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社評論》學術研究倫理審查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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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 畢恆達
隨著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陸續訂定學術研究倫理守則之後,科技部也要求只要涉及人的研究,包括觀察、訪談、問卷調查等方法,都必須通過研究倫理審查,還計畫將此要求延伸到博碩士論文。審查類別有幾近零風險、微小風險、高於微小風險三種。這些要求已落後西方學術界數十年,卻也沒有吸取西方的教訓。
科技部授權幾個經過認證的學術倫理中心負責審查,如果是有微小風險,審查費用大約是一萬五千元,我懷疑研究生如何負擔。檢視審查項目與要求,比較集中在隱私、傷害、欺騙等議題,尤其是知情同意書的擬定。
但西方學術界早已不認為一次式的研究前簽署知情同意書可以確保研究倫理,轉而認為研究倫理是一個研究者與田野持續不斷相互理解、協商的變動過程。傳統的同意書明顯簡化了原本複雜的田野。再者,研究前的審查制度,已經讓某些議題或是由於研究者的自我迴避或是通不過研究倫理審查,而愈來愈少,例如蹺家青少年、販毒/吸毒、公共性行為等。
國外已經發現研究倫理審查造成的後果,包括只研究弱勢者(有權勢者不簽同意書);文本分析(大都不需倫理審查)取代了田野研究,結果政府因不瞭解實際的社會行為而無法訂定具體政策(如愛滋病防治);難以進行長期的比較研究(因為規定論文發表後就要將經驗資料銷毀)。
研究倫理當然重要,但是強制的IRB倫理審查恐怕不是最好的解答(日前發生的假帳號、掛名的撤稿事件,就無法藉此制止)。比較好的做法是,大學研究方法的課程應該都要講述研究倫理(包括個案討論)、論文研究計畫書也應撰寫處理研究倫理的方法(由指導教授、外審委員把關),而研究成果發表後的共同監督,可以讓違反倫理者付出代價
研究倫理除了隱私、知情同意之外,還有許多其他議題,像是文獻引用不當、性別/種族歧視、造假、研究者與田野關係等,不見得能夠在研究計畫階段經由審查解決。與其成立研究倫理的審查單位,還不如成立研究倫理的諮詢單位,讓研究者隨著研究進行而遭遇的問題,能有專家學者幫忙,以確保論文的品質。一個有深度、可以回應社會問題的論文,才真正合乎研究倫理的要求。
(作者為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

研究倫理中心
http://www.acad.ntnu.edu.tw/7admiss/recruit.php?class2=8&class=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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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_1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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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學術研究倫理守則
  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社會學,必須掌握學術自由和研究倫理的尺度。近年來社會學的專
業領域逐漸增多而分歧,而社會的一般人權及隱私意識則快速提升,研究者面臨的研究
環境已產生劇烈變化,因此研究者必須更妥適把握社會學研究的社會責任。尊重研究對
象的人權、保護研究對象的隱私,是研究者進行任何研究責無旁貸的前題。研究者對於
研究的目的、方法、必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都應時時保持最高的自覺,並遵循合
宜的規範。
  臺灣社會學會作為臺灣社會學專業研究者的社群組織,特擬訂本研究倫理守則,提供研
究者從事研究及教學的準則,一則期許會員本諸揭露真相的精神,開拓創造性的研究,
以追求更加公平正義的社會,二則期許會員本諸尊重人本的精神,以最高標準保護研究
對象的各種權利。本研究倫理守則由前言、基本原則、運用原則、實踐準則等四部分構
成,提示會員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進行前述精神的學術研究。

二、基本原則

  保護研究者從事研究的自由,同時確保研究對象不受任何傷害,是社會學研究倫理的基
本原則。研究者應謹記此一原則,求取研究對象的信賴及社會的理解,以保障社會學研
究能解釋社會生活的意義、創造並反省社會生活的知識,以及提升社會生活的品質。

(1)尊重人權尊嚴

研究者應尊重所有人的基本權利、尊嚴和價值,在專業活動中致力消除任何偏見和歧

(2)追求學術自由

研究者應在自由意志下秉持專業精神從事研究,並支持各種具有開創性的專業研究,且
堅決反對各種不當的暴力、權威、利益干預專業研究。

(3)恪守社會責任

研究者應堅守專業責任,以公正客觀的方式推展和應用學術知識,並對社區和社會有所
貢獻。

(4)發揮專業能力

研究者應盡力發揮接受專業養成的技術和能力,以最高標準從事教學、研究及服務等學
術活動。

(5)珍視學術誠信

研究者應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從事研究、教學及服務等學術活動,珍視公眾對學者的信
任,若察覺任何可能危害此種信任的行為,應設法勸導阻止。

三、運用原則

  社會學研究隨著研究對象及研究情境與時俱變,不應完全僵化地依賴學術行政或者學術
法規的約束。社會學研究面臨的倫理問題,雖有具體條文的規範,但也可能遭遇具體條
文難以規範的模糊之處,研究者必須對自己誠實,並且虛心尊重研究相關的所有人員,
如實面對整體的研究情境,並謹慎運用本研究倫理守則。

(1)因勢權變的原則

倫理守則條文有限,但現實狀況變化無窮,研究者應善加體會倫理守則的基本用意,不
可流於形式或固守細節,而須因應研究對象、現象、情境和方法的多樣與複雜,適切保
持因地制宜、隨機應變的能力。

(2)保護烏鴉的原則

探究和揭露社會不願、不能、不可、不喜被看見的現象,是社會學的基本精神之一。運
用研究倫理守則之時,必須使這個基本精神能夠充分體現而不受壓抑。

(3)防範不預期後果的原則

社會學研究立基於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互動,因此必須考慮各種不預期的後果,防止偏
離研究本意的現象發生,並避免研究對象利用倫理守則以保護自我利益或箝制研究進
行。

(4)與時俱變的原則

社會不斷在變化,社會學者亦須隨之審視、反省倫理守則的合宜性,因此倫理守則背後
的精神固然恆常不變,但具體作法應隨時接受檢驗並與時俱變。

四、實踐準則

(1)避免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研究者的利益影響到公正和誠實地執行專業工作。研究者察覺任何可能造
成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預先防止,或向適當的對象公開相關資訊,
全力避免研究遭受利益干擾。

1.1 秉持專業標準

研究者在從事研究的過程中,必須秉持專業考量,力求專業和科學的標準,同時維持公
平和誠實的原則。

1.2 公開委託單位的相關資訊

研究者為了達到公平和誠實的原則,應說明研究的資金來源。若是接受其他個人或機構
委託的研究,應事先和委託單位訂定契約書,明確約定內容、委託費用、調查資料的歸
屬、發表作法等事項。

1.3 避免獲得不當個人利益

研究者不可收受不當的研究經費或從中得利。研究者應參考國科會、審計部或其他委託
單位的規定辦法,適切運用研究經費。研究者不應利用研究得到的委託單位資料或當事
者資料牟取個人利益,亦不應由負有保密責任的情境(如審查的計畫案或論文)中取用
資料以獲得個人利益。

(2)資訊保密

研究者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研究進行中所獲得的保密性資訊。

2.1 保密的內涵和設計

 2.1.1 研究者應確保研究對象的「保密權利」(confidentiality rights),基本要件包括:
   (A)研究對象的個人資料應進行保密處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應進行
   保密處理;(C)使用和分析保密資料時,避免危害到研究對象的隱私權。
 2.1.2 研究者必須制訂「保密設計」方案,基本內涵包括:(A)研究對象的可識別個
   人身分的資料,應永久持續保密;(B)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訊材料,應在合理
   保密期限內持續保密;(C)若研究者離開原任職位,應確保原有的紀錄及資訊
   仍能獲得保密;(D)若研究者將蒐集所得的資訊借予或轉交其他人或其他機構
   使用,亦應以同樣標準要求保密,避免在任何過程中導致個人資訊被識別或揭
   露。
 2.1.3 研究者「保密設計」方案涉及的範圍及對象包括:(A)研究者研究直接執行計
   畫前,應進行資訊保密的整合工作,並告知相關單位和研究對象可能的保密設計
   方案;(B)研究者在研究、或提供及接受相關專業諮詢的過程,應致力保持各
   種資訊受到嚴格的保密;(C)研究者對於蒐集資料的調查人員、資料管理的行
   政人員、取用資料的研究人員等非核心的研究人員,應致力防止資訊遭受不必要
   的外流;(D)研究者、行政人員和主要調查人員必須設計保密機制,並指導及
   訓練團隊成員以嚴謹步驟維護資訊保密。

2.2 保密的基本作法

隱私權是最重要且最根本的保密資訊。一般最常使用的隱私保密技術是以􀄶匿名化‘原
則,使用嚴謹技術去除資料與可識別個人身分資訊的連結。
 2.2.1 研究者應充分理解資訊保密倫理守則,並告知所有可能接觸資訊且應負保密責
   任的相關人員。
 2.2.2 原則上,研究者應將可識別研究對象身分的資訊匿名化。若研究對象希望研究
   者在報告中公開真實姓名資訊,研究者應事先和對方共同討論報告的記載形式,
   並提醒個人和所屬團體可能因為資訊公開而遭受的風險。
 2.2.3 當研究採匿名方式仍可能明顯威脅到研究對象、學生、研究助理、委託機構,
   或其他人的健康、生命或名譽時,研究者應採取其他額外措施,以保護研究對象
   和相關人士。
 2.2.4 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亦有可能因為資訊保密而遭受健康、生命、名譽、隱私或
   法律威脅,此時應在保密的重要性和倫理守則可用的行為準則間力求平衡。
 2.2.5 保密原則不適用於公開場所的觀察、公開執行的活動、法律和習俗沒有提供保
   密規定的場合、以及從公開紀錄資料中可取得的資訊。
 2.2.6 當研究需要在資料庫或紀錄系統中保留個人識別時,資料檔案和可識別的連結
   檔,必須分開儲存;除非相關資訊可合法公開,否則研究者必須完全消除這類可
   識別資訊的連結。
 2.2.7 研究者在以任何方式轉存、傳輸研究資料時,亦應隱藏研究對象的身分識別,
   並採取適當加密措施。
 2.2.8 若研究對象的資料無法隱藏身分識別,研究者必須採取合理步驟獲得研究對象
   的同意,才能將資料轉存、傳輸予他人。
 2.2.9 除非獲得研究對象和合法代理者的同意,研究者不應公開研究過程獲得的任何
   個人隱私和可識別身分的資訊。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觸研究對象而取得資料,都必須遵守「告知
同意」的根本原則,以增進研究者和研究對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會學某些研究因具
有開創性及隱密性等特質而沒有明確起迄的過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適當時機進
行告知同意。原則上,研究者若沒有得到研究對象同意或合法授權,則不應以取自對方
的資料作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須謹記,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
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狀況

 3.1.1 研究者透過和研究對象交談、互動、介入觀察的形式而蒐集資料。
 3.1.2 研究者決定採用原本不預期作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談、互動及介入式觀察,應
   在適當時機進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應事先提示對方有隨時退出的權利。研究對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參與研
   究,仍有權利在研究的任何階段中止參與。
 3.2.2 研究者若透過機構取得同意而進行研究,亦應於研究開始前公開對潛在研究對
   象說明個人有權利拒絕參與。
 3.2.3 研究者為了保護研究對象(如機構中的權力相對弱勢者),可在告知同意的作
   法上隱匿部分資訊,但仍須據實告知研究進行的內容及風險。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則上應在研究前主動向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須和相
   關人士建立關係,研究者得衡量關係強度,選擇適當時機儘早進行告知同意。除
   非研究設計的需要,否則不應在研究結束後才進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應主動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進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對象了解其權利,並且
   允諾所提供的資訊開放的程度。研究對象為弱勢者或研究者認為必要時,可保存
   告知同意的紀錄。
 3.3.3 研究者須盡可能告知研究對象下列訊息:(A)研究目的;(B)研究單位及委
   託或贊助機構;(C)如何選定研究對象;(D)取得的資料將如何處理;(E)研
   究可能的風險;(F)研究報告的發表方式;(G)個人資料的管理;(H)研究過
   程中享有隨時退出的權利、(I)未來的發表及出版計畫等。

 3.3.4 研究者應以研究對象所能理解的語言或文字介紹研究內容,並確認對方充分理
   解,不得刻意隱瞞可能影響研究對象參與意願的訊息。對於研究對象提出的任何
   研究有關的提問,研究者應坦誠且詳盡回答,以化解參與者的疑慮。
 3.3.5 研究者對於研究對象的風險評估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應隨時重新進行告知同
   意,以避免在後續研究過程或公開發表後造成傷害。
 3.3.6 研究者若無法評估研究對象的風險,絕不可圖求方便而刻意規避告知同意。若
   遭遇這種情況,建議研究者徵求同儕的意見或由專業審查機制協助評估。
 3.3.7 研究對象若為弱勢者(如新移民或特殊行業等)或易受傷害者(如未成年或精
   神疾病等),研究者應確保告知同意的自願性,並特別留意受迫參與的可能性。
   若研究的觀察對象是研究者的下屬,應比照對待弱勢者或易受傷害者的標準進行
   告知同意。
 3.3.8 若研究對象無法充分理解告知同意的意義,研究者應由代表其最大利益者或法
   定代理人進行告知同意。

3.4 研究對象是兒童的情況

 3.4.1 若研究對象是兒童,研究者應以兒童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說明並獲得本人同意,
   另亦應盡可能尋求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3.4.2 以兒童為對象的研究,在以下狀況不需父母或監護人同意:(A)該研究對於研
   究對象的風險低於日常生活所遇到的一般風險;(B)該研究實務上不可能對父
   母或監護人進行告知同意;(C)父母或監護人不宜或無法代理當事人的權益(如
   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或損害兒童權利情形等)。

3.5 免除告知同意的情況

社會學研究在某些條件及情況下,可容許研究者視情況免除告知同意程序,但應謹慎評
估可能造成的隱私侵犯及道德風險。
 3.5.1 對於公開情境進行非介入性的觀察(如公開場合的自然觀察等),或使用公開
   性的個人資料進行研究,不須進行告知同意。
 3.5.2 對於非公開情境的研究,若研究者評估對研究對象可能造成的風險極低,可經
   由專業審查審核後免除告知同意。

3.6 隱蔽研究的情況

若研究設計的實際操作不宜或無法進行告知同意,且研究者衡量利弊後判斷研究的學術
價值大於可能的倫理風險,可在保有社會學研究精神的前提下,經由專業審查審核後採
用隱蔽研究(covert research),免除告知同意的程序。

 3.6.1 隱蔽研究在某些情況下具備社會學研究的正當性,例如:(A)參與者知道自己
   是研究對象而可能改變言行舉止;(B)研究的情境涉及權力或其他利益,包括
   研究對象是研究者的上司、有權勢人物(如政治人物或企業財閥等)、有損社會
   公益的相關機構;(C)研究者可能遭遇研究對象(如幫派或其他非法組織等)
   施加的生命、健康或其他威脅等。
 3.6.2 研究者應注意,隱蔽研究不僅違反告知同意的原則、也侵犯研究對象的隱私,
   因此必須參考隱私權有關的法律精神。只有在不可能使用其他方法取得資料的條
   件下,研究者才能採用研究對象不知情的隱蔽研究技術。
 3.6.3 研究者在隱蔽研究中仍應保護研究對象的匿名性,且不得在雙方互動中以誘騙
   或欺詐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資料。理想的狀況下,若研究事前或進行中無法進行告
   知同意,應設法在事後進行。
 3.6.4 研究者應注意,若隱蔽研究的對象超出原先研究設計的範圍,研究者應謹慎評
   估風險,並應於研究完畢後再向相關倫理委員會呈遞報告。

3.7 欺暪研究的情況

若因研究需要而必須設計特殊的研究情境,而且對研究對象進行告知同意但刻意提供不
實或虛假的研究訊息,可在經專業審查審核後進行採取欺暪技巧(deception in research or
deceptive technique)的研究方式。
 3.7.1 研究者採用欺暪技巧前,必須先確定欺暪或隱匿真相的研究方式不會傷害研究
   對象,並且考量欺暪研究的學術價值,以及使用欺暪技巧的必要性。
 3.7.2 研究者不可對研究對象欺暪或隱匿任何可能影響參與意願的事項,例如可能造
   成身體或心理的不適反應等。
 3.7.3 即使研究者必須使用欺暪技巧,仍應在事後積極地恢復信任關係,避免傷害研
   究對象。

(4)研究發表和出版

研究者有促進研究整合的義務,並且應遵循科學的倫理原則將研究成果公開發表和分享
資料,以發揮社會學研究的公益性及社會責任,致力回饋社會。

4.1 研究結果的公開發表

 4.1.1 研究者應公開發表研究成果,除了非預期的狀況(如研究者健康出現狀況等),
   或是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不公開。若研究對象希望知道研究及調查結果,研究
   者應盡力協助。
 4.1.2 不論研究結果支持或否定預期結果,研究者都應如實、完整地報告研究發現,
   不應捏造或篡改研究發現的數據及事實、亦不應刻意隱匿或忽略部分資料。
 4.1.3 研究者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若在事後發現重要的錯誤,應採取修正、撤回、
   公布勘誤表等補救措施,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說明。
 4.1.4 研究者應在研究報告中說明研究經費的來源。

4.2 研究資料分享

 4.2.1 研究者在完成研究或公開發表後,應立即或在保留一段合理的期間後,將相關
   研究資料提供學界分享。
 4.2.2 若研究者和委託單位有特定協議,或基於資料保密及研究對象的匿名性,得不
   公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分享。
 4.2.3 使用他人資料作為研究材料時,應取得原研究者同意,並於公開發表時誌謝;
   若原研究者無法連繫時,應尋求專業審查機制提供建議。

(5)研究倫理實踐要求

研究者有責任和義務遵循研究倫理。研究者應熟悉倫理守則,並且本諸倫理守則的精神
和規範,展開主體性、自律性的研究和教育。

5.1 研究者有義務熟悉研究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的倫理要求,並且應用在專業工作上。
研究者不得以對倫理標準缺乏覺察或誤解,作為被指控違反倫理時的辯護理由。

5.2 研究者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他研究者違反研究倫理時,應採取適當作法,例如提醒
當事人注意或尋求諮詢。

5.3 研究者不應惡意提出倫理控訴,惡意控訴指意圖傷害他人而無關保護學術紀律。

5.4 研究者若不確定研究作法是否違反研究倫理,應諮詢專業審查機制或其他熟悉研
究倫理的同儕。

附則

一、本守則於2011 年12 月10 日經臺灣社會學會第28 屆第2 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二、本守則之修正須經臺灣社會學會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

後記

  臺灣社會學會於2010 年中應國科會「人類行為研究倫理治理架構建置」(HRPP)
計畫之邀,研擬能代表社會學專業研究社群精神的研究倫理守則。在HRPP 計畫主持人
陳東升、公共溝聯組召集人吳嘉苓之協調下,由社會學會指派候任理事長熊瑞梅、現任
秘書長蘇碩斌統籌草案之研擬,並經社會學會理事會授權進行相關工作。

  由於學會原在2002 年制訂內含29 項、1700 字的「倫理守則」,因為內部專長領
域分化、外在人權意識提升的變遷趨勢,加上科學研究審查機構的要求愈趨嚴格,因此
社會學門的研究倫理守則,勢必明文條列更具特色的精神宣示與更加具體的實際作法。

  草案由熊瑞梅及蘇碩斌統籌自2010 年7 月開始運作,先邀請黃厚銘、吳嘉苓與張
茂桂協助擘畫方向,並參考美國與日本兩個重要社會學會的守則條文,提出第一份草案。
9 月起研擬小組陸續洽請專家協助提供修改意見,並經12 月社會學年會一場座談的熱
烈討論,會員就守則的權力運作、程序正當、研究自主、學術自由等多方激辯,咸認社
會學會的倫理守則不應具有過強的規範性格,而應在保護研究對象人權的前提下、同時
保護社會學研究者能開拓新議題、挖掘不公義。研擬小組因此著手大幅修改草案,朝向
增加權變彈性、尊重學術自由、容許研究自主的方向進行,謝國雄並慨允執筆守則中「運
用原則」的原始條文。

  歷時一年半的過程,研擬小組由衷體認台灣社會學者追求正義、從不自限的寬闊胸
懷,每一種研究取徑,都一樣值得尊敬,也共同構成台灣社會學的多樣面貌。一年半以
來經歷不同角度的意見、參與、討論與修訂,以及諸多衝突、緊張與挫折,最終這一份
由下而上凝聚社會學者共同想像的《臺灣社會學會研究倫理守則》之完成,確立臺灣社
會學會應該是學界同仁自主的專業學術團體,而不能是任何權力機構的代理人,臺灣社
會學會應該主動出擊因應學術研究趨勢的改變,而不能被動等待制度之扭曲及問題的降
臨。

  總計自2010 年7 月開始,前後11 個月之間,歷經六場內部討論、六場公開座談,
期間至少120 位學界同仁參與,尤其是各校教授社會學研究法之同仁幾乎都被要求具體
參與條文研修,全部草案終在2011 年6 月完成,經第28 屆臺灣社會學於9 月7 日之理
事會議小幅修正通過,12 月10 日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長陳東升公布施行。

  倫理守則研議期間,承蒙政大社會系、成大研究倫理辦公室、輔大社會系、台大社
會系、中山社會系、東海社會系等協助承辦各場討論及座談之會議行政,謹向各單位致
謝。本守則主要條文由熊瑞梅及蘇碩斌草擬,先後獲得陳東升、吳嘉苓、張茂桂、黃厚
銘、戴華、尤素芬、成令方、李錦旭、邱大昕、許甘霖、陳美華、游美惠、周桂田、張
恆豪、曾嬿芬、劉雅靈、謝國雄、關秉寅、顏厥安、藍佩嘉、曾柏文、翁裕峰、陳建州、
陳美華、楊靜利、鄭力軒、王崇名、林本炫、紀金山、陳家倫、蔡瑞明、劉正、邱文聰、
楊志新、蔡甫昌等社會學界內外同仁的寶貴意見及協助,以及《台灣社會學》執行編輯
謝麗玲的文字修潤,還有陳宣羽、劉純良、趙乃璋等幾位助理的細心整理及聯絡,謹此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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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倫理規範http://codeofethics.taiwananthro.org.tw/

2011年9月16日理監事會通過

2011年10月8日會員大會通過

1. 前言

人類學的知識系統跨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人文學科,研究主題涵蓋人類的生物性、社會性及文化性。依照基礎科學研究法可分為生物(體質)人類學、文化人類學、語言人類學以及考古學等四個分支,若顧及應用科學研究法則包含應用人類學成為第五個分支。人類學研究強調由古至今人類各層面行為的整體觀(holistic view)與跨文化的比較研究觀點(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人類學跨越地理區域,研究不同族群的社會、文化及心理層面,基於對差異的尊重,其比較研究方法的基礎為文化相對論(cultural relativism)及多元文化論(multiculturalism)。這些根本的研究觀點,與人類學對於人權的敏感與維護人權的基本精神並列。

台灣人類學已歷經百年的傳承與發展,主要受到1940年代之前日本殖民時期與中國大陸民國時期人類學研究重點的影響,以及之後以美國人類學為主的影響。在研究對象上,係以台灣原住民族、中國少數民族,以及中國和台灣的漢人社會研究為主。海外華人研究可謂漢文化研究的延伸,太平洋其他南島民族的研究可視為台灣原住民族研究的延伸。這些研究主題重點,突顯出台灣人類學在研究對象上的特殊關注。

本學會的使命為積極推廣台灣人類學教育與研究,並藉由出版、公眾教育,及實際應用來傳播人類學知識,提升當代多元文化社會中所有人群的福祉。基於此宗旨,本倫理規範的重點,是提醒學會的成員與其他人類學愛好者,在生產、傳播,及運用人類學知識時,若面臨國家法律、行政機關約束,或研究對象的倫理訴求等,應遵循的專業準則。有鑒於人類學者面臨的法律、規約、倫理訴求之情形可能相當多元且複雜,因此本倫理規範主要是作為提供人類學者一個思考與遵循的基本依據。個別的人類學者極可能必須依據所處的複雜情境及面臨事務之特性,參考本倫理規範,做出因地因事合宜的專業決定。

人類學強調研究者需通過跨文化的實際參與觀察,親身感受常民生活的特質,以求能建立研究的本土觀點(native's point of view, 或emic viewpoint)。因此,長期的田野調查成為人類學者最基本的訓練,從數月到數年的田野調查期間,蒐集民族誌資料以建構人類學知識。民族誌方法的「田野」,可能包括具體的特定空間或社群範圍、多重地點的特定研究對象,甚至想像的或虛擬的社群。這種長期且全面參與在地社會文化的民族誌田野調查法,整個研究過程必須經過與研究對象之間極為嚴格且互動的倫理檢視方可持續進行。人類學研究者對於倫理的敏感與尊重絕不亞於一般研究倫理審查制式的「知情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本倫理規範旨在提出民族誌研究中常見的倫理情境,並訂定人類學者在不同情境下的行為準則。

同時,本學會期許台灣的人類學者能深刻了解本倫理規範,並關注與遵守相關的國家法律、行政機關條例;在進行跨學科研究時,應同時了解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規範。為此,國內提供人類學學位的相關系、所及研究單位,亦應將倫理的訓練列入必要課程。

本倫理規範的主要架構分為四個部分,基本上構成人類學專業生涯中的重要面向:即研究、教學、生產,與應用,簡述如後。一、「研究」:強調研究者與不同關係人(研究對象、研究贊助者、同行)的責任與分際。二、「教育與推廣」:強調人類學者在傳遞與推廣人類學知識時的責任。三、「知識生產與分享」:強調人類學在生產研究成果時與不同關係人(科學社群、研究對象、研究助理)的責任。四、「應用與社會參與」:強調人類學者在接受委聘進行應用型計畫與實踐知識時,應謹守的責任與倫理分際。

2. 研究

2.1對研究對象的責任

人類學者對研究對象(含人、動物及環境)負有維護專業倫理的義務與責任。從事研究時,需注意若於倫理上退讓,可能危害研究對象。追求新知是人類學研究的目的之一,但倫理義務必須置於追求新知之上。此首要義務與其它責任(例如,符合贊助者的要求)相牴觸時,人類學者應依據此首要義務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研究。

2.1.1保護原則

人類學者應致力於保護任何研究對象於生理、社會及心理上的福祉,並尊重其權利、利益、尊嚴及隱私。在進行研究時,應盡力評估研究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並應致力避免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不能因為研究對象的同意便豁免此一倫理思考的義務。若研究對象的上述權益無法獲得完全的保障,人類學者應事先斟酌是否進行此項研究。

人類學者亦應留意避免研究造成對於個人或社區的過度侵擾。例如,獲得在地社群的協助而得以在田野調查實習地點進行教學、持續拜訪著名的報導人、或參觀特定地點(例如,災區)時,應留意一些例行的研究方法可能造成研究對象心理上的不適感或受到侵犯。人類學者應避免研究導致研究對象感受上受到傷害的可能性。

2.1.2知情同意原則

以人為研究對象的人類學研究必須確保當事人對於研究知情,並獲得其同意。人類學者應將研究性質、動機與目標,以及資金來源,告知研究對象。人類學對於當事人的知情同意,不限於簽署制式「知情同意書」,而是更為強調動態且持續不斷的溝通過程。此過程隨著研究進行展開,隨時可能需要調整,並藉由不斷與研究對象的對話及協商來達成。因此,人類學研究應視計畫的性質,除了符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的最基本規範外(例如,與原住民族研究相關之法律),應追求最為適情合理的知情同意執行方法。常見的知情同意形式包括口頭、書面,或社群集體的方式。原則上,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顯示,能夠進入社區並為當地人所接受,亦可能為一種同意形式。研究者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各地知情同意的規範、法律與準則。

2.1.3尊重隱私原則

人類學者應保障研究對象維持匿名、隱私與機密的權利。具體作為包括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主動詢問研究對象對於匿名、隱私、與機密的需求。尤其當研究對象為具有敏感行為或身分者、受污名歧視者,或邊緣人群時,人類學者應盡可能地設想研究對象之機密與匿名遭受威脅的可能因素與後果,並嘗試設計預防之措施。在研究過程中,應考量記錄某些訊息是否為必要或適當,並應以符合保密原則的方式儲存資料及保全。處理田野紀錄或書面資料時,為求保護隱私,必要時,應針對研究對象的身分、研究地點採用合理的去連結方式(例如,拿掉識別、使用假名等)。當受訪者提出要求時,人類學者有義務告知與之相關的記錄筆記,並接受其撤回或增補言論的要求。在公開與傳播研究成果前,應考慮告知或諮詢研究對象,以確保研究對象的權益。

2.1.4互惠與回饋原則

人類學者應體認研究對象對於研究之貢獻。對於報導人、翻譯或研究對象,不應有剝削之情事,應對他們所提供的協助與貢獻給予認可及合理回饋。人類學者必須體認到個人可能從研究中獲利,因此必須避免濫用研究所牽涉之人員、群體、生物、文化及環境資源。人類學者必須認知自己受惠於其所研究的社會,所以有義務與所有研究對象建立合理互惠的關係。具體的作法包括:遵守國家法律與行政機關規約(例如,《著作權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等);若研究成果可能產生實質利益,人類學者應於研究前設想與研究對象及研究參與者利益均享的設計。

2.2與研究贊助者的關係與責任

人類學者應於研究前,澄清研究者與研究贊助者(包括提供經費或其它形式的贊助)之間的相對角色、權利及義務。人類學者應以研究對象的福祉作為專業倫理的優先考量因素。若研究贊助者的利益有違此一專業倫理原則,人類學者不應對其贊助的研究做出承諾。

2.2.1研究獨立原則

人類學者應認知到,研究贊助者的目標可能與研究對象的權利有所衝突。人類學者應將研究性質、研究動機與目標,以及研究資金來源,誠實地告知與研究有關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研究的經費或計畫贊助人、研究對象、研究合作者等。人類學者應尋求研究贊助者對研究專業與資料完整性的尊重,並於簽約或開始進行研究前,協商雙方對於研究進行的設計主導權,以及成果的所有與使用權的歸屬。

人類學者進行跨國研究時,應尋求保障,俾使他們毋需在學術的專業倫理上有所退讓,以作為獲得研究許可或經費的條件。人類學者不應利用研究者身份之便,掩護其從事秘密研究或活動。

2.3對同行的責任

人類學者負有維護人類學門良好名聲的責任,並應設法與同行共享研究機會、資料與結果。若與同行在同一地點進行研究,雙方應溝通協商,避免產生衝突或造成研究對象被過度侵擾。進行跨國研究時,必須考量當地學者的利益及合作的公平性。人類學者參與跨學科的合作研究時,應理解人類學與其它學科的專業倫理要求;若不同的專業倫理要求之間有所衝突時,應以其中較高的倫理標準為依據。

3. 教育與推廣

投身於教育、推廣、或其他相關場域的人類學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律及倫理規範,並負有傳遞及推廣相關研究倫理規範的責任與義務。在教學機構中,人類學者應講授本研究倫理規範,使學生理解人類學專業倫理的重要性。在從事推廣教育及活動時,人類學者應宣導多元文化價值、專業研究倫理、與人類學者的社會責任,以增進社會大眾對人類學的理解。人類學者應謹記,所有研究皆有賴社會大眾賦予的信任,因此應維護大眾對於人類學公共形象的信任。

3.1尊重差異與平等

除講授人類學專業倫理規範外,人類學教學應同時注重一般倫理規範,避免在教育場域中基於各種因素所造成的歧視,例如,性別、種族、年齡、婚姻狀態、社會階級、政治理念、殘疾、宗教信仰、國籍、族群背景、性傾向,或其它與學術表現無關之標準。

3.2對師生分際保持敏感

人類學教師應特別注意,師生之間的不當關係會導致權力濫用與嚴重的利益衝突。教師應避免與其負責教導或提供專業訓練之學生,有任何性、借貸,或其它不合宜行為方面之關連。在田野教學中,與學生有緊密接觸時,應保持高度的敏感度。

3.3重視師生權利義務

人類學者對共同撰寫論文之學生應給予適當的認可,對其參與相關的學術研究活動時,應給予適當而公平的酬勞補貼

4. 知識生產與分享

人類學者應以提升人類學知識為職志,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正確生產並傳播人類學知識,並積極維護所有人類學知識廣泛傳播與使用的空間。

4.1對學術社群的責任

4.1.1研究成果公開原則

人類學者有義務向學術社群公開及傳佈其研究成果。在評估過公開或傳播不致於造成對研究對象的傷害後,應盡力確保田野調查資料與研究成果能夠為後繼研究者使用。研究者僅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得以在某一段時期內不公開或不傳播其研究成果。

4.1.2誠實與正直原則

人類學者應重視在專業道德上的嚴謹與一致性,包括同時參照一般性倫理原則與本倫理規範,傳遞正確的人類學知識,不得欺瞞、剽竊、竄改、偽造,或扭曲研究資料或成果,不得企圖掩飾研究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等。若評估研究成果可能影響公共政策或民意時,必須小心說明研究發現,並關注與監督研究成果能被正確詮釋。

4.1.3機會均等原則

人類學者不得阻撓他人的學術研究,應盡其所能讓其他的研究者得以進入同樣的田野地點或研究題材,享有同樣的田野調查研究機會。

4.1.4公共性原則

人類學者應保持對研究倫理的敏感度。在遭遇倫理的困境時,應考慮將之視為公共議題,提出討論,以利人類學者交流意見,達成共識。

4.2對研究對象的道德義務

4.2.1分享原則

人類學者應盡可能讓研究對象得以參與研究的規劃與執行,並與之共享研究資料。在公開與傳佈研究成果前,人類學者應考慮告知或諮詢研究對象,以確保研究對象的權益。人類學者應考慮主動與研究對象分享其研究成果,可能的具體作法包括:提供研究成果之出版品與之分享、考慮在作者身分的安排上予以合理的認可等。

4.2.2協助原則

人類學者必須認知到,對研究對象及其社群的義務,並不會隨著田野工作或研究計畫的完成便結束。人類學者應關注其研究對象的福祉與文化傳承的處境,應盡可能協助研究對象取得關於其文化保存的紀錄,以利其文化建設。

4.3對研究助理的道德義務

人類學者對於研究助理應秉持告知研究倫理的責任,應秉持誠實的原則對其履行符合法律規範的勞雇關係。發表研究成果時,應合理考慮研究助理的貢獻,在作者身分的安排上,給予適當的位置,或合理地公告其貢獻。

5. 應用與社會參與

人類學者應用人類學知識服務於社會時,應秉持人類學專業倫理及公平正直原則行事,應努力符合良好公民或主客關係上的各種行為準則,以提升社會發展為職志。人類學者對於相關公眾議題與公共政策,應考慮盡其所知坦率直言,而非知情不報或蓄意誤導。人類學者應留意在倫理議題上退讓可能帶來的危害。人類學者有義務在面臨倫理挑戰時,積極思考與抉擇,並認知到不論是主動促進公私部門的行動,或者不採取任何作為,甚至採取不合作等立場,都應符合專業倫理。

5.1對於文物的責任

人類學者在研究過程中所蒐集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不得用於私人圖利,亦不得以個人私藏為主要目的。研究完成後,應考慮將珍貴的文物或影音資料交付相關群體或公共機構,以利後續研究者使用或公眾觀賞,並應尊重田野所在地相關法律的規範與處置要求。

5.2與研究委託人的關係

人類學者進行委託計畫案時,應釐清與經費贊助者之間的關係,不應屈服或討好經費贊助者,而更改合宜的執行方向、方法與結果。經費贊助者若提出可能公然或默然違反人類學專業倫理的要求,人類學者應拒絕做出承諾。人類學者進行調查研究、方案設計、以及實際執行期間,都應開誠佈公,不應替任何政府部門、非營利機構、商業單位等各種形式的經費贊助者進行秘密性研究與秘密執行應用方案。

5.3與研究對象的關係

人類學者在設計應用方案並實際執行時,應對研究對象解釋其目的與方法,追蹤涉及個人與群體受研究影響的情形,評估各種不利於研究對象的風險,並預先設計可能的解決之道。

後記

臺灣人類學與民族學學會為因應行政院衛生署於2007年所頒佈之「人體研究倫理政策指引」,保障本會會員之學術利益,以及研究對象與研究參與者的權益,於2010年3月5日學會理監事會議上,提議並通過成立「人類學學術研究倫理委員會」,邀請六位本會學者參與籌劃學術研究倫理規範撰寫之工作。此委員會由黃樹民(社會文化人類學、應用人類學)擔任主席,其餘五位委員(依筆劃序)為余舜德(社會文化人類學)、林淑蓉(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陳叔倬(生物人類學、應用人類學)、臧振華(考古學)、劉紹華(社會文化人類學、醫療人類學)。

委員會成立後,除有系統收集各國,如美、英、德、日等人類學會相關之倫理規範外,也參照其它性質相近學會,如國際民族生物學學會之研究倫理規範,做為討論之依據。此外,為能凝聚會員意見,本會於2010年12月1日於新竹清華大學、2011年1月5日於埔里暨南國際大學、2011年4月22日於花蓮慈濟大學、2011年6月3日於台北台灣大學,分別舉辦四場說明會,以期向會員說明倫理規範的制訂緣由,並讓會員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利學會尋求共識。

本會倫理規範的建立,主要做為會員在從事研究工作面臨倫理選擇時,有所參考或依歸,亦希望人類學者在教授人類學、民族學相關課程時,將倫理的考量納入課程之中。本倫理規範雖然不具法定約束力,但可提供相關的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利其理解人類學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制訂出符合人類學專業特性的審查基準與程序,並在未來遭逢倫理糾紛時,可提供研究倫理審查機構以為諮詢、評估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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