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死刑制度是否違憲,仍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故李鴻淵死刑部分將待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是否違憲,再行審結判決,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  南投血案行刑式槍殺4人 凶手李鴻淵暫時逃死理由曝光 https://bit.ly/3Iiwf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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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93歲前首相 和結褵70年妻子手牽手一起安樂死
荷蘭93歲前首相范阿赫特(右),和結褵70年的同齡妻子尤金妮(左)一起接受安樂死。(圖擷自@KtoUmarl「X」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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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1 10:48
涂鉅旻/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荷蘭高齡93歲的前首相范阿赫特(Dries van Agt),5日和結褵70年的同齡妻子尤金妮(Eugenie)手牽手一起接受安樂死,這種「伴侶安樂死」在荷蘭的實施次數已逐年增加。
據《衛報》報導,1977年至1982年,身為荷蘭基督教民主黨領導人的范阿赫特擔任首相一職,他可能有宗教信仰但沒有死守教義。知情人士透露,范阿赫特2019年腦溢血後從未痊癒,和妻子在接受安樂死前,都病得很重。
荷蘭從2002年開始推出安樂死制度,條件和審查過程相當嚴格,包括難以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痛苦等等,荷蘭安樂死中心Expertisecentrum Euthanasie發言人史瓦特(Elke Swart)表示,國內每年約有1000人接受安樂死,所有「伴侶安樂死」的申請都會分開審核。
據了解,荷蘭從2020年開始有「伴侶安樂死」紀錄,當年一共有13對攜手面對死亡,2021年增為16對,2022年為29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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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逃死!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 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縱火奪9命的李國輝(中)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確定逃死。(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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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25 11: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緬甸華僑李國輝6年前凌晨於新北市中和區的出租公寓縱火,造成9死5傷慘劇,歷審從一審至更二審都認定他觸犯「情節最重大之犯行」且毫無悔意,無教化可能,4度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認為李國輝是「間接殺人故意」,量刑應與「直接殺人故意」有所區隔,去年12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無期徒刑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53歲李國輝來台逾20年,已取得我國籍,先前即曾有2次放火前科,因吸食安非他命而造成幻聽等障礙症,2017年11月間,李自認陳姓友人在臉書以「藍牙播放聲音」挑釁嘲諷他,起意縱火燒死陳男,同月22日凌晨在租屋處引燃汽油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以及8名素不相識的房客逃生無路,葬身火窟,另有5人燒燙傷。
 審理期間,李國輝供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坦承「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也承認放火後換裝是為了躲警察。台大醫院鑑定確認李國輝縱火時有辨識能力,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都認定李罪無可逭,視人命如草芥,判處死刑。
 高院更三審去年12月13日宣判,認為李國輝雖因長期施用安非他命致影響精神狀態,已達中重度身心障礙程度,有幻聽、幻覺及妄想,但他犯案前後購買汽油、防止汽油溢出、藏進塑膠箱、犯後換裝躲避追查,顯有辨識能力,並非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不適用減刑。
 但更三審認為,李國輝縱火的動機,源於欲報復陳姓友人,欲縱火燒死陳,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未遂,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
 更三審認為,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一般意見已將「情節最重大之罪」限縮於「故意直接殺人」,李國輝雖有殺害陳男的直接故意但未遂,對9位死者則是基於間接殺人故意而導致死亡結果,刑期應與「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區別,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檢方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的判決事實認定、理由與量刑,皆無違誤法令之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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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第6國 奧地利有條件「安樂死」新法開跑
歐洲第6國 奧地利有條件「安樂死」新法開跑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FRrY9V
奧地利今(1)日起實施新法,准許年滿18歲臨終或患有永久性衰弱性疾病者,可申請人工安樂死(assisted death)。奧地利病患示意圖。(法新社)
2022/01/01 23:2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奧地利今(1)日起實施新法,准許年滿18歲臨終或患有永久性衰弱性疾病者,可申請人工安樂死(assisted death)。
據《BBC》報導,奧地利去年底在憲法法庭宣判合憲後通過新法,准許人民有條件申請安樂死,今(1)日起正式實施。
報導指出,這項新安樂死措施將會在嚴格的審核下實施,即日起凡年滿18歲,臨終前或患有永久性、衰弱性病症者,可提出申請,並將由2名醫師進行專業評估,其中1位必須為安寧緩和醫療(palliative medicine)專家。
獲得醫師同意後,病患必須經過12週的思考和等待期,若屆時仍要求繼續執行,則可在律師或公證人見證之下,向特定藥局領取致命性藥物。為免系統遭濫用,只有指定的律師或公證人知道哪些藥局存有此類藥物。
對此,奧地利政府強調,已經劃分預算,將強力發展安寧緩和醫療,以確保病患不會在有其他選項的情況下選擇死亡。
據悉,人工安樂死是將死亡的方法交付在事主手中,目前全球有條件合法的國家除奧地利外,還包括瑞士、比利時、加拿大、盧森堡、荷蘭、紐西蘭、西班牙,以及美國、澳洲的部分州
此外,哥倫比亞、德國、義大利的憲法法庭已核准人工安樂死,但其政府尚未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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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死又不能讓你痛?從美國巴克萊夫案件,談「無痛死刑」的法律問題|法律白話文國際站|換日線 https://bit.ly/2LPaE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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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斃剖腹「偷走8月大嬰」 近70年首位美聯邦女囚遭處決
 三立新聞網 1 小時前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聯邦監獄唯一女死囚蒙哥馬利(Lisa Montgomery),於當地時間13日清晨在印第安納州特雷霍特(Terre Haute)聯邦監獄遭實施注射處死,成為美國67年來首位處決的聯邦監獄女性囚犯。
© 由 三立新聞網 提供
▲蒙哥馬利2004年將年僅23歲懷有8個月大女嬰的史蒂妮特勒斃,並剖腹奪走女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綜合CNN、《衛報》等外媒報導,家住堪薩斯州的蒙哥馬利於2004年12月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了年僅23歲的史蒂妮特(Bobbie Jo Stinnett),當時史蒂妮特提到家裡營運小獵犬繁殖生意,也聊到自己懷有8個月身孕。當時早已結紮的蒙哥馬利,決定向家人謊稱自己懷孕,再假借購買小狗的名義,前往史蒂妮特位於密蘇里州的住家,趁她不注意,利用尼龍繩將她勒斃,並剖開其腹部,奪走8個月大的女嬰,並於隔日被逮捕。至於女嬰最後奇蹟般地存活,由父親撫養長大,今年已經15歲。
蒙哥馬利被捕後,她的律師主張,蒙哥馬利患有妄想症,相信自己懷孕的「假孕」現象,行兇時根本沒意識到她做壞事;此外,她在童年時期也遭到「粗暴性虐待」被繼父性侵淪為性奴,盼法官網開一面。
但檢方反駁,蒙哥馬利花上數周、甚至數個月的時間計劃行兇,並透過網路研究如何施行剖腹生產。2007年,陪審團拒絕採信蒙哥馬利有妄想症,並贊成判她死刑。
美國司法部在美東時間13日凌晨1時31分(台灣時間今天下午2時31分),於印地安納州特雷霍特監獄,將蒙哥馬利以注射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的方式執行死刑。
川普政府在2020年7月重啟已暫停17年的聯邦處決,並在年內執行10次死刑,也是自1896年以來,單一年份聯邦死刑執行人數首度突破雙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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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權已成為普世價值的今天,死刑議題仍然備受爭議。尤其是近些日子,隨著「酒駕撞死人」、「虐童」和「殘酷殺人」事件的頻傳,重刑乃至死刑的議題再次浮出檯面,廣受社會大眾討論。
撰文:黃哲融
在人權已成為普世價值的今天,死刑議題仍然備受爭議。尤其是近些日子,隨著「酒駕撞死人」、「虐童」和「殘酷殺人」事件的頻傳,重刑乃至死刑的議題再次浮出檯面,廣受社會大眾討論。
如今越來越多國家認為,死刑制度的存在與法律所保障的生命權相抵觸,且應該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台灣也將《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並於 2018 年在行政院會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施行法」草案,等待立法院的審議與通過
雖然國際上已有禁止酷刑的共識,但在死刑議題上仍爭論不休:《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也並未嚴格禁止死刑。隨著《禁止酷刑公約》1984 年通過以來,國際和國內實踐及法律發展都越來越支持廢死,廢死趨勢最終可能形成一種普遍的習慣法規範;但在那之前,死刑雖未被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所禁止,但作為一種極端刑罰,仍被所有人權公約所限制。
不過有個較少人討論到的問題是,在法律未禁止死刑前,國家是否應該保障受刑人在死刑執行過程中,無痛苦的死亡呢?今年4月,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做出了一個判決,引起各界關注,同樣值得台灣人思考。
這裡應該要先說明的是,美國憲法的第八修正案規定:禁止「過高的保釋金與罰款,以及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Excessive bail shall not be required, nor excessive fines imposed, nor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inflicted)。
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早期當作安眠藥使用,因為副作用過大已經停止使用,現多用於安樂死。圖/Shutterstock
巴克萊夫案件:「請別讓死刑成為酷刑?」
美國密蘇里州有位死囚巴克萊夫(Russell Bucklew),在 1996 年犯下綁架和謀殺罪,被法院判處死刑。在美國,目前在有死刑的 36 個州和聯邦司法體系內,絕大多數都規定使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密蘇里州亦是如此。
然而巴克萊夫表示,自己先天罹患罕見疾病「腦海棉狀血管瘤」,注射所含有成分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會讓他產生極大痛苦。對此,他認為使用該成分的執行方式,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中禁止「殘酷和異常的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要求法院敦促州政府更改行刑方式
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早期當作安眠藥使用,因為副作用產生極大痛苦過大已經停止使用,現多用於安樂死,例如瑞士的安樂死即使用此藥物
在此案前,美國也曾發生過兩起類似的判決,分別是2008年的 Baze v. Rees 案,以及2015年的 Glossip v. Gross 案。
在 Baze 案中,受刑人認為執行死刑所注射的成分(包括硫噴妥鈉、溴化泮庫溴銨和氯化鉀),會帶來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違反美國第八修正案。當時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成分在其他州同樣被用以執行死刑,注射後,受刑人會失去意識後死亡,是「人道且合憲」的(humane and constitutional)。
Baze 案判例:舉證責任在死刑犯,不在國家
但因為 Baze 案的關係,注射成份含有硫噴妥鈉被公開後,負責生產硫噴妥鈉的赫士睿公司,表示該藥物成份是用來麻醉及治療疾病的,不支持在注射死刑中使用,因而拒絕繼續提供,並在隨後宣布停止生產。
於是,美國政府便改以咪達唑崙(midazolam)代替硫噴妥鈉作為注射死刑所用的主要成份。然而在 2014 年,俄克拉荷馬州在對 Clayton Lockett 執刑時注射咪達唑崙後,Lockett 在輪床上痛苦掙扎,產生劇烈反應且不斷呻吟,過了 40 多分鐘後才死亡。這也因此導致俄克拉荷馬州決定推遲當晚對另一位死囚的處決,但在經過數月調查後,又恢復了咪達唑崙的使用。
此事曝光後,Glossip 等多名在俄克拉荷馬州服刑的死囚,控訴俄克拉荷馬州使用咪達唑崙注射,違反了美國第八修正案。經過審理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八修正案要求受刑人表明受到質疑的處決方法,有明顯的嚴重疼痛風險,強調舉證責任在於囚犯,而不是國家。
其次,若要替換受到質疑的處決方法時,必須證明有一種「已知的可用替代方法」且要「易於實施」。但法院發現,Glossip 等受刑人均未能證明咪達唑崙對其會產生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且未能找到「已知和可行」(known and available)的藥物來替代原藥物。法院甚至還認為,憲法上適當的執行方法,不需要符合醫療標準。
不過,在 Baze 和 Glossip 案後,美國的注射死刑也有了新的討論空間──即如果受刑人能證明注射死刑所使用的成份會帶來不必要且異常的痛苦,所提出的替代方案可通過測試,證明該成份確定「可行、易於實施且顯著降低嚴重疼痛風險」,就可以根據受刑人要求進行成份替換。
圖/Shutterstock
巴案判決結果:憲法不保證無痛死亡
回到巴克萊夫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終是以 5 比 4 駁回巴克萊夫的請求。法院認為,雖巴克萊夫證明了受質疑的注射成份會對其帶來顯著的嚴重疼痛風險,但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所提出的替代方案(通過吸入氮氣,導致窒息死亡)能降低嚴重疼痛的風險,且該方式從未在密蘇里州被使用過。
同時,駁回訴訟請求的其中一名大法官葛蘇奇(Neil Gorsuch)還指出「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很多人包括那些主要罪行中的受害者,也得不到這個保證」(註一)。
判決出爐,檢察官指出巴克萊夫案中的受害人等候這個公義、合法的行刑,已經 23 年,「今天判決又讓我們向正義踏前一步」。
但同時也許多人提出質疑,這樣真的向正義踏前一步了嗎?
「合法但又不合法」的死刑,象徵了法律的退化?
目前除歐洲人權公約第 13 號議定書,要求歐盟國家全面禁止死刑外,其他人權公約都仍邁向最終禁止死刑的目標;也就是說除歐盟國家外,其他國家在法律的規定下,死刑仍然可以合法地存在。但基於國際人權公約對死刑所規定的嚴格條件,國際人權的司法實踐上也要求越來越嚴格,以至於執行死刑幾乎不可能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尤其是《禁止酷刑公約》。其中,第一條就規定了:
「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此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
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
自《禁止酷刑公約》通過以來,國際、區域和國內實踐的法律發展都逐步支持廢除死刑,超過 160 個會員國已廢除死刑或在法律上或實踐中暫停執行死刑。此外,歐洲人權法院還曾在 1989 年 Soering v United Kingdom 案判決中指出,死囚現象以及任何執行死刑方法或對執行的恐懼,等同於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對於死刑囚犯的長期監禁,以及不知何時到來的死刑,常會構成精神上的折磨;有些犯人可能導致精神方面的疾病,此被稱為「死囚現象」(death row phenomenon)。
正因為如此,雖《禁止酷刑公約》規定,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但死刑過程中所產生的疼痛或痛苦卻也違反了該款規定;原因在於,死刑並非人權法下合適的刑罰──這也是為何絕大多數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因為這能最有效地降低受刑者的痛苦,維護他作為人的尊嚴。可以說是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
然而,在美國巴克萊夫案中,大法官葛蘇奇以「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作為前提,要求受刑人自行舉證遭受質疑的執行方式會帶來嚴重的疼痛,且要自行提出替代方案,並自行證明該方案的使用相比之下會減輕疼痛的風險,同時該方案還要易於實施。
如此刻薄的條件,對等待受刑的人而言,無疑緣木求魚,這又如何能保障受刑人的尊嚴和權利呢?提出不同意見的 Thomas 大法官 就指出,美國第八修正案不是一個靜態的禁令,相反地,它所禁止的「殘酷和異常的刑罰」,應該隨著時代的認知而改變。
另外,在認知到刑罰手段,可能會造成受刑人肉體或精神上的劇烈疼痛或痛苦後,國家公職人員在適用法律、實施刑罰時就容易產生刑罰外目的,藉由一些合法外衣包裝下的「違法」手段,來達成特定目的,包括逼供、收賄、迫害他人等,其所產生侵害人權,滋生腐敗等問題,不僅與刑罰目的不符,更與司法正義背道而馳。
換句話說,一旦形成「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無痛苦死亡」的判例,就難以避免以後公職人員在行刑時,藉由「讓死囚極度痛苦」的權力來謀求其他非法利益,滿足自己的慾望!
死刑,可以因國家的法律而合法存在,卻也因如《禁止酷刑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而成為違法的存在。美國已簽署並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約》,禁止酷刑又是國際共識。然而,當巴克萊夫的判決結果一出爐,當大法官葛蘇奇說出「憲法沒有保證死囚可在無痛苦下死亡」,不但否認了美國過去廣泛判決先例中刑罰的發展要隨著「社會體面的演化標準」(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與時俱進,還合法化了國家實施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
這真的是踏向正義的一步嗎?
圖/Shutterstock
結論:反觀台灣,如何在人權上取得進步?
反觀台灣,台灣執行死刑的方法,是依《監獄行刑法》第 90 條,但實務上都是以槍斃的方式進行,而槍斃本身伴隨著就是極度的精神恐懼,不只是對受刑人而言,就連對施刑者亦是如此(註二)。因而,我們不只是要關注死刑的存廢問題,在死刑尚未廢除前,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應當廣受關注,有利於台灣人權的進步。
死刑問題不單純是一個技術性法律問題。這是一種報應刑制度和蓄意的非人道處罰,故意給罪犯及其家人造身心痛苦,可被用來殺害無辜的人及給其家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必須認真思考罪犯、受害者和及其家人固有的人的尊嚴,以及人類社會的尊嚴和道德權威。
在台灣尚未廢死前,保障受刑人和施刑者的尊嚴仍是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台灣的國內法雖未禁止死刑,但不可混淆的是,保護人權的目的在於保護所有人類的人性尊嚴,如果保護人權的目的不在於此,那人權和其他的法律權利又有何區別呢。且日後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一旦通過,國家在執行死刑時,則更需要注意是否會造成受刑者肉體和精神上極度的痛苦。
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給國家一個侵害人權的合法理由!
註一:法官原文是:The Eighth Amendment does not guarantee a prisoner a painless death – something that, of course, isn’t guaranteed to many people, including most victims of capital crimes.
註二:《監獄行刑法》第90條,應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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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70年來首次 美國處決女死囚
死刑
謀殺
時間:2021-01-13 16:23新聞引據:採訪、法新社、路透社撰稿編輯:黃啟霖
美國司法部在13日對聯邦死刑犯中的唯一女性麗莎‧蒙哥馬利執行了死刑。(圖:維基百科)
在美國最高法院去除最後障礙後,美國司法部在今天(13日)對聯邦死刑犯中的唯一女性麗莎‧蒙哥馬利(Lisa Montgomery)執行了死刑。這是自從1953年,也就是將近70年來,美國政府首度對女囚執行死刑。
司法部表示,蒙哥馬利已在美東時間13日凌晨1時31分(台灣時間今天下午2時31分),在印地安納州特雷霍特監獄(Terre Haute),被以注射戊巴比妥(pentobarbital)的方式執行死刑。
司法部指出,這次行刑是依據聯邦陪審團的一致建議,由美國密蘇里州西區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Missouri)執行。
儘管蒙哥馬利的心智狀態受到質疑,蒙哥馬利的律師在上星期要求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從寬處理,指稱她幼年遭繼父及其友人一再虐待、強暴,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改判無期徒;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在行刑前幾個小時作出執行死刑的裁決,清除了這項障礙。
蒙哥馬利,今年52歲,她在2004年12月,因為綁架、勒死懷孕8個月的23歲女子史帝內特(Bobbie Jo Stinnett),再用菜刀從死者子宮挖出女嬰,當作是她自己的小孩,在2007年被以謀殺罪判處死刑,生還的嬰兒則被歸還給生父。
這是美國司法部在川普政府任期最後一週排定執行的三起死刑之一,另外兩起死刑最少暫時預定在14和15日,以便讓他們自COVID-19復原。
美國聯邦執行死刑已經暫停了17年,自從1963年以來,只有3名死囚遭到聯邦政府處決。
直到川普任內,才在去年7月恢復執行死刑,並在去年中執行了10次死刑,也是自1896年以來,首度在一年中出現執行死刑人數突破兩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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