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大小章 工商團體要配套
By 譚淑珍,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十月 9日, 2017
為落實政府e化政策、也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符合國際趨勢,經濟部打算刪除公司登記表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即公司大小章)的現行公司登記與變更作業方式,並提出有一定的公告期與過渡期作為配套措施。
經濟部為能落實e化政策,曾函問包括工商團體在內的76個相關公協會、單位與機構有關刪除「公司大小章」一事,結果,贊成者約為18%、不贊成者有41.6%,沒有意見或沒有回覆的則佔到約40%。
因此,經濟部將在12日邀集產、學界召開「刪除公司登記表上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會議。對刪除「公司大小章」,工商團體基本上不反對,但是要求要有一定的配套措施。工商團體指出,「公司大小章」,很多時候是因為政府、金融機構要求,進而不得不「配置」,如果政府e化政策能夠貫徹,不反對。
經濟部是因為現行公司登記表上都留有加蓋「公司大小章」的欄位,但是,當推動全面線上申辦公司登記後,勢必無法保留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欄位,因此主張刪除。
針對刪除「公司大小章」一事,經濟部官員指出,沒有適法性的問題,事實上,經濟部在1998年4月1日以前,還有核發印鑑證明的業務,後來發現這項業務根本依法無據,公司法中沒有核發印鑑證明的規定。
官員說,「公司大小章」其實只是經濟部為公司登記與管理所規定的證明文件,只作為申辦公司相關變更登記用,沒有其他法律的效力,況且,又依法無據,所以,在1998年4月1日開始停止核發印鑑證明。
經濟部認為,其他單位如果因為自己本身業務的審核,需要知道申請者是否為真,就應該自負責任,或是自行建立「印鑑資料」或其他替代方案,而不是非得要用公司登記表上的「公司大小章」來證明。
不過,為避免刪除「公司大小章」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濟部還是提出了,會有公告期、並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間,同時,公告實施前的公司登記表,仍可抄錄、查閱;公告實施後,無論新設或變更登記,核准後核發的公司登記表,就會沒有「公司大小章」的蓋章欄位。


不動產登記免印鑑證明 申請人少
By 柯伶穎,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18日, 2017
台北市從7月1日實施不動產登記檢免附印鑑證明,不過至今僅有15案申請免付印鑑,地政局表示會加強宣傳。(柯伶穎攝)
台北市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辦理不動產登記檢免附印鑑證明,首創連接民政局資料庫,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雖然是目前全台唯一推動申請地政案件免附印鑑證明的縣市,不過,上路半個月,僅有15案申請免付印鑑,成效差強人意。
民眾過去買賣房子若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需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提供給委託人,才能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房屋。7月1日新制上路後,民眾若同意地政機關透過電腦連線取得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章資料,就可不用多跑一趟戶政事務所,省時又方便。
地政局長李得全表示,北市1年可省3萬張印鑑證明,節省民眾6萬小時、987萬元洽公成本。
不過,上路半個月卻鮮少有民眾申請。李得全表示,自6月起至今共有2千多件詢問申請的案件,其中僅有15案申請免付印鑑。他解釋,不是要辦登記,明天就會來申請免付印鑑,所以會有落差。畢竟實施65年的印鑑制度廢止,民眾不一定了解,若戶政機關發現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時,會詢問民眾是否是為地政事務宣導新措施。
另外,台北市地政局也全面清查台北市閒置公有空地,並於「台北地政雲」開放給民眾查詢,但一般民眾也沒有機會查詢公有土地。李得全舉例,過去里長若發現有髒亂或閒置的土地,會希望施作簡易綠美化,但不知道土地所有權人,只能向北市府反映,現在公布資料後就可以盡速釐清管理單位。
台北副市長林欽榮補充,未來建築師、不動產開發業界或學術研究機構不用到處行文詢問,「如果屬於政府就該一次公開。」


71新制上路 北市不動產登記免附印鑑證明
news.ltn.com.tw查看原始檔
台北市不動產登記印鑑證明至今已實施65年,今年7月1日起,台北市全國率先推出辦理不動產登記可不再檢附印鑑證明,讓制度即將走入歷史。(記者鍾泓良攝) --
2017-06-28 12:16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台北市不動產登記印鑑證明至今已實施65年,今年7月1日起,台北市全國率先推出辦理不動產登記可不再檢附印鑑證明,讓制度即將走入歷史。地政局表示,台北市全國首創使用高科技數位印鑑比對系統,透過連接民政資料庫,減少資料重複建置成本,預估可以節省每年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印鑑證明時間6萬小時,節省民眾洽公的交通、薪資、規費成本約987萬元
此外,北市48.25%的土地為公有土地,台北市地政局於104年1月起全面清查本市閒置公有空地,並推出「台北地政雲」系統中納入「公地查詢」功能,訂於下月上線,提供各界查詢台北市轄區各類公有土地資料,包含現在的管理機關,有助於活化閒置公地、促進公地利用。
地政局表示,公有土地占台北市土地面積近一半,但一般民眾不易取得公有土地資訊,在開放政府之理念下,地政局於「台北地政雲」提供台北市約15萬筆的公有土地資訊,除涉有敏感性資料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外,都上網公布。
根據地政局資料,位於市中心的中正區、中山區、大安區、松山區、信義區,公有土地皆占比其行政區面積超過50%,前3名的中正區、中山區、大安區更超過60%,主因中央政府機關所在行政區,或是取得公有土地興建之公共設施較為完善所致。


信用部主任廖學麟 盜刻印鑑 復興農會險損失20億
2017年01月21日 04:10 楊明峰/桃園報導
復興區農會信用部主任廖學麟,去年1月提取該農會11張空白支票給某開發公司,直到20日有人將其中5張空白支票在聯邦銀行大園分行,要求兌現支票總金額20億元,因支票總幹事印鑑不符,遭銀行查扣並通報才東窗事發,廖學麟當天下午獲悉消息,自行到大溪警分局南雅所投案,訊後被依圖利罪、偽造文書等罪嫌等移送偵辦。
復興區農會人員指出,去年有某開發公司找上農會,表示有基金會願意存入農會80億資金並作開發案,交由信用部評估後,發現不符法令告終,不料廖學麟私下與該公司有接觸,私自交付空白支票給他們,至於雙方有什麼協議無從得知。
農會人員指出,出納有這11張空白支票的紀錄,但無異常,直到20日有人前往兌現,接獲銀行、農業局通報,才知道總幹事印鑑遭盜刻,而會計主任的印章無誤,研判遭廖學麟偷拿去蓋章。而廖學麟在農會服務26年,表現正常,農會人員不料他會做出這樣的事情。
桃園市長鄭文燦接獲通報,指示成立緊急事件處理小組啟動調查,將涉案人員先行調職。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局長郭承泉表示,雖無直接金額損失,但公布違法開立的11張復興區農會空白支票號碼(#LM4368430至#LM4368440),避免善意第三者受害,也將全面查核其他農漁會信用部。廖學麟在截稿前與其他關係人仍在警分局問訊,至於提領人身分,警方仍在掌握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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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控非法變更印鑑 台紙董座簡鴻文反擊: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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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15:10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台紙今早公告,公司印鑑遭董事長簡鴻文非法變更,簡鴻文下午發出聲明反擊,他身為公司董事長,為避免台紙公司的印鑑遭不法冒用,委由律師及會計師依法辦理印鑑變更事宜,一切合法,呼籲外界勿遭誤導。
簡鴻文首現身,一一駁斥台紙指控。(記者李靚慧攝)
簡鴻文首現身,一一駁斥台紙指控。(記者李靚慧攝)
簡鴻文聲明全文如下:
1、 本人自103年6月經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紙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分別選任為董事、董事長以來,一貫兢兢業業、恪盡職責。緣本人擔任董事長當時,現任之余美玲總經理,係擔任董事長特助,故本人當時將公司大小章印鑑交其保管;因近期台紙公司內部發生紛擾,為避免公司印鑑遭不當或不法冒用,本人於106年2月3日親至台紙公司營業處所,要求相關人員返還台紙公司印鑑大章及本人之印鑑小章,憾遭無理拒絕,本人不得已只得向新營分局備案,以為存證,俾保公司權益並釐清權責。詎料,於106年2月6日竟發生未經本人同意,冒蓋台紙公司大小章,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辦理二位監察人之解任變更登記事件,欲造成台紙公司全體監察人皆已解任之公示登記外觀?有心人此舉實令本人萬分錯愕!
2、 本人身為台紙公司董事長,依法自有避免公司印鑑遭冒用致公司損害持續擴大之職責,故本人已於106年2月13日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台紙公司印鑑,並檢附訴訟證明文件,委由律師及會計師依法辦理印鑑變更事宜,相關過程一切合法,絕非台紙公司重訊所謂有偽造文書之情事。
3、 懇請主管機關應導正台紙公司掌控重訊金鑰人員動輒發布不實或不當訊息之不法或不當行為,以正視聽並維資本市場資訊公開應即時、正確之秩序。

台紙發布重大訊息 控董座簡鴻文非法變更印鑑

2017-02-17  10:05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台紙(1902)今早發布重大訊息,控訴董事長簡鴻文在公司印鑑(含大小章)均無遺失、並在相關有權人員依法保管的狀況下,偽造並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印鑑變更申請,已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章等罪。台紙強調,已向經濟部商業司、台北地檢署等各司法單位請求救濟,以全力維護公司及投資人權益。

  • 台紙董事長簡鴻文。(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台紙董事長簡鴻文。(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台紙是在昨(16日)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發現董事長簡鴻文竟在106年2月14日涉嫌偽造公司印鑑,並行使該偽造公司印鑑,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印鑑變更申請。

台紙指出,依據台紙現行印鑑管理辦法規定,台紙公司各式印鑑,包括公司全銜章,均由總管理部管理;此外,該公司及所屬單位對內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的印鑑,均應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因此,台紙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印鑑大小章,應統一由總公司管理部發包雕刻,非董事長在內的任何人可以任意刻製。

台紙強調,公司的印鑑大小章,目前均由公司相關有權同仁依規定保管中,並未發生任何遺失的情形。由於簡鴻文的印鑑變更申請尚在進行中,台紙強調,已向主管機關請求救濟,以阻止印鑑變更完成。


買賣屋印鑑證明 1年內有效 | 蘋果日報 - http://goo.gl/MZnoGT

買賣屋印鑑證明 1年內有效
2006年07月22日 更多專欄文章

中古屋買賣時的用印手續,除了賣方須準備多份印鑑證明,另須留意印鑑證明時效,以及核對戶籍地址是否相符。康仲誠攝
【蘇偉華╱台北報導】中古屋買賣流程有雙方簽約、用印、完稅、過戶,一直到貸款及驗屋等步驟,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每個流程環環相扣,尤其須注意填具書表時所使用的印鑑證明。印鑑的時效以1年之內為準,地址要同於戶籍地,以免印鑑證明失效。

方便用印
永慶房屋契約部師大簽約課經理陳俊宏說,一般房屋買賣多委託代書進行用印手續,坊間約3~4成的代書為節省用印手續,通常會請賣方提供2~3份印鑑證明,便利往後到地政單位申請完稅及過戶等程序,因此該證明文件通常會留在代書或仲介手邊。

留意戶籍地址相符
陳俊宏提醒,為了避免印鑑證明有不良用途,建議買賣雙方待填具各項書表後再自行蓋章。
提供稅捐、地政及戶政單位憑藉的印鑑證明,須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每份20元且可當天領取,申請者攜帶印章及身分證,若無法由本人辦理,例如出國等事由,因委託人須相關授權的證明,則攜帶申請人及自己的印章及身分證前往即可。
中信房屋北市區域中心駐區經理李冠毅說,用印過程中須留意印鑑的時效期間,以不超過1年為基準,且地址也要與現在的戶籍地址相符合,避免印鑑證明失效
李冠毅表示,印鑑證明及用印內容大致包含4項書表,分別是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契稅申報書,及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時效不得超過1年
上述用印書表項目,除了提供地政單位作為房屋過戶程序及稅捐所使用,其中契稅申報書由買方填具,裡面的契約種類包含買賣、典權、交換及贈與等,稅率有2%、4%及6%,依契約種類不同。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則由賣方填具,內容包含申報現值、土地契約種類、及勾選自用或非自用,其中須留意申報人資料不得塗改。
若標的曾經買賣、處分過,買方不必多申請印鑑證明。陳俊宏說,因為之前發生的買賣關係,土地已有公告現值,且地政事務所會將房屋的核定契價予以電腦化,因此買方並不須額外申請印鑑證明。
陳俊宏表示,印鑑證明除當作書表類的蓋章憑藉,銀行亦將此證明當作是撥款給買方的確認內容。


李冠毅
中信房屋北市區域中心駐區經理
專家意見
急需印鑑證明可遷戶口
通常中古屋買賣的用印過程,不論是仲介或是地政士都會要求賣方申請3份印鑑證明,為的就是便利用印手續的申請時間。但用印時不只須留意印鑑證明在時效上的期限,通常地政單位要求印鑑證明與公契證明2者不得超過1年,且申請時須留意戶籍地與印鑑證明文件的地點相符合。
若是遇到急需印鑑證明者,或是戶籍單位在遠方者,通常我們會建議不妨直接辦理遷移戶口,辦理時只要帶身分證、原戶口名簿的正本、及印章即可,若是建物權狀屬房東及房客關係,以租約有公證人,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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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 http://goo.gl/Y0sFLJ

法規名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 )

一、      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民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

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二、      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四、      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五、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

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項規定。但申請變更登記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二)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三)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五)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六)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七)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八)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九)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七、      申請印鑑登記應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由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核人別。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八、      申請印鑑證明應填具印鑑證明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九、      依本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十、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四)有第四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十一、  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或證明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十二、  受委任人持憑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辦理印鑑證明者,戶政事務所應查證委任人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之紀錄,確認委任書或授權書作成時,委任人未出境;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申請者,應查證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之紀錄,確認同意書或委任書作成時,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未出境。

十三、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十四、  辦理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得設置印鑑簿或印鑑檔,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鄰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廢止之印鑑條得抽出另行立櫃保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自行訂定保管方式。

十五、  辦理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之申請書及印鑑條,非因避免天災事變不得攜出保存處所,除當事人、受委任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他人閱覽。

前項書條除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廢止之印鑑條保存十年外,應永久保存。

十六、  申請印鑑各項登記或證明,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數額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十七、  本作業規定之各類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另定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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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時需要的印鑑章和印鑑證明,能不能用一般私章代替呢? 又要如何申請呢?
印鑑章是由當事人用一般的印章拿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就變成印鑑章;而戶政機關發給該顆印章就是當事人持有印章之證明文件即是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代表著這顆印章確實是為您所有,凡用此印章所蓋的文件皆推定是經過您同意的文件。

代書會在買賣流程中約定一個備件用印的時間點,將不動產移轉契約書蓋上印鑑章及附上印鑑證明後,代書即可代理賣方本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而無須請本人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驗證身分。

如果您今天是買房子的話,那麼就無須特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章和印鑑證明,只要提供代書一顆便章即可代理您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移轉登記手續。

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登記,本人請帶下列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辦印鑑證明應備文件有:

1. 身分證正本

2. 印鑑章

 

注意事項:

1.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

2. 父母雙方無法共同辦理時,需附他方同意書。

3. 委託書內請載明欲申請份數。

4. 不能跨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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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申辦印鑑限戶籍地 害民奔波
2014年04月19日 更多專欄文章

【湯寶隆╱高雄報導】高市一名警官繼承家族土地,為辦理分割過戶申辦印鑑證明的時候,卻發現印鑑登記及證明僅限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才能申請,戶籍設在雲林的警官,只好專程從高雄回雲林去辦理,直嘆:「只是辦個證明,來回奔波300公里,真的很擾民!」

官拜三線一星的李姓警官(53歲),長年在南部各縣市任職,最後在高雄落地生根,兩年前,父親過世,他與胞弟共同繼承老爸位於雲林老家的近300坪土地。
今年1月,他弟弟打算與建商合建連棟透天厝,李警官為保留祖產,決定辦理土地分割,不過,土地分割過戶需有印鑑證明,而現行戶籍規定,初辦或變更印鑑登記,需本人親自回原戶籍地申辦,不能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李警官大嘆:「如果家住東部或離島,麻煩就大了。」

怕有心人冒名申請
李警官認為,印鑑登記及證明應開放非戶籍地申請,否則對旅居外縣市的民眾相當不便。在戶政事務所張姓志工媽媽也說,常遇到民眾搞不清楚狀況,跑來要申請印鑑證明,經志工解說才知道要回戶籍地辦理,張媽媽無奈表示:「政府規定是這樣,大家也只能遵守。」
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秘書陳金梅指出,印鑑證明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只要文件簽章與印鑑章相同,不用本人親自到場,憑印鑑證明就可委託他人辦理土地、財產過戶等相關手續,有關單位不得不謹慎。何況時下電腦刻印技術太精良,若戶政人員一時不察,讓有心人冒名申請印鑑證明,將衍生嚴重爭擾;為確保民眾權益,政府才會規定初辦、變更印鑑章及申請印鑑證明需回原戶籍地,並由當事人親自辦理,讓戶政人員驗明正身,並透過人工比對留底的印鑑卡,雙重把關才有保障。

戶籍可遷至居住地
陳金梅說,若無法回戶籍地辦理,其實還是有替代方案,就是先將原戶籍遷到居住地,此項戶籍異動作業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只要辦妥遷入,當天就可以到居住地的戶政單位重新辦理印鑑登記及證明,不過還是要本人親自到場申辦。


【政府回應】
內政部戶政司專門委員翟蘭萍表示,印鑑登記初辦、變更及申請證明,得回戶籍地所在的戶政單位,確有不便之處,但目前各縣市都各自建檔,要整合恐怕不易,再者攸關民眾權益,為慎重起見,仍傾向現有作法,暫不作改變。

申辦印鑑登記及證明須知
初辦資格:年滿20歲(未成年人得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
所需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章
申辦地點: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
申辦費用:登記及申請各20元
注意事項:外僑得出具委任書,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委任國內親友辦理
資料來源:高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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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的申請:

首先,你必須已滿20歲,第一次辦理印鑑登記要本人持身分證、印鑑(隨便找一個,不過以後一定要帶這顆,除非遺失或想換時,需本人去變更印鑑),而且可不是每個,戶政事務所都可以辦喔,一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印鑑登記是每一份20元

若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辦理,應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3. 印鑑證明也可委任辦理:

辦了印鑑登記後,日後才可委託他人去戶政所辦理印鑑證明,由受託人持你的委託書(須你本人親自簽名委託,並註明份數)、你的印鑑章、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也必須為滿20歲)、
你的身分證至原戶籍地辦理即可,委任書到戶政現場寫就可以了或網路上都可下載的到。

4. 再強調一次,印鑑證明一定要在戶籍地的戶政才能辦理,假設我原本戶籍在屏東枋寮,並且有在屏東枋寮申請印鑑登記,但是後來我戶籍搬到高雄(在講誰阿),那麼就在高雄申請新的印鑑證明即可,但是原本的屏東枋寮的印鑑證明會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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