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 清朝人這樣做
4955出版時間:2018/03/10 14:04      
清代特殊的3種田產買賣方式。賣厝阿明提供
每個時代的交易行為都有其特色,除了支付方式的差別外,買賣的定義也有落差,賣厝阿明向讀者分享清代特殊的3種田產買賣方式。
●絕賣:賣主與買方田地買賣契約成交後,契價兩清,戶不拖欠。且不可回贖,為無條件的永久買賣。
●典:賣主移轉土地占有的物上擔保,暫時把田產當作借貸擔保品,可以回贖。
●活賣:附買回條件的買,賣主日後可以贖回或加價,有債務擔保或抵押性質,僅移轉使用受益權,以30年為限,期限內若契約無絕賣字樣,可贖回;若未註明回贖則以絕產論。(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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