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戶齊民消失的政府統計/軍籍黃冊/國勢統計《黃冊》/明代田賦以里甲「戶」為徵收對象,田賦的最重要依據不是地籍(魚鱗圖冊),而是戶籍(黃冊)/1381年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是明代戶籍與賦役之法的制度/幸福指數稱台灣「所得與財富」超過北歐、排名世界第2「有誰會信」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s://goo.gl/LY4bf8


▲古代官員每年領有俸銀。(示意圖/翻攝自百度百科)2024/2/24 
中國古代的官場上,擁有「正一品」官銜的官員無疑是權勢巔峰,一身朝服龍袍上的繡章,意味著他們立於帝國權力金字塔的最頂端。正一品官員地位僅次於皇帝是皇帝的心腹和左膀右臂,手握大權。不過他們的俸祿,卻讓人意想不到。
古代「薪水天花板」在哪裡?清朝正一品官員俸祿太驚人 | 新奇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49paK2h
清朝正一品官員每年俸銀約新台幣3萬9000元。(示意圖/翻攝自微博)
大清帝國兩百多年的統治史上,能位於正一品的官員極其稀少。除了是戰功卓著的邊將,也有世代頂級世家的後裔、敢於進諫的臣子等。正一品官員居住的官邸,都是皇帝親自分配的。房子多在20間以上,結構典雅、規模宏大、設計考究,宅第內部也是金碧輝煌。官邸坐落在京城的要地上,景致優美、環境幽靜,尤其方便往來政務。
不過,官員的俸祿卻是少得可憐。古代銀兩的價值數唐朝最高,一兩銀子約等於新台幣1.7萬元。可是到了清朝約等於新台幣1300元左右。到了清朝中晚期,價值逐漸貶低,大約只有新台幣750元至1100元。
清朝正一品官員每年能得到俸銀180兩白銀,折合成現在的幣值約新台幣3萬9000元。清朝二品官員則享有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從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兩。除此之外,每正俸1兩,還有1石祿米。古代「薪水天花板」在哪裡?清朝正一品官員俸祿太驚人 | 新奇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bit.ly/49paK2h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元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元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政策。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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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火耗歸公 火耗歸公的內容是什麼
2016-03-24 09:17:07
什麼是火耗歸公
什麼是火耗歸公?火耗歸公又被稱作為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作為理由,進行多征錢銀。在雍正二年七月的時候推廣到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同時制度養廉銀,用意就是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雍正像
而火耗歸公的主要內容就是在清朝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來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的舊制,官至極品俸銀不會超過180兩,祿米180斛,而七品知縣的年俸僅僅只有45兩。州縣官員不能藉以維持家庭的生活。於是就有了所謂的「火耗」。
火耗是正稅之外的沒有規定的可循的附加稅,也就是默許了州縣官子啊收稅時加征銀兩。雍正二年,正式下旨實行了耗羨歸公的舉措,同時各省文職官員在俸銀之外,再增加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是具體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實行耗羨歸公之後,作為政府正常的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並且酌情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便集中了徵稅權力,同時也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還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等都有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州縣官在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因此還是不能從根本上來改善吏治。所以想要很好的改善這一問題,一定要從本質上來解決問題。
火耗歸公的內容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火耗是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作為理由,多征錢銀。雍正二年七月的時候推廣到全國,將明朝以來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的正稅,並制度養廉銀,這種說法的用意就是在於打擊地方官吏任意攤派的行為。那麼火耗歸公的內容是什麼呢?
雍正皇帝像
耗羨的範圍時大於火耗的,其中耗羨還包括雀鼠耗等。在征納運京是米穀中,被雀鼠偷去食糧損失了耗羨,因此也被稱為雀鼠耗。在漢朝,每繳糧食一石,就要加耗兩斗,後來在漢隱帝的時候,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加到了納糧一石加耗四斗。
清朝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來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在清初承明舊制的時候,官至極品俸銀只有180兩、祿米180斛,而七品知縣年俸救更加少了,僅有45兩。州縣官已經不能來維持生活,於是就有了所謂的「火耗」。雍正二年的時候,開始實行這個耗羨歸公措施,同時各省文職官員除了俸銀之外,再增加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後,作為政府正常的稅收,酌情給本省的文職官員養廉。這一舉措即集中了徵稅的權利,也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同時也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州縣官除了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所以也不能從根本上來改善吏治。


 

雍正大帝~~火耗歸公政策
973文史資料
火耗是明清地方政府私自征收、自籌自用的一種附加費。自從明代中葉實行一條鞭法後,各地普遍實行田賦征銀,因民間交納的大多是零碎銀兩,各州縣政府借口上繳稅銀需熔為整塊,有火煉之耗損,所以在征收田賦時,要加征火耗費。實際上,熔鑄碎銀的損耗極小,耗損率只為1%~2%,然而地方官吏在征斂時要多於此20倍以上,要加耗20%~30%,有時更高。清初,征收火耗較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人民不堪重負。清廷曾嚴厲禁止征取火耗,但“禁之而不能”。主要原因就在於自明代以來,火耗收入一直是供應地方經費開支尤其是彌補官俸不足的重要來源。地方加征火耗既是吏治不清的一個重要因素,又是侵蝕中央稅賦的一個主要漏洞。在這種情況下,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等於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提出火耗“提解歸公”的改革建議,為雍正皇帝所採納
火耗歸公的主要內容有2項:
(1)將火耗改為正式的附加稅,各省統一稅率和征收數額,由省統一征取,州、縣代收,提解布政司庫,地方官府不得另外私派。
(2)把原來由地方坐收坐支的火耗銀,改為統一上繳國庫,再由中央下撥一部分銀兩作為地方官吏的養廉銀和地方行政開支的“補助”,同時必須接受中央的查核和督察,務要花銷明白,支出清楚,多餘的要上交。雍正皇帝在推行“耗羨歸公,設養廉銀”的同時,還追查虧空,嚴厲肅貪,懲處了一批貪官,打擊了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火耗歸公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
(1)加強了中央財政集中統一,使一向歸地方支配的耗羨收入管理權牢牢地控制在中央財政手中。從此,耗羨收入一律以中央的名義撥付,或作地方官之養廉銀,或用於地方的辦公開支,或用於賠補虧空,使地方政府征收火耗的收支活動處於中央財政直接、全面的監督管理之下,有助於防止地方政府坐收坐支或自收自支,從而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了中央財政的集中統一。
(2)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濫征加派之弊,整飭了吏治。耗羨歸公後,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耗銀從過去的暗取改為明收,並使數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從而使康熙末年以來的濫征加派之風得到明顯遏制。此外,從一定意義上看,這種做法還從制度上堵塞了官吏腐敗的漏洞。而且中央財政每年從“火耗”中提取二百八十多萬兩,支付各省文職養廉銀和地方辦公費用,使地方官吏得到了一定數目的補助,從而緩解了他們的生活壓力,有助於他們安於職守。
(3)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火耗歸公改革後,羨額一般固定在10%左右,各地所收耗羨量比以往州縣私征時減輕了許多,百姓的負擔因而在一定程序上有所減輕。
(4)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火耗歸公後,中央財政收入隨之充裕起來。到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由康熙末年的八百萬兩增加到六千多萬兩。


 

歷史故事:雍正推動耗羨歸公與養廉銀政策
【原文】
二年(1),以山西巡撫(2)諾敏、布政使(3)高成齡請提解火耗(4)歸公,分給官吏養廉及其他公用。火耗者,加於錢糧正額之外。蓋因本色折銀,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重者數錢,輕者錢余。行之既久,州、縣重斂(5)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6)私征,名色繁多,又不止於重(7)耗而已。
(出自《清史稿・食貨志二・賦役》)
【注釋】
(1)二年:指的是雍正二年。雍正帝(1678-1735),名胤肚,年號雍正,是康熙帝的第四個兒子。雍正帝45歲即位,在位13年。在位期間,進行多項改革,進一步將清朝引向繁榮盛世。去世後,尊為清世宗。
(2)巡撫:職官名。省級地方政府的司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民政等。
(3)布政使:職官名。各省民政兼財政長官。
(4)火耗:銀經火櫧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亦稱州縣政府為彌補鑄幣損耗而徵收的附加稅。此處系指後者。
(5)斂:賦稅。
(6)加派:正額以外的附加,此處指額外的稅收。
(7)重:加重。
【語譯參考】
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奏請皇上提解加征的火耗歸公,分給官吏自養廉潔以及其它的公共費用。所謂火耗,是加錢糧賦稅正額以外。因為賦稅徵收財物折成銀兩,熔鑄銷化不能沒有折耗,而且押運送往返。到處都需要經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多取盈餘用來補償熔鑄折耗的數目,重的加收幾錢,輕的加收一錢多。實行時間既然久了,州、縣就加重人民的賦稅,上級苛刻向州、縣索取,一遇到公事,就私自徵收額外的稅收錢糧,名目花色繁雜多樣,不止在加重徵收火耗而已。
【研析】
實施火耗歸公與養廉銀政策,是雍正年間關於官俸制度的大事,也是中國賦役史上的大事。清承明制,地方官員薪俸微薄,除不足以養家餬口外,亦不夠支應辦公費用所需,使得各級官員不得不另謀生財之道,也就是默認地方州縣多征耗羨,上級官員再透過收禮等方式層層分潤,數目遠大於俸祿。
雍正二年,雍正帝採納山西巡撫諾敏所提的「提火耗設養廉」方案,一開始為了防止在管理上將耗羨當成正項,並未強行規定全國統一實施,直到乾隆十二年全國才做了統一的調整,成為定製。諾敏的作法是將耗羨歸公與養廉銀兩種制度結合在一起,從火耗銀中提取一部分為贓官彌補虧空,只是暫時性的,等到虧空補清後,就沒有這項支出了;而在養廉銀上,除補貼官員生活外,又提出廉潔奉公的要求,具有規範吏治的內涵,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對於清初因低俸所形成的腐敗現象有遏制作用。
【延伸思考】
1.官吏貪污是從古至今都一直存在的問題。請分享你對貪污問題的看法。
2.雍正帝在位13年,在位期間勵志改革,推行多項革新措施,除本則故事外,尚有整頓吏治、攤丁入畝、改土歸流、建立密摺制度等等。請談談你所知道的雍正帝。
【參考資料】
1.《二十六史精粹今譯續篇》門巋主編 建宏出版社 2002年5月
2.《圖說中國歷史》 京中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
3.《圖說清朝》 知書房出版社 2009年3月
4.《雍正帝》馮爾康著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


 

這位皇帝統治時期貪官數量史上最少,他用兩招就搞定貪腐
Posted on 2016-10-08 in 歷史
文|劉佩芝 馮會明
在清前期的幾位君主中, 康熙、乾隆作為英明君主受到歷史的肯定, 而雍正卻留下「 謀父逼母、軾兄屠弟」 的罵名, 有失公允。雍正在位雖只有13 年, 但他精明幹練、勤於政事、有膽有識有作為, 實施了打擊朋黨、整傷吏治、清查錢糧、耗羨歸公、攤丁入畝、移風易俗等一系列善政, 是一位奮發有為的君主。尤其是他嚴厲整傷吏治的系列舉措, 使康熙晚年滋長的各種腐敗現象得以遏止, 形成了較清廉的社會風氣, 為乾隆時期的興盛創造了條件。
第一招:懲治
在懲貪鬥爭中, 雍正主張既拍蒼蠅, 也打老虎, 他認為止貪之法, 不可專責之下吏, 其位愈尊, 其害愈大; 其害愈大, 而人愈不敢言, 因此對貪贓的高官和王公貴族須毫不寬貸。他果斷地處理了一批大案要案, 以推動全國的清查和懲貪工作。在中央, 會考府以主管錢糧的戶部為清查重點, 查出其歷年虧空白銀2 50 萬兩。雍正勒令戶部歷任堂官、司官和部吏賠償, 當年追賠1 50 萬兩, 其餘則限三年內還清。
雍正對查出的貪官嚴懲不貸。凡有貪污, 一律罷官, 不准留任, 即使已退賠所貪款項, 亦不可復用。因此大批貪官被罷免, 如浙江通省之官, 原任者無及一二。對巨額貪污者, 除惡務盡,殺一傲百, 包括兩名一品大員在內的大批嚴重貪污犯被處以極刑。對貪官, 不僅政治上罷官, 經濟上亦給予嚴懲。「 貪污之吏, 即唯利是圖, 必使之失利方知醒悟。」 因此對其所貪款項一律如數退賠, 現款不足一律抄家追補。同時還實行官衙與原籍同時抄檢, 以免貪官將贓財隱藏。為了防止虧空官員把退賠贓款的負擔轉嫁到百姓身上。規定不許其在原任賠補, 不許現任官員為原任賠補, 不許地方紳士代賠等。以抄家作為懲處貪官, 彌補虧空的一大手段, 雍正亦因此而有抄家皇帝之名。
為追回贓款, 除勒令貪官退賠外, 還實行連坐追贓。因為貪官得勢時, 親友族人依附為惡,為虎作悵, 從中得利。另外, 作為貪官幫凶的青吏雜役、家人隨從以及幕友賓客, 都應受懲, 令他們幫贓官代賠。而凡自殺貪官, 令其嫡親子弟頂罪, 所有贓款不許一文落空。在清查積欠, 處置貪官過程中, 對那些三令五申仍貪贓枉法者, 從重從嚴處理。雍正還果斷地處理了那些頂風違紀的大案要案, 如處理了淮關總督慶元, 四川按查使程汝絲等大案。
第二招:預防
嚴懲貪官污吏, 僅是整頓吏治的一種權宜之計, 吏治清廉的關鍵還在於防範。為此, 雍正采取了各種有力的防貪措施。
進一步整頓官場風氣, 把重點放在打擊黃緣請託、朋友黨援、因循瞻顧之風。要求官員以實心, 行實政, 反對沽名釣譽。對那些實取利而反得廉名, 實行惡反得善名, 實欺詐反得忠名的「 巧宦」 進行懲處。同時, 反對那些以因循為安靜, 以賣法為寬仁的潔己而不奉公、貪祿保位的碌碌之輩。雍正還革除了官場卜的陋規, 主要是各級官員謀取除傣祿之外的各種雖屬非法但又相沿日久而成慣例的收入。雍正以為這是吏治敗壞的總根源, 各種名目繁多的禮節實為吏治的腐蝕劑。他下令對山東巡撫黃炳每年收受規禮的事件予以嚴懲, 以傲效尤。
對舊制度進行革新, 以清除那些導致吏治敗壞的客觀因素, 杜絕後患。其中最著名的要數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耗羨指地方官員在國家正額賦稅之外加征的折耗和火耗。以前耗羨由地方官員任意徵收, 導致稅輕耗重, 造成嚴重後果。因此雍正在懲貪, 清理積欠同時著手處理這個難題。
1723 年, 山西率先實行耗羨歸公, 1724 年雍正下令在全國推行。耗羨歸公後,一部分用作官吏辦公和生活補助, 基本滿足各級官吏的生活開支和辦公費用, 以維持其廉潔。耗羨歸公不是取消附加稅, 只是對官吏的貪污行為有限度地認可, 使之公開化、合法化, 尚不能肅清貪污之源。但耗羨歸公、養廉銀和清查虧空三事並行, 使恐意加派、接收規禮和貪婪勒索的惡劣風氣和敗壞的吏治有所改變。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耗羨歸公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穀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元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元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政策。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
火耗
火耗,又稱火耗銀。「火耗」一詞原本指零碎白銀,經火鎔鑄成銀錠或元寶過程中所生的損耗。後引申指中國清朝於正規稅糧或稅金之外的一種附加稅。
起源
火耗最早源自唐朝,錢陳群《條陳耗羨疏》表示:「昉於唐之中葉立羨餘賞格,於是天下競以無藝之求,為進階之計,五代相沿滋甚。」火耗名稱之確立,自明朝有之[1]。宋朝耗羨的名目有解費,有部費,有雜費,有免役費等,不可悉數。
清承明制,官員的俸祿低微,正常的俸祿收入難以應付日常開支所需,一位知縣「每月支俸三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2]。幕友師爺、門房僕役,都需官員自己出錢聘僱,因此額外的津貼是不得不然之事[3]。順治年間,禮科給事中季開生奏稱:「天下火耗之重,每銀一兩有加至五六錢者。」康熙六十一年,有上諭指出:「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清律規定,各行省轉交至戶部中央稅款者,必須以五十兩銀元寶為一單位,因此行省衙門從百姓收集來的散銀必須鎔鑄成合乎規格的五十兩元寶,才能上繳。在鎔鑄過程中所損耗的銀兩,則稱為火耗,也因此,火耗亦稱火耗銀。
通常這些火耗損失,全部需附加在原納稅人,且於繳納之前附加於稅款(火耗歸私)。
計算方法
商號按律需向中央及地方繳交一百兩銀的稅賦,若附加火耗十兩,那此商號實際就必須繳交一百一十兩。又如,某墾號按律需繳交一百斤稅糧,若附加火耗一成,那此墾號就必須繳納一百一十斤稅糧。事實上1684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4],所謂「各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餘俱捐補通省虧空。」,「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5]
流弊
一般情況下,地方政權收的火耗通常會比實際損耗多,也就是耗損銀兩造成損失外,所有地方養廉銀及公費亦從此名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合乎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通常視地方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地方官說了算,也因此容易造成貪污情事。部分帝王,如雍正亦曾主張火耗歸公,也就是此附加稅必須全數上呈解交戶部統籌運用。
火耗在康熙時一度被視為非法,但「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6],「康熙帝鎮壓三藩時,國家財政困難,數年不給官吏發俸薪。」[7],還是會允許地方官收取火耗,康熙帝曾公開說:「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是好官。」[8]至雍正時已成定規,並訂出百分之十的統一稅額作為地方行政費,以彌補地方財政不足,避免官僚用自定稅額的權力貪污腐化,「火耗歸公」讓火耗透明、合法化,使官員不再能任意自定附加稅額,有助於澄清吏治。[9]


 

[ 摘要 ]耗羨歸公的本質在於財政公開化、透明化,即將此前徵收的耗羨銀由“非法”變“合法”,同時“暗徵”變“明徵”,並使其數量和用途固定化。這樣一來,地方官員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規則取代潛規則。
何謂“火耗”?
康熙六十一年八月,陝西巡撫噶什圖奏請用通省火耗彌補虧空,孰料折子上去後,康熙下諭痛批:火耗一事關係重大,斷不可行,“自古以來,惟禁止火耗而已,不可開,奈何地方官稍徵一二分,朕如何辦?……爾等二巡撫昏憒受騙,布政使膽大,理應斬之”。看到這裡,讀者或許要問,究竟什麼是“火耗”,康熙又為何對這個折子火冒三丈呢?
表面上看,清朝所定賦稅並不高,其中農業稅率一般不高於百分之十,商業稅率也僅為“三十稅一”或“值百抽五”,加上康熙朝後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老百姓的負擔應該比較合理甚至可說是輕鬆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如時人所說,“今日之農,不苦於賦,而苦於賦外之賦”,“今日之商賈,……不苦於稅,而苦於稅外之稅”。這其中的奧秘,就在所謂的“火耗”。
明朝萬曆年後推行“一條鞭法”,賦稅一律徵銀上交國庫。但是,由於當時沒有標準化銀元,地方官府需將百姓交納的零碎銀兩重鑄為銀錠才能上交,熔鑄過程中,原銀兩會有些許損耗。由此,地方官在百姓繳納田賦時往往要求加收這部分損失,即所謂“火耗”。此外,官府徵收“漕糧”時,也會因糧食晾曬、簸揚及運輸而有所損耗,如遭雀吃鼠啃的損耗叫做“鼠雀耗”解送入庫、搬運過程中出現的損耗叫做“腳耗”,所有這些損耗(或說成本),官府不願承擔而將之轉移給老百姓,即所謂“耗羨”。“耗”者,損耗;“羨”者,多餘也。
通常來說,碎銀熔鑄的損耗其實並不大,每兩至多也不過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至二;糧食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損耗及成本或許會大一些,但這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最後都無一例外地膨脹十幾倍甚至幾十倍。之後的所謂“耗羨”,都已不是原始字面上的意思而發展成正稅之外的附加稅,不容小視。而最耐人尋味的是,這些收入並不上交朝廷而歸地方官府掌管,朝廷雖明知於此,卻從來沒有公開承認過。
康熙為何容忍地方官徵收耗羨?
不承認並不代表不存在。康熙年後,徵收火耗一如明代,且有不斷加重的趨勢,“州縣火耗,每兩有加二三錢者,有加四五錢者”;“大州上縣,每正賦一兩,收耗銀一錢及一錢五分、二錢不等。偏僻州縣,賦額少至一二百兩者,稅輕耗重,數倍於正額”。儘管諭令屢加禁止,但到康熙末年,火耗卻越徵越多,河南、山東等省的火耗率甚至達到正賦的八成左右。這些私徵、私派、私用的所謂“耗羨”,不但加重了百姓負擔,而且被地方官吏們視為約定俗成的“半合法”收入。如此,法外之稅,又無監管,官吏們自然是上下其手,腐敗叢生。
康熙之所以容忍這些“法外之物”,原因有三:一是官員低薪制,二是各級官府普遍缺乏辦公費,三是地方虧空太大。說到官員薪俸問題,監察御史趙禧早在康熙八年就有過一段議論:總督每年支俸一百五十五兩,巡撫一百三十兩,知州八十兩,知縣四十五兩。若以知縣論,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亦得費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尚有二十餘日將忍飢不食乎?不取之百姓,勢必飢寒。督撫則必取之下屬。俸祿不增,貪風不息;下情不達,廉吏難支!
雍正為何要搞“耗羨歸公”?
康熙像
養家活口之外,地方官員還得聘請幕友、書吏、僕役、家丁等,否則辦公、顧問、保衛、勤雜等事務無人承擔,這些編制外支出,全部由官員們自掏腰包,朝廷是一分錢都不管的。除此外,過境官員的送往迎來、交際應酬,逢年過節還得打點孝敬各級上司,各種費用加起來,根本不是這點低微的俸祿所能應付的。
要解決這些問題,當然也不復雜——請中央撥款。但話說回來,地方上的虧空說白了就是欠中央的錢;若要給官員加薪、彌補地方辦公經費,中央拿不出錢只能加稅,而加稅勢必增加百姓負擔,康熙又不願承擔這個罵名,正如他自己說的,“加派之名,朕豈受乎”?
康熙晚年精力不濟,思想也日趨保守,其曾表示:“今天下太平無事,以不生事為貴。興一利,即生一弊。古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職此意也。 ”同時,康熙很注重自己萬年之後的歷史評價,其想在歷史上留個“仁君”、“永不加賦”的好名聲,所以他是寧可睜一眼閉一眼,實行得過且過的“鴕鳥政策”。
雍正寵臣沈近思反對耗羨歸公
康熙末年的巨額虧空及耗羨的濫徵濫派,自詡比康熙老爺子還要洞察世情的雍正自然心裡跟明鏡似的。即位之始,雍正即把清查虧空當成上任後的首要大事,賠補、革職、抄家,各種鐵腕手段,一時鬧得官員們怨聲載道,幾至“官不聊生”。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地方上的虧空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期間,上任、下任交代不清,日積月累,很多其實形成了無頭帳。為此,一些督撫大員認為這樣逼迫中下層官員也未必公平,於是提請“明定火耗額數”、以火耗彌補地方虧空並提取辦公費的呼聲再一次興起。元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奏請將耗羨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撫諾岷則奏請將每年收取的五十五萬火耗銀全部歸公,其中二十萬兩墊賠實無可追的虧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之後,山東巡撫黃炳、河南巡撫石文焯也都提出了類似的奏請。
耗羨歸公關係重大,何況這是康熙生前一再反對的,雍正對此當然不敢大意。為慎重起見,雍正將此議交付廷議,以聽取大臣們的意見。討論過程中,左都御史、吏部尚書朱軾等多數官員認為耗羨乃州縣私徵私派,於理不通,於法不合,於體制不符;若耗羨歸公成為國家正稅,一則有加賦之嫌,二則有縱貪之害,難免有違祖制,甚至遺患無窮。
時為雍正寵臣的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即為反對派官員之一。他認為,耗羨歸公是“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今日如此,“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他還特別強調說:“臣嘗為縣令,故知其必不可行。”雍正聽後詰問他:“你作縣令時,收不收火耗?”沈近思答:“當然收。不收怎麼養活妻兒老小?”雍正冷笑道:“你也是個讀書明禮的人。你這樣做,難道就不是為了一己之私?”沈近思抗辯道:“妻兒老小不能不養,否則即絕人倫矣!”雍正聽後大笑,“雖終不用其言,亦不以為忤也”。
雍正為何要搞“耗羨歸公”?
沈近思像
沈近思是寵臣也是直臣,雍正曾稱他“操比寒潭潔,心同秋月明”,其敢於冒犯龍顏、為民說話固然是一種膽魄,但最後也不得不承認,地​​方官員收取耗羨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實上,雍正對耗羨危害百姓何嘗不明了,其在即位之初曾連發九道諭旨,其中在針對州縣官的諭旨中就特別提道:“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廷議前,山西巡撫諾岷將本省耗羨改革的情況奏報朝廷,其要點包括:一是定火耗率,並以減火耗為原則。根椐各州縣情況,高者降至一、二成,低者加至一、二成之間;二是將火耗銀公提司庫,州縣官無權經管,以防中飽私囊;三是用火耗銀彌補無著虧空,以示公平;四是從火耗銀中提取公費,杜絕濫派理由;五是考慮實際情況,提高官員的養廉標準。
耗羨歸公是製度創新
相比於康熙晚年的寬仁無為,雍正在實事求是、承認現實方面更值得稱道。有了山西的成功經驗,雍正於二年七月乾綱獨斷,宣布實行耗羨歸公。上諭中,雍正首度承認了耗羨的合理性,“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及各官養廉,有不得不取給於此者”,“朕非不願天下州縣絲毫不取於民,而其勢有所不能也”。
由於廷議未能取得一致意見,雍正又說:“前朕曾降諭旨,令爾等平心靜氣秉公會議,今觀爾等所議,亦屬平心靜氣,但所見淺小,與朕意未合。 ”當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試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廣時,雍正斷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與不可行兩端耳,如以為可行,則可通之於天下;如以為不可行,則亦不當試之於山西。”這話的意思是,正當就推行,不正當就禁止,這也是雍正執政的典型風格。自此,各省相繼實行耗羨歸公。
雍正為何要搞“耗羨歸公”?
雍正像
在耗羨歸公的製度設計上,其中一點值得特別注意,那就是監管上的“收支兩條線”,即州縣官員徵收耗羨後,不再由其自行支用而是解歸省庫國庫,由上級分派。此前,山西太原知府金鉷曾主張“財在上不如在下”,州縣官為親民官,“寧使留其有馀,養廉不能胥足,一遇公事,動致侜張”。對於此議,山西布政使高成齡提出批駁,說“正賦以供國用,耗羨以養廉員,治人食人,相維相緊”,“耗羨者,百姓之銀錢,即朝廷之財賦,乃皇上體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劑虛,以補其常俸之不足,非專為州縣而設也”,如耗羨為州縣所得而上司不宜提解,那“不肖上司必將尋隙勒詐,別生事端,恣其無厭之求”;即使有淡薄自甘者,上司衙門“別無出息,枵腹辦事,反不如州縣各官,安享厚利,誰能堪此”?
再者,耗羨與節禮息息相關,“上司不提解耗羨,屬官必呈送節禮”,而之前“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取給於州縣”; “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藉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參”,以致上下勾結,相承共腐,吏治不清,腐敗日深。既如此,“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
換言之,此前州縣官是用耗羨養上司,而上司既在經濟上仰仗下級,監督也就無從談起;現在反過來,耗羨提交上級掌管,下面的公費開支由此撥出,下級也無從挾制上司,上下級關係才能理順,良性的官場風氣才能形成。
據此,高成齡的意見是:耗羨應公開並限定數目,“若不限於一定之數,則小民將無所遵依,而不肖州縣反得任意多徵”;耗羨收取後,與其留於州縣,不如提解國庫(藩庫),由大吏分撥,“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費則可支應而不必分派州縣,州縣則無由藉端科索里甲,於是私派亦可禁絕”。這樣的話,既能照顧到各地的平衡,也能防止下面州縣官中飽貪腐,“州縣不能入己,誰肯多徵”?
耗羨歸公無疑是一項重大的財稅改革。此前,地方官員們以種種理由加增加派,肆意濫收,表面上都冠冕堂皇,說是為辦公務,實則利用朝廷在許可與不許可、合法與不合法的依違之間渾水摸魚,盤剝來的民脂民膏,少數辦公,多數用於肥己。真正能夠道德自律,“只取一分”的好官,少之又少。
一言而辟之,耗羨歸公的本質在於財政公開化、透明化,即將此前徵收的耗羨銀由“非法”變“合法”,同時由“暗徵”變“明徵”,並使其數量和用途固定化。這樣一來,地方官員不得再私自加派,明規則取代了潛規則,此前說不清道不明、半明半暗的財路由此被堵死,原本流失到州縣官員手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收歸藩庫國庫。這種做法,不僅完善了之前的財稅制度,而且也是一種反腐、防腐的製度創新。(文/金滿樓)
雍正為何要搞“耗羨歸公”?
本文摘自金滿樓:《治官手冊:雍正和他的大臣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5月版


 

為保証朝廷廉政 雍正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
  雍正皇帝勤於政務,勇於改革,大力清除康熙統治后期的各種積弊,取得了卓著成效,但由於他統治嚴酷,刻薄寡恩,清欠錢糧,地丁合一等經濟政策又得罪了貴族和地主,也難免帶來了歷史上的一些爭議。
  雍正是清朝入關后第三位皇帝,他於1722年繼承皇位,到1735年去世,在位僅12年8個月,但他所做出的改革,比他父親康熙擔任61年皇帝所做出的改革還要多。他勤於政事,每天都工作到深夜,睡眠時間不足4個小時。一年之中隻有生日那天他才會休息。僅僅在數萬件奏折中他所寫下的批語,就多達1000多萬字。雍正皇帝的勤政精神、理財成效、治國業績,在中國古代帝王中堪稱楷模。
  由於康熙在位太久,雍正即皇帝位時已是45歲的中年人了。憑藉自身的豐富經歷,雍正一登上皇位就具備了駕輕就熟,大展鴻圖的能力。在不到13年的時間裡,他以財政經濟為中心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一是實行“耗羨歸公”,建立“養廉銀”制度﹔二是“攤丁入畝,地丁合一”,解放了社會生產力﹔三是清理國家財政錢糧虧空,以鐵的手腕把侵吞的庫銀收回來﹔四是建立“會考府”,審核錢糧奏銷﹔五是開放洋禁,發展海外貿易﹔六是“改土歸流”,進行民族區域的地方行政改革﹔七是廢除賤籍、酷刑,實行社會改革﹔八是創立軍機處,加快改革步伐。
  雍正元年(1723年),他接受山西巡撫諾岷的建議,施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措施,以此限制、減少官員的貪贓舞弊和橫征暴斂。因為銀兩在兌換、熔鑄、保存、運解中有一定損耗,故征稅時要增加損耗,這種附加稱為“火耗”或“耗羨”。由於“火耗”無法統一確定征收額,州縣地方官便通過超額征收,以補充地方政府辦公經費的不足及官吏們的工資外收入。最多的州縣在一兩正稅上附加五六錢火耗,百姓負擔十分沉重。
  明清時代正一品大員的年俸不過180兩銀子,七品知縣僅僅45兩。這點俸銀,在當時的物價水平下養家糊口都成問題,更不要說打點上司,迎來送往和禮聘幕僚了。盡管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對貪污額度超過60兩銀子的官員一律剝皮實草,仍然遏制不住當年如潮般的貪贓枉法。
  雍正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既減輕了老百姓負擔,又改變了明代以來中國官員名義收入低,灰色收入高的不正常狀態,保証了朝廷廉政建設的有效推行。
  雍正皇帝勤於政務,勇於改革,大力清除康熙統治后期的各種積弊,取得了卓著成效,但由於他統治嚴酷,刻薄寡恩,清欠錢糧,地丁合一等經濟政策又得罪了貴族和地主,也難免帶來了歷史上的一些爭議。(翁禮華)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1]。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一方面宣佈「永不加賦」,一方面對官吏稅外收費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餘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元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羨歸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元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羨歸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繼位,對耗羨歸公和養廉銀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討是否繼續實行政策。有官員表示希望恢復耗羨私征制度,但大多數人認為應當堅持。錢陳群認為耗羨提解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稱耗羨歸公是「萬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當從眾議,仍由舊章。[9]」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1 火耗歸公 -簡介
火耗歸公又稱耗羨歸公,地方官徵收錢稅時,會以耗損為由,多徵錢銀,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耗羨還包含雀鼠耗等。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損耗,稱為雀鼠耗。漢朝時,每繳糧食一石,加耗兩斗,後漢隱帝時,雀鼠耗由納糧一石加耗兩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實施耗羨歸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將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2 火耗歸公 -主要內容
清雍正年間通過定火耗以增加各級地方官薪給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舊制
雍正皇帝
,官至極品俸銀不過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年俸僅45兩。州縣官員不能藉以維持生活。於是有所謂「火耗」。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雍正二年(1724)降旨實行耗羨歸公,同時各省文職官員於俸銀之外,增給養廉銀。各省根據本省情況,每兩地丁銀明加火耗數分至1錢數分銀不等。耗羨歸公后,作為政府正常稅收,統一征課,存留藩庫,酌給本省文職官員養廉。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徵稅權力,減輕了人民的額外負擔,增加了外官的薪給,對整頓吏治,減少貪污有積極作用。但州縣官於額徵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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