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往往在借錢或投資後對方未依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支付利息、紅利,本金也血本無歸的情況之下,透過本身做功課或詢問他人後發現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投資款曠日廢時,且需花費訴訟費,即思以刑逼民,也就是藉由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申告債務人涉嫌詐欺、背信、侵占等罪名,希望透過檢察官傳訊被告到案,冀圖在不用負擔訴訟費用的情況之下,以刑事責任逼迫被告還錢。
然而這樣的方式真能達到目的嗎?先就刑法第339條、第342條、第335條詐欺、背信、侵占等罪之構成要件來論,如果債務人一開始借款時或邀約投資時,就本身資力、借款用途、投資方案等重要之點並未詐騙債權人,債權人也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智識程度,自行評估債務人之經濟狀況、風險或者雙方情誼,甚至為了賺取利息或高額之投資分紅後,決定借款或投資,那麼這就單純屬於私經濟行為的範疇,沒有所謂詐術之實施,自然無法構成詐欺。
再者,債務人也並未受債權人委託為其處理任何事務,雙方單純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能光是一句毀信背諾,就能構成背信,且金錢是由債權人自行交付給債務人運用,交付後就已經是屬於債務人所有財物了,縱使屆清償期限或者投資分紅期間,經債權人請求而債務人未能給付本息或紅利,也不可能構成侵占。
很多債權人看到這裡或許已經開始感到忿忿不平,但是私經濟行為應該透過民法等私法去規範,並不是沒有救濟途徑,例如透過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一樣可能要回借款或投資款。
檢察官說法》欠債不還 「以刑逼民」有用嗎?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Xquq3L


讓單純金錢糾紛回歸民事訴訟解決,涉及刑事不法者才動用刑罰處理,不要誤信可以以刑逼民,浪費時間奔波於警局、地檢署,最後才發現不能達到原本設想的目的,卻已身心俱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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