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受惠大法官判決 刑期少4年還拿到320萬
憲法法庭19日說明釋憲案件後續進度。(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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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7: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男販毒被逮後曾供出上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直到判刑確定,上游都沒被查獲,他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紅利,判刑10年確定。而後警察找到上游,他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卻被法院以再審門檻僅限「免除其刑」、不包括「減刑」,予以駁回。他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指「減刑」亦符合再審事由,讓他可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日前除改判6年刑,另准予補償320萬8000元。
陳男販賣二級毒品,偵審期間曾供出上游供檢警追溯,依毒危條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原可減刑,但直到2012年判決確定前,上游都還沒落網,法院因此認定他不符合減刑規定,定8罪應執行10年刑,須入獄服刑。
而後上游落網,陳男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要件,聲請再審,但法院認為再審門檻僅限於「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不包括「減刑」,駁回其訴。
陳男不服,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023年宣告,刑訴法的再審規定,應包含「減輕或免除其刑」,才符合平等原則。
陳男根據憲法法庭判決,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10年刑,改定執行
6年確定。陳接著再持判決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2019年假釋出監,經過再審,刑度從10年減為6年,他被多關3年又251日,國家應補償673萬元。
高雄高分院重新計算日數,認陳男被多關802日,考量他目前從事土地開發,月薪20萬元,日前決定准予補償1日4000元,802日共320萬8000元補償金。
憲法法庭指出,當初本案共有3名聲請人,目前僅陳男獲得救濟,其餘毒販供出上手時,因檢警已從其他管道掌握到情資,故並非因他的指述而查獲,不符合減刑要件。憲法法庭強調,將持續追蹤其他人民聲請釋憲案的後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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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車禍肇事者之犯罪行為亦屬本法規範內之犯罪行為,故車禍被害人如死亡或重傷者,亦可依該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第七章 車禍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https://goo.gl/dDkw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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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凶嫌若身故 補償金全民埋單
    凶嫌若身故 補償金全民埋單 - Yahoo奇摩新聞 https://bit.ly/2OkA7dO
    台大校園潑酸情殺案,被害人日前以遭犯罪致重傷害,向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一般而言,檢方決定補償被害人後,會向加害人提告追討補償金額,但若是加害人身故或名下無財產,檢方難以追償,被害補償金就只能由政府預算支應,形同「全民埋單」。
    政府為加強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權益,屬於是「社會安全網」重要的一環。該法規定,由國家對因犯罪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其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被害人或遺屬可向各地檢察署申請,由檢方支付,補償金來源除向檢方簽分「求償字」案,以民事訴訟途逕向加害人追償外,經費主要來自於法務部編列預算、監所受刑人勞作金提撥部分金額等,因此若加害人身故或顯無資力,檢方難以追償,被害補償金就只能由政府預算支應。
    我國自實施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以來,補償金額最大的個案為八仙塵爆案,士林地檢署迄今已核發八仙塵爆案被害人犯罪被害補償金317件,金額共4億1428萬餘元。依據法務部統計,今年1至4月,決定補償169件、190人、總補償金額約9000萬元,平均每人補償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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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鐵性侵學員 心靈講師自誇2天能賺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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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04:46聯合報 記者江孟謙╱即時報導
34歲男子吳東融在台北市開設「心靈成長」講座課程,利用女學員對他的信任,去年數度到汽車旅館內安排「課後輔導」,不僅用「心靈沉澱」為名義在女學員私處滴蠟油,還藉機把她們叫到廁所指姦、性侵,直到對方喊不要才喊停。吳男曾在臉書自曝「收徒」過程,宣稱以她的行情,在大陸授課一小時可以拿10萬人民幣,2天下來能進帳1000萬元,留言處則是許多粉絲力挺為他打氣,殊不知性侵女學員的惡狼就在她們身邊。
據了解,吳男畢業於台北市某高職,曾任廚師工作約8年,但他去年11月時,在臉書自稱道家無名宗第32代傳人,吳說:「我10歲拜師,在師門中排行第6,也是最小的徒弟。」同門都稱呼他「老六」、「六子」或是「小龍」。
吳東融自述,4年前,吳東融曾問師父「我也想要收徒弟,可以不?」吳的師父告訴他:「小六子,時機未到。」當下未多作解釋。去年初,師父透過大師兄來電,「可以收徒了!你的數字是108,好自為之。」
吳東融開心的對外招生,「我認為有付錢來上我課的人都是我的緣人,我對我的學生超好,拼命的給,把我去上上百萬的內容,都免費給。」但吳說,半年下來,他的學生不到36人。此時又接到大師兄電話:「過幾天是滿月之時,你是至陽性格,要格外小心,當天務必要帶你的徒弟門接天地氣。吸滿月能量,方可化劫,消災,否則,你命休矣。」
於是吳東融租了飯店,舉辦「能量大會」,自稱過程「很激烈、水潑了一地。」「我自認為非常的成功,一切都很完美。想不到…我後來被關在飯店裡,無法外出接滿月能量。然後,我就死掉了。」吳表示,他所謂的「死」是講師身份的死掉,也讓他動起到大陸講課的念頭。
當吳東融還在心痛時,沒多久就接到師父的來電,「小六子,現在知道什麼叫『時機未到』了吧!」吳回應:「師父早算出我有此劫?!」師父告訴他:「你都沒有思考過,為什麼就算是我,也只收六個徒弟呢?」吳東融便在電話另頭哭得不成人形。「謝謝我的師父,總是在我最需要的時候,給我支持的力量。」
吳東融寫下看似動人的故事情節,讓他的信徒紛紛留言表示「祝福」,有人說「一切都是上帝美意的安排。」也有人留言「不論最後的你何去何從,我會支持你。」
吳男寫下自己的「拜師」心路歷程,許多粉絲留言相挺。翻攝吳男臉書。
吳男寫下自己的「拜師」心路歷程,許多粉絲留言相挺。翻攝吳男臉書。


 

淫「龍王」夫婦 各重判19年半、13年半定讞

被害人補償金/心靈導師/車禍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車禍肇事者之

自封「龍王」的蘇男和「龍助理」妻子,涉嫌對女子詐財、性侵,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蘇男19年半、許女13年半確定。(資料照,記者項程鎮攝)

2017-03-29  11:0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34歲男子蘇建華自封「龍王」,吹噓自己被龍王附身而具法力,法律系肄業的30歲妻子許雅筑則是「龍助理」,夫妻一搭一唱,有13名女信徒因工作低潮、感情而求助,蘇嫌趁人之危詐財,其中10女共簽下800多億元本票,他又藉口祛邪靈,對其中6女性侵236次,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蘇男19年半、許女13年半確定。

蘇建華、許雅筑102年在新北市蘆洲住處創立「龍神居」,吹噓蘇男被龍王附身,並於臉書虛構6個帳號,自導自演,瞎掰神蹟,13名女信徒上門求助,蘇要求捐款,聲稱捐出行善,只留微薄作生活費,並誆騙「妳被鬼魅纏身」,詐得164萬元捐款。

許雅筑認為此舉有助詐財,曾傳簡訊說:「老公,讓你躺著賺!」2人要求信徒每月捐2萬元,才能升級當「龍女」,還要求其中10女脫衣供蘇嫌畫咒,再趁機抓胸摸下體,並以手指插入其中2女下體,還叫其中4名「龍女」穿薄紗、跳豔舞,以接受「龍恆教育」,取悅龍王,甚至令被害女子舔掉滴在他腳上的體液,並強制性交。

一審時,新北地院重判蘇男27年半,其中2年半得易科罰金,許女則判22年,其中2年得易科罰金;二審認為蘇男夫婦利用宗教信仰騙財騙色,和一般強制性交及詐欺的犯罪情狀有差別,雖然被害人指證歷歷,但也有信徒出面替他們說話,各判19年半、13年半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心靈狼師專挑女大生 寶石調教變性侵
2017/03/26 17:25 157200
(更新:新增內容)
台北市一名34歲男子吳東融自稱「心靈講師」,開班授課將近3年,擁有至少300名學員,不乏知名國立大學碩士生,吳嫌專挑長相標緻、年輕貌美女學員,每次7到8位,在摩鐵教導他專有的「課後輔導」,要求女學員們褪去衣物裸體上課,甚至要求要「加強輔導」,對女學員私處滴臘趁機性侵得逞。檢警初估近20人受害,已有5名被害女子提告,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吳嫌目前被法院裁定延押當中,警方呼籲其他受害者出面指證。
警方調查,早在去年6月,吳嫌就曾約知名國立大學碩士生「巧巧」(化名),及其他6名年輕漂亮的女學員「課後輔導」,他要求學員裸體盤坐摩鐵房內,他準備1人7顆所謂的「心靈寶石」,要求閉上雙眼並放置在額頭、肩膀、胸部、肚臍、私處,而吳嫌則是拿著第8顆主要寶石,坐在女學員中間開始講課,「石頭怎麼會完全黏附於人體?」不料此時巧巧的寶石剛好掉了1顆,吳嫌便令巧巧至浴室,對她「加強輔導」。
吳嫌加強輔導的方式令人咋舌,他稱私處為「海底輪」,要求巧巧拿蠟燭在私處滴蠟,巧巧滴了幾滴受不了,吳嫌便說「我來幫妳滴」,巧巧還是無法耐受劇熱疼痛,吳嫌竟開始猥褻、指侵,最後性侵得逞。過程中,吳嫌總是在巧巧說「不要」時就停手,隨即換另種方式猥褻,還向巧巧稱「這樣是為了讓妳心靈沉澱」。
警方指出,去年12月吳嫌又找了4名女學員,以同樣手法進行「課後輔導」,還多了「裸體油壓」課程,同樣也是女學員喊不要時,他就停手換人,其中1名新加入的女學員「芊芊」(化名),因她長得特別標緻,吳嫌特別留下她,藉口「幫我搬東西」,隨即開車帶她返回住處,但吳嫌卻發現自己的父親跟妹妹在家,只好藉口說「我再幫妳進行多一點課程」,立刻載去芊芊的住處並性侵得逞。事後芊芊越想越覺得奇怪,與其他也被侵犯過的女學員討論後報警處理。
警方日前到吳嫌北市的租屋處將他帶回偵訊,但吳嫌矢口否認犯案,警方質問「5位女學員都指證歷歷,你為什麼還狡辯?」吳嫌竟辯稱「我都是經過她們同意,且她們說不要我就停手,換下個課程,這樣哪有性侵!」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本月初再聲請延押亦準,檢警將持續揭發吳嫌獸行。
律師林富貴表示,強制性交與合意發生關係,最重要之區別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實務界曾出現老師以不與其發生關係就讓學生當掉,或是選手出賽時教練以不與其發生關係就不讓選手出場比賽,雖然被告使用之手段僅是用言語,但言語中使被害人心生畏懼違反其意願,就是強制性交罪,觸犯刑法第 221 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突發中心/新北報導)


 

「課後輔導」變摩鐵性侵 猶如「龍王案」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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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04:48聯合報 記者江孟謙╱即時報導
吳東融(左)的行為,與蘇建華夫妻倆(右)利用女信徒信任來性侵對方類似。左圖/翻攝...
吳東融(左)的行為,與蘇建華夫妻倆(右)利用女信徒信任來性侵對方類似。左圖/翻攝吳男臉書,右圖/報系資料照。
34歲男子吳東融在台北市開設「心靈成長」講座課程,竟利用女學員對他的信任,去年數度到汽車旅館內安排「課後輔導」,不僅用「心靈沉澱」為名義在女學員私處滴蠟油,還藉機把她們叫到廁所指姦、性侵。吳男惡劣的行為猶如佯稱「龍王」附身的蘇建華之「龍王案」翻版!
蘇建華2013年在新北市蘆洲住處創立「龍神居」,謊稱到泰國旅遊時被龍王附身,擁有「改運龍力」,自創「龍恆教育」體系作法,佯稱可消災解厄、驅趕邪靈。蘇妻則當他的「龍助理」。當女信徒上門求助時,蘇建華用話術要求女信徒捐獻,再以避免邪靈入侵等藉口,要求其中10女脫衣供蘇畫龍咒,趁機抓胸摸下體,甚至瞎掰信徒若有重大劫難,要和他簽定「龍婚約」,進行「龍恆法事(性關係)」,吞下蘇的精液取得「龍精華」才能消除劫難。
除了轟動一時的龍王案,太昊殿創辦人、無憂山慈善功德會創辦人、某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也遭指控2013年假借治病為由性侵兩名女子,1名女大生因知悉黃塗德懂命理、風水,向黃詢問相關知識,2013年9月某日假意關心詢問女大生身體狀況,黃佯稱女大生肝臟有腫瘤,須由他立刻治療,否則會惡化成肝癌。之後半年多,黃塗德藉口施法傳功、吸毒治療,性侵女大生得逞28次。
而吳東融擔任心靈講師,開設課程,利用女學員的信任,帶她們到摩鐵性侵、指姦、滴蠟油的行為,就像是「龍王案」蘇建華、黃塗德的翻版。警指出,吳總是告訴女學員,這樣的方式可以幫助「心靈沉澱」。目前已有數名女子指證吳男獸行,吳則辯稱,「都是兩情相悅!她們說不要我就停手了!這樣哪裡算是性侵?」但警方不採信他的說詞,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假借幫還債 兩惡男對女3P性侵3次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須知 - 犯罪被害補償金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https://goo.gl/ByMB7
2016-08-14 23:3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兩惡男逞一時性慾、得不償失!
兩男藉口幫一女性友人還債三萬元,要女方用身體來抵債,女方不從,兩男竟強押女子進飯店玩三P、前後性侵三次,害女方差點自殺。去年,一審已判兩惡男各八年半徒刑;受害女提民事賠償,台南地院扣除國家已付的二十五萬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判兩惡男連帶賠償三十五萬元。
判決指出,姜姓男子曾幫女性友人償還當舖的三萬元債務,一0三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姜男騎機車到女方位於南市中西區的住處,以索討代償債務為由、載女方外出,接著到附近搭載蔡姓男子,三人一起騎乘機車到中西區一家旅館。
女方表明不願進旅館,姜男卻說:「不行,為你做這麼多,要回饋,給你兩條路選,一是到酒店上班、一是給我們兩男人用」;蔡男重覆上述話語。女方說兩條路都不願意選,姜男恫嚇說「由不得你」。兩男以一前一後拖拉方式將女方拉進旅館房內。
兩男不顧女方哭泣與反抗,強行脫去女子衣物,蔡男兩度強制性侵女方;姜男也壓制女方、性侵一次,完事後,兩男偕女方離開飯店。
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受害女子身心嚴重受創,與親友外出海邊時欲跳海尋短,幸被親友發現救回。她以受一次性侵要求四十萬元補償,向兩男求償共一百二十萬元。
刑事部分,一審已在去年依性侵罪各判兩男八年半徒刑。民事部分,一審法官認為依女子受害情形及雙方條件,判兩男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但受害女已獲償國家的被害人補償金二十五萬元;判兩男須賠三十五萬精神慰撫金給女方,此案還可上訴

私處滴油、裸體油壓...「心靈講師」騙女學員課後輔導 | 社會萬象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 https://goo.gl/JaoJNL

惡男當心靈導師 下課私處滴蠟油性侵女學員

2017-03-26  03:10

〔記者徐聖倫/新北報導〕34歲男子吳東融本是廚師,自費參加完心靈講座後,竟有樣學樣自行當起「心靈導師」在台北市開班授課,其學員人數多達300餘人。惡劣的是,他總是挑選長相標緻的女學員在正課後相約至汽車旅館進行「課後調教」,而內容竟是蠟油滴陰部、指姦,甚至性侵。警方調查,現已有5名被害女子出面指認,吳嫌也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被移送法辦,現正由新北地方法院延押中。

  • 吳嫌與女學員合影。(記者徐聖倫翻攝)

    吳嫌與女學員合影。(記者徐聖倫翻攝)

  • 吳嫌所使用的「心靈寶石」。(記者徐聖倫翻攝)

    吳嫌所使用的「心靈寶石」。(記者徐聖倫翻攝)

警方調查,吳嫌透過朋友介紹參加了為期6堂課的某生命講座,而上完課的他認為這樣都有搞頭,便自行當起心靈導師,於104年在北市忠孝東路開班授課。而吳嫌之所以有辦法得到這麼多學員,其因就連知名國立大學研究生也成為他的學員,成了最好的活招牌。

身為7年級生,吳嫌非常懂得臉書影響力,他利用臉書宣傳一傳十十傳百,學員人數快速飆破300人,臉書也有千讚。據悉,吳嫌的課程多半為自信建立、潛能開發、實踐夢想,兩性關係等,他的開課綱目如「如何溝通自如發揮影響力」、「達成夢想的7大關鍵」等,講的都是上述類型的主題。

警方表示,105年6月吳嫌就利用「課後調教」名義相約知名國立大學研究生「小紫」(化名)等6名女學員,一行人至新北市某汽車旅館開房,女學員們各個脫光,在其額頭、肩膀、胸部、心窩、私處各放置1顆吳嫌稱之「心靈寶石」的普通石頭,並請學員閉眼,他自己則坐在女學員間手上也拿1顆「心靈寶石」開始授課。

而寶石當然無法完全黏附人體,小紫的7顆寶石就掉了1顆,吳嫌則表示小紫的心情很亂,令其跟他到浴室進行加強訓練。誇張訓練內容讓人不敢領教,吳嫌竟持蠟燭叫小紫自行在私處滴蠟油,吳嫌稱私處為「海底輪」,滴蠟油是為了讓她「心情沉澱」。

私處皮膚細嫩怎能禁得起滾燙蠟油摧殘,小紫滴沒幾滴就滴不下去,吳嫌則接手幫她滴,接著進行指姦,最後性侵得逞。吳嫌及其狡詐,小紫美進行一項調教受不了時便喊不要,吳嫌就停手,進行下一項調教,包含最後的性侵也是小紫喊不要他就停手。

去年12月,吳嫌又以同樣方式找了4名女學員進行調教,同樣至新北市某汽車旅館開房,放置心靈寶石等,這次還加了「裸體油壓」,調教結束後,吳嫌相中新加入學員「卿兒」美貌,藉口要其幫他搬工具帶他返家,而不巧的是吳父、胞妹在家,吳嫌又藉口「我再跟妳討論一下課程內容」至卿兒租屋處性侵得逞。

卿兒身為新學員覺得吳嫌這樣做非常詭異,她聯絡其餘女學員發現她們也遭受類似對待,眾人這時才驚覺有異便報警處理。警方在報案後隔天至吳嫌北市租屋處將其逮捕,對於指控,吳嫌辯「她們說不要我就停手,這是你情我願吧!」警方對此供詞存高度懷疑並將其移送新北地檢署,遭聲請羈押獲准,本月初又再請延押獲准,檢警也呼籲其餘受害者積極出面揭發吳嫌惡行。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之項目及金額如何?
一、補償金之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2項、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2項):
(一)遺屬補償金之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1.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之補償之項目及最高金額如下: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總額,最高金額不得逾40萬元。
2.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100萬元。
(三)有本法第11條或第13條所規定之事前減除或事後扣除之除外情形:
1. 申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2.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1)有第11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2)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3)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四)不得申請之情形:
依本法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1.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2.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3.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五)申請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向犯罪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


 

*何謂犯罪被害補償金?
國家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補償因犯罪行為(包括故意犯、過失犯)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性侵
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的金錢。政府先行補償於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日後再由政府代位向加害人
求償。
*補償金的種類、項目及最高金額:
遺屬補償金(可請領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重傷補償金(可請
領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可請領醫療
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
*上述金額為法定最高金額,實際核發金額由地檢署審議委員會依法決定
*誰有資格申請?
1.遺屬補償金: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的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A父母、配偶及子女、B祖父母、C孫子女、D兄弟姊
妹。 申請遺屬補償金,順序在後的遺屬,應於無順序在先的遺屬,或順序在先的遺屬均拋棄其權時
,才得申請;而且申請人為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時,須於被害人生前,即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
生活者,方可申請。
2.重傷補償金:重傷的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得申請重傷補償金者,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之本人
。被害人如因重傷無法申請時,得由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依序代為申請。
*向何處提出申請?
向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表格請到法務部『單一申辦
窗口』下載。本會各地分會亦提供免費申請表格、手續之諮詢協助。
*申請時間?
申請補償,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87年10月01日)後者為限。申請補償,應自
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提出。
*已領強制險或交通事故特補基金,是否影響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
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
之。
*已領強制險或交通事故特補基金,是否影響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
有。例:被害人駕車逆向行駛或闖紅燈,發生車禍死亡,被害人就被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或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如先生殺死太太,先生或子女是遺屬而申請補償,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決定
全部不予補償,或一部份不予補償。


 

什麼是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之緣由】
當被害事件發生後,常因加害人貧困、家境狀況不明或是不知去向,而讓被害人得不到應該得到的賠償。如果被害人又無法領到如強制汽機車保險理賠金、勞農保的給付,同時也沒辦法依其他法律規定獲得政府應給付的金錢,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被害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以及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生活,就訂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才有了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一個制度。
補償金的總類?
【依照被害人被害的情況補償金分為三類】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申請。
重傷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性侵害補償金: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申請(請詳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
『重傷害』之定義
「重傷害」認定是依據刑法第10 條第4 項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性侵害被害人』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認定是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221 條、第222 條、第224 條、第224 條之1、第225 條、第226 條、第226 條之1、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項第1 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 條、第25 條第1 項至第5 項、第26 條、第27 條第4 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227 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種補償金得申請之項目以及最高金額】
遺屬補償金: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重傷害補償金: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被害人因受重傷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性侵害補償金: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被害人因受性侵害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申請人的資格?
【申請人的資格】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而「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序,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的優先。
因犯罪行為受重傷之本人。
性侵害犯罪行為的被害人。
只要您符合其中一個身分,就可以提出申請。

被害人補償金/心靈導師/車禍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車禍肇事者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https://goo.gl/RA7fKn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doc檔案)

    犯罪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向犯罪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委員會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附註:本申請書可經由「保護申請書」申

    請由本分會協助填寫。填寫請參考範例,詳見補償金申請書填寫範本(pdf檔案)

 

 犯罪被害補償覆議申請書(doc檔案)

    依前項申請後,不服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可

    由申請人向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議委員會提出覆議申

    請。附註:本申請書可經由「保護申請書」申請由本分會協助填寫。

 

★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領書及收據(doc檔案)

 

 暫時補償金申請書(doc檔案)

    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犯罪被害人本人或其遺屬向犯罪發生

    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同時

    ,得提出暫時補償金之申請。附註:本申請書可經由「保護申請書」申請由本

    分會協助填寫。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案件查復聲請書(doc檔案)

    查復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案件進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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