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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女為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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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妻為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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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關係文書中的臺灣女性
撰文/臺史所檔案館館員 歐怡涵 ● 圖/臺史所檔案館

  ……臺地風俗,婢長不嫁,或畜之於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後已!或櫻桃花發,漫許白頭聚首之歡;洎乎犬馬力衰,空慘赤腳、無齒之態。或父子不知而聚麀;或兄弟交迷而薦寢;或姤妻鞭撻以傷生,或嬌妾爭寵而搆釁;或日引月長,遂生孽種:無論名分,不明血脈誰是。或流入娼家,或賣之越府,致使生為無依之人,死為無託之鬼。……
道光20年(1840)臺灣道姚瑩〈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姚瑩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顯現了傳統女性被賣為婢,終身勞役事主,無法走入婚姻於夫家取得永居之地,死後不是子孫香火奉祀的對象,而是無所依歸的鬼魂。傳統女性在呱呱落地之後直到走入婚姻之前,在與男性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功能對照之下,若遇家庭經濟困頓,往往成為優先犧牲的對象,被賣為婢。圖1的婢女僱傭文契,是民國37年(1948)6月30日新竹後龍的解進寶因家貧將10歲的三女解月給魏家為婢。由內容可知,解月需在魏家工作10年,總工資為舊臺幣28,000元。即使到了戰後,賣女為婢的現象依然存在。

圖1:1948年解進寶立婢女僱傭文契。(檔案來源:苗栗後龍魏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一紙紙的人身關係文書,展現的是傳統臺灣女性未婚與已婚兩個人生階段的縮影。人身關係文書包含婚姻、人身買賣契約等,立契人主要是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族長輩,如父母、伯叔等。婚姻對於女性而言,是在生時與死後取得永居之所的重要關鍵,故與臺灣傳統女性相關的人身關係文書,內容除了包含女性未婚前遭遇的人身買賣走入婚姻則產生了庚書、贖身、招贅等文書,形式上多以紅色、黃色的紙張或布匹書寫
圖2為記錄個人生辰時間的庚書,或稱庚帖;內容「坤造」二字,顯示為女方的庚書。一般在決定婚配前,女家會先將庚書交給男方,由其尊長焚香告神,置清水一碗於神座側,如無蟲蛾入水為吉;三日內家中平安,如無傷煞雞犬、毀壞器物事情,即認為吉兆。爾後,才由女家卜男子庚書,如係相配,才決定辦理訂婚事宜。

圖2:范氏庚書。(檔案來源:新竹湖口黃家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圖3為同治13年(1874)10月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黃色契紙上書寫朱雙桂入贅張家,與張桂享夫婦先前所娶的林氏婚配,日後若有生兒育女,除了長子需歸張姓,其餘的子女歸朱姓,若僅生一子,則需繼承張、朱兩姓宗祧。此外,還需料理張桂享夫婦生時奉養與死後喪葬事宜。文末以「百年偕老」騎縫字,期望兩人婚姻美滿,雙方各執一紙為憑。傳統社會的婚姻關係,往往不因愛情而產生。婚姻的目的不在於個人的愛情有所歸,而是為了家庭的延續工作。女性除了藉由傳統的嫁娶婚走入婚姻,為了因應父家或夫家的期待,有時需以「小娶」的方式達成傳宗接代的目標。

圖3:1874年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檔案來源:新竹關西地區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走入婚姻的女性若遇夫死,又無生養子女與遭遇夫家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下,便如圖4的契約所示,需由夫家備銀贖身。圖4為婆婆陳鍾氏於次子患病過世後,在「母媳相商」後作主,於光緒7年(1881)1月立契,由次媳鄭順妹的父親鄭慶良以「贖身銀」50大員為代價,贖回女兒的人身自由。

圖4:1881年陳鍾氏立贖身字。(檔案來源:新竹關西地區文書,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
「查某人,菜籽命」即傳統女性由出生到死亡必須聽從命運安排,就像菜籽一樣,飄到哪裡就落在哪裡,必須隨遇而安。以上的人身關係文書,展現了傳統女性遵循並流轉於「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生命模式一生皆以身旁男性的期望與作為為依歸,不論是被賣為婢勞役老死,還是如願走入婚姻,被宰制於生兒育女與傳宗接代,以求能在死後於神主牌上取得一席之地接受祭祀。若婚後夫死,也無子可靠之時,還需由父家付費贖回自由之身。珍貴的是,對照傳統女性的命運,今日的臺灣社會雖對女性仍有傳統期待,但女性已掌握遠較以往更多的自主權,至少有能力脫離依附者,成為獨立而有尊嚴存在的個體。

人身關係文書中的臺灣女性 |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檔案館 - 臺灣歷史檔案資源網 - http://goo.gl/Tn3u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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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錮婢風俗與錮婢示禁碑


「夭桃莫賦女宜家,韻事徒傳竹禮茶,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這是光緒初年福建巡撫王凱泰,為了勸誡臺人錮婢陋習所做的詩句,當時錮婢的習俗在臺灣相當興盛。

中國蓄養奴婢的風氣始於古代,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但是到了乾隆以降,由於社會結構趨於複雜,賣女為婢的人逐漸增加,蓄養婢女的風氣日漸盛行。婢女完全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在主人家中服各種勞役,不僅被視為財產,可以任憑主人轉賣,還可以拿到當鋪典當變賣現金;有些婢女如果頗具姿色,或是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

日治時期日人的調查發現,曾經受到主人的寵愛成為妾的婢女,在主人去世後,地位一落千丈,還是只能繼續從事婢女的工作,終老一生。傳統臺灣民間的婢女,絲毫沒有自主權,只能任憑主人處置。

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著「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就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主人往往不幫婢女選擇婚配對象,讓她們終生為主人服勞役,或是將她們轉賣,換取金錢圖利。這些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王凱泰詩中形容的「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了「錮婢示禁碑」的產生。從示禁碑的碑文中,可以看出錮婢產生的不良影響,〈錮婢積習示禁碑記〉中提及,錮婢引起家族父子爭相搶奪一女,違背倫常之事,認為錮婢有違風俗教化。而臺灣數年一小劫,或十年一大劫,恐怕就是這些遭到禁錮的婢女「冤氣鬱結,幽恨莫伸,上干天怒」所導致的結果,企圖用天理報應的說法,達到勸戒的目的。〈嚴禁錮婢不嫁記〉中,也提到臺灣民間販賣婦女、買賣人口狀況嚴重,認為錮婢不但敗壞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擾亂地方治安。

清代「錮婢示禁碑」現存四件,除了〈嚴禁蓄養婢女不為擇配碑記〉在宜蘭縣境內,其他三件均在臺南市,有道光20年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與光緒15年的〈嚴禁錮婢不嫁碑記〉(一式兩件,分別存於臺南市大南門碑林及赤崁樓小碑林)。雖然在所有的示禁碑中,件數不算多,但從其行文各廳、縣來看,昔日錮婢陋習應該遍及臺灣各地。只是,儘管官方一再申禁,甚至提出嚴厲的刑罰,卻未能遏止民間錮婢的風氣,傳統社會主僕有別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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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門公園碑林位於臺灣臺南市中西區,俗稱「大碑林」,為臺南市歷史建築十景與臺灣歷史建築百景之一
南門公園碑林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goo.gl/oG5N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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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風氣
中國蓄養奴婢風氣由來以久,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早期官員來台見台灣「無永錮之婢女」,認為是善良風俗,實因當時台灣女性少,連婢女都被爭相迎娶。乾隆以降因社會結構複雜化,蓄養奴婢之風又漸盛行。

婢女除了須為主人服各種勞役,主人還可以轉賣、甚至典當婢女。如果婢女容貌姣好、或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而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

根據《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而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福建巡撫王凱泰詩中所寫「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錮婢示禁碑」的產生。清代所立「錮婢示禁碑」現存四件,除了〈嚴禁蓄養婢女不為擇配碑記〉在宜蘭縣境內,其他三件均在臺南市,有道光20年(1840)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與光緒15年(1890)的〈嚴禁錮婢不嫁碑記〉。然而,儘管官方一再申禁,卻未能遏止民間錮婢的風氣。(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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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府城紳士鑑於臺地錮婢積習,傷風敗俗,乃稟請官府重加示禁勸諭,而由臺灣道姚瑩於清道光二十年(1840)制定章程,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示禁。今碑存立臺南市大南門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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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臺灣府城紳士鑑於臺地錮婢積習,傷風敗俗,乃稟請官府重加示禁勸諭,而由臺灣道姚瑩於清道光二十年(1840)制定章程,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示禁。今碑存立臺南市大南門碑林。

…… 臺地風俗,婢長不嫁,或畜之於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後已!或櫻桃花發,漫許白頭聚首之歡;洎乎犬馬力衰,空慘赤腳、無齒之態。或父子不知而聚 麀;或兄弟交迷而薦寢;或姤妻鞭撻以傷生,或嬌妾爭寵而搆釁;或日引月長,遂生孽種:無論名分,不明血脈誰是。或流入娼家,或賣之越府,致使生為無依之 人,死為無託之鬼。……(註2,3)
〈嚴禁錮婢不嫁記〉
光緒十五年(1889)臺灣府城芙蓉郊(即鴉片商)董事職員等鑑於奸徒販賣人口之風日熾,呈請縣府嚴禁富紳錮婢不嫁,以杜絕姦拐,整頓風化;而由安平縣知縣范克承給立告示。今碑存立臺南市大南門碑林。

特授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九次、記大功二次徐,為遵札勒碑永禁,以垂久遠事。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蒙臬道憲姚札開:「照得臺屬士庶之家蓄養婢女、不行擇配,長令服役、錮禁終身,上乖天和、下敗風俗,最為可惡。歷經前道府暨本司道先後示禁,勸諭各在案。茲據紳士稟請重加示禁前來,又經本司道衡情酌理,立定章程。嗣後,臺屬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亦不得過二十五歲;倘過二十五歲不為擇配者,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官呈訴,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治家長以杖八十之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各聽其便。通詳大憲併飭各屬出示嚴禁,嗣准臬司來移,復經抄看轉飭,在於衙署門外立碑永禁,以垂久遠」等因。蒙此案,查先蒙臬道憲姚抄示札飭示禁,業經照抄、剴切示諭在案。茲蒙前因,合行立碑示禁。
為此,示仰閣屬紳衿民人知悉:爾等各具有天良,亟應廣積陰功,務各遵照臬道憲所定章程;如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即為擇配,至遲不得至二十五歲。倘敢故違,許該婢及婢之父母、兄弟、親屬人等赴本廳呈明,即准其領回擇配、不追身價,仍將該家長照例治罪。已配之後,該婢聽其從夫而去,不許家長勒留;或家長不取身價,該婢與夫自愿留役數年者,仍聽其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貳拾年陸月 日立。(註4,5)


日治時期臺灣的母職實踐-母親的職務很早開始15-19歲,當了母親,兼具:經濟生產者、媳婦、照顧者等等。三種型態包括:大婚(major marriage傳統嫁娶婚)、小婚(minor marriage,收養媳婦仔)、招贅婚(uxorilocal marriage)台灣的童養媳比例(23-48.5%)較中南部(3-15.5%)高-日治時期女性婚齡,大婚為18.65歲、小婚為16.97歲,招贅婚為19.3歲/人的價值常以「能從事多少勞動、能創造多少經濟價值」來衡量。婚姻中的女性,主要任務就是協助夫家生計及繁衍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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