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不僅可以單獨放棄,而且遺產如果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拋棄後會變成國有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則是由其他共有人所有。簡單說,公同共有人辦理土地所有權拋棄,土地不會被國家充公,只會分配到家族的其他共有人。代書代辦拋棄繼承費用-6000元-到府服務 https://bit.ly/3yfCe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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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隱情?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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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3 12:48:12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長輩過世如留有土地,一般人都搶著繼承,但家住台北的陳姓婦人不同,明明繼承的土地沒問題,因是農地也不用繳地價稅、土增稅,可是卻堅持要辦理放棄繼承,地政士怎麼勸也勸不了,只好幫她辦理。
到底是什麼原因,由於陳姓婦人並未說明,地政士也很好奇,推測可能不願小孩未來捲入家族糾紛有關。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陳姓婦人日前到他事務所,表示要放棄名下繼承的一塊土地。
鄭文在查了一下資料,該土地為農地,位於苗栗,約1500坪,陳婦父親日前過世後,由陳婦及四位兄弟姐妹一共五人繼承。
本來可五人可用持分方式繼承,但因兄弟姐妹中有一人不願出面辦理繼承,因此改以五人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
鄭文在表示,該土地位置有點偏遠,但沒貸款也沒欠債,因是農地,不用每年繳地價稅,若想轉售,也不用增值稅。這樣的土地,按理說,因沒有負擔,繼承下來放著就好,根本不用放棄。
鄭文在也這麼告訴婦人,但陳婦就是想放棄,連續一個星期到他的事務所希望幫她辦理放棄,在陳婦堅持下,鄭文在只好幫她辦。
鄭文在表示,不少人以為,土地以公同共有方式持有,要放棄必須所有人都同時放棄,其實不然,依規定,公同共有人不僅可以單獨放棄,而且遺產如果是單獨所有或是持分共有,拋棄後會變成國有土地。如果是公同共有的態樣,拋棄後則是由其他共有人所有。
簡單說,公同共有人辦理土地所有權拋棄,土地不會被國家充公,只會分配到家族的其他共有人。
鄭文在表示,陳姓婦人兄弟姐妹一共有五人,卻只有四人出面繼承土地,以致必須以公同共有繼承,增加未來處分困難度。由於婦人一再強調,不希望造成未來小孩困擾,推測可能該土地持有複雜,家族之間意見多,有糾紛,自己又不缺錢,因此乾脆不要算了。
他表示,他替陳姓婦人辦完放棄繼承之後,本來一臉憂愁的陳姓婦人,猶如放下心裡的大石頭,露出滿意微笑。他說,很多人期待祖先留下祖產,可少奮鬥好幾年,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拋棄也許是免除煩惱的好辦法。內有隱情?父逝留1500坪地 她苦求地政士辦理放棄繼承 | 政策一把抓 | 房市新訊 | 房地產 https://bit.ly/3CqkeLN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女性拋棄繼承逾56%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女性拋棄繼承逾56%
發布時間 2019年10月7日16:35
本文重點:民法雖明文規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但實務上,女性因婚嫁關係,抛棄繼承的比例高於56%,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兩性平權長路漫漫。根據公布2018年「財政部性別統計年報」,申請遺產拋棄繼承者有5.6萬人,其中女性有3.2萬人,占56.2%,換言之,女性申請拋棄繼承較男性高出近8,000人。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
根據財政部統計,從遺產稅的實徵案件,男性的被繼承人仍居多數,但女性被繼承人的比重近年來則有日漸增加的情況,女性被繼承人的比重從2014年的32.8%增加到36.4%,增加了3.6個百分點。但是女性拋棄繼承者,仍未見好轉,2014年女性拋棄繼承者有56.8%;至去(2018)年也僅降為56.2%,僅下降了0.6個百分點,下降速度相當緩慢。
另觀察贈與稅申報的受贈者,2018年女性占39.6%,較2017年增1.3個百分點,但與10年前相較則減少0.3個百分點,近10年(2008~2018)女性占比介於37.9%~41.2%,變動不大,仍遠較男性低17.6~24.2個百分點。
民法雖明文規定兩性具平等繼承財產權利,由此顯見傳統風俗的社會規範影響力更強於法律保障,雖「拋棄繼承」須由當事人自願,但往往受限於傳統風俗習慣壓力下而被迫放棄,固有的社會習慣仍在不斷地剝奪女性的繼承權益。即使政府積極強化、落實各項性別平等工作,仍難扭轉現況。
照顧婚嫁女兒,保險是最好的工具之一,一份充足而長期的保險可以成為女性安全而長久的依靠。從平均餘命來看,女人比男人多活8~10年,換言之,結婚的女性有相當高的獨活機率,保險將成為陪伴終生的好友,照顧女兒一輩子。
不過,父母幫已婚且獨立出嫁的女兒買保險,可能會因「要、被保險人不具保險利益」而使保單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第17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而保險法第16條中所指的「家屬」,就由民法第1123條認定。
但民法中其實是分開定義「親屬」和「家屬」,其中「家屬」的定義有二種,一是同居一家的親屬、一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非親屬,「親屬」則限因血親或收養或姻親。所以若已婚子女搬出去不住在家裡,只能算是「親屬」,且若沒有給父母孝養費,已出嫁的女兒與父母就不具保險利益(換個立場,父母為已婚的兒子買保險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因此,父母最好在女兒出嫁前就為她安排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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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_231010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女性拋棄繼承逾56%


看不下去 憨農遭奪產 村民公憤
祖產沒了陳姓茶農被騙走五百萬元茶園等祖產,昨不禁悲從中來。高堂堯攝© 由 蘋果日報 提供 祖產沒了陳姓茶農被騙走五百萬元茶園等祖產,昨不禁悲從中來。高堂堯攝 【高堂堯╱南投報導】南投縣一名中度智障陳姓茶農遭友人設局色誘詐賭,積欠八百萬元賭債,名下五百萬祖產在對方威脅下被過戶,昨代書前往茶農的茶園鑑界準備出售,二十多名村民拉布條聲援茶農,怒斥「畜生、還我土地」,警方表示,全案調查中;律師提醒依民法「賭債非債」,欠錢者可免還,茶農家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將其視為無行為能力人,請求撤銷先前簽署的法律文件救濟。

南投名間鄉大庄村長陳木根表示,陳姓茶農(六十歲)患中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陳姓茶農的妻舅指出,日前他幫妹婿處理農保事宜,發現總值五百多萬元的一分多地茶園、二層樓透天厝住屋等六筆土地和房屋,都移轉到妹婿友人、男子陳瑞原(五十二歲)名下,追問才知去年底到今年三月,妹婿多次被陳瑞原拐帶至其南投市租屋處賭梭哈,還有越南妹作陪色誘,妹婿狂輸八百萬元。

「打死你」威脅過戶

陳瑞原逼債要求茶農將房地產過戶,還威脅:「不簽就打死你!」茶農被押去地政事務所辦過戶等手續,五百多萬祖產都落入陳男手中。茶農女兒說,一家四口有三人屬身心障礙,父母及哥哥均患有智障,全家只靠父親修單車打零工月入三萬多元維持溫飽,如今土地房產都被騙走,「全家人隨時會被掃地出門」。

惡男辯稱雙方買賣

村民抗議20多名村民拉布條聲援陳姓茶農,抗議陳瑞原騙走弱勢農民房產。高堂堯攝© 由 蘋果日報 提供 村民抗議20多名村民拉布條聲援陳姓茶農,抗議陳瑞原騙走弱勢農民房產。高堂堯攝
村長陳木根昨率二十多名村民,到茶園阻擋代書鑑界欲出售的動作,並立起「本土地有糾紛,請勿買賣」、「詛咒買賣土地者死」標語,高呼「欺負弱勢」聲援茶農。陳木根痛批,陳瑞原是同村人,竟騙光陳姓茶農祖產後落跑,要求相關單位協助,不能放任惡徒欺壓百姓!警方指陳姓茶農先前報案無法清楚交代嫌犯背景和遭詐過程,陳瑞原則稱以買賣方式過戶、無欺騙行為,昨陳姓茶農由法扶義務律師協助提告詐欺,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保財產。

依法欠賭債可免還

律師林瓊嘉表示,陳男設局誘人欠下賭債、以不動產抵債,涉犯《刑法》詐欺罪嫌;另依《民法》「賭債非債」,欠錢者可免還,陳姓茶農家屬、檢警和縣府社會處或社福機構,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將其視為無行為能力人,請求撤銷先前簽署的法律文件,做為救濟方式。南投縣社會勞動處長林俊梧指出,昨已派社工前往了解,予以緊急生活協助。

【報你知】賭博欠債不是債

律師林瓊嘉表示,「賭債非債」是依《民法》相關規定,因賭博屬於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不法行為,賭債屬不當得利,因此若因賭博欠下賭債,可以不必還債,如果因欠賭債遭逼債或簽本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遺產無人繼承 富婆留4062萬全繳國庫 https://bit.ly/38zPbz1
民眾去世後,據民法規定,若是沒人繼承,而催告期滿,就要歸回國庫。根據財政部國庫署公布,2020年無人繼承的遺產繳交國庫的案件有60件,金額達1.76億元,創史上第3高,其中還有 一 名北部女性留下了4,062萬元上繳國庫,律師表示,一旦無人繼承,或家屬因擔心要一併繼承債務,而選擇不願繼承,都會讓財產轉為國有,提醒民眾,若有繼承財產需求, 一 定要記得辦理遺產登記和過戶,另外若多年後發現有遺產可繼承,就算金額已經上繳國庫,還可以打官司、主張要求國庫退還遺產。
過去時常有類似案件,然而2020的遺產繳交國庫的案件,卻創下新高,記者莊雨潔說:「2020年無人繼承的遺產繳交國庫的案件有60件、金額達1.76億元創史上第3高,其中還有ㄧ名北部女性留下了4,062萬元上繳國庫。」有人猜想是不是少子化因此無繼承人,不過專家表示這類情況大多會將遺產捐給慈善機構。
因此可能有大部分是不想 一 併繼承債務,因此選擇放棄,或是根本不知道有這筆遺產,律師劉韋廷說:「我根本不知道他(親人)有這些財產存在,或是我就是刻意沒有去辦理這些繼承登記,我只要沒有去做這個動作,當然這個遺產就一直沒有繼承,就一直不會到我手上來,除非我積極的去做這個登記,否則就會有點像看得到吃不到。」
另外,若是多年後才發現,應該屬於自己的遺產,卻被充公,也可以主張討回,律師劉韋廷說:「有一些日據時代的土地並沒有登記,那這種狀況下,很可能國家也不知道他的小孩是誰繼承是誰,所以有可能是要將它收回國有,可是後來他的小孩知道了,他的確是可以來打官司,請求國家把這些財產發還給他。」
不過還是提醒大家,若是有繼承遺產的意願,記得以下流程,申報完遺產稅,並繳清所有的欠稅後,就可以申請遺產過戶,土地的部分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存款則要去銀行瞭解所有流程,家人留給自己的遺產,才不會白白進了國庫
遺產無人繼承 富婆留4062萬全繳國庫 https://bit.ly/38zPbz1


兩哥哥「不肯揹父債」選拋棄繼承 弟弟意外獨享3千萬遺產
正文網友評論友善列印


▲有孝心的么子替過世父親扛債,意外獲得3千萬元遺產。(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面對親人欠下龐大債務又撒手人寰,許多人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成為子女的枷鎖。不過該注意的是,辦理拋棄繼承的同時,也放棄了繼承遺產的權利。
《壹週刊》去年刊載劉韋德律師撰寫的文章,提及一件劇情曲折的案件。阿方的父親生前曾向大伯借了500萬元,每個月都有給付利息;父親過世後,國稅局登載的財產歸戶資料,只有不多的存款和股票,沒有不動產。阿方認為,大伯基於兄弟情才借出積蓄,他們三兄弟該努力幫父親還錢;大哥和二哥卻說,債務是父親欠下,既然負債大於遺產,只好對大伯抱歉,他們決定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神奇的是,數個月之後阿方整理父親書房,意外發現一批價值3千萬元的無記名債券,屬於遺產一部分,但兩位哥哥已經辦理拋棄繼承。哥哥得知此事,便請律師向法院遞狀,主張不知有3千萬元的遺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法院認為,兩人聲請拋棄繼承的內容或行為沒有錯誤,只是不知有其他遺產,屬「拋棄的動機錯誤」,依法不得撤銷,駁回聲請。


原文網址: 兩哥哥「不肯揹父債」選拋棄繼承 弟弟意外獨享3千萬遺產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530/707242.htm#ixzz4A9VGjm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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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 親屬 繼承權

推文到plurk
2016-04-02 06:00

◎ 劉昭辰
同居人不能享有繼承權,本應無疑義,但令人困擾的是,民法第1149條卻有「遺產酌給請求權」,結果造成婚姻關係以外的外遇對象(小三),在同居人死亡後,卻可向同居人的繼承人(配偶及小孩)主張酌給遺產,不符合社會觀感。因此報載,此次行政院修正繼承法,民法第1149條遂成為修正重點,可惜筆者未能參與提供法律意見,因此藉報紙一端表達拙見。
其實應檢討的是民法第1149條的存廢,因為該條文實則等同法律承認並賦予同居制度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否符合同居是「一個不具法律效力的生活體」本質,不無疑問。以同居本質觀之,在長年共同生活的同居人死亡後,另一同居人無法繼承遺產,該結果本就是典型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同居制度」所會產生的風險,如果同居人想避免無法繼承的風險,或是同居人希望在死後能繼續保障另一同居人的生活照顧,則應採行的是以遺囑遺贈給同居人才是,而非法律賦予同居人有覬覦遺產的權利。再就憲法觀點檢視民法第1149條,亦有違憲之虞,因為憲法對繼承規範存在有制度性保障,在憲法對繼承的制度性保障下,民法僅能將法定繼承人資格限於和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者。換言之,在憲法對繼承的制度性保障下,民法繼承規範須受限於「親屬繼承原則」,因此如果民法將法定繼承人資格擴大及於無親屬關係之人,自有違憲之虞。
依此,檢視民法第1149條,如果認為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基於非婚生子女和被繼承人的血緣關係,尚無違反「親屬繼承原則」,但如果擴大及於完全無血緣關係亦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人,而給予同居人對遺產亦有法定的權利主張,自有違憲法的親屬繼承原則,不滿外遇小三可以取得遺產酌給請求權的元配,應提出釋憲,以保護自身的繼承權。民法第1149條的違憲性及存廢,自有必要再嚴肅討論。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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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150億土地無人繼承 小心變國產
news.ltn.com.tw查看原始檔
2015-08-01
逾一萬七千筆 市府列冊管理
〔記者郭顏慧/新北報導〕小心家產變國產!新北市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將從八月一日起列冊管理,地政局統計將進行列冊管理的被繼承人共三千五百九十三人、土地一萬七千零二十筆、建物四百八十二棟、土地總面積四百三十四.六四公頃,估算價值逾一百五十億元,地政局呼籲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標售無人申領者 將歸屬國庫
地政局地籍科長林圭宏表示,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應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儘速申請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十年,仍無人申領者歸屬國庫。

坪林區最多 有三千二百多筆
林圭宏表示,清查發現全市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共一萬七千零二十筆,以一○四年度土地公告現值估算,總價值約一百五十一.四三億元,其中未辦理繼承土地筆數最多的是坪林區三千兩百七十二筆,土地總和價值最高則是中和區二十八.五四億元,單筆價值最高則是林口區寶斗厝坑一塊總價約九.九億元的土地。

林圭宏表示,民法規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得繼承,另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將被裁罰公告地價申報土地價值的千分之一,按月累計最高可罰二十倍。

林圭宏分析,民眾遲未辦理繼承原因,有些是認為繼承土地位處市郊,土地價值不若市區高,辦理意願低,或是繼承子女人數眾多難以整合協議分配遺產或會同辦理登記,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代為申辦公同共有登記。

林圭宏說,另一個影響民眾辦理繼承登記意願的原因就是如果繼承土地可能要負擔大筆遺產稅金,有民眾擔心一個人去辦理繼承登記就要負擔全部遺產稅,民眾可向國稅機關申報「分擔繳納」,但須經國稅局審核。

欠稅榜首莊富泉過世 子女拋棄繼承 欠稅23億恐一筆勾銷

2015-07-21

莊任環亞飯店「人頭老闆」 成欠稅大戶

〔記者陳恩惠、邱柏勝、項程鎮/綜合報導〕高齡八十五歲的前環亞飯店負責人莊富泉,本月初在家中浴室摔跤不治,臨終前念念不忘要家人尋回離家失聯的長子,由於環亞飯店欠稅達廿三億餘元,子女們除了想完成父親遺願,也急尋大哥及長姪回家共同簽署「拋棄繼承權」,莊家訂今天上午公祭,子女透過警方協助尋獲大哥,除了簽下「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並得以及時趕回送父親最後一程。

  • 欠稅榜首莊富泉月初在家摔跤不治,莊富泉次子(著白衣者)和妹妹請警方幫忙,找到失聯多年的前大嫂(戴口罩者),再循線找出大哥,辦理「拋棄繼承」。(記者陳恩惠攝)

    欠稅榜首莊富泉月初在家摔跤不治,莊富泉次子(著白衣者)和妹妹請警方幫忙,找到失聯多年的前大嫂(戴口罩者),再循線找出大哥,辦理「拋棄繼承」。(記者陳恩惠攝)

  • 欠稅榜首莊富泉月初在家摔跤不治,莊家大門掛出「嚴制」字樣。(記者陳恩惠攝)

    欠稅榜首莊富泉月初在家摔跤不治,莊家大門掛出「嚴制」字樣。(記者陳恩惠攝)

財部公布欠稅名單當天 疑激動摔跤不治

名列我國企業欠稅榜首的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莊富泉,因欠繳八十七至九十五年房屋稅、地價稅、營所稅、營業稅,欠稅總金額廿三億餘元,巧的是,財政部七月一日剛公布一○五年欠稅大戶名單,莊富泉就在當天下午於台北市北投區幽雅路住處摔跤,送醫不治。

莊家親友難過的說,莊翁近年為欠稅款一事鬱鬱寡歡,雖行動自如,但年事已高,身上有些病痛,不知是否因為財政部公布欠稅大戶名單,讓他情緒激動而失足。

據了解,莊翁退休後常向鄰居及親友聊起兩件傷心事,一是他擔任環亞飯店總經理時,「老老闆」要求他暫時擔任環亞飯店「人頭老闆」,當時他因「吃人頭路,不好拒絕」,結果環亞後來遭下屬掏空,老老闆過世時又疏忽未處理他掛名部分,讓他無端背債;另一件則是想念離家多年的長子。

長子離家11年 莊家急尋簽署拋棄繼承權

據悉,莊富泉育有二子一女,擔任環亞飯店總經理時,長子一度擔任總鋪師學徒,隨後與同在飯店工作的紫姓長媳相戀,兩人婚後,莊將舊居旁另間房子給長子當新房。

十一年前莊家長子一家四口突然搬離、不知去向,後來家人才知是躲賭債,偷偷將房產賤賣,拿走數百萬元。莊富泉事後得知非常傷心,曾氣得說:「要斷絕關係,不准去找這個敗家子!」其實莊翁對長子一家放心不下,近年數度透露早就原諒兒子,很思念長子一家人,還說:「如果哪天我去了,千萬幫我找回大漢後生(台語,指長子),免得我無辜牽來的債,禍害子孫。」

國稅局:要追回莊欠稅 除非有其他財產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若要追回莊富泉欠稅,除非追出莊富泉留有其他財產,若執行期間屆滿,欠稅僅能作罷註銷。

律師林振煌則認為,其實莊翁子女不用擔心背鉅額稅款,因為本案應適用限定繼承,子女應是擔心債權人誤會財產來自被繼承人,乾脆拋棄繼承,避免後續麻煩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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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父債真的要子還嗎?

作者: 黃蓮瑛 / 吳姝叡
一、情境
王富豪含著金湯匙出生,從小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富裕生活,而他的父親為栽培他成材,特地將他送到英國留學,希望日後能接掌家族事業。

有一天,王富豪突然接到來自台灣的電話,通知他,他的父親因公司營運不善,為解決財務困難,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最後,因為負擔不起高額的利息,公司宣佈倒閉,王富豪的父親承受不了打擊,所以,心臟病突發過世了。王富豪聞訊,立即連夜趕回台灣,處理父親的後事。

當他回到台灣時,地下錢莊上門,要求他及他的兩個妹妹還錢,並威脅王富豪說:「父債子還乃天經地義,如果不還錢,就要你們好看」。

二、問題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三、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我國民法於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被繼承人倘為98年6月12日後死亡者,除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外,一律採用限定繼承。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所以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的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想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話,就不要主張「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王富豪不確定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如果王富豪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五、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一四七條至第一一六三條;第一一七四條至第一一七六條之一。

(作者黃蓮瑛律師是杜克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吳姝叡律師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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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2015年03月10日 更多專欄文章

讀者A問: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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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鄧啟宏答: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償債範圍以遺產為限
依現行規定,讀者3名表姊弟已無須再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對於讀者阿姨留下的大筆債務,僅須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然而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現行《民法》第1156條亦賦予繼承人清算義務,也就是讀者的表姊弟必須於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除非其中一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而情節重大或有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等情事外,讀者3名表姊弟均得依前述《民法》修正後規定,對讀者阿姨生前所負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另外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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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文章更新日期:2012/10/19
  繼承分為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兩種。
  過去民法尚未修正前的繼承條款,係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一、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限
三個月(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聲請限定繼承,係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如果三個月不夠,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延展,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
     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
       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
       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
       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
       求清償。
  (四)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債權及遺贈之受償順序如下:
       a、有優先權之債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這類債權即使未於前
         開規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也不影響其權利。但就特
         定遺產不足清償其債權時,則不足額部分就變成普通債權。
       b、普通債權:先清償優先債權後,接著就是普通債權啦!普通債
         權分配係以債權之金額比例。
       c、遺贈:清償前述之優先及普通債權後,如仍有剩餘,才輪到遺
         贈部分。
       d、未於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且為繼承人所不知者:這是最
         後一批清償的對象。

  完成上開程序後,限定繼承即完成,繼承人也可以放心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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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不用子還-法定限定繼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務助理黃慧儀

20120717

壹、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貳、98修法改採全面限定責任

繼承制度原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拋棄繼承係拋棄一切繼承之權利與義務,概括繼承則是全面承受,而限定繼承則是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債務須負責任,而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公布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後,才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叁、有條件之回溯適用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規定,在本次修正新法施行前,有三種情形,亦得回溯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此三種情形為:

1.「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繼承父母幫人作保的債務(保證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如孫子繼承祖父母的債務(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的情形。

 

肆、例外不適用之情形

民法第1163條挸定有例外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情形,這些是因繼承人有不正行為,因此喪失法定繼承有限責任之利益,包括有: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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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一個人的死亡,短時間內在心理上及生活上,將帶給遺族極大的衝擊、慌亂。不過除了上述的影響之外,「死亡」也會帶來重大的法律上權利義務的變動,這一切都要從民法的「概括繼承制」說起。

一.拋棄繼承:

也就是拒絕承受往生者生前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包括財產、債權和債務。這個手續必須在知悉親人過世兩個月內用書面向當地法院辦理,同時以書面知會其他承關係人,你已辦理拋棄繼承,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若其中一關係人未申請,則會成為繼承人

   1.依據民法第1184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他在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就會由繼承人全部承受。
   2.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等,不分男女,不分出嫁與否,也不分親生或收養)、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3.在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金額超過遺產價值時,家屬必須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請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書面,或者寫一份拋棄繼承聲明書,請對方在上面簽名或蓋章表示已收到通知,如能附上印鑑證明更好,或者用存證信函通知,將存證信函影本及雙掛號回執一附在聲請狀上,送交法院收發室,如果拋棄繼承人依法完成所有法定程序,法院就會給繼承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有了這個函文,繼承人就不用繼承死者的債務,也不用怕自己的固有財產被強制執行了。

 

二.限定繼承:

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以及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當財產大於負債時,清償債務後,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若負債大於財產,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不足部分,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

   1. 遺產價值可以確定,但是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時,可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完成限定繼承程序的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2.「限定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即死亡時)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一樣要把握時間,以狀紙附上死者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遺產清冊(可以國稅局提供之遺產歸戶資料充之),向法院聲請,然後由法院裁定,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繼承人將裁定登報,再將登報證明寄回法院,就完成「限定繼承」的手續,將可能的「天上掉下來的債務」阻絕在門外。
   3.法院都有例稿可供參考,司法院的網站(網址)首頁有便民服務專區點選後進入代撰書狀範例選項。進入「非訟事件」類,第七項就是拋棄繼承狀的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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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比拋棄繼承重要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 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 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 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 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 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份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 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 (其他親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 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 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 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 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 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 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后,才知道要去辦 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往生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 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 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 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 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

如何主張?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

如何主張?
3.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 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 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 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 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 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 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 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 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4.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 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瞭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 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 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 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 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也許你知道 ,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 , 貧窮與無知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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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何一方式較妥?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何謂拋棄繼承,就是指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限定繼承,則是「以遺產為限」,負擔償還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然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究竟應辦理拋棄?還是限定?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通知的意義,在於告知因拋棄後而承受之人,包括同順位其他未拋棄之繼承人;若先順位繼承人全體拋棄,則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受通知之人,經法定程序受通知後,即對被繼承人遺產(包括遺產利益與債務)繼而承受。舉例而言,甲被繼承人之遺產有五名子女繼承,三名子女(乙)在國外(不知去向),二名子女(丙)在國內,若丙拋棄繼承,則由同順位繼承人乙承受,因乙不知去向,即不知其有繼承之事實,亦無從得知其拋棄與否之意思,按照法院的程序,則以公示送達為之,程序完成後,則視為乙無拋棄之意思。以此為例,因丙的拋棄繼承,倘若甲的遺產是負債,則對乙而言則屬不利;在此情形,我們則建議,丙採取限定繼承,因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之意思。因此,丙若辦理限定繼承,則限定的效力及於乙,對乙較為有利。另外,若同順位繼承人全部均拋棄繼承,則依法辦理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依此類推,就程序而言,可謂甚累。

另外,我們再從遺產稅的角度探討繼承拋棄或限定的問題;依據遺贈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例如: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二名子女乙丙繼承,乙育有二子、丙育有二女,乙丙(按人數計算)各有遺產稅扣除額四十五萬元(合計乙丙之遺產稅扣除額為九十萬元),若乙丙均為拋棄繼承,則由乙丙之子女(共四人)繼承,依上開遺贈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乙丙之子女四人,雖因乙丙拋棄而承受繼承,但其遺產稅的扣除額就不能再以人數計算,扣除之數額是以乙丙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繼承人若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係配偶、父母、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或祖父母,若該等之人,有因繼承而為拋棄之意思,即不得再適用遺產稅扣除額之規定。

因此,從上面的解析來看,在某些情形下,繼承人應辦理限定繼承較妥,而非盲目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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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萬筆土地價值277億 無人繼承將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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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財產沒人要?新北市今年度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統計共有土地一萬八七四一筆、建物七○七棟,依公告現值估算超過二七七.三二億元,其中以新店開明高職校內一筆約一九○○餘坪、超過九.二億元的土地價值最高。地政局表示,將於八月一日起列冊管理十五年,十五年期滿將由財政部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保存十年,再無人申請則歸屬國庫。
開明高職校內空間寬廣,其中有一筆面積約一九○○餘坪的租地,占校園面積三分之一,地主過世後,沒有辦理繼承。(記者翁聿煌攝)
開明高職校內空間寬廣,其中有一筆面積約一九○○餘坪的租地,占校園面積三分之一,地主過世後,沒有辦理繼承。(記者翁聿煌攝)
地政局地籍科專員謝秀琳指出,未辦理繼承登記多數是因為間隔多代,繼承人多,無法找齊,或彼此對財產的分配仍有爭議,也有部分是不知道自己有遺產可繼承。此外,若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日開始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仍必須辦理繼承。
地政局每年四至六月底公告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三個月,今年度公告被繼承人共四六八八人、土地二萬一二二筆、建物八四一棟,依公告現值計算,土地總值超過三五二億元;公告期滿仍有被繼承人共四三五五人、土地一萬八七四一筆、建物七○七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總面積六二六.三一公頃,以公告現值估算總價值超過二七七.三二億元。
開明高職內大片租地 地主未繼承
其中,新店私立開明高職校園內有一筆面積約一九○○餘坪,占校園面積三分之一的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地價超過九.二億元。開明高職董事會秘書表示,校地有一部分是從民國五十三年承租至今,地主過世後,仍繼續按合約繳納租金給繼承人,至於為何沒有辦理繼承,屬地主私事,並不清楚。
地政局指出,依土地法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應公告三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逾期仍無人辦理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後由財政部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保存十年,仍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此外,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逾期最高可處登記費額廿倍的罰鍰;若因繼承人數多難以協議或會同辦理登記,可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民法規定,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先登記為公同共有,達成協議後再辦理分割,以維護產權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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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百億地主意外身亡 子女為遺產告上法院
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2014年意外身亡之後,子女為了遺產問題告上法院。(資料照、示意圖,本報合成)
2021/12/16 06: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外傳身價超過百億元的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2014年意外身亡,子女繼承遺產上演兄妹鬩牆,哥哥林盛文指控妹妹林麗雅拿已故父印章向銀行貸款餘億元,觸犯偽造文書罪,一審台北地院判妹妹3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15日改依銀行法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林賢喜靠著投資房地產致富,外傳不動產所有權狀疊起來高達60公分,身家超過百億元,每月光是收租就可獲利2000餘萬元,未料他於2014年3月間過馬路遭撞身亡,享壽88歲。
判決指出,林賢喜死後第2天,林麗雅冒他的名義向玉山銀行詐貸1億元,承辦人員在不知林賢喜已身故的情況下,予以核准。林麗雅拿到錢後,便把錢撥到她名下的開發公司戶頭,之後則向銀行清償完畢。
後林麗雅又以林賢喜名義,向玉山銀行及華泰銀行冒領父親存款,透過多次在玉山銀行及華泰銀行取款憑條上蓋下父親、醫院印章,共領走2130萬9291元。林麗雅把這些錢當作醫院結束營運、父親後事、遺產處理、家族成員生活費等必要支出之用,但損害哥哥的林盛文的繼承權利。
林麗雅否認犯罪,但法院認為,林賢喜已死,林麗雅當然不能冒用他的名義貸款或領存款,一審北院依詐欺罪判她三月徒刑。
高院則認為林麗雅觸犯的是銀行法,撤銷原判決。審酌她前無刑事犯罪紀錄,向玉山銀行詐貸款項已還清,冒領的存款亦全數用於醫院結束營運費用、父親後事及家族成員等共益費用,犯罪動機及目的尚非惡劣,兼衡其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等情狀,改判刑1年8月,並諭知緩刑3年,及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得上訴。
神秘百億地主意外身亡 子女為遺產告上法院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F2Ng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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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大地主闖紅燈遭維修工撞死 家屬求償2300萬
林賢喜過世後福全醫院解散。(翻攝自Google地圖)
2018/05/05 08:0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市中山區的林氏家族有「百億神秘地主」,卻傳出長子林盛文和么妹林麗雅的爭產糾紛,父親林賢喜2014年車禍身亡事件也再度受到關注。
《蘋果日報》報導,2014年3月晚間,台北市神祕大地主、前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在貴陽街、中華路口,因闖紅燈遭機車騎士撞擊身亡。機車騎士張男是月薪3萬元的維修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報導指出,林賢喜子女花費1700萬元治喪,並向張男求償治喪費加上精神撫慰金共2300多萬元。法官認為,林家人的治喪費用超出一般行情,且考量張男家境清寒,加上林賢喜闖紅燈應自負4成責任,判張男賠償林家子女75萬多元。
報導表示,林賢喜過世後福全醫院解散,龐大資產未處理,長子林盛文控告么女林麗雅用公司貸款1億多元私用。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林麗雅將錢用於醫院,因此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侵占部分不起訴。
神秘大地主闖紅燈遭維修工撞死 家屬求償2300萬
林賢喜過世後福全醫院解散。(翻攝自Google地圖)
2018/05/05 08:0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市中山區的林氏家族有「百億神秘地主」,卻傳出長子林盛文和么妹林麗雅的爭產糾紛,父親林賢喜2014年車禍身亡事件也再度受到關注。
《蘋果日報》報導,2014年3月晚間,台北市神祕大地主、前福全醫院院長林賢喜在貴陽街、中華路口,因闖紅燈遭機車騎士撞擊身亡。機車騎士張男是月薪3萬元的維修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報導指出,林賢喜子女花費1700萬元治喪,並向張男求償治喪費加上精神撫慰金共2300多萬元。法官認為,林家人的治喪費用超出一般行情,且考量張男家境清寒,加上林賢喜闖紅燈應自負4成責任,判張男賠償林家子女75萬多元
報導表示,林賢喜過世後福全醫院解散,龐大資產未處理,長子林盛文控告么女林麗雅用公司貸款1億多元私用。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林麗雅將錢用於醫院,因此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侵占部分不起訴


買新竹690萬房貸借1600萬 不久後往生...全家拋棄繼承!網驚:爛帳丟銀行高招
買新竹690萬房貸借1600萬 不久後往生...全家拋棄繼承!網驚:爛帳丟銀行高招 | 好房網News https://bit.ly/3twDhQP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價漲、狂增貸,掏出現金,最後物件淪落法拍,爛帳丟給銀行?《好房網》日前報導有一間新竹竹北法拍戶,購入總價為690萬元,但該戶房產借款卻高達1600萬元,共有5筆抵押設定,債權人包括2間銀行、1家租賃公司、1家公司行號與1名自然人。再追蹤之下,竟發現債務人已經往生,謄本揭露國產署為管理者。
本月2日新竹縣竹北市勝利十一路「興富發巨人」社區11樓戶遭法拍,首拍底價1500萬元流標,30日將進行二拍,底價為1200萬元。該法拍戶是債務人在2016年12月以總價690萬元購入,含車位共33.42坪,建物單坪24.45萬元。
新竹竹北勝利十一路出現法拍戶,是增貸到爆、爛帳丟銀行,且債務人往生後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圖/翻攝自GoogleMaps
新竹竹北興富發巨人。圖/翻攝自GoogleMaps
而這筆法拍物件,竟有5筆抵押設定,除了第一順位債權人是公股銀行承作房貸之外,2018年則向租賃公司進行二胎貸,2019年又再分別再設定1筆私人公司與1筆自然人抵押債權;最詭譎的是,查封7天前,竟成功向一家外商銀行順利抵押設定498萬元。
如此之手法,有網友認為,「應該是繳款信用良好才有銀行肯一胎一胎借,至少屋主也挺了32個月,完美超貸。」再追蹤之下,發現「興富發巨人」社區11樓遭法拍戶的債務人,已經往生,謄本揭露目前管理者為國產署。
網友驚嘆表示,「生前超貸脫產,生後拋棄繼承。」也有人說,「知道人快掛,發揮最後價值撈一筆,公司掛父母人頭很多啊!」、「公司業績好的時候,銀行不用抵押品也借錢,業績不佳就鼓吹拿房子來抵押辦增貸,開公司的人賺的是現金流,這不是受薪階級能玩的方式。」
對此,104法拍網總經理籃茂山表示,按照現有資訊推估,應是繼承人未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而上述網友談論的超貸、全家拋棄繼承的方式,在坊間的確有聽聞過。至於該案30日將進行二拍,底價為1200萬元,他認為,底價稍低於目前成交行情,有機會標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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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房子卡大間!前7月購屋面積近年最小
2022/08/26 10:10
繼承的房子卡大間!前7月購屋面積近年最小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ANjv7r
根據房仲業者統計,今年前七月全國購屋族單戶平均買進面積約31.7坪,為近幾年購屋面積最小的一年,對比同期每戶繼承移轉平均面積41.8坪,出現「繼承房屋比買的還要大間」的有趣現象。(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繼承的卡大間,根據房仲業者統計,今年前七月全國購屋族單戶平均買進面積約31.7坪,為近幾年購屋面積最小的一年,對比同期每戶繼承移轉平均面積41.8坪,出現「繼承房屋比買的還要大間」的有趣現象。
根據國發會的「 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2年至2070年)」報告顯示,國內正面臨人口少子化與高齡化趨勢,未來將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及「人口紅利消失」等衝擊,統計2025年後我國就要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佔比超過2成,且還會持續攀升,連帶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也產生明顯改變,包括今年前7月的繼承移轉持續創下同期新高,未繼承的土地與建物面積也持續攀升。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根據繼承與死亡人數的比例統計,過去一段時間平均每出現10個人死亡,大概就會伴隨3件的建物繼承移轉登記發生,隨人口老化趨勢加快,現在已經進入「生不如死」的年代,繼承已經是越來越多5、60歲族群會遇到的問題。
每10人離世平均伴隨3棟繼承移轉
統計顯示,過去6年平均繼承面積大約多落在40至42坪,不過同時間建物買賣移轉的平均面積,則從34坪一路減少到今年前7月的31.7坪,購屋面積越買越小,但繼承的不動產面積維持穩定狀況下,就出現繼承的比買的更大間的有趣現象。
曾敬德指出,早年長輩買的房子,雙北以外可能有很多都是面積較大的透天產品,繼承下來的面積也比較大,尤其現在很多條件不錯的不動產,有些是繼承後因為分家產才拿到市面上出售,例如一些熱門商圈的金店面,當長輩在時,幾十年可能都穩定收租,長輩不在才對外出售,換成現金後可以較為公正的分配給所有繼承人。
繼承屬於世代間的財富轉移,但早年長輩孩子生得多,要辦理繼承時,很容易出現親屬間意見不同的問題,加上房地合一上路後,長輩取得不動產的時間更為關鍵,這時就要尋求代書專業協助與提前做好稅務規劃,因此不動產繼承除了人的問題,稅務也成為一種新的課題。繼承的房子卡大間!前7月購屋面積近年最小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ANjv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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