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單+《台灣文化志》人類學者-伊能嘉矩+家族宗祠對子弟登科之鼓勵+ 中功名考生本人可入祀或本人+配偶,若中進士、舉人配偶、父母等直系血親三代 。宗祠平時設獎勵措施;育才公業、書田(學田),平時儀式吉祥話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http://tinyurl.com/y2odr5cz


祭祀公業一定是以「祭祀公業」為名嗎? http://bit.ly/2lRphBw
一、「祭祀公業」不一定是以「祭祀公業」為名。
二、「祭祀公業之稱謂,即一般的用詞,雖亦簡稱為『公業』,但為與『辦事公業』 或『育才公業』 區別,通常稱為『祭祀公業』,其他在台灣之各種文契上,尚有『祖公烝』、『互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 等用詞,在廣東籍之客家屬之間,尚有『嘗』、『公業』、或『祖嘗』之稱法」。由此可見,祭祀公業之名稱甚為不一,而清朝時代及民國初年,則以公產、塋田、業產為名,典故上亦有稱為「祀產」或「祭田」者。
三、台灣在日據時代查定土地業主權時,有以「祭祀公業」名義申報所有權者,有以死者名義申報所有權者,有其公號申報所有權者,頗為混亂。
四、若以「祭祀公業」名義申報,當然認定為公業,應無疑義,若以公號名義申報所有權者,依明治四十年控民字第四五九號判例略謂:苟非有反證,原則上應推定其土地係以供為其一家之祭祀而設定。準此,以公號名義申報所有權者,若無反證,則推定為「祭祀公業」。若以死者名義申報所有權者,依大正元年控民字第一五0 號及第一五一號判例略謂:不問有無管理人存在,並非當然認定其為公業,應視其實質如何,而判定為公業或私業。(參見台灣民事習慣調杏報告第七二四頁)。
五、祭祀公業之土地,其所有權人常見登記為「祭祀公業」,該「○○ ○ 」即為享祀人,該享祀人有特定祖先一人或數人者如開基祖,有不特定祖先者如列祖列宗,所以該「○○○」之名稱亦很不一致,有以享祀人之本名為名者,有以享祀人之公號為名者,有另取新名者,有以家號為名者,其名稱均係由設立人於設立時隨意訂定,法律或習慣並無一定之標準。http://bit.ly/2lRph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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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未申報土地 竟有751萬坪
2022/05/15 08:25
密碼台灣》祭祀公業未申報土地 竟有751萬坪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Pn6tCV
板橋林家花園古厝,是屬於祭祀公業林本源的產業。(資料照)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祭祀公業,又稱祭田,為臺灣相當特殊的社會團體,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清朝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時,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備辦及聚餐費用,其意義是使祖先有「血食」,後代子孫聚集「吃祖」,充分顯示當時台灣先民社會慎終追遠、尊祖敬宗優良傳統美德。
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部分指須有享祀人及派下子孫,物的要素指須有財產,大多數台灣的祭祀公業組合條件,都是土地與房屋,其產權名義以享祀者(即祖先姓名)為登記名義人,常態性的祭祀公業不動產登記,均冠以「祭祀公業 」以區隔一般私人(自然人)不動產,惟其在宗族性祭祀公業命名上,有以祖先姓名、家族公號、家號、組成房數、祖先偏名,如「祭祀公業林本源」、「祭祀公業周元榮」、「祭祀公業陳七房」等。
最有名的祭祀公業資產,就屬新北市板橋林家花園,位於板橋精華地段的整個三進大厝都是祭祀公業林本源的產業;2021年號稱全台最富有的祭祀公業周元榮祭祀公業,爆出子孫控告管理人盜賣祖產的案件,此祭祀公業的土地,包括台北市大安區等地的黃金地段土地,至少有160筆,市值上百億元,知名的「青田吉田」、「大安麗水」等豪宅基地,都是其名下原有土地。
根據內政部統計,2007年12月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完成清查並公告的祭祀公業共有1萬1462件,房屋為6萬4155棟,土地面積達9222公頃(2790萬坪)。尚未完成申報的有5765件,房屋數有2萬822棟 土地面積達2485公頃(751.7萬坪)。
台灣祭祀公業子孫繼承權通稱為派下權,所謂派下權是指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依據當時台灣民事習慣,係以男系繼承為主,無男系可繼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養子女或招贅婚所生男子,也有派下權,其認定依私權自理原則,由祭祀公業內部自行依規約或共同決議方式加以認定,政府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私權之認定。 但因為社會環境變異大,常衍生很多繼承糾紛,甚至引發黑道插手干預,在政府管理上相當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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