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局是否涉及國賠,得視與承包商簽約及分工的模式而定。如雙方具有「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依民法規定,雇主即台鐵局就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承包工程通常是「承攬關係」,若承包商獨立施工,台鐵局未參與其中,只負責最後驗收,本案可能就沒有國賠責任。
 翁偉倫指出,刑責部分要調查台鐵局與承包商如何分工,如台鐵局在本案工程中有派員在現場監督或是協作,明知工程車不應該停在那個位置,且未做好防護措施,卻沒有予以糾正,放任導致工程車滑落軌道,參與工程的台鐵人員就會吃上刑責;在此情況下,因台鐵人員與台鐵局有僱傭關係,台鐵局就得連帶賠償   台鐵是否國賠 關鍵在有無監督責任 https://bit.ly/3wkmd06


八旬婦菜園被蜂螫死 兒提國賠一、二審都敗...最高法院今發回更審
87歲李婦到菜園工作時被虎頭蜂狂螫致死,李婦兒子聲請國賠188萬多元,一、二審都判李姓兒子敗訴,最高法院今廢棄發回更審。(資料照)
八旬婦菜園被蜂螫死 兒提國賠一、二審都敗...最高法院今發回更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Uj5o6
2022/12/13 20:2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宜蘭87歲李婦前年到菜園工作時,突然被虎頭蜂狂螫20個包致死,李婦兒子發現,早在事發前10天就有人通報宜蘭縣政府,農業處派人到場卻未拆除蜂窩,也未設立警告標示,導致悲劇發生,決定聲請國賠190萬多元,一、二審都判兒子敗訴,最高法院今廢棄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位於高壓電桿的虎頭蜂巢被拆除前,公務員未對峰巢作出警示行為,與李婦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二審並未詳查。
2019年6月29日,民眾向宜蘭縣政府反映,宜蘭市慈航路500巷某房屋附近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農業處派捕蜂業者到場,未立即摘除,也未設置警戒標誌、封鎖現場等;而李女同年7月9日在距離電桿約3到5公尺的菜園工作時,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被螫死,宜縣府當日緊急派員摘除蜂巢。
李婦兒子主張,宜縣府本應於3日內處理完畢,卻給台電公司5天時間斷電,有裁量不當的過失,且未及時摘除蜂巢與媽媽死亡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向宜縣府訴請國賠190萬多元。
一審宜蘭地院指宜縣府公務員對該峰巢並無怠於行使職務的情況,判兒子敗訴。兒子上訴時,減縮求償金額為188萬多元。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宜縣府當日接獲通報得知有蜂巢存在,立即請捕蜂業者派員到場,現場人員觀察後得知品種為黑腹虎頭蜂,卻因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通電風險,作業困難而無法立即處理,回報現況給農業處。
經農業處與台電公司協調,台電人員2019年7月2日派員到現場勘查,發現蜂巢位在變壓器上的熔絲鏈開關橫擔上,需安排停電,然而,停電範圍有重點用戶5戶,要先行通知停電,決定排定同年7月9日夜間停電,工作天數從6天縮短為4天。
高院認為,宜縣府接獲通報當日即通知捕蜂業者派員處理,並積極協調台電公司配合進行斷電事宜與縮短作業期程,難憑「給予過長時間斷電」為由,認定宜縣府有裁量權行使不當的過失。
高院也認為,宜縣府可依個案情況裁量有無必要即時處置,因現場人員當下判斷不會立即危害人命,且需台電公司配合斷電、無法立即摘除,並經農業處協調配合斷電事宜,同事促請縮短作業期程,難認有何怠於執行職務情況,仍判兒子敗訴。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高壓電桿上的虎頭蜂巢被拆除前,公務員未對峰巢作出警示行為,與李婦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二審並未詳查,因此今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八旬婦菜園被蜂螫死 兒提國賠一、二審都敗...最高法院今發回更審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VUj5o6


土地拍賣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
2021/7/7 
土地拍賣搞烏龍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 https://bit.ly/3AzORMT
土地拍賣搞烏龍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土地拍賣搞烏龍 屏東地院要國賠458萬多元定讞。(圖/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地方法院前年未將支付命令送達鄭姓女子的實際住所,害其土地遭拍賣後由潘女取得後興建房屋,鄭打官司討回土地後,透過法拍取得不動產的潘女卻因此受損害,潘聲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認定,判決屏東地院須賠潘女458萬多元定讞。
本案是因台糖公司在2008年以鄭女積欠其土地使用補償金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屏東地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按鄭的戶籍地寄送,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警局,屏東地院在2008年8月15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台糖公司用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屏東地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鄭的土地,潘姓女子在2009年10月1日以282萬元透過法拍程序取土地後,興建2層樓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等。鄭女後來得知土地被拍賣後,以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為由提起訴訟。
本案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後來屏東地院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潘與鄭到屏東地院協商後,鄭女給付潘女買土地的282萬元後,潘女在2015年8月將房子及地上物拆除歸還土地,但潘女提國賠訴訟,要求屏東地院賠償她地上物遭拆除的損失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屏東地院賠償678萬多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定,屏東地院只對鄭女戶籍地址送達,且經寄存送達後就認為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承辦人員有過失,經重新計算拆除損害金額後,判賠458萬7805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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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撞拒馬癱瘓 警局國賠2148萬
 女撞拒馬癱瘓 警局國賠2148萬 https://bit.ly/3nJLgWi
法網/追平「瑞士特快車」費德勒 納達爾大滿貫20冠到手
總統府2017年1月22日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警方架設拒馬,造成1女子自撞拒馬成癱,法院判警局國賠2148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總統府2017年1月22日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警方架設拒馬,造成1女子自撞拒馬成癱,法院判警局國賠2148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總統府舉行年改國是會議,北市警方為防陳抗,在總統府周邊道路架設鐵拒馬,吳姓女子騎車路過不慎自撞拒馬,導致下半身癱瘓,事後她聲請國家賠償,向轄區中正二警分局求償30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分局未派員巡守、設立警告標誌,對拒馬設置管理確有缺失,但吳女擅闖管制區,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肇禍,本身亦有過失,須負3成責任,判警局須賠償吳2148萬多元。可上訴。
 騎士硬闖 亦涉過失
 2017年1月22日總統府舉行年改國是會議,警方在周邊道路設管制區架設拒馬,當天凌晨,33歲吳女騎車由博愛路轉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在捷運小南門站4號出口處撞上拒馬,重傷住院治療,因下半身癱瘓不良於行,生活起居需專人全天照護。
 事後吳聲請國賠,主張中正二警分局未依相關規定,在拒馬周圍擺放交通錐、設置警告燈號、封鎖線或派遣員警巡守,涉有過失,請求賠償醫療、生活及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8476元。
 分局辯稱,警方設拒馬前曾發布命令,並以新聞對外公告管制人車通行,也指派員警在路口之拒馬活口處管制車輛通行,管制設置並無欠缺。且車禍地點照明正常,視線清楚,吳在自撞前,吳2名同事亦騎車安全通過同地點,是吳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才發生事故。
 警力有限 管理不周
 分局強調,吳明知在管制區內騎車,應主動向員警請求引導駛離,但吳反趁員警引導其他用路人之際,騎車突破警方管制措施,應自負9成以上的肇事責任。
 但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發現警方確未在拒馬活口處擺放交通錐、改道牌或警告燈號、封鎖線,吳女及同事先後從拒馬活口處駛入,亦未遭員警攔阻。
 且警方坦承,當時現場許多拒馬尚未架設完成,警力有限,在場3位員警是機動性巡邏,僅將吳女前方車輛攔下,法官認定警方對拒馬之管理設置有欠缺,應負賠償責任。而吳明知前方車輛遭攔停仍闖進管制區,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本身亦有過失,應負3成責任,判分局賠償2148萬8933元。女撞拒馬癱瘓 警局國賠2148萬 https://bit.ly/3nJLgWi


郝市府流血驅離反核群眾 判賠45.4萬元
郝市府流血驅離反核群眾 判賠45.4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ReJldQ
終結核電還權於民大遊行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凌晨出動鎮暴水車將民眾驅離。(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20-01-22 18:50:34
郝市府流血驅離反核群眾 判賠45.4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bit.ly/2ReJldQ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數千名民眾2014年4月27日在台北市忠孝西路參加反核遊行,隔日凌晨靜坐忠孝西路表達訴求,但遭時任台北市長的郝龍斌「限時清空」,警方出動水砲車及警械驅離手無寸鐵的民眾,許多人因此受傷,15人在義務律師團協助下聲請國賠,台北地院22日依國賠法、警械使用條例判台北市政府賠償12人共42萬元、台北市警局賠償一人財損3.4萬元、其餘兩人駁回。可上訴。
承審法官陳正昇指出,集會人數過多外溢到忠孝西路,依法應由中正一分局舉牌命令解散,但現場卻由派出所員警舉牌,程序不合法;其次,員警舉牌命令集會遊行主辦單位解散,而非本案當事人,對象亦不對。
陳正昇認為,既然解散命令不合法,之後的驅離就不合法,考量民眾亦有過失,依照傷勢分判12人精神撫慰金1萬元到6萬元不等;而童姓音響業者的喇叭遭到沒收損壞,北市警應賠償損失;一名當事人只是路過,辱罵員警遭法辦,無法請求賠償;另一名當事人雖感噁心,但無傷勢,亦不賠償。
2014年4月28日凌晨,反核民眾靜坐佔領忠孝西路,呼籲政府正視核電危機,未獲回應,郝市府反下令「限時淨空」,北市中正第一警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接獲指示,調派水砲車掃射靜坐民眾,員警則持齊眉棍、鋼式甩棍等警械強勢驅離,亦有民眾遭到毆打,連路人都無端遭到波及,最後以流血畫面收場。
其中一名樂團吉他手沈柏耀表示,當天僅靜坐未動手,卻遭到員警拳打腳踢、警棍攻擊,連皮衣外套都遭扯爛,深思後覺得集會遊行不該受到暴力對待,在律師的協助下,決定與其他人站出來聲請國賠。
驅離當日,警方為執行郝市府「限時清空」指令,出動水砲車掃射民眾,由於水砲壓力極大,被擊中者輕則瘀青,重則失明,當場造成不少民眾受傷,甚至還有一名女性的褲子被沖下走光,引發輿論譁然,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而全案經過訴訟,上了法庭才發現我國並沒有使用水砲車的SOP,事後亡羊補牢,終於規範出水砲車的使用時機及對象,非到最後不可朝人射擊,以免造成傷亡。


公告損商譽 學者:可請求國賠
By 邱琮皓,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四月 1日, 2017
台北市勞動局近年以強力勞檢作為招牌,但維持率慘不忍睹。圖為勞動局檢查員進行勞動檢查。(台北市勞動局提供)
企業遭勞動局裁罰、公告,就算在救濟管道中,透過行政訴訟得以撤銷,但在公布成為違法雇主的那一刻開始,企業商譽即無法回復。針對未能及時撤下公告,致企業商譽損害一事,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指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雇主可要求國賠,「法院確認行政處分違法,還一直張貼公告、明顯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對此,勞動部法務司強調,比較周全的做法是可以標上「行政救濟中」,勞動部也從未禁止註記,這樣讓看公告的人也能同時知道,雇主正依法救濟中、目前公告非最終定案。
前金管會主委、現立法委員曾銘宗則表示,如果是提出訴願、上訴中的,都應標記裁處還沒確定。商譽問題不是勞動局想得那麼簡單,現在非常講究企業社會責任、追求加入赤道原則,台灣金融機構過去打亞洲盃、現在拚南向政策,在前往海外設分行、設子行、談併購時,都要說明近年是否有被政府機關認定嚴重違規的紀錄,「如果要公布違法雇主姓名,要非常小心確認、不應太倉促」。
事實上,直接公告裁處名單並不是台北市勞動局的一貫作風,過去即便作出處分,只要雇主提出救濟,就能暫不公布。前台北市勞動局長、律師陳業鑫指出,勞動檢查時應慎重行使公權力,「這比警察臨檢盤查更容易侵害到人民權利」,且公布企業名稱要相當謹慎,「不能因為雇主是大老闆就沒有人權」。
台北市勞動局去年在行政訴訟的維持率遠低於勞動部平均。陳業鑫認為,這對機關形象很傷,且裁處的維持率過低,時間一久,會讓勞檢失去公信,建議勞動局應檢討每一個遭撤案件內容,就算現在勞檢量比以往更大,也該繼續提升品質、依法行政,才能真正為勞工把關。
(中國時報)


 

不甩立院決議 監院編千萬買新車惹議

三立新聞網setn.com
August 22, 2016, 12:34 pm
記者周楷、白喬茵、黃大風/台北報導
監察院不只一次被立委質疑沒功能應該廢掉,不過立法院預算中心發現,監察院倒是很致力於幫監委們添購新車,光是本年度就豪砸1400萬要買16台新車,雖然監察院解釋舊車年限到期,所以要汰舊換新,但是立法院明明早在98年就做了決議,禁止監察院再買新車。

▲監察院本年度豪砸1400多萬買新車。
監察院一整排黑頭車擦得亮晶晶,監委大人們平常微幅出巡查案都是坐公務車出門,但是監委不坐舊車嗎?立法院預算中心發現,本年度監察院準備汰換16輛車得豪砸1400多萬。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監察院認為,監察委員位居要職,這麼重要的官位每位委員必須要有一部座車,可是這樣花錢的方式,民脂民膏耶,節省一點吧。」

▲立法院曾做出決議,監察院不得再添購監察委員專屬配車。
就是怕監察院浪費錢,立法院早在98年就做出決議監察院不得再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公務車報廢年限後也不能再補新車,但監察院沒在甩,101年添購11輛花935萬,105年汰換16輛花1472萬,明年也預計再購入兩部。

▲監察院砸千萬買新車惹議。
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監察院藐視立法院的決議,幾乎是一個監委一輛車子,這是民主法治最壞的示範。」

監察院秘書處長黃坤成:「除了委員上下班使用之外,比如說我們要調查案件、財產申報案件、地方巡察,同仁出去一般職員都要派遣出去。」對比立法院113位立委只有53台公務車輪流搭,而且還要預約搶車,監察院29位監委卻有38台,隨時出門辦事都有車子外面等候,如果監察院辦案跟換車一樣有效率,就不會一直被質疑是闌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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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誤闖地下道溺斃 獲國賠831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年5月15日,由於瞬間暴雨導致台中市大甲區民生地下道淹水,一名陳姓婦人開車載兒女,卻誤闖地下道慘遭滅頂,陳婦雖緊急打電話求救,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後打破車窗救出2個小孩,但陳婦卻溺斃身亡。經監院調查,台中市政府已與被害人家屬以831萬餘元達成和解。

事發後家屬指控是人為疏失害命,不滿胡市府缺乏防災意識、救援系統遲緩、首長怠惰,因此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追查後續改善與賠償情形,監委高鳳仙指出,民生地下道於2013年多次淹水,但排水系統改善工程延宕,市府也未盡清疏之責,導致淹水害命。此外,台中消防局防災救護指揮中心未能第一時間確認救援位置,唯一具備潛水證照者也未出勤援救,終致憾事發生。

監察院指出,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已於去年底完成民生地下道附近截流工程,已減少67%洪峰流量,將能有效解決淹水問題,而受害者家屬也於去年1月12日獲國賠8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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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2消防員救摔油槽工人 閃燃燒傷人判准國賠4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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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2消防員救摔油槽工人引閃燃燒傷人。(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林姓工人2010年受僱到林口區一間工廠清洗油槽,因昏迷墜落10公尺深的槽底,當時2名消防隊員到場搶救,以電鋸切割油孔,不料火花引發閃燃,林男全身受第2至3度燒燙傷等,事後控告消防業務過失,一審法院原認為沒過失免賠,高院後逆轉認定有過失,改判消防局賠償林男醫療費、撫慰金共412萬元。

林姓男子2010年10月間受僱到新北市林口區一間工廠清洗油槽,因空氣不流通,油氣揮發,他當場缺氧昏迷,不慎墜落10 公尺深的槽底,新北市消防局獲報後派出2名消防員到場搶救,因油槽洩油孔較小,工人體型壯碩,消防員曾嘗試人人工揹負失敗,觀察現場及工人狀況後,評估也無法用吊掛、拖拉等方式救人,為盡速救援,改採用切割油孔方式。


沒想到,當時消防員以電鋸切割時產生火花,引燃油槽殘存的柴油,引發閃燃,林姓工人根本無法閃避,臉部及胸、四肢受第2至3度燒燙傷,及第1度吸入性灼傷,他事後控告2名消防員涉嫌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

刑事部分,檢方認為2人已盡注意義務,處分不起訴免賠;民事部分,林男請求國賠75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消防員沒有過失,判敗訴免賠,但高院後查出他燙傷後,消防員便使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人吊掛救出,也就是說,除了電動切車外,並不是沒有其他適當救援方法,若當時採用吊掛方式,林男可能不會受傷。

因此,高院認定新北市消防局有過失,造成林男身心痛苦,判處賠償醫療費、慰撫金等4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認定心北市消防局有過失,判准國賠412萬元。(圖/新北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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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不設「防」釀災 判國賠25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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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記者項程鎮、陳建志/綜合報導〕九十七年間卡玫基颱風襲台,重創中南部,台中烏日林姓婦人慘遭溺斃,家屬及鄰居共三家受災戶提告請求國賠,最高法院認定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有疏失,判准國賠共二五九萬餘元確定。
堤防缺口200公尺 婦慘遭淹死
林姓婦人兒子及蔡姓和許姓受災戶指出,第三河川局九十一年間即知當地旱溪排水不佳,因取得河岸土地受阻,自治橋左岸堤防短缺二百公尺,河川局只在河岸堆置混凝土塊及土石籠,卡玫基颱風造成河水暴漲,洪水淹沒民宅造成傷亡及財產損失,監察院也曾對此糾正水利署等機關,三受災戶請求國賠共六六五萬餘元。
河川局反指颱風是天災,卡玫基帶來的豪雨雨量,超出當地防洪水準,住戶明知房屋地勢低窪,沒設置排水設施也有過失,但一、二審法院不採信河川局見解。
法官認定 第三河川局有疏失
台中地院及台中高分院參考水利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認為當天除颱風帶來豪雨,河堤高度不足及排水不佳也是淹水主要原因,當天淹水高度超過二公尺,居民自備抽水設備派不上用場,堤防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造成人民損害,應由主管機關負責,判賠林婦兒子一三八萬四三○○元,蔡姓受災戶七十六萬九四三六元,許姓受災戶四十四萬一四三七元,合計判賠共二五九萬五一七三元及利息,河川局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第三河川局副局長吳瑞濱表示,當時因地主希望參與區段徵收,土地取得有問題,沒辦法依治理計畫設置堤防,只能施作臨時護岸,才會出現高度差一米五的狀況,既然已定讞,只能尊重司法判決。記者昨天前往台中市烏日區五光路社區找尋林婦家人,但林婦兒子已把房子賣掉,鄰居只聽說搬到市區,下落不明,無法得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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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寒蟬效應!酒駕「心虛」自撞亡 員警需付4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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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難國賠事件,讓第一線救難人員心寒。(圖/東森新聞/下同)

記者黃偉家/台北報導

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4年前獨自登山遇難,法院上月判南投消防局須賠張家近267萬元,讓第一線救難人員士氣低迷。事實上,這並不是國賠首例,前年3月,宜蘭一名李姓男子酒駕,為躲避警方攔查,竟自撞路樹死亡,死者家屬獲國賠192萬。一名胡姓醫師近日就在臉書感嘆「救人,不是義務」。

大學生張博崴4年前獨自登南投白姑大山遇難,救難人員苦尋51天沒有著落,最後依靠山友「聽聲辨位」,只花2天時間找到遺體,張的家屬質疑警消搜救不力,訴請國賠,台北地院上月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有疏失、判賠近267萬元。

然而,相關國賠案例不是只在救難人員身上發生。前年3月,宜蘭五結鄉一名李姓男子因為酒後駕車,看到警方在後面鳴笛,因而心虛、加速逃逸,不料卻撞上路樹身亡。家屬事後認為執法過當提告,法院認為員警須對李男的死亡付部分責任,判國賠192萬。

「以後執法分寸,又該如何拿捏?」此事引起警界嘩然,員警垂頭喪氣的說,對方酒駕還闖紅燈,拒絕停檢也沒繫安全帶,明顯涉及公共危險罪。但法院卻認為,李男自餐廳走出來時,員警有時間可以先勸導,卻偏要等到開車才取締,逾越了比例原則,需付4成責任。

「台灣的社會,充滿了奧客文化與究責文化。」相關的陸續事件引發「寒蟬效應」,一名胡姓醫生在臉書有感而發,談到過去曾在飛機上救過一位顳顎關節脫位(俗稱落下巴)的病患,自己拿出隨身藥品救治,事後座艙長卻拿給他一張像是「切結書」的文件。

胡醫生心寒表示,「善良的人已經瀕絕,所以要挺身而出時最好三思」。而山難獲判國賠事件,讓他更堅定認為「救人,不是義務」

▼員警嘆「以後執法分寸,又該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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