文則針對這樣的規範範圍,說明勸募團體應該如何申請、若不申請該當如何。
私人利益管不著!別再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
但是在衛福部(錯誤的)擴大解釋下,一直以來都禁止、或是不解釋清楚,甚至遇到私益勸募,也用第 24 條來處罰,造成民眾甚至媒體都錯誤以訛傳訛,認為「《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亦即私人不能募捐」,這樣的觀念完全錯誤!甚至連臺北市社會局網站上的公益勸募 Q & A 也錯誤:
在此之前,這種錯誤的解釋已經衍生出非常多的爭議案例,例如:學生募款違法、愛的抱抱募款違法等。在「愛的抱抱」案例中,衛福部甚至威脅以《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來處罰這種私益案例:
圖片來源/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事實上,學生募款給自己用、正妹募款給自己花,想想它的本質,其實根本上就是「公開要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這件事的目的在於「私益」,在民主國家究竟哪裡不對?究竟禁止或規定「任何『公開要別人無償給自己錢』的行為,事前應由『公益團體』、『協會』才能提出申請」的邏輯在哪裡?根本沒道理!
乞丐行乞,也需要政府同意嗎?
《公益勸募條例》真正希望管制的範圍是:任何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募捐款項給自己。簡言之,想防弊的是「非勸募機關用公益口號來任意募款」。無論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總之,《公益勸募條例》訂出來就該遵守。
不過,《公益勸募條例》可沒規範「私益」也要事先申請許可!
長久以來衛福部這樣故意或錯誤解釋就已經受到許多法律人質疑,其中政大劉宏恩副教授更是撰文詳細敘述:〈誰說「公益勸募條例」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學生社團募款違法?〉。
劉教授擲地有聲的指出:該條例明明在保護公益(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只規定「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怎麼會變成「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呢?更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不得募款!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乞丐為自己行乞,為什麼需要政府同意?
經過多年的呼籲,這種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衛福部終於在遇到「臺大師生登山募款案」中,由「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發言釐清了!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募款必須是為「不特定對象的利益」才叫「公益」,臺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因此不是《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範圍。江國仁說,該募款還有承諾會在臉書粉絲團幫企業宣傳,因此有「對價關係」;若未來該募款並未照對外宣傳的計畫執行,民眾若認為詐欺,仍可以《刑法》詐欺罪論,仍有法律規範。〈參考:臺大生募款挨轟 衛福部:募款非公益不違法〉
而針對八仙事件,165 反詐騙專線的說法如下:
民間近期發生塵爆事故募款活動,民間團體必須依現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款,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後,取得勸募字號才能對外募款。」〈小心查證 假募款助八仙塵爆真詐騙!〉
與上述江副司長的發言相互仔細對照,恰恰能說明:以「公益目的」進行募款給「公益團體」,才需受《公益勸募條例》管制;反之,則不受管制。
為「私益」募款不違法,但小心詐欺罪
綜合上述,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衛福部也公開表明「為私益、私人的募款」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那麼一直以來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就該改變了!正確的觀念我整理如下:
1. 勸募的目的分為「公益」、「私益」,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屬於公益;為某特定個人(法人不包括在內)募款,屬於私益。
2.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等「公益」項目來募款,應該經過許可。若只是為某私人募款(例如一般新聞報導中的孤苦老人、單親家庭等),錢是進到他個人的帳戶,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不用經過許可。更具體的說,對於「特定傷患」的捐款勸募應該是「為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公益勸募」,性質類似「群眾募資」,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不用許可,不會違反《公益勸募條例》。
3. 勸募後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特定傷患)之間的關係,性質上屬於「贈與」。贈與人若是自然人,其年度贈與金額只要在 220 萬元(現行免稅額度)以下,就不必繳納贈與稅,也不必申報,受贈人也不必繳納所得稅。若贈與人是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或人民團體如獅子會等),或是外國人外國財產,受贈人只要依法繳納所得稅即可。
當然,這樣很多人會說:那不就很容易有人利用某某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這樣怎麼公平,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
我的回應是,私人之間的活動為何要管?臺灣畢竟是民主國家,若是某個政府瘋狂到認為有正當理由(以上的理由都不是)想要學習鐵幕作法,要將私益勸募納入管制,甚至管到私人間的贈與,規定要先經過「許可」才可以進行,那它至少要講清楚、寫明確,設立明確的法律,才合法。否則,國內外目前盛行的「群眾募資」(不包括股權式群眾募資),都是對私人(甚至包括對「公司」,理論上這另外應有所得稅問題)的募捐,豈非都要一個個取得許可才能進行?實在難以想像。
長久以來衛福部(以前的內政部)任意擴大解釋《公益勸募條例》條文,錯罰了不知道多少學生、個人而導致國人愛心拮据、只敢捐公益機構,不敢幫個人,這真是時候好好改正了。當然,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仍需要注意。若是以虛偽的故事騙人捐款,即使是私益還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積極伸出你善心的手幫助他人!
原文出處: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NPOst 獲授權轉載。稅務部分說明感謝邱奕淳會計師覆核。
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究竟有沒有違法?/《公益勸募條例》的迷思 - NPOst 公益交流站 https://bit.ly/3gs4nBc
------------------------
2020私自募款是違法?還是合法?
Post published:2020-09-12
私自募款案例一:
街頭募款學生:「黑夜降臨,別害怕,我愛你。」 麥克風搭配簡單音箱,西門町廣場露天開唱,幾個夥伴陪在一旁;另外8個人跟著音樂跳起舞來,同樣也在西門町。街頭募款學生:「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們一點支持和贊助。」 他們是學生社團籌措公演經費上街頭,有的唱歌,有的跳舞,相同的是,他們都擺了個募款箱,但這樣的行為已經觸法。勸募學生:「籌措燈光音效費、場地,還有學校一些交通費,後來我們都定點表演,就像街頭藝人那樣。」
這是2012/04/12 TVBS的報導你有想過這是可以的嗎?有沒有違法呢?有沒有很常看到街頭有人在募款呢?我們先要確認的是,這個有沒有公益勸募條例的規範?然後就是有沒有違反規範?
私自募款案例二:
政府部分主管機關都是採保守見解,認定除非是符合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否則任何人,都是不能公開對外募款的!例如之前購物專家俞嫺為了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潤潤」募款,本來募了上千萬元,就因未經許可,被衛福部要求必須退還款項。如果不遵從,就每次罰你4萬到20萬元,可以連續處罰
如果依照上開標準,應該是不能對外勸募的,如下圖
募款條例
既然不行,那就是必須退款給捐錢的人了~
可是疑問是,公益勸募條例只針對「公益」勸募的情況,這是為個案而勸募的情況,那算不算公益募款呢?其實是不算的,因為是為特定人舉辦的,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就寫了,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那為了一個的個案對外勸募應該不算該法規範的範圍!
所以私人募款,是否違法?李美珍說,這屬於民法「贈與篇」的私人贈與,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但不論團體或個人,凡是打著以「公益」為目的,就會受到「公益勸募條例」規範。
過去曾有網友想帶家人出國上網募款,或為家裡罕病孩子籌醫療費,遭衛福部認定為「對特定對象的募款」違法,為何近期在臉書社團為病童募款卻不違法?
李美珍解釋,最初立法時,認為不論為了私益、公益都應管,但各界對此一直有所爭議,因此104年10月、12月分別召開2次專家學者會議,會中學者專家認為衛福部既然主管的是「公益」勸募條例,管理上就應以「公益」為導向,至於非屬「公益」的部分應該回歸民法等其他法令管理。(此段為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7.10.22)
所以結論就是公益募款沒有申請就是違法的,而私自募款並無違法只要不以「公益」為名就不算違法,但是是在民法的管轄之下。2020私自募款是違法?還是合法? - 公益抱抱 https://bit.ly/2TqPyqI
--------------------------
請問若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或是以個人名義公開募資(不透過類似嘖嘖等平台),有沒有違法?
請問若日子過得辛苦就上網公開募款,或是以個人名義公開募資(不透過類似嘖嘖等平台),有沒有違法?|法律百科 Legispedia https://bit.ly/2Tv3Rux
目前我國對於募款行為,僅針對特定的事物進行規範,尚不及於私人。
募款行為,法律上稱為「勸募行為」,指得是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
原則:適用民法關於贈與之規定,一般人接受他人之贈與,並無違法可言。須注意的是,一般人僅能以私益為口號進行募款,例如,籌資創業、生活等等;不得以公益為口號進行勸募[1]。
例外:法律上針對「宗教團體」、「政黨與政治人物[2]」、「公益團體[3]」等的募款行為有所規定,違反規定(即違法),將產生相關的處罰規定。 
註腳
  公益勸募行為,依照〈公益勸募條例〉進行規範。該法第5條明定勸募團體限於「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政治獻金法〉第 1 條:「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公益勸募條例〉第 1 條:「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財團法人則另有〈財團法人法〉為特別規定。
------------------------------
「私自募款」再買物資捐是違法!以個人名義做公益也須有機構授權
「私自募款」再買物資捐是違法!以個人名義做公益也須有機構授權 | 火閃電載不動的胖女巫 | 鍵盤大檸檬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xcc0CC
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朋友接到一通電話,電話那端女性說的話,開啟了他們接下來幾天心驚膽跳的日子。
那位女子很客氣地說了她的遭遇:
「我剛剛去買東西的時候,店老闆很熱心,我就跟她聊了起來,後來老闆說,看我像是個很善良的人,自己每個月都會捐錢、捐物資給一些社福機構,問我要不要參與?當時老闆出示了一疊捐款收據,我在上面看到貴機構的章,當下沒有想太多就拿了五百給老闆,可是離開之後我愈想愈不對,所以才會打電話來跟你們確認,想知道你們是否知道有這樣一間店在幫你們募款?」
朋友的腦海中瞬間浮現「詐騙」兩個字,但又不能斬釘截鐵地說出來,只能先問一些資料,像是店在哪?叫什麼名字?店裡面有沒有擺放任何募發票或零錢的箱子?
雖然問出了一個大概的位置,但是對方因為只是臨時起意踏進路邊小店,所以連店名都不是很清楚。朋友進入檔案用地址查詢近年的捐物捐款人資料,但是都查不到,只能跟電話那頭的女子說聲不好意思。不過很可惜,對方只覺得是朋友機構沒有管理好,讓朋友覺得很冤。
掛了電話之後,朋友用幾個關鍵字隨意搜尋,居然被他找到相關資料,雖然只是少少2、3筆,但比對來電女子說的勸募手法,基本上是分毫不差。
把從網路上搜尋到的名字再放到自家檔案中搜尋,然後相關的紀錄就被找到了。這個老闆常捐物資給機構旗下的某個單位,偶爾會捐點錢,這樣捐物捐錢已經滿多年了,只是單位不了解對方是用這種方式在幫他們。
▲▼鈔票、新台幣、紙鈔。(圖/記者陳俊宏攝)
▲這名女子捐錢之後驚覺不對,致電給該機構確認是否遇到詐騙。(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
找出這些資料並不能讓朋友釋懷,後續還有更麻煩的事情讓朋友頭大,一是這些都是根據他從網路上找到的資料,若他貿然打電話去卻發現對方並不是網路上說的那人,那豈不是很冒犯?二是,若對方真是用這種方式在幫助機構,他要用什麼方式讓對方知道「謝謝你的好心,但你的做法已經給我們帶來困擾了?」而且,還違法了。
是的,假設對方真的把募來的金錢拿去購買物資捐贈,也確實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勸募活動未經許可,而且也未經機構授權,等於是用個人名義來做「公益」(注意喔,是「公益」不是「私益」)勸募。這是違法的,被人抓到的話,會變成一個被自己熱心害死的最佳案例。
通常來說,不管是捐物還是捐款,機構都必須開立收據(即使捐贈者不收,但機構還是要開),街頭上常看到有學生幫機構募發票或零錢,基本上募集發票/零錢的箱子上最好要有該機構勸募字號,或是學生要穿上該機構給的背心,才能代表是機構授權,且事後機構必須開立徵信或收據給學校。
學校最好也公開徵信/收據出來讓愛心民眾知道,這些街頭上勸募而來的發票/零錢已經都交給機構,讓「捐」和「幫」雙方的美意都不受損,才是最佳辦法。
至於那間店家,我個人是覺得老闆可以跟機構申請一個發票/零錢勸募箱放在店裡面,讓機構定時來收取並開立徵信/發票貼在箱子上,藉此讓愛心民眾知道,他們的捐贈確實到了機構手裡,老闆也可以更理直氣壯地勸人發揮愛心,而不用擔心是否觸法囉~
「私自募款」再買物資捐是違法!以個人名義做公益也須有機構授權 | 火閃電載不動的胖女巫 | 鍵盤大檸檬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xcc0CC
----------------------------------------
沒錢想出國玩可以上街募資 衛福部不再管個人私募款
上報快訊 2017年10月22日 16:00:00
衛福部改變《公益勸募條例》解釋,社福團體憂心募款難以監督。圗僅為示意圖,非當事人。(圖片取自中華青少年純潔運動協會)
政策大轉彎,衛福部近日對《公益勸募條例》解釋改變,只管制「公益」募款,個人發起或為特定對象(非公益)發起的募款,將在不屬於該法管轄範圍。民眾未來連出國旅遊的費用都可以募款,不再受《公益勸募條例》管轄。
隨著臉書社群興起,越來越多民眾會在網路平台上進行群眾募資。過去衛生福利部常依《公益勸募條例》中,「個人不可為特定對象發起募款」認定民眾募款有違法疑慮,但日前某臉書社團為特定病童募款,衛福部卻以非公益性質,不屬「公益勸募條例」適用範圍為由,未進行管轄。
依日前衛福部發函指出,個人發起或為特定對象(非公益)發起的募款,不屬《公益勸募條例》管轄範圍,不須向各地方政府或衛福部申請許可,也不再對這類募款開罰。但若募款使用與勸募目的不符,民眾仍可以《刑法》詐欺罪提告。
據《中央社》22日報導指出,針對這次政策大轉彎,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回應,最初立法是以保障捐款人權益為優先考量,認為不論為了私益、公益都應管,但在2次專家學者會議中,學者專家認為衛福部既然主管的是「公益」勸募條例,管理上就應以「公益」為導向,至於非屬「公益」的部分應由其他法令管理。
《公益勸募條例》的起源於2005年台灣版「羅倫佐」案例,高雄張家三兄弟因罕病「腎上腺腦白質退化症」盼赴美求醫,3天募得7300多萬元,引發募款團體質疑缺乏監督機制。
因此,該條例除規範發起募款團體須是財團法人等4類團體外,還須事先提報募款計劃書,向各地方主管機關或衛福部申請,違者須停止募款並將款項退還捐款人,否則可處4∼20萬元罰鍰。
近年《公益勸募條例》爭議事件多因「個人不可為特定對象發起募款」而起,如2013年東森購物專家俞嫺為罕病女兒「潤潤」募款;同年展場主持人許恬瑜為一圓全家出國遊玩夢想募資,分別因「為特定對象發起募款」及「個人發起募款」遭認定違法,要求款項返還捐款者。如今衛福部最新變更《公益勸募條例》解釋後,類似情況都將不再受管轄。
針對衛福部變更《公益勸募條例》解釋,社福團體憂心募款將回到叢林時代,難以監督。據《蘋果日報》報導,家扶基金會執行長何素秋表示,社群媒體時代,個人募資只要內容感動,就能獲得民眾廣大迴響,超量募款監督困難,恐造成資源過度集中,建議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合作,讓非營利組織評估這類募款所需金額、使用方式。(陳婕翎/綜合報導)沒錢想出國玩可以上街募資 衛福部不再管個人私募款 -- 上報 / 焦點 https://bit.ly/3vm2RpL
-----------------------------
法律頻道/公益勸募vs.私人募款
2021-04-14 00:24 經濟日報 /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近來太魯閣號事件公益勸募掀起不少話題,不過,2013年八仙塵暴和2014年高雄氣爆,都有運用公益勸募機制協助受災戶的前例,為何這次爭議這麼大?
在八仙塵暴,我曾經為文釐清「是否能用單一傷者的帳號直接幫忙募款?」因為傷者所需的醫藥費、未來的照護和復健費用來源,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的急難救助金將是杯水車薪,且對八仙公司的訴訟賠款更是緩不濟急。當時我的回答是:「私人募款當然可以!」原因在於那不是公益勸募,其目的是給私人使用,且是針對單一個人,性質如同《民法》贈與,在民主國家當然沒有限制民眾「提出」的理由。
一般人都誤以為「所有」勸募都該受〈公益勸募條例〉限制,其實,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無就可做。
此外,學生募款給自己畢業壯遊、正妹募款給自己整形,其本質就是「公開要求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目的在於「私益」,雖然不是每個人都認同會給,但並沒有限制的理由。因此隨意擴大〈公益勸募條例〉的解釋,認為「任何『公開要別人無償給錢』的勸募行為,事前都應由『公益團體』、『協會』才能提出申請」,是沒有道理的。
當然,任何人公開要錢可能會有騙人的情形發生,例如壯遊、整形名義最後募得款項最後是用在買毒、賭博等,但這樣的事原本就有《刑法》詐欺等其他法律在管,不是〈公益勸募條例〉原始立法時要管的。
〈公益勸募條例〉真正希望管制的地方,是任何非勸募機關的「私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小兒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跟公眾募款項給「自己」使用。因此規定上要求,至少由四類勸募機關或政府機構進行,以求建立某程度的善款監督機制。無論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效果又能有多大,總之,〈公益勸募條例〉範圍不應任意擴大。
這次太魯閣受災戶的善款募資,主要質疑集中在民眾認為政府本來就有預算和行政資源處理災後急難,受害戶也有保險公司來賠償處理相關費用,何必向社會大眾募集?
從合法性來說,它是為一群他人重大災害的利益,由衛福部出名勸募,既然是重大災害,又是政府機關出面,如前所述在〈公益勸募條例〉中於法有據,無違法之慮,但問題在於後續的善款使用監督層次。
類似這樣的重大災害事件,人禍成分較高,除了各式保險給付,還有民事求償必須進行。事實上,公益捐款主要用於急難經濟之支援,但自身賠償權益的求償,應該及時對相關疏失單位提出,除了明顯有過失的承包商外,涉及《國家賠償法》的求償或申請,政府或台鐵可能反而是求償的對造,衛福部不會也不適合代為辦理,受害民眾應該自行注意「在期限內」提出!法律頻道/公益勸募vs.私人募款 | 產業綜合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gviXYE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勸募常見問題 https://bit.ly/2TscAO7
-----------------------------------
法律頻道/公益勸募vs.私人募款
法律頻道/公益勸募vs.私人募款 | 經營管理 | 觀點 | 經濟日報 https://bit.ly/3gmkMbD
2021-04-14 00:24經濟日報 黃沛聲(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新藥開發
近來太魯閣號事件公益勸募掀起不少話題,不過,2013年八仙塵暴和2014年高雄氣爆,都有運用公益勸募機制協助受災戶的前例,為何這次爭議這麼大?
在八仙塵暴,我曾經為文釐清「是否能用單一傷者的帳號直接幫忙募款?」因為傷者所需的醫藥費、未來的照護和復健費用來源,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專款專用」動撥,或公益團體的急難救助金將是杯水車薪,且對八仙公司的訴訟賠款更是緩不濟急。當時我的回答是:「私人募款當然可以!」原因在於那不是公益勸募,其目的是給私人使用,且是針對單一個人,性質如同《民法》贈與,在民主國家當然沒有限制民眾「提出」的理由。
一般人都誤以為「所有」勸募都該受〈公益勸募條例〉限制,其實,民主國家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有無限制,若無就可做。
此外,學生募款給自己畢業壯遊、正妹募款給自己整形,其本質就是「公開要求別人無條件給自己錢」,目的在於「私益」,雖然不是每個人都認同會給,但並沒有限制的理由。因此隨意擴大〈公益勸募條例〉的解釋,認為「任何『公開要別人無償給錢』的勸募行為,事前都應由『公益團體』、『協會』才能提出申請」,是沒有道理的。
當然,任何人公開要錢可能會有騙人的情形發生,例如壯遊、整形名義最後募得款項最後是用在買毒、賭博等,但這樣的事原本就有《刑法》詐欺等其他法律在管,不是〈公益勸募條例〉原始立法時要管的。
〈公益勸募條例〉真正希望管制的地方,是任何非勸募機關的「私人」,用「救救高雄氣爆受災戶」、「小兒癌症發展基金」或「罕見疾病新藥開發」這樣的公益口號來跟公眾募款項給「自己」使用。因此規定上要求,至少由四類勸募機關或政府機構進行,以求建立某程度的善款監督機制。無論這樣的作法是否合理,效果又能有多大,總之,〈公益勸募條例〉範圍不應任意擴大。
這次太魯閣受災戶的善款募資,主要質疑集中在民眾認為政府本來就有預算和行政資源處理災後急難,受害戶也有保險公司來賠償處理相關費用,何必向社會大眾募集?
從合法性來說,它是為一群他人重大災害的利益,由衛福部出名勸募,既然是重大災害,又是政府機關出面,如前所述在〈公益勸募條例〉中於法有據,無違法之慮,但問題在於後續的善款使用監督層次。
類似這樣的重大災害事件,人禍成分較高,除了各式保險給付,還有民事求償必須進行。事實上,公益捐款主要用於急難經濟之支援,但自身賠償權益的求償,應該及時對相關疏失單位提出,除了明顯有過失的承包商外,涉及《國家賠償法》的求償或申請,政府或台鐵可能反而是求償的對造,衛福部不會也不適合代為辦理,受害民眾應該自行注意「在期限內」提出!法律頻道/公益勸募vs.私人募款 | 經營管理 | 觀點 | 經濟日報 https://bit.ly/3gmkMb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