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猴做同志!雄猴同性性行為竟比與母猴普遍 甚至有助繁衍後代
 科學家發現恆河猴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比與異性還高。(圖擷自《自然生態與進化》期刊)
猴猴做同志!雄猴同性性行為竟比與母猴普遍 甚至有助繁衍後代 - 蒐奇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pSvmhU
 2023/07/12 13:3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在波多黎各的一個小島上,有1700多隻恆河猴在那生活,當地稱為猴島,科學家在那建立了一個研究基地,研究這裡的猴群發展演化情況,結果竟發現,雄性猴子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竟高於雄猴與雌猴之間的性行為,更令科學家訝異的是,與同性之間發生更多性行為的雄猴往往會生育更多的後代。
 《自然生態與進化》(Nature Ecology & Evolution)期刊上刊登一篇研究,在波多黎各的一個小島上,有一座猴島,那裏有1700多隻恆河猴在那生活,科學家在這裡建立了一個研究基地,將所有的猴子身上進行了標記,進行長時間的研究,結果他們意外發現雄猴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竟高於雄猴與雌猴,同性間性行為比例高達72%,比與異性的46%還高。
 研究人員通常認為同性性行為會降低動物的繁殖能力,但在分析中,他們意外發現這種行為提高了繁殖成功率,深入研究後發現,雄性猴子之間的性行為,有助於他們結成聯盟,也就是說當它們通過性行為來聯繫在一起時,牠們會一起與其他沒有參與的個體發生戰鬥。因此,當這種比例越來越上升後,在群體中佔據優勢,從而會接觸到更多的雌性個體,最終生下更多的後代。
 科學家認為,人類與恆河猴有一個共同的祖先,也許在遙遠的古代,同性戀行為可能在人類身上進化而來,其作用也可能像目前在恒河猴身上看到的那樣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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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新社羅馬21日電) 天主教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於今天在羅馬電影節(Rome Film Festival)上首映的紀錄片中,捍衛同性戀者應受「民事結合」(civil union)合法保護。教宗在導演葉夫根尼阿菲涅夫斯基(Evgeny Afineevsky)執導的紀錄片「佛蘭契斯柯」(Francesco,暫譯)裡表示:「同志有權組成家庭。他們是上帝的子民,有權建立家庭。」「我們需要制定民事結合的法律。如此一來,他們就能受到法律保護。我支持這一點。」不過教宗在就任前始終對同性婚姻表達反對立場,表示婚姻應該僅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梵蒂岡專家魯卡(Vania de Luca)向義大利廣播電視公司(Rainews)說:「教宗繼位初期便對同性戀者表達尊重,也一向反對外界歧視同性戀者。今天有別以往的是,他以教宗身分捍衛(同性戀)民事結合法。」教宗首度表態挺同性伴侶:有權建立家庭 https://bit.ly/2Hszi2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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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教宗是要完全改變天主教的教導,但他展示了天主教對同性戀信徒的肯定,這正是羅馬教廷多年來都沒有做的事情。」
一名曾受神職人員性侵的男子與教宗方濟各(Pope Francis)會面,當他提起自己的性取向時,教宗表示,同性戀沒有問題
Juan Carlos Cruz曾遭一名智利神父性侵,有人利用他的性取向指他是造謠者。他在兩星期前與教宗方濟各見面,Cruz提出自己是同性戀者。
教宗回應:「Juan Carlos,你是同性戀根本不成問題,天主讓你如此而衪是愛你的。我也不在乎,教宗愛你。你必須快樂的做回自己。」
天主教對於同性戀的態度傾向保守,但教宗方濟各的態度明顯較為開放,他於2013年曾對記者說:「假如一位同性戀者在追尋天主,我有什麼資格去評斷他呢?你不應該歧視或邊緣化這些人。
梵蒂岡發言人不評論Cruz的言論。倫敦天主教刊物The Tablet駐梵蒂岡記者Christopher Lamb表示,教宗的說話反映其對同性戀者的態度由「我有什麼資格評斷」,變成「天主是愛你的」,「我不認為教宗要完全改變天主教的教導,但他展示了天主教對同性戀信徒的肯定,這正是羅馬教廷多年來都沒有做的事情。」
性侵Juan Carlos Cruz的卡拉廸馬(Fernando Karadima),現在已87歲,於1980至1990年間性侵兒童。他雖然沒有面對刑事審判,但於2011年被梵蒂岡確認性侵兒童,被判處終身「懺悔和祈禱」,且不能再染指任何文書工作
智利天主教早前被指隱瞞神父性侵,34名智利主教上星期集體向教宗方濟各提出辭職,暫時未知方濟各是否會接納。
Cruz表示,方濟各就性侵事件向他致歉:「我覺得這次會面不僅僅是表面工夫或公關技巧,他很真誠地與我對話,這令我很感動。」教宗:同性戀者沒有問題,是天主讓你如此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2rZl6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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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_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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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去面對這些有需要的人們之前,我們必須要先知道神怎麼看這件事情,否則我們就沒有幫助他們的基準。但是如果我要去接觸同志朋友,以下這些話,是我不會跟他們說的。 所以請不要拿這些經文去定罪我們的朋友們,我的重點是想要幫助你了解《聖經》怎麼說關於這件事情。
文:刷卡爸爸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一):功能失調的上一代家庭,才會產生身分混淆的下一代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二):為什麼你應該視《聖經》為最高絕對標準
我很誠實的說,我很掙扎的要發這系列文章,前後也反覆的刪減,斟酌我應該要怎麼說。因為我知道我可能會因此失去一些我真的很在乎的朋友。我也試著能夠理性並且和緩的方式來表達我個人的立場,希望能夠被理解。
這讓我想到《聖經》上的一句話,在〈箴言〉27:6說: 「朋友加的傷痕出於忠誠,仇敵連連親嘴卻是多餘。」 在我繼續寫下去之前,希望朋友們能夠明白,如果你感覺不舒服,這是出於我對你的忠誠。
而你有完全的自由選擇你要不要接受我的想法,這並不影響我們之間的關係。
好,我要開始了。
我想要讓基督徒知道的是:「神學」和「牧養、諮商的方式」是完全兩碼子事。意思是,身為一個基督徒,我們內心當中知道《聖經》的價值觀;但是當我們牧養和諮商(接觸人們)的時候,可能會用完全不同的方式,來讓我們所接觸的人明白這個價值觀。所以有時候我們並不適合直接說出來,而且也不是很多人能夠直接的明白神學。
但是要注意的是,另一方面,也不能用我們牧養和諮商的方式來定義我們的神學。所以現在我想要講的是神學的觀點,而不是告訴你,我們應該這樣接觸人群。所以想要討論的朋友,歡迎私訊我,就《聖經》的觀點來進行討論,但是不要在我的板上筆戰,也不要彼此回文,讓我自己來回就好囉。
以下節錄自上課錄音檔及筆記,講師: RICH SCHMIDT (Bethel 教會聖經老師)
在我們去面對這些有需要的人們之前,我們必須要先知道神怎麼看這件事情,否則我們就沒有幫助他們的基準。但是如果我要去接觸同志朋友,以下這些話,是我不會跟他們說的。 所以請不要拿這些經文去定罪我們的朋友們,我的重點是想要幫助你了解《聖經》怎麼說關於這件事情。
我可以明白不管你是支持或是反對同性婚姻,只要你是基督徒,你都應該要對「人」充滿熱情,因為我們都知道很多人的生命中都有痛苦和傷害。所以接下來我要問的問題是:《聖經》怎麼看待同性戀,應該是說同性的性行為? 不要認為我們知道了這些事情,就知道我們要怎麼樣和我們的朋友們互動,不,我們不知道。
我們仍然需要回到聖靈面前禱告說:請祢給我智慧,讓我知道怎麼幫助我在這議題上掙扎的朋友。
我的一些resources 大部分是來自下列三個方面: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Robert Gagnon
《God and the gay christian》-Matthew Vines (認為聖經支持同性的結合)
《Can you be gay and Christian》-Michael Brown
好,然後我們要來看《聖經》。 (這是我上課筆記,是從《聖經》老師的課程教導內容來分享,加上自己研經的結果,大家不一定要全盤接受。但是建議有興趣或是有其他想法的人,不要只是看網路上你看到的《聖經》教導,可以自己去買本《聖經》深入的研讀,建立自己的想法及思辨能力。)
幾個關於神滅絕種族的故事
第一個故事:
〈創世記〉9:20-27 這裡說到挪亞和三個兒子閃、含、雅弗的故事,含看見父親赤身露體,並且得意的向哥哥們炫耀這件事情;哥哥尊榮父親,拿外衣去給他蓋上。並且背著臉不看挪亞。挪亞醒來後知道了這件事,就咒詛含,也咒詛了他的孩子迦南。然後祝福了兩個哥哥。
我們從經文上面看到兩個部分:
最小的兒子含看見爸爸的裸體
含和他的兒子迦南被咒詛
我們都知道含這樣做不對,沒有尊重他的父親。但是不可否認的,我們可能也都會覺得,就因為看到爸爸的裸體就要被咒詛,而且連迦南都衰到,是不是有點太超過了。感覺上這個懲罰與他所做的事並不相符合。 所以很明顯的是有些事情並沒有提到。
另外,在〈利未記〉18:6-18、20:17,我們很明顯的看到,希伯來文講到have sexual relationship 是用「露下體」或者是「看見下體」這個詞 (uncovered the nakedness )。 而含對挪亞所做的事情就是這樣,他見了父親的裸體。
我們不知道實際發生了什麼事,因為《聖經》並沒有記載,有人說是他性侵了挪亞,也有人說可能是 masturbate (手淫)他的父親 。但是從挪亞非常生氣的咒詛了迦南,而且從他詛咒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事情並非只是見到爸爸的裸體這麼單純。而且也有一種說法是迦南也參與在其中,所以才咒詛他。
因為我們從小也都會無意間見到爸爸媽媽沒穿衣服的樣子阿,可是爸爸媽媽不會這麼生氣吧? 那為什麼含想要這樣做呢?合理的推斷是,因為含是家中最小的兒子,而當他對爸爸作出這個行為的時候,他可以將爸爸的地位變得比他更低,他可以成為家中最高的地位(族長)。
這也是為什麼含做了這件事情之後,要告訴他的哥哥們。因為他大可以選擇沉默,讓這件事情過去,可是他卻大動作的希望哥哥們都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他希望自己可以成為地位最高的人。而挪亞之後對迦南的咒詛,是他要成為家中地位最低的僕人。
這個事件裡面包含了很多複雜的問題,有強暴、同性性行為、權勢的議題。如果以上說法成立的話,這是《聖經》當中第一次出現同性性行為的地方。
然後值得關注的事情是,〈創世紀〉我們大家都知道是摩西寫的,是什麼時候寫的呢?是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要進到應許之地的時候寫的。應許之地住的人是誰?就是迦南的後代,迦南人。 而〈申命記〉當中,神告訴以色列人,要滅絕迦南人,因為他們所行的事情是惡的。
而摩西記載當時含所做的事情,正是要告訴以色列人,因為當年這件事所以迦南受到咒詛,而當時的迦南人有許多邪惡的風俗,這也是大家所熟知的。所以鼓勵他們不需要害怕,要滅絕所有的迦南人。
►我是基督徒,我愛耶穌,希望學習且跟從祂對迦南婦人所行的事
第二個故事
〈創世記〉19 索多瑪和蛾摩拉
故事不再詳述,但裡面包含非常多的議題,有輪姦、強暴、同性性行為、權勢(透過強暴的行為證明自己在社會階級的較高層次)。很多支持同性結合的牧師,會說這個故事其實是上帝不喜悅強暴這件事情。
但事實上,我們不能避開同性性行為不談,因為這也是其中一部份。
當兩位天使去羅德家中作客的時候,城裡的男人告訴羅德說,把這兩個客人交給我們,讓我們跟他們發生關係。神之所以要毀滅索多瑪和蛾摩拉,不只是因為這個單一事件。而是從這個單一事件當中顯示出,在這城中已經非常的敗壞,他們有很多的同性、異性的性行為及雜交,性道德十分敗壞淪喪。
你可以從羅得願意交出自己的兩個處女女兒任憑他們而得知,他們的道德標準和我們的標準是非常不一樣的。
有一件有趣的事情。 在〈以西結書〉16:49裡面有解釋為什麼神把索多瑪和蛾摩拉給滅絕了。
V.49看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 V.50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
很多支持的學者會解讀說,索多瑪之所以被滅絕是因為他們不接待困苦和窮乏之人,他們是壞鄰居,所以神從天上降下烈火毀滅這城(?)不覺得太嚴重嗎?
因為他們都省略了第50節,沒有去解釋,而這就沒有辦法說服我。
但是「可憎之事」(detestable) 留給我們極大的線索,讓我們去明白到底為什麼這座城被毀滅。 可憎之事指的是什麼? 我們先回到〈利未記〉18:22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detestable)的。 〈利未記〉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detestable),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這裡看起來已經非常明顯的說到神對於同性性行為的看法。
可是有些人會問:
這是〈舊約〉的律法,請問在現今還適用嗎?
很多〈舊約〉說不能做的事情,我們現在都在做啊,例如像是吃豬肉。
《聖經》中的同性性行為總是與偶像崇拜或是強暴有關,跟我們現在的不一樣,所以應該不適用。
《聖經》中的文化背景是父權制度,限制同性性行為是為了鞏固此制度,因此現今不適用,我們已經男女平等了。
好問題,所以我們應該要來了解〈舊約〉說的是什麼,再來看看〈新約〉怎麼說〈舊約〉的這些規定。的確在〈舊約〉當中有以些律法現在已經不適用了,我給你們一些例子。〈舊約〉說不可以穿兩種不同布料做成的衣服,也不能用兩種不同的種子種在田裡,但現在我們都沒有在遵循。
那我們就要回到〈利未記〉18章來看, 18章6-18節講的基本上都是亂倫,講到不可以和我們的親戚發生性行為。 V.19講到的是在經期中的女生,不可以跟她有性行為 V.20講到禁止姦淫和通姦 V.21不可以獻兒童為祭,偶像崇拜 V.22禁止同性性行為 V.23禁止人獸交 以上這幾項,我想大家應該都會有共識覺得,大部分的確是不太好的事情。
然而某些人會在解經的時候添加質疑,試圖分化神的話語。我用21節舉例,因為通常他們會用類似的方式去解釋第22節。 例如他們會問:V.21說不可以獻兒女給摩洛,那獻給巴力可以嗎?其他的神可以嗎?《聖經》上只說摩洛不可以獻祭,那其他的神應該沒問題。另外是幾歲的孩子才算兒童呢?如果是12歲以上可以獻祭嗎?
你聽到了你會覺得:這什麼鬼啊?這節經文很明顯的就是在說「不要將你的孩子獻給偶像。」
但是很多人在看第22節的時候會問許多問題而模糊焦點。 《聖經》上沒有任何一處是贊同偶像崇拜的,你找不到任何一節《聖經》說某種的偶像崇拜是可以被容許的。同樣的,《聖經》也一致性的不贊同immorality(不道德的事物),你沒有辦法在《聖經》的任何一處找到某種形式的不道德是可以被接受的。
《聖經》中清楚說明,性就是要發生在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其他形式的性都不能被接受,也不是選項。
我們再看〈利未記〉20章,這裡提到的是,針對18章裡面犯罪所帶來相對應的懲罰。
V.10 通姦、姦淫:兩個人都要治死
V.11-12亂倫:兩個人都要治死
V.13 同性性行為: 兩個人都要治死
V.15-16 人獸交:人與獸都要治死
V.17 與自己有血緣的親姊妹亂倫:從民中剪除
V.18 經期行房:從民中剪除
但是吃豬肉的結果是,必須要用水洗淨身體和衣服,到晚上就潔淨了。
這結果跟要把兩人都治死很不一樣吧⋯⋯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吃豬肉和犯以上的罪,是有不同嚴重性的。
但是在〈利未記〉18章這裡是大事,因為大家都死光光了,所以吃豬肉跟同性性行為並不能拿來相提並論
有一些支持的人也會說,在《聖經》當中很多同性性行為的發生,都是與偶像崇拜有關,而現在的同性結合跟偶像崇拜沒有關係,所以其實《聖經》在講的是禁止偶像崇拜,而不是同性的結合。 這是非常有趣的。
因為當我回去看〈利未記〉18章、20章 ,我發現在18:22那裡的原文希伯來字是zakar,意思是男性(male),20:13節那裡用的希伯來字是ish,意思是男人(man)。 也就是說這顯示了, 沒有年齡或狀態的問題、沒有提到是以色列人或是外邦人、沒有金錢或是妓女的暗示、這希伯來文原文的字跟偶像崇拜以及邪教、廟妓都沒有關係,從希伯來文的原文來看,很清楚的就是一個男人和另一個男人發生關係,是神禁止的。
這也無關乎剝削或是強暴,如果《聖經》上要暗示這個意思,可以用一個較年長的男人和小男孩的字,但是此處所使用的字就是男人。也沒有提到偶像崇拜,就是講男人。
也許有人會說,希伯來文並沒有這麼多字,他們總共也只有3-5000個字,所以可能講不清楚。
是這樣嗎?
〈申命記〉23:17-18的希伯來文字
qadeshah:女廟妓(和偶像崇拜有關)
qadesh:男廟妓(和偶像崇拜有關),中文聖經裡面使用「孌童」這個字
zana :一般妓女
最後一個字值得注意,kehlev:狗(dog),與男妓同義。
〈啟示錄〉22章講到,我們最終怎麼樣在神的國度裡,新天新地。
V.14講到洗淨自己衣服的人有福了,可能權柄能到生命樹那裡,也可從門進城。這是我想要的,我想要進到天國的門裡面。但是第15節講到城外,有那些犬類(dogs),就是那些行邪術的、淫亂的、殺人的、拜偶像的、並一切喜好說謊言編造虛謊的。 我以為這樣的人不在天堂裡耶,這些人怎麼靠近天堂的?
在《聖經》最後的五節怎麼會提到這個。所以我們要來談另一些有趣的事情。 我們要回到〈利未記〉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可憎的:destastable/Abomination,希伯來文字:To-e-vah
To-e-vah 如果我要從這個字在〈利未記〉當中被使用的地方來定義它,其實在別處的使用方式也是雷同的,它有下列含意:
一種性行為,對上帝來說是可憎的
一種性行為會使人被判處死刑或與上帝的百姓隔絕(從民中剪除)
一種性行為,如果沒有受到懲罰,會使得國家因著神的憤怒而遭到驅逐或毀滅
請問迦南人發生什麼事?他們整個種族都被殲滅。 你必須要明白,一個猶太讀者,當他讀到To-e-vah直接有的反應,就是會知道這是一件不好的事,所以《聖經》翻譯成可憎的事。
而在〈利未記〉18章最後面《聖經》做了一個總結,就是前面提到的這些亂倫、人獸交、獻兒女等都是To-e-vah。但是,前面只有一節經文《聖經》的形容和它總結一樣使用To-e-vah這個字,就是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To-e-vah。
如果真的對這個主題有興趣,可以讀Robert Gagnon寫的《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這本書。
作者研究利未人的律法,還有祭司的制度,他有許多觀點跟一般基督徒不太一樣。但他的研究指出,〈利未記〉中唯一禁止的事,以及和To-e-vah(可憎的事)聯結的只有:同性之間的性行為。雖然中文翻譯中,你會看到很多事情都是翻成可憎的。
然後回到〈以西結書〉16:50這裡來看:
V.50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這裡的可憎的事原文是什麼?
就是to-e-vah。
一個猶太人他們讀了便會知道索多瑪做了什麼事情,因此神從天上降下火來。 到這裡,我想〈舊約〉對於同性結合的觀點我們已經很清楚明白,當時的猶太人也沒有什麼好反駁的。當時大家都承認性,必須要在結婚的夫妻之間發生。所以我們要來看〈新約〉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三):《舊約聖經》怎麼看待同性的性行為?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2QOrW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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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基督徒你回過頭去看你自己以前所做的事情真的是糟糕透了? 我們要停止把同性結合看的比其他的我們所做的事情更嚴重,同性結合和你我所犯過所有的罪都是一樣的, 我們將我們的全人帶到十架前,而十架的信息就是,我們跟耶穌說:我在這裡。
文:刷卡爸爸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一):功能失調的上一代家庭,才會產生身分混淆的下一代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二):為什麼你應該視《聖經》為最高絕對標準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三):《舊約聖經》怎麼看待同性的性行為?
在看〈新約〉之前有一個背景前提是大家需要了解的。
〈新約〉和〈舊約〉之間的時期稱為兩約之間,也稱為沉默時期。
在這個時期的猶太文化中,也一致的認為同性的結合是不好的,西元一世紀的作家Josephus並非是基督徒,他是位猶太歷史學家,晚年也研究《聖經》,從他的著作裡面提出當時猶太人的思想認為:
律法只承認順應自然的性交,因為同性結合並不能繁衍後代
同性結合違反自然男與女的生理構造
Robert Gagnon查考非常多當時的猶太典籍,和研究當時的文化背景,並沒有得到任何的線索是證明當時的猶太文化背景是支持同性結合的,並且認可性是要發生在一男一女的婚姻中。
現在我們要進到〈新約〉,我們要看耶穌說了什麼。
有些人會說,耶穌從來沒提過這件事情是不可以的。是,祂並沒有直接提到這件事情是好是壞。但是,別忘了當時的文化背景,同性之間的結合是不被接受的。
耶穌挑戰了猶太律法中的一些事情,但是祂並沒有特別說明關於同性結合,是因為當時的文化背景就是反對同性結合的。而很顯然的耶穌也同意,因為如果祂反對此觀念,祂應該會說出來。
在〈創世紀〉1:27、2:24都清楚談到,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耶穌在講道時,也都是以此說法來講(〈馬太福音〉19)。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在耶穌的服事當中,祂其實將很多〈舊約〉的律法標準提高了。還記得〈舊約〉的律法是不可以姦淫,但是耶穌說當你看見一個女人心裡起了淫念這就是犯姦淫。 祂並沒有降低標準,反而提高了。 論離婚、休妻也是這樣。
你可以想像耶穌在當時,是個害羞的人,然後也不敢面質當時的猶太宗教領袖錯誤的教導,可以嗎?絕對不是,耶穌面對教導錯誤的宗教領袖完全沒在客氣的!
但是對於反對同性結合的文化,祂什麼也沒說。為什麼?極有可能的是祂也十分認同。如果你要說耶穌是支持同性結合的,那你怎麼說祂如何看待人獸交?獻兒女為祭給偶像又如何呢?耶穌也沒有說這些事情啊,代表這些事情都是可以接受的,是這樣嗎?
當時並沒有人拿同性的結合去挑戰耶穌,但是有沒有發生?我相信有,沒有人拿戀童癖去挑戰祂,但是有沒有,我相信也有。沒有人挑戰的原因極有可能是因為這是當時大家都認為是錯誤的事情。
所以如果有人說耶穌所在的文化背景是對同性結合非常開放的,這是錯誤的。 接下來我們要來看新約如何看舊約,是confirm(確定)? 還是correct(糾正)?
在〈舊約〉的安息日,是指星期五的日落直到星期六的日落,但是保羅說,你喜歡星期六,但我喜歡星期日,不管要在哪一天敬拜神都可以。所以我們要完全照著〈舊約〉的安息日來走嗎?不需要。因為〈新約〉改良了這件事。
所以到底〈新約〉在同性結合的議題上是認可、改良、調整還是糾正舊約呢?
我們來看〈羅馬書〉1:22-23 這前面保羅提到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沒有人例外,不管是猶太人、希臘人,所有人。這些人只要看見神的創造,就知道這個世界不是憑空形成,而是有個創造主,但是他們不願意相信這個世界有個比自己更大的存在。
我們被造是為了來敬拜神,但是當我們拒絕敬拜神,我們就會轉向任何形式的偶像。這是23節這裡說,他們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
V.24所以神「任憑」 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
等等,這跟〈舊約〉不一樣阿,〈舊約〉裡面如果有偶像崇拜或道德敗壞,會帶來毀滅的耶!我想要告訴你的是,在〈新約〉裡面,如果要說一個人遠離神得到最大的懲罰是,神說:如果你想要過沒有我在你生命的生活,那就去吧。 
就好像在教小孩時候,你告訴她十遍那東西很燙,不要去摸,但如果她執意要摸,你可能會說:好吧,你那你摸吧。
V.26-27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我們知道當時的偶像崇拜已經很多,當神離開我們的生命,因為我們轉離祂,不再相信祂是神;而當我們轉離神的最直接的反應就是活在(immorality)不道德裡。但是在這裡保羅特別拿同性的結合來舉例,當我們拒絕神之後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我們活在不道德裡。
我想這裡也是唯一的一節在〈新約〉的經文,不只提到男男的結合,也提到女女的結合是不合神心意的。
而保羅在這裡的說法是:女人把順性(natural)的用處,變為逆性(unnatural)的用處。這跟當時的猶太文化,認為性應該是順應自然的結合,是完全符合的,保羅在使用的是當時的人可以理解的語言來跟他們對話。
當然,支持同性結合的人可能會質疑:何謂自然?他們會列出一張清單指出,不自然的事情可能有哪些,而這些事情不包括我們今日的同性結合。
但是我想要說的是,unnatural 代表的是任何形式的同性結合,因為這是當時猶太人的文化背景正在說的事情。
就算我們不看剛剛〈利未記〉怎麼說的,我們單單來想什麼是「自然」。我們無可否認的是,男人與女人在生理的構造上是可以配合的,這是明顯可知的「自然」。只有男人跟女人的結合才可以產生下一代,這是「自然」也是「正常」,這也是當時猶太人的想法,沒有例外。
最後,〈羅馬書〉1:28-31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或作:被神所憎惡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
這是一串很長的清單,簡單來說,保羅指出,當人遠離神的時候就會轉向偶像崇拜(不一定是某種信仰),而最直接的結果就是有不道德的生命,然後在不道德的清單中,他特別又舉了同性的結合為例。說明這一切的後果都是因為我們拒絕神。
有些人,甚至是基督徒會試圖去解釋 V.27所說的報應是什麼,英文是 penalty等於:刑罰。有些人會說:這個報應指的就是疾病、審判,但是我覺得不是這樣,我也沒有要解釋到那裏。我認為神前面已經說「任憑」人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就是報應。
因為從神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會降低你自己的身分(degrading yourself),和神所創造的你不一樣,這就是報應的本身。
V.32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我看到這節經文想起〈利未記〉20章所說,同性結合的結果是治死雙方。所以當保羅在寫這段經文的時候,他是基於〈舊約〉對於同性結合的律法在寫的。
我將《聖經》上看待偶像崇拜和同性結合的觀點做了下列比較,這也是我認為為什麼保羅要在〈羅馬書〉第一章用同性結合來指出偶像崇拜的不正確
偶像崇拜 vs. 同性結合
與神之間(垂直關係)vs. 與人之間(水平關係)
無視神創造的證據 vs. 無視自然的本質
心靈層面 vs. 身體層面
人的決定 vs. 神的「任憑」
用偶像交換真神 vs. 用同性交換異性
不榮耀神 vs. 羞辱自己
愚昧行為 vs. 降低身分的行為
接著我知道有人會說,Rich,你在說什麼?〈羅馬書〉這裡講到的,是跟偶像崇拜有關的同性結合,並不是我們今天談的同性「戀」,我們現在在講的是同性之間愛與委身的結合。保羅在當時所想的,跟現在我們所想的是不一樣的。
有些人試圖要表達的是,在《聖經》的時代並沒有像我們現在這麼資訊發達,以至於可以了解很多的事情,《聖經》的時代並不知道什麼叫做「性傾向」。
我們認為我們知道,某些人是這種性傾向,某些人是另外一種性傾向。《聖經》沒有解釋這一切是因為聖經的時代背景,他們沒有這種知識。也有很多人說,我天生就是這樣,我沒有辦法控制,為什麼你要試著改變我?這是神創造我的樣子阿。
但如果我們說:這是神創造我的樣子。那我們就必須同意在當時,神明白性傾向是什麼,因為這是祂創造的,祂放在我們裡面的。
但是《聖經》並沒有談到性傾向,這位比我們自己更認識我們的神,未曾提到這件事情。
為什麼?因為這是一個新的想法,是一個人造的想法。
而《聖經》唯一認同且重複提到的性只有一種,就是必須發生在一男一女彼此委身的婚姻裡面。OK,〈舊約〉的族長時代的確有一夫多妻,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現在我們是活在〈新約〉的時代,〈新約〉很明確的說明就是一夫一妻,耶穌也這麼說。
我知道有人認為自己天生就是這樣,我能夠明白,但請你試著理解,這過程當中還有非常非常多的問題是要去解決的,例如原生家庭的破碎、情感上的傷害,不是這麼簡單的結論:我天生就是。
而基督徒,我們必須要有熱情、要去理解,但是在這之前,我們必須確認我們明白神怎麼說的。
Michael Brown博士,在他的著作中,列出了六個不同但是都支持同志結合的來源,這六項來源都一致認定「新約聖經」是反對同性結合的。事實上很多同志都明白,《聖經》是不支持同性結合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被貼標籤的原因)。
而另外一個人叫做Louis Crompton,他是早期教會內部開始支持同性結合的先驅,他在大學當中教了一門課叫做:在教會內提倡同性結合。這是他所說的: 「在保羅的時代,從歷史資料上面,我們無法找到任何同性結合能在某種形式上被接納的可能;不論是保羅,或是同一時期的猶太筆者都一樣。而『同性結合可能因著彼此深刻的相愛、互相委身和忠誠而被接納、救贖』的想法,不管是對保羅、猶太人或是當時的基督徒都極有可能是一種外來的想法。」
這是支持同性結合的人說的,他們也認同《聖經》這麼說。
接著我們要看〈格林多前書〉6:9-10,這裡怎麼說?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這節經文的討論是在兩個字的意義上。
第一個字是arsenokoitai(親男色的),第二個字是malakoi(作孌童的), arsen 指的是男性(male),koitai (koites))指的是床。
所以這個字arsenokoitai代表一個男人,帶一個男人上床。
有趣的事情來了,有的時候〈舊約〉提到的事情不一定和〈新約〉的講法一樣,因為新舊約是用不同的語言寫成的。所以有時候當我們要從〈舊約〉(希伯來文)看到〈新約〉(希臘文)可能不明白他在說什麼。
而在主前300年有個《聖經》譯本叫做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 (LXX) ),他們把〈舊約〉希伯來文的《聖經》翻譯成希臘文。而當你在讀〈新約聖經〉,發現使徒引用了某段〈舊約〉的經文,然後你在《聖經》的最下面會看到一個註腳,然後你因此而查考〈舊約〉的時候,有時候你會覺得:他們是不是引用錯誤了啊?
但是在這裡,作者引用的是希臘文版本,這對我來說很有趣,因為我可以去查考這個字的在新舊約當中的關聯性是什麼,而這就是我發現的。
在〈利未記〉18:22、20:13,也就是《聖經》當中最明顯反對同性結合的經文,猜猜看這兩節經文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聖經》中所使用的字是哪個字?就是arsenokoitai。
所以保羅使用了這個字,並且強烈地指出,同性的結合是不可被接受的。我提出這一點是因為,我們在講的是〈新約〉在這個議題上怎麼看舊約,是更改、糾正還是認可了〈舊約〉的概念。而在這個議題上,新約是認可〈舊約〉的。
第二個字,malakoi等於soft one or effeminate male。
很多人會討論soft one是什麼意思,可能是比較不男性化的男人,但是我們必須回到《聖經》的文本去看,這樣的人無法承受神的國,你真的認為比較不男性化的男人會沒有辦法承受神的國嗎?當然不,所以這講到的必定是一個行為,事實上,在這裡列舉的每一個都是一項行為。
所以malakoi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我們按照〈舊約〉中文的意思看,孌童指的是男的廟妓,與偶像崇拜有關。但是在這裡它的意思是,一個男人在性行為的時候,變成女人的角色。
所以保羅在〈哥林多前書〉講的是,不管男人在同性結合裡扮演的是男性的角色或是女性的角色,這都不屬於神的國。
他沒有講年齡、狀態、金錢的交換、邪教的崇拜,他就是單純的說同性的結合是不行的。希臘文有很多的單字,有形容妓女、廟妓、男的廟妓,但是保羅沒有使用這些字。
我想我解釋到這邊,大家已經很清楚了。
最後,在下一節,保羅說: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嘿,大家有注意到差別嗎?在〈舊約〉裡做這樣事的人是要治死的,但是保羅在〈新約〉說的是,我們可以藉著相信耶穌所領受的救恩,可以洗淨、成聖、稱義。
有多少基督徒你回過頭去看你自己以前所做的事情真的是糟糕透了? 我們要停止把同性結合看的比其他的我們所做的事情更嚴重,同性結合和你我所犯過所有的罪都是一樣的, 我們將我們的全人帶到十架前,而十架的信息就是,我們跟耶穌說:我在這裡。
我們有傷害、有痛苦、有謊言,祢可以改變這一切嗎?
祂說:我可以。
祢能潔淨這一切嗎?可以的!
問題是什麼,問題是我們常常覺得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比耶穌大,而且我們認為他們不可能改變。
我不知道任何的技巧,我也不懂怎麼樣說話,可是我知道耶穌可以翻轉這所有一切。祂就改變了我的問題,祂就翻轉了我的人生!
當我們對神說:主!改變我的生命,代表我們願意將所有一切降服在祂的腳前。祢可以跟神說:主,這個身分價值是我一直以為那就是我的身分,但是我現在交給祢,來幫助我,告訴我我是誰。
好,《聖經》解釋到此為止,我打了一個禮拜,手好痠,但是我覺得這非常有必要讓身邊的基督徒都明白。就算你不認同我,也請你看在我打字打了快一個禮拜的份上同情我。
問題來了,明白真理之後呢?我們不可能直接這樣告訴他們阿。這是我下一篇要講的,我下一篇想要講的是,身為基督徒我的自我檢討,歡迎同志朋友點閱,這篇⋯⋯我的同志朋友可以不用理我沒關係。
但我這篇的重點是,請基督徒回去讀好《聖經》,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在那邊亂發表你支持的意見,你知道你正在支持什麼嗎?不要隨隨便便拿《聖經》說神愛世人,就說支持,愛是什麼?確定的是,我們都渴望讓身邊的同志朋友感受到愛和支持,所以請看我下一篇。
也請回去閱讀〈哥林多前書〉13:4-8,聖經怎麼定義愛?我這邊直接貼給你看。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做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你的真理是什麼?
是你自己還是神的話語?
好啦,我沒有生氣,但希望說支持的基督徒回去想一想,如果你知道《聖經》上是這麼說,你還要支持的話,你真的是愛他們嗎?你明明知道他們可以有更豐盛的生命,卻不告訴他們怎麼到達,這樣真的是愛嗎?
大家晚安,請一定要看我的下一篇,不要讓我在這裡就黑掉。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四):《新約聖經》在同性結合議題上認可《舊約》嗎?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6qNKj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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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了解有屬靈爭戰這回事,但堅固的對象是基督徒,傳達指令的對象是基督徒,而不是強迫叫非基督徒背起我們轉化的責任好像大家突然就成聖了。
文:刷卡爸爸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一):功能失調的上一代家庭,才會產生身分混淆的下一代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二):為什麼你應該視《聖經》為最高絕對標準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三):《舊約聖經》怎麼看待同性的性行為?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四):《新約聖經》在同性結合議題上認可《舊約》嗎?
在結束了一個禮拜特會之後的星期天下午,本來想要把腦袋好好的放空,什麼也不去想,什麼也不去管。但是想到人生就是要不停的戰鬥,我就閒不下來,所以只好花一點時間,把我的最後一篇打完。
如果你有看我前面的文章,你就會知道我個人的想法是如何。再次強調是我「個人」,我無法代表所有基督徒。所以我不懂某長老教會的牧師為何在公聽會上說代表所有基督徒哈哈哈哈,至少他說的並不是我的心聲。然後我對話的族群是:基督徒、基督徒、基督徒,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在這裡也幫大家複習一下,喚醒大家的記憶。然後再次強調,我很玻璃心,請不要在我的版上筆戰,你如果不開心就回自己的版上罵,我這邊只開放理性的討論。
另外,可能有人覺得我這樣做就是在造成族群的分裂,但是我只是想表達我認為是對的事情,也希望能夠有更多基督徒真實的面對《聖經》的教導,而不是要拿這些經文定罪任何人,因為我自己也不是完美的。我也沒有要改變任何人,我只是單純說出在這件事情上我的看法,也鼓勵更多跟我擁有相同看法的人可以勇敢的發聲,因為這不是一個我們基督徒可以保持沉默的議題,希望這一點是能被理解的。
我不是很怕被貼標籤,因為貼我標籤的人都不認識我。我很喜歡今天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一段話: 我可能真的仍不夠靈巧吧!我,還是希望簡單陳明:「我是基督徒,所以基於《聖經》教導,我無法贊成同性婚姻」。做為個人,我100%支持相愛的兩人就能共組家庭,但我是基督徒,基督的主權高於我的個人經驗,即便有那麼多我不明白的事情,在當代神學與考證沒有進一步決定性顯著事實的前提下,我無法支持。而我更不想在反對的同時,刻意隱藏自己基督徒的身份。
我非常以我身為基督徒為傲,而且我非常以《聖經》的真理為傲。大家可以不認同我、覺得我可笑、迂腐、無法溝通。但是不用試著改變我的想法,除非你從《聖經》當中提出有邏輯的證據告訴我,同性結合是合乎《聖經》的,那我會跟你一起走上街頭,爭取你的幸福。在這之前,請不要改變我,也不要開始無謂的筆戰和謾罵,就如同我也不會想要改變你的想法,我也不會罵你一樣。為什麼這個社會不能做到:我不認同你,但我可以跟你做朋友呢?實在不解阿?
好的,複習一下。
第一篇我講到我在學校上課的筆記,其中定義了何謂同性戀,同性戀並不是指同性之間的相愛,事實上我覺得這中文翻得並不好,英文當中,homosexuality 就是清楚的講到同性性慾、性方面的事情。英文是same sexual attraction,不只是想要發生關係,也包含親吻、擁抱、愛撫等動作。
另外我發現網路上有很多的翻譯其實非常的混淆,當然我認為是有心人士的解釋啦。例如我在查「雞姦」(Pederasty)一詞的時候,竟然看到維基百科的翻譯是:少年愛——非常中性的名詞。解釋如下:
少年愛(英語: Pederasty, Paederasty; 希臘語: Paiderastia)指成年男子和少年間的男色關係。通常少年為肛交的被動方,年紀約莫在12歲到17歲之間。在古希臘,少年愛是受到社會認可的習俗。在這種習俗裡,成年男子為「愛者」(erastês, lover),向青春期男孩求愛,設法讓這位男孩成為「愛人」(erômenos, beloved)。儘管此習俗通常涉及到性接觸,但該關係主要服務於引導男孩成為公民的品德教育。
我直接翻了個白眼,當然維基百科上面也說明這項資料的中立性有爭議啦。
直接上英文劍橋辭典查,裡面的解釋是這樣的:a man who has illegal sex with a young boy 、sex offenders。(性犯罪者)
少年愛這個詞完全沒有把違反他人意願這部分翻出來啊(仰天)。
好的,我只是剛好想到講一下。
有網路上好心的朋友提出反駁,論述如下: Paderasty這個字的起源是希臘少年愛的意思,那是他們的文化的一部分,希臘人並不覺得這是需要批評的,事實上在許多文學作品中是被稱頌的。後來在基督教社會中,同性行為被認定是負面、病態、罪惡,才變成雞姦這個詞。劍橋辭典說是性犯罪,應該是指性侵男童這樣的罪行。而少年愛和性侵男童是兩個截然相反的概念。
但是我想這個錯誤的引用,和我本身要表達的想法並沒有關鍵性的連結與衝突,因為就算在古希臘時代是值得稱許的行為,我們身為基督徒,還是要回到《聖經》的文本來看,到底什麼是值得稱許的行為。
另外,我老姊針對此番討論給了非常好的建議,希望正在讀這篇文章的朋友們,也可以試著明白我的立場。
老姊說:
我只想就邏輯(Logic)和文本脈絡(context)寫寫我的想法。 這篇我自己的碎碎念,重點不是來告訴大家同婚同性戀是罪,也不是來勸其他基督徒一定要出來做甚麼。就是說說我的觀察。大家不必太激動,吃個包子喝個茶就過了。我要謙卑謙卑再謙卑,我不過就是個小老百姓希望大家都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
當然我不是學哲學,也不是學文學,就只是我過去在傳播學和系統理論跟諮商學所學的做一個批判性思考。(順便支持我妹的勇氣)
我覺得不管少年愛在希臘時期是被頌讚與否,又或是雞姦這個詞是如何被負面化,又或者是中性,最主要的問題是基督徒和支持同性戀的言論是站在兩個不同的典範(paradigm)來陳述一件事情(給妳滿滿的大~平~台!)。
用白話一點講,大家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不同的平台上,來自於不同小宇宙,所以其實我滿同意基督徒其實是在自己的小宇宙裡 (但不代表非基督徒就沒有自己的小宇宙啊),但典範只是我們解釋思想哲學的ㄧ個理論,不是絕對的東西。我想說的是,典範(paradigm)並非真理 。
就像樓上有位大大說不管是誰,大家都是找對自己有利的文本脈絡來闡述論點。我們當然可以用後現代主義,甚或是pseudo modernism來解釋少年愛、同性戀、雞姦有什麼不同文本含意,是不是罪?道德倫理可不可以接受等。因為在後現代主義的架構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闡釋真理(說「事實」(truth)可能比較輕鬆一點),或者越來越多人相信絕對真理是不存在的,唯有本人參與的經驗存在。我想我們大多同意這就是為什麼現今這個世代的人認同隨著文化、時空、人群演變,有些字或行為或思考本來是負面的,然後又變成中性或正向的或衍生成其他意義。
但基督徒們站的是一個有絕對真理 (Truth)的平台上(基督徒們不要看我,請看神怎麼說真理,《聖經》是神所默示的)。是的永遠都是是,不是的不會變成是Yes。
某種程度來說,這是兩個無法相容的典範。 所以第一點我想提問的是:有沒有絕對真理(Is there a Truth/ultimate Truth)這件事? 
如果我站在「沒有絕對真理」的邏輯來思考,那我就要具備一個批判的精神:我為什麼要相信現在的潮流以後不會改變?(事實上同性戀的接受度在歷史上改變了很多次;還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制度都改變過。在這個典範中,雖然現在是兩人成家,並不代表這種情況是不會流動的。當然這只是個例子,是連續我妹PO文的主題) 
如果站在「沒有絕對真理」的邏輯來思考,那我會覺得應該每個人也要有問:為什麼基督徒所信仰的「真理」就是迂腐或不合邏輯的反思能力?(因為如果沒有絕對真理,就代表沒有甚麼事是不會改變的,沒有人有資格說別人的真理不是真理)
我們也許活在一個後現代主義的邏輯思考模式中,但不代表沒有一個絕對真理(這個絕對真理可能包含的更廣,但不代表說「我(基督徒)說的才是對的」)。這個絕對真理是耶穌基督,如果有人想知道基督徒的絕對真理是甚麼,拜託不要劈頭就罵,請整本《聖經》後看完以後找間好教會進去再大家一起討論。
對於同意有絕對真理存在的人,我們的責任是找出來這個絕對真理代表的概念是甚麼,不是跟著歷史軌跡走,不是跟著普世價值走,也不是跟著我們自己的同情心或同理心走(請自己問聖靈和耶穌,我自認為我不是牧師也不是教師,沒辦法說什麼)。
我覺得我現在看到的是,很多人在闡述自己意見的時候,用的是後現代主義的邏輯。但是接受批評的時候,又用了有絕對真理的邏輯架構。基督徒是這樣,非基督徒也是這樣。演變到現在只要不接受同志就是恐同,只要不接受神就是從魔鬼來的。
其次說說溝通和建立關係:兩個不同的平台在溝通的時候,首要目的不是在說服別人加入自己的ㄧ方,而是我們要先找到共通的語言然後達成共識或目標,建立關係和傾聽是首要任務。
我在診間看病的時候,如果我的病人相信她是聽到神的聲音(再次謙卑謙卑再謙卑,這是我的個人生活經驗,我沒有在罵任何人是病人),但是這個聲音一直叫她去死,我絕對不會一直想要說服她說這其實是幻聽,她有精神病,她要吃藥。
我會跟她說有聲音一直叫她死真的好可怕,要不要試試看吃藥可不可以改善他的睡眠和緊張的情緒。要不然只會鬼打牆。
今天上課才上到,牧師教師教導的目的是啟發大家,不是讓大家都變成一樣的人和頭腦。我們啟發人,聖靈會做安為勸勉和使人知罪的工作。
但這一切還是要建立於房角石上,就是有絕對真理的根基裡。
現今社會敵對的力量實在是太多,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真理,也覺得其他人要接受自己的真理才是重視他這個人或這個人的identity身分。沒有人可以在要一直努力說服別人的環境下找到真正的平安和深入的對話。
第三個碎碎念是,基督徒愛不愛人和支不支持同婚其實我覺得在邏輯上也是兩回事。 基督徒支不支持同婚,支不支持墮胎,甚至最終到相不相信有神是一個在相信有絕對真理下所表達的信仰結構。所謂絕對真理就是我們相信有一個神所代表的、不會改變的系統。在這個有絕對真理的前提下,當然強調的就不會是個人的自由。就像是現今大多數的人使用的是後現代主義的邏輯思考前提(個人有個人的真理),大家就有權利做我想做的事。
但是愛不愛人,是一個關係陳述和行為表現。即使是我和我的家人站在不同的邏輯典範,我還是可以愛他。即使我的朋友和我思考邏輯不同,我還是可以尊重他發言的權利。不管是在有絕對真理的前提下,或是後現代主義的架構中,每個人都有發言的權利,非基督徒有,基督徒也有。
當然,不是每個基督徒都知道如何愛人,就像不是每個爸爸媽媽都是稱職的好爸媽,不是每個夫妻、同性伴侶都會白頭偕老。我們都只是人而已。如果大眾真的打從心裡的相信每一個基督徒應該都不離婚或都是聖人,然後以這麼高的標準來要求這一群人,那其實這代表什麼?
是否在某一個程度上大眾的心裡其實期待一個絕對真理,而這個真理是會帶所有人進到更好的世界?如果大家在批評基督徒時是以一個「你也沒做多好還敢來說我們」的心態,在某種程度上這個態度又何嘗不是用定罪和論斷同樣是有缺陷的人類來躲避良心的譴責?(這也適用於小到抽菸喝酒賭博的壞習慣)
只要是人都希望被接納和被愛,因為想要被愛和愛人是我們與生俱來的能力。但愛是什麼?愛不是一昧成全,也不是打著道德或法律的旗號強迫別人成聖。就像耶穌不同意被捉姦在床的女人做的事,但他同樣不同意那些群眾要拿石頭打死她的行為(即使那是合乎當時的法律)。但如果大家細讀這個故事,我們就知道耶穌真的很愛當時在場的每一個人。只是我感嘆沒有人有耶穌的智慧去處理這樣的事情,讓所有人一瞬間同時了解真理和被愛的感覺。
我要強調的是在關係裡面,人都不是完美的,所以在教會演進的過程當中,很多人或族群受到傷害。這是基督徒絕對要檢討的事。這個故事不是現在才有,新舊約裡面都有講到。就連門徒一開始也沒有意識到耶穌跟他們講的是一個不同的典範和文化。耶穌就是在這樣的衝擊當中被釘了十字架。但因為我們所相信的絕對真理,在一段關係中基督徒要負的責任本來就應該較多。所以我也很不贊成某些基督徒言論裡的一些詛咒或拿《聖經》亂定罪別人。
《聖經》是讓我們自己知罪的。新舊約裡所寫的書信,除了極少數寫給外邦人,多數都是寫給以色列和眾教會,是寫給信徒而非非信徒的。我們要知道我們之前就是虧欠了神的榮耀(起碼是台灣的基督徒),所以是被遮起台下的光。我們了解有屬靈爭戰這回事,但堅固的對象是基督徒,傳達指令的對象是基督徒,而不是強迫叫非基督徒背起我們轉化的責任好像大家突然就成聖了。
甚麼是真理的福音鞋,就是gospel of peace,是帶來平安的好消息! 我也相信,神掌權做王是必然的事,也許我太傻太天真,但是真的不用什麼罪都要讓我們哀哭切齒好嗎?
先寫到這,要筆戰的就免了,我想我妹可以代我回答所有大家的問題,然後我要躲到後現代的邏輯典範中!
回到主題,這是以一個基督徒的立場來看待這個議題。既然是一種試探,那就像我們擁有的其他試探一樣,我們要做的就是逃避它,而不是擁抱這個試探。其他的我不再贅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點閱第一篇文章。
第二篇文章我比較是針對基督徒寫的。我認為基督徒在表達自己立場之前,必須要先明白《聖經》怎麼說。不只是針對修法一事,事實上,針對我們的生活大小事都是如此。我們都必須要明白神怎麼看這件事情,然後再來求問神,我們該怎麼做。
但是說實在的,我已經非常厭倦且感到有點憤怒,當我看見某些基督徒應該為了真理而站立、堅定自己的立場之時,卻以神愛世人之名高聲說他們支持同性婚姻,好吧,我覺得他們並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我的白眼都要翻到屁眼去了。
在這裡我想要花點時間讓我的同志朋友們了解我的想法,我覺得我並沒有權利限制誰能不能結婚,每個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可以為自己做決定,當然也必須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也不是說我不支持同性婚姻就代表我認為「你們不配、不能、不夠資格得到幸福」。
事實上正好相反,正是因為我知道我的神是一位好神,祂愛世界上的每一個人,我知道祂為每一個人所預備的豐盛生命,是可以多麼的美好,而且我也知道神多麼渴望每個人都能進到這樣祝福裡面,而同性婚姻不是這個解答。所以我沒有辦法降低我的標準說:那朋友們,你們拿次好的就好了,那個最豐盛的生命就不用理他了。
我也很想要祝福你們,我也很想要透過我的同意,讓你們覺得是被認同的。但是對不起,我沒有辦法這樣做。因為我知道神要給你們更豐盛的生命,容許我這麼說,是同性婚姻沒有辦法做到的。
但是但是,你有完全的自由決定你的人生,就像我有自由表達我的想法一樣,我仍然會祝福你的選擇,為你禱告;我只是要你知道,有的時候,愛,是反對。
到底真正的愛是什麼?
真正的愛不一定會同意每一件我所做的事情;我無法想像如果我老媽從小到大,她都開心的同意我做的所有決定的話,我的人生現在會變成怎樣?
我記得我國中的時候,都在談戀愛,沒有在讀書。但是因為我看二姊國中談戀愛被抓包,隔天我老媽一聲不響的就幫她辦了轉學,二話不說帶她到新的學校報到。我當時心想:我如果談戀愛的話,絕對不能被我媽抓包。
所以國中三年我都在跟我老媽進行諜對諜的遊戲,她會半夜走進來翻我書包,但是有二姊的前車之鑑,我早就把情書什麼的都收好了,還要留下考100分的英文考卷。
我仍然記得國三那一年,有一天晚上10點多,當時的男朋友喝醉了倒在路邊,不讓我回家,可是我媽媽已經在同學家門口接我了。她不停的打電話給我,然後我不敢接起來,就這樣她等我等到12點,可以想像她有多著急,因為全世界都找不到我。
當我好不容易坐上她的車,她超級生氣地對我又打又捏,然後說:你知道我有多著急嗎?你到底跑去哪裡了?你是不是交男朋友了?
當下我還是非常淡定的說在同學家讀書,只是沒聽到電話鈴聲而已,畢竟戲要演足,不能功虧一簣啊!不過,那是我看我媽唯一一次對我最生氣的樣子。
我心裡非常知道她超級反對我交男朋友,但當時我不能明白為什麼,只覺得不被理解,還把她在我手機的暱稱改成「囉嗦老太婆」。還故意要給她看我的手機,我就是要讓她知道她有多討厭。
一直到好幾年之後,我才真正明白,事實上她比誰都希望我得到幸福。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媽是最給我自由的人,所以大家不要誤會我媽是個專制的母親。事實上,我從來沒有看過身邊哪個朋友的教育跟我家一樣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我媽有很多的乾女兒、乾兒子。
但即使是在這麼自由的家庭,我媽也並非同意我的所有決定和想法。而且我很慶幸她沒有這麼做。
故事說完了,我想說的是,我當然不可能像你媽媽一樣的愛你,但是可能我的心態就像是這樣吧!並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是為了你的好處而反對。當然,一定會有人覺得我自以為,可是這真的就是我的想法啊。
我覺得現在同志朋友和基督徒會變成現在這樣分裂,一方面當然跟政治的操弄脫不了關係,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們不再信任對方了。我們的對話也不是站在一個願意互相理解的前提上來傾聽。
然後可能我們也很害怕。我們都害怕我們一直以來所堅信的價值觀是錯的,想透過立法來確保這件事。但是我現在想通了,《聖經》上說天地要廢去,神的話卻不能廢去。法律也是人訂的,有的時候,我想要拿基本人權來說,同性婚姻它現在就還不是基本人權,為何要一直提人權這件事?但想一想,有一天基本人權宣言也是有可能會被更改的。
那麼到時候我應該要相信什麼呢?還好我認為我知道答案。(這只是我個人的murmur)
Абраз_%22Сашэсце_Святога_Духа%22
Photo Credit: Хомелка @CC BY-SA 3.0
所以回到我的主題,基督徒到底欠同志朋友什麼?
當我寫完第二篇,做完所有的研經、資料的考查,我並沒有因為我得到這些真理而感到開心或驕傲,也為曾經拿這些經文去定罪別人的基督徒感到羞愧。
我不是唸法律系的,我不懂法條;不是搞教育的,不知道怎麼設計課綱;我知道的真的很少,影響力也不向那些政治人物或教授一樣大!我感謝主在這樣的時刻還是為台灣安排了許多屬神的專業人士。
我的內心當中只有一種深深的難過,就是我超級希望我的朋友們都知道神為他們的生命預備了超棒的計畫,可是我卻沒有能力彰顯神的真實在他們的生命中。
沒有任何一個疾病是耶穌不能醫治的;也沒有任何一個問題是耶穌不能解決的;沒有任何一個破碎的心靈是耶穌無法恢復的。
問題是,我身為一個基督徒,我的生命能不能活出神在我裡面應該要有的大能、美好和充滿愛的生命,然後讓我身邊的朋友能夠經歷祂,進而知道祂是真實的?
上街頭的人們,我們有多少人的家庭是幸福健康的?
很多人怪媒體都不公正的報導遊行的人數,但是我們有多少人在職場上的表現是卓越的?有多少人立志在媒體界、政治界、教育界、商業界帶下神的國度?(如果你有的話請繼續加油!你一定可以做得到!)
有多少人的生命是讓人羨慕的?
當病人來到我們面前時,我們能不能像耶穌一樣,把每一個人都醫好?
我們擁有全世界最棒的父親,最大能的神,祂是奇妙策士、全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所有的權柄都給了祂,而祂給了我們,我們擁有一切的資源,我們有這麼好的信息,這麼好的產品,為什麼別人不要,還覺得反感?肯定是推銷員出了問題。
我們不只欠同志朋友,也欠世界一個與神相遇的機會。
聽起來很像是在唱高調,
但這原本就是我們應該活出的生命。
當我發現原來我不能做什麼,只有耶穌是唯一的解答時,我就開始感到非常雀躍,因為祂一定有辦法。我所需要做的就是更多的跟祂連結,在我所在之處發揮影響力。我不需要為未來恐懼,就算真的修法了,神的國度不會因此縮減,祂還是定意透過我去擴張祂的國度。
最後我想要邀請同志朋友們,可以對你周遭的基督徒發出這個挑戰,就是要你身邊的基督徒讓你經歷神的真實,不要只是說耶穌愛你而已。
我仍然記得在剛開始查經門訓時,我的牧師告訴我,基督徒的原意是「小基督」,是一群跟隨耶穌的人,因為當時這一群人的生命、談吐、行神蹟、生活的方式都跟耶穌基督一樣。這一群人不跟隨世界的潮流,不迎合其他人的想法,不懼怕人的眼光,不畏當時的羅馬政權,甚至也不以自己的性命為念,只渴望把神的國帶到這個地上。
這個世界需要真正的基督徒-真正用生命跟隨耶穌的一群人。
而我的禱告是,我想要成為這樣的人,帶著神的大能去愛在我生命中的每個人。
給基督徒的一封信(五):基督徒到底欠同志朋友什麼?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2s0W4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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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今所了解的同性戀,在猶太教與基督教的思想中不存在。「同性」(homosexuel)這個用語出現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第8到11節,事實上是個不正確的翻譯。本文帶讀者理解聖經世界裡如何看待同性戀。
文:派屈克・巴儂(Patrick Banon)
聖經世界中的同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從後方與其同性產生性行為,他成為兩人中的主導;
如果一個男人與一名聖妓產生性行為,不良的命運將遠離他;
如果一個男人跟他的侍者產生性行為,他將一整年被恐懼包圍;
如果一個男人跟一個出生在他家的奴隸發生性行為,
困苦的命運將降臨在他身上。[1]
性傾向是當代社會所發明的一種概念,在美索不達米亞、聖經、猶太教或基督教的想法中不存在。畢竟,我們可以回想「同性戀」這個用語,既不存在於《舊約》,也不存在於《新約》中。這個用語是19世紀末由一名奧地利醫生發明的,之後由其他的醫生、律師沿用;但也有作家沿用以指稱,只對同樣性別的個體產生性慾望的一種社會類別。
美索不達米亞、埃及、近東、希臘或羅馬文化中只區分被動的性行為與主動的性行為。這一種分別牽涉的就是,介於自由的男人與奴隸之間,性關係中角色的分配是主導者或是被動者。主導者進入對方,而被動者則接受對方進入。倫理上被譴責的是角色互換,也就是一名奴隸主動進入一個被動的自由男人體內。
「同性」關係因此不是同性者間的一種關係,而是一種一個人接受,另一個人付出的不對稱關係。首先要考慮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地位,有時候這會支配性行為。然而不會出現相反的狀況,除非是一項儀式性性行為:聖妓、貞潔儀式、去勢、性反轉與性啟蒙等等。
羅馬法律宣稱「婚姻成立是經由雙方同意,而非性結合。」(Nuptias non concubitus sed consensus facit),而一男一女間的婚姻,緊繫了兩個家庭的結合。因此這裡所涉及的,不是根據個人魅力所產生的個人決定,而是一種社會建構。希臘與羅馬的作家都對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多所評議。在《會飲篇》中,柏拉圖說明同性戀的情慾來源,並進一步指出所有人類都是成雙的,成雙的男人與成雙的女人在出生時被一分為二,每一個部分都在生命中找尋失去的另外一半。一半追求異性間的關係,另一半則天生不傾向異性婚姻與繁衍後代。
教父尼撒的貴格利(Grégoire de Nysse)在他的著作《人類的創造》一書中,保留了一種二元性向的神話,並想像人類原本是雌雄同體。男人——女人這種奴役關係是原罪所造成的結果,在他眼中,所有不具繁衍後代的性慾就是一種心靈腐敗。
根據荷馬的著作,英雄阿基里斯的骨灰被存放在一個金製的雙耳罐中,且跟他的「另一半」帕特羅克洛斯的骨灰混在一起 [2]。這種作法原本只保留給結婚的夫婦,或是同一個家族的成員。這種有著雙重靈魂的概念也存在於猶太人的想法中,但表現方式不同。靈魂原本是由女性與男性這兩個基本要素組成(因為聖經中的上帝,依照其形象創造人類,於是有了女性與男性),然後在人間出生時一分為二。這兩個元素不停地尋找對方以成為一體。因此這讓人認為,每個男人都有一個適合他的女人,且只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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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julie corsi@flickr CC BY 2.0
阿基里斯雕像
被譴責的是雞姦儀式,並非同性之間的愛情
我們現今所了解的同性戀,在猶太教與基督教的思想中不存在。「同性」(homosexuel)這個用語出現在《提摩太前書》第一章第8到11節,事實上是個不正確的翻譯。因為翻譯成同性的希臘原文是「arsenokoitai」,指的是「男妓」,很可能帶有多神教神廟中那些「聖妓」的意思。根據《申命記》第23章第18與19節:「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在這裡所譴責的並不是同性戀,而是為了神廟所進行的賣淫行為,因此譴責的是偶像崇拜。當然,我們之前已經提過,《利未記》第18章22節譴責:「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第20章13節更進一步指出:「……做此醜事的兩人,應一律處死……」不過這些文本,由於希臘文翻譯的關係而極為扭曲,之後的各種詮釋更加重了這種扭曲。
對於這種對同性戀諷刺性的看法,需要稍加說明。首先,「醜事」這個用詞伴隨著偶像崇拜之罪。對同性戀行為的譴責,最初是針對迦南宗教儀式中所進行的雞姦儀式,而猶太教以一種前所未有且明確的方式與該宗教斷絕關係。
至於對同性戀行為的禁止,並非只針對家人、氏族或部落。畢竟最重要的並非譴責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而是一個族群會因此失去重要且基本的延續後代的功能。所以要禁止的,首先是該受譴責的雞姦,因為那是浪費精液;就如同俄南(Onân)寧願將其精子噴到地上,也不願意讓他守寡的嫂嫂他瑪(Tamar)受孕的景象。這個不願意延續後代的行為讓他付出死亡的代價。(《創世紀》 38:6-10)男性手淫以及雞姦都將受到同樣嚴厲地譴責。我們要注意,雞姦在兩個女人間是不會發生的,女同性戀在《聖經》中並沒有被提及,卻是後來才添加的。
男人與女人間婚姻的神聖性,遵守著猶太教的想法。亦即建立異性戀與一夫一妻制,如同耶和華與他的「未婚妻」——以色列人民間的婚姻關係。《雅歌》第一章第15節、第四章第一節與第九節都對此做了說明:「我的愛卿,你多麼美麗!多麼美麗!你的雙眼有如鴿眼。(……)我的妹妹,我的新娘,你奪去了我的心。你回目一顧,奪去了我的心……」
在西元前第八世紀,先知何西阿(Osée)也表達了耶和華與其人民間的這種婚姻關係:「我要永遠聘娶你,以正義、公平、慈愛、憐憫聘娶你;以忠實聘娶你,使你認識我是上主。」(《何西阿》2:21)聖保羅在其《以弗所書》(Épître aux Éphésiens)中藉由比較耶穌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以及夫妻的關係,重新與這個婚姻關係的說法建立起連結。
這種精神性的婚姻之後,強加了一個觀念,就是婚姻是沒有肉體結合,除非是以生育為目的。所有只為了感官愉悅而產生的肉體結合變成了異端。聖金口若望(Jean Chrysostome)嚴厲地反對雞姦的感官愉悅,他認為那是不可原諒的,因為違反了性慾的基本功能:生育。(《羅馬書》)
西元三世紀初,特土良強力譴責這些「違反自然、變態且不虔誠的行為。[3]」西羅馬帝國皇帝格拉提安(Gratien)在「通姦是錯的」(Adulterii malum)這個教規中,將雞姦描述為原罪中最糟的一種罪;這個男人違反自然的行為是「想要使用其妻子的一個器官,但該器官並不是為此所用。」事實上「雞姦」這個用詞,指的是中世紀時所有不具生育目的的性行為,例如手淫或獸交。
湯瑪斯・阿奎那是少數不帶激情,且講求細節討論同性戀行為的教父之一。事實上,他是藉由女人低下的地位來探討男性的同性戀,他寫道:「除了生育之外,女人生來不是為了協助男人的,因為對於其他一切事物,任何一個其他男人都比女人有效率。[4]」然而他卻譴責同性戀行為,並認為那是一種自私的愉悅追求,因為不具生育的目的。
事實上,湯瑪斯・阿奎那認為男人間的性慾,就是那些異性戀男人只講求性愉悅所犯下的放蕩行為,違反了將「受孕」以及「多子多孫」這種義務加諸於人身上的神聖律法。同時他也同意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後者認為「濕潤的風促進女性的形成,而北方的強風則促進男性的形成。[5]」因此同性戀的慾望是女性元素失調的結果。在這裡也顯示出,所有與違背神聖律法的行為都是女人的錯。
同性戀與宮廷愛情
中世紀時,在強悍的騎士間,以及在修道院中的同性戀關係並不罕見。只要閱讀在約西元1051年由聖彼得・達米安所寫的《蛾摩拉之書》,就能發現同一性別間人們關係的細節。更不要忘了由雅克・福尼爾(Jacques Fournier)[6] 西元131年與1326年間的帕米耶主教(évêque de Pamiers)所提出,關於一名副執事被控進行了雞姦行為而被視為異端的訊息。
他描述在他年幼時,如何由一個當時較年長,且後來成為神父的男孩引導:「當時我跟他們住在這個房間裡,我跟阿諾・歐河厄爾(Arnaud Auréol)睡在同一張床上達六星期。我已經跟他睡在一起兩三個夜晚,而這天夜裡,他認為我已經睡著了,將我抱在他胸口,並把我放在他雙腿之間,而且將他的陰莖放在我雙腿中間,像是跟一個女人辦事一樣抽動,然後在我雙腿間射精。只要我跟他睡同一張床時,他幾乎每個夜裡都重複這個罪行。當時我還是孩子,這件事讓我不舒服,由於羞恥心,我不敢將這件事告訴任何人。當時我對於這種罪行沒有任何意願或慾望,因為我還沒有那樣的慾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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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Holly Hayes @ Flickr CC BY-NC 2.0
修道院中完全只有單身者,顯然是個很容易發生男人間肉體關係的地方。其內部的規定嘗試管理這樣的意圖,因此只有單人床,嚴厲的舍監以及整夜都開著的燈。修士間禁止有任何的身體接觸,除了禮儀中的「接吻禮」(baiser de paix)[8]。西元1120年時,納布盧斯會議(concile de Naplouse)判定所有主動犯下雞姦這個罪行的成人都將遭火刑。到了西元1179年,拉湯會議(concile de Latran),判定所有犯下違背自然的性行為,都將被逐出教會。
然而,直到西元13世紀,教會才開始猛力懲罰所有「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的男人。在這一世紀之前,沒有人認為相較於其他男女間不合乎規定的性關係,同性戀行為是更糟的罪。奧爾良法律學院下令,只要有第一次同性戀關係就要去勢,第二次再「犯錯」就除去陰莖,第三次就執行火刑。西元13世紀初,雷根斯堡的主教大阿爾伯特(Saint Albert le Grand),相較於他的導師湯瑪斯・阿奎那,更嚴厲地看待此事。他對同性戀表現出憎惡的看法,將這種行為描述成最可恨的惡習,這種地獄般的激情帶有令人作嘔的氣味,且無法控制其蔓延。
「我有什麼資格批評?」
教會對於同性戀過激的立場,是來自於其觀念中,認為婚姻純粹就是為了繁衍後代。根據當代天主教教會的教義,同性戀行為「沒有真正的情感與性的互補性」。現今的教會仍然對這個主題抱持二元論的態度,在社會與文化接受的態度與神學詮釋間擺盪。
西元1975年12月29日,羅馬教廷信理部在「關於性倫理一些問題的聲明」當中強調,教會嘗試理解同性戀情況的義務。但是在西元1986年10月1日,若望・保祿二世(le pape Jean- Paul II)批准了,由後來成為本篤16世的約瑟夫・拉辛格(Joseph Ratzinger)所寫的一封「給教會主教關於同性戀者牧靈的信」。對某些人來說,這是種退步;對其他人來說,則是神學上的澄清。
根據這封信的內容,若望・保祿二世在同性戀關係中看到了一種不和諧的例子「取代了造物主與其創造物間原有的和諧」,並說明「同性戀活動對於個人成就以及滿意度形成障礙,因為這與上帝創造的智慧相悖」。西元2013年7月,教宗方濟各(le pape François)與這個同性戀看法切割,並在一場記者會上表達:「倘若有一個同性戀,具有善意且追尋上帝,我有什麼資格批評這個人?」並提議要「在他們追尋的道路上,與複雜的生命中陪伴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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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ECDQ@flickr CC BY 2.0
教宗方濟各
一年之後,2014年10月,無視於「傳統主義者」施壓,主教會議特別大會關於家庭的綜論開啟了一扇門,對同性戀在天主教中的地位有了新的省思。根據教宗方濟各的說法,這涉及的是「透過一個真正的神性評斷」來讓這些想法成熟。倘若夫妻之愛是牢不可破的,男女間規範的婚姻將是唯一被完全接受的型態,而這些主教也承認「在某些情況中,相互支持,甚至是犧牲小我,都為伴侶的生命帶來極大的慰藉」,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並沒有達成共識。最後,天主教教會要求同性戀者要跟異性戀者一樣,回歸性慾的首要義務:繁衍後代;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就要選擇貞潔。
這並不是譴責同性戀
「你不可與男人同寢,如同與女人同寢一樣,這是醜惡行為。[9]」根據希伯來文的原文,逐字的意思是「跟一個雄性(zékher),你不像跟女人(isha)苟合那樣做。[10]」根據原本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的經文,與這段透過翻譯的說明,這句話實際上指的是讓男人放棄其獸性(而非其男性)的禁令,因此能夠跟一個女人同居(而非跟男性)。
「zékher」這個字指的是雄性,應該跟指示雌性的字「nequevah」一起使用;此外,後者這個字翻譯時用的是十分原始的用語「有洞的」。不過「isha」確實是用來指稱女人,這個字表達的是女性元素,而「Ish」則在耶和華創造女人時指稱的是男性元素(《創世紀》2:23)顯然,禁止像跟女人那樣跟一個男人苟合,意味著禁止以肛交方式進行的性行為,這是一種一個男人支配另一個男人,也是一個男人支配另一個女人的關係(相反的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
首先,這裡指的是男人與女人間一種非動物性的性關係,服從依照神的形象所創造的一種新人類的神聖要求,也就是女性和男性。如果涉及的確實是譴責兩個男人間的愛情關係,《摩西五經》顯然應該很清晰明確地如此表達。十誡中沒有任何針對這個情況的譴責,除了以這種情況發生被禁止的通姦外。
將索多瑪被摧毀詮釋為對同性戀關係的譴責(《創世紀》19),顯然是在西元前三世紀左右開始成形,那是由於猶太與希臘兩種文化的對抗。很可能希臘人習於表現裸體、且有成人與孩童間的性關係,加上褻瀆了性慾,進而引發了對聖經的詮釋;因為聖經傳統上認為尼尼微(Ninive)[11]、埃及或是巴比倫的偶像崇拜儀式與索多瑪有關,甚至因而認為希臘與羅馬文化對近東的文化與社會模式造成威脅。
《上帝創造性・慾》:聖經對同性戀行為的禁止,並非譴責兩個男人間的愛情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6xi4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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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達260頁的「愛的喜悅」公告中,方濟各呼籲天主教要包容離婚和同性戀,但未有提出修改婚姻指引。
教宗方濟各呼籲,天主教會要對現代家庭採取更寬容態度,不要把離婚或同性戀人士拒諸教會門外。不過,他並沒有提出修改現行的指引。
在長達260頁的「愛的喜悅」(Joy of Love,拉丁文Amoris Laetitia)公告中,方濟各勾勒出期望天主教會對現代家庭的態度,嘗試在呼籲包容離婚和同性戀,與維護天主教反墮胎立場之間取得平衡。
關於同性戀,他提到:「每個人不論其性取向,都應該受尊重和顧及他/她的感受。要小心避免有任何歧視,尤其是敵對或暴力行為。」("every person, regardless of sexual orientation, ought to be respected in his or her dignity and treated with consideration, while ‘every sign of unjust discrimination’ is to be carefully avoided, particularly any form of aggression and violence.")
然而,他並沒有提出修改天主教的指引:「不能簡單地視同性結合等同婚姻關係」,但同性結合的家庭,「仍然應該獲得教會、教友的尊重,得到神職人員的指導和幫助,好讓同性戀人士得以在其生命奉行上帝的旨意。」
至於離婚與再婚問題,方濟各同樣沒有提出修改現行指引,但他重申,離婚教友仍是教會的成員,不可以歧視或排斥他們。
他又強調,「作為一個牧者,不能單純以為道德法律就是足夠,……然後就如擲石頭般把道德法律應用於所有人。」「任何人都不應該受永久責罰,這不是福音的邏輯!我說的不只是離婚和再婚的人,而是每一個人。
波士頓大學道德神學教授James Bretzke神父表示,雖然方濟各沒有提出更改教廷指引,但他的寬鬆態度是很明顯的,「他沒有直接打開大門,但起碼他讓你看到鎖匙放在地氊下。」
教宗:天主教應包容同性戀、離婚或再婚人士 未改「婚姻指引」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35wkx58


幾個中南部立委面對鋪天蓋地的反同婚文宣攻擊,都在政見發表會及造勢晚會上回應,再三向地方選民強調同婚專法並未影響原本的婚姻制度,也不會「絕子絕孫」。
2020總統及立委選舉這週六登場,隨著時間越近,選舉造勢跟宣傳也越來越多。不過,卻有多個地區出現「阮想欲抱孫」等布條,企聲稱曾在去年對同婚專法投下贊成票的立委將讓台灣人民「絕子絕孫」等,呼籲民眾將票投給「愛家立委」,包括同志熱線、婚姻平權大平台等團體,今(7)日發表聯合聲明,譴責並呼籲選民抵制操弄恐懼及要拆散同志配偶的選舉伎倆,選舉當天一定要「票投友善」。
「反同婚」布條遍及全台,遭批立委拆除還被告「侵佔」
隨著選舉接近,有不少競選的文宣品、布條等,以「同婚」為主題,出現在全台灣各地,婚姻平權大平台就掌握到,包括雲林、高雄、屏東、台北市等地方,都有志工回報出現了許多反同婚的選舉宣傳,內容包括恐嚇民眾通過同婚專法的台灣將會「斷香火」、「絕子絕孫」等,呼籲大家不要投給「挺同婚」的立委。
網友林雨蒼就在臉書上收集遍及全台各地的反同婚布條和宣傳品的照片,並呼籲網友協助拍照蒐證。
駐美記者唐家捷今天也在臉書上貼出照片和影片,從中可以看到台北市大安區的中華婦女黨立委候選人孟藹倫直接透過宣傳車廣播「不要把孩子教成同性戀」、「罷免蔡英文」等口號。另外孟藹倫也印製不少文宣品挨家挨戶發送,呼籲該區選民抵制挺同婚的候選人。
高雄市港和國小教師劉育豪也在臉書上指出,有不少網友來信告訴他在高雄的大樹、旗山等區都有看到「絕子絕孫」的反同婚布條。對於布條上的論點,他認為同婚專法不會讓異性戀變成同性戀,想結婚的異性戀本來就會去結婚,至於能不能生出小孩讓長輩抱孫,跟同性戀無關。而且同性戀也可以生小孩。
他也強調,同婚專法並非「強推」而來,它是立法院遵循大法官釋憲解釋,所產出的人權法案,甚至可以說是跨黨派立委都支持的法案。
反同婚競選文宣「絕子絕孫」遍佈全台,同婚團體呼籲票投「友善立委」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bit.ly/2T23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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