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趴太沉重 國庫每年失血逾8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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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軍公教18趴優存 超過44萬戶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灣年金制度負擔沉重,光是十八%優惠存款利息支出就相當驚人!根據統計,二○一三年底軍公教十八%優惠存款戶數超過四十四萬戶、存款金額四五七九.五七億元,當年度利息支出高達八一五.六四億元,再創新高;換算下來,平均每位國民要負擔約三五○○元。
軍公教退休金優渥,已經夠讓勞工不平,十八%優惠存款利息更是財政負擔的沉痾;根據統計,至二○一三年底軍公教十八%利息支出達八一五.六四億元,平均每位國民要負擔約三五○○元。(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軍公教退休金優渥,已經夠讓勞工不平,十八%優惠存款利息更是財政負擔的沉痾;根據統計,至二○一三年底軍公教十八%利息支出達八一五.六四億元,平均每位國民要負擔約三五○○元。(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軍公教退休人員十八%優惠存款制度雖經多次改革,且一九九五年以後的年資已不再適用,但目前退休的軍公教,絕大多數都還有一九九五年以前的年資;由於退休軍公教人數持續增加,加上市場利率維持低檔(目前台灣銀行一年定儲利率僅一.三%),軍公教退休人員卻仍享有十八%的利率,導致十八%優存利息支出有增無減。
近13年利息支出 增兩百多億
根據統計,二○○○年十八%優存戶數卅二.九萬戶、存款金額三○六○.九九億元,當年度利息支出五九七.七五億元;到二○一三年存款戶數增至四十四.一萬戶、存款金額四五七九.五七億元,當年度利息支出達八一五.六四億元,其中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負擔六七○.七二億元,台銀則負擔一四四.九二億元。
由於十八%優存利息支出龐大,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而長期積欠利息,由台銀先行墊付。根據審計部報告,截至二○一三年底,有七個縣市積欠台銀十八%優存利息共二一九.七四億元;其中,高雄市積欠九十七.二億元最多,新北市五十一.○三億元居次。
台銀負擔利差 年損失逾90億
台銀高層指出,扣除市場利率後,台銀負擔十八%優存一年利差損失約九十多億元,超過一整年的盈餘,這還不包括幫地方政府代墊的損失;雖然過去曾向財政部表達希望十八%優存利息全部由政府負擔,但財政部都說沒錢,「我們要增資七十億元,財政部都說沒錢了,怎麼可能多編九十幾億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軍公教退撫及社會保險支出已成政府財政沉重負擔,十八%優存只是其中之一;根據二○一六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列退撫支出一四七二億元,加計對各項社會保險(包括軍公教保險、勞保、農保、國民年金等)補助等支出三二○三億元,合計四六七五億元,占歲出廿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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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社保年金為單一體系

推文到plurk
2016-05-11 06:00

◎ 林奇璋
準副總統陳建仁接受專訪指出,五二○後將召開「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一年為期提出年金修法,歸納其看法包括:目前各年金制度複雜,涉及不同單位,各職業別保障差距更大;給付水準應有上、下限要求,低所得者必需維持最低生活;「已退」議題:財務上需通盤考量,兼顧社會公平與正義。
若細究我國目前各職業退休制度,軍人有二層:軍保+退撫,公務員也有二層:公保+退撫,教師:公保+退撫,勞工:勞保+勞退。基層是由國家建制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層為各企業主或政府增訂的「職場退休辦法」;應是仿效世界銀行老年經濟三層架構模式中的第一、二層。
全球都面臨人口老化問題,議題廣涉又需長期規劃,因此有必要以國家力量先行建立一套基層社會保險退休制度;美國社會安全體系中OASDI即是此種產物。此制度下,國家提供全民基本退休生活保障。有「工作」收入者皆強制納保,包括軍、公、教、勞,甚至包括總統歐巴馬。基本原則是財務自給自足,且制度設計保障退休後最低生活水準。類似國民義務教育,人人平等全國統一。美國三億多人口在社保制下工作人口都強制納保,沒有身分差別,遊戲規則統一。在此基礎上,各企業主或政府可因個別職場需求,另行增訂差異化的第二層職場退休辦法。
而我國二千三百萬人因時空背景因素,各類工作人口分屬不同社保制度。各制度不但無最低生活保障,給付條件差異更大;例如公保有十八趴,政府也保證撥補。每位國民老年生活應有基本年金保障,先進國家都只有單一的基本社保,我國卻分割成軍、公、勞保、農保、國保…。這些「技術性切割」造成︰一、年金制度複雜紊亂,主管單位不同;各單位專業不足,難統合協調管理,觀念上常見樹不見林;二、「分割」制度後,軍公教一再強調政府是「雇主」,享有十八趴、由政府保證撥補。
過去因制度設計缺失、定位混亂,不同職業無法取得共識。今蔡英文為年金改革通盤考慮,「整合社保年金為單一體系」恐是年金改革無法避免的必要工程,各職業再依市場機制增訂第二層的差異化職場退休辦法。如此年金改革才有起點與目標依據,不僅永續可行,更符合現今普世價值。
(作者為FSA美國精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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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水:年金改革為什麼失敗?

2015/12/18
作者:
羅德水
關鍵字: 年金改革 行政院 退撫基金 軍公教

天下資料,劉國泰攝。

過去十年,「年金改革」稱得上是最受社會關注的公共議題之一,朝野言必稱改革,改革者也成為朗朗上口的政治口號。

然而,這個被扁政府稱為具有高度正當性、被馬政府說成是「今天不做,明天就會後悔」的改革,幾年下來,除了增加社會對立,撕裂國民情感,竟然毫無具體進展。

隨著「行政院年金改革小組」停止運作,隨著12月18日第八屆國會休會,朝野信誓旦旦非做不可的年金改革,至此,正式劃上失敗的句點。

照理說,就算年金改革確定失敗,歷來公眾討論與社會對話所累積的成果,至少應有助於充實未來的改革能量才是。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多數公、私部門受僱者甚至不清楚自身的退休金種類、性質與計算方式,不少公教人員對於在職時每月提撥多少退撫基金?公保保費?年資如何採計?退休金如何計算?退休金給予之項目?亦感到十分生疏,不客氣地說,對年金制度與年金改革的公共討論品質,十年來幾乎原地踏步。

誠如所見,朝野政黨除了將改革失敗歸責於彼此的杯葛,也不約而同將矛頭指向各工會、受僱者團體,以及被改革者的反對,一時之間,受僱者不由分說地成了改革失敗的代罪羔羊。

於是,竟然出現類似「目前軍公教所得替代率的退休金基數為本俸2倍,若該公務員的薪資10萬、本俸7萬,退休後可領到14萬元」的報導。

事實上,依中華民國公教人員相關制度,找不到任何一位本俸7萬的常任文官,公務員中最高職等的常任文官是簡任第十四職等的常務次長,其本俸就是53075元,公立大學教授、公立醫院醫師、軍職人員除上將以外,最高本俸也都是53075元,何來本俸7萬的公教人員?可這樣完全錯誤的報導,不僅未見澄清,甚至還被其他媒體廣為轉載、引用,隨著錯誤資訊的傳播,已然對立的社會氛圍更難化解,僅此一端,當知台灣年金改革的難度。

進一步看,台灣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錯綜複雜,不僅公私互異,就連同為公部門受僱者,由於舊制、新制退休金計算各有基準,個別受僱者也因其任職年資涵蓋新、舊年資的長短,而有不同的退休俸計算方式。

以軍公教人員新制退撫為例,係以本俸2倍為基數,再按每1年給與2%的月退休金,如以薪資6萬元、本俸4萬元計算,平均退休年資30年者,其每月退休金為40,000x2x60%,可領金額為48,000元,絕不是把本俸2倍直接當作月退休金的額數,無論如何,也不至於出現新聞報導所稱「本俸7萬,退休後可領到14萬元」的公教人員。

也正因為一般人難以理解年金制度變革,給了手握改革話語權的官員、學者上下其手的空間,從2006年2月16日,扁政府發起「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到2012年11月21日馬政府成立「行政院年金改革小組」,並且提出「年金制度改革」二階段改革方案,民進黨政府、國民黨政府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就是透過「所得替代率」的話術包裝,進行「肥高官、瘦小吏」的勾當。

依此前官版改革方案,係以所有退休所得當分子、月在職所得當分母,計算所謂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問題是,目前公教人員之退撫提撥、退休金計算均以「本俸×2」為基準,前揭算法明顯與現制不同。

對職等較高之公教人員來說,月在職所得遠超過2倍的本俸,若以實質月所得為替代率分母,其替代率即大幅降低,從而可以減少在年金改革中的損失,基層公教人員則恰恰相反,在向高官利益傾斜的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中,很容易超過官版替代率上限,從而大減退休給付,這是扁、馬歷次公教年金改革共同的罩門,這樣明顯獨厚高層的改革方案,如何可能得到基層支持?

官方曾經宣稱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財務健全、社會公平、世代包容、務實穩健」為原則,馬英九總統甚至視之為歷史定位,稱政府的年金制度改革方案,「可安心保用30年」,「至少到民國133年都不用擔心年金破產」,然而,檢視官版改革方案,實嚴重違背公平正義,至少存在違反退休學理、規避雇主責任、缺乏中心思想、擴大階級矛盾、加速跨代剝奪、不談組織再造、未見如何提升績效等問題。

我們不禁要問,年金改革既然獲得朝野高度支持,只要主政者大公無私、推出的改革方案公平合理,難道還怕什麼既得利益者的反彈?說到底,主事者千方百計想要在改革中盡量減少損失,以致於整套改革方案矛盾重重、漏洞百出,才是年金改革功敗垂成的真正原因。

雖然馬政府的年金改革以失敗告終,但2016新國會、新政府勢必仍會將年金改革做為重大國政,可以預見,「肥高官、瘦小吏」的版本在未來還是極有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重新出現,如何記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又如何增進對話、促進社會團結,將是未來年金改革是否成功的關鍵。

年金制大小眼 學者︰軍公教太肥 勞工太瘦

2015-10-19

檢討18趴 應調降所得替代率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對於我國年金制度問題;學者認為,現在是「軍公教太肥、勞工太瘦」,軍公教退休年齡太早、所得替代率太高,應延後退休年齡及調降所得替代率,讓軍公教及勞工的年金制度條件趨於一致;此外,十八%優惠存款也應檢討,這可以從所得替代率來改革。

  • 軍公教18%優惠存款餘額及利息支出統計

    軍公教18%優惠存款餘額及利息支出統計

  • 2013年底各縣市積欠18%優存利息統計

    2013年底各縣市積欠18%優存利息統計

台北大學財政系名譽教授黃世鑫說明,以前軍公教退休金一次給付,才有十八%優存,後來改領月退後,把十八%移花接木到公保。這個問題可以從所得替代率來改,因為真正的問題不是十八%,而是退休年齡及所得替代率,目前退撫加公保,所得替代率還是太高;且軍公教退休太早,以前一次給付無所謂,改成月退後,影響就很大。

他認為,現行年金制度導致「軍公教太肥、勞工太瘦」,但政府上次提出的年金改革方案,勞保還要提高費率、降低給付,這是錯誤的方向;現在軍公教跟勞工是兩套年金制度,所得替代率及投保薪資上限差很多,退休年齡也不一樣,應讓條件趨於一致,但財務要分開。

黃世鑫建議,退休年齡與請領退休金年齡應脫鉤,請領年齡訂為六十五歲,並有提前退休減額和延後退休的增額年金;同時訂定「法定所得替代率」,依所得高低分級,例如六十%、六十五%及七十%三級,高所得者替代率較低,低所得者替代率較高;此外,財務自動平衡的調整機制應入法,當安全準備低於法定數額一定比率,自動微幅調升費率或延後退休年齡。

退休年齡 軍公教向勞保看齊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郭明政也認為,年金改革應「制度分立、內涵整合」,目前勞保制度沒有太大的問題,包括退休年齡及費率均有自動調控機制;但軍公教退休太早、所得替代率太高,除了調降所得替代率,也應向勞保看齊,延後退休年齡,提前退休則應保留年資,一定年齡以後再領退休金例如四十五歲退休、六十歲開始領,且應減額請領退休金。

郭明政並指出,十八%優存號稱一九九五年以後就結束,但以年資三十年推算,未來十年退休的軍公教仍有十八%;而現行十八%優存「年資月數表」根本「圖利自己」,且現在市場利率這麼低,維持十八%的利率沒有道理;何況,配合十八%改革,月退俸已由本俸九成改為本俸兩倍的七成計算,已經優惠很多,所以十八%優存要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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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1_192224  

▲一張表看公務員與勞工特休假差別。(圖/由網友Po-Chien Chen 提供,勿隨意翻攝,以免侵權)

記者謝孟儒/採訪報導

勞動部決定勞工比照公務員,明年(2016)縮減國定假日7天,引起了勞方不滿,有名自稱是公務員的網友日前在媒體投書,「勞工的保障絕對比公務人員好!」文章引發網友熱議,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則在臉書貼出一張圖,比較勞工和公務員的特休假,「以年資9年半來說,勞工特休14天,公務員卻已經有28天。

勞動部砍7天勞工國定假日,該名網友的文章中寫道,「像是公務員死薪水,不能兼差、勞工每日加班費,前2小時1.33倍,後兩小時1.66倍、公務員怎麼加都一倍,明年以後,勞工周休2日,還比公務員多休一天勞動節。」此言網友爭論,對此陳柏謙表示,「 一般勞工跟公務員能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天數,根本就沒有齊一過。」

他所繪製的圖表中可以看到,以連續在同一企業工作3年半的勞工為例,一年有10天特休假,但相同年資公務員已經有14天特休假。「而當工作年資9年半的一般勞工當年特休僅14天時,同年資公務員卻已享有兩倍即28天的特別休假。」因此如果真的要齊一勞工與公務員的休假,「勞動部不但不應該刪減勞工國定假日,更應該主動推動修法,讓勞工的特別休假比照公務員。」

陳柏謙說,「製作這張圖表有其脈絡,是作為回應勞動部刪除勞工七天國定假日,重點並不是要挑起勞工與公務員之間的對立。」據《蘋果日報》報導,勞動部回應,「將勞工工時改成和公務員一致,都是單周40小時,才會修改7天的國定假日,而且《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公務員法令是唯一標準。」這話代表對勞工來說,企業可以提供更好的福利,不過公務員的福利僅是如此,也不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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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保、勞保、公保 未來15年內恐相繼破產

圖為2013年,多個勞工團體不滿馬政府遲遲端不出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上街遊行。(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5-10-01  07:4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未來15年內,勞退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和國民年金國保基金恐相繼破產。

根據《聯合報》報導,審計部統計,103年度的中央與地方政府潛藏負債超過18兆元,勞保、勞退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未來幾年進入給付高峰期。

報導指出,審計部估算,若再不調整勞退基金、軍公教退撫基金和國民年金國保基金,2019年軍人退休保險部分將面臨破產,勞工部分則是在2027年,公務人員部分約在2030年。報導提到,2008年才開辦的國民年金制度,也可能在2046年面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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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每月領不到3000 勞團今赴勞動部抗議勞退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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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提6趴,生活苦哈哈!」多個勞團今(3)日赴勞動部前抗議,抨擊實施10年的勞退新制並不如勞動部宣稱的「可以拿來買房子」,平均起來,每位勞工60歲退休後,每月僅能領近3000元,除了不夠用以外,更存在著「資方少給」、「勞工不能活太久」等問題。

日前工總發布白皮書,指出勞退、勞保、健保等國內勞動成本過高,不利產業發展,經濟部允諾將於本周檢討;不過,對於勞工來說,現行勞退機制卻存在許多瑕疵。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中華電信工會、自主工聯及團結工聯等多個勞工團體今日便走上街頭,抗議新制勞退提撥太少。


桃市產總秘書長林佳瑋表示,勞退新制目前存在3大問題,分別是「不夠用」、「資方少給」及「不能活太久」。林佳瑋指出,根據勞動部統計,勞工每月平均提繳工資為3萬5933元,若以年資30年計算,一輩子僅能存下77萬餘元,而在現行勞退提撥6%的情況下,60歲退休後每月僅能領取2939元,她問「每月不到3000元,如何購買房子?」並主張提撥率至少應提高至12.5%,才能保障勞工老年生活。

北市產總理事長鄭雅惠也說,自2005年實施勞退新制以來,除了雇主提撥6%外,也讓勞工選擇是否自願提撥6%,可見政府相當清楚勞退新舊制差距近一半,但差距的一半金額,卻要轉為勞工自行負擔。

而除了提撥率6%本身偏低外,更存在著資方為減少成本以多報少的問題。新高市產總張常務理事指出,當勞工發現勞退金提撥被少報時,必須自己蒐集資料提出告訴,即使勞工勝訴,資方僅被處以行政罰鍰,但積欠勞工的退休金並不會自動存入勞工的勞退帳戶中,仍須勞工自己去跟政府要回來。

勞工太慘!活過82歲就沒錢領 得自己想辦法
此外,林佳瑋也指出,勞退新制每月給付金額是以勞退帳戶金額除以國人平均餘命22.5年做計算,但對於較為長壽的勞工來說,可能面臨不夠用的問題,但「延壽年金」從未開放,意味超過82歲的勞工須自己想辦法。

最終,勞動部勞工退休科李科長出面接受陳情書,勞團代表希望李科長能回應3大訴求,但李科長顯得不知所措,僅不斷說「你們的訴求我們都收到了,會代為轉達,謝謝」引起勞團不滿,隨後在警方的護送下匆匆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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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半天,世代對立是以1995年為界?
2015/08/03 20:24 9190 LINE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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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來希(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

今天有一個李姓學者又有了新的發明,寫了一篇語不驚人誓不休的短文:老軍公教,得了便宜不要賣乖!滿文偏見,語帶輕挑,討論這麼嚴肅的議題,卻充滿挑撥性的語意,不得不投書反駁。

老軍公教?新軍公教?以1995年為界,之前進來的是老的?之後進來的是新的?搞了半天所謂的世代對立與世代剝奪,被窄化成以1995年作分野?1995年以前當軍公教的人,叫老世代?隨隨便便就可以進入這個行業,然後工作輕鬆,吃香喝辣,退休還有十八趴1995年以後進來的人就是新世代?個個精挑細選,經過激烈競爭,工作辛苦,薪資待遇不若從前,還要跟著飽受批評,最重要的是他們已經沒有了十八趴,事實是這樣子嗎?

1995年是民國八十四年,我查了一下考選部的資料,公務人員高普特考打從民國七十五年開始,年年率取率創新低,很是難考,想擔任公務人員著實不易,鄉下如有鄉親考上了高考,多的是大擺宴席迎神慶賀,那可是光宗耀祖的大事,誰說八十四年以後才難考?

談到教師更是令人氣結,甚麼師範畢業就一定有教職,什麼師專成績要求更低,充滿了偏見與無知,是可忍孰不可忍?這位李姓教授是何來歷我不知,但從文章看來,實在不夠格擔任教職,走過來時路,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當年想要讀師範或師專的同學,哪一個不是全校第一二名的同學,只因為家貧,無法進入正常高中大學就讀,不得已的選擇,今天為了鬥爭,竟然可以隨便亂講,說什麼師專學生成績低落學校要求不高?抱歉了!筆者的小姨子就是花女全校第一名畢業,只因家貧才進入師專就讀,身為大學教授竟然可以如此信口雌黃,我們總算開了眼界!

再來談談軍人,軍人這個行業,在當年是個高風險的行業與職業,即便是在今日也是如此,如果不是家貧,如果不是擁有特別的報國志向?請問在當年甚麼人要當兵?誰來保衛我們台海的安全?任意侮蔑所謂的老軍人,實在是愚不可及!

再說,當年國家困頓,百廢待舉,軍公教人員待遇不高,國家沒錢,如何鼓勵好男好女進入公部門?於是有了優厚的退休制度加以保障,只因為現在執政無能,整體經濟環境不好,就把所有的罪過,讓軍公教人員來扛?這樣子對嗎?

最後,來談談這位蛋頭學者的1995吧!我實在看不懂為什麼1995年以前進來的人叫老軍公教人員,如果我1994年12月31日進入這個行業那我就是老人了,以今天進入這個行業人的年齡來看不過是四十歲出頭,就是老軍公教人員,如果我是1995年1月1日進來的人,那我就是新軍公教人員,是年輕的軍公教人員,就只是那麼一天之隔,我們之間成了對立階級,這是甚麼樣的邏輯?原來大學教授是這樣的水準?真是開了眼界長了見聞了!

其實整篇文章內容,說穿了就是刻意要製造所謂的世代對立,教授像極了名嘴,製造軍公教與勞工的對立不足,就製造世代剝奪世代對立,再來就進一步挑撥軍公教內部的世代對立氛圍,其心可誅,其行可鄙,士大夫無恥,真是莫此為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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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3日12:40
作者:李坤隆(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博雅課程教師)

當軍公教的待遇與退休俸問題甚囂塵上,甚至引發社會對立的此刻,我們更看到他們要在立委選舉推出候選人,很明顯的,這一股軍公教的力量正大力集結,準備捍衛自己的權利;這是合理,而且是被理解的做法。不過,如果我們更深入的看問題,恐怕還是有值得檢討之處。

首先,這些捍衛自己的權利的軍公教,應該要釐清是老軍公教,還是新的軍公教。因為如果粗略地從1995年做區分,之前的軍公教有18%的優惠定存,更重要的,在那個年代中,軍人的入門檻是不高的,當時即使是官校,一般程度中等的高中生應該都可以輕鬆應付,並不像現在大概要有考上國立大學的程度;公務員的待遇並不高,所以錄取率也不像最近幾年的低,因為很多人可以在民間企要找到更高的待遇;至於教師,只要是師範體系畢業,就一定有教職,甚至如果是師專體系,其對成績的要求可能更低了;在當時,警察(即使是警官),恐怕都不在成績好的學生選項之中。

其次,再看看現在的軍公教,公費教職少之又少,具備教師資格又要參加甄試;軍人及警察的入門檻比之以前高上許多,不僅學業成績要好,體能更是被要求;公務人員的錄取錄低更是顯而易見,競爭之激烈更讓許多人望而卻步。

兩相比較之下,我們可以看到,老公務員是在一個門檻較低的環境中,進入一個被政府保護的環境中,當時為了拉近與民間企業的待遇,吸引更多優秀人為政治服務,才有不斷的加薪與優渥的月退制度,所以這些人才是真正的既得利益者。

當然,這並不表示這些人對國家沒又貢獻,而是我們並不認同蘇進強先生以「考試」來自我肯定的說法,畢竟,這樣的說法在老軍公教的身上,是不具備說服力的,更可能讓新軍公教感到不平,因為很明顯的,新舊軍公教的入門檻並不相同,現在的待遇卻可能今非昔比,這樣公平嗎?

所以,個人認為,就在國人討論軍公教待遇時,首先應該區隔新舊軍公教的付出與待遇,而不是將軍公教混為一談,否則,恐怕會讓新軍公教受到不必要的批判,卻讓老軍公教得了便宜又在賣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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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領太多? 蘇進強:門打開的啊!你來參加考試

▲軍公教聯盟黨資料畫面。 (圖/記者劉康彥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由軍公教警消社團成立的「軍公教聯盟黨」28日舉行誓師大會,並公布2016將推出的10名區域立委及2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其中前台聯主席、總顧問蘇進強提到,軍公教現今變成階級鬥爭的對象,而且還被質疑領太多,嗆聲「軍公教的門打開的啊!你來參加考試啊!

黨主席李延禧會中強調,軍公教黨願意迎戰年金改革,但任何一個年金基金都是獨立的,所謂「潛在負債」根本是莫名其妙,更何況錢是他們之前繳的,跟國家唯一有關就是雇主依法提撥一定比例。他痛批,台灣藍綠惡鬥讓所有公僕淪為犧牲工具、米蟲又毫無尊嚴,若不站出來要如何繼續服務全民,變成真正的軍公教。

至於蘇進強則表示,台灣如今陷入民主內戰的歇斯底里中,藍綠惡鬥造就柯文哲,但接下來應該要思考走中道、理性的路,因此他看見了軍公教聯盟,這才是永續發展的基礎。面對政治人物胡搞瞎搞,到頭來怪說軍公教領最多,造就社會對立,他直言,「軍公教的門打開的啊!你來參加考試啊!你來一步一步走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那個制度在那裡啊,那你怎麼怪他?

軍公教黨推10立委參選人 強調「人格不能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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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聯盟黨28日舉行誓師大會,推出10位區域立委參選人與2位不分區立委人選。黨主席李延禧表示,他們不能再做特定政黨的工具,也拒絕當作政治鬥爭的對象;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莊淇銘則指出,兩黨不斷醜化軍公教,好像都是他們的錯,他沈痛地說,「軍公教的制度可以修正,但是人格不能被羞辱。」
軍公教聯盟黨上午舉行「鐵票戰藍綠 整軍進國會」誓師大會,推出10位區域立委參選人與2位不分區立委人選,呼籲軍公教支持軍公教,共同終結藍綠惡鬥,建立專業化、中立化軍公教警消系統。

軍公教黨強調,推出的人選都是素人,分別是北市內湖南港區的惠澎生(軍醫院護士)、新北板橋選區黃鈞民(退休教師、退役軍人)、新北汐止選區吳金魁(全國教育退休人員協會副理事長)、桃園第4選區游柏隆(曾任教師)、桃園第6選區賴維哲(退休公職)、新竹縣選區李宗華(曾任教官)、新竹市選區魏揚(民間工程師)、台中后里選區黃信吉(牧師)、高雄第5選區王新昌(軍公教聯盟黨副主席)、高雄第6選區陳金梅(高雄氣爆殉職消防隊員的母親);以及前退輔會主委胡鎮埔、前台北教育大學校長莊淇銘2位不分區名單。

黨主席李延禧表示,軍公教聯盟黨已經整軍完備,準備好進軍國會。在藍綠惡鬥下,所有默默工作的軍公教都淪為米蟲,毫無尊嚴,這是國家的悲哀。

他強調,他們當然是支持合理永續的年金改革,但銓敘部一直認為他們是不講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實際上,看看今天這些候選人,服務時為國為民,退休後依然願意站出來,這表示軍公教是有行動、是團結的。

李延禧說,支持軍公教,才能言所當言、專業問政、監督政府;他們不能再做特定政黨的工具,也拒絕當作政治鬥爭的對象,「你的一票,是軍公教警消的尊嚴;你的覺醒,是軍公教警消進入國會的力量!」

他強調,台灣在國、民兩黨的執政下,可以倒退20年,政治資源全被瓜分,如今軍公教站出來,是要終結「假平衡、真斂財」。「我們都是素人,我們也都是專業」,要在經濟、教育、內政、法制方面好好看守。

不分區立委被提名人、前台北教育大學校長莊淇銘表示,自己是將參選當作一場「良心的運動」。因為這是個指鹿為馬的時代,衝到教育部長辦公室,竟然有縣市長說不要提告,「已經沒有是非了!」

莊淇銘詢問在場是否知道20年前提出要年金改革的人是誰?「當然是我,不然我問幹嘛?」他強調,自己一直公開呼籲要改革,兩黨卻在醜化軍公教,好像都是他們的錯,「軍公教的制度可以修正,但是人格不能被羞辱。」他也發明「啃小族」一詞,認為制度再不改,大家就是在啃下一代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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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軍公教優惠利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關聯

文 / 陳朝建教授【台灣法律網】

由於多數考試委員表示:如調降軍公教優惠利率將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復將本案風暴與核四停建案相比擬,故已作成不調降之決議,殊為遺憾。

而衡諸於法理,「信賴保護」固為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原則,然於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或依情事變遷原則而停止、變更其適用時,則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其因調降致生特定軍公教退休人員發生實體法上之利益受損害時,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其損害,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且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已因在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此等法理基礎即為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所採,所以如採逐年調降規劃自非憲法所不許。

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給付行政之立法與政策,本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且應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程度之必要性妥為規範。故依該優惠利率所為之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致違反差別待遇的合理性,而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準此,有關軍公教優惠利率之措施,本應通盤檢討改進而非一成不變,此類法律見解復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所強調。

總之,全面廢除軍公教優惠利率固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違,不得貿然為之﹔然若僅就此利率高低為之合理調整(尤其是逐年調降者),則與軍公教人員之信賴利益未有不合,反而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之意旨。抑且,唯有合理調整,才能符合法治國家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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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唬人原則
推文到plurk
2015-07-19 06:00
◎ 王伯仁
希臘陷入國家「破產」危機,有識之士都不否認希臘長期過多公務員和優渥退休年金是肇禍主因,於是,改革台灣類似年金制度之聲,甚囂塵上,也可能成為明年初大選的話題主軸之一,不容忽視
圖為希臘退休人員在銀行外排隊等待領取養老金。(美聯社資料照)
但睽諸各政黨目前已出爐之反應,以國民黨準總統候選人洪秀柱說法最為「無厘頭」。她開宗明義就說,年金改革要維護「信賴保護原則」,這句話是十多年來頑抗年金改革者奉為圭臬的金言玉語,但已老掉牙,被掃進焚化爐了。沒想到柱柱姐還從灰燼中找出來用?因根據此非法律之假原則,所有人(包括軍公教)所領待遇福利,只能增、不能減,那還談什麼年金改革?其實,這個「唬人」假原則,近年來連最強硬的軍公教福利黨都不敢再強調,只有洪秀柱拾人牙慧,過時賣日曆,提油救火,勢必引發社會更大反彈。
還有所謂追求社會正義的小黨,不抗議國民黨在立院蠻橫地阻撓年金改革,卻把矛頭指向在野的民進黨,好像修理民進黨就可取而代之?愚蠢至極。打著監督之名,行挖牆腳之實,是會被選民看破手腳而邊緣化的。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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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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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以部分區域為主的論述,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請協助補充內容以避免偏頗,或討論本文的問題。
信賴保護原則(英語:Legitimate expectation,香港譯為合法期望),是起源自英國行政法的法律概念。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北區國稅局)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中有所謂「不溯及既往」,此是源於法治國家內涵之信賴保護原則思想。行政法亦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基於此原則,除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以衡量公益與利益保護之結果,會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的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法規時,即應遵守該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例外之解釋,而使行政法規之效力溯及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以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
信賴保護具備要件
信賴基礎:即國家行為。
信賴表現:即人民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
信賴值得保護:人民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無消極要件存在:例如無國家預先保留廢止權利之情形。
大法官會議釋字
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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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18%與勞退基金論信賴保護與公益原則
仉桂美
(開南大學人事主任)

四大基金虧損僅去年就達898億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民國84年7月成立至今近10年資產報酬率約1.86%,遠低於一般國家5%左右之資產報酬率。勞保基金方面,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1項:「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此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基金運用及投資係由勞保局統籌,並組勞工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均應報請勞委會核定,無論是審議機關或核定機關,均應遵守「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如嚴格把關,則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1項1款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等風險管控顯然較為安全。

天下報導,韓國2002年至2011年薪資漲幅近五成,台灣僅一成,今年9月定案的基本工資緩漲,民國102年起法定月薪僅增267元,以目前勞工結構月薪三萬以下者約350萬人,佔就業人口比例高達42.8%。約有160萬戶家庭,連續五年無法儲蓄。

基上,尚未對症下藥,未幾又引發二代健保爭議,102年1月1日施行之二代健保所謂的保費一種是目前採用的以經常性投保薪資計算每月健保費,另一種則是由補充保險費中繳交。兼差族、股票族、利息族、擁有執行業務收入、全年領超過投保金額四倍獎金(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1項1款)的上班族、收租一族等,可能要繳交兩種健保費。然尋常百姓未必在意多繳之金額,更在意的應是健保虧損之有責任者是否擔負了其應有之責任。

此外,軍公教退休金及養老給付金的18%長久以來一直為爭議議題,於今尤甚。當初18%的起始,源自函文,而非法令,政府與台灣銀行簽訂了無止期之18%契約,當時民間利息約為9%,屬高利率時代。雖民國84年公布修正了公務人員退休法,使18%走入歷史,政務人員自85年5月1日之後亦然。但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如現今退休之人員,其民國84年以前之舊制年資仍領有18%。隨著時間流逝,如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則於民國109年後此種情況已無18%舊制年資之問題。

況司法院釋字第525號,「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訂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一般咸認為行政程序法規範之違法處分撤銷,前所述事實較不符合,而司法院釋字第525號則有其適用。至何謂公益之必要則係晚近爭議之焦點。

雖然信賴保護與公益間之平衡難以定奪,致衍生長久以來之爭辯,有鑑於此,1.在不調整18%的前題下,民國95年及99年經由兩次調降優惠存款額度的方式,以降低公務人員實際所領取的利息。2.於兼顧信賴保護原則的前提下,輔以公益原則所應考量之社會資源對各族群公平合理分配,故即使降低公務人員實際所領取的利息部份,亦兼顧了所得替代率的問題,退休後所領至少不能超過工作時之所得,以符退休金發放維持基本生活之需的本旨。3.此外,亦考量從優原則之適用,即民國100年2月1日施行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已明訂: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原來可以辦理回存的人,如果扣減比95年方案更多,則維持以95年方案的額度辦理。4.維持了基本身分權之考慮,但主管非原始身分權,故若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的公務人員,則以其現職待遇計算實質所得;而95年2月15日前退休生效的公務人員,其最後在職時如係主管,主管加給仍可計入調整方案公式中計算。

最後,軍保之部份,軍職平均退休年齡為43歲,然軍公教提撥費率卻均為12%,造成軍職退休給付至為沉重,民國108年即將出現虧損。以晚近餘命的增長及人口平均年齡的增加,顯與過去時空大不相同,43歲的平均退休年齡,工作時間將遠短於退休後的時間,勢必排擠了中壯年人之薪資結構,在經濟普遍不景氣的今天,國家考試錄取率甚有低於1%者,青壯年求職困難,應在兼顧信賴保護原則與社會公益間取其平衡點,邁向真正的社會正義。

法不外於時空,在與時俱轉的前提下,信賴保護原則與公益原則如何兼顧已係當下時空至為嚴肅之課題。以公共政策的角度言,任何既有秩序的變動總係利益的重分配,勢必有贊成者與反對者。當其成為哈伯瑪斯所謂「公共議題」進入公共場域時,則非特定族群內部意見所可反映與解決,同時也考驗了執政政府公共選則下的高度智慧。故18%未調降,而經由所得替代率之調整,使中基層文官影響較為有限的前提下,兼之退休金係維持基本生存權的意旨,以目前政策走向,尚稱兼顧了信賴保護原則與社會公益;惟四大基金虧損之問題,其操作方式總有權責攸關與程序法制之歸屬,允宜戒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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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涵:
係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為已產生信賴,且該信賴值得保護,則行政機關不得變更其行為,致人民遭受不可預見的負擔或喪失利益,但若有基於保護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必須變更其行為者,則必須對人民利益之損失予以補償。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安定性之要求,具體表現在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 故凡公權力之行使,不論係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抑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按所謂授益行政處分,係指該行政處分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該行政處分確認相對人具有某種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二、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一)須有信賴之事實:
此種信賴事實可從行政處分相對人之行為表現中得知,最明顯者,例如「受領」授益處分之給付,若相對人根本不知行政處分之存在,或無意接受其有利之效果,則自無予以保護之必要。
(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須行政處分之作成非因行政處分相對人使用詐術、脅迫、賄賂方法、提供不正確資訊或為不完全陳述者。
2.行政處分之違法須非行政處分相對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可能之效果:
(一)財產保護:
補償相對人財產之損失在承認公益優先性之前提下,認為以不維持構成信賴基礎之行為的效力為宜時,對人民所為之損失補償。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第126條)。
(二)存續保護:
原行政處分繼續存續,即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二款所指對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如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持之公益的情形下,該處分即不得撤銷。
四、案例:
甲為連鎖加油站業者,爲增設加油站據點乃向K市政府申請核准使用土地設置加油站,K市政府核准後,甲亦因此開始施工並採購相關加油設備,於 開工不久後因附近居民抗議,K市政府乃以「基於公益考量」廢止原來之核准,試問甲能為如何之主張?

答:
市政府以「基於公益考量」廢止原來之核准,惟其並未具體指出甲於係爭土地設置加油站將對公益帶來何等重大危害,而有予以防止或除去之必要,故K市政府以公益之考量廢止原核准,有違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法理。甲於K市政府核准後開始施工,並採購相關機器設備,合乎信賴保護之要件,且甲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指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故甲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如K市政府廢止原核准之處分未獲撤銷或變更,再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一項提起撤銷訴訟,以繼續使用土地設置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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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賴保護之明文規定,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

簡言之,信賴保護原則乃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於公法上之體現,為一般法律原則。
申言之,不僅在私法上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人民行使權利和國家行使權力時亦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而信賴保護原則主要來自法治國原則下要求法安定性而來,
主要表現在:行政法規之不溯及既往、行政處分於職權撤銷和廢止時之限制、
行政機關為承諾和保證之效力....
(也就是說要考信賴保護原則,幾乎就是這些東西....)
然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仍有其一定要件--

1.須有信賴基礎:行政機關必須有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法外觀存在,
        或者是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事實行為,作為信賴的基礎。
        換言之,如果人民所信賴的不是一個國家將意思表示於外的行為,
        而是一個尚未著手實行的計畫,就不算是這裡所謂的信賴基礎。
        易言之,行政行為可以作為信賴基礎,例如授益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
        
2.須有信賴表現;主張信賴應受保護的人民,須有因信賴該行政行為,
而有某些具體行為;一般來說多數是一些財產處分行為,
也包括其他處理行為。

3.須信賴基礎最後被去除(有些老師的檢驗要件中無此項)

4.須信賴值得保護:主張信賴保護之當事人本身必須誠實正當,無可歸責。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即針對受益行政處分定有數款情形,
         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當前述要件一一成立後,即表示國家必須保護當事人的信賴行為。
一般來說,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換言之,國家保護該信賴行為的方式,
約有兩種--

1.存續保護:倘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大於去除信賴基礎所欲保護之公益,
      則以維持信賴基礎之效力,或實現信賴基礎之內容,
      來保護當事人的信賴利益。

2.財產保護:倘去除信賴基礎所欲保護之公益大於當事人之信賴利益,
      公益應優先保護,則以財產補償人民之信賴利益。
: 2.如果民國89年政府提出"投資南進政策"....
: 甲商人 聽信政府 的政策 於是前往越南投資
: 經商失敗.....
: 是否可提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政府賠償呢?

有關投資南進政策,如果尚未著手實行,性質上屬於政府之計畫者,
則人民因信賴該計畫而為之財產處分,不能主張信賴保護而要求政府賠償。
反之,如果已經開始著手實行,於實行中途突然停止,應不屬單純計畫之性質,
則人民因信賴而為之財產處分,始有主張信賴保護之可能。

況且,政府所提出之”投資南進政策”,乍看之下不像是一種穩賺不賠的保證吧?
不是很了解具體的內容,單就字面意義上推想啦:P
一經商失敗就要主張信賴保護,感覺比較像是甲商人信賴的內容有誤。
如果說是政府為了獎勵南進投資的商人,提供更優厚的條件等等情況,
那或許可以解釋成一種承諾,說不定還有可能主張信賴保護....
如果這是考題的話,我想應該是要考信賴基礎是否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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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文 / 陳怡如【台灣法律網】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信賴保護原則所為之內涵建構,主要可見於釋字第五二五號、第五二九號、第五七四號、第五八九號等解釋。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第一二O條及第一二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此外,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釋字第五二五號及第五二九號參照)。

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第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欠缺信賴基礎);第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欠缺值得保護的信賴);第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表現),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釋字第五二五號參照)。

申言之,在法律方面,根據釋字第五七四號可知,一旦法律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在行政法規方面,根據釋字第五八九號可知,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至於如何保障其信賴利益,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則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為合理之規定。如信賴利益所依據之基礎法規,其作用不僅在保障私人利益之法律地位而已,更具有藉該法律地位之保障以實現公益之目的者,則因該基礎法規之變動所涉及信賴利益之保護,即應強化以避免其受損害,俾使該基礎法規所欲實現之公益目的,亦得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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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確需改變行政許可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信賴保護原則的淵源及其發展[1]
  一般認為信賴保護原則是起源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後的德國。二戰前,信賴保護之觀念,在一向專註依法行政及公益原則的德國並不受重視,僅有一些零散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有關信賴保護的學說與論爭在德國不斷出現、演進,1956年德國西柏林高級行政法院在審理一起內政部認為原承諾違法而拒絕向一名寡婦繼續發放“安寡金”案件的判決中,首次引用信賴保護原則而引起學界廣泛關註;1973年10月的德國法學者大會將“行政上之信賴保護”定為會議的第二主題,奠定了信賴保護原則的公法地位;1976年頒佈的《德國行政程式法》,標志著信賴保護作為行政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確認;該原則歷經德國憲法法院的不斷引用,逐步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則。

  此後,信賴保護在大陸法系不少國家成為一項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並逐漸贏得了與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德國也因此被稱為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母國。因此,行政信賴保護原則的重要內涵源出於“法治國家”的憲政原理,人民利益之所以能夠對抗形式上合法且實質上合理的政府行為,是基於對政府的信任而產生。故學說上一般認為信賴保護原則是一個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信賴保護原則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法承認,並加以運用。在法國、美國等國家,雖然沒有明確提出信賴保護原則的概念,但在行政法中都有體現信賴保護原則精神的相關規定。在法國行政法中,信賴保護原則主要表現為對既得權益的保護,具體地說,就是通過限制行政行為的撤銷、廢止、限制立法機關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規範表現出來;在美國,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通過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忠誠、限製法規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禁止翻供、一事不再理、遵守先例等規則得以體現。日本也明確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行政行為,尤其是授益性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我國臺灣地區也陸續以判例的形式援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作為審判的依據;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在行政程式立法中明確規定了行政信賴保護原則。如1996年的南韓《行政程式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本於誠實信用為之”;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式法》第1條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規定為立法目的之一,該法第8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當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20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69條確立了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優先適用存續保護,只有在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決定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大於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時,才適用財產保護。因此,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國家和國家權力的信任,主要表現在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撤銷行政行為的限制。其對於建立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具有非凡意義。


信賴保護原則的內容[1]
  信賴保護原則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行政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許可決定一經作出並生效,應給公眾和相對人以明確的預期,非有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式,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

  二,行政機關只有在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銷的情形時,可以依法變更、撤回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三,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受保護;

  四,可以或應當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五,行政機關改變或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或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補償或行政賠償。


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要件[1]
  信賴保護原則的構成應當具備如下三個要件:

  1、信賴保護存在基礎

  信賴保護原則存在的基礎應為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無論該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均在所不問。行政行為如果尚處在作出過程之中,不能產生對外法律效果,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無效的行政行為本質上不是行政行為,對外沒有任何效力,不可能反映國家的意志和產生信賴利益。

  2、存在信賴表現

  信賴表現是指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對自己生產、生活作出安排,或者對財產進行處置等,從而表現出信賴行政行為。信賴基礎與信賴表現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信賴基礎,就不可能產生信賴表現。倘若相對人遭受的行政許可信賴利益損害,不是改變或撤銷行政許可的行為造成的,行政機關也不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3、信賴值得保護

  行政相對人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根據無過錯原則,強調行政相對人對於違法行政行為沒有過錯。如果行政相對人是採取欺詐、脅迫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而獲得行政行為的,則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符合上述三要件的,即構成信賴保護原則,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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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探討政府採購法案例
謝信從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歷史與地理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worms1014@gmail.com
壹、前言

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然而,所稱之「法」,並不止於形式意義之法律,亦包括「一般法律原則」。行政法範圍廣泛,所規範的對象相當多且複雜,又須因應整個社會環境的變化,在缺乏行政法總則,而行政法學界亦尚未形成精確概念體系的情形下,行政機關和救濟機關在面對不同性質的行政問題和爭議時,不免容易陷入困境。因此,根據判例與學理所發展出來、普遍適用於各別行政法領域之一般原則,則廣泛運用於行政機關之決定、法院之裁判,並見諸行政法學界之討論,甚至不乏形諸於法律文字者。而於1999年公布之行政程序法,其中第5條規定明確性原則、第6條規定平等原則、第7條規定比例原則、第8條規定信賴保護原則等較為常見和重要的一般法律原則。適用該原則時,當直接引用相關法條[1]。
機關採購雖如同私人間之交易,屬私經濟行為,惟機關採購程序不若私人間之交易行為單純,在個別私人均擬於機關交易下,如機關未能有公平、公開、透明之運作程序,必然引致爭議[2]。
教師在學校內,除了一般的教學事務外,尚有許多行政上的行為,尤以採購行為更為重要,從班級設備的採購、營養午餐的辦理、校外教學的舉辦,乃至教學大樓的興建、校園設施的維護修繕,都均須依照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希望藉由行政法課堂上之所學,與實際案例相互檢驗印證,以對於實務之處理,有理論作為依據,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

貳、文獻探討

一、採購法的制定情形

(一)政府採購法的制定背景:

政府機關經濟活動規模龐大,而財物購置與工程營建金額,已是政府第二大支出,鑑於目前各機關辦理採購,係以「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為主要依據,此等法規係規範審計稽察採購程序之用,較不適宜作為辦理採購之行政法源依據。而政府機關自行制定行政命令規範採購作業之程序,造成各機關之作法岐異,衍生不必要困擾。且我國在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諮商過程,美、加、歐聯、日本等國,認為我政府採購作業,有部分不符合國際作法,且公開透明化也有不足,因此制定政府採購法[3]。
(二)政府採購法內容摘要[4]:

政府採購法是國內一項重大的立法,不但能釐清審計權與行政權分際,攸關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最重要的是它建立了公開化、透明化、國際化的
採購制度,對於弊案的防杜、政府施政,乃至於未來國家建設發展均有深遠
的影響,誠如本法宣示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
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條)
其要點如下:
1.建立政府採購法規體系。
2.設主管機關統一事權。
3.改進決標方式。
4.採購資訊透明化。
5.創立異議及申訴制度。
6.不法行為之懲處。
7.納入社會及環境保護政策規定。

二、比例原則[5]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國家若不保障人民權利,並未採用權力分立制度,
可視為沒有憲法。」揭櫫了近代立憲主義的精神-- 經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
權力分立制度,建構一個有限權力的政府。現代法治國家本諸立憲主義精神,
藉由法律之規範合理限制權力行使,僅得在「必要時」採取適度的作為。此種
「禁止過度」的原理,衍生出憲法與法律上之「比例原則」。

(二)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之。」明文規定必須基於該條所述四種公益目的,且於「必要」時,方可以用

「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即屬「比例原則」之體現。


(三)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這是將「比例原則」條文化之規定。

(四)又稱禁止過分原則( 廣義比例原則 )以法律保留為限制基本權利之基準者,比

例原則為其內在界限[6]。

1.適當性原則︰行為適於達成預期目的。
2.必要性原則︰手段不可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
3比例性原則(衡量性原則):手段與目的應成比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所達成之目的,侵害之法益小於所保護之法益。
三、信賴保護原則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涵:

1.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基於對國家行為之信賴,在合法信賴下應受到國家
的保護,以保護其對國家的信任與依賴及個人的權益[7]。
2.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二)至少包含三種根本價值判斷,運用信賴保護原則時,必須加以考量:現存法律關係狀態的維護 (法安定性的要求) 、權利的保障(基本權的考量) 、主張權利者必須值得保護(須符合誠信的要求)。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積極要件[8]︰
1.信賴基礎:須具有法的外貌
2.信賴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且信賴行為必須與信賴基礎有因果關係,並且是正常的善用行為。
3.信賴值得保護:須非基於惡意之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四)信賴保護原則之消極要件︰
1.強烈的公益要求
2.顯然錯誤的信賴基礎行為
3.預先保留變更權

參、案例探究


一、比例原則案例[9]

(一)事實:
廠商參與招標機關辦理之「結構式E1多工設備」採購招標案,因給付遲延遭招標機關拒絕收受,並經通知將沒收押標金及申訴廠商列入不良廠商。
(二)案例探究:
1.招標機關為提升電訊服務設備,開立「E1多工設備」規格招標(現行係T1電路,新開規格E1多工設備屬歐規系統,二者傳輸數據不同),新設備具備整合語音、數據之能力,國內係首次引進,招標機關為求慎重,遂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公開招標,先行採購三套進行測試評估,以作為日後大量採購之參考;廠商則以新台幣參拾參萬陸仟元得標。招標機關對於廠商所交付之系爭標的,係完全由澳洲廠商○○公司所製造且必須配合招標規格作修改設計,交貨時亦須從國外進口等事實均已知悉。國外廠商為E1多工設備配合修改設計,以致延遲交貨,連帶使廠商之交貨期限亦遲延,為此廠商曾函請招標機關同意交貨日期由原訂之三月十七日展延至六月二十日,此係雙方均不爭執之事實。
2.至於本採購案之目的,係為完成評估報告以作為日後大量採購(約一千套)之參考;嗣後廠商遲延給付,招標機關轄下之業務單位因需求急迫而另外先行採購,致使本採購之目的性喪失。由本採購案僅供評估用之三套與大量採購達千套之數量相較,就系爭三套之逾期交貨情節遽予認定為不良廠商,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本件招標機關就系爭標的之採購,依上述比例原則觀之顯未受廠商遲延給付所影響,足見廠商之履約遲延尚非屬情節重大之情形,應無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款規定之適用餘地。
3.主管機關依據此一比例原則,撤銷招標機關之決定。

二、信賴保護原則案例[10]

(一)事實:
廠商○○交通有限公司參加招標機關○○郵局「郵件委外運輸工作一年期」案,開標過程中,因廠商投標文件中會員證影本,非「當年度」之會員證,招標機關判定廠商投標文件無效。
(二)案例探究:
1.本系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其規定廠商資格為「凡具備下列證件之廠商均可參加投標:正式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汽車運輸業執照、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其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資格並不以「當年度會員」為必要。
2.復查本案投標須知第十四條則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須為「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同條第二項第三款復規定投標文件須具備「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有效之會員證影本」,招標公告與投標須知二者規定並不相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自應作對廠商有利之解讀,亦即只須具有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即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並不以具備「當年度會員」「當年度會員」為必要。
3.又審諸台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之函示,已具體說明「依商業團體法規定,會員申請入會,即核發會員證,如無事項變更,則一證到底,勿須每年換發」,則廠商為該公會之會員應可採信,廠商主張其具備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符合投標資格規定乙節,應有理由。
4.主管機關依據此一信賴保護原則,撤銷招標機關之決定。。

肆、結論

證諸上述案例,可知行政機關在運用裁量權時,雖然謹守法制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然而,在實務裁判中仍不乏因違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諸如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而遭撤銷之案例。因此:
一、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作為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合法性之檢驗標準,為學界

與實務界之共識。換言之,行政行為除須符合「形式合法性」外,尚須符合「實
質妥當性」,而實質妥當性則須通過「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檢驗。
二、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對於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影響,有越來越重要的趨勢,此

乃肇因於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並非絕對自由,除依其各別專業法規做法律與事實
之涵攝外,尚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若違反者,則將構成裁量之濫用而違法。

伍、參考資料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台北,公共工程委員會,2006年九月十八版)。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一),(台北,公共工程委員會,2000年十二月初版)。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印,政府採購申訴案例彙編(二),(台北,公共工程委員會,2002年四月初版)。
4.黃默夫,基礎行政法二十五講,(台北:三民,200 6年9月修訂初版)。
5.林鴻銘,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台北:永然文化,1999年9月二版)。
6.陳建宇,政府採購異議˙申訴˙調解實務,(台北:永然文化,2003年8月初版)。
7.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作者自版,2004年1月增訂8版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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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至12個月定存利率「破1」 1萬元利息 不夠買百元便當
中時電子報作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7月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朱漢崙╱台北報導】
在央行4度降息後, 以台灣銀行為首的各大行庫,最晚今(4)日下午公布新版降息方案。各大行庫再度聯手降息後,1年期以下的定存利率將全面「破1」;存款戶存9~12個月期定存1萬元,利息將連百元便當都買不起。
存款利率降至0.95%
行庫強調,4日上午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動向,將成為行庫決定最後降率「定版」內容的關鍵。根據台銀為首各大行庫沙盤推演,此次的機動、固定利率及各天期的降率幅度,應會介於5∼9個基點(1基點是0.01個百分點)區間,將以調降7個基點(0.07個百分點)為絕大多數。
以台銀為例,在3月底,也就是前一次央行降息後,9~12個月期的定存利率即使是以機動利率計息,都已在1.02%,這次估計會降至0.95%左右,若以存款1萬元計,利息不到百元。換言之,在降息風之下,所有的「定存族」都得勒緊荷包過日。
定存族要勒緊荷包
行庫主管指出,本次降息可能產生兩大效應,一是退休人口社會安全防護網被挑戰;二是18%利率如果不動,將使地方政府更債台高築。
銀行業者指出,享有18%優利的軍公教人員,固然是標的最顯著的「定存」大戶,但除此之外,還有大半的退休人口也是依賴定存利息為生,估計全台灣至少有2/3以上的退休人口,是依靠退休金的「定存」利息作為維持退休生計的主要來源。
軍公教18趴不影響
也因此,定存利息若不斷縮水,恐怕會挑戰社會安全防護網,必須得從其他面向來彌補,否則大半退休人口將「入不敷出」。
行庫主管指出,在央行不斷降息下,「現在唯一定存利率不被打折扣的,是軍公教人員的18%優利」。根據現行制度,台銀及地方縣市政府必須合力彌補降息之後距離18%的利率「缺口」,地方縣市政府由於財政赤字而無力支付的部分,得先由台銀墊付,這也將使得地方政府對台銀更加「債台高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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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銀紛降息苦了定存族》通膨吃掉利息 18趴照領高利

2016-07-05

暌違四年 再陷入負實質利率

〔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中央銀行上週四降息半碼(○.一二五個百分點),國銀龍頭台灣銀行昨晚跟進,台灣暌違四年再度進入「負」實質利率的困境。存款族利息不僅被通貨膨脹吃掉,連本金都會侵蝕;但對於領取十八%優惠存款的退休軍公教人員,根本「無感」,且就算哪一天央行祭出負利率,市井小民不但連利息都沒有,還要付銀行保管費,十八%族群每百萬元存款,每年仍照領高達十八萬元利息

  • 台灣近10年實質利率

    台灣近10年實質利率

央行上週宣布代表政策利率的重貼現率降至一.三七五%後,隨即透過調降三大天期定期存單申購利率各七個基點(一基點為○.○一個百分點),來引導全體金融機構利率走低,包括台銀、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等公股行庫,昨晚皆陸續公布調整方案。

定存百萬 年息比18趴少17萬

以市占率最高的台銀為例,定儲利率降幅介於七至九個基點,今天起,一年期定儲機動與固定利率分別降至一.○九%、一.○七%。

18%優存每年利息800億 全民買單

一.○九%定儲利率,代表每百萬元存款,每年利息才一萬九○○元,與享有十八%者相差了快十七萬元,平均每月少了一萬四○○○餘元。

目前十八%的利息支出每年約八百億餘元,其中中央及地方政府負擔近七百億元,台銀則補貼約百億餘元,這沉重的負擔不但使得各級政府財政雪上加霜,形同全民買單的結果,更讓升斗小民難以接受。

這次利率調整後,一般民眾每百萬元存款,利息至少再縮水七○○元,相當於兩張電影票加上一份爆米花。且自去年第三季起,央行連續四季降息半碼,現在未滿一年期的定存利率,全部失守一%大關。

二○○九年全球金融海嘯時期,台銀一年期定儲、定存固定利率分別為○.七九五%、○.七七%,創下歷史最低的紀錄,除「一」字頭失守外,連○.八%都不到,對比十八%族群,依舊不痛不癢。

此外,若觀察名目利率減去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的「實質利率」,台銀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今起降至一.○六五%,低於主計總處預測今年CPI年增率一.○九%,實質利率暌違四年,再度由正轉負。

前次負實質利率出現在二○一二年,當時前總統馬英九連任後,不顧國際原物料價格回檔修正,以及人民強烈反對,實施油電雙漲,帶動萬物齊漲的連鎖效應,導致該年實質利率為負○.五八五%。

銀行主管坦言,不像「永遠固定利率」的十八%,一般定存族不去炒房也不投資股票,只想安安穩穩把辛苦工作的所得存下來,國內實質利率由正轉負,存款越存越薄,客戶抱怨的案例恐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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