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封制度
賜封制度是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賓實行的土地制度。源自西班牙語encomienda,意為委託。指由西班牙君主將在一定範圍的賜封地內向菲律賓人民徵收賦稅的權力授予在殖民事業中有“功”的人員,這些被賜予徵稅權的人稱為封君。封君僅受委託徵稅,並未得到賜封地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地說,徵稅權力也只傳到第二代(也有傳到三、四代的,但事例不多),因此,賜封制並不是菲律賓近代大農莊的先驅。
中文名 賜封制度 外文名 encomienda system 實施者 西班牙殖民者 實施地點 菲律賓
受封職責
封君被賜予徵稅權力後,須負責維持賜封地內的和平秩序,保護人民並在發生災害時給以援助,協助基督教會進行傳教工作等,但實際上這些任務常被封君置諸腦後。
演變過程
西班牙侵占菲律賓後,把從15世紀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屬地陸續實施的賜封制度推廣到菲律賓,由黎牙實比於1563年在宿務分發第一批賜封地。由於大多數封君忽視協助教會工作及其他原因,西班牙傳教士對賜封制十分不滿。以薩拉薩爾主教為代表,對賜封制的弊害進行了揭發和控訴。他們憤怒地提出,賜封制已經使西班牙人在菲律賓蒙受恥辱,並且為居民所憤恨。殖民當局被迫採取一些補救的措施。1595年,馬尼拉最高法院重申貢賦應以實物和貨幣繳納,其中實物部分應用本地出產的物品。1604年,西班牙駐菲總督又規定:貢賦10里爾中,4里爾應繳實物(包括家禽1只),6里爾應交現金。禁止封君強徵居民開礦及服役。儘管有這些規定,賜封制的弊害仍未能消除。17世紀後半期,賜封制已開始衰落。1721年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後如遇私人賜封地出缺時,應收歸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賜封地總戶數逐步下降,從1665年的61260戶降至1700年的41205戶,到1750年只剩下2萬戶左右。19世紀初葉,菲律賓賜封製完全廢止,不復存在。
賜封種類
賜封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海港及大城鎮等人口稠密地區,由殖民當局直接掌管,稱為王家賜封地;另一類是由菲總督分別授予的私人賜封地。到1591年,全菲賜封地共有267處,其中王家賜封地31處,私人賜封地236處,共有應繳貢賦的居民667612人。
負面影響
封君們為了迅速致富,就濫用權力,對賜封地內納稅戶(每份賜封地內一般有300~500戶)加重盤剝。根據西班牙殖民當局的規定,賦稅是用實物或貨幣交納的,但封君們無視法令,強制菲律賓人服徭役,替封君建築房屋、伐木、開礦、輾米、運輸等,不給予任何報酬。封君對菲律賓人交來的實物,故意低估價格,有時則刁難交稅人,指定須索當地並不出產的物品,因此每個納稅戶一年中實際交納稅款常常達到15~30里爾,遠比規定稅額(初時是8里爾,後來增加為10里爾)為重。菲律賓原來村社組織(巴朗圭)裡的首領(達圖)及其長子,按西班牙當局規定是免納賦稅的,但要幫助封君收稅,實際上他們成為封君盤剝的對象。如果徵收稅款達不到要求​​,他們就要用自己的財產來補償。有時首領被封君嚴刑拷打,搶去財物,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封君只求增加稅款,不擇手段,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老人及幼童一律交稅,在交稅人死亡後還要家屬代為負擔,以致菲律賓人不敢結婚,甚至殺嬰以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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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封制度

 賜封制度,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賓實行的土地制度。源自西班牙語encomienda,意為委託。指由西班牙君主將在一定範圍的賜封地內向菲律賓人民徵收賦稅的權力授予在殖民事業中有「功」的人員,這些被賜予徵稅權的人稱為封君。封君僅受委託徵稅,並未得到賜封地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地說,徵稅權力也只傳到第二代(也有傳到三、四代的,但事例不多),因此,賜封制並不是菲律賓近代大農莊的先驅。封君被賜予徵稅權力后,須負責維持賜封地內的和平秩序,保護人民並在發生災害時給以援助,協助基督教會進行傳教工作等,但實際上這些任務常被封君置諸腦後。

  演變過程  西班牙侵佔菲律賓后,把從15世紀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屬地陸續實施的賜封制度推廣到菲律賓,由黎牙實比於1563年在宿務分發第一批賜封地。由於大多數封君忽視協助教會工作及其他原因,西班牙傳教士對賜封制十分不滿。以D.de薩拉薩爾主教為代表,對賜封制的弊害進行了揭發和控訴。他們憤怒地提出,賜封制已經使西班牙人在菲律賓蒙受恥辱,並且為居民所憤恨。殖民當局被迫採取一些補救的措施。1595年,馬尼拉最高法院重申貢賦應以實物和貨幣繳納,其中實物部分應用本地出產的物品。1604年,西班牙駐菲總督又規定:貢賦10里爾中,4里爾應繳實物(包括家禽1隻),6里爾應交現金。禁止封君強征居民開礦及服役。儘管有這些規定,賜封制的弊害仍未能消除。17世紀後半期,賜封制已開始衰落。1721年 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後如遇私人賜封地出缺時,應收歸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賜封地總戶數逐步下降,從1665年的61260戶降至1700年的41205戶,到1750年只剩下2萬戶左右。19世紀初葉,菲律賓賜封制完全廢止,不復存在。
  賜封的種類  賜封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海港及大城鎮等人口稠密地區,由殖民當局直接掌管,稱為王家賜封地;另一類是由菲總督分別授予的私人賜封地。到1591年,全菲賜封地共有 267處,其中王家賜封地31處,私人賜封地 236處,共有應繳貢賦的居民667612人。
  封君們為了迅速致富,就濫用權力,對賜封地內納稅戶(每份賜封地內一般有300~500戶)加重盤剝。根據西班牙殖民當局的規定,賦稅是用實物或貨幣交納的,但封君們無視法令,強制菲律賓人服徭役,替封君建築房屋、伐木、開礦、輾米、運輸等,不給予任何報酬。封君對菲律賓人交來的實物,故意低估價格,有時則刁難交稅人,指定須索當地並不出產的物品,因此每個納稅戶一年中實際交納稅款常常達到15~30里爾,遠比規定稅額(初時是 8里爾,後來增加為10里爾)為重。菲律賓原來村社組織(巴朗圭)里的首領(達圖)及其長子,按西班牙當局規定是免納賦稅的,但要幫助封君收稅,實際上他們成為封君盤剝的對象。如果徵收稅款達不到要求,他們就要用自己的財產來補償。有時首領被封君嚴刑拷打,搶去財物,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封君只求增加稅款,不擇手段,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老人及幼童一律交稅,在交稅人死亡后還要家屬代為負擔,以致菲律賓人不敢結婚,甚至殺嬰以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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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侵占菲律賓後,把從15世紀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屬地陸續實施的賜封制度推廣到菲律賓,由黎牙實比於1563年在宿務分發第一批賜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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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又稱封爵、世爵,是古代皇族、貴族的封號,用以表示身份等級與權利的高低。世爵從夏商時期開始,到中華民國建立後結束。

先秦時代的封爵
參見:五等爵
夏商時期
案《通典。職官。封爵》記載,自堯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朝置爵三等:公、侯、伯,無子、男二等。究竟事實怎樣,並無實物資料佐證。
周朝
周朝革命代商之際,初分為公、監、侯、伯、子五等,三監之亂後改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均世襲罔替,封地均稱國,在封國內行使統治權。各諸侯國內,置卿、大夫、士等爵位,楚國等置執圭、執帛等爵。卿、大夫有封邑,對封邑也可以行使統治權、唯受命於諸侯。
依據《孟子‧萬章篇》所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實行郡縣制,出現了有別於之前卿大夫的封爵,如通侯、君等。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大多數都不能世襲。
秦朝
秦朝,繼續使用自商鞅變法後定下的自公士至徹侯二十等爵,專門用以賞功。徹侯「金印紫綬,功大者食縣,小者食鄉、亭,得臣其所食吏民。」(《通典》卷三十一),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大庶長到左庶長的主要授予對象是將軍,而五大夫開始,則史載「自公士至五大夫,皆軍吏也」。沒有軍功的一般吏民不能獲得公乘以上爵位。
張家山漢簡出土的《二年律令》記載的各爵位授田畝數如下:關內侯九十五頃,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裊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
漢朝
西漢,主要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吸收東周田齊較為先進的爵里都位制度,恢復封國制度而增設了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時誅伐殆盡。此後,王爵僅皇族可得。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小的也有數郡,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漢廷僅為之置太傅而已,其餘丞相、內史、中尉、御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不得預國政。盡廢內史、御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僕等與漢朝設置相同的官稱,改丞相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國與列郡無異。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致,國與郡等,唯改太守為相、都尉為中尉,另置傅領王府事。
西漢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徹侯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稱國。侯國大者數萬戶、小者五百戶。侯國置國相如縣令,受命於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就國則郡太守時時巡察之。東漢侯制與西漢無別,唯侯國較小,大者不過四縣、小者有僅食一亭者,東漢末年,曹操在列侯、關內侯下置名號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侯十五級,以當時蜀、吳兩國所轄邑名封之,授爵者無從收取租稅,開後世虛封先河。
漢武帝時,為籌措戰費,令賣二十等爵(關內侯以下),致使二十等爵為人所輕。於是為將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閒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鐸,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後亦賣之。
魏晉南北朝
曹魏
曹操廢二十等爵、武功爵等所謂賜爵。《通典》卷三十一記載:「凡國王、公、侯、伯、子、男六等,次縣侯,次鄉侯,次亭侯,次關內侯,又置名號侯爵十八級,關中侯爵十八級,皆金印紫綬;關外侯爵十六級,銅印墨綬」從此處可以得知曹魏時期分封爵位的等級次序,以及有名號之侯爵和沒有名號之侯爵。例如功臣分封,除了分封亭侯、關內侯等等以外,還可能是有名號的侯爵,這也是分封的一個等級。如荀攸為陸樹亭侯,鍾繇為東武亭侯,但是有名號的侯爵一共就這麼多,關內侯就是沒有名字的封爵。
王爵至男爵皆有國號、封地,縣侯以下無封地而有租稅。曹操創立的名號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侯作為賜爵保留,仍無封、無食。
魏制:皇子封王,王之庶子封鄉公,嗣王(非始封王者)之庶子封鄉侯,公之庶子封亭伯;王國大者郡、小者縣。
兩晉
西晉爵位非常繁複,設置了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鄉侯、亭侯、關內侯、關外侯共十八級。
王爵非皇子不封;公(郡公、縣公)、侯(郡侯、縣侯)、伯、子、男五等爵專封宗室;功臣封爵為「開國」諸爵及鄉侯、亭侯、關內侯、關外侯。自先秦以來沿用的賜爵制度正式廢止。
西晉諸侯王與西漢初年諸侯王相類,得專制其國。案《晉書》記載,大國二萬戶,兵五千(置三軍,中軍二千,上下軍各千五百);次國一萬戶,兵三千(置上下兩軍,各千五百);下國五千戶,兵一千五百(置一軍)。而據《晉書·職官志》記載,下國以下還有「不滿五千戶國」,應是縣王。如泰始年間封王的南宮王司馬承、隨王司馬萬即為縣王,食邑一千戶,不置軍,咸寧三年又增邑為三千戶,始置一軍,可見晉代王爵確實可分為郡王和縣王兩級。五等爵之公國之制同下等王國,侯國不滿五千戶,亦置一軍,兵千人。其餘諸爵與開國爵封地稱國而但封君不治國事,鄉侯至關外侯無封邑。諸王子除嗣王外,依次按公、侯、伯、子、男遞降世襲。
南朝
南朝封爵沿襲東晉,唯封君對封國再失治權。陳朝增郡王爵、藩王爵。
北朝
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封五等爵,天賜元年廢伯爵、男爵,後復之。除皇子外,功臣也得封王。景明元年定製:置王、開國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封國租稅取率: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封爵品級:王超品,開國郡公正一品,開國縣公、散公從一品,開國縣侯正二品,散侯從二品,開國縣伯正三品,散伯從三品,開國縣子正四品上階,散子從四品下階,開國縣男正五品上階,散男從五品下階。官屬:王至侯國等置官屬。
北齊:置王爵與五等爵,王爵超品,其餘諸爵視魏制各降一階,諸爵皆開國置官屬。
北周:初置開國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五等爵後據《周禮》改制,置親王、郡王、縣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鄉男十一等爵。
隋朝
隋文帝置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九等;隋煬帝留王、公、侯三等爵,其餘均廢止。
唐朝
唐朝,分親王、嗣王(承襲親王的為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國公以下,均加開國字樣,如××郡開國公、××縣開國侯、××縣開國子。唐朝的封爵有食邑,但往往為虛封,唯加實封者可以享有所封地的租稅收入(後改為領取俸祿)。
宋朝、遼朝、金朝
宋朝封爵制度基本上同唐制。魏晉至宋,封爵的承襲分為世襲罔替、世襲兩種,前者在承襲時按原爵承襲,後者承襲的時候要比照被承襲者的爵位降一等承襲。宋朝無世襲罔替的例子。除世襲爵位外,很多封爵只是終身爵,身死爵除。
宋朝依唐制保留封君食邑,自—萬戶到二百戶,共十四等。食邑數字只是虛銜,唯食實封才可以領取相應的補貼。實封最多千戶,少者百戶,每戶每月折錢二十五文,隨官俸發給,可知宋朝的封爵收入頗低。
遼朝封爵制度沿襲唐制。
金朝封爵制度分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郡伯、縣伯、縣子、縣男。
西夏
西夏爵位於舊史並未記載,後人根據出土文獻如《官階封號表》、《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考證出有國王、太王、平王、郡王、嗣王以及東院王、南院王、西院王、北院王等王爵[1]。
元朝
元朝,王爵唯皇族、蒙古貴族可封,宗室封親王、遠支宗親與貴族封國王。其餘國公等爵封賜甚濫。

明朝
明朝初期參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後來又革除子、男二爵,只留公、侯、伯三等,並定製:「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明朝爵位分兩種,一是只授終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襲(世)。爵位的「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除有軍功者外,可得爵號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衍聖公及駙馬都尉、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但只是給誥而不給券。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公、侯、伯只有爵號和食祿,並無封邑。
宗室爵位
主條目:明朝藩王列表
明朝,王爵為皇族專享(開國諸大將死後有追封郡王者),王爵均世襲罔替:
皇帝諸子,除太子外,一律封親王。其正妻稱太子妃、親王妃。
皇太子的嫡長子封皇太孫,其餘諸子並封郡王。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2],長孫立為世孫,也有封世曾孫的例子(如晉王朱知烊);其餘諸子年十歲,則封為郡王。
親王和太子的子孫未封者皆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其正妻稱世子妃、世孫夫人、郡王妃。
郡王嫡長子為郡王長子;嫡長孫則授長孫,也有封曾長孫及玄長孫的例子;其正妻稱長子夫人、長孫夫人。其餘諸子則授鎮國將軍(亦有濫妾所生之子降等為輔國將軍的)。其正妻稱鎮國將軍夫人。鎮國將軍以下,降等襲爵。
鎮國將軍之子封輔國將軍[3]。其正妻稱輔國將軍夫人。
輔國將軍之子封奉國將軍。其正妻稱淑人。
奉國將軍之子封鎮國中尉。其正妻稱恭人。
鎮國中尉之子封輔國中尉。其正妻稱宜人。
輔國中尉之子封奉國中尉,以後永為奉國中尉,不再降等。其正妻稱安人。
皇族女性稱號:
皇姑稱大長公主[4]。
皇姊妹稱長公主。
皇帝之女稱公主。自公主以上俱授金冊,其夫稱駙馬都尉,賜誥命。
親王之女稱郡主。自郡主以下俱授誥命,其夫稱儀賓。
郡王之女稱縣主。
鎮國將軍之女稱郡君。
輔國將軍之女稱縣君。
奉國將軍之女稱鄉君。
中尉之女,一律稱宗女[5]。
宗室俸祿
俸祿為本色糧、折色糧、折鈔<即紙幣>等所組成:
親王歲祿10000石(因人而異,亦有8000、6000、3000、2000石的;嘉靖後多為9000石)。
郡王2000石(郡王長子襲封之後俸祿一律折半;俸祿因所在的親王府而異,亦有初封即為1000石或500石的,繼承時不折半)。
鎮國將軍1000石。
輔國將軍800石。
奉國將軍600石。
鎮國中尉400石。
輔國中尉300石。
奉國中尉200石。
公主及駙馬2000石。
郡主及儀賓800石。
縣主及儀賓600石。
郡君及儀賓400石。
縣君及儀賓300石。
鄉君及儀賓200石。
功臣爵位及俸祿
主條目:明朝公爵列表
主條目:明朝侯爵列表
主條目:明朝伯爵列表
主條目:明朝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列表
明朝另有公、侯、伯三等爵專授功臣和外戚,三等爵一般世襲罔替,也有降等襲爵(子孫襲爵比本人低一等,但世襲罔替)或不能繼承(流爵)者。功臣則給鐵券,封號四等:
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6]、「開國輔運守正文臣」。
從成祖起兵者,曰「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
或曰「奉天翊運推誠宣力」和「奉天翊衛推誠宣力武臣」或曰「欽承祖業推誠奉義」。[7][8]
公侯伯爵中,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9]
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誥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公、侯、伯封號分四等歲祿以功為差,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將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這五等封爵並不屬於明朝建立後的正式封爵體系,係明朝建立前,明太祖朱元璋給戰死的功臣追贈的封爵。
明朝建立後,確立的正式爵位為:國公、侯、伯。
公侯伯爵的俸祿[10]:
以下為《明會典》所述萬曆年間的規定。
公爵:不定,因人而異。
魏國公:年俸5000石(2000本色,3000折鈔)。
黔國公:3000石(1500本色,1500折鈔)。
成國公:4200石(1400本色,2800折鈔)。
英國公:3200石(1500本色,1700折鈔)。
定國公:2500石(1500本色,1000折鈔)。
侯爵:亦不定,以年俸1000石(500本色,500折鈔)居多。亦有500石或1500石者。
伯爵:以年俸1000石(300-500本色,500-700折鈔)居多。亦有700石或1100石者。
清朝
清朝的爵位分宗室、功臣、蒙古三種。
宗室世爵
清朝宗室從高到低共十二級:
和碩親王
多羅郡王
多羅貝勒
固山貝子
奉恩鎮國公
奉恩輔國公
不入八分鎮國公
不入八分輔國公
鎮國將軍,分一至三等鎮國將軍,正一品;
輔國將軍,分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輔國將軍,正二品;
奉國將軍,分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奉國將軍,正三品;
奉恩將軍,分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及奉恩將軍,正四品。
奉恩輔國公之前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冊封嫡子共二級,分別為世子(親王嫡子)、與長子(郡王嫡子)。沒有爵位的宗室成員統稱為「閒散宗室」,可穿著四品武官官服。
除了清初受封的八大鐵帽子王禮親王代善、鄭親王濟爾哈朗、睿親王多爾袞、豫親王多鐸、肅親王豪格、承澤親王碩塞、克勤郡王岳托、和順承郡王勒克德渾、以及後來的雍正時怡親王胤祥、同治時恭親王奕訢、光緒時醇親王奕譞、慶親王奕劻共十二個王可以世襲罔替外,其餘宗親世爵只能遞降世襲。
宗室爵俸祿:
親王歲俸銀1萬兩,祿米1萬斛;
世子歲俸銀6千兩,祿米6千斛;
郡王歲俸銀5千兩,祿米5千斛;
長子歲俸銀3千兩,祿米3千斛;
貝勒歲俸銀2500兩,祿米2500斛;
貝子歲俸銀1300兩,祿米1300斛;
鎮國公歲俸銀700兩,祿米700斛;
輔國公歲俸銀500兩,祿米500斛;
一等鎮國將軍歲俸銀410兩,祿米410斛;
二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85兩,祿米385斛;
三等鎮國將軍歲俸銀360兩,祿米360斛;
一等輔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335兩,祿米335斛;
一等輔國將軍歲俸銀310兩,祿米310斛;
二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85兩,祿米285斛;
三等輔國將軍歲俸銀260兩,祿米260斛;
一等奉國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235兩,祿米235斛;
一等奉國將軍歲俸銀210兩,祿米210斛;
二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85兩,祿米185斛;
三等奉國將軍歲俸銀160兩,祿米160斛;
奉恩將軍兼一雲騎尉歲俸銀135兩,祿米135斛;
奉恩將軍歲俸銀110兩,祿米110斛。
功臣爵位
主條目:清朝功臣爵位列表
乾隆十六年定製,功臣爵位為以下二十七等:
公,分一至三等公,超品
侯,分一等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侯.超品;
伯,分一等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伯,超品;
子,分一等子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子,正一品;
男,分一等男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男,正二品;
輕車都尉,分—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輕車都尉,正三品;
騎都尉,分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及騎都尉,正四品;
雲騎尉,正五品;
恩騎尉,正七品。
功臣爵位俸祿
一等公歲支俸銀700兩
二等公685兩
三等公660兩
一等侯又一雲騎尉635兩
一等侯610兩
二等侯585兩
三等侯560兩
一等伯又一雲騎尉535兩
一等伯510兩
二等伯485兩
三等伯460兩
一等子又一雲騎尉435兩
一等子410兩
二等子385兩
三等子360兩
一等男又一雲騎尉335兩
一等男310兩
二等男285兩
三等男260兩
一等輕車都尉又一雲騎尉235兩
一等輕車都尉210兩
二等輕車都尉185兩
三等輕車都尉160兩
騎都尉又一雲騎尉135兩
騎都尉110兩
雲騎尉85兩
恩騎尉45兩
不列等世職俸祿
閒散公255兩
閒散侯230兩
伯品級世職205兩
子品級世職180兩
男品級世職155兩
輕車都尉品級世職130兩
騎都尉品級世職105兩
雲騎尉品級世職80兩
凡在京八旗世爵,每俸銀1兩,兼支給米1斛。
蒙古世爵
親王  
郡王  
貝勒   
貝子  
鎮國公  
輔國公
札薩克台吉  
一等台吉(塔布囊)  
二等台吉(塔布囊)
三等台吉(塔布囊) 
四等台吉(塔布囊) 
固倫額駙  
和碩額駙  
郡主額駙  
縣主額駙  
郡君額駙  
縣君額駙
清朝的封爵,與前代不同的是,所有的封爵只加美號,不加國號、邑號,如睿親王、勇毅侯之類。
官品 天命5年(1620年) 天聰8年(1634年) 順治元年(1644年) 乾隆元年(1736年) 乾隆16年(1751年)
超品 五備御之總兵官 一等公 一等-三等公
一等-三等侯 一等侯兼一雲騎尉・一等-三等侯
一等-三等伯 一等伯兼一雲騎尉・一等-三等伯
正一品 一等-三等總兵 一等-三等昂邦章京 一等-三等精奇尼哈番 一等子兼雲騎尉・一等-三等子
正二品 一等-三等副將 一等-三等梅勒章京 一等-三等阿思哈尼哈番 一等男兼一雲騎尉・一等-三等男
正三品 一等-二等參將 一等-三等甲喇章京 一等-三等阿達哈哈番 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一等-三等輕車都尉
游撃
正四品 備御 一等-二等牛録章京 一等-二等拜他喇布勒哈番 一等騎都尉兼一雲騎尉・騎都尉
正五品 拖沙喇哈番 雲騎尉
正七品 恩騎尉
女性爵位
中國爵位制度的結束
爵位制度是封建制度的一部份。1912年,中華帝國末朝清朝滅亡,中華民國建立,世爵制度除衍聖公保留到1935年之外,不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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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封制度
  encomienda system
  西班牙殖民者在菲律賓實行的土地制度。源自西班牙語encomienda,意爲委托。指由西班牙君主將在一定範圍的賜封地內向菲律賓人民征收賦稅的權力授予在殖民事業中有“功”的人員,這些被賜予征稅權的人稱爲封君。封君僅受委托征稅,並未得到賜封地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地說,征稅權力也只傳到第二代(也有傳到三、四代的,但事例不多),因此,賜封制並不是菲律賓近代大農莊的先驅。封君被賜予征稅權力後,須負責維持賜封地內的和平秩序,保護人民並在發生災害時給以援助,協助基督教會進行傳教工作等,但實際上這些任務常被封君置諸腦後。
  演變過程西班牙侵占菲律賓後,把從15世紀末已在拉丁美洲西班牙屬地陸續實施的賜封制度推廣到菲律賓,由黎牙實比于1563年在宿務分發第一批賜封地。由于大多數封君忽視協助教會工作及其他原因,西班牙傳教士對賜封制十分不滿。以D.de薩拉薩爾主教爲代表,對賜封制的弊害進行了揭發和控訴。他們憤怒地提出,賜封制已經使西班牙人在菲律賓蒙受恥辱,並且爲居民所憤恨。殖民當局被迫采取一些補救的措施。1595年,馬尼拉最高法院重申貢賦應以實物和貨幣繳納,其中實物部分應用本地出産的物品。1604年,西班牙駐菲總督又規定:貢賦10裏爾中,4裏爾應繳實物(包括家禽1只),6裏爾應交現金。禁止封君強征居民開礦及服役。盡管有這些規定,賜封制的弊害仍未能消除。17世紀後半期,賜封制已開始衰落。1721年 9月,西班牙王室下令,此後如遇私人賜封地出缺時,應收歸王室,不再分授私人。私人賜封地總戶數逐步下降,從1665年的61260戶降至1700年的41205戶,到1750年只剩下2萬戶左右。19世紀初葉,菲律賓賜封制完全廢止,不複存在。
  賜封的種類賜封地可分爲兩類:一類是海港及大城鎮等人口稠密地區,由殖民當局直接掌管,稱爲王家賜封地;另一類是由菲總督分別授予的私人賜封地。到1591年,全菲賜封地共有 267處,其中王家賜封地31處,私人賜封地 236處,共有應繳貢賦的居民667612人。
  封君們爲了迅速致富,就濫用權力,對賜封地內納稅戶(每份賜封地內一般有300~500戶)加重盤剝。根據西班牙殖民當局的規定,賦稅是用實物或貨幣交納的,但封君們無視法令,強制菲律賓人服徭役,替封君建築房屋、伐木、開礦、輾米、運輸等,不給予任何報酬。封君對菲律賓人交來的實物,故意低估價格,有時則刁難交稅人,指定須索當地並不出産的物品,因此每個納稅戶一年中實際交納稅款常常達到15~30裏爾,遠比規定稅額(初時是 8裏爾,後來增加爲10裏爾)爲重。菲律賓原來村社組織(巴朗圭)裏的首領(達圖)及其長子,按西班牙當局規定是免納賦稅的,但要幫助封君收稅,實際上他們成爲封君盤剝的對象。如果征收稅款達不到要求,他們就要用自己的財産來補償。有時首領被封君嚴刑拷打,搶去財物,走投無路,被迫自殺。封君只求增加稅款,不擇手段,違反法令規定強制老人及幼童一律交稅,在交稅人死亡後還要家屬代爲負擔,以致菲律賓人不敢結婚,甚至殺嬰以避稅。(王朝網路 wangchao.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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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祖信仰之公開化,須至北宋宣和四年(1122)路允迪奉使高麗返國以後。丁伯桂廟記載其事云:『宣和壬寅(四年),給事路公允迪載書使高麗,中流震風,八舟沈溺,獨公所乘,神降於檣,獲安濟。明年,奏於朝,錫廟額曰順濟』。此段記載特別見重於各種有關媽祖文獻,係因朝廷賜廟額為媽祖信仰得以化暗為明之關鍵,故各書不僅大書其事,並且故意誇張其事以博得大眾信仰。

路允迪奉使高麗,與其同行之國信所提轄人船禮物官徐競,曾於事後撰『宣和奉使高麗圖經』一書呈獻朝廷。此書所記,即為路允迪出使高麗之實錄。然遍查其書,出使各舟於行程中,雖有遭風致桅斷柁折之事,但各舟終皆安然返國,並無沈溺之事。可見丁伯桂廟記不無誇大之嫌,丁伯桂廟記為後世撰媽祖史事者所引用,並沿襲至今。

媽祖在宣和以前,並無朝廷賜額,故徐競撰奉使高麗圖經時,無法用適當名稱以稱之。又祠廟未得朝廷賜額、封爵,即未得朝廷承認,此在推展其信仰時,必有諸多不便。故莆田籍媽祖信徒必亟亟為媽祖請求朝廷賜廟額。而宣和四年奉使高麗之客舟,部份係由福建僱來,其中有部份舟人為媽祖信徒。
當使節船在黃水洋遭風,第二舟柁棺併折,舟上莆田舟人便向他們所奉祀之媽祖祈禱,並終於使船轉危為安。事後,舟上莆人請鄉人李振向朝廷請賜,遂得順濟廟額。

媽祖得朝廷賜順濟廟額,使其信仰得以公開推行,此固有利於媽祖信仰之推展,但此事亦為促使媽祖生前事蹟轉為隱晦之主要原因。因媽祖生前所參與之宗教活動,似未見容於朝廷,既欲請求朝廷封誥,其徒眾應必奏上媽祖事蹟以為憑藉。但如果媽祖生前事蹟真與朝廷法令有所抵觸,在撰寫其事蹟時,必多所避諱,致媽祖生前真實事蹟未被記錄下來,後人遂無法窺其全貌,無怪乎趙翼等人懷疑是否真有其人矣。

媽祖信仰公開化以後,早期信仰中心仍在莆田地區,要至陳俊卿出面提倡以後,始漸成全國性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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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是城隍神信仰迅速發展的時期,北宋末年至整個南宋時期,朝廷通過對城隍神的封爵賜額這一手段對其加以控制和管理,使得宋代城隍神的官方化色彩和人格化形象深入人心,並影響到了元明城隍神信仰的發展。
關鍵詞:宋代;城隍神;封爵;賜額
中圖分類號:K207;K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5242(2006)03—0022—05
城隍神信仰是中國古代民眾重要的祠神信仰之一,宋代則是其發展的重要階段。一方面,城隍神的正統化或國家化在地方上得到較快的發展,地方官員以城隍神靈異為名向朝廷請求為該地城隍神加封爵位,頒賜廟額,以示尊崇,使之區別於朝廷嚴厲打擊的淫祠;另一方面,民眾將有功於當地的前代名宦良將作為城隍神來祭拜,從而出現了城隍神人格化的現象。這兩個方面,在北宋末年及整個南宋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形成了宋代民間信仰城隍神的傳統,並深刻影響到了後世。從徽宗朝開始,大規模的對一些地方的城隍神頒額賜爵,這一措施在南宋時期進一步完善,並貫徹實施於整個南宋時期。有關城隍神信仰的研究,國內外學者的相關論述頗多,上世紀30年代,鄧嗣禹先生髮表了《城隍考》一文,可謂近代學人在此方面系統研究的開山之作。80年代,日本學者中村哲夫、美國學者David John—sonE33等先後發表文章對城隍神信仰的起源、發展、變遷與朝廷對它的賜封等進行了討論。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朝廷對城隍神的封賜及原因為中心,對宋代城隍神信仰的特色進行探討。
一、徽宗時期對城隍神的封賜
朝廷對城隍神的封賜並非是宋代的創舉,早在唐、五代時期就已經出現。後梁開平二年(908年),應鎮東軍節度使錢謬奏請,後梁封紹興城隍神為崇福侯。城隍神被民眾視為地方保護神,地方官也想藉助城隍神“冥力護持”,冀望所轄之地風調雨順,物阜民洽,故而將神之功德奏報朝廷,以獲賞賚,這可以看作是官員對城隍神的回報,含有崇敬之意。此事例雖肇端於唐、五代,卻興於宋朝。宋廷對有功於民眾、惠澤一方的民間祠神,採取了很寬容的態度,早在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詔:“天下祠廟祈禱靈驗未有爵號者,並以名聞,當議特加禮命。內雖有爵號而褒崇未稱者,亦具以聞。”朝廷以祠神的靈驗作為封爵賜額的標準。元豐年間,太常寺官員建議對民間神祗的賜封加以規範化:“自今諸神祠無爵號者賜廟額,已賜額者加封爵。初封侯,再封公,次封王。生有爵位者從其本。婦人之神封夫人,再封妃。其封號者初二字,再加四字,如此則錫命馭神,恩禮有序。”美國學者韓森(Valerie Hansen)對宋廷的民間祠神封賜的頻率列表分析發現,“1070年代,向神祗的賜封突然增多,到12世紀初期即宋徽宗在位年間,賜封猛增,此後在整個12世紀,賜封活動一直持續”。城隍神是諸多民間祠神之一,徽宗朝對民間祠神的賜封政策已製度化,不計其數的各地民間祠神得到了封賜。下表展現了徽宗朝部分地區城隍神及廟宇所獲封爵及賜額的狀況(見表1)。 分析上表可以看出,徽宗朝對城隍神祠賜予廟額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出現了不同地區廟額相同的情況,同時,所封城隍神之爵位並不以所在地區的行政級別的高低為依據,有府、軍城隍神僅賜廟額,而州、縣城隍神卻得以封侯晉公的情況。有些州、縣則將前代良吏之祠堂作為城隍神祠(如表中筠州城隍神唐刺史應氏祠),或將其附祀在城隍神祠中而獲得朝廷同樣的封賜,如表中建寧府城隍廟三神祠中,崇寧“三年封,一為惠寧侯即城隍神,一為嘉德侯即唐刺史陸長源,一為昭惠侯即唐刺史張文琮”。賜額和封爵並非完全同時,城隍廟一般在得到賜額數年後,廟內城隍神才能因“靈驗”而獲封爵,也有些地方只有城隍廟獲得賜額,而城隍神未得到封爵的現象。總之,賜額是第一步,而獲得封爵則是朝廷較為慎重的舉措。 二、南宋時期城隍神封爵的特點 徽、欽二朝,面對風起雲湧的農民起義及北方新興的完顏金國的強大軍事壓力,北宋社會危機更加嚴重,因而此時期朝廷對民間祠神——無論是城隍神還是其他更受朝廷尊崇的祠神的賜封大大減少。靖康二年(1127年),都城汴京陷落及二帝北狩標誌著北宋的終結。是年,徽宗第九子趙構在南京應天府重建政權以延宋祚。高宗南遷,在金兵的圍追堵截中,居無定所,一度渡海以避兵鋒,而在此特殊時期,朝廷對民間祠神的封賜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建炎三年(1129年)元月,朝廷敕文:“神祠遇有靈應即先賜額,次封侯,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公,每加二字至八字止;次封王,每加二字至八字止。”因高宗“車駕駐蹕”,賴城隍神“保護巡幸”,朝廷對高宗車駕所過處之城隍神封爵賜額的情況明顯增多。上表中台州城隍神,“吳越王時號興聖永安王。國朝政和中,以范守祖述請雨立應,賜額鎮安。建炎三年,封顯佑侯。四年,以保護巡幸,加通應。”另有位於今舟山島上的昌國縣,也因高宗浮海躲避金兵,車駕巡幸而被賜封。“城隍惠應廟……建炎四年,車駕巡幸,賜今廟額。”前述紹興城隍神在後梁開平二年受封崇福侯後,北宋時期便再也沒受封,紹興元年( 1131年)同樣因車駕駐蹕,以後便累加封賜。“紹興府城隍神崇福侯祠,光堯皇帝紹興元年五月,以車駕駐蹕會稽逾歲,行殿載寧,特加封昭祐公,仍賜廟額顯寧。”台州城隍神在北宋政和年間祈雨有應到南宋初保護高宗巡幸,從城隍神“職責”的顯著變化中可以看出,與此前城隍神所具有的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祈雨、祈晴等不同的是,在宋廷南遷和金兵圍追堵截的危亡時期,祈求神靈護佑平安不僅是統治階級,而且也是下層民眾的普遍心理訴求,城隍神所具有的城市保護神的職能,正契合了這一特殊時期人們的心理。下表羅列了南宋時期部分屢獲朝廷封賜的城隍神的爵號(見表2)。 較之於徽宗朝鮮有城隍神獲得封爵所不同的是,南宋初年建炎、紹興期間,許多地方的城隍神被封為侯爵,且在南宋統治核心地區的一些城隍神因保護高宗南遷而得到長久不斷的封賜,封爵從侯至公再至王,爵號的宇數也從二字至四字、六字至八字,完全按照建炎三年朝廷對祠神封爵的規定進行。 三、南宋時期城隍神信仰發展的社會背景及原因 宋廷對城隍神的封爵、賜額,這是宋代地方與國家之間在關於祠神信仰問題上互動的主要形式,這一形式在南宋時期的頻繁出現,說明了民眾冀望城隍神護佑的願望較前代更加強烈,而城隍神所具有的城市保護神的所謂特殊職能,為其得到朝廷的不斷封賜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朝廷對其不斷封賜又擴大了城隍神職能的外延,使其更加神蹟顯著。這種地方與國家之間的互動,為城隍神信仰在南宋時期的迅速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造成這種互動頻繁發生的原因是多層面的,其中,南宋初年宋金之間頻繁的戰爭是主要原因之一。戰爭所造成的壓力無論對上層統治階級還是對普通民眾都是巨大 的,而後世有關金兵壓境城隍神顯靈的記載也多見於方誌之中。如嘉靖《六合縣志》記載了這樣的情況:“紹興辛巳,逆虜犯順,分道南侵,圍六合城。已而潰去,有降卒言,仰視城圍,旌旗蔽天,大揭神號,虜懼而遁,邑人刻石紀功,今廢。開禧二年十一月內,虜兵复圍城,週回數重,獲至殍虜,備言番兵仰見城上皆張青幙,愈攻愈高,紫蓋黃麾下有長大神人升降其間,虜遂驚懼而止,邑人狀於廟,嘉定元年七月內,敕賜廟額曰:昭衛。”真州六合縣地處宋金戰爭前沿,曾一度落人金人之手,紹興辛巳年正是金主完顏亮率水陸大軍南侵之年。城隍神顯靈嚇退金兵這樣的事雖荒誕不經,但這至少是處於戰爭中的民眾將退敵的願望寄託於城隍神的一種內心表現,城隍神作為城市保護神的職能,在戰爭時期承擔了民眾的眾多期許。這一年的金軍南侵,城隍神助退金兵在民間亦有所反映:“崇安縣有巫翁吉師者……紹興辛巳九月旦,正為人祈禱,忽作神言曰:吾當遠出,無得輒與人問事治病。翁家懇訴曰:累世持神力為生,香火敬事,不敢怠,不知何以見舍?再三致叩,乃云:番賊南來(注:金兵),上天遍命天下城隍社廟,各將所部兵馬防江,吾故當往。曰:幾時可歸?曰:未可期,恐在冬至前後……至十二月旦,复附語曰:已殺卻番王(注:完顏亮),諸路神祗盡放遣矣。”可見,宋、金戰爭在民眾中所造成的影響是極為深刻的,這也是南宋時期城隍神在民眾的心目中越來越有影響力的社會深層原因。 南宋時期,城隍神的官方色彩越來越濃厚,這和地方官與城隍神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是分不開的。城隍神獲得朝廷的封爵必須經由地方官向朝廷奏請,地方官在此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城隍神靈應一地方官奏請一朝廷封賜一民眾崇祀一祠神再次靈應,這樣循環的模式是城隍神屢獲封賜的途徑,而城隍神靈應與否,更多地取決於官方的態度。韓森為我們揭示了南宋時期這種地方與國家之間在祠神封爵、賜額二者互動關係問題上官方所扮演的角色。她首次提出了地方士紳請求朝廷賜額、賜號給地方祠廟的過程中,是經由轉運使來負責鑑定祠神神蹟的。“轉運使一經認實某神祗的確威靈顯應,他就上奏皇帝,為神祗求賜匾額,加封名號。奏文一到京城……轉運使的奏請先被送到尚書省,尚書省將它發至禮部,限期契勘。一經核實,再送由太常寺書判,擬定封號。然後太常寺將其送回禮部复準,接著又送回尚書省。尚書省起草賜封敕文,以及一份包括地方、省部勘合情況的詳細報告。”可見,對祠神的封爵與賜額是要經過一個相當複雜的官方運轉程序的。朝廷對此問題如此重視的原因,韓森認為:“首先,官府將賜封神祗的事務看得很重要,相信賜封能增加神祗的威靈。他們不想將官爵名號賜封給那些不靈驗的神祗。其次,他們也許不完全信任縣邑官員。縣官們受到地方土紳的壓力,要求官府承認他們自己所信奉的神祗。因此在判斷神祗靈跡時,不能指望縣官們會做到完全客觀。”宋代由於朝廷對祠神的賜封已製度化,基層民眾也認 ​​同朝廷對祠神的封爵賜額會影響神祗靈應與否,地方精英階層也藉朝廷對他們所信奉的祠神的封爵賜額這一途徑,來提升自身在基層中的地位。 四、結語 南宋時期,特殊的時代背景為城隍神獲得朝廷的持續封賜提供了前提條件。朝廷的封賜又使城隍神在地方上獲得合法的正統地位,這為城隍神信仰在基層民眾中的傳播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大規模的封賜活動在整個南宋時期持續不斷,越來越多的地方的城隍神得到封賜,而未得到封賜的地區也不惜沿用鄰近地區城隍神的名號,以使所在地的城隍神得到名正言順的崇拜。這就是南宋趙與時所說的:“今其祀幾遍天下,朝家或錫廟額,或頒封爵。未命者或襲鄰郡之稱,或承流俗所傳,郡異而縣不同,至於神之姓名,則又遷就附會,各指一人,神何言哉?”城隍神信仰在南宋統治地區已經蔚為大觀了。正統化或官方化的城隍神的人格神形像在民眾心中已牢不可破,植根於民眾中的信仰觀念深深影響到了後世。元、明時期城隍神信仰的傳統無不是在此基礎上的繼承和發展,而信仰的內涵卻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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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祖信仰之公開化,須至北宋宣和四年(1122)路允迪奉使高麗返國以後。丁伯桂廟記載其事云:『宣和壬寅(四年),給事路公允迪載書使高麗,中流震風,八舟沈溺,獨公所乘,神降於檣,獲安濟。明年,奏於朝,錫廟額曰順濟』。此段記載特別見重於各種有關媽祖文獻,係因朝廷賜廟額為媽祖信仰得以化暗為明之關鍵,故各書不僅大書其事,並且故意誇張其事以博得大眾信仰。

路允迪奉使高麗,與其同行之國信所提轄人船禮物官徐競,曾於事後撰『宣和奉使高麗圖經』一書呈獻朝廷。此書所記,即為路允迪出使高麗之實錄。然遍查其書,出使各舟於行程中,雖有遭風致桅斷柁折之事,但各舟終皆安然返國,並無沈溺之事。可見丁伯桂廟記不無誇大之嫌,丁伯桂廟記為後世撰媽祖史事者所引用,並沿襲至今。

媽祖在宣和以前,並無朝廷賜額,故徐競撰奉使高麗圖經時,無法用適當名稱以稱之。又祠廟未得朝廷賜額、封爵,即未得朝廷承認,此在推展其信仰時,必有諸多不便。故莆田籍媽祖信徒必亟亟為媽祖請求朝廷賜廟額。而宣和四年奉使高麗之客舟,部份係由福建僱來,其中有部份舟人為媽祖信徒。
當使節船在黃水洋遭風,第二舟柁棺併折,舟上莆田舟人便向他們所奉祀之媽祖祈禱,並終於使船轉危為安。事後,舟上莆人請鄉人李振向朝廷請賜,遂得順濟廟額。

媽祖得朝廷賜順濟廟額,使其信仰得以公開推行,此固有利於媽祖信仰之推展,但此事亦為促使媽祖生前事蹟轉為隱晦之主要原因。因媽祖生前所參與之宗教活動,似未見容於朝廷,既欲請求朝廷封誥,其徒眾應必奏上媽祖事蹟以為憑藉。但如果媽祖生前事蹟真與朝廷法令有所抵觸,在撰寫其事蹟時,必多所避諱,致媽祖生前真實事蹟未被記錄下來,後人遂無法窺其全貌,無怪乎趙翼等人懷疑是否真有其人矣。

媽祖信仰公開化以後,早期信仰中心仍在莆田地區,要至陳俊卿出面提倡以後,始漸成全國性之信仰。

媽祖於宣和五年受朝廷賜廟額後,至紹興二十六年(1156)始受誥封為靈惠夫人,其間共有三十三年之間隔。而在此期問內,媽祖之徒朱默卻先後於建炎四年(1130)、紹興元年(1131)受朝廷賜廟額顯濟、並誥封為威靈嘉祐侯,媽祖信仰於當時有被其徒朱默取代之勢。至紹興末年,陳俊卿出而提倡,其勢始變。

丁伯桂廟記敘述陳俊卿創白湖祠云:『紹興丙子(26),以郊典封靈惠夫人,逾年,江口又有祠。祠立二年,海寇憑陵,效靈空中,風揜而去。州上厥事,加封昭應。其年白湖童邵,一夕夢神指為祠處,丞相正獻陳公俊卿聞之,乃以地券奉神立祠,於是白湖又有祠』。紹興二十九年時,陳俊卿已貴,以其身份來推展此一信仰,其勢始銳不可當,白湖順濟廟亦成為全國媽祖信仰之中心。

陳俊卿登高一呼後,莆田仕宦對媽祖信仰之推展亦不遺餘力。如丁伯桂廟記敘述臨安順濟靈惠妃廟之經營云:『京畿艮山之祠,舊傳監丞商公份尉,崇德日感夢而建。……開禧年間,始建殿閣,地偏且陋,觀瞻未稱。歲在丁亥(理宗寶慶三年,1227),某(丁伯桂)調郡陛辭,偶叨留行。因白夕郎陳公卓,割餐錢為倡,貽書鄉之持麾節者,咸遣助。鄉之士友與都人知敬神者,竭力劾奔走:…次冬首役…聞者爭施,中外輝映,模規粗備云云』,即可見莆田仕宦為之經營之情形。

除了莆田仕宦階層之提倡外,宋室南渡亦有助於媽祖信仰之傳播。此因宋室南渡後,淮水以北地區不復歸南宋政府管轄。為抵抗來自北方之侵略者,南宋政府不得不從浙、閩、粵等地抽調兵源。如宋史卷三十二,高宗本紀、紹興三十一年,即載金主亮南侵,高宗即詔起江、浙、福建諸州疆丁赴江上諸軍效力事。丁伯桂廟記亦記載莆田兵出征之事云:『(寧宗)開禧丙寅(二年,一二○六)金寇淮甸,郡遣戌兵載神香火以行。一戰花黶鎮,再戰紫金山,三戰解合肥之圍,神以身現雲中,著旗幟,軍士勇張,凱奏以還』。又云:『慶元戊午)四年,一一九八(……朝廷調發閩禺舟師,平大奚寇。……』。另宮兆麟興化府莆田縣志,卷四建置,顯濟廟條所載朱默靈異事蹟,都發生於高宗渡江以後,皆與兵燮有關,亦可見莆人從軍者眾,媽祖靈異事蹟即隨著莆田軍士們到處征戰而傳佈,媽祖亦不斷地受朝廷誥封,終於奠定媽祖在民間信仰中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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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隍神
城隍神是古代漢民族宗教文化中普遍崇祀的重要神祇之一,大多由有功於地方民眾的名臣英雄充當。是中國民間和道教信奉守護城池之神。
史籍記載
“城隍”這個名詞最早的文獻記載,可以追溯到《周易.泰封》:“城復於隍,勿用師”;《易經》
城隍廟
城隍廟
中又言:“城復於隍,其命亂也”,在這裡所說的“城”是指“城廓”、“城壁”、“城牆”,“隍”則是“城塹”,指城外護城的壕溝,也就是指“護城河”,“城隍”的意義就是防守城池的護城河。其意是指如果城牆傾覆時,是為亂兆,為政者應應息武止戈,不可窮兵牘武。
《梁書.陸襄傳》中也曾記載陸襄曾率領城中百姓官史一起修城隍的事情。
《說文解字》曰:“城,以盛民也”,“隍,城池也。有水曰池,無水曰隍”《周易》亦有“城復於隍,勿用師”之語。
“城隍”一詞連用,首見於班固《兩都賦·序》:“京師修宮室,浚城隍”城隍神的奉祀,古人有始於堯,始於漢,始於三國諸說,然所據不足,無可憑信。有史可徵者,約在南北朝《北齊書· 慕容儼傳》載:北齊文宣帝天保六年(555)慕容儼鎮守郢城,被南朝梁軍包圍,梁軍以荻洪截斷水路供應,形勢危急
“城中先有神祠一所,俗號城隍神,公私每有祈禱。於是順士卒之心,乃相率祈請,冀獲冥佑。須臾,衝風歘起,驚濤湧激,漂斷荻洪”這是關於城隍神顯靈護城的最早記載。
奉祀歷​​史
民間祭祀

民間奉祀城隍最初以為城池、地方的保護神,前引《北齊書·慕容儼傳》所記城隍幫助慕容儼退梁軍,即是一例。稍後人們又奉城隍為主管陰司冥籍之神,《茶香室叢鈔》卷十六謂:“《太平廣記》引《報應錄》雲:'唐洪州司馬王簡易,常暴得疾,夢見一鬼使,自稱丁郢,手執符牒雲,奉城隍神命來追,王簡易即隨使者行,見城隍神。
神命左右將簿書來檢,畢,謂簡易曰:猶合得五年活,且放去'是唐時城隍之神,已主冥籍,如今世所傳矣。”道教至遲在唐代即奉祀城隍。它因襲民俗,亦視城隍為保護地方、主管當地水旱疾疫及陰司冥籍的神靈。
道教奉祀

城隍的觀念源自道教,其後與儒教結合相互影響。最早記載城隍的是《周易》:“城復於隍,勿用師”。最早祭城隍只築土壇,無廟無像。正如《鳳山縣志.祀典志》所載:“ 城隍廟無專祭,而水旱、疾疫必禱之,致敬、宿齋必告之;故立之廟,使神有所憑依也。”設置城隍廟祭祀,大抵從道教成為民間信仰才出現。
周朝

城隍崇拜可追溯到周朝,是除夕要祭祀八個神之一--水庸。據《禮記》所載,古代皇帝祭祀“ 八蜡 ”中的“水庸”,就是祭祀城隍。相傳三國時代的吳國曾建城隍廟;另在《北齊書》記述,北齊大將慕容儼就曾於郢城拜城隍神祠而戰勝了南梁敵軍。而《隋書.五行志》記載:“梁武陵王紀祭城隍神,將烹牛,忽有赤蛇繞牛口。”由此可知,在南北朝的城隍普遍為民間信仰。
漢代

由漢代開始,城隍的祭祀活動不斷提升,更尊封已死功臣為城隍,其中有:霍光和紀信等。唐代祭祀城隍為求晴祈雨、招福避禍、禳災諸事,已出現祭城隍文。撰文的不乏著名人士,其中有:韓愈、杜牧和李商隱等。到宋代,由於祭祀城隍列入國家祀典,故城隍廟普及各府、州和縣。北宋歐陽修所寫的祭城隍文:“雨惟神有靈,可與雨語,吏竭其力,神佑以靈,各供其職,無愧斯民”,顯示了當時官吏們對城隍的敬重和互賴關係。其後的元朝,除在京都建城隍廟外,更封城隍為“佑聖王”。
唐代

唐代奉祀城隍神已較盛行。《太平廣記》卷三百三“宣州司戶 ”條引《紀聞》稱,唐代“吳俗畏鬼,
撫順城隍神
撫順城隍神
每州縣必有城隍神”唐代地方守宰多有撰祭城隍文,祭祀城隍神者。開元五年(717)張說首撰《祭城隍文》其後張九齡、許遠、韓愈、杜牧、李商隱等繼之。李陽冰、段全緯、呂述等撰有“城隍廟記”杜甫、羊士諤有“賽城隍詩”
唐代信仰城隍神已成習俗,以致“水旱疾疫必禱焉”五代十國時期,城隍神已有封號。據《冊府元龜》卷三十四《帝王部崇祀三》載:後唐末帝清泰元年(934)詔杭州護國廟,改封崇德王,城隍神改封順義保寧王,湖州城隍神封阜俗安成王,越州城隍神封興德保闉王。漢隱帝幹佑三年(950)海賊攻蒙州,州人禱於神,城得不陷,故封蒙州城隍神為靈感王。
宋代

宋代城隍神信仰已納入國家祀典。據《宋史·禮志八》載:自開寶、皇佑以來,凡天下名在地志,功及生民,宮觀陵廟,名山大川,能興雲雨者,並加崇飾,增入祀典,州縣城隍,禱祈感應,封賜之多,不能盡錄。宋趙與時《賓退錄》謂宋代城隍:“今其祀幾遍天下,朝家或賜廟額,或頒封爵,未命者或襲鄰郡之稱,或承流俗所傳,郡異而縣不同” 趙與時還就聞見所及,列舉有廟額封爵的城隍神達數十個之多。
元朝

元朝繼承宋的祀典。元世祖至元五年(1268)上都建城隍廟。至元四年,興建大都。至元七年,大都城建成,立城隍神廟,設象而祠之,封曰佑聖王。元虞集《大都城隍廟碑》曰:“自內廷至於百官庶人,水旱疾疫之禱,莫不宗禮之。” 元文宗天歷二年(1329)加封大都城隍神為護國保寧王,夫人為護國保寧王妃,城隍夫人之封賜始見於此。元餘闕《安慶城隍顯忠靈佑王碑》記曰:“今自天子都邑,下逮郡縣,至於山夷海嶠、荒墟左里之內,無不有祠。”
明代

明代城隍神信仰趨於極盛。明太祖對城隍特別崇敬,曾親詔劉三吾:“朕設京師城隍,俾統各府州縣之神,以鑑 ​​察民之善惡而福禍之,俾幽明舉,不能倖免。”明太祖更冊封京都、府、州、縣四級城隍,各級城隍神都有不同爵位和服飾,各地最高官員需定期主祭。及至清代,祭城隍同樣列入祀典,城隍的地位更崇高。但凡新官到任前需到城隍廟齋宿;上任日,更需在城隍前完成祭禮才能就任。由此觀之,城隍的職能隨時代變遷,已由起初有求必應的神明轉變為地位超然的國家和地方守護神。
洪武二年(1369)封京都城隍為承天鑒國司民升福明靈王,開封、臨濠、太平、和州、滁州城隍亦封為王,秩正一品;其餘府為鑑察司民城隍威靈公,秩正二品;州為靈佑侯,秩三品;縣為顯佑伯,秩四品都、府、州、縣城隍各賜王、公、侯、伯之號,並配製相應的袞章冕旒。朱元璋敕封城隍的用意,據明餘繼登《典故紀聞》卷三載,太祖謂宋濂曰:“朕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則不敢妄為”洪武三年,又定廟制,府州縣城隍廟與各地官署正衙高廣相當《大明會典》卷九三載每歲仲秋祭都城隍神,“遣官詣廟致祭,國有大事則告”明代府州縣新官到任,必先宿齋城隍廟,以與神誓;並稱城隍神於冥中司民命,且有監視糾察官吏之任。
清代

清代亦崇祀城隍神。據《清史稿·禮志》載:清都城隍廟有二,一在北京,一在瀋陽。清初定制,凡祭三等,城隍為群祀之一。清承明製,以城隍主厲壇,每歲仲秋祭都城隍。每月朔、望有司詣都城隍廟上香,二跪六拜,暘雨愆期則禱。
歷代封號
在《禮記》中則記載:“天子大蠟八,水庸居其七”,句中即說明了古時的天子有八種重大的祭祀活動,此蠟祭包含“先嗇”、“ 司嗇 ”、“農”、“ 郵表畷”、“貓虎”、“坊”、“水庸”、“昆蟲”等八類。鄭玄注:“水庸,溝也。”,《陔餘叢考》卷三十五:“水則隍也,庸則城也。”,所以城隍是由“水庸”神演化而來,由城池的守護神而變成了城市的守護神,在周朝天子就有祭城隍的儀式,所以“城隍神”在當時就是一種“建物神”,人們將城隍視為保護地方的守護神。
在上古時代,只有天子可以祭祀城隍,當時祭祀的方式只築土壇,並無塑神像或建廟,且每年有春、秋二祭,清孫承澤撰的《春明夢餘錄》中說:“ 蕪湖城隍廟,建於吳赤烏二年(西元239年)間……”,是有關城隍廟中最早的記載。
西安城隍神
西安城隍神
清代趙翼所寫的《陔餘叢考》中說到:“《北齊書》的〈慕容儼傳〉有記:“城中有神祠一所,俗號城隍神,公私每有祈禱。”可見在南北朝時代,民間就有了城隍爺的祭祀行為了。
到了唐代以後,城隍已漸變成冥神,並具人格化了,祭祀城隍神更為普遍了,韓愈、李商穩、張說、張九齡、杜牧等文人都有撰祭城隍的文章,主為祈雨、禳災的祭祀行為。
五代的唐愍帝清泰年間,城隍爺地位更高了,被封為王爵,各地尊稱為“城隍爺”。
到了宋代城隍信仰已是民間非常普遍的信仰了。
元代文宗天歷年間,朝廷讓城隍爺配享夫人。
到了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更是信奉城隍爺,傳說中這和朱元璋未當皇帝前,曾宿身於土地公廟有關,而城隍爺更是土地公的頂頭上司,故特別推崇,故封京師城隍為“帝”,開封、臨濠、東河、平滌四地城隍為“王”,各府城隍為“威靈公”,各州城隍為“綏靖侯”,各縣城隍為“顯佑伯”
洪武三年,朱元璋再度下詔,封京師城隍為“都城隍”、府之城隍稱為“府城隍”;縣之城隍則稱為“縣城隍”,此時城隍神謂和朝廷官制相仿。
到了洪武二十年,清廷更將城隍廟之規格更往上推,將各級的城隍廟比照官署衙門規格,此時城隍神地位更確立了陰間的地方行政長官。
在清代同時也訂出祭祀的禮儀,對城隍推崇極備,也讓城隍成為協助人間官吏的重要陰間力量。
雍正二年春秋二祭時,風雨雷雨之神位置於祭壇之中,當地山川之神居右側,城隍爺則位左側,祭祀之禮後,並共同奉祀於城隍廟內。
各級地方官吏於上任就職之前,則須先至城隍廟上香,在每月的朔、望之日也須至城隍爺前上香,一方面表示對城隍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希望城隍爺也庇佑眾生,也能以其神靈協助其處理地方事務。
民間傳說
清代《新齊諧》記載:雍正年間,有一位少年謝生,住在城隍廟裡讀書。一天夜裡,他聽見一個小偷對著城隍禱告說:“今天晚上你如果保佑我偷盜成功,明天一早我就拿三牲來祭奉你。”。謝生想:城隍是神,公正嚴明,不可能為了區區三牲而去保護小偷的。怎料,第二天清早,小偷果然拿著三牲前來祭奉城隍,這可把謝生氣壞了,於是,他寫了一篇文章,大罵城隍的貪贓枉法。夜裡,城隍託夢給謝生的老師,說要懲治謝生。老師懼怕城隍的威嚇,就把謝生的文章燒毀了。誰知,城隍託夢給老師,原本只是嚇唬一下謝生的,而老師當真把文章燒了,卻正好遇見路神經過,路神把此情況報告給了東嶽大帝,東岳帝就撤了城隍的職。過了幾天,災禍降臨到了謝生身上,謝生不治身亡。廟裡的道士按照東岳帝的指示,把原來的城隍像扔了出來,再按謝生的模樣搠了一個新的城隍供奉在廟中。
代表人物
從隋唐開始,逐漸以“正人直臣”或被認為有功於民者為城隍神。《通典》卷一百七十七“襄陽郡”
蘇州城隍廟城隍神之范仲淹
蘇州城隍廟城隍神之范仲淹
條引鮑至《南雍州記》雲:“城內見有蕭相國廟,相傳謂為城隍神”
《太平廣記》卷三百三“宣州司戶 ” 條載,宣州司戶死,引見城隍神,府君曰:“吾即晉宣城內史桓彝也,為是神管郡耳。 ”AE宋趙與時《賓退錄》卷八雲:城隍“神之姓名具者,鎮江、慶元、寧國、太平、襄陽、興元、復州、南安諸郡,華亭、蕪湖兩邑,皆謂紀信;隆興、贛、袁、江、吉、建昌、臨江、南康,皆謂灌嬰;福州、江陰,以為周苛 真州、六合,以為英布;和州為范增 襄陽之谷城為蕭何;興國軍為姚弋仲;紹興府為龐玉…鄂州為焦明 …台州屈坦…筠州應智頊…”時代癒後,所祀之人愈多。明清時期 ​​的杭州城隍週新、上海城隍秦裕伯,是城隍神之著名者。
其它相關
城隍夫人
傳說明朝年間,廣東揭陽城鳳圍宋村有一位姑娘,同嫂嫂到城隍進香祈福,見到伯府美貌連聲稱讚,嫂嫂便戲小姑說:“小姑若能嫁給一位象伯府這樣美貌的姑爺就好哩!”宋姑娘聽後,只是笑而不語。
城隍夫人
城隍夫人
當晚,宋姑娘果然見城隍來到她的閨中,與她同床共枕。她把一根紅繩繫於城隍足上。翌晨,她把這夢告訴嫂嫂。白天,姑娘又到城隍廟中,果然見她夢中系在城隍足上的紅繩,還繫在神像的足上。後來,這位姑娘無病而終,人們都傳說她被城隍娶去作夫人。
後來,人們在城隍廟大殿後連壁建了一座伯府夫人廳,供塑宋姑娘金身,並將其廳前闢成養生池,上面砌一座拱石橋和欄杆,池中又植兩株參天水棉樹,取水水(瑞瑞)棉棉(綿綿)之意,許多善男信女常買鱉來在池中放生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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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孚濟廟」賜額緣起時代的新發現 ——

兼談「次牧馬侯廟」、「和善山院」、「石室歌贈享融觀察」

等詩的問題(上)

羅元信

(本文最初於「金門大學」網站刊出。初自建此站時偶遺此文,今補之。)

  追溯金門開發歷史,據八十年增修版「金門縣志.卷一.大事志」第一篇「史略」開頭所言,是稱自晉代已有六姓義民逃往浯洲居住;至唐則因設牧馬區,受命為牧馬監之陳淵來到金門,與其所屬李俊、衛傑等協謀並力,率領十二姓移民化荒墟為樂土,自是金門耕稼漁鹽,生聚日蕃。陳淵被奉為「開浯恩主」,由來久遠,雖近年有李增德先生為文質疑唐時人取名應避高祖李淵之諱,故其真名應本不叫「淵」;但他本名如何,其實已超脫「考據」能事之範圍,因為「陳淵」早已不僅僅是一個人,他受萬民景仰而昇格為神、是金門人追懷過往拓殖英雄的象徵。除了在庵前已被列為古蹟的「牧馬侯祠」,在金門還有泰安宮、仰雙巖、聖侯廟、孚濟廟、保安廟、清秀山宮等多處崇祀陳淵的廟宇,甚至在新加坡的金門移民聚居處也有為「開浯恩主」建廟。一如漳州人信仰「開漳聖王」陳元光,在金門人緬懷先民的情感中,陳淵已獲致不移不朽的地位。     
  一位原為常人而臻於神聖、被賦予種種榮銜的過程中,在信仰初萌的時期往往缺乏詳細的記載,有賴後人追述;肇因於時間的隔閤,這些追述的內容常不能免於誤繫與疏略,有待修正增補。近期間,筆者便從史料中發現了現今金門庵前豐蓮山旁的「牧馬侯祠」,其獲「孚濟」廟額的年代尚可向上推移;另外,藉著對這項史料新發現的闡述,筆者也要兼及探討傳說中朱熹所作「次牧馬侯廟」詩、以及傳為陳淵所作「和善山院」詩等等問題。因為要談的問題多些,讀起來可能令人覺得拉雜,尚請見諒。  
  要追溯金門庵前豐蓮山旁的「牧馬侯祠」的歷史,以及關於陳淵受奉祀緣起的傳說,現今所能為據的最早的文獻,是明初官任金門所鎮撫之解智所作「孚濟廟誌」。解智此文,在明隆慶年間洪受所著「滄海紀遺」一書「詞翰之紀第九」有載,筆者茲據民國五十八年金門縣文獻委員會編印之「滄海紀遺」第七十一至七十三頁所見,將解智此文先行抄錄於下,以為後續討論依據。

   解智孚濟廟誌
  太武之陽,有鉅區曰馬坪,有山曰豐蓮。山之腹,為南鄶村,山之峽,舊有龍湖庵,其左麓為牧馬王祠,即今孚濟廟,歷古所修建以祀勅封福祐聖侯者。侯姓陳名淵,唐時人。貞元中,柳冕為閩觀察使,奏設萬安監,滋養馬匹,泉中置馬區五,而浯其一也。侯以牧馬蒞茲土,與將佐李俊、衛傑等,協謀併力,化荒墟為樂土,是後耕稼漁鹽者,生聚蓋日蕃焉。俗傳侯為天駟降精,故豢馬而馬息,且長於驅策,驪黃牝牡,千百其群,散食于島上,欲聚之則伐鼓豎旗焉;馬能自別旗色立旗下,凡來市馬者,每十輒加一以贈之,及渡江,止所買之數在,贈者陰返其群,人知其為神,稱曰馬祖。後坐化,鄉人泥其遺骸為像,結草為庵於侯始駐劄之處,歲時尸祝,目為護驥將軍。凡有款謁,昭答如響,如旱禱、則甘霖沾足,荒禱、則驅蝗赴海,疾禱、則靈泉湧出。(即藥井塘,乃神劍所指者)而飲者立痤。至元時,倭寇內侵,群艘周泊於江南東滸,登歷行劫,村村多受焚掠之毒。鄉人哀號,請捍於侯;侯輒大著靈異,怒風旋起,壁上畫馬皆嘶,如赴敵狀。次日颶風大作,簸海揚波,陰雨浹旬,倭船礁碎,飄屍流體。又作黑霧五日,咫尺不辨,賊無歸路,星散逃亡,有投古塚而死者,有潛伏林莽就擒者,一二餘孽,亦皆奪魂疾掉而去,終不敢內地窺伺,皆侯幽贊之功也。一日有樵童午憩馬林中,夢一頂天冠衣黃人,駐馬言曰:「我以陰兵靖爾疆土,力疲氣憊,向所塑像已折罅矣,爾可傳眾等重飾光彩,再新廟宇。又衛、李等督領錢、王二舍人,發兵協助,更宜塑像附廟配祀,斯慰神衷」。夢者覺,遂趨視其像,果開罅流血,以告眾,人駭其靈異。及輸賦大都者,以事僉聞,遂請旨勅命所在官司,大構堂宇於豐蓮山之麓,春秋血食,封為福祐聖侯,幽婚林氏,為靈助夫人,賜額曰「孚濟」。夫人未筓時,尤喜蠶績,採桑到馬坪林,入謁侯,見侯色相英爽,大類生人,戲以芳緣語,祈蠶於神。香未焚而先煙,燭不火而自燄,頃一白鸞昇空而去,夫人倏歸真矣。經旬餘,肉軀不仆,眾議殮而葬之,乃牢不可攀,咸錯愕驚怪,肅衣冠於夫人尸前曰:「爾靈果願幽配於侯,即移驅而步以為信。」語未畢,軀能飛升去地尺許,眾益異之。遂以其骸塑像,而耦於侯之坐左,信為仙緣風契,不可誣也。夫人又宰注生之柄,凡乞嗣者往往獲驗,故奉之者尤加虔焉。其佐李俊、勒封拱靈將軍,衛傑、勅封輔衛將軍,錢舍人封都統,王舍人封忠翊。至於飛靈傳命符使暨神前二先鋒大將,又捷報應,人莫不輸誠瞻禮以祈鴻庥。朱文公簿邑時,有次牧馬侯廟詩曰:「此日觀風海上馳,慇懃父老遠追隨。野饒稻黍輸王賦,地接扶桑擁帝基。雲樹葱蘢神女室,崗巒連抱聖侯祠。黃昏更上豐山望,四際天光蘸碧漪。」又丘釣磯先生謁坪庵有題云:「探奇窮海印,乘興陟高阡。護驥標芳烈,昇鸞證夙緣。祠幽深樹合,碑古碧苔沿。遺蹤猶可訪,落日馬坪煙。」初廟凡七座,繚以周垣,規式雄壯,丹青炳耀,中有蜘蛛結網樓,工構極巧。奈歲久老腐,雖重新者不一二數,然終不逮古制。環廟外野香芳林,蒼然森鬱,又且多產藥苗,珍禽異鵲,探幽勝者朝暮喧唱。兼之洗馬溪左旋,舟皐艘叢泊,右有龍湖庵,鐘鼓鏘鳴,浯之勝概,惟是專美。惜陵谷易變,殊可吁悒!雖然;天下之物,盛衰迭行,理數固然。矧尊神靈赫不磨,又安敢必夫完舊益新之無其人哉。僅考而備誌其實,俾崇信君子觀之,追縱慕烈,勃焉其有興哉。於是乎誌。永樂十五年金門所鎮撫解智重新立石。   

  (筆者按:民國八十年增修版「金門縣志」第四六八至四六九頁,亦有列出這篇「明解智孚濟廟記」;但不知何故,「金門縣志」所錄的內容,較之「滄海紀遺」所載者,竟少掉了「朱文公簿邑時,有次牧馬侯廟詩曰……落日馬坪煙。」,這一段提及朱熹與丘葵賦詩的記載,而且文末的「永樂十五年金門所鎮撫解智重新立石」這一句也沒了。除此之外,像「滄海紀遺」所錄「解智孚濟廟誌」中提到的朱熹「次牧馬侯廟」詩,其中的一句「黃昏更上豐山望」,在「金門縣志」第四六九頁與第一六一七頁卻都變成了「黃昏更上靈山望」;以該廟位於豐蓮山旁覈之,當是作「豐山」才對,不知「金門縣志」中為何改易。基於以上原因,故筆者取「滄海紀遺」而不用「金門縣志」中所見者。又:在以下筆者自己的行文中,專有名詞將一以「滄海紀遺」所錄解智「孚濟廟誌」中所見者為準,例如將相傳朱熹來金時所作之詩稱為「次牧馬侯廟」詩;筆者之如此做,是希望在討論時「回到原點」,以現今可考最早文獻中原本的名稱來進行。至於間或引述他人文章中提到這些專有名詞時,筆者則依樣照錄,不作更動以求統一。下面就不一一註出這些歧異之處了。)  
  按解智「孚濟廟誌」中所述,此廟獲賜「孚濟」廟額,是在元代「至元」年間倭寇犯金後之事;但筆者從「宋會要輯稿」的記載,卻發現此賜額之事至少可再向上追溯數十年,是南宋時即有之。解智或因能據之文獻不足,故其所撰廟誌中對此事略無所及。  
  為了方便進行下面的論述,在介紹「宋會要輯稿」中這條關於「孚濟廟」的記載之前,筆者應先略為談談這部大書的由來。筆者所據世界書局民國五十三年初版的此書,正文之前有「影印宋會要輯稿緣起」一文,文末題「民國二十五年十月國立北平圖書館識」。據此「緣起」所述,宋代前後共有十次纂修「會要」之舉,成書共計二千二百餘卷,纂修內容的來源,主要當是實錄與「日曆」(筆者按:這裡當然不是指一般概念中的「日曆」,而是史官所寫的日記),此外朝中六部與地方諸路監司所有檔案,無不在網羅搜集之列。原本這十次纂修的十種會要若都能流傳下來,對有宋一代的歷史研究必是無可比擬的寶典,但經過宋室南渡以迄鼎革,典籍散軼,至明初修「永樂大典」時,文淵閣所藏宋會要殘本只剩二百零三冊。繼之的災難是:文淵閣藏書在明宣宗宣德年間又有大半燬於火災,幸好因「永樂大典」在修纂時已採入了七種宋代所修會要,但也因「永樂大典」以韻編排,這七種會要的內容便被打散在整部「大典」中,想將其再度纂集,非得進行一番大工程不可。
  清嘉慶十四年,清廷為修纂「全唐文」而開館,大興人徐松擔任提調兼總纂官,當時「永樂大典」已佚去一千餘冊(筆者按:據「辭海」所載,明清人對「永樂大典」卷數冊數說法不一,清人繆荃孫的考訂認為共有一萬二千冊,「辭海」採之),幸好所存者仍有十之八九。當徐松為「大典」進行簽注工作以便蒐輯唐文時,發現其中竟包含了許多引用宋代「會要」的內容;他心知這是無價之寶,但他雖是總纂官,卻還夠不上面子說動官方另派給他人手好抄存,於是徐松只得「假公濟私」:當他見到「大典」中有引「宋會要」之處,便用另紙標以「全唐文」三字,授意「寫官」們將之抄錄(筆者按:能參與國家修書開館的工作者,自然不是普普通通的「書手」而已,這批「寫官」們必然清楚徐松要他們另幹的是什麼活兒;但他們也明白,自己在官方指派工作外所參與的,是一番偉大事業,故並無人出面點破。)。這樣日積月累下來,據徐氏之言,所得「宋會要」不下五、六百卷,但可惜徐松還來不及作進一步的整理工作就去世了。他所輯出的「宋會要」稿本在其卒後轉手多次,到了民國二十年,國立北平圖書館由劉翰怡先生手中購得徐松的原稿;然因劉翰怡早先曾請劉富曾、費有容兩人對徐松的原稿「痛加刪併」、又採他書增入新資料,變成共計四百六十卷的本子(被稱為「清本」),而劉富曾在將徐氏原稿整理為「清本」時,有部份的原稿竟在迻錄後被其無意中隨手丟棄了。如此一來,要得見徐氏原稿的全貌,就非得將尚存的原稿與「清本」一併刊行不可。可是當時國立北京圖書館資力有限,於是只先將尚存的徐松原稿委託上海大東書局印出--這也就是現今世界書局印行的臺版「宋會要輯稿」所據的底本。至於「清本」目前下落何在,筆者就不得而知了。
  敘過了今見「宋會要輯稿」的由來本末,現在回到正題上:關於「孚濟廟」得賜廟額的記載。在此部臺版「宋會要輯稿」書中,各種神靈得賜封號與廟額的記載,是列於原書「禮」類第十九至二十一卷。據筆者大致略讀這三卷的結果,發現有些部份是重出的,而這些重出的部份比對之下往往又有詳略不一的情形;原因在前面筆者所引「緣起」一文時已提到:「永樂大典」採入了七種於不同時間所纂修的「宋會要」,故較早的記載可能較簡短,而較後的記載可能因神靈得授的封號迭有加長而更豐富。可惜的是:筆者在這三卷輯稿中反覆翻閱,所能找到確實位在同安縣的「孚濟廟」記載只有一段,而且是比較簡短的;也不像有部份的記載,會對原為凡人而受封為神者說明其姓名甚且略述其生時經歷。雖然這段記載很簡略,不算是最佳的結果,但筆者覺得這已足夠:它確證了「孚濟廟」得獲朝廷賜廟額是早在宋代之事,並非遲至元代才有。這段記載見於世界書局版「宋會要輯稿」第八六五頁,如下:
  
  孚濟廟 廟在同安縣,護驥神。嘉定三年閏二月賜額。

  筆者按:嘉定三年,即南宋寧宗嘉定三年(西元一二一零年)。這段記載雖未言神名,但已明明白白指出是「護驥神」--依中國古代「南船北馬」的交通條件來說,在南方且是濱海縣份會出現對「護驥神」的崇祀,諒非輕易可見,當是供奉神靈的所在地曾為繁蓄馬匹的牧場,希望保祐馬匹健康強壯,且嗣後神靈又曾有顯現威靈的事蹟,當地人才有特為之建廟並向朝廷請賜廟額之舉。從這個觀點來說,現今金門的「牧馬侯祠」,於明初解智撰寫的廟誌中已提到陳淵被金門人「目為護驥將軍」,這樣的「神性」職掌,筆者在明代中葉所修「八閩通志」與萬曆四十年刊本「泉州府志」所記載的同安縣廟宇中,都不見有複沓者。以此觀之,筆者認為:「宋會要輯本」中出現的這個同安縣「孚濟廟」、「護驥神」,當可認定即是現在金門的「牧馬侯祠」、「開浯恩主」陳淵。

  另外一點筆者要說明的是,這段「孚濟廟」的記載之所以簡短,應當不是由於筆者前面提到的通例:較早的記載可能較簡短,而較後的記載可能因神靈得授的封號迭有加長而更豐富;相反地,是因為「孚濟廟」得賜廟額的時代較晚,所以不像其他一些宋代較早即得受封賜額的神祇,有嗣後屢次加封的多段記錄。先前筆者在引述「緣起」時已提到:「宋會要」之纂修一共有十次。依「緣起」一文中列出的時序簡表,最早的一次於北宋仁宗慶曆四年(西元一零四四年)修成。第九次的「嘉泰寧宗會要」,從南宋寧宗嘉泰三年(西元一二零三年)至理宗淳祐二年(西元一二四二年)分四次修完進呈。第十次「嘉定國朝會要」則由南宋孝宗淳熙七年(西元一一八零年)開始修纂,至南宋寧宗嘉定三年(西元一二一零年)奏上;但也有別的說法認為「嘉定國朝會要」是遲至南宋理宗端平三年(西元一二三六年)方成書。從歷次「宋會要」修成的年代來看,同安的「孚濟廟」不是第九次便是第十次修纂時才被收入;那時「孚濟廟」方獲賜廟額不久,而南宋也將近覆亡,嗣後宋室就再無纂修「會要」之舉,故即使在宋亡之前,「護驥神」還曾有再被加封爵號的榮耀,現今亦恐無另有載記可據而得知(假設筆者前面提到的宋會要輯稿之「清本」尚存於世,或許還有點希望)。但至少藉「宋會要輯稿」的這一條記錄,筆者認為可以確定:「孚濟」廟額在南宋已有,明初解智的記載稱元代「至元」年間倭寇來犯之後、鄉民將神靈助戰的事蹟報告京城(大都)才獲賜廟額,這是不正確的;至於「福祐聖侯」的封號是在元代何時才獲得的?筆者得說:解智在這一點上實在是語焉不詳:因為元世祖和元順帝都用過「至元」這個年號,一個是在元初(1264~1294)、一個在元末(1335~1340),到底是哪個「至元」?以筆者自己的推想,似是元世祖時代比較有可能;因其曾跨海進攻日本未遂,或許便是因此招來「倭寇」劫掠報復。但在有可據的史料佐證之前,這僅是筆者自己的推想而已。日後筆者當再留意,試試能否找出元室封予「福祐聖侯」之詳細年代與經過的記載。
  --在「宋會要輯稿」第八五二頁,有一段記載是關於太常博士王古對於「諸神祠」賜廟額與加封號應循次序所提出的建議。這一段記載的開頭所記時間為「六年」,未言年號,但這段文字的前一段是記北宋仁宗康定元年(西元一零四零年)之事,以下各段依次則記神宗元豐三年(西元一零八零年)、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西元一一零一年)、欽宗靖康元年(西元一一二六年)、高宗建炎元年(西元一一二七年)等年份加封神號之事,可以看出確是依時序列出的記事。那麼太常博士王古的這段建議所上的「六年」,到底是在哪個年號時段之中?很抱歉,筆者無法得知:因為由前一條的「康定元年」到後一條的「元豐三年」之間,除了不足六年的皇祐、至和、治平三個年號之外,還有慶曆(共八年)、嘉祐(共八年)、熙寧(共十年),這三個年號都有「六年」;但其實只要能知道約略之數也就可以了--筆者只要讓讀者知道一個事實:太常博士王古的建議,應是在北宋仁宗慶曆六年(西元一零四六年)至神宗熙寧六年(西元一零七三年)之間奏上的。
  看了上面這一段,讀者一定捺不下狐疑:究竟筆者突然拉出這麼個「太常博士王古」,是所為何來?他的建議又是什麼?和「福祐聖侯」又有何關係?筆者之所以要小心翼翼地來推估其提出這段建議的時間背景,自然有用意在:因為這與流傳至今傳說中朱熹所作「次牧馬侯廟」詩一事的真偽有關。北宋時的這位「太常博士王古」,他向朝廷提出的建議和嗣後的反應,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係如下:

  六年,太常博士王古請自今諸神祠加封,無爵號者賜廟額,已賜廟額者加封爵,初封侯,再封公,次封王;先有爵位者,從其本號。婦人之神封夫人,再封妃。其封號者,初二字,再加四字。神仙封號,初真人,次真君。如此,則錫命馭神,恩禮有序。從之。

  據這段北宋年間的記載,當時朝廷對太常博士王古的建議是「從之」,也就是嗣後依其意見辦理,著為定例。按王古提出給諸神祠「加封」應按的次序,是尚無爵號者先賜廟額,有了廟額再予加封爵位時,則由侯、公、而至封王。而由筆者前面所引「宋會要輯稿」第八六五頁關於「孚濟廟」的記載來看,此廟是遲至南宋寧宗嘉定三年閏二月才獲賜廟額的;依照「無爵號者賜廟額」的次序,在嘉定三年以前,「護驥神」並無宋室朝廷所封「爵號」,只是最起碼的「神」。把這一點和傳說中朱熹所作「次牧馬侯廟」詩中的那句「崗巒連抱聖侯祠」併起來看,後者的不合之處就很明顯了:朱熹是在南宋高宗紹興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西元一一五三至一一五六年,此據陳榮捷博士「朱子新探索」第七九八頁的說法)間於同安縣任主簿,在那個時候,「護驥神」根本連「孚濟」廟額都尚未獲賜,更不消說封「侯」了;給神靈「加封」,是天子才有的權力,朱熹又何能僭越到將此廟稱為「聖侯祠」呢?
  說到質疑解智「孚濟廟誌」中所載這篇傳為朱熹所作「次牧馬侯廟」詩這件事,在筆者之前,便有李增德先生在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金門日報「浯江副刊」上發表「金門牧馬侯真名不叫『淵』」一文,內中便已對此詩提出了幾點質疑(至於在李先生之先是否更有前人,筆者就不知道了)。對於李先生所指出的,像「慇懃父老遠追隨」一句,顯得派頭過大又有自吹自擂之語氣,和當時僅是主簿兼學正的朱子身分及其謙沖自持的詩文語氣不合;而且宋時金門並不富饒,與詩中「野饒稻黍輸王賦」的描寫不侔(筆者則認為:即便到了明初解智撰廟誌時,金門的農作出產也還稱不上「野饒稻黍」,下文會另有申說。);以及陳淵至元代方獲封侯,宋代尚未有「聖侯祠」之謂等。對於李先生的見解,筆者是相當同意,關於最後一點,在前面筆者也另加了印證。另外筆者還要指出一個很惹眼之處:就是「地接扶桑擁帝基」中的「帝基」一詞;這個詞彙頗罕見,連一些大部頭工具書像「辭海」、「辭源」,以及文化大學所編「中文大辭典」,都未收入此詞,故筆者只能由古人詩句和史書中去找使用義例來瞭解此一詞彙。在詩句中的例子,筆者藉網路上有提供「全唐詩」全文檢索功能的網站,查出「全唐詩」內有兩首詩出現此詞彙:一首是唐末五代的詩人貫休所作「壽春節進」一詩,此詩是當其受五代前蜀開國君主王建款待時所作,故獻詩以賀,開頭兩句便是:「聖運關天紀,龍飛古帝基」;另一首是唐昭宗年間成進士之徐夤所作,詩題為「兩晉」,開頭第一句為「三世深謀啟帝基」,意指司馬懿至司馬炎祖孫三代漸掌曹魏大權、終於篡奪建晉的經過。至於史書中的例子,像「三國志.魯肅傳」中有「終搆帝基」一語;「晉書.樂志」中則有「造創帝基」、「用成帝基」、「肇創帝基」等郊廟樂章中出現的句子;「南齊書.列傳第五」有「功成帝基」、「魏書.卷五十八」有「寧復帝基乎?」等等。通觀這些「帝基」的義例,都是指人間帝王創建一家一姓的基業,而這個詞彙出現在「次牧馬侯廟」一詩中,著實顯得很不妥;按「地接扶桑擁帝基」全句觀之,詩句中所描寫的地點,應該是一朝開國之主龍飛發跡之地,不然也得是定都所在才稱得起,但在朱子之前,金門或者同安,從來就不曾是任一王朝的「帝基」所在。以朱子之學養,絕不可能濫用「帝基」一詞。故筆者認為:此詩絕然非出於朱子之手,甚至,可能原本也不是描寫金門此地的詩。
  --若說此詩不是出於朱子之手,也非描寫金門此地之詩,那究竟是何人所作?又是描寫何地呢?在李增德先生的文章之中,只懷疑此詩「如此自吹自擂」,並未明確指稱他心中何人有偽作之嫌,但在李先生發表此文兩個半月之後,楊樹清先生在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金門日報二版發表的「重塑朱子島 推動朱子文化節」一文內,倒是對李先生文章中的這部份作出了「解讀」。楊先生的文章提到:「……『此日觀風海上馳,慇懃父老遠追隨』詩文語氣也被地方質疑是明永樂金門所鎮撫解智的『自吹自擂』」,句下括號內便列出李增德先生的文章之名與發表日期;會有此一說,不知楊樹清先生是自行推衍李增德先生的文意而如此言?還是先曾向李先生問清其不曾明言之意後才下筆?這個筆者就不知道了,在此只說說自己的意見。筆者認為:出現在解智「孚濟廟誌」中的這首詩,應非出自解智自作。因解智當年作此廟誌,該是基於金門在地父老們所託,方為文記述此廟與神靈之來歷,他筆下所出者,應都是來自「在地人」提供的資料;如果說解智是自己一時逸興大發而在此文中夾入一首沒來由的詩,還偽稱其為朱子所作,豈能不為當時的金門父老們質疑甚且責難?況且:他又有何原因必要在受託作廟誌時偽作朱子之詩呢?筆者認為:解智所載這首「次牧馬侯廟」詩,應該是在他作廟誌之前就已在金門地區流傳有相當時間,且也早就被在地人視為是朱熹之作,他才會據以照錄。
  初步排除解智所作的可能性之後,筆者要說說自己心中的想法。筆者認為,與其要問:是何人偽作這首詩?不如該問:是何人有「動機」要偽作這首詩呢?套用推理小說和影劇常有的思路:究竟「哪個人」幹了「這件事」?謎底很簡單:看誰從「這件事」裡頭得到最大的「好處」,答案就呼之欲出了;當然,筆者在此說的「好處」不是保險金或遺產,而是一種心理上的滿足--對於這種「心理需求」所由何來,在筆者前面提到的楊樹清先生「重塑朱子島 推動朱子文化節」一文中,其實就已作了很好的說明。楊先生的文章中有一段是如此言:

  南宋理學大師朱熹初仕同安主簿期間,是否到過金門,設燕南書院講學,由於缺乏足夠的歷史文獻,爭論極多,連僅有朱熹到過金門的「歷史質感」:豐蓮山唐牧馬侯祠的朱熹〈次牧馬王祠〉詩內的「此日觀風海上馳,慇懃父老遠追隨」詩文語氣也被地方質疑是明永樂金門所鎮撫解智的「自吹自擂」。

  楊樹清先生的文章中已闡明了,這首傳為朱熹所作之詩,在缺乏足夠歷史文獻的情形下,是「僅有」的證明朱熹到過金門的證據,為此事提供了「歷史質感」。換句話說:若此詩確證為朱熹所作,便等於證明了朱熹到過金門;但若此詩係朱熹所作的說法被推翻,那麼這個「僅有」的「歷史質感」就要泡湯了--一位在思想上影響中國數百年的大儒是否到過某地,對當地人而言自然是一件要極力「爭取」的事(類似的例子,就像希臘有七個城市都宣稱自己才是詩人荷馬的家鄉一樣)。朱熹在趙宋高孝光寧四朝時代,仕途上雖屢不得意,逝世後其提倡的道學還一度被當時政府斥為「偽學」,但到了崇拜朱熹著作的理宗登基之後,情形就大不相同了;理宗不但在寶慶年間給朱熹追贈太師、追封信國公(後改徽國公)、在淳祐年間又讓朱熹從祀孔廟。朱熹所註解的四書,也成為嗣後歷代開科取士的標準,其思想影響甚至及於日、韓等鄰國。到了清代康熙年間,朱熹又被提昇為儒門「十哲」之次……。筆者認為:就是這種「與名人發生關係」的心理驅力所致,使得在明初解智撰廟誌之前便有人偽造這首「次牧馬侯廟」詩,宣稱此詩係朱熹所作,以為朱熹曾蒞金之證。而時至今日,欲極力迴護辯稱此詩出於朱熹之手者仍不乏其人,連「硬拗」都在所不惜;楊樹清先生的文章就是一個例子。這一點,筆者打算放到本文最後再說,先談談別的。
  前面筆者曾言,這首「次牧馬侯廟」詩,可能原本也不是描寫金門此地的作品。筆者的看法是如此的:例如「野饒稻黍輸王賦」這一句,所描寫的農作出產富庶景象,不僅是不符宋代的金門,連明初解智撰廟誌時也不可能以如此之句形容金門--因為在明代嘉靖年間來任福建都轉運鹽使司轉運使之姜恩,在其所作「浯州場」詩中,尚稱金門之百姓為「鮮食編氓」(請參見筆者所撰「一首明代中葉的『浯州場』詩」一文)。所謂「鮮食」,典出「尚書.皐陶謨」中大禹之言:「暨益奏庶鮮食」,大禹這句話是說:他和益兩人在洪水大作之時,將魚鼈鳥獸等食物分給受災百姓。「鮮食」即魚鼈鳥獸等,因舜帝之時的水災淹沒農地,無法生產穀物,故只能以分送「鮮食」來賑災濟民。古人詩文中用上「鮮食」一詞,並不是那麼單純地指山產或海鮮,而是意謂因糧食穀物出產不足才會以「鮮食」來佐餐的。據姜恩之詩句,金門至明代中期穀物農作尚不足食用,在更早以前的時代,自然更稱不上能「野饒稻黍輸王賦」。而「帝基」一詞不符金門或同安的歷史,前面已經說過了。由這兩點來看,關於這首「次牧馬侯廟」詩之原始來源,筆者覺得有一種可能性:偽作者是取其更早以前某位官員「觀風」時吟詠其他「地接扶桑」的山東或江蘇、浙江一帶某座濱海地區廟宇的詩作,稍加改易,像換用「豐山」一詞,使之符合其造作此詩時金門牧馬侯廟週邊的地名,並稱此係朱熹之作;但還是因為其「乾坤大挪移」的功夫不到家,故留下了「野饒稻黍輸王賦,地接扶桑擁帝基」、以及「聖侯祠」這樣的破綻。若筆者的想法不錯,則要找到「次牧馬侯廟」詩的「原版」,可試從福建以北的鄰海省份著手;特別是曾有王朝定都所在的浙江和江蘇兩省,在這兩省的鄰海縣份去追查當地古人題詠的文獻記載,或許就能水落石出了。  
  --對於「次牧馬侯廟」詩原係朱熹之外某人所作、甚至也非描寫金門此地景物這種想法,諒必是很難為堅持此詩乃朱熹所作者接受;但筆者馬上就可以舉出實際的例子,證明這種事是有可能的。說起來很遺憾:這個例子其實也不假外求,在金門本地就有。在決定要說出這個實例之前,筆者是猶豫了很久的,因為說出來後一定會讓不少人感到沮喪,甚且對筆者有所不滿。但筆者認為:真相總有一天是會顯現出來,筆者不言也會有別人揭穿,晚知道不如早知道;再者,這個不知已沿襲有多久的「誤會」,也該到了有人為之說分明的時候了。  
  談到與金門有關的前人詩文作品(不論是否是金門本地人所作),在現今文獻中舉得出來的最早的例子,就筆者所知見,是以被記為係唐代牧馬侯陳淵所作的「和善山院」一詩冠首。在八十年增修的「金門縣志」第一六一七頁「唐宋元詩選」列出的第一首便是此詩,洪春柳女士的「浯江詩話」一書也以此詩昉始,王先正先生等幾位老師們所合著「金門詩文歌謠選析」一書卷一「唐宋詩文選」,開頭也是此詩;其他見諸歷年來在報刊、書籍中被撰寫文章者引用,以迄於被列入現今金門本地學校鄉土教材的次數,多到不可勝數。此「和善山院」詩係唐代牧馬侯陳淵所作一事,從來就不曾被人質疑過,但筆者要說:這是個大誤會--到底是誰造成這個誤會,筆者是不打算追溯,況且追出來也沒多大意義,且讓有興趣的人去對此發掘吧(假設在筆者說穿了之後還有人有興趣研究此詩的話)。據八十年增修版「金門縣志」第一六一七頁所載,這首詩內容如下:
   
   和善山院                  唐 陳淵
  拄頤長劍上凌煙,自古功名亦偶然。鐘鼎山林俱不惡,一瓢吾欲盡吾年。   

  筆者最初會想要研究這首詩,是由其詩題所引起的:照其題首曰「和」,則應該是有人先「唱」,也就是說,有某人先以「善山院」為題賦詩,之後才又有人依韻和詩--原本筆者是想:如果能找到牧馬侯陳淵為之賦詩唱和的那一位前人是誰,或許可藉而考出更多有關陳淵的資料(兩人既有唱和之舉,則有可能是同時代且相熟識的朋友),但筆者用前面提到過的「全唐詩」全文檢索方式,找不到全唐詩詩題或文句中有「善山院」一詞出現,這第一個目的無法達成。筆者只得退而求其次,查唐代以後是否有人以「善山院」為題賦詩,這樣或許還可考出牧馬侯陳淵作此詩的「善山院」地點何在,以便進行進一步的追溯。這一查,問題就出來了,筆者發現:在清人厲鶚所輯「宋詩紀事」卷四十五所載宋代詩人中也有一位「陳淵」,而該卷中所列出他的詩作裡就有這麼一首詩:「題善山院」,內容和現今在金門流傳係牧馬侯陳淵所作的「和善山院」幾乎一模一樣。「宋詩紀事」中所載宋代「陳淵」的詩作如下:

   題善山院
  拄頤長劍上凌煙,自古功名亦偶然。鍾鼎山林俱不惡,一瓢可飲盡吾年。(原書詩末有小字註明出處係「延平府志」)   

  據「宋詩紀事」卷四十五對這位「陳淵」的介紹:「淵,字知默,初名漸,字幾叟。南劍州沙縣人。瓘之從孫。紹興五年賜進士出身,累遷右正言,終宗正少卿。有『默堂集』」。筆者另查「宋史」,列傳第一百三十五有陳淵傳記,略如下:他是宋代福建南劍州(明代改為延平府)沙縣人,紹興五年被舉薦充樞密院編修官,紹興七年又以直言極諫之士獲推舉,高宗召對後予以改官,並賜進士出身。紹興九年,陳淵除監察御史,不久昇為右正言,歷官期間曾對當時恩賞太濫情形進言,並在高宗召對時曾對程頤與王安石的學術異同發表他的見解。後來有一個鄭億年,是時任右僕射的秦檜之親黨,將要官復資政殿學士,奉朝請召見于內殿。陳淵對此表示反對,因此人有「從賊之醜」,希望高宗不要給他復官。秦檜因此對陳淵看不順眼,將他改除秘書少監兼崇政殿說書,陳淵因官銜犯了祖上的名諱而不受;將改官宗正少卿,又因另一個臣子何鑄反對而作罷。最後陳淵被改任為「主管台州崇道觀」,卒於紹興十五年。  
  瞭解這位宋代的「陳淵」生平之後,筆者去查「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中所收「嘉靖延平府志」,此志卷之二十所載該府順昌縣所遺宋代人吟詠作品中,果然載有陳淵的這首詩,是列在一位「許安仁」所作「題善山院」詩之後。這兩首詩在「嘉靖延平府志」內收錄的情形如下:   

   順昌縣  
   宋   
    題善山院                許安仁
  瓦爐栢子裊殘煙,午夢醒時一暢然。不悟功名負終老,荒山饑走又三年。   
    次韻                  陳淵
  拄頤長劍上凌煙,自古功名亦偶然。鍾鼎山林俱不惡,一瓢吾飲盡吾年。   

  從兩詩用韻的相同與方志將之並列迻錄的情形來看,陳淵的詩作是對早先許安仁所作者的和詩。這位「許安仁」的生平資料,據「宋詩紀事」卷四十一提供的小傳如下:「許安仁,字仲山,襄邑人。晚以特奏名得官,調南劍州順昌尉。」至於「善山院」,據「嘉靖延平府志」卷之四對順昌縣「寺觀」的記載,在明時修志時即被列入已荒廢者,現今諒必是無從再探訪其遺跡了。  
  為了進一步瞭解這位宋代「陳淵」所作的這首詩,筆者尋訪他是否有個人的詩文集流傳(這個步驟是必要的,因為方志內著錄古人詩文有時考證不盡精詳,沒弄清楚前也不能排除把唐人作品誤繫為宋人所作的可能性;如果這位宋代「陳淵」的詩文集中不見有此詩,那它也還是有可能係唐代牧馬侯陳淵所作的)。這一查,筆者發現:宋人「陳淵」的著作倒也不難找,台版「文淵閣四庫全書」第一一三九冊便有其所著「默堂集」,在此集卷六之末果真載有一詩,與「金門縣志」所載牧馬侯陳淵所作「和善山院」內容幾近全同,但詩題不同。「文淵閣四庫全書」所收「默堂集」中的這首詩如下:
  
   交溪靜安院見許尉題壁次韻
  柱頤脩劍上凌煙,自古功名亦偶然。鐘鼎山林俱不惡,一瓢吾欲盡餘年。   

  為了怕四庫全書修纂者抄寫有誤,筆者又在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借得這位宋人陳淵的「默堂先生文集」微卷(原書據序前小字註,係影寫清人徐乾學傳是樓所藏宋槧本,書前則有紹興十七年陳淵門人沈度所作序文、以及淳熙五年楊萬里序),結果此集卷六之末所載與「文淵閣四庫全書」所收「默堂集」中所見者相同:

   交溪靜安院見許尉題壁次韻
  柱頤脩劍上凌煙,自古功名亦偶然。鐘鼎山林俱不惡,一瓢吾欲盡餘年。   

  從宋時所刻的陳淵「默堂集」影寫本來看,他所題詠之處原是名為「靜安院」,後來才改稱「善山院」,「嘉靖延平府志」的修纂者可能是不明或不想叨敘該院更名的過程,故就依更改過的院名來記載許安仁的詩題、進而導致陳淵此詩詩題也被後人更改了;至於「交溪」當是順昌縣下的地名,為靜安院所在地;而「許尉」,不消說是指官任順昌縣尉的許安仁了。但,「嘉靖延平府志」中在許安仁「題善山院」詩之後,僅是以「次韻」來稱陳淵的詩題,那又是從何時開始,陳淵的這首詩被改題為「和善山院」的?迻錄宋人陳淵此詩時稱其為「和善山院」者,目前筆者找到有四庫全書本「福建通志」卷七十八是如此;但有沒有更早的例子還需再研究。至於此詩在各書間出現時的用字差異,諒係因輾轉傳抄而生,無需多論(不過若有人想探究當初這首詩是被哪本書收錄,以致後來被人誤認係牧馬侯所作的話,這種用字差異倒可作為追溯的線索)。   
  總之,這首長久以來被傳為係唐時牧馬侯陳淵所作的「和善山院」一詩,現今可以斷定作者是另有其人:生值南北宋之交的福建沙縣人陳淵,在南宋時刊刻他的文集即中載有此詩,乃是對早先順昌縣尉許安仁於靜安院壁上所題詩作的唱和,所吟詠之地點亦與金門一點都不相關。這首詩之所以會被誤當作是「開浯恩主」陳淵所作,可想而知,「同名同姓」是最大的原因;但到底是在怎麼樣的情況下造成這種誤會的?筆者不是「始作俑者」,只能這樣揣測:可能是過去某位蒐集與金門地區有關之古人詩文的工作者,在某一本舊時刊印福建地區的詩文選集中發現了竟有題為「陳淵」所作的「和善山院」詩,而其所據之書內又沒有對作品的作者提供生平資料;這位苦心蒐集文獻的前輩乍見此詩,在一時大喜過望之下,沒有進一步去想想「同名同姓」的可能,就把這首詩當成是牧馬侯陳淵所作的,並將之介紹、以迄流傳至今……。對於這位前輩者造成的「誤會」,筆者沒有一點責難之意;但由這個例子可以見出:在進行爬梳蒐羅古人文獻的工作時,多一分小心總是好的。  
  既說到了「和善山院」這首詩,雖然已知它並非出於牧馬侯之手,也不妨略作解析,而要理解這首詩,關鍵全在第一句開頭四個字「柱頤脩劍」。古人作詩常有用典,「柱頤脩劍」典出「戰國策.齊策」中的「田單將攻狄」這一段:田單在擊破燕國率領的多國聯軍,收復齊國全境之後,被封為「安平君」。有一次,田單將率兵攻打狄人之前,去會見魯仲子,不料魯仲子劈頭就對田單說,他這一戰將無法取勝。田單認為自己過去僅憑即墨與莒城的單薄兵力尚且能復國,現在豈有收拾不了狄人的道理?於是他也沒請教人家為何這麼說,上車就走了。當田單與狄人開仗後,果然戰事不利,拖了三個月都還不能取勝。齊國國內開始有人質疑田單的能力,齊國的兒童們甚且傳唱一首歌謠,譏刺田單的軍隊呆坐陣地內的景況:「大冠若箕,修劍拄頤,攻狄不能,下壘枯丘。」這時田單也著急了,因為戰事久久不能解決,徒耗糧草人力,即便「安平君」也有受譴的可能,他這才又去請教魯仲子當初斷言其不能取勝的道理何在……故事就說到這裡。戰國策所載「修劍拄頤」四字:修,即脩,長也。拄,有支撐之意,與柱可互通。頤,可解為臉頰,但在此當指下頷下巴之意。四個字合起來,是形容士兵握劍坐著,把下巴擱在劍柄頭上,打個比方,就像個帶手杖的老頭子坐在公園裡發呆時會擺出的姿勢,一副無所作為的模樣。陳淵詩作的第一句「柱頤脩劍上凌煙」,意謂實際上庸碌無能之人也有可能獲取功名,得以名列像唐太宗陳列功臣圖像贊語的「凌煙閣」中;因為世上就是有這樣沒道理的事,所以有「自古功名亦偶然」之句(相對地,打拼個半死的人,也可能默默無聞得不到讚賞與酬庸)。而陳淵自己對功名的看法,是「鐘鼎山林俱不惡」,無論是身居廟堂或退處山林都能自適自在;要之弱水三千,吾只取一瓢飲,「一瓢吾欲盡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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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研究]宋代城隍神賜額封爵考釋(摘要)-文學100 - http://goo.gl/f1c8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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