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也只代表兩人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https://bit.ly/3Pr98vp
律師呂秋遠貼文點出10點關於家庭法律,一般人可能會感到意外的10點。(資料照)
2022/05/16 06: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雖然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現今夫妻之間的糾紛,在法律上還是有一定的依據。律師呂秋遠在臉書撰文分享,關於家庭的法律,可能讓人感到意外的「10點」,引起網友討論。
呂秋遠在臉書發文表示,第一,「做愛不是夫妻的義務」,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也只代表兩人有住在一起的法律義務而已,「所以,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讓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不正確的。自己無故離家,只會讓離婚這件事遙遙無期。」
第二,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以及分攤家庭費用的責任,所以如果拿生活費要脅另一半,對方是可以直接提告的。
第三,「個性不合」並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必須要是婚姻破綻程度到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且過失在對方才有可能。
第四,婚後所存的錢或不動產,不論誰付貸款、支出生活費,最後原則都要分配對方另一半,「所以,在結婚期間,要盡量花錢才對」。
第五,呂秋遠直言,「他會為我而改的,這句話是高估了自己,低估了別人」,媽祖婆不是每個人都能當,對方動手一次就會動手一百次,「你想救他,但是我擔心你會先死。」
第六,一年有將近5.5萬夫妻離婚,其中離婚率最高縣市是花蓮,其次是台東;倒數的則是金門,再來是彰化,台北市離婚率則位於倒數第三,因此「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句話或許有幾分道理。
第七,孩子的姓氏不一定跟父親,如果夫妻沒有共識,就是由戶政單位抽籤決定。
第八,小孩不見得一定不會說謊,呂秋遠點出,當夫妻有嚴重衝突時,小孩很容易會有「雙重忠誠」的問題,在爸媽面前出現「見人說人話」的情況。
第九,法院判斷監護權歸依時,跟父母誰比較有錢,其實沒有直接關連性,反而是錢賺得越多的人,給對方的扶養費就越高。
第十,「幼年從母」並不是法院在判斷離婚時,小孩會交給誰的重要依據,「小孩住在誰家,其實反而是法院看重的焦點。如果有預感以後會離婚,千萬不要住在對方家裡。」
呂秋遠勸世表示:「想要一輩子戀愛,就不要結婚。婚姻,是讓人好好一起過生活,不是讓人延續戀愛狀態用的。當然,失敗的婚姻,反而讓人很難過生活就是了。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
文章PO出後,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結婚期間儘量花錢,其實也有助於婚姻幸福」、「感覺這個約簽了,弊大於利」、「單身朋友可能嚇到不敢結婚了」、「對正在被先生提離婚官司的我,無疑是非常棒的筆記整理,謝謝麗絲(律師)」、「這篇文章會讓結婚率持續下降」。


日本桌球天后福原和台灣桌球選手江宏傑童話婚姻亮紅燈,令外界相當震驚。對此一名律師網友分析多數婚姻的致命關鍵就是「與公婆同住」,直言接過的離婚案件中,10件有9件都與此有關。福原愛爆婚姻危機 律師分析:9成離婚都有共同致命傷「感情磨到回不去」 https://bit.ly/2PBsX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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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教授曖昧女博士生!甩25年妻扯「4年不開冷氣」…使壞被抓包:在走廊都聽見
▲台大教授提離婚,指控妻子連續4年不開冷氣,但訴訟遭駁回
記者戴若涵/台北報導
台灣大學一名教授指控妻子詆毀家人,還不顧他怕熱,連續4年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又懷疑他與其他女性有曖昧關係,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院查出,該名教授曾與指導的女博士生深夜獨處一室,教授妻所請的徵信社人員更作證,當時在走廊外就聽見交歡的聲音。最後一、二審皆判教授敗訴,仍可上訴。
台大該名教授主張,他與妻子結婚25年,婚後未育有子女,妻子婚後很少做家事,又禁止他與原生家庭往來,還用言辭詆毀他的家人,雙方關係不佳,妻子還不顧自己怕熱,連續4年在家中睡覺不開冷氣,逼他早晚到醫院裡的飲水機裝水。
他指控,妻子要求他交出工作用email密碼,並在半夜叫醒他質問信件內容,嚴重影響他的睡眠品質與身體健康,又時常懷疑他與別人有曖昧關係,曾在2人分居期間與警員、徵信社人員到他的居所要求蒐證調查,事後還提起通姦告訴,但獲得不起訴處分,種種因素讓他決定訴請離婚,同時向妻子討475萬餘元的婚後財產。
但教授妻子表示,他與丈夫1994年在美國結婚,丈夫婚後繼續念書求取博士學位及做博士後研究,10多年來家務、家計都由她負責,「我盡心盡力協助丈夫事業成功,從沒有過怨言」,返台後她又努力適應生活環境、步調,期間承受家裡傳宗接代的壓力,歷經流產、3次人工受孕失敗、3次試管嬰兒失敗,感到相當挫折、痛苦,孰料,丈夫非但沒有給予她體諒跟關懷,反而在2013年1月被發現與指導的女學生發生婚外情,甚至在2014年10月間與女學生到會館發生性行為。
▲▼ 外遇,出軌,通姦。(圖/視覺中國)
▲徵信社人員指稱,當時在走廊上都聽得到男女做愛的聲音。(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台北地方法院檢視各項事證後認為,教授與女學生深夜共處一室,有不正當交往,判教授敗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考量,徵信社人員在妨害家庭告訴時證稱,當時「在走廊上都可以聽到男女做愛的聲音,還有桌椅聲,我們要盯著門口,深怕他們離開,我回報給公司,公司通知教授妻子到場」,但教授及女學生不讓他們進入房內,另外,女學生的說詞多有避重就輕及多處與客觀事實、社會常情不符之處。
法官認為,儘管事證不足以認定2人有通姦,但三更半夜教授與女學生共處一室,顯然可知兩人互動往來的親密程度,已經逾越一般朋友間的交往互動正常限度,有違夫妻的忠誠義務,教授以「不起訴」為由,作為自己與女學生沒有婚外情的說法,不足以採信。
法官指出,教授妻為了懷孕歷經無數次折磨,發現丈夫婚外情後又努力挽回婚姻,歷經艱辛過程令人動容,反觀教授得知妻子無法生育後,不僅不能體諒妻子,還搞婚外情、離家出走,又不履行同居,夫妻感情崩壞「難辭其咎」,再判教授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大教授曖昧女博士生!甩25年妻扯「4年不開冷氣」…使壞被抓包:在走廊都聽見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https://bit.ly/3g2OP5d


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了:淺談法定離婚事由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祝福大家都能有足夠的智慧,好好面對、處理人生分和的課題。
法操FOLLAW
2017-03-02 17:09
兩個人的離婚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
賴佩霞律師
執業生涯中,不乏常聽見當事人聲淚俱下的表達無法跟另一半繼續共同生活的情形。而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當然也有很多,其中最常聽到的概括表述是因為價值觀和生活理念,有著極大的差異。但問題是,真的可以僅憑這樣的概念,在雙方無法坐下協商、好聚好散的情況下,而訴請法院解消彼此的婚姻關係嗎?
關於上述的情況,我國民法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商而離婚的情形下,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10款的離婚事由,分別為:「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翻攝自網路)
看完上述規定後,大家應該會發現從字面上似乎沒有一款規定是「價值觀或生活理念,有著極大的差異」的情形。但,別緊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另外規範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立法意旨在於民法所列舉之裁判離婚原因,若僅以例示事由為限(即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免過於嚴格,故就離婚事由兼採概括主義,以應實際需要,較富彈性。因此,立法者以較富彈性之「重大事由」為裁判離婚原因,是為了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生活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況且,當夫妻間已無共同生活之實質,足使婚姻達於難以維持之程度,即無不准依該條第2 項訴請離婚的道理。但是否已達難於維持婚姻之程度,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客觀上一般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加以判斷。
所以,當大家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別忘了針對婚姻已生破綻且「顯然無回復之望」加以舉證說明,才有可能說服法院同意解消雙方婚姻關係。
而另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的一方,其主張的事由,必須不具可歸責性。倘具可歸責性,亦不得以本項規定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唯一一個例外情形是,假設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依照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此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兩個人的分開,或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祝福大家都能有足夠的智慧,好好面對、處理人生分和的課題。


 

家事事件法上路4年 台民團大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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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30日訊】(中央社台北30日電)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與民間團體今天指出,家事事件法施行4年來,有包括欠缺調解委員評核機制、程序監理人缺乏資格認定、家事調查官員額不足等缺失,盼司法院能檢討、修正。

尤美女上午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莊喬汝、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務部主任秦季芳等人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林美薰表示,家事事件法設計時,希望透過調解制度讓雙方有機會達到共識,但卻發現有3類調解不適情形,包括疲勞型調解,調解委員希望再一次調解中達成所有共識,若為達成共識就不能離開法院;調解委員缺乏性別意識;調解委員強勢促成調解結果等,不讓當事人有太多考慮空間。

林美薰說,家事調解一旦成立效力如同法院判決,對當事人影響甚巨,司法院應將被動申訴機制改為積極評核制度,針對調解委員在調解過程的品質主動進行了解,並建立退場機制,以保障當事人權利。

紀惠容表示,家事事件與兒童權利及未來發展息息相關,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歸,但卻發現有些程序監理人作為兒童在家事事件中的代理人,卻沒有站在兒童角度思考;因此民團主張,程序監理人應設有資格認定與監督機制,確保其有能力作為兒童最佳代言人。

尤美女指出,家事事件法中特別引入結合社工、心理及法律專業的「家事調查官」,以協助法官調查家事事件,解決子女監護權判決等家庭紛爭,但迄今全台的家事調查官只有31名,遠低於司法院2014年估計全國152名家事調查官需求,連104年年立法院決議要求增補50名的低標都未達成。

尤美女表示,現有31名家事調查官,對照一年超過15萬件家事事件案件量,平均每人要負擔近5000件家事事件;離島法院及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沒有配置家事調查官,但今年司法院卻停止招收家事調查官,令人憂心。

尤美女與民團呼籲,司法院應就各審理中的專業,建立合理的監督、評核與淘汰機制;程序中重視兒童表意權及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司法院也應研議如何促進審理專業、給予更多資源支持家事案件的處理,並設意見回饋機制,使審理的品質問題可被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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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務e點通 - http://goo.gl/BRtygM

家事調解

1.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家庭成員冷靜思考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調解內容可能包含:誰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探視子女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2.由哪些人員進行家事調解?
法院聘任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法律、教育、輔導等學經歷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3.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依法律規定,除保護令事件、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輔助)宣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以外之家事事件,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4.法院如何通知進行家事調解的時間?
法院在收案後會寄發期日通知書及調解制度說明書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但絕不可能在電話中直接要求當事人付款或轉帳,也不會以電話語音系統通知。

5.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6.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成法院裁判的判斷基礎嗎?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調解中所為之陳述或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都負有保密的義務。

7.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裁判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家事調解是法院提供當事人以平和、經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機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法官就會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8.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
一、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可以在和諧的氣氛下,找出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
二、費用很省,若調解成立,還可以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三、調解時,法官和調解委員會尊重您的意願,耐心聽您的意見,協助雙方找出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您對解決方案不滿意,也可以不接受。
四、一旦調解成立,雙方比較願意自動履行調解條件,不傷和氣,若有一方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時,另一方還可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9.注意事項:
家事調解制度是為便利民眾解決糾紛而設,但民眾仍有配合到場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者,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0.家事調解流程:
家事調解流程圖

11.外語譯本:
英文 日文 韓文 越南文 印尼文 泰文 馬來文

12.書狀範例

請求履行同居
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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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 兩性平權不彰
主觀定是非 協商反而加速破裂
2010年05月31日 更多專欄文章離婚調解 兩性平權不彰 | 蘋果日報 - http://goo.gl/mLj6Hv

婦女新知專線人員(圖),接獲不少民眾申訴家事調解委員有性別歧視。黃世宏攝
「女人啊!就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天底下哪有妻休夫的?」40歲家住台北的美芳,因為丈夫在外面欠下大筆債務,不顧家庭,決定和丈夫離婚,到法院家事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家事調解委員講的話,讓她當場傻眼;她和丈夫生了兩個小孩,先生強硬帶走一個,「我擔心小孩的安危,但調解委員竟說:『若果真如此,那也是小孩的命。』」

依《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共有3種管道:雙方協議離婚;法院調(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其中除協議離婚外,另兩種都必須經家事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由法官審理、判決。婦女新知基金會主任陳玫儀表示,目前家事調解的最大問題是:調解委員的性別意識不足,專業性、調解技巧與溝通能力,也有待加強。打過不少離婚官司的律師紀冠伶也有相同看法。

理性與感性並重
紀冠伶說,她有一名當事人因老公外遇,告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在法院強制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知道女方是因丈夫外遇要離婚,竟然說:「唉呀!男人在外拈花惹草,有什麼大不了的。妳太小題大作了,為什麼要因此讓出大老婆位置?」後來她們才得知,原來是這位調解委員丈夫外遇,「當事人為何要接受調解委員的婚姻價值觀?」
「我最怕調解委員自己當起法官,判定夫妻雙方對錯。」紀冠伶說,調解不當,只會加深夫妻裂痕,「沒有感情的夫妻,還是必須當合作的父母。」離婚經常伴隨小孩監護權問題,一定要釐清當事人想離婚的背後真意,否則贏了一宗離婚官司,可能輸了所有的感情。她強調,調解委員除了要有專業素質外,溝通與調解技巧也很重要,應適時制止當事人的相互指責、處理當事人的情緒。
律師劉孟錦也強調,依他實務經驗,家事調解委員的素質確實有待提升。常有些調解委員為求快速結案,只讓雙方簡單陳述後,就用他個人的主觀理解,來判定誰是誰非。
婦女新知基金會本月十日起,在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中,新增「家事調解委員會性別歧視」申訴服務。陳玫儀說,這項服務推出後,接獲不少當事人投訴在調解過程中,遭遇調解委員的性別歧視,不但沒有解決問題,有時反而加速調解破裂。

調解具法律效力
陳玫儀強調,《民法》去年增訂,法院調解或和解的結果,已具實質法律效力,一旦調解成立,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消滅、離婚確定,法院必須將調解結果通知戶政事務所,避免任一方事後反悔、調解白忙一場;「既然調解有這麼強的法律效力,各地方鄉鎮與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必須接受性別平權、多元文化與多元家庭的課程,也應領取專業薪酬。」
記者章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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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 陳姝蓉 / 家園。風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fvMB3k
親子關係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作者 陳姝蓉
2022-09-30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的需要。 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近日隨著英國查爾斯國王上任,往日與黛妃的婚姻衝突和離婚事件,再次被媒體重複報導。1992年,離婚或分居並不是如此日常的事件,尤其王室的一舉一動總是被放大檢視,但當時兩人提出「共同照顧小孩」的概念,而不是完全由有權力的一方(例如王室)決定孩子去留,並拒絕另一方探視的決定,卻是相當前衛的做法。
育兒事務對親密關係造成衝擊
在台灣,近30年來的結婚與離婚的狀況有明顯變化,依照下表可以發現,2021年的結婚率比起1991年約下降了30%,而離婚率卻增加了70%。以2021年為例,結婚的期間來看,結婚0~2年內離婚的比率,分別高達7.06%、8.05%、7.26%,之後會逐步下降,大約到婚後10~14年成為另一個離婚的高峰。這與過去研究中指出,有初生嬰兒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會開始下降,而養育青少年的家庭,伴侶關係滿意度則是另一個低點,滿能呼應的。
養兒育女的負荷,牽涉到家務分工、男性與女性各自對於丈夫、父親角色,以及妻子和母親角色的想像有所落差,導致兩人的互動受到影響。尤其男性與女性對於家庭關係滿意度的參照指標並不同。男性多以自己有沒有盡力完成角色期待作為自我評斷的標準,大部分的男性若有規律上班、提供家庭經濟支持,並且部分參與家務及育兒,常會認為自己已經是個「夠好的」丈夫或父親。但女性則會以情感層面作為自己要不要繼續投入的參考,如果感受到較多的愛意、支持,即使需要負擔較多的育兒或家務,仍然能表示對家庭或伴侶關係感覺滿意。
講白了,伴侶之間在愛戀激情過後所製造出的「愛的結晶」,很多時候帶來的衝擊大過於滿足,生活步調的改變、生活重心得要轉移到照顧孩子身上,尤其是在親密關係中,若伴侶一方很需要對方關注以產生滿足感時,照顧孩子的需求,常常會讓大人感覺自己原有的愛被搶走了,更遑論要對孩子產生責任感,得要為這個只會哭鬧吃喝的娃兒付出照顧。
這是一種很常見的心理狀態,並非身為父母的人不知道自己有照顧孩子的責任,而是一邊照顧孩子時,會一邊覺得自己所獲得的關注與照顧不夠,因而產生對伴侶的怨懟和指責,進而引發兩人之間的衝突。而這樣的心情,常與父母本身的心理成熟度和安全感有關。
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圖片來源:Hananeko_Studio/Shutterstock
當育兒成為責任,夫妻之間容易互相「丟包」
許多育兒夫妻之間的吵架內容,大概都可以複製貼上。不管是全職媽媽或是職業婦女,通常還是承擔了較多育兒事務,於是當身心俱疲時,對丈夫發出這樣的抱怨:「我每天照顧小孩、打掃家裡、整理家務(職業婦女還得上班),已經夠累了,你下班後不能幫忙洗個碗、看一下小孩,讓我休息一下嗎?」這時候丈夫也常會有這樣的回應:「我又不是不幫忙,我也剛下班,滑個手機,你要做什麼跟我講,我等等就會去處理。」
多數的妻子在這時候會打住,但心裡可能覺得,繼續你來我往的爭執只是徒勞無功,不如自己做一做比較快。或者更渴望丈夫有讀心術,可以在自己還沒開口時,用心觀察,體會自己的辛勞,更能讓自己感覺到體貼。殊不知,當妻子打住的時候,多半的丈夫就是喘了一口氣,省去這些爭執,可以趕緊回到手機上,享受一個人寧靜的時光。
行文至此,我常感覺困惑,如果孩子是「愛的結晶」,為什麼夫妻之間表現得避之唯恐不及呢?大家不愛小孩嗎?這麼問的話通常會被踢館,多數的人會表示他們「很愛小孩」。那為何不想花時間照顧孩子呢?通常會有各式各樣的答案,像是不太知道怎麼跟孩子相處,孩子哭鬧的時候好像對方比較能安撫,或者是自己的事情真的很重要,所以希望伴侶能多擔待……聽過許多種說法,我認為都還是顯示出「育兒只是一種責任,並且常與自己的需求產生衝突」,而不是在親子互動中自發地感受到情感的滿足,而願意投入更多的時間和孩子相處。
當然,我並不是說不能抱怨,畢竟走過育兒路的人都知道,得要應付不知所以老是哭鬧的孩子,是相當耗費心力的,當大人處在極度疲勞的狀態時,要正向思考真的是強人所難。但我想要反映的是育兒常常不自覺地變成一種責任而在伴侶之間推託,而忘了當初想要有這個孩子可能還有愛的成分。
當關係終究破裂,為何孩子又成為爭奪的戰場?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好像忘記之前大家都曾因為育兒的疲乏而想要偷得一點喘息時間。離婚兩造到底想要爭什麼?
過去有一些經驗,與正在經歷監護權判決的父母接觸,我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當他們談到已離異的一方,都表示自己已經放下,想讓往事過去,努力邁向自己的新人生。但是談到共親職──指的是不管監護權歸誰,都能與對方共同合作,陪伴小孩至成年,多數人都指稱對方不適任,或者滿懷委屈地認為自己已經盡力,為何還不能探視小孩、跟小孩有相處的時間?
我覺得這反映著的是離婚兩造,其實正在處理自己結束婚姻、回到單身的失落感。但要在對方面前表現出自己的難過、沮喪,好像顯得自己太脆弱、承受不起失去對方,又會引發另一層防衛。不管離婚是不是自己的選擇,或是離婚後是否感覺輕鬆,但結束一段關係仍然是一種失去,並且需要時間適應。
如果要從這段看起來失敗的婚姻中,帶走一點什麼,以讓自己感覺這段婚姻不是白忙一場,使結束關係不那麼難受,或許孩子就是一個最理所當然的對象。不管過去是否夠投入在育兒事務中,這孩子都無可避免有自己的基因和血緣。
談到這裡,你是否隱約能感受到,「爭取監護權」常常為的是大人的需求,而不是孩子真正需要的是怎麼樣的照顧?
在長期這樣推託、互相指責下,關係中的愛意終會被消磨殆盡,可是弔詭的是,許多離婚訴訟中,兩方都會為了孩子要歸誰而爭得面紅耳赤。圖片來源:TORWAISTUDIO/Shutterstock
以兒童最佳利益思考最適合孩子成長的歸屬
兒童最佳利益在監護權判決中,有其評估之指標。我想藉由《我們的藍調時光》中,東昔和宣亞的故事,談談如何為孩子的最佳利益著想。
宣亞是個罹患憂鬱症的媽媽,離婚的時候兒子小烈5歲。家事調查官前往訪談時,問了宣亞為什麼想要爭取監護權,她說:「我需要他,沒有他,我活不下去。」而訪談小烈的片段,宣亞看了默默落淚,因為小烈說:「我知道媽媽生病了,所以沒有辦法陪我玩」。
從一個觀影者的角度,我能理解宣亞好需要有孩子陪在身邊,支撐著自己活下去,但這卻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因為小烈需要被照顧。幼兒的親權判定經常是從母,因為多數的主要照顧者是母親。這樣的現象也逐漸顯示在近年的監護權判決中,以110年的離婚事件子女監護權歸屬統計中顯示,父親被判得監護權者僅佔23%,遠低於母親的77%,這還不包含單獨申請監護權訴訟,以及協議離婚的案件。
但在宣亞的故事裡,她因為疾病因素,過去雖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卻無法滿足孩子被照顧的需求,致使她失去孩子的監護權。然而,她強烈渴望和孩子在一起的意念,使她在探視時,因為不想小烈離開自己身邊,失控與前夫爭奪孩子,導致小烈手臂被拉傷,宣亞自己也感覺很愧疚。
在這次衝突之後,宣亞在東昔的陪伴下,開始能好好照顧自己,面對自己憂鬱的症狀,重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某次她又來探視小烈,前夫詢問:「妳會再上訴吧?」宣亞回答:「我會,但是我想等到,我能夠成為小烈的光,是他需要我,而我能成為他的支持時,我再申請上訴。」此時前夫意外溫和地表示:「到時候也不必上訴了,妳可以直接帶走他。」
這短短的對話,道盡了宣亞願意正視自己的需求,不能強加在小烈身上,選擇放手,雖然痛苦、需要承受對孩子的思念,但卻是當下比較適合孩子的做法。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
父母有自己的脆弱,當下分身乏術、無力照顧孩子的時候,選擇讓另一方陪伴孩子成長,並不是示弱的表現,而是面對現實的勇氣。圖片來源:《我們的藍調時光》劇照
將焦點放在「合作當父母」的共親職
很多沒有離婚的父母,到了中年過後,會倏然地發現彼此之間能談的話題只剩下小孩。但離婚的父母,角色不同,反而需要提醒自己,把彼此之間的話題侷限於孩子的事務就好。
共親職之所以困難,是離婚兩造談及孩子時,常常會帶入當年對伴侶的不滿,比如:女方會抱怨男方只顧自己,常常忽略孩子(其實是忽略當年的自己),或者男方可能會不滿女方管太多,連吃什麼餐點都要報告(其實是自己很不喜歡被管束的感覺)。
若回到孩子的教養上來思考,當下照顧與陪伴孩子的一方,是否已經善盡回應孩子需求的職責,才是重要的。有一些細節的爭執,是否反映了自己對另一方的不安與擔憂,或是投射了過去自己在關係中受委屈的情緒,真的需要好好檢視,以減少共親職時持續不斷的衝突,反而無法繼續合作。無法共親職的父母,常常想要阻擋另一方的探視,或是持續爭取親權,不斷要孩子選邊站,這對孩子而言,仍然是持續地產生傷害。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攀升,關係的去留越來越不受到社會眼光或是家庭價值信念的束縛,但是孩子的存在並不會受到關係結束而消逝,仍然是為人父母所需要好好思考的議題。畢竟,親情不只是責任,但父母若能成熟的給予孩子關注、陪伴與照顧,對於孩子的成長仍然具有顯著的影響力。
當愛情逝去,愛的結晶該怎麼辦?談離婚後的監護權之爭 | 陳姝蓉 / 家園。風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fvMB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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