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昭慧-主張「應該立宗教團體法」宗教界可以要求「自由」,千切不可要求「放任」;宗教界可以要求「平權」,千切不可要求「特權」/財務透明化,他認為勢在必行,我國草案參考日本相關法規,日本宮廟比台灣多,財務亦規定要透明,信徒公產不得任意挪用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 https://goo.gl/rHF6D4


宗教團體排除納管 綠委:財產龐大,公開會被黑道恐嚇
By 聯合新聞網, udn.com查看原始檔六月 27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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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18:09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管理規範。圖擷取自臉書社團「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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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確定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管理規範,意指宗教團體不需要如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等管理機制。民進黨、國民黨及親民黨今協商時達成共識,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先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臉書社團「公民廟口-立委在做天在看」也在27日貼出了一則影片,影片內容中,只見曾因放生說掀起各界譁然的綠委林岱樺激動表示:「我受的戒律這麼的多,我還需要用這種世俗的法規去看?」並指出宗教已經超越憲法,不應受法律約束。
林岱樺還說,「就以佛教來講,天啊,一公佈財產,這麼多的財產,你有沒有想到這些道場的出家眾,他是不是要抵抗這些黑道勢力啊」,意旨宗教財產龐大,不宜公開透明,否則會被黑道恐嚇。
林岱樺更覺得,宗教是社會穩定人心的力量,「不應讓法律這種俗物,讓宗教不安騷動」,她認為宗教才是超越黨派、超越選票,安定人心的真正力量。
該影片貼出後,立即引起網友議論,紛紛留言批評「林岱樺現在是要跟正常人的智商對幹是不是?」、「很難理解為什麼這種立委選得上」、「我終於理解中國為何要打壓宗教」、「原來我們是宗教國家不是法治國家?」、「OK啊,那妙禪跟慈濟來當總統就好了啊」、「他應該去當大師,不應該當立委」。有網友更質疑「斂財騙色的邪教若算宗教團體,為何不可管理?」
另外,時力立委黃國昌也在臨時會中抨擊,每個國民都享有宗教自由,但要求宗教團體與其他財團法人一併入法規範,遵循最基本運作規則、財務公開透明管制這件事,到底與宗教自由何干?如果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目的是因民法規範密度太低,無法貫徹財團法人公益目的的實現,有何理由要獨厚宗教團體?


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
吳秉蕙  2018-05-02 21:00 701 人氣 宗教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段宜康批法務部荒唐、兩邊安撫-風傳媒 - https://goo.gl/8G7qzZ    
2018-05-01 05:30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針對法務部所提出的「五年緩衝」,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段宜康批兩邊安撫、荒唐。(陳韡誌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日召集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提出「五年緩衝」,《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修正內容。會議主席、立委段宜康批法務部的作法兩邊安撫、荒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財團法人法》草案時,雖然初審通過,但仍有10多個條文被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其中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適用《財團法人法》或是另立宗教團體法規範。
法務部在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再修正條文,新增條文內容為「宗教財團法人於本法(財團法人法)施行後五年內,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內政部認定之。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制定規範宗教性財團法人的法律」。
也就是未來《財團法人法》施行後的五年內,宗教財團法人將不受到《財團法人法》規範。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委員黃國昌發言。(陳韡誌攝)
黃國昌表示,這次的條文莫名其妙,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陳韡誌攝)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這是行政院改變立場嗎?這次莫名增加的條文,從立法體例、理由上,他完全無法同意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黃國昌也表示,宗教財團法人若要有特別規範,應該早點將法案送到立法院來,否則這樣的修法如果通過,財團法人為了迴避適用,成立促進台灣言論自由教財團法人,目的雖然是要推廣言論自由,但把推廣言論自由與宗教連結,就可以迴避財團法人法適用。
20180502-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陳韡誌攝)
法務部長陳明堂出席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陳韡誌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不是行政院立場改變,行政院本質上希望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但是立委意見不一,以現實觀點來看,有某種程度退讓,並提出五年緩衝期的折衷版本。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說,很少有法律這樣訂定,這樣的條文內容很像附帶決議。他說,如果能先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的很多條文,就不必特別考慮宗教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過去宗教團體法草案五進五出立法院,代表宗教團體有其特殊性,因此財團法人法應該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認為,財團法人應該一體適用,不應該特別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段宜康則指出,這個部分的協商不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攸關宗教財團法人的部分全都保留,擇期再繼續協商。
他批評,法務部的建議的確荒唐,是對支持與反對宗教財團法人納入《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兩邊做安撫。他表示,照現在行政院的態度,50年也生不出宗教團體法草案,五年後也不要妄想。
段宜康說,這樣的條文就算訂了也是假的,不太可能接受增訂這一條。


社會團體法初審通過 許可制改登記制 人團法將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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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9)日初審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表示,該法朝野共識高,盼能盡快完成三讀,讓「人團法」走入歷史。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考量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決定各自立法,分別擬定「政黨法」(日前已三讀)、「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研擬中)。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提案說明,現行社會團體的組織及運作受「人民團體法」規範,該法雖歷經多次修正,但其內容仍以高度管制思維管理社會團體,經司法院解釋認為,相關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意旨不符。
內政部表示,考量蓬勃發展的社會團體為台灣社會的重要資產,政府應給予相關培力措施,另鑑於「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的屬性不同,因此單獨立法,除將社會團體的設立由原「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外,在管理面則予鬆綁採低度規範,尊重團體自治,給予相關促進發展措施,同時強化公共監督,以期提供人民更寬廣的自由結社環境。
賴瑞隆會後受訪時指出,過去社會團體都是由「人團法」規範,但因牽涉到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故新政府上任後將此分為3部分處理,政治團體由「政黨法」規範,社會團體由「社會團體法」規範,職業團體則依「職業團體法」。
賴瑞隆說明,「政黨法」具高度政治性,因涉及政黨運作、可募集政治獻金,因此規範較嚴謹,而「社團法」則對社團較寬鬆,若登記可享有許多優惠,但不登記也符合規定,盼藉由更多鬆綁,讓全台灣5萬多個社會團體蓬勃發展,給社會團體更多支持,包括租稅優惠、公家場地借用,以及人才培養的措施等,以符合國際趨勢。


 

神權與王權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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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彥/東南科技大學觀光系副教授中世紀的歐洲教會原本來只是管理宗教事物的組織。然而恰巧遇到其時各王國封建割據,加上歷時數年的混戰,導致王權衰弱。因為基督教為共通之信仰,是以羅馬教皇可以統一指揮各國,加上各國國王加冕多來自於教皇,終使神權凌駕於王權之上。教會並可擁有各國三分之一的土地,得以收稅,並得出售贖罪券等,集權力財富於一體。直至1076年,德意志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不願意與教皇分享權力,召集德國境內主教協議,並宣布廢除其時教皇格里高利之位。位處羅馬的格里高利教皇不甘示弱,也宣布驅逐亨利出教,並號召德國人反對亨利。面對德國境內各封建主興兵造反,亨利不得不妥協,於翌年翻山越嶺前往羅馬於卡諾薩城堡外,赤足披氈站在雪地懇求教皇接見,史稱卡諾薩之辱。於保住教籍後亨利整治內部,並發兵羅馬致使教皇格里高利客死他鄉,而後則又掀起數次權力爭奪的戲碼。近日來沸沸揚揚有關於滅香的風波,乃至相關首長協助澄清,終使得原要上凱達格蘭大道遊行的活動,轉而以「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嘉年華形式溫和呈現。於7月23日下午眾神齊聚自由廣場與凱道,號稱數萬信眾在凱道享受「宗教嘉年華」。然而,也有相關報導指出此次滅香之抗爭遊行,原只是「項莊舞劍」,實乃直指內政部正在研修中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內容原涉及宗教相關建物、稅賦的列管與財務透明化。修法內容良善也有導正宗教團體過往庶務不夠透明之問題。此次滅香抗爭動作後,內政部急忙澄清「宗團法的宗旨,是要求其財務報告,要讓內部組織成員知道,若有接受外界捐贈的情形,也要讓捐贈者可以查詢或閱覽,並非介入宗教事務,自主管理。」相關事務首長出面澄清是減香而非滅香不打緊,原預定調整之法案也面臨大轉彎。善體民意接地氣是當代民主制度下的必要作為,但那些是真實民意與訊息那些是謠言?在資訊唾手可及的時代,要辨識清楚澄澈確實不易。也有媒體指出滅香的「謠中謠」是執政當局另闢戰場的做法。是以部分行政部門設有「闢謠專區」,民進黨立委也積極扮演「謠言終結者」。回顧去年末總統與媒體茶敘時即感慨「網路充斥很多不實消息,訊息扭曲政府政策,影響社會對政府的信賴」,媒體戰的時代早已來臨多時,只是前一波是朝野政黨的媒體戰,也成功的替換了執政者,此波則是神權與王權的媒體戰,不管是宗教團體抑或政府都可以從過往歐洲中世紀的歷史找到借鏡。只是當媒體戰爭時代來臨,我們如何辨別真偽?又是最真實的課題!

神權與王權之戰--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內容原涉及宗教相關建物、稅賦的列管與財務透明化。修法內容良善也有導正宗教團體過往庶務不夠透明之問題/「宗團法的宗旨,是要求其財務報告,要讓內部組織成員知道,若有接受外界捐贈的情形,也要讓捐贈者可以查詢或閱覽,並非介入宗教事務,自主管理。/網路充斥很多不實消息,訊息扭曲政府政策,影響社會對政府的信賴


 

惡法非法 宗教界持續溝通2017/07/26 11:28惡法非法 宗教界持續溝通 - 市場動態 - 自由電子報 - https://goo.gl/4i8H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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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佛道二教 遞交陳情書 抗議宗教惡法
文/孫慧心
包括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世界佛教比丘尼協會、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台東縣佛教會、中國佛教傳佈協會、中華華藏淨宗協會、中華佛教護僧協會、宗教聯盟、台灣宗教聯合會等,昨日派代表至屏東縣政府,以及立委蘇震清、鍾佳濱、莊瑞雄等人服務處,遞交陳情書,表達對內政部版本的宗教團體法,不適用於宗教團體的心聲。
千餘名佛教法師和道教信眾,到屏東縣政府陳情
屏東縣民政處處長鄭文華,面對上千位的出家法師和道教信徒時表示,屏東縣向來秉持著宗教自由和自主,對所有的宗教團體都非常的尊重,他一定會將陳情書交給縣長潘孟安。其他三位立委服務處主任,也承諾會盡快將陳情書交給立委處理。
立委鍾佳濱服務處主任收下陳情書
中國佛教會常務理事、台灣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以及屏東縣佛教會常務理事見引法師表示,儘管內政部原訂昨天在屏東的宗教團體法座談會延期舉辦,但屏東的佛教和道教人士,仍然不畏酷熱和突如其來的暴雨,前往屏東縣政府,表達宗教界持續溝通的誠意。
立委蘇震清辦公室主任聆聽宗教界的心聲
見引法師說,宗教不是怕政府管,更不怕財產透明化,只是宗教界也出現高齡化的現象,很多老法師根本不會上網路,且很多小道場只有幾個法師在修行,根本無力負擔宗教團體法,所立的會計審查制度。而且一旦財務公開上網,引起歹徒和詐騙集團覬覦,對道場是何等的困擾?所謂惡法非法、好法才合法,希望政府能夠傾聽修行人的聲音,給修行人一個可以安心辦道的環境。
屏東縣民政處處長鄭文華代表接受陳情書
畢竟每當天災人禍,修行人總是比政府快一步的救災,平時除了自身的修行,也為信徒帶來心靈的平靜,是安定社會的重要力量,但宗教團體法卻把修行人當成準犯罪者在防範,可謂開世界潮流的倒車,請政府有惡法非法的認知,切勿以輔導之名,行打壓宗教之實。
屏東縣佛教會理事長上定尼長老說,修行人秉著比世間法,還要嚴格的戒律在生活和弘法,實在不需要再立宗教團體法,如果政府真的要立法管理宗教,也請立一部適合修行人的法律,現在內政部提出來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處處都讓修行人感到障礙,這非宗教之福,也非國家之福。
中華佛教護僧協會榮譽理事長圓塵法師指出,希望政府能夠聽到宗教的心聲,讓宗教可以安定和諧的來幫助這個國家,協助這個社會,讓國家可以更安定的發展,請政府一定要重視宗教界的訴求,因為修行人的存在,就是為社會為眾生。惡法非法 宗教界持續溝通 - 市場動態 - 自由電子報 - https://goo.gl/4i8Hsn


「減香」、「滅香」根本是假議題,宗教團體反對的其實是「宗教團體法」。無論當局怎麼澄清,宗教團體置若罔聞的原因是因「減香」、「滅香」根本是假議題。並直指他們反對的是「宗教團體法」,反對的是寺廟得成立財團法人,反對寺廟公共化,反對財務透明化


 

佛團串聯 反干預宗教自由
By 郭建伸,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23日, 2017
《宗教團體法》草案重點
「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滅香事件」暫歇,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宗教團體法》,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雖然《宗教團體法》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不影響宗教自由。
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反滅香」,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宗團法》,指出草案以「管理」、「防弊」為目的,就是違憲;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拒絕違反憲法的宗教立法」臉書,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送出反對提案,徵求連署。
《宗團法》草案明訂,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宗教法人」,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建物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等,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法標準,若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得免辦所得稅申報。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且若接受捐獻財物,應將相關資訊公開。
此外,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使用,宗教法人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土地移轉、未依原規定用途,則必須增課、追徵土增稅。
《宗團法》第17條規定,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認為會造成教派、傳承、教規的混淆,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
鄭英弘表示,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監督寺廟條例》,不僅只規範佛、道教,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頗不合時宜;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財團法人」,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設的「宗教法人」作為方向。
即使未來《宗團法》施行,鄭英弘說,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現行是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則改領寺院、宮廟證繼續運作,並不受影響。
內政部所擬的《宗團法》草案,已舉辦過座談會,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鄭英弘說,內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
佛團串聯 反干預宗教自由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AUYmYV

宗教之事 僧事僧決
By 陳宜加,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七月 23日, 2017
環保署推動「宮廟減香」引發反彈,雲林北港武德宮等多個宮廟,昨日發起「眾神上凱道」遊行,圖為陣頭中的「八家將」。(美聯社)
內政部草擬的《宗教團體法》,規範部分宗教行為,引發宗教界反彈。佛光山星雲法師曾說,支持規範財務、稅法與建築等世俗項目,但弘法、傳教與靈修應「僧事僧決」,自行制定儀規解決。學者也對此表示認同,立法應訂定簡單原則即可、避免設太多限制,反而形成束縛。
規範愈少 對宗教愈尊重
「政府規範越少、對宗教越尊重。」台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副教授林茂賢直言,正如減香爭議,任何政策應兼顧傳統與現代需求。
他說,不同宗教有不同特性,規範越多反形成束縛。宗教團體確實需要一套規矩依循,但不應有太多限制,影響各團體獨立運作發展,政府要有智慧,不夠尊重就會產生反彈。
宗教學者、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教授江燦騰則說,國內有萬餘間宮廟,過去因缺乏相關法規,衍生問題層出不窮,未來立法應簡單、制定標準原則即可。
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產業學系主任林本炫表示,立法本為解決宗教界問題,「僧事僧決」就是宗教自治,應界定政府介入範圍,而宗教自治也應與公共性權衡。
宗教自治 界定管理範圍
「清清白白才是神聖。」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主任釋昭慧指出,宗教團體收支要明確、不能中飽私囊,其他國家的規定更嚴格,站在國家立場,當然必須有所規範。政府也應該出面講清楚,條文攤開供社會檢視、討論,才能杜絕不實傳言、避免不必要恐慌。


 

自由廣場》出家人談宗團法≠宗教法
By 自由評論網, talk.ltn.com.tw查看原始檔
◎ 釋宗德
近來有佛教團體發起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陳情連署活動,雖然連署書提及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程序粗糙、不周延,以及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並強調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然而,連署書卻沒有說明宗教團體法草案哪些條文侵犯了人民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的權利。
法藏和尚日前舉辦【反對違憲宗教立法研討會】,力阻「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翻攝youtube)
閱讀內政部編印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發覺它不是宗教法,如果要簡稱,則應稱呼為「宗團法」,因為它規範的是宗教團體組織,要求的是宗教團體財務對於常住眾與布施者的公開透明;至於坊間所指涉的有關宗教自由、宗教儀式、信仰自由,甚至宗教組織的自主性,草案中並沒有置喙與剝奪。
一般人很容易將宗教團體與宗教混淆,以至於誤以為為管理宗教團體就是管理宗教,其實完全不同。縱然連署書提到宗教團體法以劃一性的組織規範於宗教團體,違背「尊重宗教組織自主、自律原則」,然而,宗教組織的組成是人,且各宗教的神職人員既不是神、也不是聖者,難以超脫佛陀所說貪瞋癡的毒瘤枷鎖,更難棄離世俗的錢、權、性羈絆,若僅寄望於宗教團體自律,恐會淪於自欺欺人,傷及宗教信仰者,也損害宗教信仰的發展。因此,既然不涉及宗教信仰自由,那麼對於宗教團體的適度管理,仍然有其必要。
希望政府相關部門能多闡釋修法草案,讓國人便於公開討論,讓立法更周延,正信、正見、正思惟的法義得以彰顯,避免無謂的誤會產生。
(作者為出家法師,桃園市民)


 

 

董事85歲 農委會財團法人淪養老院-肥貓
作者三立新聞網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 2016年6月19日 上午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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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轄下共有72家財團法人,但其中26家遭民進黨立委余宛如質疑定位不名、財務狀況存疑與營運績效不彰。余宛如表示,這26家財團法人資產總規模高達143.24億,其中8家的負責人月薪超過六位數高級主管之薪酬與預算收入不符比例原則,此外某幾家的董事會更是連三屆都百分之百連任,完全嗅不出一絲公司治理的監督精神。

▲余宛如質疑農委會財團法人績效不彰。(圖/翻攝自余宛如臉書)
根據余宛如的調查,其中8家的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或院長)月薪超過六位數,除了月薪外,這些財團法人負責人多數還有年終及考績獎金,大都在2個月上下。比較特別的是,農村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胡興華及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總經理陳旺卿居然還有「不休假獎金」,農業信保基金董事長陳杰則享有配置房舍的福利
另外立法院預算中心先前審核財團法人預算時,也曾提出建議,認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曹公農業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臺中環境綠化基金會、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等單位的業務性質過於相近。
除此之外,余宛如更近一步指出,有高達16家的官派董事未逾半數,尤其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13席董事均非政府遴選,其中8人連任4次,逾65歲董事達12人,2人甚至超過85歲;維謙基金會11席董事中,也有9位在65歲以上,其中1位也逾80歲。
余宛如表示,維謙基金會、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及水利研究發展中心三個單位,資產淨值合計22.7億元,但董事會竟然連三屆都百分之百連任,完全嗅不出一絲公司治理的監督精神。
余宛如認為,農委會針對轄下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落實程度顯然不夠到位,許多財團法人隨著階段性任務的結束或政策目標改變,業務及功能明顯萎縮而有待調整或裁撤。而高級主管之薪酬與預算收入不符比例原則,有必要針對人事費之合理性加以檢討與改進,此外董事會久未調整,年事已高者所在多有,部分淪為酬庸或不在乎績效的組織。余宛如質疑,農委會是否真有能力督導與輔導管理轄下財團法人?還是只能坐視這些財團法人淪為酬庸之用的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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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推財團法人法 宗教財務受檢視
鄭羿菲 2016/04/14 19:40 點閱 151 次
政院推《財團法人法》要將財團法人公開透明,前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鄭信真則認為會計師簽證部分,需制定門檻。(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政院推《財團法人法》要將財團法人公開透明,前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鄭信真則認為會計師簽證部分,需制定門檻。(photo by 醒報資料庫)
【台灣醒報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公益、宗教財團法人,未來要公開財務報表讓民眾檢視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14日表示,「只要是財團法人,就需提供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備審,並在網路上自行公開。」前公益團體自律聯盟理事長鄭信真受訪時說,「贊同財務需公開透明,但會計師簽證的費用,將會讓小型團體的負擔加重。」

行政院14日第4度推出《財團法人法》草案,推動改革方向是人事、財務透明化,未來財團法人每年都須提供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讓主管機關備審,並加強財團法人的董事資格、薪資等規定,掃除肥貓,而針對民間財團法人,此次草案嚴謹地將宗教、學校及醫療法人分割出去,避免引起特別法人團體的反對,再次被推翻。

「《宗教團體法》未過前,仍暫歸財團法人法管。」陳明堂14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表示,《財團法人法》明列學校、醫療、宗教等特別財團法人,優先適用特別法,沒有特別法時,如《宗教團體法》,就暫歸財團法人法管,等特別法立法後,可選擇要歸哪邊管理。

陳明堂指出,草案明確規定董監事的資格、薪水額度,不能再以董事會通過為依據,讓董事1個月領30多萬,且對於財務也須讓會計師簽證,並公開在自己的網頁讓民眾檢視,將財團法人的人事、財務都透明化。

鄭信真受訪時表示,「草案應該修訂多大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才需要簽具會計師簽證。」他認為,可以參考內政部主管的宗教財團法人最低3000萬元為標準,制定年收入超過3000萬元或資產超過1億元的財團法人才需要簽證否則小型財團法人年收入才100萬元,簽證就要花費5萬元,恐造成負擔過重的疑慮。

鄭信真認同公益、宗教財團法人需要財務公開透明話的方向,但對於整體法案是否支持,還需待檢視公設財團法人的相關法規後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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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宗教團體法 盼不涉佔用土地
2016-02-23 19:59 台灣醒報 記者鄭羿菲╱台北報導


宗教團體常有非法佔用國有地建廟,政府不但不追討,反而要合法轉售之事。台灣公益自律聯盟創會董事鄭信真牧師23日受訪時表示,「規定佔地5年就能合法轉售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不應該過關。」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宗教團體佔國有地多則幾十年,拆了恐引起許多信徒抗議,應在立法後協助合法化。

《宗教團體法》在立法院輾轉十餘年,2015年時藍綠兩黨曾同時提出,其中,宗教團體非法佔國有地5年以上,則可合法化轉售的草案版本,引起與論一陣譁然,甚至讓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當時質疑,「這麼不公不義的法案,怎麼會有這麼多立委連署提案?」

「如果是以佔地合法轉售為目的而立《宗教團體法》,是很可悲觀的行為。」鄭信真表示,台灣大大小小廟宇成千上百,有許多都是佔用國有林地的方式建造,一旦可合法轉售;就是牽涉到幾十億元、甚至上百億元的不當利益。

對此,王育敏嘆了口氣說,宗教團體非法佔有國有地本身就是複雜的問題,佔用時間短則幾年,多則幾十年,「建廟時,政府沒有積極處理,現在顧及情理法也不能叫它們拆,拆了恐引起許多信徒抗議。」未來立《宗教團體法》時應考量到,在過去佔有多年的宗教團體,應協助其合法化,而未來則應用明確法規開罰。

「就地合法而沒有審查過程,確實會成為爭議的問題點。」時代力量總召徐永明認為,就地合法與宗教團體財務缺乏監督是兩個不同的問題,2者應該切割,若一直綁在一起就什麼都不必做了。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則堅決地表示,「宗教團體所用的土地必須要合理使用,絕對不能涉及非法佔用,或商業炒作的問題。」

國內宗教團體常有非法佔國有地的現象,在2015年藍綠兩黨曾提出超過5年就地合法,引起民眾一陣譁然。(photo by wiki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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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宗教法 宗教團體禁買農地
 

慈濟財務問題引發爭議,凸顯出宗教團體無法可管,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必須公開透明,另外草案也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

日前慈濟基金會因為募款流向問題,引發爭議,行政院會18號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及遺產稅,不過這些宗教團體的財務必須公開透明,每年也要統整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民政司長 林清淇==
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的時候
要經過會計師的簽證
如果有接受捐獻的財務
應將相關的財務資訊
提供給捐獻者來做一個查詢

為了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草案也規定,宗教團體禁止購買農地,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但此項新法也訂出落日條款,如果宗教法人是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在自然人名義登記下的耕地,而且這塊耕地是從事農耕自食其力達5年以上,可以在該法公布施行5年內,向內政部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

==內政部民政司長 林清淇==
你做耕地就是永遠繼續做耕地
宗教法人辦理耕地更名登記後
有擅自將耕地變更使用
或閒置不用情事者
由主管機關處宗教法人負責人
新台幣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改正 
屆期仍不改正者
按次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另外,為了培養宗教傳承人才,草案也開放宗教團體可設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並可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宗教研修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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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享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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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8)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針對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活動使用的宗教建物,其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另私人或團體捐贈土地給宗教法人,宗教法人可先記存不課土增稅。

內政部表示,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這次修法規定,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定期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有分配盈餘行為,且無法令依據,不得擔任保證人

在宗教法人享有的免稅稅負,官員說,是與現有稅法規定標準相銜接。由於宗教團體並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可免辦所得稅申報。

另為解決早期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團體土地,因無法負擔土增稅,因此未在捐贈時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捐贈人亡故產生諸多糾紛。

這次規定私人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可先記存受贈人免徵土增稅;但宗教法人若再移轉,依法應課土增稅。惟宗教法人未按原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土地,必須追繳原受贈土地時的土增稅。

而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宗教活動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財政部未來會依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作為免徵對象。

而私人所有財產,捐贈並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福事業使用時,準用遺產稅法相關規定,不必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但不少宗教茹素,宮廟會購買農地,信眾開墾自給自足。因此這次規定在農發條例立法前,即89年1月28日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以自然人登記的耕地,可在5年內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

農發條例施行後宗教法人承受的耕地,必須有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事實,且申請承受耕地累計總面積不得逾1公頃,同樣明訂定5年「落日條款」,以免無限期引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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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法制化問題】
檢視現行法制與宗教有關之團體,計有依「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寺廟、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財團法人、及依人民團體法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社會團體,各類團體適用之法令不同,其主管機關分屬民政機關及社政機關。目前僅有的宗教法律是民國十八年制訂的監督寺廟條例,但只監督佛、道兩教,其他宗教團體不適用,也有違反憲法有關宗教平等的問題。故綜觀現行有關宗教團體之規範體系,實顯紛雜,且政出多門,長期以來法律的疏漏與政府制度的混亂,累積出到處可見的亂象。
其實從二○○○年到二○○八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宗教團體法在立法院歷經多次討論,都未受到擁有多數的國民黨支持,好不容易在二○○八年二月幾乎整合出一個共識,結果五月再次政黨輪替也就無疾而終。馬政府上台至今,歷任劉兆玄、陳冲、吳敦義、江宜樺到毛治國五位閣揆,不但未能積極立法,甚至到了第八屆立委任期中也完全不再提行政院新版,至於財團法人法則是完全沒有行政院提案,導致今日的混亂局面。這些都是行政怠惰的結果,並非宗教團體不守法,而是無法可依循,各宗教團體也只能各行其是,如果慈濟有錯,行政、立法部門應該下詔罪己,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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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草案 宗教法人禁買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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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日前慈濟財務問題引發各界熱烈討論,行政院會18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並於每年統整財務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如有對外募集財物,相關資訊也應提供查詢或公開,以昭公信。草案也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不可再捐贈耕地,該法上路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其他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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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畫紅線 宗教團體擬禁買農地-天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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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法草案過去「4進4出」立法院,20多年來遲遲無法完成立法,全國15000多座宮廟寺院只能依民國18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管理,衍生不少管理亂象,且基督教、天主教、回教等不受約束。

新版草案開放宗教團體可登記為宗教法人,享有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不過每年須統整財務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也不得分配盈餘。

值得關注的是,內政部五月初提草案時,原擬開放宗教法人可在一定條件下購買或無償取得農地。但農委會主張,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明定僅自然人(農民)、農企業法人可承受農地,若宗教團體法「開大門」,兩者精神將有衝突。行政院日前審查後,決定落實「農地農用」,嚴禁宗教團體取得農地。

現行部分宗教人士會在農地自行開墾、種植蔬菜自食其力,不過也有宗教團體將農地挪作他用,引發爭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蕭家淇日前召集跨部會審查後,敲定「落日條款」,僅限宗教團體法上路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此後一律禁止。但若是民國89年農發條例修正前就取得農地的宗教團體,則可無條件將農地所有權變更為宗教法人所有。

(本文轉載自2015.06.18「聯合新聞網」,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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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享稅負優惠
By 呂雪彗,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

宗教團體法草案重點
行政院會昨(18)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針對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活動使用的宗教建物,其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另私人或團體捐贈土地給宗教法人,宗教法人可先記存不課土增稅。

內政部表示,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這次修法規定,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定期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有分配盈餘行為,且無法令依據,不得擔任保證人。

在宗教法人享有的免稅稅負,官員說,是與現有稅法規定標準相銜接。由於宗教團體並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可免辦所得稅申報。

另為解決早期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團體土地,因無法負擔土增稅,因此未在捐贈時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捐贈人亡故產生諸多糾紛。

這次規定私人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可先記存受贈人免徵土增稅;但宗教法人若再移轉,依法應課土增稅。惟宗教法人未按原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土地,必須追繳原受贈土地時的土增稅。

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宗教活動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財政部未來會依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作為免徵對象。

而私人所有財產,捐贈並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福事業使用時,準用遺產稅法相關規定,不必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但不少宗教茹素,宮廟會購買農地,信眾開墾自給自足。因此這次規定在農發條例立法前,即89年1月28日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以自然人登記的耕地,可在5年內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

農發條例施行後宗教法人承受的耕地,必須有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事實,且申請承受耕地累計總面積不得逾1公頃,同樣明訂定5年「落日條款」,以免無限期引發問題。(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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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宗教法人法
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日本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目的
「賦予宗教團體法律上的能力」(第一條)
定義
「推廣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行事、及教化育成信者」(第二條)
「備有禮拜的設施的團體」
或這些團體的「包括團體」
經過
1939年,制定「宗教團體法」,1940年4月1日開始施行。1945年12月28日,因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指示,天皇以勅令廢止「宗教團體法」,宗教團體由從來的認可制(許可制)改為屆出制(報備制),宗教法人可自由設立、規則變更、解散等的「宗教法人令」在即日施行[1][2]。
1951年4月3日,取代「宗教法人令」的「宗教法人法」在同日公布,即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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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
2015-05-08 02:50:06 聯合報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通過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規範宗教團體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草案兼具「胡蘿蔔和棍子」,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可有條件承租農地,但必須財務透明、財報經會計師簽證,違者最重可罰十萬元罰鍰。

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四進四出」立法院,歷經廿多年仍無法完成立法,主管機關只能依據民國十八年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導致全國一萬五千多座的宮廟寺院,出現不少管理亂象。

近來慈濟財務引發爭議,讓內政部加速研議宗教團體法,徵詢各大宗教團體後,決定仿照日本模式,草案首創宗教法人,採取適度規範。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還要經行政院會審議,再送立法院三讀後,才能完成立法。

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新版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是指一定規模的宗教建築物及組織,目前一百八十九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如慈濟、中台禪寺、法鼓山等,未來均鼓勵登記為宗教法人;若不願重登記,可廢止其寺廟登記,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且無法享有優惠措施。

財務規範首重公開透明,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及提供組織成員閱覽;宗教法人接受捐贈財物,應提供查詢或公開。

新版草案對財產、稅負、罰則都設有專章,為防止以宗教之名,行私利洗錢之弊,對設立登記的財產、孳息,明令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違者處五萬以上、廿五萬以下罰鍰。

宗教法人得申請承受耕地條件,包括:申請總面積低於一公頃,以及從事農耕使用逾五年以上、教制有明定從事農耕。

罰則部分,宗教法人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將耕地變更使用且不改善者,最重可罰一百萬元罰鍰,得按次罰至改善為止。
宗教輔導-內政部民政司 - http://goo.gl/JZmY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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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 政院通過
2015-06-18 13:48:32 中央社 台北18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該法上路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

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民國90、91、94、97年依程序送立法院審議;研擬草案的內政部說,這次重新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法成立「宗教法人」。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草案明訂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築物作為宗教活動使用,得免徵房屋稅,基地得免徵地價稅。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接受捐獻的財物,應在接受捐獻後6個月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

宗教法人辦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在活動結束後30天內,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

這次通過草案也參採各界意見及因應宗教團體發展需求,對於目前1萬2000座登記有案寺廟,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將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為維持農地農用政策,並兼顧宗教團體自食其力從事宗教修成活動,草案規定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如果教制有以從事農耕自食其力、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耕地距離宗教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一定合理範圍內,得在宗教團體法公布施行5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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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免徵房地稅 財務須公開
2015年06月19日 04:10 周思宇/台北報導
宗教法人免徵房地稅 財務須公開
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法人」後,可免繳房屋稅、地價稅,圖為位於關渡平原的慈濟人文志業中心。(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慈濟財務問題曾引發軒然大波,行政院會昨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每年財務報告須上報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

草案也規定,若宗教法人每年接受捐獻財務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定期上報內政部,並開放捐獻者查詢。至於財產登記、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則不得分配盈餘。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為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才會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宗教傳承制度設立法人。

為配合政府「農地農用」政策,草案明定,若宗教團體於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農地,《宗教團體法》施行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包括申請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有從事農耕5年以上的事實,未來農地也不得申請變更使用。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解釋,有些宗教把農耕勞動視為修行方式,強調自給自足,但《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私法人不得持有農地,因此寺廟農地多登記於住持或師父名下,不過一旦持有人逝世,恐衍生民事糾紛,才推新法賦予法源依據。

此外,林清淇表示,新法通過3年後,將廢止現行《監督寺廟條例》,對於目前1萬2000座登記有案寺廟,若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內政部將廢止、註銷寺廟登記,另改發給寺廟、宮廟證,以維持寺廟運作。

至於有宗教團體在都會大樓或公寓設置辦事處從事宗教活動,林清淇說,草案增訂宗教建物須取得使用執照,並規定不得燒香、吵雜等前提,才可以樓層為單位申請成為宗教法人。(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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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 政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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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時間:2015/06/18 13:28 最新更新:2015/06/18 13:28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該法上路5年內可有條件取得農地所有權。

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民國90、91、94、97年依程序送立法院審議;研擬草案的內政部說,這次重新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法成立「宗教法人」。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草案明訂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築物作為宗教活動使用,得免徵房屋稅,基地得免徵地價稅。對於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宗教法人不得分配盈餘。

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接受捐獻的財物,應在接受捐獻後6個月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

宗教法人辦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在活動結束後30天內,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

這次通過草案也參採各界意見及因應宗教團體發展需求,對於目前1萬2000座登記有案寺廟,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將改發給寺院、宮廟證,以維護其既有權益。

為維持農地農用政策,並兼顧宗教團體自食其力從事宗教修成活動,草案規定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如果教制有以從事農耕自食其力、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耕地距離宗教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一定合理範圍內,得在宗教團體法公布施行5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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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22:03
行政院會今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下午表示,將鼓勵全國1萬5千多座宮廟寺院登記為「宗教法人」,目前登記有案的宮廟寺院,可於3年內轉化為宗教法人,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為維護其既有權益,改發寺院、宮廟證,也就是沒有強制力。現行農地與耕地多登記在住持或比丘尼個人名下,草案規定5年內可轉換登記在宗教法人名下,促「私產」變「公產」。

《宗教團體法》草案「四進四出」立法院,20多年來遲遲無法完成立法,宮廟寺院只能依1929年制訂的《監督寺廟條例》管理,衍生亂象。林清淇在內政部舉行記者會說,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相關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至於金額多少,草案中並未明定,將另訂定施行細則。

至於日前備受關注的慈濟功德會財務爭議,林說,目前是宗教性的財團法人,未來慈濟功德會可自行選擇是否登記為宗教法人。對於現行不少「都市道場」非全棟建築,均不能登記為寺院宮廟,部分宗教團體以支部、辦公場所或聚會場所等方式存在,沒有明確納管;未來只要符合靜態、不擾鄰居等相關標準者,即便在大樓部分樓層的「都市道場」也可登記為宗教法人。

宗教團體持有農地、耕地部分,林清淇說,現況是不少宮廟寺院均將農地或耕地登記在比丘尼或住持個人名下,在持有者過世後,衍生繼承權問題,且因《農發條例》規定自然人與農企團體才可持有農地,《宗教團體法》草案為解決農地與耕地「私產化」,規定立法5年內可改登記在宗教法人名下,但限制面積1公頃以內、已使用5年以上者。此外,宗教法人可持有農地與耕地,但不得買賣。(王家俊/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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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享稅負優惠
中時電子報 2015年6月19日 GMT+8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8)日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宗教法人,針對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活動使用的宗教建物,其基地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另私人或團體捐贈土地給宗教法人,宗教法人可先記存不課土增稅。

內政部表示,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另創設兼具人與財產的「宗教法人」,規範其組織運作得依其教制或傳統於章程自定,並可取得法人資格,將外界捐獻的財產登記於法人名下。

這次修法規定,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定期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禁止宗教法人對其財產有分配盈餘行為,且無法令依據,不得擔任保證人。

在宗教法人享有的免稅稅負,官員說,是與現有稅法規定標準相銜接。由於宗教團體並無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可免辦所得稅申報。

另為解決早期私人或團體捐贈宗教團體土地,因無法負擔土增稅,因此未在捐贈時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捐贈人亡故產生諸多糾紛。

這次規定私人捐贈宗教法人,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等直接使用之土地,可先記存受贈人免徵土增稅;但宗教法人若再移轉,依法應課土增稅。惟宗教法人未按原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土地,必須追繳原受贈土地時的土增稅。

而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宗教活動使用,可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財政部未來會依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作為免徵對象。

而私人所有財產,捐贈並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專供宗教教育文化醫療公益慈善事業或其他社福事業使用時,準用遺產稅法相關規定,不必計入遺產贈與總額計算。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耕作,信眾也不可再捐贈耕地。但不少宗教茹素,宮廟會購買農地,信眾開墾自給自足。因此這次規定在農發條例立法前,即89年1月28日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以自然人登記的耕地,可在5年內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所有。

農發條例施行後宗教法人承受的耕地,必須有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事實,且申請承受耕地累計總面積不得逾1公頃,同樣明訂定5年「落日條款」,以免無限期引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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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 將免徵房屋稅、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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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記者鍾麗華、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但財務須公開透明。
此外,為落實農地農用政策,草案也禁止宗教團體買農地,不過,仍有五年的「落日條款」。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且從事農耕使用五年以上等情形,得在該法公布施行五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表示,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此法登記為宗教法人,若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三年後會改發給寺院、宮廟證,讓無法或不願轉換的宗教團體可以繼續運作。

將妨害宗教自由(李永然)
2011年02月23日 更多專欄文章
有立法委員擬提案制定《宗教法》草案,草案中除明確定義「宗教團體」,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並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希望藉此讓宗教團體法制化,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根據媒體報導,此案已通過連署,將待立法院此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

最強動新聞看這裡

筆者認為《宗教法》實無定立的必要,除因《宗教法》內容極可能牴觸我國《憲法》及《兩公約》保障「宗教自由」之精神;並且,針對宗教人士偽造文書、詐欺與性侵害等犯罪與侵權行為另立《宗教法》而予規範,也有疊床架屋的疑慮。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此一宗教自由列為人民的基本人權,乃因信教自由,原基於個人的良心,非政治力量所能強制;精神生活自由的需求,尤屬於人類的本能,更難甘心受人驅使。又我國於98年間批准實施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及「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也明確表彰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原則上是不受限制的。
前面所述的宗教自由,又稱為「信仰自由」,其所包含的意義包括:(1)表明信仰何宗教,或就其宗教信仰不表明態度的自由;(2)有宣傳其所信仰宗教的自由;(3)為或不為宗教上行為的自由;(4)不得以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任何人以差別待遇的義務。筆者認為宗教自由應採「相對無限制說」,亦即並非絕對的權而毫無限制;然欲限制,則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才符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的精神。
既係如此,審視《宗教法》草案內容,恐已有違憲之嫌,此乃因該草案內容未符合「必要性」、「相當性」及「利害關係權衡」;且國家立法介入宗教領域,也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所規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之意旨。


性侵詐欺已有規範
此外,《宗教法》草案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吾人以為,我國《刑法》針對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犯行,均已制定「偽造文書」與「詐欺」罪章予以規範;而《刑法》針對性侵害行為也制定有「妨害性自主」罪章予以規範,另又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實在毋須再定立《宗教法》造成疊床架屋的情形。
從《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信仰宗教自由角度觀之,政府不宜透過立法針對宗教事務予以太多管制與干涉;從現行國內《刑法》針對偽造文書、詐欺或者性侵害等犯罪與侵權行為均已有完整民刑事責任的規範看來,政府也不必再針對同一事項另立法律而為規範,對宗教團體僅需切實貫徹執行固有法制即可,切勿再疊床架屋,致妨害「宗教自由」之疑慮。

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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