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全球性別差距報告/WEF發布-教育程度日本排名第1;在健康方面排名第63;經濟方面中,日本位居121位,倒數第26名;而在政治參與方面,由於女性議員和部長人數較少,因此排名第139,倒數第8名。全球性別差距未見好轉,隨著全球經濟進入疫情肆虐的第三年,預估全世界尚需132年才能消除(2020年時預估需100年消除,2021年時惡化為136年)經濟體中男女的薪水、工作機會、教育程度、健康及政治權。在146個國家排名中,冰島為第一名,其次是幾個北歐國家,而歐洲最大的經濟體德國,則是排名第10;美國第2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


台北大學驚見上空女大生 校方高層︰停辦、會上媒體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23-04-29_165339

台北大學驚見上空女大生 校方高層︰停辦、會上媒體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求職網: 68%女性遭求職歧視 逾7成同工不同酬
2023/03/08 21:19求職網: 68%女性遭求職歧視 逾7成同工不同酬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ZLALnq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今日是「國際勞動婦女節」,日前勞動部發布今年的「同酬日」為2月27日,男女勞工薪資差距仍維持58天,根據yes123求職網的調查,高達68%的女性曾遭遇求職歧視、逾7成同工不同酬,女性受訪者認為,平均月薪需增加7341元才可拉平差距。
 yes123求職網針對國際婦女節,日前進行「兔年職場女力甘苦談與幸福指數調查」,調查結果顯示,69.3%的「女性勞工」自認「經濟獨立」,比例高於去年的67.8%;受訪者平均月薪為39056元,也高於去年的37859元。
 至於女性在哪些「行業」自評有較高的「職場影響力」,此次調查顯示,前5大依序為「金融保險與會計統計」(44.8%)、「大眾傳播與公關廣告」(42.9%)、「餐飲住宿與休閒旅遊」(41.1%),及「文(補)教業」(38.8%)、「批發零售與貿易」(35.2%)。
 雖然月薪逐年提高,但女性自認在職場中遭受不公平對待的比率仍然不低。調查顯示,針對目前的工作環境,多達55.7%的女性勞工,自覺「性別不平等」,若回顧整個職涯,更有68.3%的受訪者,表示曾因「女性性別」遭遇求職歧視。
 至於遭受歧視的方式,在可複選狀況下,主要依序為「被追問婚育計畫」(47.7%)、「被挑剔長相外型、身高體重」(36.8%)、「被追問感情狀況」(33.3%),及「被要求上班時的打扮或穿著」(27.8%)、「因性別,導致應徵職缺受限」(25.2%)。
 即使獲得錄取,仍然有72.4%的受訪者透露,曾經遇過與男性員工「同工不同酬」的狀況,且49.1%「無法忍受」、23.3%屬於「仍可忍受」。
 其他因性別而獲得不公平待遇的現象,還包括57%女性受訪者曾遇升遷不公,但僅有34%會積極爭取,同時也有53%的女性請「生理假」遭刁難。
 分析此次調查,yes123求職網發言人楊宗斌表示,隨著高等教育普及化,女性勞工的學歷不是問題,缺的只是發揮長才的機會,同時得到對等薪酬,同時在發展事業之餘,也能夠兼顧家庭或感情生活。
 楊宗斌呼籲,若要建立更友善女性的職場環境,企業主管、老闆指派公務時,要先打破性別刻板印象,避免外派、出差洽商、簽約場合排斥女性,也應給予男女員工同等競爭加薪、升遷機會,以發揮「一加一大於二」的職場綜效。
求職網: 68%女性遭求職歧視 逾7成同工不同酬 - 自由財經 https://bit.ly/3ZLALnq


台灣性別平等程度居亞洲之冠 全球第9
最後更新:2020/03/05 13:15
台灣性別平等程度居亞洲之冠 全球第9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bit.ly/39tBgbV
根據聯合國最新發布的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台灣性別平等程度亞洲第一。(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5日電)台灣性別平等程度亞洲第一。根據聯合國最新發布的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在越接近0,代表性別越平權的前提之下,台灣的指數為0.053,居亞洲首位,世界排第9。
性別不平等指數(GII)是由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調查統計,根據生殖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3個領域,總共5項指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況,數值越接近0,代表性別平權的情形越好。
近日聯合國公布2018年GII的全球排名,以瑞士0.037居冠,丹麥及瑞典均為0.040居次,台灣的GII值為0.053,不但在163個國家中排名第9,更居亞洲首位,南韓、新加坡則緊追在後。
經濟部進一步分析,依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2018年台灣的中小企業女性企業主比率36.8%,較大企業的21.9%相比,高出近15個百分點,若與鄰國日本相比,高出逾20個百分點。就全體企業觀察,台灣2018年的女性企業主比率為36.4%,較美國的40.0%及南韓的38.4%略低。
進一步觀察近年台灣男女性就業結構比變化,經濟部表示,由於女性因教育程度提升,加上產業結構變遷,投入職場意願明顯增加,2018年就業者女性占比為44.5%,較2010年的44.0%,增加0.5個百分點,與男性就業比率差距逐漸縮小。
經濟部指出,雖然台灣2018年的就業者女性比率低於美國、新加坡與香港,但仍高於日本的44.2%及南韓的42.7%。
若就行業別觀察,經濟部說明,台灣批發及零售業中的女性就業者占比由2010年的51.3%增至2018年的52.3%,而同期間製造業的女性就業者大致維持在37.5%左右。世界主要國家的製造業亦以男性就業者為主,2018年南韓、美國、日本製造業男女性就業比率差距均逾39個百分點,大於台灣的25.1,台灣的差距相對小。
根據聯合國最新發布的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世界排名前10依序為瑞士(0.037)、丹麥與瑞典(0.04)、荷蘭(0.041)、挪威(0.044)、比利時(0.045)、芬蘭(0.050)、法國(0.051)、台灣(0.053)、冰島(0.057)。
亞洲排名前幾名分別為台灣(0.053)、韓國(0.058)、新加坡(0.065)、日本(0.099)。(編輯:趙蔚蘭)1090305
台灣性別平等程度居亞洲之冠 全球第9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bit.ly/39tBgbV


2020-01-16_151127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18日電)主計總處近期發布2019年性別圖像,內容顯示,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即便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展程度較高國家相比,仍優於芬蘭、冰島及德國,全球第8。
「2019年性別圖像」近期出刊,內容並就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自2010年起編布的GII,以生殖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3個領域的5項指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比較台灣性別平等狀況與他國的差異。
主計總處報告內說明,GII值越低越佳,0代表非常平等,1代表非常不平等,而2017年台灣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GII)為0.056,居全球第8名,亞洲第1名,換言之,台灣性別平等程度高居亞洲之冠,在全球也屬於前段班。
觀察2017年GII排名,以瑞士0.039排名第1,丹麥0.040次之,瑞典及荷蘭均為0.044,並列第3名。
進一步檢視台灣女性在賦權的領域表現,2017年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率已升至38.1%,優於同處亞洲的新加坡、中國大陸、南韓及日本;至於勞動市場領域的15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2017年台灣女性為50.9%,較男性低16.2個百分點,性別差距比新加坡、日本、南韓都要小。(編輯:鄭雪文)1080218
影片來源:行政院政策影音站 YouTube頻道
女縣市長占比破3成 女性參政權力增長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18日電)女力崛起,台灣不只性別平等程度居亞洲之冠,主計總處最新發布的性別圖像更顯示,2018年縣市長女性比率大幅躍升至37.5%,是1997年以來首破1/3,顯見女性參政權力持續增長。
主計總處近期出刊「2019年性別圖像」,除了指出2017年台灣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為0.056,GII值越低越佳,台灣位居全球第8名、亞洲第1名,顯見性平成效卓越,內容也探討女性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的表現。
主計總處指出,女性擔任地方首長及民意代表比率提升,參政權力持續增長;2018年直轄市長女性比率16.7%,與前次2014年相同,縣市長女性比率則升至37.5%,相較於前次選舉顯著提升31.2個百分點,而且是1997年以來,首次超過1/3的性別比例。
進一步觀察2018年地方首長大選結果,堪稱女力大爆發;宜蘭縣長林姿妙、花蓮縣長徐榛蔚、台東縣長饒慶鈴、台中市長盧秀燕、彰化縣長王惠美、雲林縣長張麗善及嘉義市長黃敏惠,均是女將身分。
另外,台灣女性立法委員比率創新高,2017年女性國會議員比率達38.1%,不只較2007年增加16.9個百分點,更傲視瑞士、英國、中國大陸、新加坡、美國、南韓及日本等國均未達3成,低於台灣。(編輯:林孟汝)1080218
台灣性別平等程度 居亞洲之冠全球第8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bit.ly/2u5yPwk


f_100001_2  

男女職場平等 2095再說吧
聯合新聞網 2014/10/29


瑞士達弗斯世界經濟論壇(WEF)廿八日公布的年度報告指出,全球女性在醫療、教育等領域正迅速縮小與男性之間的性別差距,但職場性別差距卻可能到二○九五年才消失。

印度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但印度女性在教育、就業等方面仍受到嚴重歧視。圖為印度女學生廿八日在海德拉邦一所公立學校校園嬉戲。 美聯社
報告指出,過去九年,職場的性別差距並未明顯縮小。WEF二○○六年首次公布年度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以來,女性在經濟參與方面的機會已由原來僅及男性的百分之五十六提高至百分之六十,「如以這種軌線為依據,同時假設其他因素仍然平等,全球八十一年後才可能完全消除這種差距。」

圖╱聯合報提供
WEF創辦人施瓦布說:「以經濟理由而言,達成性別平等顯然有必要。唯有能夠完全運用女性才幹的經濟體才能保有競爭力。」

報告涵蓋一百四十二個國家,評比項目包括各國如何分配醫療、教育、政治參與及其他資源,以及兩性的機會。報告說,幾乎所有接受評比的國家在縮小醫療保健資源差距方面的表現都有改善,其中卅五國已經完全消除差距,另有廿五個國家則完全消除教育方面的差距。

報告又說,尤甚於職場的是,女性的政治參與機會始終遠不及男性,仍然僅占全球決策者的百分之廿一,然而這也是近年來,進展最大的領域。報告首席執筆人莎蒂雅‧沙希迪說:「以政治而言,全球的女性國會議員與部會首長分別比九年前增加百分之廿六及百分之五十。這些都是影響深遠的改變。」她同時強調,有待努力之處仍然很多,「部分領域的改變步伐必須加快。」

以冰島為首的北歐五國仍是性別最平等的國家,葉門連續第九年排名殿底。亞洲國家以菲律賓排第九最高,日本排一○四,南韓一一七,都在後段班。

【聯合報/編譯陳世欽/20141029】


性別平權里程碑!美國核發第一本「性別X」護照

2021-10-28_091442
性別平權里程碑!美國核發第一本「性別X」護照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jGYKkU
美國國務院今(27)日指出,美國已核發第一本性別標示為「X」的護照,預計明年度將更廣泛開放給非二元性別的國民申請,立下美國性別平權史上的里程碑。圖為美國護照。(美聯社)
2021/10/28 06:24
性別平權里程碑!美國核發第一本「性別X」護照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jGYKkU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美國國務院今(27)日聲明指出,美國已核發第一本性別標示為「X」的護照,預計明年度將更廣泛開放給非二元性別的國民申請,立下美國性別平權史上的里程碑。
據《美聯社》報導,美國國務院多元性別大使史登(Jessica Stern)今(27)日發聲明指出,美國政府已核發第一本性別標示為「X」的護照,讓政府公文更接近「真實社會」,也對多元性別族群更加友善和包容,立下了美國史上的新里程碑。
對此,史登也強調:「當民眾拿的身分證件更貼近他的真實認同身分,那他就能活得更有尊嚴。」
據悉,國務院並未說明領照人身分,也否認外界對領照人身分的揣測,並強調絕不會討論護照申請的個案,因其攸關個人隱私。性別平權里程碑!美國核發第一本「性別X」護照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jGYKkU
---------------------
全球第4季最強護照 日本新加坡並列第1、台灣34名
2021年第4季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出爐,台灣排名34。(資料照)
全球第4季最強護照 日本新加坡並列第1、台灣34名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ChNnax
2021/10/06 11: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021年第4季亨利護照指數(Henley Passport Index)出爐。外媒報導,前10名排名幾乎沒變,日本、新加坡以192個免簽國位居第1,台灣以145個排第34名、中國第72名。
《CNN》報導,前10名多半為歐盟國家,包括德國、芬蘭、義大利、盧森堡、西班牙、奧地利、丹麥、法國、愛爾蘭、荷蘭、葡萄牙、瑞典、比利時、捷克、立陶宛、波蘭及斯洛伐克等;亞洲國家則有日本、新加坡與南韓。
報導指出,排行榜倒數第1名由阿富汗拿下,另外倒數9名依序回推為伊拉克、敘利亞、巴基斯坦、葉門、索馬利亞、尼泊爾與巴勒斯坦領土、北韓,共通點是免簽或落地簽國家落在40個以下。
報導指出,發布排行的英國顧問公司Henley & Partners表示,該指數雖未將「臨時限制」納入計算,但過去18個月受到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影響,出現諸多旅行障礙,並指從2006年起監測至今,此狀況造成全球在旅行自由、流動性方面不平等加劇。
全球第4季最強護照 日本新加坡並列第1、台灣34名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bit.ly/3ChNnax


2022-05-18_1452002022-05-18_1452172022-05-18_145210

為何越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厭女越是強烈?
作者 楊婉瑩
2022-05-16
為何在性別歧視難以登堂入室的進步社會,這種充滿敵意的厭女言論可以堂而皇之趁勢而起,甚至取得話語權?
為何越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厭女越是強烈? | 楊婉瑩 / 醉夢溪論政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8t6uoB
為何越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厭女越是強烈?這是凱特.曼恩(Kate Manne)在其專書《不只是厭女》(Down Girl)中提出的疑問。前些日子的台大性平會學生代表選舉事件,再度指出這個問題。
2022年4月,台大學生會舉辦的性平委員選舉中,部分候選人提出「一拳一個自助餐」、「制裁台女、終結噁男」、設立合法性行為區、訂閱色情網站、女僕咖啡館、以及男性權利被打壓必須挺身而出等政見。這些在網路上潛伏已久,少數學生譁眾取寵的言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浮出水面,為什麼值得關注?出現在頂尖大學的學生選舉,出現在性平會的參選政見,不論是否反串扮裝,他們想說的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衝著性平制度而來?
台灣「母豬教」到韓國反女權總統,厭女時代早就來臨?
往前回溯,台大性平事件是可以說是幾年前網路上盛行的「母豬教」的重版出擊。兩者同樣仇視台女、女權自助餐,差別在於母豬教主要是網路論戰(也有波及實體論戰),而台大性平會事件則是直接拉到現實場景。
母豬教大約從2015年網路社群媒體(PTT八卦版)開始,性羞辱被其謔稱的母豬們(母豬母豬,夜裡哭哭)、那些崇洋媚帥拜金鄙視肥宅的台女們(台女不意外、台女就是賤)、那些既要性別平等(身體自主工作平等)又採取雙重標準(享受被照顧優惠)的女權自助餐。那些人明明是得利者,還要佯裝受害者。他們最終要說的是,自己才是女權高漲性別平等下真正的受害者。
類似的論調,越來越熟悉,也越來越大聲。如果母豬教只是小兒科,台大性平只是幼兒園,比較大咖隆重登台的,大概可以看看今年3月初韓國總統選舉,「反女權主義」的尹錫悅當選南韓總統。尹錫悅不承認韓國存在性別不平等結構,主張廢除2001年成立的性別平等與家庭部,認為低生育率是女權主義造成的,主張加強懲罰性犯罪誣告罪等政見。尹勝選的關鍵,不是靠年長保守男性的支持,而是操作兩性的對立,來獲取年輕右翼男性的支持,在拉鋸選戰中成為勝選關鍵。
令人訝異的是,韓國的年輕世代,在歷經#MeToo與N號房事件後,受到性別平等意識更多衝擊與洗禮,為何會在選舉中作出這樣的選擇?這些年輕右翼男性到底是對誰反撲?
這些還是零星的個案嗎?只是個別有問題的厭女者的心理問題?還是我們已然從寓居網路的年輕世代中,吞吐出一個厭女時代的來臨?
韓國的年輕世代,在歷經#MeToo與N號房事件後,受到性別平等意識更多衝擊與洗禮,為何會在選舉中,選出「反女權主義」的尹錫悅當選南韓總統?圖片來源:Republic of Korea@flickr(CC BY-SA 2.0)
匿名的網路虛擬世界,成為厭女新戰場
這種由焦慮轉為敵意的厭女社會結構,最早是從網路開始發散的。網路時代召喚著一種雙重性格,個人與集體,有著實體的與虛擬的兩種臉孔。虛擬世界因為匿名,讓人敢言實體世界不敢言的,越乖張者越容易走紅,想要剎那成名的慾望,成就網路上集體擁戴的代碼英雄。因為匿名,個人鍵盤行動不需付出代價,樓上樓下的呼應,更使得個體與集體失去了界線,相互遮掩效力,互相拉拔名聲。圍觀者從拉板凳看熱鬧,水桶推/噓文,成為夥伴同謀,共同扮演陪審團,集體出征。因為沒有單一的加害者,消解了個人的公共倫理責任。所攻擊的對象,不論是台女或是女權自助餐,都是線上沒有臉孔的非特定個人,是所代表的某種特定形象或是意識形態。
當實體世界仍努力維持著某種合理性的價值規範,虛擬世界則提供了另類遊戲規則,匿名帶來無限言論自由,集體出征解消了個人責任,網路成為那些在現實中受到拒斥者取暖的解放聖地與新聖戰的場域。逐漸地,虛實交錯,界線模糊,從網路母豬教到台大性平會選舉,虛擬和實體世界的語彙匯流,討伐相似的對象,操著同樣的語言。當虛擬世界的聲量壯大,蔓延到實體世界,那些後台暗黑的、原來恥於開口的、狹著網路聲量的簇擁擠到前台,以被剝奪者的姿態,想要爭回話語權。
誰被剝奪?被誰剝奪了什麼?什麼樣的話語權?
被剝奪者,是那些原來以為應該擁有天賦的父權紅利,依賴女性為其提供情感/性/生育/養育服務者。當他們受到拒斥時,感受到強烈的失落。在現實世界中,受制於性別平權體制,難以宣洩,因此在網路世界,將憤怒投射為可出征的形象(母豬),找到了同溫層知音,回聲洶湧,撐起了復仇者聯盟(男性權利被打壓,必須挺身而出)。而性平會所代表的,正是他們之所以不平的來源,更是奪去其所有的制度性象徵。
當虛擬世界的聲量壯大,蔓延到實體世界,那些後台暗黑的、原來恥於開口的、狹著網路聲量的簇擁擠到前台,以被剝奪者的姿態,想要爭回話語權。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明明仇恨台女(物化男性),為何要拳打女權(反對物化)?
這個復仇者聯盟被剝奪的,想要回的,究竟是什麼?為何指向性平體制?邏輯上,台女和女權看似不同,但是,不要忘了,從母豬教的眼光看去,重點在於都是「自助餐」啊!其所在意的,是女權合法化了台女的自主性,「妳們」竟然可以有「揀選權」?
母豬教信徒們吶喊著,台女憑什麼要什麼有什麼,而不問「我們」要什麼?我們要奪回的,不過是失去的、被剝奪的、那個天賦的性別特權(所以要順便終結噁男乞求受拒丟臉的樣子,我們不過名正言順拿回原有的)、那個在父權的語法秩序下,使得女人得以順從並提供服務的特權(所以要設女僕咖啡館)。那些在父權秩序下,他們原本應該擁有的優勢,在轉變中流失的,對社會性平進步的焦慮,從網路地下世界的憤怒,終以喧囂聲量竄出地面。
令人好奇的是,為何在性別歧視難以登堂入室的進步社會,這種充滿敵意的厭女言論可以堂而皇之趁勢而起,甚至取得話語權?曼恩對「性別歧視」與「厭女」的區分,或許有助於我們理解這個問題。
她指出,性別歧視是父權的意識形態與理論,透過貶抑全體女性以合理化父權社會的男性優勢;厭女則是父權的執法機構與警察,以敵意性與強制性手段懲罰不守父權秩序的女性。母豬教與台大性平的厭女政見作為維護父權秩序的警察,必須取得「定義」與「獎懲」女性的話語權──由他們認定誰是母豬/台女/自助餐(如果你對誰是還有疑問,他們會告訴你)、性羞辱的同時警告好女孩不要淪為台女自助餐(不用害怕,他們只針對母豬)。
從這個區分來看,厭女厲害的地方,不是讓所有男性與所有女性為敵(這是性別歧視的愚蠢);而是創造一種性別內部分化的敵意的對立結構,由其定義,將女人區分為「好女人」與「壞女人」,懲罰溢出父權常規有自主性選擇權的壞女人,同時獎勵順從為男性提供服務的好女人。愛女厭女一體兩面,製造內在矛盾得以分而治之,以捍衛父權世界的律法與秩序。
在疫情時代,人們在實體世界被迫保持社交距離與遵守規範,轉向網路,這個沒有任何社交距離的世界,尋求慰藉,也互相征伐。於是,我們發現,這個洪荒世界,法外之地,倫理失序,異常野蠻,也蔓延到了現實世界,正逐步侵蝕我們的公共領域。
(作者為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政大政治系教授。研究專長為性別政治、認同政治、比較政治制度與民主化。)
為何越是性別平等的社會,厭女越是強烈? | 楊婉瑩 / 醉夢溪論政 | 獨立評論 https://bit.ly/38t6uoB


偏保守型的華人社會台灣,為何屢屢能夠在性別平權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YDhFjm
台灣的性別平等法規前衛的一大原因,就是過去的法律太保守,因此一旦有了破口,便一潰千里。台灣婦運的這個階段,被現代女權主義研究歸結為「國家女性主義」的實踐階段,即透過「婦權會」等平台,或者其他制度框架,直接與民意代表和立法機構對話,以此建立新的機制。
文:上官亂
 前不久,台灣通過了性私密影像法(編按:較精確的說法為再行法部分條文中,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這意味著通過傳播私密影像來對女性蕩婦羞辱,讓女性「社死」(社會性死亡)的行為不再是普通的「吃瓜」,而將受到法律追究。其實,日本在2014年就立法通過「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被害防治法」,美國也在2016就有34個州加上華盛頓特區,制定刑法禁止「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了。如今,台灣終於和主流民主國家站在了一起。這讓人突然感慨萬千,因為台灣這樣一個偏保守型的華人社會,為什麼卻屢屢能夠在性別平權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呢?
 一個保守的父權社會在婦女運動的推動下轉型
在性別平等方面,台灣到底是先進還是保守?我想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是先進。作為亞洲民主燈塔,台灣擁有高度的言論出版自由;性別平等排名世界第六(根據聯合國的性別不平等指數),女性國會議員佔了四成以上,擁有華人世界第一位民選女總統,並且在2019年通過大法官釋憲,在亞洲率先實現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但是另一方面,台灣又遺留了很多華人宗族社會和父權體制的傳統。在社會文化上,很多傳統家庭在財產分配上嚴格限制女性的權利,網路上的厭女言論依然盛行。在女性發展方面,仍有許多女性因為育兒被迫暫離工作崗位,與社會脱節;而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2020年,台灣女性年收入只有男性的六成半左右,而日本女性的年薪資收入是男性的74%,美國女性的年收入中值是男性的82%。在法律體系方面,很多民國時期的性別不平等條款至今還沒修訂完,直到1996年,台灣才取消妻從夫姓,同時廢除離婚女性半年內不能再婚等規定;而直到2020年,才由大法官釋憲,宣布通姦罪除罪化。
 台灣社會為什麼會有這種矛盾的現象呢?
首先,台澎金馬雖然加起來只有3.6萬平方公里,但實施的卻是理論上覆蓋數千萬平方公里、制定了上百年的中華民國法律框架。而其中涉及到女性權益部分的主要法律,是1931年5月實施的《民法》親屬編。這部法律在90多年前其實有著相當的進步意義,法律剛剛頒布之後,最有影響力的一件事,就是實現了1931年底的「刀妃革命」——滿清遜帝溥儀被他的淑妃文秀起訴離婚。當時文秀能夠衝破阻力,完成離婚的最大原因,就是這部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民法規定:女性受到夫家虐待,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文秀便以虐待為由,成功打贏了皇家離婚官司。
 但是,受限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強大的傳統慣性,這部民法親屬編裡保留了很重的「男尊女卑」、「父、夫權獨大」、「法不入家門」思想。比如,例如「妻冠夫姓」,「離婚子女之監護歸父親」,「妻之婚後所有財產均歸夫所有」,通姦罪入刑⋯⋯這部法律隨著1945年日本投降後,被國民黨政府帶到了台灣,導致了很多社會問題。從那之後的70年,台灣的婦運的一大成果,就是不斷修改這部百年民法,把女性解放出來。
 其實台灣在日據時代就存在婦女運動,國民黨政府退台後,也有體制下的國民黨婦聯會、婦工會等「婦女組織」的角色。但是現代意義上的婦運,一般認為從1987年解嚴後「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成立開始。前十年台灣婦運著重於街頭倡議與國會修法路線的結合,對法令制度之不足進行批判,也與跨黨派立委合作推動法制改革和女性參政。
 經過婦運的發展,1995年民法親屬編開始修訂,至此以後,父權法制終於開始決堤,各種促進性別平等的修法行動開始突飛猛進。1997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8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打破「法不入家門」的觀念;2002年通過《兩性平等工作法》;2004年頒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是全世界第一個這樣類型的法律;2005年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台灣的性別平等法規前衛的一大原因,就是過去的法律太保守,因此一旦有了破口,便一潰千里。台灣婦運的這個階段,被現代女權主義研究歸結為「國家女性主義」的實踐階段,即透過「婦權會」等平台,或者其他制度框架,直接與民意代表和立法機構對話,以此建立新的機制。
 而那些在制度內推動性別平等的女性菁英和民意代表們,不僅是推動台灣平權的先行者,也是推動台灣走上人權陣線前沿,提升國際能見度的功臣。
 單槍匹馬救濟弱勢女孩的「先生嬤」
在台南市麻豆區的麻豆大排水溪畔,有一座佔地二甲的建築園區,叫「麻二甲之家」。這裡很安靜、偏僻,裡面長年生活著一群特殊的孩子。他們都是18歲以下的弱勢單親兒童,以及未婚生育的年輕媽媽。我第一次聽到這個地方的時候,驚異萬分,因為在中國,未婚懷孕的女孩(尤其是未成年),如果沒有強大的家庭後援,絕大部分只能偷偷流產,或者中斷學業、生下孩子、毀掉人生。要援助這樣的女孩,不僅極度挑戰華人父權傳統秩序,以及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而且很多時候,還要面臨小媽媽母子背後很多的法律問題,私力救濟都很難,更不用妄想任何政府或民間機構的制度性援助了。
 可是在台南的麻二甲之家,就實現了這樣的「妄想」。這裡就是一個針對18歲以下的家庭失能的單親兒童和未婚媽媽的庇護所,透過社會局、法務部等政府機構轉介,先後安置輔導了超過70位單親媽媽、160位學童。這些未婚媽媽及單親兒童,許多是暴力的受害者,帶著先天或後天的創傷前來。但這座麻二甲之家,給他們提供安定生活、隱私庇護和未來就業發展的培養,讓單親兒童不至於失去照顧和讀書的機會,讓未婚媽媽們生產完還可以正常回歸社會,並且獨立扶養孩子。
 最為珍貴的是,這些因為各種原因而懷孕的母親,不用在「讓嬰兒消失」和「讓自己毀掉」中做選擇。在這裡,她們不用擔心失去隱私,也不用遭受旁人的異樣眼光。
 在日本其實也有類似的機構,那就是熊本縣的「嬰兒信箱」,工作人員在醫院外面準備了一個保温箱,如果有人無力扶養孩子,可以把嬰兒放在保温箱之後就離開。醫院會照顧嬰兒,並交給相關機構。之後,等嬰兒父母有能力了,還可以把嬰兒要回去。台灣其實在10年前也曾討論過是否要有類似「嬰兒信箱」的處理,但這政策被大罵「鼓勵遺棄」以後就不了了之。但是麻二甲之家卻沒有這個問題,因為他們致力於讓無力的小母親擁有承擔責任的條件和能力,不會遺棄孩子。
 這個麻二甲的創辦人,就是台灣著名的婦運先驅、作家黃越綏。她今年已經74歲了,孩子們都叫她「先生嬤」。她生於台南,結婚後定居在菲律賓,讀完碩士後還在美國深造心理諮商課程,受到了自由風氣的薰陶,明白了女性獨立的重要。四十歲時,丈夫被綁架殺害,她的家庭一夕間支離破碎,自己獨自帶著三個孩子回到台灣。這時她發現,即使像自己這樣能幹的女人,帶孩子都很辛苦,何況別的女性。而且她還看到,當時台灣對弱勢女性深有偏見——「喪偶就是歹命/剋夫女人」「離婚就是壞女人」「未婚懷孕就是不知檢點的女人」等,為了打破成見,她走上婦女運動的道路。
  作家黃越綏。
1995年,她創立了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為弱勢女性和單親兒童提供經濟、就業、心理輔導、法律諮詢服務,她大膽敢言,還上立法院、教育部,去倡議修法,落實保障女性工作權等,先後擔任過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等。2012年,她自己出資3000萬,成立了現在的麻二甲之家。
 但是沒想到,即便她自己出資,辛苦運營,全心全意為了弱勢女性,仍然會遭到質疑。當時民眾普遍認為,單親家庭的形成都是因為離婚,而離婚女人肯定是壞女人,她創辦這個基金會是要鼓勵大家離婚⋯⋯她花了很多年,慢慢解釋、演講,才讓大眾逐漸理解她。
 其實被她幫助的單親孩子起初也不理解她。很多剛來到麻二甲的孩子,因為身心創傷,很多人拿叛逆和暴力當保護色。多年的心理諮商經驗讓黃越綏深知如何與他們相處,她對孩子們既包容又鼓勵,並設計獎勵機制,孩子們逐漸喜歡上這個阿嬤。很多孩子跑出去後,不到2個小時就會主動回來向她道歉。
 除了日本嬰兒信箱,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弱勢未婚女孩民間庇護所,比如英國的基督教青年會庇護所,新加坡的Safe Place。而黃越綏在參觀了十幾個國家的庇護所之後,發現目前麻二甲已經比國外的很多機構更完善。
 而麻二甲之家所屬的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也包含了黃越綏對於台灣的希冀。她認為,台灣受中國打壓的情勢會愈來愈嚴重,台灣要想在國際上被看到,最重要的就是透過菁英的優越表現和NGO非營利組織了,她希望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可以幫助台灣以發起國的名義,加入聯合國。不過,雖然她聲稱自己是頑固的「獨派」,多年來,卻為在台的陸籍配偶爭取了很多平等的權利。
 腹背受敵的修法「女戰神」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在立法院被通過,這意味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而一直在背後推動這個法案的人也被國內外媒體爭相報導,她就是台灣的立法委員尤美女。那一天的她,臉上帶著滿意也帶著疲憊,她太清楚這些年為了推動同性婚姻民法修法,是怎麼過來的了。
 作為台灣早期的婦運先行者和學者,尤美女很早就在關注台灣的同性戀者權益。台灣解嚴後,婦運蓬勃開展,參與者不乏同性戀者,因為他們的人生遭遇太多禁忌了,那年頭只要在職場被發覺是同志,馬上會丟工作。1986年,一個叫祁家威的人,因為向法院要求結婚,成為全台灣第一個公開出櫃的男同性戀者。被法院拒絕後,他開始要求立法院制定法律,到法院聲請釋憲,而他的義務辯護律師就是尤美女。
 尤美女
Photo credit: 婚姻平權大平台
2001年,尤美女進入前總統陳水扁成立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他們訂立了人權基本法,對同性群體有諸多照顧,但一直沒有被行政院和立法院通過。2006年,蕭美琴也在立法院最早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沒法排入議程。2016年,尤美女連任立委後,再次提案,她和同志團體、婦女團體不斷討論,舉辦傾聽同志的巡迴活動。終於,在2017年,大法官釋憲「同婚合法化」,2019年立院三讀通過。
 但台灣社會對此的反應也可想而知,就連民進黨內部也不堪沉重壓力,把她看作一個麻煩製造者。尤美女因此在黨團大會、內部會議時多次成為眾矢之的。除了尤美女,立委段宜康也堅持推動同婚修法,一路走來,他的形容是八個字:「傷痕累累、體無完膚」。2018年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後,黨內高層也痛批段宜康,稱強推同婚修法引起社會反彈海嘯,是導致民進黨慘敗原因之一。但是,修法之後幾年下來,大家發現,同婚合法並沒有讓社會上的同性戀增多,反而讓國際社會更加認同台灣。
 除此之外,尤美女還推動了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意味著,銀行或地下錢莊就不能再引用民法轉向債務人另一半要求償債,這讓很多無助的女性,不必身陷賭徒丈夫的泥沼。
 而本文開篇提到的性私密影像法的確立,其推手則主要是立委范雲。
 范雲的經歷更加傳奇,她不僅是婦運領袖,「頑固」的女權主義學者,還是野百合學運的領袖。她像一個勇往直前的戰神,不管遭受多少非議,都從不妥協。近些年,她和婦運團體主要推動了通姦罪除罪化、制定《跟蹤騷擾法》,以及最近的性私密影像法。
 在台灣,廢除通姦罪一直很困難,主要原因是這條法律過去被認為可以保障女性,可以為弱勢妻子爭取權益。但這是一條悖論,因為這些女性的弱勢地位,也正是同樣的法律引起的——離婚女性無法平等地爭取到財產分配權以及子女監護權,於是只能靠起訴通姦罪來保護自己。然而,在台灣的性別文化中,一樣是出現婚外情,社會往往只會譴責女性。最後,通姦罪刑罰對象往往只是涉足婚外情的女性,男性卻總是被諒解被豁免。范雲從多年以前就撰文呼籲通姦除罪化,因為「婚外性」本來就是民法範疇,就交給民法處理,這樣才能「支持親密關係民主化」、「支持保護婦女權益、性別平等」、「維護性的自主權與隱私權」、「維護台灣自由民主形象」。
  圖為現任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范雲。
2020年5月29日,大法官為俗稱「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釋憲。宣告這條於1935年制定、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法律,充滿封建時代色彩、侵害隱私、性別不平等、且舉證困難,導致徵信社亂象叢生的法條違憲。但是,此舉一出,社會上卻譁然,很多女性賭氣説「那還結婚做什麼」,范雲和法官們也大受輿論攻擊。但事實上這早已是大勢所趨,中國在1979年廢除了通姦罪(但在軍人群體中還保留),南韓在2015年大法官也以7比2宣判侵犯性自主權與隱私權,正式將通姦罪修掉,印度則是在2018年廢除,這些國家的婚姻狀況並沒有因為通姦除罪而有所惡化。
 由於針對女權問題發言多,在政治攻防戰中,范雲也常常被指責為濫用「女權自助餐」。但是,她並沒有停止推動各項修法。
 2021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范雲感慨表示,這讓台灣往性別平等路上再邁進一大步。但是,跟騷法草案通過,卻引發網路上「母豬自以為多情,怎辦」、「不能要求約會,只能直接要求打炮了」、「要求約會不行,請問要怎麼結婚,白痴喔」、「台女之後賺錢更方便嘍」等大量仇女言論。范雲也再次受到很多攻擊,她只能一遍又一遍地解釋:「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希望大家普遍學會尊重女性的感受,甚至直接建議「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應該要加強情感教育,協助民眾瞭解情感中的關係界線」。
 范雲感慨,台灣的民主目前只是政治上的民主,「社會生活」與「經濟生活」都還沒被民主化。雖然台灣的法制還有這樣那樣的缺陷,和歷史沉痾,但是,台灣政治的民主有一個最大的優勢,就是給這些勇敢的平權先行者們以權利和機會,去逐漸推動社會機制的完善,實現真正的民主和人權。日拱一卒無有盡,功不唐捐終入海,台灣,正是這樣一點點改變的。
 偏保守型的華人社會台灣,為何屢屢能夠在性別平權方面走在世界前列?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YDhFjm
------------------------
日治時期在台灣所實施的《刑法》差別待遇非常明顯:同樣是性出軌,只罰妻子而不罰丈夫。如今釋字791號宣判《刑法》通姦罪「違憲」,台灣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
 文:陳昭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史無前例地召開國際記者會,以3種語言向台灣與世界發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婚姻僅限一男一女」違憲,向世界宣揚台灣作為亞洲第一的區域人權領航者。立法者則在大法官所定下的2年期限截止前,透過將大法官解釋字號作為法律名稱的創舉,制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賦予同性伴侶進行結婚登記的權利,並以「第二條關係」之名規範同性伴侶類似(但不完全等於)婚姻的權利義務。
 3年後,也是史上第一次的大法官解釋公佈儀式於2020年5月29日上演,這次精心設計演出的創舉是由大法官暨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預演」憲法法院審判長的角色,公開宣讀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作為將於2022年實施的憲法法院前奏曲。這號解釋推翻了大法官過去於2002年曾就通/相姦罪所做成的合憲解釋(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違憲,並進一步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效力不及於第三人(亦即可以只對配偶撤回告訴)的規定違憲。更給予「自公佈日起立即失效」的強效結果,在監服刑的當事人立刻獲釋,審理中的案件將獲免訴,無須如想登記結婚的同性伴侶苦等立法者2年。
 通姦罪違憲 司法院說明(1)
Photo Credit: 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立即失效。圖為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會後舉行記者會說明。
而且,如果沒有「隱藏版」不同意票的話,這號解釋表現出大法官的極高度共識,僅有吳陳環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而他也是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投下「顯名版不同意票」的2位大法官之一(坊間盛傳該號解釋另有一個隱藏版不同意票)。雖然僅有一份不同意見書,但習於各言爾志、眾聲喧嘩的大法官們,仍有9位提出8份違憲結論相同、但論理有別的協同意見書。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包括法官們與通/相姦罪的有罪確定判決的女男被告,一共有15個法官所提出的聲請案,以及7個案件當事人所提出的聲請案,陣仗龐大。大法官併案受理20來個聲請案,並召開憲法法庭辯論,結果是將通/相姦罪與得僅撤告配偶的規定宣告違憲,不難預期。
 當大法官宣布受理過去曾被宣告合憲的通/相姦罪聲請案時,我們就可以從大法官決定重新審視過去決定的行為推測其意向——如果號稱自由派佔多數的大法官不考慮推翻先前的解釋,或許就不會根本不會受理。當司法院刑事廳長在通/相姦罪合憲性的憲法法庭上,代表司法院陳述「主張得只對配偶撤回告訴」的規定違憲的機關意見時,我們就不難推知這場釋憲可能的結果。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法務部,上一次在同婚憲法法庭上極力捍衛一男一女婚姻制度,這一次則力主以《刑法》保障婚姻的性忠誠。
 私人情感可用《刑法》規範嗎?大法官釋憲18年後,「通姦除罪化」重啟辯論
通姦罪是否除罪化 大法官言詞辯論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今年3月31日,憲法法庭針對通姦除罪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
美國歐巴馬總統連任後公開支持同性婚姻,因此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聯邦《防衛婚姻法》「限制婚姻僅能一男一女」的規定合憲性時,命司法部「不代表」政府方為《防衛婚姻法》辯護。總統、行政院長與法務部在同婚與通/相姦罪兩次釋憲案的表現,證明前述美國的場景不會在台灣出現。反對廢除通姦罪的人們或許也可放心,對於通姦的社會譴責不會因此消失。在僅十餘州有通姦罪(刑度從無期徒刑到10美元罰金不等)的美國,有8成的人們認為通姦是錯的。在沒有通姦罪的歐洲,德國、義大利與西班牙,也都有至少6成的人們認為通姦是道德上不允許的行為。
 大法官宣告通/相姦罪與單獨撤告規定違憲的結果雖不令人驚訝,未來可能也不會造成社會擁抱婚外性的後果,但仍在台灣社會投下震撼彈。支持者盛讚大法官保障人權與性別平等,反對者則痛斥其助長外遇文化。極度重視民意反映的行政院則立刻出面「安撫人心」,說明這號解釋並不改變通/相姦行為破壞婚姻家庭的性質,仍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分歧的反應,說明了女性主義挑戰通姦罪何以一路走來始終艱辛。大法官的解釋文與意見書,則延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所開啟的道路,拓展我所稱的「新婚姻制度保障論」——擴大婚姻的入口,提升婚姻中的個人保障,確保婚姻作為社會磐石的優越地位——,並以「數人頭的統計論」來闡述性別平等,擁抱不分性別、不分婚內婚外的性自主權。憲法法庭上演的台灣奇觀與釋憲迴避爭議,則讓憲改的司法院存廢課題更顯迫切。
 1920年代:從蓄妾、買妓社會中的「丈夫通姦不罰」,到「夫妻都罰」
1927年的《台灣民報》上,署名為玉梅的作者發表了題為「男女性慾的法律問題」的文章。她評述的對象不是當時日本殖民帝國在台灣所實施、與內地相同的通姦《刑法》,而是由日本人協助起草的中國的暫行新刑律。不過,二者的內容相同,都只處罰「有夫之婦」通姦及其「相姦者」。玉梅主張,中國與日本的通姦《刑法》都是效法德國而來,因為中國和日本的男性習於男尊女卑的家族道德,盛行「蓄妾、買妓、奸通寡婦處女」、「男子蓄妾及買女者多,女子為妾為妓者多」,因此男性把公認這類行為合理的德國《刑法》當成理想的《刑法》。
 她批評「片面的通姦罪」允許男性通姦破壞家庭、危害一夫一妻、造成妻子的不安與被虐、妻子所生子女遭受繼承上的不公平,而支持男女不平等通姦罪的論者都是支持男性本位、束縛女子貞操、肯定一夫多妻。她主張採用「夫婦平等的姦通罪」,夫妻在法律上有同等不得通姦的道德責任。
 面對再明顯不過的差別待遇——同樣是性出軌,只罰妻子而不罰丈夫,除非丈夫性出軌的對象是已婚之婦——,主張相同待遇為平等者可以有2種選擇:一是二者皆不罰,二是夫妻皆罰。玉梅的選擇是後者:反對男性的通姦特權與一夫多妻、要求一夫一妻互負貞操義務,也就是不反對通姦罪,但反對僅處罰妻子通姦(與其相姦者)。中華民國《刑法》制訂時的中國婦運,也採納同樣的觀點,最終促成《刑法》通姦罪夫妻皆罰規定的誕生,於1945年開始在台灣施行。
 1970年代新女性主義:就算「夫妻都罰」,通姦罪還是「男性中心」
1970年代的新女性主義曾經批評夫妻皆罰的通姦《刑法》實為男性中心的表現。在註冊著作權審查時被內政部斥為「嚮往群交雜婚」偏激言論的《新女性主義》一書中,呂秀蓮檢討了通姦罪的性別意涵,指出男女互負貞操義務的表象,遮不住男性中心的窘相:十之八九的外遇是丈夫所為,但妻子往往忍氣吞聲,而妻子偶有不貞,丈夫可以「衝冠一怒弒紅顏」(殺妻)卻博得社會的喝采。她也討論了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沒納入審查的規範:《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告訴乃論」且「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不得告訴」。她嘲諷那些民國中國的立法者不肯「作繭自縛」,因此用此規定來讓「凡是有寬宏大量仁恕涵養的太太,便該一輩子寬恕下去」。
 呂秀蓮說,表面上很公平的法律規定,不是早就有了偏差嗎?不過,她並沒有反對婚姻的忠貞義務,而是主張:「我們抨擊男性的不貞,絕不等於我們鼓勵女子越軌」,呼籲男性「因為你不希望你太太背叛你,所以你就不應該背叛她」。從玉梅到呂秀蓮,所反對的是「片面」的忠貞義務,所主張的是夫妻「相互」的忠貞義務。
 1990年代後婦女團體:倡議「通姦除罪」挑戰大,甚至被認為「連累同婚」
解嚴後的1990年代出現了婦運廢除通姦罪的倡議,但此倡議沒有主張廢除法律上的婚姻忠貞義務,而是反對以刑罰來保障此義務,並批評得單獨對第三人提起自訴、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不及於第三人的規定形成「女人的戰爭」,讓妻子大戰女性婚外第三者,而外遇的丈夫則可全身而退。不過,這樣的倡議並未得到大法官的認可。2002年,大法官首度確認通姦罪合憲,認定通姦罪、「告訴乃論」與「配偶縱容宥恕不得告訴」的規定,是立法者為了保障婚姻家庭制度而對於性行為自由間所為的合理限制,不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更在2003年以釋字第569號解釋宣告「得單獨對第三人提起自訴」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合憲,認可讓通姦罪成為女人戰爭的法律條件。當時的許宗力大法官持合憲說,支持可以單獨對第三人提起自訴。他也是做成釋字第791號解釋的大法官中,唯一曾參與釋字第569號解釋的大法官。
 從1990年代開始廢除通姦罪的倡議,不止沒能獲得有權者的支持,也始終備受爭議,即便是在改革陣營中也難成共識。不少婦運團體與女性反對廢除通姦罪,其理由除了支持婚姻的性忠誠義務外,也因為廢除通姦罪形同要求妻子繳械對付不貞丈夫的武器,取走妻子「以刑逼民」的籌碼。雖然尤美女立委曾經在2013年於立法院中首度提出廢除通姦罪及相關規定的法案,同步進行的婦女新知廢除通姦罪連署也獲得兩百多位法學者的支持,這史上第一次的法案仍舊無疾而終。
 對照之下,尤美女和其他立委所各自提出的同性婚姻法案則獲得挺同陣營的廣大支持,廢除通姦罪的主張則在反同陣營的猛烈批評下被擱置或區隔,以免同婚被廢除通姦罪「連累」、同志被與濫交掛勾。在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相同性別的兩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並且肯定同性伴侶關係可以和異性婚姻一樣作為穩定社會的磐石之後,終於輪到通姦罪釋憲上場,確認婚姻關係的「排他性」是否可以用刑罰來加以確保、參與破壞排他性的第三者是否可以被單獨訴追。
 有別於南韓憲法法院歷經4次通姦合憲的判決之後才在2015年判決通姦罪違憲,台灣只經歷2次通姦罪(及相關自訴規定)合憲的大法官解釋,接著就在第3次將之宣告違憲
通姦無罪,婚姻萬歲(上):從片面的通姦罪到釋791的漫漫長路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IySclz
--------------
通姦除罪釋憲案中核心基本權是「性自主權」,所想像的平等是不分性別的人們享有相同的性自主權。但是在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係下,人們有相同的性自由嗎?廢除通姦罪或許讓某些女人不因婚外性而遭受刑罰,但無疑也將擴大男人的性權力,男人將比女人更「自由」。
 文:陳昭如(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通姦無罪,婚姻萬歲(上):從片面的通姦罪到釋791的漫漫長路
「通姦除罪化」為何成功?「利益聚合」理論:當支持弱勢權利符合優勢利益
黑人憲法學者Derrick Bell曾提出「利益聚合」(interest convergence)理論來解釋某些弱勢權利之所以獲得有權者支持,是因為支持這種弱勢權利既符合優勢群體的利益,也不會改變優勢群體的地位。這個理論可以用來解釋大法官為何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支持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既符合大法官與台灣作為人權領航者、提升台灣國際地位的利益、有利於執政者挽救聲望但不必以行政權和立法權推動同性婚姻,也無損於異性戀婚姻的繼續存在和婚姻的優越性。
 利益聚合理論也可說明釋字第791號解釋的誕生:既打造大法官作為憲法人權捍衛者的形象(雖然得負擔被罵的成本),也不會真正有損於男性的性權力與婚姻的優越地位。這個理論更可幫助我們瞭解,為何合法化性交易、廢除通姦罪與同性婚姻合法化容易獲得自由派異性戀男性的支持:擁護女人的性自由和同志的結婚權,不會因此推翻不平等的性權力與婚姻優越性。
 通姦罪「合憲」與「違憲」,用的都是「比例原則」
簡而言之,釋字第791號解釋以「隱私權」、「性自主權」、「平等」保障之名,認定通/相姦罪過度侵犯隱私、不當限制性自主權,所造成的侵害大於所欲維護的利益。通/相姦雖然損害婚姻忠誠、但不致明顯公益,無須以《刑法》來處罰;訴追不一定能挽救婚姻關係,而且同一行為的通姦人與相姦人因為身分不同而可能一個被罰、一個不被罰,更違反平等。至於遭受有罪判決的女性多於男性的性別失衡現象,雖然顯示女性在訴追審理過程中的不利、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嫌,但既然通/相姦罪與相關告訴撤回效力規定已經被宣告違憲失效,這樣的不平等也就不復存在。至於主張合憲說的一方,則認為以刑罰保障婚姻家庭制度符合比例原則,而相關條文既然是性別中立的規定,也就沒有違反平等。
 比例原則是個神奇的工具。合憲說與違憲說雙方都操作比例原則,但各自得到不同的結論。大法官曾在釋字第554號解釋與569號解釋用比例原則論證通姦罪與自訴規定的合憲性,在第791號解釋則用比例原則論證其違憲性(但所處理的不是自訴規定,而是告訴規定)。平等觀則凸顯合憲說與違憲說的差異,以及違憲說的內部爭議。合憲說主張「形式上」性別中立的平等,違憲說訴諸形式平等規定所產生的「間接差別待遇」。
 由於該號解釋沒有適用《憲法》第7條的性別平等、也沒有進一步闡述釋字第666號解釋所採用的間接歧視理論,許宗力與黃昭元大法官用協同意見書來主張係爭規定構成性別歧視,並且用量化統計論來論證是否構成差別影響。雖然2位大法官對於量化指標的比例、是否能以量化數字得出規範評價的意見不盡相同。
 主張實質平等理論的女性主義法學家Catharine A. MacKinnon曾經指出,不平等雖然經常表現為數字上的差異,但要瞭解不平等的廣度與深度,不是「數人頭」(head-counting)就可以了事。這也是為什麼「差別影響理論」不等於「實質平等理論」。她反對差別影響理論把認定不平等簡化為數人頭的統計操作,主張辨識「階層制」(hierarchy)——宰制與臣屬的權力動態關係——才是實質平等審查的核心。
 除了數人頭之外,前述2位大法官確實努力表現對相關規定形式上中立、實質上歧視女性的批評,甚且提出女性是永遠的輸家、通/相姦罪保障的是對配偶的性獨佔權的看法。黃昭元大法官並指出同性關係也應為通姦罪所涵蓋(但通姦罪既已違憲,則無納入同性性關係的問題)。
 釋字791保障個人「性自由」,但男人是否將比女人更「自由」?
這些聽起來很進步、批評表面上中性、實質上片面貞操義務的言論,除了可以用「利益聚合理論」來認識之外,也讓人想起玉梅、呂秀蓮等批評通姦罪的女性主義者,以及19世紀的知名自由主義者John Stuart Mill。Mill曾經指出婚姻和自願奴隸制的類似性,並且在與Harriet Taylor結婚前,宣稱自己將讓她保有婚前的自由、如同根本沒結婚一樣,並且拒絕享受婚姻給予男性的特權。特權群體的成員佛心地自稱放棄特權,確實比大剌剌享受特權來得好,但也只有特權群體的成員能夠如此宣稱、能夠決定宣稱是否成為事實。而對女性主義者Harriet Taylor來說,「如同沒有結婚一般」哪裡就是自由與平等呢?她又哪能真的擺脫妻子的身分?更別說,歷史上有很長一段時間,她的女性主義思想與言論是因以Mill的名義發表而獲得重視。世上有多少人只知Mill之名,但全然不識Harriet Taylor?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通姦除罪」釋憲保障了婚內個人的「性自主權」,但陳昭如質疑,在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係下,男性與女性能有相同的性自由嗎?
暫時撇開多數意見的大法官們對於隱私權的差異看法、女性主義法學對於隱私權可以合理化權力宰制的批評不論,釋字第791號解釋中被共同支持的核心基本權是「性自主權」,所想像的平等是不分性別的人們享有相同的性自主權。該號解釋理由書的結論指出,性別失衡的現象將因為相關規定被宣告違憲而「不復存在」。換言之,除去法律的枷鎖,就是保障自由;被法律所參與創造的不平等,在去管制之後就不會存在、或者不干法律的事。問題在於,人們是否「已經」有相同的性自由?在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係下,人們有相同的性自由嗎?廢除通姦罪或許讓某些女人不因婚外性而遭受刑罰,但無疑也將擴大男人的性權力,男人將比女人更「自由」。往後,我們將可以觀察,婚外性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將如何繼續打造婚姻與性自由的性別關係。
 新婚姻制度保障論:讓婚內的「個人」享有更大的權利,確保婚姻制度存續
在保障婚姻制度與個人權利之間,釋字第791號解釋確實朝向個人權利略微傾斜,指出當代婚姻已越來越重視個人人格權,而且人民的結婚自由包含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兩願離婚的自由。然而,正如釋字第748號解釋將婚姻界定為社會的磐石,釋字第791號解釋仍舊肯定婚姻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因此國家為了「維護婚姻」,可以制訂相關規範來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的履行。
 說白了,大法官對於婚姻制度始終保持忠誠,也始終認為可用法律來保障婚姻內的忠誠。就此,大法官與法務部的差異主要在於神奇「比例原則」的操作,而不在於雙方對於婚姻制度的忠誠有別(雖然大法官相對支持較高度的婚內個人權利保障)。這就是21世紀的「新婚姻制度保障論」:以婚姻自由與保障婚內個人權利之名,確保國家對於婚姻制度的忠誠,維持「婚姻至上主義」。彷彿,法律保障進入與離開婚姻的某種自由,進入與離開婚姻的選擇就是自由的。彷彿,因為進入婚姻體制而享有的優勢、處於婚姻體制之外的弱勢,只是因為選擇是否締結婚姻契約的差別。彷彿,從「身分到契約」(from status to contract)之旅已經完成,而這等於從不平等邁向自由。
 女性主義政治學家Carole Pateman曾在評論婚姻契約時指出,契約取代身分的終極勝利並沒有終結父權,而是以現代的形式鞏固父權。換言之,壓迫仍在,只是轉型。大法官看得見婚姻自由,看不到強迫婚姻體制,也無視於「自由選擇」如何被用以正當化不平等。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大法官認定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有相同成立親密排他永久結合關係的渴望、意願、需求與能力,同性伴侶可以和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磐石。如果渴望婚姻是常態、婚姻是穩定社會的磐石,那麼,不渴望婚姻、不在婚姻之中的人們算什麼呢?為何要以貶低非/不婚者的方式,來肯定同性的平等公民身分?為何假定「結婚的自由」與「不結婚的自由」是同等的自由?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大法官繼續肯定婚姻的功能與國家對婚姻的忠誠,也繼續不討論人們是否有進出婚姻的實質自由。
 不過,我們或許仍須感謝台灣的大法官只是提出「磐石論」而已,沒有如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般,在要求全美承認同性婚姻的判決中以如此的言語描述非/不婚的狀態:婚姻乃是回應一種普遍的恐懼:一個孤獨的人呼喊而無人回應;沒結婚就等於被判處在孤獨中生活,被排除於人類文明最古老的制度之外。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無論是主張「通姦有罪」法務部,還是「通姦無罪」大法官,都認為可用法律來保障婚姻內的忠誠。陳昭如提醒,「結婚的自由」與「不結婚的自由」可能並不相同。
法庭裡的大象:司法院,可以廢了
最後,讓我們回到通姦罪釋憲的憲政體制問題。司法院刑事廳長在憲法法庭上代表關係機關司法院陳述意見時,台上的大法官們包括她的兩位長官:司法院正副院長許宗力、蔡烱燉,以及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我們無法探知他/她們的內心世界認定對方的身分為何,這並不重要。既然當事人的雙重身分可以自由切換,人們也可以自由解讀,分處憲法法庭台下台下的是長官和下屬、或是大法官和機關代表,宣讀解釋文的主體身分是大法官、還是司法院長。
 「下屬代表機關,向機關首長報告機關意見」的台灣奇觀,正說明了司法院的憲政體制問題:身為憲法地位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機關,實際上身兼統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的功能,最高司法機關的首長也是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首長,「司法院」也是「司法行政院」。在遭受「司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因此正副院長應該迴避」的質疑後,司法院立刻表示,正副院長雖然具有雙重身分,但無須迴避,也無人聲請迴避,更未參與相關法律的修訂。不過,司法院沒有說明前司法院秘書長是否有迴避問題。
 之所以產生此迴避爭議,正因為司法院是訴訟法等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而且在解嚴多年後,仍繼續將戒嚴時期認定合憲(釋字第175號解釋)的司法院法律提案權發揚光大。司法院掌管全國法官的人事調動與懲處,制訂司法制度法規與政策,自己用的法律自己擬,雖然法律案得送立法院審議。所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實踐之一,是將大法官制度改為憲法法院,但是法庭裡的大象:司法院實際上身兼「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角色,不止紋風不動,還越長越大。
 有統管全國法官與司法行政事務一條鞭的「司法行政院」存在,也就是有「司法的大家長」,每個法庭中都有大象,如何能有真正的司法獨立、真正民主化的司法?未來,我們要看台灣奇觀繼續上演,還是修憲/制憲廢除司法院,讓台灣奇觀走入歷史?
通姦無罪,婚姻萬歲(下):大法官的新婚姻制度保障論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https://bit.ly/3xu6VYh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icecasi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