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券/一塊刻著漢字的石碑,該則石碑為買地券,相當於陰間的房產證,也就是宋代墓主在陰間的“地產證書”/土地買賣契約文書,喪葬禮俗中所用的“買地券”,實際上是中國古代以地契形式置於墓中的一類陪葬品。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qvdACv
磚契由長老手捧過淨油後,埋在正廳後牆地板下永久保存。「磚契」又名「陰陽契」向掌管土地的神祇稟告並購買地權的契約文書,其格式、內容和清代臺灣民 間通用的土地契約文書大致相同,上面記載著賣地契人、買主、土地來源、 面積和地界、地價、土地用途、中人以及不許侵占等語。通常「磚契」是埋 置於廟宇、宗祠或屋宅內,主要在於向「陰間」宣告「地主」已經過合法的 買賣程序,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任何陰間諸神、鬼都不許隨意侵犯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3aH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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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陰宅房產證——《楊紹買地莂》與《朱曼妻買地券》
2017-07-28 19:53 文物/ 曹魏
莂,是古代契約、合同,又稱買地券或冥契、幽契,是一種土地買賣契約文書,券文書寫或鐫刻於石、陶、鐵、鉛、木、磚等質材,多數埋於墓中,作為替死者購買陰宅、塚地的憑證。這種死者的虛擬空間所有權,目的是為避免在陰間受神鬼的侵擾,所列的土地四至、價值和證人均為虛構
浙江省博物館現在正在展出的《金石書畫》第二期裡,有一件私人藏家的東西,晉太康五年(284)刻的《楊紹買地莂》拓片真本。明萬曆年間出土於浙江會稽,三多(1871—1941,本姓鐘木依氏,漢姓張,蒙古全名三多戈,字六橋,隸蒙古正白旗,出生於浙江杭州,清朝在外蒙古的最後一屆官員之一)舊藏,寶熙(1871-1942,字瑞臣,號沉盦,室名獨醒庵。隸屬滿洲正藍旗,清朝宗室,清太祖努爾哈赤第十五子豫通親王多鐸九世孫,入民國後,任總統府顧問,後曾任偽滿州國內務處長等職)題首,後有羅振玉(1866-1940,中國現代農學的開拓者,中國近代考古學的奠基人)題跋。
曹魏、西晉時代,漢隸餘勢尚在,士人學習隸書一般是以漢末的《熹平石經》和曹魏的《三字石經》上標準的隸式為楷模。特別在洛陽一帶出土的書刻碑誌,筆法精整,墓主人都是上層社會的人物,可見此類隸書,是西晉隸書的正體、銘石書的主流。但是,與此同時,還有另外一類草率的隸書,筆體不同,拙趣十足,就比如這張《楊紹買地莂》,以陶為之,形似破竹,單刀刻劃的書跡草隸相雜,是非常接近筆寫的一種俗筆隸書。
此拓的真本流傳極罕,所見多為翻刻之本,比如浙博也有一件,上有沈慈護題名,應該是沈曾植(1850—1922,浙江嘉興人。字子培,號巽齋,別號乙盫,晚號寐叟,譽稱“中國大儒”,沈慈護是其養子)舊藏,沙孟海在旁邊有詳細考證此買地券的發現始末,指出它是一件瓦券。同出土的還有瓷杯、一件白瓷獅子,以及一些腐敗的銅器等。明代的徐渭在《青藤書屋文集卷四》中有詩題云“柳元轂以所得晉太康間塚中盃及瓦券來易餘手繪二首……”可見當時有人想用此出土物來交換徐渭的兩幅畫作。比對兩件拓本,一個是明顯陶瓦質感上的刻痕,另一個無論字形上的刻劃質感還是器物表面的信息量,都不完全。沈曾植本顯然是三多本的翻刻本。
到了東晉的出土銘刻遺跡,隸書依舊是大宗而且形態開始發生變化,出現了楷書墓誌。篆書偶有所見,特別是南渡之後的篆書衰微,但餘脈猶在,像韋昶(字文休,仲將兄康字元將,涼州刺史之玄孫,官至潁川太守,散騎常侍,善古文,大篆及草)用篆書題宮室榜額,他是南渡士人,所寫“大篆”與吳地的篆體不同。藏於浙江省博物館的還有一件買地券,是東晉早期(338)的《朱曼妻買地券》,民國年間出土於浙江平陽,此地當年是東吳的腹地,其書法與東吳的《天發神讖碑》略相似,應該是江南地區流行的篆書風格。
這張拓片是朱伯謙(中國古陶瓷學會名譽會長,南宋官窯、元代哥窯、宋元龍泉窯專家)送給朱家濟(1902-1969,字豫卿、余清,朱文鈞先生長子,畢業於北京大學,曾在南開中學、北平大學和故宮博物院任職,抗戰時隨古物南遷。1953年受聘為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委員兼研究組組長)的,後附方介堪(1901-1987 ,原名文渠,字溥如,後改名岩,字介堪,以字行,永嘉城區今溫州鹿城區人。篆刻家,曾任西泠印社副社長)的手稿四張,說明此拓片的來龍去脈。
在溫州平陽(今蒼南)雲巖鄉鯨頭村石岡下那一帶,山勢平緩,是鯨頭村有名的聚集風水的寶地,所以一直以來是村民們選擇百年後吉穴的理想之所。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村中一富戶在請工匠上山營造墓穴時意外挖出了一塊墓碑,當地名紳陳錫琛(字筱垞,蒼南宜山人,光緒二十八年創辦平陽縣學堂時,出任堂長,於宣統二年創辦江南高等小學堂。)以敏銳的觸覺感到此碑來歷不凡,主動上門向並不識貨的東家要來此碑。拿回家後他逐字細究,還做了幾份拓片,送給恩師平陽縣學訓導吳承志和瑞安大儒孫詒讓,以求識讀研究。此拓片開始被多人傳閱,有好事者輾轉多方找到陳錫琛以求過目或求贈拓片,令其深受其擾。為絕他人念頭,陳錫琛對外一律言稱挖墓穴的人害怕得罪死者,重新埋回墓裡去了。
網上有一篇作者為高啟新寫於去年的文章《橫陽國寶級文物:朱曼妻薛氏買地石券》,比較詳細地考證了此碑重現人間的過程以及地券的價值,特別提到了金石大家方介堪。1930年,方介堪在上海美專任教,學生中有來自平陽的學生陳德輝,是陳錫琛之孫。方介堪問起此券,陳德輝後以新拓相贈,方介堪始知該券仍在人間。
方介堪刻印於玉篆樓
1953年,走馬上任溫州市文管會副主任不久的方介堪專程赴平陽尋覓買地券原石。當時在平陽文化部門任職的蕭耘春陪同一道赴宜山尋訪,可惜初訪無功而返。1956年,回鄉的陳德輝竟在舊屋書齋地板下找到原石,並立即上報市文管會。聞悉的方先生再度來到宜山,組織購回,後收藏於溫州地區(市)文物管理委員會。1995年5月16日,地券經國家文物局的專家定為一級文物,現在收藏於溫州博物館。
縱30、橫17.2、厚8.5厘米
券文:“晉咸康四年二月壬子朔四日乙卯,吳故舍人立節都尉晉陵丹徒朱曼故妻薛,從天買地,從地買宅。東極甲乙,南極丙丁,西極庚辛,北極壬癸,中極戊己,上極天,下極泉,直錢二百萬,即日交畢。有志薛地,當詢天帝;有志薛宅,當詢土伯。任知者:東王公,西王聖母。如天帝律令。”
“由於此碑出土的年代為晉,晉初沿襲曹魏禁止立碑,當時通常的做法就是直接把相關文字記錄埋到墓裡,故傳世魏晉碑文鮮少。從此碑出土之日始,特別是陳錫琛將碑拓流布社會,引起金石界的關注。吳承志率先撰寫《書朱曼買地宅券後》《再書朱曼買地宅莂後》兩篇考證文章,羅振玉編撰的《地券徵存》也收入此買地券。任職甌海關監督的冒廣生因劉紹寬轉贈拓片專門撰寫了《朱曼妻薛氏地券跋尾》一文。劉紹寬主修的《平陽縣志》卷55《金石志》以《朱曼妻地莂》為名收錄。1936年5月31日,《東南日報》“金石書畫”副刊第58期刊出海寧鄒氏適廬所藏拓片,下附中國近代碑帖研究權威陳錫鈞撰寫的《晉朱曼妻買地券題跋》。1965年,《文物》第6期刊登方介堪撰寫的《晉朱曼妻薛買地宅券》一文,引起廣泛關注。這些考據文章有從文字、風俗、人 口、書法等諸多方面進行詮釋。涉獵很龐雜,在學術界產生廣泛影響。吳承志從時間及對朱曼妻薛氏生平的考據,得出墓主夫君朱曼生世以及貶謫流寓平陽的過程。朱曼是三國時吳國孫權第六個兒子景帝孫休的太子舍人,也是孫休妻子朱夫人的親屬。後來,孫皓繼承了帝位,把朱夫人的太后名位給廢了,戚黨代表人物朱曼受此牽連被貶流放到平陽荒涼鯨頭村,隨夫的薛氏死後也埋在平陽。據記載,西晉武帝太康四年(283)始置始陽縣,旋改橫陽縣,為平陽分疆立縣之始。而《朱曼妻薛買地宅券》刻石時間為成帝咸康四年(338),晚於橫陽立縣56年。說明橫陽雖東南僻隅小縣,但晉以來已有豪門世家的顯達官宦流寓於此,朱曼也成為平陽曆史可考的第一人。這塊買地券無疑成為平陽(今蒼南)移民史最早的佐證。 ”
1964年4月,郭沫若到溫州考察,曾仔細觀看拓片。今傳世的拓片中,可見的名家題識有沙孟海、陸維釗、姜東舒、夏承燾等等。除了浙博朱家濟的這張,浙江美術館還有一件。是方介堪送給吳茀之(1900-1977,歷任上海美專教授,杭州藝專教授兼教務主任,浙江美術學院國畫系主任,工詩文書畫,精研畫論及古畫鑑賞)的拓本,方在跋文中考證,第二行吳故舍人之“舍”字孫冶讓釋作“令”,冒廣生益衍其說,今細審原刻,還是應該為“舍”;以及“母”字上格有筆劃似為“聖”字殘文,篆意似三國吳天璽時期的國山碑,所以是最早與浙中漢三老碑並重的出土文字。
此外在民間,酈承銓(1904—1967年,字衡叔、衡三、號願堂、別署無願居士。江蘇南京人,書齋號寫春。著名詩人、學者、書畫家、鑑定家。 1950年任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參與浙博《剩山圖》的收購過程)藏有一張拓本。2014年西泠秋拍,古籍善本專場上有一件姜東舒(1923—2008,山東省乳山市人,浙江省錢江書法研究會會長,文瀾書畫社社長)舊藏併題籤的拓本,上有沙孟海、方介堪、陸維釗、姜東舒、韓登安、胡士瑩、朱孔陽、劉慎旃等十一家題跋,柯志平拓。
2015年西泠秋季拍賣,“吉金嘉會•金石碑帖”專場也拍過一件方介堪送給朱大可的拓本。
方介堪送給鄉賢夏鼐的拓本,也是柯志平拓。
沉睡一千五百多年的碑銘,在晚清被搖醒,進而餘波漣漪擴散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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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券又稱買地券、地券、幽券、買地莂,中國古代的隨葬明器,質料一般為方形或長方形的石、玉、磚、鉛或竹木,上面刻有或寫上文字。
中國人從1世紀至20世紀使用墓券,在宋元時期,許多墓葬都有墓券,現存墓券多來自10-14世紀。宋朝下令編輯的《地理新書》,對使用地券有專門記述,號召人們使用標準墓券。
墓券主要內容有三項:買地、鎮墓、解除。早期漢代的地券內容以買地為主,後來的則有鎮墓、解除之意,唐宋以後的墓券則又以買地為主。有些地區墓券只言買地,如六朝初期三吳地區;有些地區則只有鎮墓和解除內容,如敦煌、吐魯番。
人們相信,為死者造墓,先要向地下神明「買地」,確認死者墓地的使用權,已獲地下神靈認可,向地下諸神宣告用地的合法性。隨葬的墓券,就是與神靈交易的憑証。因此,有些墓券內容彷照真實的地契。其次,墓穴也許會佔用先死之人的墓地,或被後死者,乃至邪神惡鬼侵佔。墓券可保証死者在地下世界免於各種土地所有權的糾紛。如果在喪葬中沒有買地立契,就是「盜葬」,不僅對死者不利,還會殃及死者在世的家人。
在宋代,墓券通常一式兩件,一件在葬禮上向神靈誦讀,然後埋在舉行葬禮的祭壇神像面前的地下,第二件墓券則埋在棺槨之前。這表明一個墓券獻給神靈,一個留給死者保存,兩者各存有一份地契,將來若有「冢訟」,墓券就是死者權利的憑証。
鎮墓是指借用神靈的權威來震懾邪鬼,或強調生人與死者從此分居兩地,死者不要侵擾生人,或以文告形式通知地府官員接納死者入地。漢代墓券所憑借的神靈,多是天帝和北斗君。南北朝一些道士所製的墓券,則稱引太上老君。自漢代起,中國墓葬中往往也安置鎮墓石,以求「亡人安寧,生者福壽」。
解除是為死者或生人解除疾病和罪過,或以呪術將禍害轉移到他人身上(或轉移到隨葬的偶人身上),或解除因動土而觸犯土神帶來的災禍,或解除凶氣。念解注文
東漢時中原部份墓葬中還有鎮墓瓶。鎮墓瓶或作罐、甕、盆等,多為陶質容器,其表面或內壁寫有文字,稱鎮墓文、解注文。其後鎮墓、解注之意已歸併到墓券中,故中原地區不再使用鎮墓瓶。(但在六朝,西北地區仍有使用。)
參考書目
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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