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箭穿「芯」!偷台積技術沒用 中芯7奈米10年內難量產
2022/10/29 05:36
萬箭穿「芯」!偷台積技術沒用 中芯7奈米10年內難量產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FtbRCi
美國對中國祭出一系列半導體禁令,中國半導體產業遭鎖喉。(路透)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榮鼎諮詢高級分析師施耐德(Jordan Schneider)在美智庫撰文稱,美國半導體禁令為美中科技投下一顆深水炸彈,中國無力招架,即使中芯國際7奈米晶片已小量出貨,在缺乏美國技術支援下,未來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都不可能大規模生產。
美國智庫伯格魯恩學院(Berggruen Institute)27日刊登一篇由榮鼎諮詢高級分析師施耐德(Jordan Schneider)所寫的文章,題為「美中科技的重磅炸彈」,分析美國對中國科技戰,從封鎖華為一路升級至殺手級的半導體禁令。
文章指出,美國扶植中國經濟及技術升級,原本期盼中國經濟現代化後,其政治體系更符合西方民主價值。未料,中國對新疆的人權問題、鎮壓香港民主運動,以及習近平修憲取消國家主席任期限制,讓美國更為警惕。令人震驚的是中國在國際舞台展現侵略行為,擴張領土、戰狼言論及經濟霸凌,最終將美中對峙推上頂峰
文章稱,拜登政府執政早期並無特定的政策,以應對中國科技崛起,白宮內部也憂心對中政策太過強硬會帶來負面效應。直到最近才認清中國有能力重塑國際秩序,而習近平也持續對抗美國利益。
近期,美國對中國祭出一系列半導體管制禁令,短期內對美國企業將造成衝擊,長遠來看,將會延緩中國技術升級。尤其像中芯這樣的企業,傳出過去1年已經能夠小量生產 7奈米晶片,但是,若沒有美國技術支援,可能在未來10年或更長時間內,都無法大規模量產。
前美國國防高等研究計畫署顧問Eric Breckenfeld 認為,光是先進的曝光技術瓶頸就會產生重大影響,即使是一個資金雄厚的競爭對手,在沒有美國/日本/歐盟供應商和客戶支持的情況下,至少需要拚10年才能建立自己的 EUV。
中國是否斷供稀土反制?文章認為,儘管北京很想反擊,但影響力很弱。若中國限制對美企出口稀土元素或停止替美企晶片封裝,那麼在中斷幾個月到1年之後,這兩者的產能可能被越南、馬來西亞、澳洲和印度取代。
文章特別提及,中國若想入侵台灣奪取台積電或摧毀台積電,這是非常愚蠢的事,此舉將重創中國30%的GDP。且對中國半導體實施出口限制及監管措施,或許也可以阻止中國自以為有能力入侵台灣。萬箭穿「芯」!偷台積技術沒用 中芯7奈米10年內難量產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FtbRCi


大潭電廠案 中鼎前員工涉洩密
2022-04-14 03:26 聯合報 / 記者
大潭電廠案 中鼎前員工涉洩密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rog95S
日商三菱公司因承攬台電大潭電廠採購案,聘請姚男擔任品管經理,撰寫「整體品質計畫」等文件,未料姚男卻向前同事游男要來中鼎公司機密文件修改後交差,雙雙被依營業秘密法起訴。圖為大潭電廠。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潭電廠案 中鼎前員工涉洩密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rog95S
中鼎工程公司前工程師游姓男子,離職前將中鼎營業秘密「整體品質計畫」等機密文件複製攜出,交給轉任日商三菱公司得標的大潭電廠案品管經理姚姓前同事,姚男再重製成大潭電廠案相關文書,被經濟部國營會稽查發現。新北地檢署昨天依營業秘密法起訴兩人。
檢方也認定,三菱公司雖有要求姚男遵守法律、不得侵權,卻無定期稽核、派員監督,也有責任,請法院對三菱公司科處罰金。
檢調調查,中鼎公司二○一三年承攬台電發包通霄電廠案,姚男與游男相繼進入中鼎擔任工程師,二○一八年陸續離職;游離職前,未經授權將中鼎公司「整體品質計畫」等十四項屬於營業秘密範疇的機密文件以隨身碟複製帶出。
日商三菱商事株式會社與三菱動力公司二○一八年承攬台電大潭電廠採購案,部分工作分包給韓商現代工程公司,現代工程兩度提交「整體品質計畫」與「整體施工計畫」都被台電退件,三菱公司找姚男擔任品管經理,負責重撰寫被退件兩份文件。
姚男求助游男,索取從中鼎公司攜出的機密文件,游男交付隨身碟後,由姚男修改機密文件重製成大潭電廠案「整體品質計畫」等相關文件,未料經濟部國營會稽查大潭電廠案時發現此事,日商三菱將姚男調離品管經理,接受調查。
姚、游二人坦承將中鼎公司營業秘密帶出並重製使用,但姚男辯稱「整體品質計畫」等文件是參照工程會頒布內容、各工程契約與法條規定所製作,製作依據均為公開資料。
檢方認為,各工程公司仍須依其經驗、專業等設計適用準則,加上通霄電廠當時是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被盜取的十四份文件,以營業秘密罪起訴二人。大潭電廠案 中鼎前員工涉洩密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https://bit.ly/3rog95S


中國非法挖角台灣半導體人才 遭法辦者僅「冰山一角」
中國非法挖角台灣半導體人才 遭法辦者僅「冰山一角」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uv8BAt
台灣如台積電等先進半導體業和科技人才,成為中國鎖定非法挖角的對象。台灣法務部調查局官員坦言,就中國非法獵取我人才者,目前被法辦的案件仍只是「冰山一角」。(路透資料照)
2022/04/08 19:06
〔編譯楊芙宜/台北報導〕路透報導,台灣調查局一名高層官員表示,該局已著手調查約100家中國企業,這些中企涉非法挖角台灣半導體工程師和其他科技人才,去年年初以來已有7家公司遭到起訴,有27家公司遭搜索或負責人遭約談。
不過,要求匿名以確保調查不受妨礙的該調查局高層官員表示,至今已突襲或約談等採取行動的對象僅不過是「冰山一角」。調查局表示,這名官員發言代表該局立場。
台灣法律禁止中國投資半導體供應鏈的部分領域、包括晶片設計在內,其他如晶片封裝等領域則需要經過審查。
根據報導,這名調查局官員與同僚透露,一起正調查中的案件,某業者聲稱為台灣數據分析公司,但當局認為它實際上是一家上海晶片廠的分公司,負責把晶片設計圖傳回中國。
經過近1年監視調查,調查局於3月中約談公司負責人,目前交保候傳。由於案件仍在進行中,調查局拒絕公開公司名稱。

這些企業運用的其他招數,包括把公司註冊在如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使中國的現金流難以追查。
路透取得的法庭文件顯示,北京IC設計公司「憶芯科技」被控未經許可在新竹私設研發中心。這家中企據稱透過視訊會議軟體Zoom面試,然後經由一家香港公司處理薪資與保險。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報導說,中國國有封測大廠「通富微電子」被控非法在台灣設立辦公室,員工透過一家香港子公司從海外帳戶領取美元薪資。相關被告已於今年1月被判有罪。
台灣法務部調查局上月展開迄今最大行動,對8家公司展開搜索蒐證,主因這些公司涉嫌替「中國共產黨非法挖角與竊取機密」。調查局於2020年12月成立專責小組,打擊非法挖角行動。
台灣政府正致力提高非法挖角的罰則,最高刑期擬將從1年提高至3年、罰金從5200美元提高至52萬525美元(約1510萬元台幣),並考慮修法、把洩露核心晶片技術列入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行為。
不過,也有強化法規或可能阻礙本土半導體供應鏈發展的擔憂出現。這名調查局官員表示,「要是因為過於嚴苛法規,造成我們阻礙了合法外國投資者,而傷害到我們國家經濟,怎麼辦?」「這是個兩難問題,我們在這之間需要達到適當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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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員工竊取南科知名廠營業祕密 赴大陸設公司牟利高達千萬 https://bit.ly/3qvA7Mo
 2021/11/12 南部科學園區一家知名人造光源和光譜分析技術領先廠商,疑似遭員工竊取營業祕密,並前往大陸地區設立公司營利,檢警偵辦多日縝密蒐證,日前到離職王姓及陳姓女員工住處等地搜索,查扣相關資料,並拘提2人到案說明。(本報資料照片)
南部科學園區一家知名人造光源和光譜分析技術領先廠商,疑似遭員工竊取營業祕密,並前往大陸地區設立公司營利,檢警偵辦多日縝密蒐證,日前到離職王姓及陳姓女員工住處等地搜索,查扣相關資料,並拘提2人到案說明,檢方訊問後,認王女涉犯營業祕密法等罪嫌重大,向橋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陳女諭知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橋頭地檢署接獲警方情資,南部科學園區一家知名人造光源和光譜分析技術領先廠商,疑似遭員工竊取營業秘密,並前往大陸地區設立公司營利,檢警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過多日縝密蒐證,分別於今年9月22日搜索公司37歲離職王姓女員工、11月9日搜索42歲陳姓離職女員工住處等地點,查扣相關手機、電腦及紙本文件等資料,並拘提王女、陳女等人分別到案說明。
經專案小組調查發現,王女見公司技術具有相當市場價值,竟與該公司大陸地區業務經理,分別在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設立公司,由王女非法取得該公司「零件採購」資料,及透過陳女取得產品設計機構圖及分析系統等營業秘密資料後,利用公司營業祕密在大陸地區營利,初估不法獲利達新台幣1000萬以上,案經檢察官蘇恒毅偵訊後,認王女涉犯營業祕密法等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於9月22日向橋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官諭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禁止出境出海。
檢方不服原裁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抗告,經發回後,於11月2日經裁定王女羈押禁見獲准。被告陳女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檢方強調,對於不法侵害廠商營業祕密的犯行,必嚴加查緝,積極究辦,以保護產業競爭力。
離職員工竊取南科知名廠營業祕密 赴大陸設公司牟利高達千萬 https://bit.ly/3qvA7Mo


中資潛伏台元科技園區 被爆是台灣科技人才、情報被竊大本營 - 財經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s://goo.gl/iaF3AL

中資潛伏台元科技園區 被爆是台灣科技人才、情報被竊大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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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訊》指控台元科技園區是中企潛伏台灣科技業的大本營。(資料照)
2018-02-27 09:0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資科技業落腳台灣的大本營,被爆是在新竹「台元科技園區」,一共14家中企開廠,其中有12家IC設計;諸多中國工程師漏夜加班,連當地排班計程車司機都知道,那是打著「銷售中心」卻是違法的研發中心;成為台灣科技情報被竊的重點區。
《財訊》報導,整個台元科技園區一共有147公司設廠,但逾百家未登錄在官網上,必須要進到園區內才能知道是那些公司,有些公司甚至在台灣沒有立案,管理機制透著神秘,登錄有案的中企有14家,「其中12家為IC設計公司,且當中的6家是2016、17年才進駐」。這裡不像是竹科需要核准,形成「竹科後花園」。
據報導,依照規定,中企能在台灣設公司,但不能設研發中心,可是,連台元排班的計程車司機都知道,台元有很多經常加班到深夜的中國工程師,搭計程車返回住宿的五星級飯店。
據調查,這些中企是打著「銷售中心」旗號進入台灣,卻大舉招聘工程師,雖無法認定是否從事「研發」,但是,半導體業間「隨便探聽」就知道那裡有有中企、那一家設有「研發中心」,「甚至在這裡設立據點挖角、偷技術,大家都心照不宣」。
過去3年,台灣半導體產業共有8件侵犯營業祕密案,其中有3件發生在台元科技園區內的中資企業,包括中資企業竑遨科技高薪、高位挖角聯詠科技離職主管,並涉盜取積體電路設計機密,並延攬20多名員工跳槽,目前還在司法審訊中。
據一位半導體高層透露,在台元的中企上班工程師,至少簽約2年,且隨身培訓一位小工程師,一舉一動都被側錄,甚至廁所外也有監視器,對其營業祕密嚴格保護。


「營業秘密」留住人才卻不重用,想離開卻用競業禁止條款阻礙
2015/06/05 13:06瀏覽2,377迴響0推薦5引用0

【留住人才卻不重用,想離開卻用競業禁止條款阻礙】
為什麼台灣的科技界,幾乎所有的大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
其實,台灣在繼受德國的勞動基準法制過程中,當事者似乎是「有意」的忽略那些對於勞工有利的條款,極度向企業主傾斜,造成許多不公;例如德國勞基法規定於禁業期間,既然員工被剝奪了工作權,原雇主就應發給原薪資至少八成之代償金與繼續代其繳交勞健保,以保障員工於禁業期間的生存權,就不會發生如底下案例,禁業期間員工只能無所事事,又沒有收入的情況;又例如德國法律明文規定雇主所積欠之薪資、加班費、獎金、資遣費等之「全額」,為最優先受償的債權,若仍最後仍未受給付,就由政府(全體納稅人)來償付勞工,所以不會發生我國到現在還在協調的各個關廠工人案了...
多少勞工為此臥軌抗爭?台灣社會為此不當立法與修法,已經做出了多少犧牲?想想吧!我們還要繼續讓這勞基法,成為不良雇主保障法嗎?台灣的勞基法,真的該好好修改了,以回復其保障勞工合法權益的良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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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賜珍: 說得好!禁業條款更須優先審查有無給代償金(目前法院這方面紛岐),若沒給單方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可以競業,虧雇主好意思主張不競業。
Vincent Chen: 在外國,例如德國,法院會先審酌禁業的必要性,然後審酌禁業期間的合理性,禁業期間通常是二年,最多也只能有五年(因為法律明定五年以上的禁業條款為無效),更重要的是,原公司要發給當事人禁業期間至少原薪酬八成的補償,還有繼續提供勞健保等,法院才會認為該禁業約定條款為有效。而且,新公司求才若渴,通常會願意替當事人賠付違約金給原公司,好換取他能提前任職。
保密義務的違反,那是另一件事情,某人違反禁業約定去競爭企業任職,與他會不會觸犯洩密刑責,根本是兩回事,但是台灣法院都沒分清楚。
黃賜珍: 說得好!我看過ㄧ案(審理中),法官還依主張方請求選任ㄧ位法律背景且無技術背景法律系教授,請他鑑定任職新舊東家(某科技產業),是否屬相同或類似產業,當然鑑定結論可想而知。顯而易知的怪事,不時充斥我們的法院。
Vincent Chen: 以類同的梁孟松v.台積電案來說,承審的智慧法院第二審合議庭,就以梁孟松任職於三星電子的工業大學,所教的大多是三星電子研發部員工,還有三星後來做的3D電晶體跟台積電做的3D電晶體相似為由,推定其有洩密,這就是把禁業禁止約定的違反,等同於保密義務的違法,實在不恰當。
員工放在腦袋裡的東西,為什麼不能/怎麼可能不能帶著走,為新公司所用?法院應該要原公司證明前員工有竊密/洩密的行為才對呀,怎麼台灣法院會要員工證明沒有對於原雇主有竊密/洩密行為,或者以任職於競爭對手就推定其有洩密行為?
黃賜珍: 我認為最簡單方法,要主張競業就是要雇主花錢買員工未來不從事本行的損失。工作自由是憲法位階,豈能不從嚴審。至於保密,可從營業秘密法角度確認營業秘密範圍,那跟競業條款如您所說,是二回事。
Vincent Chen: 這麼簡單的事情,明顯又是兩回事,但是台灣的法院,由一審到三審,到現在還是沒能搞清楚,判決都在混淆視聽,豈不是台灣司法異象咄咄怪事又一樁?
而且袁男離職前下載文件乃為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所必須,且為交接人所證實,才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當事人已經被搜索與偵訊折磨了好一大回。我們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太嚴格了,在外國執意提告的公司負責人是很難全身而退的,但台灣的卻都沒事,法院這樣只會慣壞這些企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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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28835.html

袁帝文轉戰對岸掀波:被告才算轉大人
最近引起台灣媒體關注,從聯發科轉戰大陸最大晶片設計廠之一展訊通信擔任高級副總裁的袁帝文,在上海以個人身分,首度接受台灣媒體《遠見雜誌》獨家採訪,披露2012年離開聯發科、還有與老東家對簿公堂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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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看時事/盤點競業規範 保護營業祕密
2015-04-10 03:42:49 經濟日報 林瑞彬
近來新聞報導一再出現企業營業祕密外洩的相關司法案件,眾所周知,商業機密就是企業命脈,無論大小企業,一個企業祕密外洩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如何防止營業祕密外洩?又如何運用目前的法令保障自己的權益?實為企業最須注意的課題。
搞懂法令管理規章
營業祕密法修正案已經在103年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侵害營業祕密者,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達5,000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罰金更可達5億元,而且不僅是洩漏企業祕密的人,甚至對惡意挖角的企業主,都可視同侵害營業祕密者予以處罰
然而,企業是否因營業祕密法的修正就可高枕無憂?以後懷疑員工或前員工洩密就可直接提告?甚至可以讓挖角的企業主去坐牢?顯然不是。
直接講結論,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營業祕密管理制度,非但無法遏阻自己的營業祕密被洩漏,甚至可能因單純的聘僱有經驗員工,而讓自己身陷囹圄。危言聳聽?請讀者看下去。
首先,請各位找到營業祕密法第2條,對於不具祕密性,不具經濟價值或未採取保護措施的企業資訊,法律是不保護的。

舉例而言,公司當然認為客戶名單是公司的重要祕密,但據媒體報導,本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問到此問題時表示,「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沒有一定標準,但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這類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這類資訊的獨特性,並應建立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祕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這些資訊為營業祕密的機率」。

以白話文來說明,就是主管機關認為,企業應將其客戶名單進行盤點分析,對於已經不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如新聞或公開資料已知者)或不具經濟價值(如已無契約關係者),應將其排除;對於其他應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則應該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放在全體員工可以取得的地方就不是)。
複雜吧?由此可知,一個企業在提起營業祕密保護的訴訟前,自己要先做好多少盤點及管理規章的制定工作及相關教育訓練,否則,賠了夫人(訴訟告不贏)又折兵(律師費)的機會多些。
設立反向保護措施
其次,企業在求才時,經常樂意錄取有同業經驗的員工,而如該員工為求表現或省事,將過去工作經驗所獲得的營業祕密運用在新工作中,原雇主如對新雇主提告,將使新雇主遭受無妄之災,因此建議企業需馬上設計一套「反向保護」措施,也就是在僱用有經驗員工時,讓該員工在就職前瞭解「本企業不欲使用其他企業的營業祕密」,且企業需有效舉證及稽核,否則當營業祕密法 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成為競爭對手的商戰工具時,恐怕企業主的壓力會很大。

在協助企業處理營業祕密問題時,企業常拿出一張行之多年的員工聘僱合約,除了宣示員工應盡保密義務外,就是一條競業禁止條款,要求簽約的員工於「離職後不得至本企業業務範圍內之企業工作」等等,卻不知行政院勞委會早已於89年8月21日做出解釋,歸納法院見解訂出「競業禁止合法性五大衡量原則」,即: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企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這五大原則?相信不用律師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企業要要訂一個符合該五原則也符合企業需求的條款是極不容易的。
內部控管避免觸法

最後,須提醒一下新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已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也已於103年11月7日起施行。前開規範一再強調,企業應建置智慧財產保護作業準則,也要求簽證會計師應對於保護資產安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成專審。

如前所述,營業祕密如未做好保護工作,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如此還能奢談企業的資產已屬安全?

企業對營業祕密法及競業禁止相關規範的遵法工作必須有效落實,而遵法的目的絕不是僅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如能採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使企業能在員工的共同參與及專業顧問的協助下,適切分析出應保護的營業祕密及企業中心價值,也同時訂定出合乎法律實務見解的營業祕密管理規範及競業禁止契約。如此,善意的員工不致不慎觸法,也能有效嚇阻惡意的員工使其不敢違法,更避免企業主因招聘有經驗的員工竟不幸觸法,深信必然是企業維持穩定且永續經營的當急之務。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中捷意外》網友曝光近距離影片 PO文:不能怪吊車

網友曝光近距離影片,認為這起事故不能單單怪吊車疏忽。(擷自臉書)

2015-04-11  18:0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中捷運昨(10)日於白天施作工程最危險的「曲線段鋼樑」,當時在解開第二台吊車吊耳時,產生重心偏移、使鋼筋掉落。臉書一名網友今(11)日就釋出行車記錄器上錄下的近距離影片,並po文說:「認真說起來吊車是受害者。」

  • 這名網友本身也是吊車司機,他認為吊車也是受害者。(擷自臉書)

    這名網友本身也是吊車司機,他認為吊車也是受害者。(擷自臉書)

網友分享了昨日行車紀錄器拍下的近距離意外畫面,並指出:「其實是冒梁(帽樑)那先行落下,無T寶(臨時支撐架)支撐,導致翻落。」並強調,這起事故根本跟吊車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名本身就是吊車司機的網友認為,這起事件吊車也是受害者,底下也有人提出3點導致事故的可能原因,包括設計不良、墊片瞬間壓壞產生位移,或是因吊車在調另一端位置,所以帽樑並沒有完全上鎖。

台北捷運針對昨日事故表示,事故初步原因是路段為彎曲線段,事發時鋼箱樑雖已吊放至帽樑處,但第一台吊車解開吊耳後,下午4時40開始解開第二台吊車吊耳時,產生重心偏移導致鋼樑掉落,初步了解有包括吊裝作業員及現場作業指揮人員疏失之可能,將待檢調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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