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偷吃人妻還玩網愛 鹹濕對話「塞滿滿」成鐵證判賠20萬
 柯姓警員與黃姓人妻出遊偷情,不僅真實肉體「啪啪啪」,還大玩「網路性愛」而被告。(情境照)
警偷吃人妻還玩網愛 鹹濕對話「塞滿滿」成鐵證判賠2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BqBxfw
 2023/05/16 11:2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柯姓警員與黃姓人妻出遊偷情,不僅真實肉體「啪啪啪」,還大玩「網路性愛」,黃女丈夫發現後氣憤提告,並提出2人鹹濕對話等證據,對話中,柯男向黃女露骨訴愛:「我就是像動物一樣只想跟妳一直做愛一直做愛到天荒地老,這不是愛是什麼」,黃女則說:「喜歡你把我填得滿滿的」,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柯男侵害黃夫賠償20萬元。
 黃女丈夫提訴指出,柯男明知黃女已婚,竟於2021年3月至6月間,約黃女至花蓮兆豐農場過夜遊玩、多次發生性行為,更傳遞多張全身赤裸、裸露生殖器的照片給黃女。
 黃女丈夫並提出2人出遊照、柯男私密照、2人之間鹹濕對話作為證據,對話中,柯男瘋狂示愛:「我就是像動物一樣只想跟妳一直做愛一值做愛到天荒地老,這不是愛是什麼」、「想讓妳懷孕」;黃女則回應:「你好好吃喔,下次還要吃你」等。
 不僅如此,2人還大玩「網愛」,柯男先傳生殖器照片給對方,黃女則鹹濕地回說:「我好餓」、「我好喜歡你在我的裡面,感受你塞著我滿滿的感覺」、「可以都射給我嗎」。
 黃女丈夫指出,柯男身為警察理應知悉婚姻相當保障,卻侵害他的配偶權,導致他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求償100萬元。
 柯男則主張,他與黃女以前是男女朋友關係,黃女自己表示她在台灣沒有婚姻、沒有登記,他雖與黃女有去花蓮但未發生性行為、只有曖昧,私密照片則是以前交往時所拍;法官依據黃夫所提證據及黃女證述,判定2人確實有過夜遊玩、多次發生性關係,柯男並傳遞多張全身赤裸、裸露生殖器照片給黃女,侵害配偶權。警偷吃人妻還玩網愛 鹹濕對話「塞滿滿」成鐵證判賠2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BqBxfw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配求償敗訴
北院法官吳佳樺認為,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故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本報合成)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配求償敗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3PRkH2
2021/12/27 11:1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罕見!一名元配認為丈夫與友人深夜通電話並在外牽手已有婚外情,「配偶權」遭侵害,她向友人求償80萬元。承審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大法官吳陳鐶之女吳佳樺認為,既然司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因此,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可上訴。
吳佳樺透過判決指,刑法通姦罪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在她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下,元配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元配敗訴。
而此一判決結果曝光後,記者今透過管道試圖訪問吳佳樺法官,但她不願受訪。(12:11更新)
北院法官吳佳樺認為,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故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資料照)
顛覆!北院法官認「配偶權」不存在 判元配求償敗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3PRkH2


名醫偷吃判賠正宮460萬元創下紀錄,律師李怡貞盛讚判的很棒很好。(圖/女人大律師李怡貞臉書)名醫偷吃生子判賠460萬破紀錄 女律師讚法官:真的好棒 https://bit.ly/3o5l4r1
腦神經外科名醫杜永光偷吃小他40多歲的女業務員,還生一女,杜妻怒告2人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判杜永光與小三連帶賠償460萬,創下損害配偶權賠償金最高紀錄。對此,律師李怡貞盛讚「法官真的好棒」,460萬判的很棒很好,甚至從請求比例來看還偏少了;她曾有當事人請求100萬,法官就判賠100萬,達到百分之百全額賠。
李怡貞在臉書發文指出,除了名醫案,近期同個法院還有另一個案子,請求80萬、判賠45萬,雖然從金額來看,差了將近10倍多,其實如果從請求比例來看,判賠45萬的請求比例還高於判賠460萬的請求比例。
不過,「但是誰敢擔保你會不會請求1000萬,但是法官還是依照目前的實務判給妳30-50萬呢?不同法官對於這種案件還是有不同法官的各種心證吶!畢竟法律沒有規定原告請求那麼高金額我就要照比例判這麼高給你啊」。
因此李怡貞盛讚「真的覺得這個460萬的判決判的很棒很好,甚至依照比例相較之下來看還偏少了,法官真的好棒」。
李怡貞指出,通姦除罪了以後,現在的風氣真的好像當小三一直在囂張,可以理直氣壯的繼續秀身材、秀身家、秀所有從別人老公身上搶來的所有本不屬於自己的美好,不道歉不避諱不躲藏地繼續在社會上走跳,甚至各種明示暗示方法威脅正宮。
她表示當初通姦除罪化,就大聲疾呼希望民事法院在實務運作判決能把賠償金提高,「這個460萬真的是一個美好的進展,希望460萬這個案子未來上訴到二審不要被減低」。她說曾有當事人請求100萬法官判全賠100萬,她和當事人都嚇到,但到二審小三哭窮說有癌症說自己是小員工,金額就被減了。
網友也回應:「看到那個判賠460萬的的超解氣的!」、「460就解氣了嗎?我還是覺得通姦罪被抓去關才好。要不要提告其實重點在外遇者和小三的態度,囂張、嗆聲、不避諱、甚至大搖大擺的繼續出現在對方的生活...都是讓被外遇者決定提告的原因吧」、「當通姦罪除去時,前夫就大言不慚的說,妳去告啊,不就是賠30萬嗎,我替她出,公然離家出走」。名醫偷吃生子判賠460萬破紀錄 女律師讚法官:真的好棒 https://bit.ly/3o5l4r1

2021-11-30_220135


破壞戴男與楊女間夫妻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有理。審酌兩造身分、社會地位、教育程度 、經濟情況,戴男身價數億元以上,年收入數千萬,郭男碩士畢業,無業,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等總價值不到500萬,賠償金以30萬為適當 https://is.gd/f1j7h6


小三勝利!富邦銀女經理不倫已婚男下屬 告贏元配獲賠300萬
北富銀分行女經理偷吃同樣已婚的男下屬,遭捉姦後簽立協議書,但女經理與元配均違反協議內容,均遭法院判賠。(情境照,本報合成)
小三勝利!富邦銀女經理不倫已婚男下屬 告贏元配獲賠300萬 - 臺北市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Lj9Wz
2021/11/17 13:3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前接獲檢舉,指台北富邦銀行女經理與同樣已婚男下屬偷腥。女經理後來怒告男下屬元配,原因是前年被捉姦已簽立協議書並賠償元配300萬元,元配卻洩密;但元配也不是省油的燈,反訴女經理仍與丈夫牽手外出,求償120萬元。台北地院審結,認定2女均違反協議內容,判女經理可獲賠300萬元,元配也獲賠15萬元;可上訴。
全案源於前年3月11日,女經理與男下屬赴北市大直區薇閣精品旅館遭元配捉姦,3人當時簽署協議書,約定女經理賠償300萬元,男下屬給付50萬元,換取元配銷毀證據,不得對外散布,也不能赴她的住家或工作場所騷擾。
但女經理主張,她的丈夫收到她與男下屬牽手外出照片,並於照片背面記載「XXX先生 不知你是否知情你太太一直在外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此事造成很多人很大的痛苦困擾 請速聯絡為宜,煩先請簡訊聯繫確認」等語。
同樣令女經理不滿的是,元配將類似內容信件寄給台北富邦銀行檢舉,導致她被調查,更於今年5月間以陳情函方式向金管會陳情,她因而遭公司人資主管約談,更被媒體公開報導。女經理認為,元配違反協議,害她名譽嚴重受損,求償300萬元。
元配解釋,她發現女經理簽協議後仍與身為男下屬的丈夫有不正當往來,丈夫並因此搬離住所也提起離婚訴訟,調解期間,她極力要求丈夫調離分行,丈夫卻百般推託並堅持分居,她為斷絕女經理繼續藉職務之便接近丈夫,不得已向北富銀檢舉,但北富銀仍未調動女經理職務,她才將陳情函轉寄金管會;至於女經理丈夫收到信件並非她所寄,請求判女經理敗訴。
元配同時反訴指,女經理自前年3月下旬至同年6月,逢假日仍與丈夫單獨外出外出、用餐、牽手逛街、散步、一同上下班等不正常往來,已侵害配偶權,求償120萬元。
北院認為,女經理與元配均違反協議,故依協議內容判女經理獲賠300萬元;另審酌女經理明知男下屬已婚,仍維持不正常往來,判元配獲賠15萬元
小三勝利!富邦銀女經理不倫已婚男下屬 告贏元配獲賠300萬 - 臺北市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kLj9Wz


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2JpzKMR
律師侯信逸指台南高分院法官以經驗法則認定黃男與小三的做愛錄音內容有性器接合的情形,判黃男三項通姦罪合併執行五個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0-03-23 00:41:3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侯信逸表示,刑法通姦罪以「有配偶與人通姦」為構成要件,依實務見解,「通姦」向來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所以男方性器官進入女方性器官才會構成性器接合,符合通姦罪要件。而「口交」、「肛交」、「指交」等雖然屬於刑法第10條定義的「性交」,但男女這些行為仍然不會構成「通姦」罪。
侯信逸解釋,本件在一審已判黃男5次通姦犯行有罪,另外3次通姦犯行,雖然有錄音檔作證據,但一審法官認為錄音內容語意不明,不足以認定有性器接合的通姦行為,而判無罪。
侯信逸說明,二審法官改判黃男另3次通姦行為有罪,主要依據黃妻提供錄音譯文可以認定並不止於口交,而是屬於性器接合的性交,法官以常理判斷,一般人口出慣發的反應與感言會有高度類似性,檢視一審判無罪的3次通姦錄音部分內容與黃男先前一審被判有罪的通姦錄音,內容都有「潤滑液又流出來了,這麼快,你好燙」等語句,有高度相似性,既然黃男前、後說法有高度相似性;對話內容依經驗法則又認定有性器接合的情形,一審3次通姦無罪判決,就被二審法官推翻。
侯信逸認為,黃妻私人取證未被二審法官認定是違法取證,具有證據能力,這二審改判有罪的3次通姦錄音檔,日後若上訴到三審,應有高定罪機會。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2JpzKMR

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征服全台經典摩鐵!小三自首和已婚男激戰62回合 
 分享征服全台經典摩鐵!小三自首和已婚男激戰62回合到Facebook 分享征服全台經典摩鐵!小三自首和已婚男激戰62回合到Line 分享征服全台經典摩鐵!小三自首和已婚男激戰62回合到Google+
桃園一名小三自首和已婚男激戰62回合。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情境照)
2018-07-05 08:4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桃園市一名31歲李姓女子長相姣好,7年前與工作上認識的張姓男子搞婚外情,開始每月一次摩鐵幽會,兩人5年多來跑遍全台經典摩鐵共通姦62次,李女得知張妻握有親密合照後,沒等張妻提告,已先向檢警自首。
綜合媒體報導,李女向法院坦承和張男到過台北、台中、高雄、台南等地的知名經典摩鐵或民宿幽會,每個月幽會一次,兩人交往5年2個月,法官認定雙方通姦罪62次
一年多前張妻看到張男電腦內的親密合照,向張男攤牌,李女沒等張妻提告,先向檢警自首。由於李女是主動自首,所以獲減刑,法官判處她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張男則未被妻子提告。


「他的比我老公長3公分」人夫戴綠帽獲賠40萬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s://goo.gl/WEpDD8


摩鐵這張滑椅怎麼用? 網看圖解驚呼:八爪椅落伍了! - 中時電子報 - https://goo.gl/Su1Sge


夫分居6年!人妻找小王開房「只有性沒愛」 檢:純砲友不起訴
By Fb,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檢方認為,張男和陳妻的關係是「純砲友」,不構成《刑法》的相姦罪,因此不起訴。(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pixabay)
地方中心/新竹報導
陳姓男子到摩鐵抓姦,發現妻子與張姓男子赤裸相擁,並查扣沾有黏液的衛生紙,怒告張妨害家庭。張男說,衛生紙是用來擦鼻涕,直到見到陳男才知陳妻仍有婚姻關係。新竹地檢署認為,雙方只是各取所需的「純砲友」關係,且沒有通姦犯意及證據,對張做出不起訴處分。
《自由時報》報導,張男坦承和陳妻開房間,但兩人在網路認識,只要他到新竹做生意,就會見面嘿咻,和她是各取所需,也很少問過對方的私生活;雖知道對方有小孩,但聽見陳妻說和丈夫已分開長達6年,因此未再過問。
張男表示,直到陳男現身摩鐵,才知兩人仍有婚姻關係,但他和陳妻當天未炒飯。陳妻的說法和張一致,和他沒感情只有性需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有跟對方說過有一名小孩,因先生外遇已分居6年,這段婚姻已成過去式。她表示,張之前的確不知她還沒離婚。
檢方表示,根據高院判決,相姦者於姦淫時,必須知道對方是有家室的人,否則不構成《刑法》的相姦罪。檢方認為,兩人被抓姦時,在摩鐵床上赤裸相擁,不是正在發生關係,現場查扣的衛生紙和護墊也無精液反應,因此對張不起訴。


 2017-10-11_190500  

不知道她沒離婚 與人妻上摩鐵通姦無罪
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7-10-11 17:38聯合報 記者曹馥年╱即時報導
男子「阿龍」因同學會與國小同學林女重逢,兩人到摩鐵過夜被林女丈夫捉姦,雙雙被依相姦罪提起公訴。林女坦承犯罪,被依通姦罪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阿龍堅稱以為林女已離婚,法官從林女丈夫捉姦時的錄音檔,認為阿龍確實不知道林女還是有夫之婦,判他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阿龍與林女是國小同學,去年農曆春節時在國小同學會碰面,並以LINE持續聯絡。去年9月,林女邀阿龍一起去汽車旅館,兩人發生關係,被隨後趕到的林女丈夫與友人捉姦。林女丈夫憤而對兩人提出相姦告訴,並於今年3月與林女離婚。
阿龍辯稱,林女說她已離婚,因監護權談不攏看不到小孩,心情很差,剛好同事友人送她摩鐵住宿券,想邀他散心,他才與林女上摩鐵,沒有相姦犯意。林女丈夫捉姦時,他嚇一大跳,還對林女丈夫說:「你們不是已離婚了嗎?」
林女表示,當時正與丈夫辦理離婚手續,對親友都說已離婚,對阿龍也持同樣說法。她坦承對阿龍有好感,因友人送住宿券,才邀他上摩鐵過夜。
簡易庭法官認為,林女事發時已與丈夫分居,可見婚姻已現裂痕,不宜以過重刑罰制裁林女追求另段感情的感性渴望。再說通姦罪除罪化的討論不曾停歇,林女收到免費摩鐵住宿券,經查其實是林女丈夫與友人共同設局,因此依通姦罪判處她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一審刑事庭法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能證明阿龍知悉林女未離婚,判阿龍無罪。
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勘驗林女丈夫捉姦時錄音檔,雖然沒有錄到阿龍「你們不是已離婚了嗎?」問句,但有錄到林女丈夫「你有聽她說嗎」、「查某人隨便講講,你就靠過去」講話聲音。法官認為,合理推論阿龍有此一問,林女丈夫才會這般回應,由於無其他證據證明阿龍知情林女還是人妻,因此判阿龍無罪確定。
男子「阿龍」與國小同學林女上摩鐵,被林女丈夫捉姦。法官勘驗錄音檔,認為阿龍不知道...
男子「阿龍」與國小同學林女上摩鐵,被林女丈夫捉姦。法官勘驗錄音檔,認為阿龍不知道林女還未離婚,判他無罪。示意圖/Ingimage


2歲女兒神似某醫界大老...男醫師驗DNA後揭妻外遇
分享2歲女兒神似某醫界大老...男醫師驗DNA後揭妻外遇到Facebook 分享2歲女兒神似某醫界大老...男醫師驗DNA後揭妻外遇到Line 分享2歲女兒神似某醫界大老...男醫師驗DNA後揭妻外遇到Google+
男醫師察覺女兒五官長得不像他,反而比較像是醫界某大老,他取女兒毛髮驗DNA後,發現女兒果然不是他生的,為此怒控妻子通姦及詐欺。示意圖,與新聞無關。(情境照)
2017-10-03 12:4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在北部某公立醫院任職的郭姓女醫師,與同是醫師的丈夫結婚7年多,3年前兩人開心迎接女兒的出世,但直到女兒2歲多時,郭夫察覺女兒的五官長得不像他,反而比較像是醫界某大老,他取女兒毛髮驗DNA後,發現女兒果然不是他生的,為此怒控妻子通姦及詐欺,台北地檢署今依通姦罪將郭女起訴,詐欺部分則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今依通姦罪將郭女起訴,詐欺部分則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台北地檢署今依通姦罪將郭女起訴,詐欺部分則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郭夫指控,與妻子結婚7年多,3年前妻子才產下1女,如今女兒已2歲多,但他採驗女兒的DNA,卻發現女兒不是他親生的,依他與妻子結婚的時間推算,顯然妻子背著他在外與人有染。
郭夫出庭時提出質疑,認為女兒的五官與醫界某大老很像,且妻子與他結婚前,與該名醫界大老關係密切,懷疑妻子婚後背著他,與該名醫界大老有染,且妻子隱瞞其外遇產女的事實,使他莫名替別人的小孩負擔保母費用2年多,為此加告妻子詐欺。
郭女應訊時否認出軌,強調她婚後只有與丈夫發生關係,並稱照顧女兒的生活費都是她出的,丈夫根本沒拿錢回家。郭夫則稱他將生活費都交給丈夫娘,由丈母娘轉交給妻子,但丈夫娘並不願意出庭作證。
檢方比對郭女2歲女兒的DNA後,認定確實不是郭夫所生,認定郭女通姦的罪證明確;至於郭女被控詐欺的部分,因郭夫所提出的證人不願出庭作證,認定此部分罪證不足。據悉,事發後郭女已與丈夫離婚,女兒由郭女撫養。


觀點投書:女作家案與通姦除罪化
www.storm.mg查看原始檔
之前寫了一篇「布莉姬特,馬克宏的妻子,狼師?」,內容大概是說對於狼師,現行法律是有法可罰的,但我們要注意,不要無限上綱,沒有法律也要硬辦,也不能為了硬辦,弄錯了修法或處罰的方向。這篇文章的最後,我提到了「更可怕的是,一波波的團體出來聲援支持時,各自講的又是另一種版本、另一種問題時,真正的爭議就會被模糊支解到一文不值了」。
很不幸,一語成讖。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通姦除罪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姑且不談法界人士、世界潮流支持與否,就只談司改國是會議中的廢除理由:……委員XXX提及…近期女作家和補教名師的事件與通姦罪除罪化相關,因為受性侵害者可能被嫌犯配偶提告通姦罪,為了避免受性侵害者因此不敢提告,因此通姦罪應該廢除。
女作家案變成廢除通姦罪的理由!這個邏輯我真的很不理解。我們就從幾個角度分析一下:
一、刪錯條文:刪後段就好,沒必要全刪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一條罪其實有二個罪名,第一個是「通姦罪」,指的是有配偶的人與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第二個是「相姦罪」,指的是「某人與有配偶的人發生性關係」。所以A婚外情與B發生性關係,那麼A犯了「通姦罪」,B犯了「相姦罪」。A和B都是犯罪人,都不是被害人。
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要解除的是B的痛苦,那麼只要刪除「相姦罪」就夠了,可以繼續保留「通姦罪」,讓原配可以決定一下,是要讓壞配偶得到教訓,還是維護婚姻完整原諒他。結果司改國是會議全刪了,有點太超過了。
二、一碼歸一碼:自己不同意,不會成立相姦罪
司改國是會議引用女作家的例子來修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搞清楚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成立相姦罪。
假設A有配偶,與B發生性關係,所以:
1.A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B,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會的話就恐怖了,強姦犯只要在強姦你之前告訴你,我有老婆了,你被強姦後就犯了相姦罪!會主張這個的根本是神經病。
2.B不知道A有配偶,同意和A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不會。法律上的用語是,B沒有主觀犯意。
3.B原本不知道A有配偶,發生性關係。之後知道A有配偶了,繼續發生性關係,B會成立相姦罪嗎?會。不知者無罪,知道了還明知故犯,不罰你罰誰?
4.B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A,A會成立通姦罪嗎?不會。因為A沒有主觀犯意;B會成立相姦罪嗎?也不會,但B會成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
5.A第一次是強姦B(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的,但第二次之後有得到B同意,如何處理?A先成立一個強姦罪(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然後A再成立一個通姦罪,B成立一個相姦罪。為什麼?各位應該有聽過,夫妻間也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的吧,同意的時候是夫妻,不同意的時候你還是性侵。一碼歸一碼啊!做了什麼事就要負什麼責任。先同意之後才不同意,處理方式一樣。一碼歸一碼。
6.B覺得自己是不敢反抗、年紀輕不懂拒絕等的情形下和A發生關係,可能有同意但也可能不同意,A成立什麼罪?其實這是1的問題。A不會無罪可罰,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侵或乘機性侵罪)。B不會成立相姦罪。
結論:B必須知道A有配偶還故意要與A發生性關係,才會成立相姦罪。
為什麼說這麼多?如果照司改國是會議的理由,B是被性侵害的,那麼B不可能會成立相姦罪,刪「通姦罪」(也許司改國是會議認為「通姦罪」包括了相姦罪)做什麼?圖利A嗎?那為什麼會有B告A強姦不成,反而成立相姦罪?還需要問嗎?B一定是被查出來是自願且知道A有配偶,這時候一碼歸一碼,成立相姦罪不是剛好而已嗎?
三、原配選擇權:原配最無辜,有選擇維護或不維護婚姻的權利
司改國是會議想檢討的,應該是一種不公平的心態吧,為什麼明明兩個人都「通姦」了,只有B成立犯罪,A不成立犯罪?
問題是,別忘了原配才是最無辜的人。A和B都犯罪了,原配為什麼不能選擇原諒呢?現行的法律是,原配可以選擇三種方式:
1.都不原諒
2.都原諒
3.只原諒配偶,不原諒第三者
少了一個「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選項。基本上,這個選項通常只會出現在狗血芭樂連續劇中,現實生活中太難。
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其實是告訴原配,你只有一個選項:都原諒(通姦罪除罪化),如果做不到,那麼例外可以給你多一個選項:都不原諒(修正刑事訴訟法,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這樣的修法比較合乎人性嗎?對最無辜的原配的保障比較足夠嗎?還是說,為了形式上的公平,必須修法增加:原配可以「只原諒第三者,不原諒配偶」的規定?
法律為什麼可以對配偶單獨撤告?大法官解釋第554號說的很明白,是為了「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原配如果覺得婚姻還可以維持,那就原諒配偶,不能維持,那就選擇不原諒。任何人不能強迫無辜原配一旦發生外遇事件時,只准選擇「家庭破碎」這條路,不准選擇繼續維持家庭關係。但如果真的刪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你覺得事情爆發後,出軌配偶回歸家庭的機率會變高還是變低?
四、高額民事求償沒有用:有時候,高額民事求償比刑法更可怕
這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認為「通姦除罪化」,改由民事賠償處理,可以避免「第三者想提告卻反而被告通姦罪」的情形。有些立委(例如:鄭運鵬)就主張「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但事實上,改成民事求償後,第三者就敢提告了嗎?
1.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通姦,法定刑一年以下,通常不用關且可以易科罰金。
2.你敢告我,我老婆就會告你侵權,至少賠100萬
你是第三者,你選那一個?還有一點請注意,刑法只有「故意通姦」才會成立犯罪,但民法侵權行為,除了故意,過失也必須負責,實務上很多案例,通姦男女不成立通姦罪,但民事上敗訴必須賠償,可見民事賠償的更寬鬆。再說,民事求償,在法律上有二個專用名詞叫做「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人」,也就是原配求償必須同時告「配偶及小三」,一樣沒有「不告小三只告老公」的選項。你確定通姦罪除罪化,改採高額民事賠償之後,第三者會勇於提告?還是他們會擔心賠償金額甚高而不敢提告?或者,更進一步,要求連民事求償的規定也刪除掉,以避免「寒蟬效應」?
五、結論
如果「通姦罪以女作家事件為理由」刪除,未來會怎樣呢?
就當作我在預言吧!放著看看未來會不會驗證。(如果通姦罪刪除的理由不是這個,那請忘了這些)
1.離婚率上升
沒有了通姦罪或取消單獨對配偶撤告的條款,改採民事賠償,你是原配,出事了,告不告民事?告了,等於把配偶和小三綁在一起(必要共同訴訟,不能只告一個人),他們共患難,這個婚姻離定了。不告,原配什麼賠償都拿不到,配偶沒有什麼誘因回歸家庭(大概會希望享盡齊人之福),家庭很難繼續美滿下去,最後還是會離婚。兩者相較利弊後,基於理性考量,原配可能多數會選擇提告民事賠償,至少有錢拿。所以,刪除通姦罪後,離婚率會上升。
2.小三和解獲利案件增加
通姦罪除罪化後,另一種可能是制度被看透後濫用,情況可能會反過來,小三不怕寒蟬效應,因為他可以提告刑事的妨害性自主,原配只能提告民事。未來如果原配想保住家庭,或許可能發生小三以提告刑事為由恐嚇原配給付一定金額,以換取配偶刑事上的清白,否則一旦提告妨害性自主,不管最後是否成立犯罪,配偶通常會失去工作、名譽。所以,小三因此獲利的和解案件可能會增加。
3.立法院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
不可否認的,被詐騙的人,通常在當時會堅信自己是對的,事後才發現是被騙了(否則社會上不會還有那麼多電話詐騙案)。同樣的,愛情或身體的詐欺,也可能如此,當時是自願的,事後回想覺得自己當時發現是被騙的、被引誘的、甚至可能是被性侵害的。當事人會提告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但其中有些案件,可能不會成罪。
因此,在民氣可用下,對於這些不會成立強姦(或其他妨害性自主罪名)的行為,在女作家案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立法院可能會增訂「騙姦罪」(或「誘姦罪」)。不過,本罪的要件很難制定(感情詐欺在法律些很難界定)。
4.立法院修正「與未成年人性交罪」
另一種可能,在女作家案後,未來立法院可能會修正刑法第233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將同意性交的年齡提高到20歲,以符合成年的定義,保護未成年人。因而,在未成年前,即使同意與他人性交,都會成立刑法第233條之罪。以這個方式立法,可以規避部分「騙姦罪」(或「誘姦罪」)難以制定的問題。但「兩小無猜」條款如何配套修正,將會是另一個問題。
5.簽「床前協議書」或自拍、寫日記存證的情形增多
為了避免自己未來被告妨害性自主,以後上床前應該會簽床前協議書,或者自拍存證表示雙方你情我願,沒有強姦、誘姦等不當情事。畢竟妨害性自主罪的追訴期很長(20年),不小心一點,什麼證據都沒有就準備吃牢飯。
同樣,為了避免被法院認定自己是事後後悔,以後會有很多人勤寫日記,記錄自己真的是被性侵,以備日後舉證用。
最後,據說韓國人很想改編「女作家事件」,開拍影劇作品。這不禁讓人想到,韓國人在拍攝了「熔爐」這部片後,換來的是「熔爐法案」的立法,加重了對未成年人性侵的刑責。而我們在發生「女作家事件」後,如果換來的只是「通姦除罪化」,豈不讓人唏噓?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我見我思-通姦除罪無關房思琪
By 周韻采, www.chinatimes.com查看原始檔五月 19日, 2017
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決議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我百分百贊成通姦除罪化,但我認為除罪化跟防止性侵無關。房思琪的悲劇源頭來自於亙古以來根植於人性中的慾求、欺壓與恥辱,它不會消失,社會能做的應是降低受害者之後如影隨形的傷痛。
通姦應是法律上認定的合意性行為;亦即,非合意性行為即屬性侵,乃犯罪行為。同時,法律認定16歲以下人士無法以自由意志進行合意性行為,故任何與16歲以下人士的性行為皆屬性侵,不會是通姦。因此,李國華對13歲的房思琪性侵,絕對構成犯罪,不受通姦尚未除罪化影響。故司改委員決議是對的,但毋須跟風新聞,反錯置通姦除罪化的合理性。
至於13歲的房思琪被性侵時,為何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支援體系的學校老師及精神科醫師,最終沒有採取提告途徑,讓狼師今日變成路人甲?這是我百思不解的事。或許真實就像司改委員所說的,性侵沒告成,反有通姦罪。這是司法體系的愚昧顢頇、父權至上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除罪通姦,性侵就可以定罪了嗎?
更或許真實永遠是那麼糾纏不清。人的感情是沒有辦法一刀兩斷的,愛恨常並存且相互映射,房思琪是這樣,在部落格書寫被發起公民覺醒運動的白色力量醫師柳林瑋強吻的林女士也一樣。一方面被一個權力階級、知識、或知名度比自己高的人誘發親密接觸,原本愛慕者的心理可能油然升起被肯定的感覺或覺得自己地位被提升;但另一方面,弱勢的愛慕者也察覺對方並非真心,自己只是逞慾玩物而已。這樣的情感糾結使受害者困頓不已,遠比被陌生人強暴還痛苦。而13歲的房思琪不幸地在花苞尚未綻放的年紀就遇到狼師,又這麼敏銳且深層地被愛恨交織的苦楚困圍著,最終以撒手解脫。
許多婦女團體在希望性侵能受到制裁的目標導向下,往往忽略受害者複雜的情結,而一律以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帶過。這反使法官不易接受長時間的合意性行為中(如夫妻),只要有一秒鐘一方不願意就是性侵的觀點,以致性侵的脫罪率高。這也顯示性侵罪的刑罰太單一,使得法官在量度時易陷入「有這麼嚴重嗎?妳不是只有一秒鐘的拒絕嗎?」的不忍定罪情境中。
如同鄭運鵬立委所言,我們應該考量多元化的性侵處罰,包括高額懲罰性賠款、不得與未成年人士獨處、性侵紀錄註記於身分文件中等這些能防範再犯,且較快能給受害者正義的手段。
去年賣座韓片《下女的誘惑》的秀子也是性侵的受害者,只是她比房思琪幸運得多,有淑姬真心愛她,並智取叔父。要阻絕性侵太難了,我們能做的是讓受害者得到正義的平反。(作者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廢「只撤告配偶」 法官、網友都叫好
By Fb,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通姦除罪化,圖為家事律師賴芳玉。(圖/翻攝自司改國是會議直播)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18日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建議即便無法完全廢止,也應撤銷《刑事訴訟法》239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對此,有法官認為這符合世界潮流,可以終結一些因通姦衍生的亂象,因此和不少網友一樣都樂觀其成。
第五分組委員指出,台灣現今受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規範,在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方面,不僅已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還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委員們認為,與通姦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可以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但卻不能對相姦人撤回,不僅違反刑事訴訟原則,還會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因此即便最後無法使通姦除罪化,也應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部分法官對通姦除罪化樂觀其成。(圖/達志影像/示意圖,下同)
對此,同樣也有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表示,通姦罪中可以撤回對配偶(老公、老婆)的告訴,卻不能撤回「小三或小王」的告訴,異於告訴乃論規定;這樣的特殊化處理,會導致「女人為難女人、男人為難男人」的情況頻繁出現,卻又無法制裁最該被制裁、那位背叛婚姻的人。
該名法官指出,通姦除罪化符合世界潮流,而從犯罪偵查的角度來看,通姦和強制性交等定義不同,所以在舉證上相當困難,像過去不少徵信社都遊走法律邊緣進行蒐證,通姦除罪化若真的通過,將有望遏止徵信社為蒐證通姦偷情而衍生出的歪風與亂象。
另一名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法官也說,倘若婚姻是一種身分行為,背棄了身分契約就要動用刑法制裁,這不是很奇怪嗎?反過來說,要藉由刑法的制裁才能保護家庭完整和身分契約關係,也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樂見通姦除罪化。
通姦除罪化議題拋出後,在PTT也引發熱議,許多鄉民紛紛大讚:「早該除罪化了」、「婚姻本來就是民法契約」、「早該除了,男權思想的產物」、「用刑法管愛情 真的落後思想」、「全世界只剩台灣和伊斯蘭國家在罰這個」、「跟玩咖結婚請自行承受,關刑法屁事」,不過也有人留言狠酸:「阿童覺得這很讚」、「紅燈區也順便啦」、「小三小王表示欣慰」、「花錢就可以通姦惹」掀起論戰。


 

贊成「通姦除罪化」 呂秋遠這樣分析
tw.news.yahoo.com查看原始檔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一直以來呈現兩派論戰,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詳列10點要素探討此議題,並直呼「我贊成通姦除罪化」。他指出,這類案件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且法院對於「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很嚴格,光是簡訊、照片、自白等,皆很難變成定罪的依據。

▲示意圖(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呂秋遠表示,自己贊成「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且蒐證會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直言「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他認為,婚姻對他來說只是契約,雙方有感情就是一個家,但在沒有感情的基礎下,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呂秋遠指出,由於通姦罪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以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他分析說,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若是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呂秋遠臉書全文:

1.我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況且蒐證衍生很多更糟糕的法律問題。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

2.一般而言,判刑不過只有四個月上下,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是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更重要的是,通姦,就是要性器官接合的證據,現在的法院對於這部分都很嚴格,簡訊、照片、自白,都很難當作定罪的唯一依據。

3.婚姻只是契約,我不認為有什麼神聖性可言。有感情就是一個家,沒感情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4.請「盡量」不要背叛自己的配偶,要背叛之前,想想你當年怎麼追他的、想想你們曾經甜蜜的時候,想想家裡的那幾個小孩、想想曝光的時候會有多尷尬、想想如果不小心懷孕,對方不肯墮胎的時候,你沒錢養小孩的樣子。想完以後你還想玩,好,我祝福你,小頭威力果然無限大。

5.通姦罪是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

6.第三者被告,定罪的性別比例差不多,第三者是男生,通常不會被原諒,第三者是女生,配偶更是要她命。

7.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大概就是斷了線的風箏居多。所以女性的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8.男生外遇後,即使最後離婚,再婚的對象不見得是第三者。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大概是真愛,但之後再外遇的機率還是會有。

9.我不太喜歡外遇者外遇後,與配偶一起對抗第三者的狀況,因為我覺得這樣的情況是背叛兩次,第一次背叛配偶,第二次背叛第三者。可是有時候為了回歸家庭,這也真的很兩難。

=======================================

別再當王寶釧了──談通姦罪除罪化
www.appledaily.com.tw查看原始檔
金莉妲/律師談到通姦罪除罪化,我想先說幾個故事。蔡琴和導演楊德昌的婚姻,因為楊外遇而離婚。後來蔡琴談到前夫楊德昌的辭世,蔡琴說,當晚她在家中大哭,體驗到生命短暫,「早知道他生命這麼短暫,我願意早點跟他離婚,放他好好享受他的生命」。一個男人外遇多年,後來實在沒有辦法應付外面女人吵著要結婚,開始避而不見。女人不甘心人財兩失,要求男人把交往中她付的錢拿回來,男人付不出來,於是跟太太坦承外遇,並且告訴太太:女人糾纏不休,沒有給她一筆錢就不肯離開……於是男人和太太決定用提告通姦罪,威脅女人離開,當然,沒有給女人任何錢。一位醫生外遇多年,外遇期間贈與珠寶現金給女人達數百萬元。後來分手了,卻被太太發現診所短少數百萬元。醫生對太太說:是外遇期間女人借走的。太太不甘心損失金錢,想以通姦罪要回那筆錢。如果第三者是為了錢或是一時激情,那種很好打發,不給錢或是一段時間後自然就會分了,不是這裡要討論的外遇。這裡討論的是有真感情的那種。如果男人外遇後要離開家庭,通姦罪留不住他的心,硬是要提告只是傷錢傷心,而且舉證不易訴訟還可能會輸……。如果外遇後男人要回頭,通姦罪這時要對付的只有外面的女人……但是對付她們做甚麼呢? 回頭的男人不會說實話,做太太的真的想要在法庭上知道更難堪的事實嗎?處理外遇婚姻事件的律師賴芳玉,她的客戶有配偶也有小三。她說,幾乎所有小三知道男人的選擇是家庭後,很快就離開了,因為她們真正要的是愛情。男人外遇的案件裡,大部分的太太都會撤回對先生告訴,只告外面的女人。往往男性外遇的案例中,外面的女人可能只是個相信男人謊言的傻女人,最應該被譴責的不是小三,而是外遇的那個男人,但配偶為了家庭和諧,只敢移轉怒氣在外面的女人身上。對一個第三者,失身、失心、失去女人寶貴歲月,說不定還失財,真的要用通姦罪對付她嗎? 通姦罪本質上是配偶因為不饒恕而行使的權利。如果配偶要走,通姦罪像是玉石俱焚、毀滅性徹底破壞兩人的關係;如果配偶留下,提告通姦罪只是遷怒第三方而已。婚姻的保護需要兩人努力,借用《刑法》通姦罪真的不需要。婚姻若還能維繫,用不到《刑法》,也絕不是因為有一條《刑法》罪;婚姻真的走不下去了,不需要拿《刑法》來強求,男人要走,也不用拿聖經上「婚姻是一生一世」的說法強留住他。好好安排孩子的福利,放過對方,也放過自己……因為人生真的很短暫。台灣教育失敗的地方,是沒有教我們如何好好的分手。拿通姦罪要配偶尊重家庭,就跟拿槍拿刀,逼對方結婚一樣。拿《刑法》的罪,跟配偶說:你既然給我進來婚姻了,就別想再離開了……這畫面很好笑卻也很悲哀。每一個通姦罪提告的背後都是一顆受傷的心。通姦罪除罪化在我看來,是一種選擇放下、尊重和饒恕。真的走不下去,就放過對方、也放過自己吧。有人說:「結婚真的是一件大事,要想清楚了。真的是進了,就不要出來,若没預備好,千萬不要進去。」但我認為:進入婚姻,要容許出來……因為人有軟弱的一面。而人生很短,真的,對方如果只剩一年生命,像蔡琴說的,你會後悔沒有早早放對方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有人說:「愛是犧牲、是奉獻,愛也是責任。」這是很多女人的想法。女人為婚姻付出很多,所以會有王寶釧情結:我都浪費了十八年,你怎麼這樣對我? 我都犧牲這麼多,你只能對我好⋯⋯。女人很不容易。婚姻中,很多女人是聖人,或是,逼自己當聖人。但人生短暫,像蔡琴說的,你真的愛過他,就讓他走吧,放過自己。別再當王寶釧了。

====================================

 小三也會告贏

醫瞞已婚害空姐慘賠8年青春 損「貞操權」判賠150萬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林姓醫師隱瞞已婚身分,和空姐交往近10年才曝光。(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空姐14年前在機上結識一名林姓醫師後交往,但對方卻在3年後瞞著她和另一名女子結婚生女,腳踏兩條船,直到2012年林姓醫師帶妻女到美國出遊1個月被空姐識破,整起事件才曝光。她怒告對方浪費8年青春、年紀太大無法生育而求償,法院則認為林男損害空姐的「貞操權」,判賠150萬元。

判決指出,現年46歲的傅女控訴,2002年在機上結識林姓醫師,兩人進而交往3年,對方卻瞞著她和另名女子結婚生女,還以已婚身分繼續和她交往。一直到2012年,林男謊稱要和哥哥到美國玩1個月,其實是帶著妻女出遊,回國後,傅女要求看相關照片,林拿不出來,才後才用簡訊告知已婚生女一事。

傅女事後認為,林男浪費她8年青春,害她過了生育年齡,身心受創,因此向桃園地院提請損害求償。傅女提出兩人簡訊內容,她傳「你用欺騙的,你以為不做違法的事情,什麼畜生不如的勾當都可以做是不是?你用欺騙的方式,更卑劣無恥。」林卻回「睡10幾年,哪次不是你情我願的。」

傅女心有不甘再傳:是你情我願嗎?妳跟我說你去結婚我會你情我願嗎?你用這種惡毒的方式來欺騙我,叫做你情我願?」林男又回:「難道我有拿著刀槍逼你陪我睡嗎?」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隱瞞已婚身分,導致傅女不知情下和其發生性關係,損害貞操權,因此判他應賠償150萬元。判決另外解釋,88年修正的民法第195 條,增設獨立人格法益「貞操」,指的是「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即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

 

人夫LINE「我可不碰妳」 女同事口愛被判無罪
www.ettoday.net查看原始檔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與林姓女同事有染,並拍攝口交照片、影片,張妻怒告林女妨害家庭,但因口交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加上張男曾LINE林女「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台中地院判林女無罪。

判決指出,民國102年10月間起,張男、林女開始在摩鐵、公司、車上、張男住處等地,以1至2周1次之頻率發生性關係,共約22至44次之間。張妻持2人口交照、老公自白書提告。

林女坦承有口交但沒嘿咻,原因是張男一直沒有處理好婚事,她認為「性交太噁心」,2人甚至為此吵架;而張男曾LINE林女「如果妳會覺得跟我發生關係很噁心,我講真的…不要勉強」、「我可不碰妳,直到那天」。

由於林女幫張男口交時都「穿戴整齊」,其他接吻、擁抱等多張自拍親密照也沒有裸露,法官認為,既然口交時可以自拍,2人如果有多達22至44次之姦淫行為,豈會完全沒有自拍資料?

法官認為,林女明知張男已婚,卻仍與對方交往並發生親密接觸及口交行為,對張妻造成傷害,固然應予譴責,但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張妻舉證資料無法證明2人有性交之實,因此判決無罪。

------------------------

640_5d32112fd07b2a7b01d895b07d089f6a  

捉姦必勝8招 這個利器你絕對想不到 | 即時新聞 | 20151216 | 蘋果日報 - http://goo.gl/EMnG1P

2015年12月16日00:00
枕邊人外遇,常出現另一半提告,卻告不成小三或小王的狀況,大部分都是因為證據不足,到底要怎麼做才能捉姦必勝?讓擁有24年抓猴經歷的徵信業者程俊昇,傳授大家捉姦必勝八招。(吳珮如/台北報導)

第一招‧捉姦在床
發現另一半和小三或小王在家中、汽車旅館等地嘿咻,進門前就應開始全程錄影,進門後最好能拍下對方嘿咻畫面或是衣不蔽體等情形。

第二招‧捉姦時機
因嘿咻前雙方可能會聊天、盥洗或愛撫等前戲,應耐心等待對方進入房間約1個小時再進門捉姦,較易成功。

第三招‧捉姦自保
應找警察陪同進門,一方面因抓姦時場面難堪,雙方情緒激動,恐上演肢體衝突,另一方面警察還可當證人,證明對方是通姦現行犯。

第四招‧捉出毛髮、體液、衛生紙團和保險套
應攜帶密封袋、滾輪黏毛棒,將床鋪和浴室毛髮黏起來,再尋找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團,分別放入密封袋內存證,蒐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必要時向旅館將整組床單買下,送驗調查有無偷情時雙方留下的體液。

第五招‧捉出淫聲浪語或嘿咻實況
若另一半性喜在自家偷情,可在自家房間或客廳,裝設隱藏式攝影機或錄音設備,錄下兩人嘿咻實況。若只有錄音,也要錄到露骨對話,例如:插得很爽之類的,才能證明雙方在性交。

第六招‧捉出鹹濕簡訊
觀察另一半的LINE、簡訊或電子郵件,有無與第三者的鹹濕對話內容,例如:我很舒服、弄得很爽之類的對話,可以存檔或翻拍存證,但要小心,若是破解對方密碼登入偷窺,恐涉妨害秘密罪。

第七招‧捉出車床族
可使用聽診器確認車內「戰況」,再找警察陪同開車門抓姦,若車窗丟出衛生紙等物品,應上前蒐集作為證據。

第八招‧捉姦求償
可將蒐集到的通姦證據例如:親暱對話、相伴出遊、進出汽車旅館照片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損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求償,民事求償只須證明另一半和小王或小三出現友達以上的情況,大多能獲得賠償。


沒想到這東西竟也可以當作捉姦利器。資料照片

 

徵信業者程俊昇,傳授大家捉姦必勝八招。田裕華攝


徵信業者提醒,捉姦時間很重要,太早、太晚都可能錯失良機,最後是雙方開房間1小時後再衝入。示意圖

--------------------------------

劉黎兒:不倫人口500萬是多是少
2015/12/02 00:02 3996

日本性愛社工團體「白手」代表理事坂爪真吾寫了一本從社會學角度來觀察不倫戀的『不倫學入門(暫譯)』推定日本不倫人口500萬人,但許多日本人表示「怎麼可能這麼少?」像號稱有3700 萬會員的不倫網站Ashley Madison至少180萬是日本人,如果不倫男女有1成家如此網站,這樣倒過來推算,不倫人口約1千至2千萬人,500萬人難道只算認真的不倫戀,不算偷吃或一夜情,否則人數應該更多的才對。
許多人表示「我做夢也沒想到自己會搞不倫!」但卻已是不倫成員了;日本不倫調查,每次都有2成至3成的人有過不倫經驗,還有近半數的;現在因為網路便利,普通人收入大減,大家都有「不倫不花太多錢」的默契,因此不倫越來越簡單、便宜,人口不斷在增加,尤其日本通姦早已除罪化,社會風氣也對男人不倫非常寬大。
像是加拿大Ashley Madison在世界27國都設有SNS網站,日本是各國中最快在開設8個月時點就突破100萬人的,該網站遭駭客入侵時,日本至少有180萬會員,現在或許不止。
山本表示,500萬人太少了,日本人口約1億2000万人、已婚者約略6成,只要有14%不倫就是1千萬人,但實際的感覺是要找沒有不倫經驗的人比較困難,絕對是14%以上,才會說「辦公室方圓300公尺內必有不倫」,人數絕對超過1千萬人的,或許2千萬人較接近事實,500萬是很保守的說法。
日本有些電視劇開始以從SNS開始的不倫為主題,不倫透過SNS不斷擴散中。不倫人口如此多,日本雖也有人認為要搞不倫,先離婚再說,否則最好墜入離婚與贍養費的深淵;但也有人認為已婚才算不倫,離婚就不是不倫,欠缺不倫悖德的刺激,而日本風土較能接受不倫,認為很自然,不穿幫不傷害人就好,下半身沒有人格可言,一夫一妻制與生物學不符,會搞不倫的人就會搞,即使沒有SNS,他們也會搞,不管什麼都能運用來搞不倫,不倫人口當然不止500萬人。

------------------------------------------

蔡志宏/婚姻該用刑罰保護?

推文到plurk
2015-09-07 06:00
蔡志宏/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貴認為刑法上通姦罪違憲而提出釋憲聲請,此項議題,不僅是憲法問題,也為社會大眾所關心。同為法官,我在刑事庭任職時,也遇過相同問題,也曾掙扎過是否應就通姦罪及相姦罪,聲請釋憲。但當時因大法官早已作成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認定通姦罪並未違憲而作罷。如今距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已將近有十三年之久,鄰近的南韓憲法法院更在今年二月間宣告通姦罪違憲,將南韓已實施六十二年的通姦罪一舉實質除罪化。陳法官在此時提出通姦罪違憲之釋憲聲請,讓我們重新檢視通姦刑事處罰的必要性,確有其意義。
一般認為通姦罪之所以有違憲疑義,在於:性自主權既應為憲法所尊重與保障,則兩個成年人在私領域自願發生性行為,縱在道德上可議,國家也不應用刑罰加以處罰,畢竟道德與刑罰應該有所區分。釋字第五五四號在當時聲請解釋時,即提出這樣的理由。但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中,卻以婚姻、家庭同受憲法保障,其與性自主權間之取捨,乃立法形成自由,輕易迴避問題。個人分別在民、刑事庭都審理過通姦案件,比較通姦的民事求償與刑事定罪,我認為通姦罪對於人民隱私權的侵害,是決定通姦罪違憲與否,更迫切應該考慮的理由。
在刑事審判中,檢察官有完全的舉證責任,而且對於犯罪事實的成立,必須舉證至無合理懷疑的程度。這使得通姦與相姦的一方經常被傳喚至法庭作證,面對檢察官與律師的交互詰問。為了證明通姦行為的存在,交互詰問的內容就必須將性行為過程完整呈現於法庭,且不致完全扣緊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不能罷休。至此,我總是思考,國家到底是基於甚麼樣的權力,可以強迫人民交代這樣私密生活的內容?就只是因為國家立法將通姦訂為犯罪行為嗎?如果通姦罪的國家刑罰權可以如此強大,那麼立法者為什麼不索性容許以監聽偵查通姦罪?以通姦的行為模式而言,監聽不是更可以全面地掌握其可能的發生時間與地點呢?
但事實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卻不容許對通姦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聽,這不正顯示,立法者認為有比處罰通姦更重要的事!既然如此,是不是應該反思無可避免侵害人民隱私的通姦罪仍然應該存在嗎?
相對於此,在民事審判上,係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且不必證明至無合理懷疑程度,舉證優勢之一造,法院自得採信其主張。更重要的是,在民事關係上,法律所重視的是,對婚姻共同生活的配偶身分法益侵害,而不是通姦行為的有無。即使沒有通姦行為,但行為人與外遇對象的互動舉止已經超過一般正常社交範圍,法院亦可認定成立侵權行為而判賠。這使得兩造當事人的攻防可以不必執著於通姦行為的種種細節,也可以自主決定到底要對於哪些訴訟資料提出攻防。
相較於通姦罪的刑事訴追與審理,民事訴訟顯然較能兼顧人民隱私權的保障。既然也可以用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來保護婚姻、家庭,其方法與程序也較刑事處罰更能減低對當事人不必要的侵害,適足以證明通姦的刑事處罰,根本欠缺刑罰所應具備的最後手段性。
婚姻應該用刑罰保護嗎?期待大法官可以再次重新審視此一問題,做出符合時代意義的妥適解釋!

通姦屬性自主權?法官幫富商聲請釋憲

2015-08-22

〔記者張勳騰、項程鎮/綜合報導〕50歲湯姓男子長期與45歲的妻子分居,因而與越南籍員工外遇,小三還生下2子,在中國經商的妻子發現戶籍多出2人,怒告丈夫妨害婚姻;承審的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認為,夫妻長期分居,外遇者應保有性自主權,應屬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人權,認為全案有違憲之疑義,已暫停審理,並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法官陳文貴,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通姦罪除罪化釋憲。(記者張勳騰翻攝)

「律師公會全聯會」前任監事林振煌律師昨表示,外遇者應否有性自主權,關係到通姦罪應否除罪化,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在社會還沒達成共識前,司法很難走在世界潮流前端廢除通姦罪,對大法官宣告違憲,他不表樂觀。

認為通姦罪已違憲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法官陳文貴認為,從法律制度設計,性行為自主權位階高於婚姻制度,法律原則解釋與應用,應該與時俱進,不應拘泥於維護夫妻忠誠觀念的陳腐思想,男女結合之婚姻制度,更不需國家以刑罰的手段強制維繫。

他認為,個人身體自主權乃人身自由最基本人權,理應不受他人甚至國家法律的拘束,更無須經第三人同意,國家法律對此限制或以刑罰手段制裁,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而聲請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

陳文貴舉例說,根據一項研究資料顯示,一向被認為民風較為純樸的台灣南部婦女,外遇比率亦高達35%,可見對於通姦行為,刑罰制裁之威嚇效果已漸漸式微,若行為人對一項違法行為之應受刑罰性已經無感,刑罰的預防犯罪效果也顯然無效,在刑罰必要性的考量下,是否應予以除罪,就值得深思。

陳文貴表示,目前只有美國少數州、台灣、瑞士、奧地利、印度、巴基斯坦等少數國家,視通姦為犯罪行為,鄰近的韓國最高法院今年2月已宣告通姦罪違憲,甚至中國也無通姦罪。

50歲的陳文貴,司法官訓練所第42期結業,台北大學法律所博士、目前在玄奘大學進修部教授地方制度法及法學緒論。

------------------

不只通姦 于美人也推醫療行為除罪化
ent.ltn.com.tw查看原始檔
于美人希望推動通姦除罪化(記者鍾智凱攝)〔記者鍾智凱/台北報導〕于美人選立委在即,昨錄超視《私房話老實說》大嘆台灣不文明,宣布最新政見是通姦除罪化。其實日前本報曾訪問過她此事,她當時說:「夫妻關係回不去!」

通姦罪一般以易科罰金收場,于美人舉例,若被判三個月,一天一千,算起來罰九萬,她說:「告到死九萬,討到的公道叫九萬,男人覺得妳告了、我不欠妳!」另想推動醫療行為刑事過失除罪化。

但通姦除罪口號一喊,難道不怕激怒婦女團體?于美人說,這並非鼓勵通姦,更不認為這代表男女會從此猛通姦,她反認為除罪後,可讓夫妻彼此認清,任何一方出軌,就是關係改變了。她說,或加重讓通姦罪至少判個七年,否則沒成效。此外,她近來走訪民間,嘆賴士葆實力太強,應不會到文山區當砲灰。

--------------------

通姦非罪化與韓國女性的權利
cn.nytimes.com查看原始檔
韓國傳來了好消息:深受國民喜愛的一名女演員時隔六年之後可能會重返聚光燈之下。許多藝人從公眾視線中消失是為了療養或者去靈修,玉素利(Ok So-ri)不同,她之所以拋棄演藝事業離開韓國,是為了避免牢獄之災。她是上世紀90年代的著名演員,還主持了人氣頗高的電台節目《FM 11: 00 玉素利》。不過,由於演員丈夫朴哲(Park Chul)指控她通姦,玉素利於2008年被判處八個月監禁。現在,她準備好回國了。

今年2月,韓國憲法法院廢除了一項擁有62年歷史的法律。該法規定,通姦屬於犯罪行為。儘管近年來這方面的執法在放鬆,但自從政府1985年開始進行統計以來,有5.3萬人遭到通姦罪的起訴。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可能面臨最高達兩年的有期徒刑。不過,定罪的通姦者真正服刑的事情越來越少見。

憲法法院的廢止之舉反映了韓國從推崇傳統亞洲價值觀到尊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轉變。這一投票以7比2通過。多數意見書中寫道,「應該由人們的自由意志和愛來決定是否要維持婚姻,這件事不應根據刑事法規而遭到外部的強制干涉。」

雖然通姦非罪化是個人權益的一項進步,但多數韓國民眾並不這麼看。裁決公布後,《朝鮮日報》(Chosun Ilbo)進行的一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近65%的應答者反對這一裁決。去年的另一項民調則發現,60%的人支持將通姦列為刑事犯罪。

這項法律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支持度,又延續了這麼長的時間,是因為韓國還是一個非常保守的國家。支持者一廂情願地認為,它能壓制不忠男性的慾望,減少離婚,從而保持傳統家庭生活方式不變。但實際上,它不過是固化了女性的低下地位。

韓國於1953年將通姦定為刑事犯罪是為了保護女性。當時,女性的地位與男性相差懸殊,基本上被限定在家庭角色當中。進入職場的機會極其有限,多數女性經濟上要依賴丈夫。上世紀50年代,男性可以輕易離婚再娶,不會背負任何污名。而離過婚的韓國女性卻被認為是可恥的;找工作和再嫁都非常困難。

這條關於通姦的法規被看做是保護女性不被丈夫拋棄的一道屏障。它讓女性變得更強大了,因為她們可以威脅拿法律來制裁沾花惹草的丈夫。它是阻止男性提出離婚的工具。

然而,女性獲得的力量也僅限於此。的確,女性能夠阻止不忠的配偶與自己離婚了,也因此避免了被拋棄帶來的污名和艱苦的經濟現實。但她們仍然不得不與沒有感情的丈夫生活在一起——有時甚至要這樣過上幾十年。離婚女性身上帶着的羞恥烙印仍然揮之不去。

真正的社會改革應該不僅限於通姦是否違法,而是要應對韓國社會嚴重的性別歧視問題。我們不要哀嘆一條過時的通姦法規遭到取締,而是應該為女性獲得充分的平等而抗爭。

女性在社會中的上升機會依然遠少於男性:一些經濟領域根本看不到女性的身影。就算是進入了大公司的女性,也常常面臨著低矮的玻璃天花板。2013年的女性平均工資比男性低了近40%。而且,儘管韓國的現任總統是女人,但只有16%的議員是女性。

僱主需要放棄因為害怕年輕女性會懷孕而不願招聘她們的偏見。我們應該出台反歧視法規,讓企業停止含性別歧視意味的招聘做法。與此同時,為了改變以男性為主導的保守職場文化,頗受歡迎的媒體平台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在提供更多獨立成功女性的例子上。目前,虛構作品中對女性的描繪通常限定在家庭範圍內,完全依附於男性。

韓國存在一種擔憂之情,怕沒有了法律,通姦會變得更普遍,民眾會變得超級淫蕩。然而,儘管保守派抱有種種一廂情願的想法,現代世界的現實卻早已滲透進來一段時間了:過去15年里韓國離婚率飛漲,如今在亞洲國家中排名靠前。

玉素利可能會復出,但因循守舊者沒什麼可擔心的。只要女性還是二等公民,還要面臨職場的不平等,她們就會繼續承擔在家庭內部的傳統角色。不要假裝她們有很多選擇。

河日智是作家,並在同德女子大學(Dongduk Women』s University)教授創意寫作,最新作品為《奧蘇比斯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Uzupis)。本文由Jake Levine和Sangkeun Yoo從韓文翻譯為英文。

翻譯:黃錚、王湛、陳亦亭

----------------------------------------------------------------

婚姻中的罪與罰:通姦罪究竟讓誰受罪?誰受罰?
TNL 編輯 2015/03/23 08:00:00 發表於 • 社會 • 生活

文:王薈鈞

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裁判所做出裁決,以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為由,認定以刑事處罰通姦罪者為違憲,正式確定南韓實行62年的通姦罪走入歷史。

2013年,法務部針對通姦罪之存廢所做的民意調查顯示,近八成的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但倘若大多數的民眾都反對通姦除罪化為何提倡廢除通姦罪的聲音從來沒有停止過,甚至前文化部長龍應台都表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而現行通姦罪的存在究竟是為了維繫婚姻,還是淪為報復或是離婚時爭取權益的手段?我們將嘗試爬梳通姦罪的正反論戰,以及討論廢除通姦罪的配套措施。

兩種聲音,通姦罪存廢論戰
贊成廢除者:

刑事懲處不該介入家庭,道德亦無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結合是靠情感來維繫,不須國家介入。
2012年1月,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提出聲明,強調「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並表示「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且侵害他們的尊嚴、隱私和平等。
反對廢除者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通姦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並不違憲。
華民國民法對夫妻離婚後的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等規定並不周延,而較為弱勢者只能透過通姦罪來保障財產權益,因此假若通姦除罪,一方的權益可能不保。
Photo Credit:Jason Clapp CC BY 2.0
Photo Credit:Jason Clapp CC BY 2.0

四個提問,重新檢視通姦罪
一、我們能容許公權力介入私領域到什麼程度?什麼樣的目的是可被容許來侵害我們的基本權利?

當國家以「為保護個人免於傷害或促進個人福祉及利益」干涉個人自由時,定要確保能有效保障被干涉自由者的重大利益,且要確定並無其他手段能達成。當某人有通姦行為,這是屬於婚姻契約上對配偶忠誠之違背,而這也是韓國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侵犯人民性自主權及隱私權的原因,故認定應當廢除。

二、通姦罪真能達到原先設立之目的:「保障婚姻制度的圓滿和存續」嗎?倘若不能,甚至產生副作用,那麼此條法律是否該廢除?

通姦罪刑期最多為一年,在審判案例上大多處易科罰金,由於刑罰並不嚴苛,故受害者多以其作為談判籌碼或對第三者的報復。台灣離婚率排世界第三,主因多為外遇,由此可知通姦罪的存在對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約束力並不大。近年來,法院對通姦的證據認定愈加嚴格,取得證據過程還可能侵害隱私並構成妨害秘密罪,甚至還有元配抓姦不成、反被小三告的情況,使婚姻中無責的一方受罪。

三、婚姻的本質究竟是什麼?應用刑事罪名來束縛嗎?當一段感情產生裂痕,將背叛的一方「定罪」真的是我們在感情中想要追求的「正義」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秘書長簡至潔表示:

「在某些特殊案例上,通姦罪其實造成更多社會問題。例如,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這位女學生勇敢出面向校方揭發教授的惡行,卻因此反遭師母提告通姦罪。由於當時司法人員對於利用權勢性侵的認知不足,加上性侵害在事實舉證上所遭遇的種種技術性困難,結果女學生最後竟然被判通姦罪有罪。」

所謂的正義,應是受害方得到應有補償,而犯錯方付出等值代價;罪與罰需互相對應平衡,且不應增加兩方承受的痛苦。而不論是針對第三者重罰或因蒐證傷害他人權利,都不符合公平正義。婚姻中存有的風險不可避免,而如果我們不能擺脫因害怕被背叛而產生的恐懼、並認同我們需要的不是對犯錯者的嚴刑峻罰,這樣的束縛將會阻礙社會追求公平正義的腳步。

四、婚姻中受傷的一方真正需要的是什麼?報復性懲罰是否只是情緒的宣洩,使無責的一方更難走出創傷?

范雲在〈通姦罪──一條刑法,三種女人的位置〉 文中寫道:「曾經走過先生外遇、離婚的生命幽谷,高雄天晴協會理事長譚陽在這幾波公共討論中分享親身經驗的發言,顯得特別關鍵。她慶幸自己當年沒有走上抓姦這條路,現在可以和前夫保持良好關係,「兩不相欠」。「女人情感獨立才是上上策」,她這麼說。」譚陽女士的經驗只是個案,卻提出法律並非修補傷害的唯一辦法,有時是要倚靠當事人彼此的努力。

然而,法律對許多人而言,仍舊是內心平安的保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在法務部2013年11月舉辦的一場公聽會上,反對「婚姻靠刑法維繫很悲哀」等類似言論;她強調,對許多民眾而言,婚姻未必就是因愛結合,卻十分看重夫妻關係的維繫,而她也舉自身處理的案例,表示通姦罪確實會對第三者起威嚇作用。

Photo Credit:婦女新知基金會 CC BY 2.0
Photo Credit:婦女新知基金會 CC BY 2.0

通姦除罪配套在先:八個可行的方案
然而,當推動通姦除罪化同時,當務之急是要修訂相關法規以保障婚姻中的兩方權利。根據法官徐錦昌的著作〈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為保障受害者權益,應考慮的配套措施有:

放寬離婚原因
保障無責配偶之子女親權之行使
放寬贍養費請求之規定
提高離婚之損害賠償額
放寬並提高子女扶養費之給付
政府及社會團體應加強法治宣導
落實婚前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推行婚姻保險
徐錦昌表示,放寬離婚原因是首要之務,應修改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將離婚原因放寬為通姦既遂、未遂、與人為猥褻行為即有通姦之意向者,均包括在內。但為避免離婚氾濫,宜於同條增列第3項例外之條款:與人通姦後,其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得審酌是否過於苛酷,或不利未成年子女就必有所限制,以求實質公平。

而針對受害者權益保障,則應修改民法第1056條:對因通姦而造成夫妻之一方嚴重情緒問題,除請求一般賠償外,得加計懲罰性賠償,此外也可參考英美各國相關規定,修正保險法、增加婚姻保險,讓無責配偶在離婚時可獲適當的保險賠償金。

隨著社會的變遷與文明的進步,人們對自由與人權越來越重視,但所謂的自由不只是身體自由更包含心靈自由。通姦除罪不僅代表對個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更是政府卸除限制、給予人民完整自由的表徵。通姦罪之所以被認為「不文明」,是因為這是以強制手段去規範婚姻,忽略了婚姻的真正內涵。文明的做法是該建立良好制度以減少受害者所受的折磨,並得到應有的補償。

一段婚姻不該是彼此束縛、彼此綁架,而是兩個個體的協議合作,在人生的道路上互相扶持。這段路如果能走到生命盡頭當然是最圓滿的,但如果必須分道揚鑣,我們是否能放下報復性的定罪與懲罰,選擇一種更正向的態度去面對?

------------------------------------------------------------------ 

又一個婦女節即將來臨,還在懲罰女人的通姦罪何時廢?
2015-03-06 21:35

婦女新知基金會
簡稱:婦女新知   官網網址: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index.asp
1982年,一群關心性別平等的婦女朋友,為了實現喚醒婦女自覺、爭取婦女權益、推動性別平等的理想,著手創辦了「婦女新知雜誌社」,開始在艱苦的環境底下發行刊物,舉辦活動。1987年解嚴之後,為了進一步開發社會資源、團結婦女力量,乃籌募基金60萬,並於該年10月立案為「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又一個婦女節即將來臨,還在懲罰女人的通姦罪何時廢?
--掌有權力者應拿出具體行動落實性別平等!

南韓憲法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再次引發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的呼籲。記者追問台灣是否跟進,法務部毫無新意地再次以缺乏社會共識作為唯一回應,避談其怠惰卸責,過去多年來皆未提出台灣現況調查或是相關性別評估。法務部不動,立法院也跟著不動;多年來民間團體大聲疾呼,並獲得眾多國內重量級刑法學者、法官、律師、社運團體連署支持的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法案,自從2013年正式提案通過一讀之後就再也不見動靜面對尸位素餐的法務部、紋風不動的立法院,我們失望且憤怒;但,韓國釋憲成功的例子,台灣有可能依循嗎?

韓國憲法法院歷經四度肯認通姦罪處罰合憲,近日終於出現勇於翻轉、宣告處罰通姦違憲的裁判,最重要的理由即是,通姦罪違反性自決權與私生活之秘密與自由、通姦罪入刑難以發揮預防通姦之作用、不符合手段合適性與侵害最小性,喪失法益平衡性,也違反法律的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比例原則。我國的通姦罪規定,有完全相同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過去也認為通姦罪規定係合憲,卻忽略通姦涉及的是當事人親密關係的安排,不應採取動用國家公權力的刑罰手段介入。

再者,即使保留刑法通姦罪,亦難達到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之目的;許多配偶為抓姦而破財遭騙或誤觸法網,即使找到證據,刑事程序及結果造成雙方的衝突與撕裂讓婚姻的修復幾無可能,甚至禍延下一代,波及無辜的子女,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刑法通姦罪不但在法理上站不住腳、也達不到它號稱要達到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還因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之容忍遠低於對男性性自主之寬容,實務上在國家刑罰與傳統道德的交互混用下,導致通姦罪雖然表面上男女皆罰,但實際上受罰者卻女多於男,對女性較為不利。

婦女節不是收買女性或是辦政策大拜拜的節日,性別壓迫也不會因為慶祝活動而減少或中止;通姦罪不廢,女人繼續不成比例地受罰,婚姻也仍舊未因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而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為達婚姻家庭的性別平權,廢除通姦罪僅僅是第一步,我們更期待法務部、立法諸公、以及未來的大法官在履行職務時不可有「性別盲」,應具備性別敏感度辨識出法制中的性別實質不平等,能積極實現對人權的保障及性別正義,一步步終結父權對性別弱勢者的壓迫。

因此,在婦女節前夕,我們呼籲:

一、社會各界,特別是有權限提出釋憲案者--法官、律師、檢察官及立法委員等,皆應深切思考並認清通姦罪違反性別平等、侵害人權,應主動聲請釋憲。

二、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其作為將影響整體法制係朝進步開放或倒退保守方向而行、人權保障是否落實,在在皆對國家社會之發展極其深遠。時值大法官審薦提名之際,我們要求:

1. 大法官的組成,女性比例應予提高,以提昇女性參與決策的權力地位平等

2. 受大法官提名與審荐者,應具備體察社會多元發展且給予社會變遷適切評價的思考能力,對各種進步價值及人權的保障有足夠意識,尤其對性別平等價值的認知不可或缺。

三、法務部、立法委員以及大法官等具有國家權力者,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之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

婦女新知基金會2015/3/6

 

立委重提廢

通姦還能保住小頭!

推文到plurk
2015-03-14 06:00
女人喜歡批評男人用下半身思考,這句話明顯侮辱了薇閣立委。他在薇閣事件中用下半身思考,但事過境遷已幡然悔悟。鐵證如下︰通姦除罪化,這位大立委竟然堅決反對,顯然對未來自己的大頭可以管住小頭深具信心,否則豈敢反對通姦除罪化,作法自斃?
目前東亞只有台灣、北韓、菲律賓還有通姦罪,這三個化石般的國家可以組成的「三小君子國」,在全世界推動道德重整運動。但「三小君子國」千萬不能筆誤為「小三君子國」,那就大逆不道,不符合轉型正義了。至於為何稱作「三小」?那是因為伊斯蘭國家犯了通姦罪,不像台灣輕判半年,易科罰金了事,而是在大庭廣眾下用石頭砸死,此乃我東亞三國不敢僭稱「三大」之故也。
令人嘖嘖稱奇的是,除了通姦罪,台灣與北韓的連結愈來愈多了。外國觀光客到了松山機場,看到落後的機場設施,可能誤會飛機被挾持到了北韓。而慈濟對北韓的飢荒都感同身受,捐助了上億善款。還有我們的核廢料一直打北韓的主意;甚至一度出現金正恩使用hTC手機的照片。過去,我們一直以為跟南韓是兄弟之邦,而且我為兄、南韓為弟,結果被南韓白眼,現在才發現北韓才是台灣失散多年的兄弟。
在伊斯蘭國家,身體出軌,犯了通姦罪,通常是處死;信仰出軌,按照IS(伊斯蘭國)的律法,則是斬首。大頭犯錯斬大頭,小頭犯錯斬小頭,但我國的通姦罪頂多坐牢、罰錢,小頭絕對不會被斬,所以薇閣立委萬一犯錯,還是能夠保住小頭,但此時扮演反通姦除罪化急先鋒,卻先贏得好名聲,這不是一樁最好的買賣嗎?(蘇多)

通姦罪 吳育昇反對

2015-03-08

〔記者陳彥廷、陳慰慈/台北報導〕「婚姻靠的是經營,不是刑法的介入!」南韓憲法法院日前以違憲之名廢除通姦罪,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呼籲現在該是立法院重新討論廢除通姦罪的時刻了。民進黨司委會召委吳宜臻表示,會建議黨團在本會期優先討論此案,排入委員會審查議程。

  • 表

  • 雖然曾爆出軌,立委吳育昇談到通姦除罪化,仍堅持反對立場。(資料照)

    雖然曾爆出軌,立委吳育昇談到通姦除罪化,仍堅持反對立場。(資料照)

刑法第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國內許多社運團體多年來皆倡議廢除該條文,尤美女於一○二年即提出修正草案,刪除第二三九條,但草案付委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滯留至今。

尤美女表示,司法實務上若已婚男性出軌,老婆提起通姦罪告訴後通常只對老公撤告、專告小三;但若是已婚女性出軌,老公通常會對老婆與第三者都提告,造成女性被定罪率遠高於男性,違反我國憲法第七條宣告的平等原則。

劉承武︰現配套不足 不建議貿然除罪化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檢察官說,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加上現今法律配套不足,不建議貿然除罪化。

劉承武認為,台灣文化可貴的地方,就是對婚姻、家庭深信不疑,男女許下終生承諾結髮一輩子,如一方違反誠信,背叛出軌,何以不須負法律責任?他並向南韓大法官與主張廢除通姦罪的婦女團體喊話下戰帖:「歡迎來找我辯論!」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表示,通姦除罪化涉及法律修正,需看立委意向與民意趨向,法務部持中立態度,尊重民調。

法務部前年四月、五月曾兩度做民調,兩次民調顯示八成二、七成七受訪者反對廢除通姦罪,多數民眾認為配偶不應享有性自由,維持通姦罪才能穩固一夫一妻制度,保障家庭制度和善良風俗。

吳宜臻表示,她個人也贊成通姦除罪化,不過,社會上部分弱勢配偶覺得婚姻當中只剩下通姦罪能當「武器」,還需有更多溝通的空間。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說:「我不表示意見。」全案還是需要立法院達成共識才會通過。

國民黨立委吳育昇則明確反對:「我個人不贊成,因為台灣社會還沒有接受。」

羅淑蕾︰應訂得更嚴格 最好改為公訴罪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也反對,因為畢竟現在法令是一夫一妻制,為什麼要除罪?若照尤美女說法,實務上造成很多人只告女、不告男,「那通姦罪就應該訂得更嚴格,而不是除罪!」應該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這樣就無法只撤銷對丈夫的告訴,造成只告女不告男。 

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台灣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5-02-27
〔記者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台北報導〕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意見,認為台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中國則規定不得與軍人配偶通姦。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昨天回應,法務部前年做過民意調查,有七成多民眾認為刑法通姦罪不必廢除,而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一年底,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合憲解釋,解釋文指各國國情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過去二十年,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現在韓國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林秀怡說,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過去法務部一直以無社會共識為藉口,現在既然國際多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就應盡速廢除,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

陳昭如/階級要平等,性 只要自由?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5-01-12
陳昭如/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房價高漲,薪資下降。面對惡化的貧富差距,人們往往主張平等,要求國家以抑制房價、調整稅制等積極措施來調整分配不正義,解決九十九%對一%的階級不公平。
捷運襲胸,夜店撿屍。面對性騷擾與侵害,人們則經常爭辯自由:恣意碰觸陌生人身體是侵犯對方的自由,男人和喝得爛醉的女人上床是否侵害她的性自由?如果女人在當時沒有明確拒絕,認定這是強暴,不就否定了她與他的性自由?然而,如果爛醉的人已無法為有自主意識的決定,那麼以女人沒拒絕為由而認定沒有強暴,不就是承認男人的性自由,否定女人的性自由?
人們談到階級就想到平等,談到性則想到自由。這樣的傾向似乎可以從我們的憲法中找到一些線索。一言以蔽之,憲法中看得到階級的平等,看不到性的平等。憲法第七條明文保障階級平等,而且基本國策要求國家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限制私人財富與私營事業憲法增修條文注入新自由主義的元素,而其弊端已不斷浮現,財團持續擴張、高鐵BOT案的災難,證明強化市場、政府任務外包的結果,是以多數人的經濟平等為代價來促進少數人的經濟自由。人們已然開始明瞭,解決階級問題的良方,不是擴大窮人的自由,而是限制富人的自由。
憲法看不到性平等
相較於階級,憲法雖然規定男女平等,但這通常是指不分男女的平等,看不見女人性從屬的現實。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彷彿被性侵與皮包被搶是同一回事。憲法基本國策的部分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把女人當成維持民族延續的工具,生育是女人的「兵役」,不是權利。這種為國效命的母性保護規範,其實是在控制女人的性與生育,而不是在保障平等,可以廢矣。
我們能為性找到的位置,是憲法基本權中的未列舉基本權,而一般認為這是性行為的自由權。大法官宣告通姦罪合憲,認為基於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可以限制性行為的自由,卻不考慮平等:平等的婚姻家庭關係,不是控制性、並且用性來進行控制。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反平等,而且對因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更為不利,因此要求國家積極扶助經濟弱勢者,並設定限制性交易活動的條件。這樣的思考以為可分別保障性自由與階級平等,卻忽略了階級弱勢者仍可能是性別優勢者,沒有平等的自由會維持性的控制關係,而不是創造性的平等。
法國推動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法案的過程,可用以瞭解優勢者的性自由如何否定弱勢者的性平等。法國的女性主義者曾為了推動墮胎合法化,在一九七一年提出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公開表明自己曾墮胎,反對墮胎罪對女人的傷害,主張女人的墮胎權。二○一三年,一群反對罰嫖法案的男人發表「三四三個混蛋宣言」,表明自己是「曾經或可能會購買性服務的男人」,要求國家「別碰我的妓女」,主張男人的買性權。法國的女權部長Najat Vallaud-Belkacem對此的回應,一語中的:三四三個女人的宣言是要主張女人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三四三個混蛋宣言則是要主張自己有權控制別人的身體。法國下議院於同年底通過罰嫖法案,但遭上議院擱置。強調性自由而將性交易合法化的德國被稱為歐洲最大的妓院,供給最便宜的性,也是歐洲最主要的人口販運輸入國之一,德國因此已開始推動改革。歐洲議會於二○一四年正式承認荷蘭、德國的合法化已釀成災難,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指令建議各國採取北歐模式:懲罰買性者,協助賣性者脫離困境。就在同年,加拿大通過罰嫖不罰娼的法律,並於年底開始施行。
不等於主張性壓抑
追求性自由的人們,往往想像一個性自由選擇的美麗國度。在這裡,性是選擇要或不要的問題,彷彿有了選擇,就是自由,也就有了平等。性也被視為私領域的私事,私人的選擇無關公共。雖然無形的鎖鍊控制了性,女人的沉默或拒絕常被當是「要」,人們卻比較擔憂「要」被當成「不」,以為反對性壓迫就是反對性、主張性壓抑。相反地,追求階級平等的人們,則想像一個平等的尊嚴國度。在那裡,資本的自由被節制,貧窮不是個人自由選擇結果的私事,而是階級結構的公共議題。
新憲的權利憲章,需要新的平等與自由的想像: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自由。玻利維亞與不丹憲法都要求國家應採取必要適當措施,以消除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中的性暴力、剝削與歧視,就提供了不同的想像:一個性的平等國度,在那裡,反對性壓迫不被當成主張性壓抑,而是要平等。

南韓通姦除罪化 廢62年法律

2015-02-27

保險套龍頭業 股價大漲15%

〔編譯俞智敏/綜合二十六日外電報導〕南韓憲法法院二十六日裁定,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已侵犯公民基本權利,通姦罪在憲法法院作出違憲裁定後立即失效,南韓自一九五三年施行至今、已有六十二年歷史的刑法第二四一條通姦罪就此被廢除,南韓保險套龍頭業者Unidus Corp.在首爾股市的股價則應聲大漲十五%,以三一二○韓元漲停作收。

  • 南韓演藝圈曾傳出多起通姦風波,知名女演員玉素利因和義大利主廚外遇遭同為演員丈夫朴哲控告通姦。圖為玉素利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聆聽判決後步出法院。(法新社檔案照)

    南韓演藝圈曾傳出多起通姦風波,知名女演員玉素利因和義大利主廚外遇遭同為演員丈夫朴哲控告通姦。圖為玉素利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聆聽判決後步出法院。(法新社檔案照)

憲法法院:通姦罪侵害公民權

南韓憲法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日是針對十七件通姦相關案件進行統一審理,並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比數裁定,刑法第二四一條的通姦罪違憲。大法官在裁決書中指出,即使通姦行為應受道德譴責,但國家權力不應涉入個人的私生活,通姦罪有違「禁止過度」原則,侵害了公民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

在憲法法院作出通姦罪違憲裁定後,二○○八年十月三十日憲法法院宣判有關規定合憲後,因通姦嫌疑被起訴或被判刑的五千餘人將可免受法律制裁。

南韓是全球少數仍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罪行的非穆斯林國家,根據刑法第二四一條規定,有配偶的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姦罪存廢問題數十年來一直在南韓社會引發激辯,支持者主張通姦罪可保障一夫一妻制和女性權利,反對者則主張通姦罪侵害性自主權和個人隱私。

通姦罪立即失效 5千人免訴

南韓憲法法院先前曾分別於一九九○、一九九三、二○○一及二○○八年對通姦除罪化進行審議,二○○八年一案是由被前夫控告通姦的韓星玉素利(Ok So-Ri)所提出,但都未獲得大法官支持作出通姦除罪化裁定,玉素利後來被判刑八個月、緩刑兩年,演藝事業受阻而躲至台灣。玉素利後來向憲法法院要求裁請通姦罪違憲,成為請願先鋒。過去六年間,有近五千五百人因通姦罪遭正式起訴,光去年就有近九百人。

但因通姦被起訴人數持續減少,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的案例也愈來愈罕見,過去六年只有二十二人因此入獄,這也反映出韓國社會風潮已有所轉變。就連原本支持通姦罪的保守公民團體如「健康家庭」等也坦承,通姦雖應受譴責,但把通姦納入刑法在現代社會已不合時宜。

--------------------

南韓領先台灣「通姦除罪化」 法官:國家不應侵犯私生活
正文網友評論友善列印
【偷瞄】這麼性感的角色扮演很難不亂想啊…
▲在現代社會,婚外情根本防不勝防。(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南韓憲法法庭26日以7比2的票數,裁定1953年實行至今的通姦罪法條違憲,完成通姦除罪化。憲法法庭首席法官朴桓哲(Park Han-Chul,音譯)表示,「即使通姦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國家權力也不應侵犯個人私生活。」
除了穆斯林國家,南韓是少數仍將婚姻不忠視為犯罪的國家,在過去6年,南韓有近5500人被依通姦罪名起訴,去年一年就有近900人,但被判刑入監者越來越少,在2004年時有216人,2004至2008年間降到42人,2008年至今則再降至22人,至今天進一步完全除罪化。
據了解,南韓通姦罪最重可判刑2年。韓星玉素利2007年外遇義大利主廚並與之結婚,她演員與主持雙棲的明星前夫朴哲就狀告兩人通姦,讓玉素利在2008年遭到判刑,演藝之路受阻,只好避居台灣
在台灣,前文化部長龍應台曾在2013年公開呼籲通姦除罪化,她在行政院會表示,台灣的通姦罪「是讓我很抬不起頭、一個很落後的法」,就跟早期會為刑法100條覺得羞恥一樣。她強調,「現在是什麼時代?身體的權利應該是自己的。難道婚姻要靠警察去敲門、靠偵探去錄影來維持嗎?我們的社會好像應該不是這個階段。」

-----------------------------

通姦除罪只能靠大法官嗎(官曉薇)
2015年03月02日 更多專欄文章

南韓通姦除罪化引起台灣省思,圖為因通姦被判刑的南韓女星玉素利。
南韓憲法法院於上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法院多數意見認為通姦罪侵害人民的隱私權與性自主權,且人民的法感情和性意識都已改變,因此該法條應違憲而失效。

看新聞不加蘋果粉絲團對嗎?!

這樣的結果再次引發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的呼籲,報章甚至以「通姦罪只剩穆斯林與台灣」這樣的標題為這則新聞下了一無奈的註腳,台灣自1990年代初即有婦團主張通姦除罪化,歷經二十幾年討論和倡議,在兩公約國家報告的總結性意見直接被國際專家點名通姦罪違反人權應該除罪化之後,法務部仍舊不動如山。至今法務部仍不斷跳針表示民意調查顯示逾7成以上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的規定,社會尚未形成共識,因此暫無修法計劃,種種跡象顯示法務部早已不值得期待。

南韓5次釋憲才廢
其實韓國的通姦除罪化之路也走得很顛簸,前仆後繼地歷經了共5次釋憲才得到如今的違憲判決。
最早憲法法院在1990年以6票比3票認為通姦罪雖然限制性自主,但其處罰符合幾個公益目的:(1)維持性道德;(2)維持單偶制婚姻;(3)確保家庭生活和諧;(4)確保配偶間性忠貞;以及(5)能預防社會問題,因此有其必要並不違憲。然而後續的判決都開始出現若干立場的鬆動,例如2001年判決雖然以8票對2票維持合憲判決,但是同時指出通姦罪的幾個走向都應該讓立法機關重新檢視該法的妥適性,包括:(1)人民對於性自由的觀念正迅速改變;(2)該罪已成為取得民事賠償和離婚財產分配談判的工具;(3)1990年的《親屬法》修正已經給予女性平等的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最後建議立法機關應該對於人民的法感情做廣泛調查,且審慎檢視主張除罪者之主張。
2008年4位大法官的違憲論證,更為2015年判決的多數意見所採,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雖然社會當中很多不被認同的行為諸如自殺、不孝順、奢華消費等都違反道德規範,但並不是每個不道德行為都應該成為法律,國家以刑罰來滿足人民道德要求的作法不但不一定能達到效果也可能造成不公平。

拒用刑罰維護道德
至於通姦罪的存在是否真的保障女性呢?該法院提及過去數十年來,從法律到社經保障,都使女性地位大幅改善,《民法》也通過了關於婚姻財產分配等修正,因此是否要繼續以通姦罪保障作為已婚婦女的保障手段是值得存疑的。甚至從南韓2006年的判決統計來看,與我國情況相同,犯通姦罪的男性和女性犯罪人比例相當,但是法院指出由於社會上實際上發生通姦的比例應該是男高過於女甚多,所以所謂表面上相當的數目其實是意謂著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成為通姦罪的被告。
就通姦除罪化的道路上,我國與南韓非常相似,同樣深受儒家文化影響而重視家庭價值,且婦女團體對於除罪化的見解也相當分歧,處罰的實務上也呈現女性犯罪數接近男性(我國其實是女略多於男),法學界也早已經有除罪化的共識。 但是南韓的憲法法院卻勇敢地基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拒絕再將刑罰的處罰成為人民道德教化的展現,拒絕再允許以刑逼民以國家權力介入人民的生活領域。反觀我國,如果人民再次向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提釋憲案,我們的大法官能勇敢推翻自己過去做的兩次合憲性解釋,而勇敢且細膩地論證做出違憲解釋嗎?正值甄選新任大法官之際,這樣的人選又在哪裡呢?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冠得偷吃3次 薛楷莉獲賠50萬
2015/03/18 06:00

 

 

薛楷莉指控前夫顏冠得與簡姓女子通姦,提告求償200萬元,高等法院昨判他應賠薛楷莉50萬元,全案定讞。(資料照)薛楷莉指控前夫顏冠得與簡姓女子通姦,提告求償200萬元,高等法院昨判他應賠薛楷莉50萬元,全案定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鍾智凱、曾德蓉/台北報導〕曾因「薛凱子」事件離開主播台的前電視主播、購物台主持人薛楷莉,指控前夫、前電視台主管顏冠得與簡姓女子通姦,提告求償200萬元,高等法院認定顏冠得偷吃3次,昨判他應賠薛楷莉50萬元,全案定讞。

薛楷莉指控前夫顏冠得與簡姓女子通姦,提告求償200萬元,高等法院昨判他應賠薛楷莉50萬元,全案定讞。(資料照)薛楷莉指控前夫顏冠得與簡姓女子通姦,提告求償200萬元,高等法院昨判他應賠薛楷莉50萬元,全案定讞。(資料照)

薛楷莉與顏冠得結婚9年後,顏被指與簡姓女網友發生婚外情,薛凱莉控告顏冠得涉通姦罪,台北地院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薛女也主張,顏通姦行為造成她精神痛苦,附帶民事求償200萬元。

判決指出,顏冠得坦承與簡女通姦,但他辯稱,事後已獲薛楷莉原諒,他為了彌補薛凱莉,不僅帶她去關島玩,也刷卡買了昂貴的迪奧(Dior)名牌包、香奈兒(Chanel)手錶給她,還匯了40萬元,雙方已和解,薛楷莉不應再求償。

但薛凱莉否認收禮,並指40萬元是顏給她的律師費,並非要彌補她。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禮物、匯款等只能證明顏冠得想藉此尋求原諒,但不能證明他獲得原諒,認定顏通姦行為已破壞夫妻生活、圓滿與幸福,審酌雙方財力地位,判應賠償薛楷莉50萬元。

高院昨宣判時,薛凱莉、顏冠得均未出庭聆判,至截稿前顏冠得也未接電話,未回應記者求證簡訊,無法得知其對判決看法;薛楷莉則透過經紀人表示,金額不是重點,最重要的是,顏冠得的謊言與誣告,透過判決還給她清白,也讓她終於可以走出這段不堪的往事。

44歲的顏冠得曾任東森新聞部副理,與41歲的薛楷莉育有6歲女兒,顏被爆外遇事件後,2人協議離婚,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薛女取得女兒監護權。

--------------------------------------------

通姦友人妻 前國代賴儀松遭求刑5年
2015年07月27日 13:10 鐘武達

前國代賴儀松通姦友人妻起訴求5年刑
遭控與友妻通姦被起訴求刑的前國代賴儀松。鐘武達翻攝。
60歲的民進黨彰化縣黨部前主委、也是前國大代表賴儀松,遭控與支持者的34歲妻子通姦,2年多來都趁支持者到學校接送小孩時,在女方家具行的展示床辦事,先後42次,彰檢27日依妨害婚姻罪起訴,並罕見地具體求刑5年、女方則求刑2年,事後賴與友妻連繫,表示「將放棄不分區立委」。

這起妨害婚姻案,賴儀松在檢方偵訊時矢口否認,而目前他出國,無法取得回應,家人則表示,並不知道有這件事情。

檢方調查,賴與從事家具生意的先生是10多年的政黨好友,且2005年賴參選鎮長時,對方還曾出錢贊助,但賴竟覬覦友妻年輕美色,自2013年起發展出這場相差26歲的老少不倫戀。

賴從2013年10月起到今年6月15日止,平均約每2個星期就會利用好友到外縣市接送放學的小孩時,前往好友的家具行2樓與友妻私會,最後1次辦完事後,2人躺在展示床上相擁,不巧,好友的姐夫到家具行拜訪意外撞見。

不倫戀曝光,賴的好友受不了折磨,隨即在2天後離婚,而第3天,賴就與「朋友的前妻」到員林鎮郊區車震,作為「她與先生離婚的報酬」。(中時即時)


大法官會議就「通姦除罪化」釋憲,展開言詞辯論
苦苓:關於通姦除罪化的另一面看法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2xyXWcW
大法官會議31日就「通姦除罪化」展開言詞辯論;圖為婦女新知等團體日前到司法院遞交通姦除罪釋憲案意見書。資料照片
苦苓/自由作家
今天是3月31日,2020年,大家照例會關心疫情報告,卻可能忽略了跟你我關係更重大的一件事:今天是大法官會議就「通姦除罪化」展開言詞辯論的日子。
通姦罪應不應該繼續列入《刑法》?就法論法,當然不應該!就像政府不應該介入私人債務,所以欠錢不還只能用《民法》規範,而不應該把欠錢的人抓去關是一樣的道理。你們夫妻是否相愛、是否彼此忠貞,關政府什麼事呢?婚姻登記是歸《民法》管的沒錯吧!那為什麼違背婚姻就要《刑法》來管?
也不用多說什麼世界上有多少國家已經沒有《刑法》通姦罪,重點在於有通姦罪的我國,配偶外遇的比例有比較低嗎?把違背婚姻的配偶訴諸《刑法》之後,對方就受到應得的懲罰了嗎(大多數只是緩刑或易科罰金而已)?破裂的婚姻就因此被挽救了嗎?受到「傷害」的一方就能夠得到補償(除了把第三者送上法庭)了嗎?其實都沒有。
說到這裡,讀者諸君一定以為我是雙手贊成「通姦除罪化」的了,可能也有不同意見的人就要準備拿我的「前科」來攻擊我──尼瑪幫幫忙!我早就離婚,也付出了天價的和解金額,現在享有美滿的第二段婚姻,我現在說這些話絕對不是為了自己「脫罪」,而是在「講情」:
將心比心,要將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實「通姦」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要請徵信社、要裝追蹤器、要偷查他的手機和電腦、要再三確認他們的幽會地點之後,拜託管區警察(執法者)、鄰里長(公正人士)到場,再請來鎖匠(開門者)和徵信社人士(全程錄影、蒐集證據)幫忙,抓準時機眾人一同破門而入、捉姦在床、人贓俱獲……還得注意自己不要違法,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床單、衛生紙等等不堪的證物),再重金聘請律師法庭攻防,還要祈禱不遇上會堅持「沒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姦」的恐龍法官,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
為什麼要搞得這麼累、這麼難堪、這麼不留情面?還不是因為女性在婚姻中缺乏保障、在離開婚姻時更沒有保障,家庭經濟大權往往主導在男性手中,即使順利分手也未必能分得到一半財產,甚至對方明明亂搞卻不肯分手你又能奈他何?而且因為經濟弱勢、往往得不到子女監護權,就算得到了對方也不肯幫忙撫養。
大家口口聲聲不愛了可以分手,卻忘了我們的法律必須要「兩願離婚」、「過失離婚」,根本不由得你一廂情願。大家又異口同聲說可以跟對方要「贍養費」,卻沒發現在我們的法律中是不一定拿得到贍養費,而且不像某些歐美國家可以強制執行的。
如果要求結束這樣不忠貞的婚姻如此困難,如果結束了這樣的婚姻自己反而落得人財兩失,那麼最後的手段只有用力捉姦,用通姦罪來「以刑逼民」、換取更多的賠償跟保障。請問對於大多數居於弱勢的女性來說,除了這個「下策」之外還有什麼辦法?
所以我要在這裡大聲疾呼:反對「通姦除罪化」! ──除非先做到「通姦民事賠償化」:只要有相當程度可信的間接證據,不需要捉姦在床、不需要DNA現場,法官就可以判決過失的一方給予對方高額賠償,對方如果要求離婚也要給予適當財產分配及基本生活所需,子女監護權也以無過失的一方為優先、並要求對方協助撫養……凡此種種,都可以讓婚姻弱勢中的婦女有了依靠保障、不再擔驚受怕、也有機會從不幸婚姻的泥沼中拔足而出,甚至尋找生命的第二個春天。
這樣一來,誰還需要《刑法》的通姦罪?這樣一來,誰還需要勞神傷財的去捉姦?這樣一來,我們才稱得上一個法律與人情兼備的文明國家
苦苓:關於通姦除罪化的另一面看法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https://bit.ly/2xyXWcW

2020-03-31_22235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