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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裡尋她—臺灣女性的法律生活

「我的女性史研究經驗」座談會報告狀態
圖1: 「我的女性史研究經驗」座談會報告狀態

2011年5月25日(三)下午2點至4點,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為因應「流轉年華─臺灣女性檔案百年特展」,特舉辦「我的女性史研究經驗」座談會系列活動,會中邀請游鑑明、楊翠、陳昭如、李貞德4位研究女性歷史成果豐碩的學者,暢談在女性史研究路上的心路歷程與分享辛勤耕耘的研究心血,望喚起在場男性與女性聽眾的共鳴,得以不同的觀點重新檢視周遭女性的生命經歷,甚至能夠主動追尋這些女性前輩們的足跡,為這些以往無聲的女性發聲,訴說一段屬於她們的生命故事。(詳情可見http://herhistory.ith.sinica.edu.tw/News02.html

其中,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昭如教授以「眾裡尋她:臺灣法律動員史中的女權與女性」為題,希望從她研究與耙梳的史料中,探究女性作為被害者,到女性作為行動者的轉折。(圖1)即從「法律怎麼樣塑造女人的生活、權利是否幫助女性」開始逐漸更加重視「女人如何在有限制的條件下塑造法律的形貌、如何爭取並賦予權利意義」。

本次特展展品挑選的訴狀,意在描繪清代法律中,傳統女性呈現的形象會有哪些?其中包含了作為清代搶殺案件中的被害者,由男性尊長為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具狀向審判機關訴求懲凶究償;與在土地糾紛中作為原告,在有所限制的法律條件下,如何委託男性擬狀控官解決紛爭,以爭取權利。專題文章:眾裡尋她—臺灣女性的法律生活 | 中央研究院數位典藏資源網 - http://goo.gl/3oAZdj

圖2的訴狀中,林隨英是司法刑事案件的女性受害者。彰化縣捒東上保舊社的林丕烈於1871年具狀指出,1869年遭匪破門劫搶,次男林振蒲與孫女林隨英都被殺害。官府雖已緝拿部分兇嫌,但正兇仍逍遙在外,且有危害林丕烈身家之虞,故具狀呈請嚴辦究償。

1871年彰化縣捒東上保舊社林振蒲、林隨英命案具狀
圖2: 1871年彰化縣捒東上保舊社林振蒲、林隨英命案具狀。(檔案來源:澀紙清代臺灣文書,原藏於日本國立國文學研究資料館,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3為周王氏委託周維新代向官府控告林情夫妻於租約到期後,霸佔土地不還一案的具呈草稿,在男性書寫的文字中看見女性的意志貫串其中。抱告周維新草稿修改的文字,如邪惡、盜賣,是用來強化對方的惡性。清代對事主請他人代理訴訟的行為,稱為抱告。因為清刑律規定,官吏、婦人、老幼、有殘疾者等,准許他們派遣親屬或家丁代替訴訟。

陳昭如教授在座談會中,以在淡新檔案、契字與判例集中遇見的女性談起,以臺灣法律的演變來進一步說明「父權」如何從「家族父權」轉變為「國家父權」,解析女性作為被害者的處境。契字中出現的「銀女兩契」,說明了女性作為一個生育的身體,被從一個男性手中交給另一位男性的手中。淡新檔案中,有個鍥而不捨的寡婦,為爭取家產纏訟10幾年,最後只獲得一些「養贍之資」。日治時期,有個向殖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的妾,被殖民者作為解放悲慘殖民地女性的代表。戰後,一位提出訴訟的女性,並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做出第一號有關性別平等的解釋。

但這只是突顯了形式上的平等,必須要從傳統中尋找平等的可能性,且重視女性在有限制的環境下,以不同的方式行使權利進行抗爭,並嘗試創造新的權利。如在1970年代,曾有「女人也要有宗祧繼承權」的主張,讓小孩從母姓,這就是一種自創的權利。此外,女性在法律生活中,若為積極的形象,並不侷限於婦運人士,一般女性也可透過各種方式來參與法律的形成,如採取陳情請願、促使行政機關做成解釋以讓法律動起來。讓傳統女性到現代女性在法律生活的面貌,能從被害者走向行動者與創造者。

 周王氏控告林情夫妻之具呈
圖3: 周王氏控告林情夫妻之具呈(檔案來源:新竹周茶春號土地與訴訟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層次 單件
識別號 T0334D0274_0014
題名 正題名:周王氏控告林情夫妻之具呈
出處 立契人:周王氏
日期 形成日期:不詳 (不詳)
範圍與內容 原告周王氏;被告林情夫婦;抱告肄業主周維新
個人名稱 周王氏|林情|周維新
種類形式 契約文書
地理名稱 新竹市
土地名稱 土名/舊地名:南門城外|地名/今地名:新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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