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正義/阿扁/陳水扁/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我們如果不嚴守程序正義,一個人可能因為程序不正義而受到冤枉,如江國慶、洪仲丘等事件。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http://nicecasio.pixnet.net/blog/post/400951447


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陳水扁獲免訴 吳淑珍洗錢判2年
前總統陳水扁。(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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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10:3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太太吳淑珍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已纏訟16年,高等法院更二審在今年4月辯論終結,訂7月15日上午宣判,巧合的是,立法院5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條文修法,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總統已於6月15日公佈施行,高等法院更二審依據新法意旨,將國務機要費貪污案一審均被判無期徒刑的扁、珍,及分別被判刑20年、16年的總統府前、後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及判免刑的前出納陳鎮慧等5人,均判免訴。
此外,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和陳鎮慧5人,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的洗錢、偽造文書的部份,高院更二審亦一併免訴,即因國務機要費受除罪化影響,陳水扁5人有關國務機要費相關的貪污、偽造文書和洗錢罪,全部獲免訴。
此外,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的洗錢部份,被更二審判刑2年,扣案的犯罪所得299萬8352元美金應沒收,陳致中的洗錢犯行則判1年,併科150萬元,太太黃睿靚洗錢部份判10月,緩刑4年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
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部分,起訴陳水扁、吳淑珍夫妻及前總統府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涉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及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偽造文書等罪。
一審將陳水扁重判無期徒刑,高院改判20年徒刑,高院更一審認定扁珍不構成貪汙改判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於2019年8月承審。
高院更二審審理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所涉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案;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國務機要費洗錢案;陳致中、黃睿靚被控洗錢案;吳淑珍、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
更二審審理時,因陳水扁健康狀況不佳,5年前暫時停止審理至今,吳淑珍則多次請假,吳的律師庭訊主張國務費就是特別費,扁家因公支出達1億3千多萬元,大於檢方起訴收入1億415萬元,吳淑珍和陳水扁未涉貪污,均應判無罪。
陳致中、黃睿靚都否認洗錢不法,馬永成、林德訓均否認犯罪;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都認罪,陳鎮慧因一審認定適用污點證人身份獲判免刑,但她認為根本沒有犯罪所得,卻要被連帶追繳1億多元,非常不合理,郭盼獲免刑,蔡請求輕判。
更二審於今年4月全案辯結後,並訂7月15日宣判。後來,立法院於五月底三讀通過修法,賦予國務機要費除罪法源,受到矚目。
今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修法,由總統公布施行《會計法》99條之一,規定2006年底前,各機關支用的國務機要計畫費、特別費,其報支、經辦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都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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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查馬英九妨礙司法案 將約談王清峰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s://goo.gl/ffDN6k

陳師孟查馬英九妨礙司法案 將約談王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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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00:0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的首件「馬案」,15日已正式立案,是前總統馬英九妨礙司法公正,在總統任內夾怨報復,動用行政體系,要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議處偵辦馬特別費的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陳師孟指出,總統雖不受監察權規範,他處理不到馬英九,但會約談王清峰與當時高檢署、檢審會人員,揭開馬黑手介入司法的真相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的首件「馬案」,15日已正式立案,是前總統馬英九妨礙司法公正,要求議處偵辦馬特別費的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將約談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資料照)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的首件「馬案」,15日已正式立案,是前總統馬英九妨礙司法公正,要求議處偵辦馬特別費的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將約談當時法務部長王清峰。(資料照)
 陳師孟認為,馬英九逾越總統職權,跳過行政院長,直接要求法務部議處侯寛仁,將約談王清峰(見圖)與當時高檢署、檢審會人員。(資料照)
陳師孟認為,馬英九逾越總統職權,跳過行政院長,直接要求法務部議處侯寛仁,將約談王清峰(見圖)與當時高檢署、檢審會人員。(資料照)
陳師孟表示,馬英九領銜、律師陳長文發起「反妨害司法公正公投」,他真的很怕這個公投案銷聲匿跡,希望公投能成案,若他們願意溯及既往,應先查侯寬仁案,此案是馬妨礙司法的最佳案例,「他們要提公投案前,應先照照鏡子」。若馬覺得不夠,他還準備另一個案子。
陳師孟解釋,馬英九把特別費放入自己口袋,連用都沒用,就直接匯給妻子周美青,侯寬仁偵辦馬特別費,在2007年2月13日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馬,當天馬英九就宣布參選2008年總統,當年8月,台北地院法官蔡守訓以陳長文提出的「大水庫理論」,判馬無罪。
他說,當時有一大批的國民黨立委,到高檢署向檢察總長陳聰明施壓,要求侯寬仁不要上訴 ,但侯不為所動 ,仍提上訴;當年12月,高院駁回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因為大家都可以預測到馬是下屆總統。
陳師孟指出,為讓侯寬仁在駁回後,不要再繼續上訴,馬英九於是委託陳長文告侯筆錄不實、偽造文書、瀆職等,但侯確信馬有貪污,仍再上訴;法院最後判侯沒有筆錄不實等問題,而是馬的法律見解有違誤。
他強調,馬英九一直懷恨在心,就任總統後,動用行政體系報復侯寬仁,直接下條子給王清峰,要她議處侯。而王清峰也發過兩次公文給高檢署要求調查,高檢署考績會原給侯寬仁口頭警告,並沒有實際議處,王清峰不滿,駁回決議,要考績會重新討論,第二次考績會記侯警告,但王仍不滿,最後交由檢審會審議,改記侯寬仁申誡,使得侯連續3年考績乙等。
陳師孟認為,馬英九剛開始用總統候選人的強勢身分走訴訟路線,企圖以「反守為攻」、「以戰止戰」的方式對付侯寬仁,但侯的態度都沒有軟化;馬當上總統後,就逾越總統職權,跳過行政院長,直接要求法務部議處侯,這是非常惡劣的妨礙司法公正,尤其馬還是當事人
陳師孟透露,他13日已與侯寬仁談過,侯感嘆地說,「自己是同期的檢察官第一個升到高檢署的,但現在卻是唯一留在高檢署的」,侯因這個案子被整得很慘。


2015-01-07 21:34
◎廖千瑤
提到陳水扁的案子,國民黨的支持者總是喋喋不休,說他貪污啦,說他裝病啦,自以為是工藤新一。其實陳水扁的案子一點都不複雜,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判,他就是無罪。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那只是國民黨的法院爲了把陳水扁關起來,而發明的法律魔術。你要是這麼追求清廉價值,你爲何對國民黨數百億甚至千億以上的不法黨產視而不見,這樣很清廉嗎?你要是這麼追求清廉價值,你爲何對國民黨一直擋下陽光法案視而不見,這樣很清廉嗎?吳淑珍犯錯我承認,但是國民黨的法官用自創的法律解釋關住陳水扁,目的就是要羞辱台灣人,目的就是要羞辱整個本土政權,目的就是要轉移台灣人的注意力,讓台灣人忘記追究超級貪腐的國民黨集團。
作者認為,其實陳水扁的案子一點都不複雜,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判,他就是無罪。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那只是國民黨的法院爲了把陳水扁關起來,而發明的法律魔術。(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作者認為,其實陳水扁的案子一點都不複雜,按照當時的法律來判,他就是無罪。所謂實質影響力說,那只是國民黨的法院爲了把陳水扁關起來,而發明的法律魔術。(資料照,記者廖耀東攝)
到底國民黨有什麼資格指責別人貪污啊?1949年以前,國民黨會被趕出中國的原因之一就是整個黨貪污腐化橫行。1949年以後,全台灣最大尾的就是蔣氏父子。蔣氏父子挨了整個國家,這就叫做「國家就是我家,我家就是國家」。既然蔣氏父子挨了整個國家,那表示整個國家的錢蔣氏父子愛怎麼用就怎麼用。蔣氏父子根本不需要使用貨幣,口頭吩咐或寫張紙條就可以拿到東西了。蔣氏父子身處權力金字塔的頂端,他們要是幫誰關說誰就拿到尚方寶劍。這告訴我們,獨裁竊國就是最大的貪腐。
我還沒提國民黨挨了上千億的黨產呢!選舉就是需要錢,而國民黨正好有的是錢,不管是花錢買票來影響選舉,操弄股市來愚弄股民,還是刊登廣告來醜化對手,甚至購買俄羅斯網軍的戰鬥力來引導輿論,國民黨都是一派輕鬆。反正有錢就好選舉,選上了這些錢都能挨回來。台灣人,你怎能放過蔣氏父子,說他們清廉?你怎能放過國民黨,說他們清廉?
台灣一切的政治亂象的總源頭就是國民黨。國民黨來台灣以後,把持台灣所有的資源,接收了日本留下的各項建設,還得到美國的大力援助,才總算站穩了腳跟。中華民國的鈔票和銅板,是依靠台灣這片土地上的資源和人力來支撐才會有信用的。台灣人要是都不工作,哪有生產?哪有財富?這是最基本的經濟學常識。你叫我台獨派好膽不要用中華民國的新台幣,我倒想叫你們這些整天想賣台的中國人搞清楚狀況,是台灣供養了中華民國的流亡政府,OK?
國民黨要是真的那麼想把陳水扁關起來,請你們先把巨額黨產還給國家,請你們先把那個用大水庫理論脫罪的政治明星清理掉。馬英九把國家的錢放到自己口袋替女兒付信用卡的花費居然沒事,林益世這個傢伙犯了案居然還可以跟老婆敦倫生小孩外加到處拋拋走,我們台灣人欠國民黨的嗎?你說陳水扁會無罪是因為當年那些法律很落後而且不合理所造成的,那你要去問永遠把持國會過半的泛藍陣營啊!你嫌那些法律亂七八糟,那請問亂七八糟的法律又是誰通過的,拜託去問問國民黨啦!
(新北市民)

扁案時間表扁案重判爭議懶人包

2015年1月2日 星期五

30秒看懂扁案懶人包

每過一陣子新聞就傳出阿扁相關的案子查無罪證簽結,那為什麼阿扁現在還在監牢裡?扁案的內容到底是什麼?阿扁到底是貪污、還是無罪?中間糾境有什麼樣的糾葛和爭議?相信大家一定都搞得霧煞煞。

小編消化完一堆漏漏長的判決書後,總算幫大家理出了個頭緒。

首先用一張圖給大家阿扁相關案件的大致輪廓,其中有些案件已經無罪定讞,或查無罪證簽結,例如邱毅過去指控阿扁用空軍飛機載現金到帛琉洗錢,後來根本查不到任何證據。但還有很多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整理如下表:

其中,前總統陳水扁之所以會已經被關入監獄,是因為三件已經判  決定讞的案件,合併執行20年的刑期(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另合計沒收6億181萬元)。這三件案件,分別是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以及元大併復華案。

先說結論,這三個案件判決最主要的爭議,就在於吳淑珍收到的企業界政治獻金,到底算不算是有對價關係的賄款?陳水扁算不算是收取對價關係賄款的共犯?到底根據事實證據,是無罪或該論處什麼樣的罪刑?只要有細讀判決書,就可以知道陳水扁的確該承擔一定的政治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但也會發現法院把太多法官和檢察官自己的主觀推論認定成事實,而非根據證據就判處其最重的罪刑。

以下小編用判決書中有證據根據的事實,簡單為讀者介紹一下這三個判決定讞的案件:

龍潭購地案

在2002年左右,辜家辜成允的達裕公司由於財務問題,急需賣售公司名下的龍潭工業區土地,辜仲諒和辜成允便透過各種管道積極尋找仲介和買主,其中包括了與本案相關的蔡銘哲、其兄蔡銘杰及吳淑珍(蔡銘哲姊為吳淑珍同學,經常出入官邸)。後來找到林百里的廣輝公司正在尋找設廠用地,是可能的買主,但其又偏好使用科學園區土地,於是辜家達裕公司就希望透過「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將龍潭工業區併入科學園區,再配合廣輝公司設廠使用。因此,蔡銘哲就在地主辜成允、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之間聯絡協調。

但是由於併入科學園區案各部會持不同意見,沒有共識,蔡銘哲便再找上吳淑珍,透過吳淑珍的安排,2003年12月底,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向陳水扁報告龍潭工業區併入科學園區。2004年1月上旬,總統陳水扁和行政院院長游錫堃、副院長林信義、國科會主任委員魏哲和及科管局局長李界木等人,在總統府進行會商。根據判決書中李界木證詞,陳水扁主張龍潭案政府採先租後購方式取得土地,並於二、三個月內與達裕公司談妥土地價格,如果達裕公司不接受,整個案子就打消。最後在2004年2月9日,行政院國科會竹科管理局簽約收購辜成允達裕公司龍潭工業區土地,納入科學園區中,供林百里的廣輝公司設廠。

而於2004年1月20日到4月13日間,地主辜成允曾匯約新台幣4億元至蔡銘哲及另一中間人郭銓慶借來之國外瑞龍銀行、摩根史坦利銀行帳戶。之後,蔡銘哲匯約新台幣2億元至吳淑珍之兄吳景茂在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設立之帳戶。蔡銘哲、郭銓慶另稱,郭銓慶將1億元現金交予蔡銘哲,蔡銘哲再以紙箱,每箱裝1000萬元,逐次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但吳淑珍稱其並未收到此1億元款項。有紀錄可以確定的是,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長李界木從辜成允那拿了3000萬,蔡銘哲拿了美金238萬元,吳淑珍拿了兩億元。

吳淑珍主張,收到的兩億元款項,純粹是對方表達支持的政治獻金,並強調陳水扁並不知道其收受獻金之事。特偵組則認為陳水扁不可能不知道吳淑珍收受金錢之事,且該筆款項應為對價關係是影響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收購土地的賄款,因此起訴陳水扁及其夫人吳淑珍。

雖然沒有證據可證明陳水扁知道收款的情事,但法院最後採信特偵組說法,認為陳水扁不會不知道吳淑珍有收受款項。法院並且採實質影響力說,論定總統對竹科管理局選擇收購土地之決定有「影響力」。由此,法院認定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共犯,但也因此引起事實認定和破例採實質影響力論的司法爭議

相關判決書

2009年9月11日
一審: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4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金矚重訴字1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矚訴字2號刑事判決

2010年6月11日
二審: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98年矚上重訴字60號刑事判決

2010年11月11日
三審: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定讞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


陳敏薰案

2003年6月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董事長劉泰英辭任,由陳敏薰代理董事長,任期至2004年6月屆滿。2003年下半年,辜仲瑩的中信證券集團積極收購中華開發金控公司的股份,至2004年2月初,中信證券集團持有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股份比例已逾百分之六,為較大持股股東,將可能取得經營權。

因此陳水扁於2004年4月10日或11日時,致電時任財政部長的林全,打聽中華開發金代理董事長陳敏薰在卸任後,是否有可能出任由其轉投資之大華證券公司董事長。時任財政部長的林全則表示,即將接任中華開發金董事長的辜仲瑩曾提及控之子公司有大型及中小型之分,大型子公司無法讓陳敏薰任董事長。後經協調,4月23日,辜仲瑩、陳敏薰、林全、馬永成達成共識,由陳敏薰台北金融大樓公司之董事長。

檢察官調查發現,在2004年4月1日到6日間,陳敏薰曾指示祕書,將新臺幣1千萬元支票交予吳淑珍。吳淑珍主張,陳敏薰交給她的一千萬元支票僅是政治獻金,不是賄款。被控作為收賄共犯的前總統陳水扁則強調,他本人不知道吳淑珍收受獻金之事,且中華開發金、大華證券、台北金融大樓公司皆為民營企業,其董事長派任非屬總統職權。

雖然沒有證據可咨證明陳水扁知情,但法院認為陳水扁不會不知道吳淑珍有收受款項。且法院採實質影響說,認定總統可以任命財政部長,而財政部長有權力行使「公股管理權」,因此法院認定大華證券和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長的人選任命行為,皆屬於總統的職務範圍。基於此,法院判決陳水扁和吳淑珍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共犯,但也因此引起事實認定和破例採實質影響力論的司法爭議。一、二審皆判處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三審駁回陳水扁、吳淑珍之上訴定讞。

相關判決書

一審: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4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金矚重訴字1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矚訴字2號刑事判決

二審: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98年矚上重訴字60號刑事判決

三審:
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刑事判決

元大併復華案


2004年10月,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宣布將進行第二次金融改革,改革方向之一是希望可以減少台灣金融控股公司數量,擴大規模以利進入國際市場競爭,因此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朝整併方向發展,並逐漸縮減新申請設立金控公司。

元大證券來不及在財政部凍結金控公司執照申請前成立金控公司,因而想要透過合併復華金控來避免自己喪失金融市場的競爭條件。

2004年11月24日至26日期間,總統府馬永成便曾電話聯繫財政部長林全,表示元大馬家已經取得復華金控超過四分之一股權,已超過國民黨,希望爭取公股支持進入復華金控董事會,請林全和馬志玲見面討論,林全部長即安排2004年11月29日與元大馬志玲等人在財政部見面。

在2004年11月30日,杜麗萍幫元大馬家將2億元現金送至總統官邸交付吳淑珍。在審判過程中,吳淑珍也承認確實曾收取元大馬家所交付之2億元現金。元大馬維辰證述二億元送給吳淑珍,是為「買一個心安,因為元大馬家被外界認為是深藍的大金主,我希望能夠拉近跟執政黨的關係」。中間人杜麗萍在一審時也表示,這筆錢只是表達支持的政治獻金。吳淑珍則堅稱這是為選舉開支所募的政治獻金,並非有對價關係的賄款。

此間陳水扁政府究竟是否有介入元大證券和復華金控的合併過程?從元大馬家的角度來說,是幾乎沒有幫助。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明確指出,證據顯示財政部長及公股都沒有支持元大馬家所屬元大證券取得復華金控經營權,也沒有支持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案,甚且具體反對元大馬家所提換股比例(合併期間元大和復華的換股比例協商不順利,財政部長林全決定找第三方顧問公司做出可參考的換股比例,但作出的結論不被元大馬家接受。陳水扁亦曾指示馬永成找林全和馬維辰至總統府協商,告知元大馬家應尊重林全的做法。從2006年4月到內閣總辭呂桔誠接任財政部長後的歷次董事會,公股代表都對元大提出的換股比例投反對票)。

這樣說來,為什麼陳水扁仍然會被法院認定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共犯?

法院最主要的理由,是在2005年1月到2月時,吳淑珍和總統府馬永成曾經因為當時執政黨政策是要替國家追討國民黨黨產,因此曾勸告中信證券辜仲瑩勿購買中視、中投及復華金控等國民黨黨產相關事業。特偵組和法院不採信陳水扁和吳淑珍的說法,認為這是陳水扁和吳淑珍為了排除元大合併復華過程中的潛在競爭者所作的協助。

後來在財政部和公股的不支持下,元大證券和復華金控仍然在2006年11月9日順利整併,元大成為復華金控子公司,2007年6月29日合併完成後之復華金控改選董事,元大馬家取得9席董事,得到復華金控公司之穩固經營權,並進而於2007年8月1日召開董事會,將復華金控更名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判決書

一審: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無罪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矚金重訴字1號刑事判決

二審:
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元
臺灣高等法院99年矚上重訴字77號刑事判決

三審:
上訴駁回定讞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刑事判決


三案司法爭議:

法院恣意認定事實和破例採實質影響力論,加重罪刑結果 

陳水扁案件判刑定讞爭議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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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恣意認定事實:

從這三個案件的情況和刑法邏輯上來看,如果要證明阿扁有收受具對價關係之賄絡,要件之一是要證明「阿扁知悉收錢的事實(有收賄的故意),與吳淑珍是共犯」。但是在三案的判決書中,都沒有提供足夠證據可以證明陳水扁知道吳淑珍收錢之事:

1. 龍潭購地案:

起訴檢察官自己也明確指出「無直接證據被告陳水扁涉案」,而是根據其他因素,「推理作用,認定陳水扁為共犯」。

而所謂其他的因素,最主要就是相關證人陳述。但在原審的時候,蔡銘哲(中間人)、李界木(竹科管理局長)、吳淑珍,都沒有說阿扁知道的收錢事情。蔡銘哲二審一度說阿扁是共犯,但後來又在2011年於另一審判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坊間流傳的辜仲諒偽證是另外一案,龍潭案重點是蔡銘哲證詞才對),阿扁核心幕僚馬永成對於阿扁是否知情,供詞也反覆。因此這些證述並非是足夠強的證據。

但是在這樣的基礎上,法官仍然採信特偵組說法,直接認定「陳水扁辯稱不知吳淑珍收受辜成允給付之金錢,不足採信」,也就是用推論認定陳水扁知道收錢之事。

2. 陳敏薰案:

在最高院的時候,檢察官直接坦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敏薰案陳水扁的部分」。而且依照當事人陳敏薰的證詞,「吳淑珍也沒有答應任何事」。在這樣的情況下,陳敏薰給吳淑珍的一千萬元,就只是政治獻金(陳敏薰一開始證述是政治獻金,但後來翻供)。

法院最後並沒有得到任何對於陳水扁知道收錢事情的證據。陳水扁曾經打電話問財政部長林全,詢問陳敏薰在中華開發金代理董事長卸任後,是否可能擔任其子公司大華證券董事長,林全說:「不太可能」,還寫了書面報告表達。最多僅有在林全和馬永成的供詞中,顯示他們認為陳水扁對這樣的結果不滿意。

邏輯上來說,陳水扁可以因為各種理由,而偏好陳敏薰擔任董事長的結果,收錢的對價只是其中一種可能,需要證據證明。但是法院就直接認定陳水扁一定是因為知道吳淑珍有收錢,才會對陳敏薰無法擔任董事長的結果有不滿意。

3. 元大併復華案:

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同樣並沒有關於陳水扁對收錢之事知情的直接證據,對陳水扁和吳淑珍之間作為「共犯」之犯意聯絡的證據相當薄弱,只有證述,包括以辜仲諒他案的供詞,推斷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對於所有企業獻金之事,「均相互知悉」,以及把馬永成「總統不可能全部(的企業獻金都)不知道」供詞,用邏輯上顯然謬誤的方式曲解成「陳水扁全部都知道」。就這些供詞即斷定「陳水扁、吳淑珍對於收受企業界金錢之事,均知之甚詳」、「吳淑珍豈有未告知陳水扁之理」。

、實質影響力論

專研刑法和犯罪學的律師沈伯洋指出,在刑法上對於一般觀念上的「貪污」,至少可以區分成三種程度的罪責:

A. 公務員單純收錢,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責任最輕)
B. 公務員收錢辦事,但辦的不是自己管轄的事,用人情壓力辦事(責任次重)
C. 公務員收錢辦事,而且辦的是自己管轄的事(責任最重,就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其中最重的公務員收賄罪,除了允諾「收錢辦事」外,而且要是收錢「辦自己主管的事」。至於什麼事算是主管的事,我國法院向來採「法定職權說」,也就是法律上明定的職權,以及「與法定職權附隨或密切相關的職務行為」。美國聯邦法院在2007年也確立了法定職權說,原則上是一個非常普遍的法律理論。

如果採實質影響力說,在刑法上就無法區分B和C,將會把不同程度的罪責,施以最重的刑罰。

就法律上來說,無論是在龍潭購地案中竹科管理局收購土地,或是在陳敏薰案中大華證券、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會選任董事長,或是在元大證券公司和復華金控公司的合併,這些都不屬於總統的法定職權。


簡言之,若有事實可以證明陳水扁知道吳淑珍有收錢,那麼在法律上也應該依法定職權說,判處次重的「B. 收錢橋別人主管之事」的罪責。

若是無法證明陳水扁知道有收錢,那就應是最輕的「A. 政治獻金未申報」的罪責。

但最後法院不只以推論認定陳水扁知情,還以實質影響力說,判了最重的「C.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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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前總統,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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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 王乾任
日前看到特偵組簽結國民黨並無賤賣黨產一案後,隨即也簽結了陳水扁前總統的海角七億案,說是查無實據。第一時間,我的反應是,「什麼,原來沒有海角七億?」曾經那樣被信誓旦旦的海角七億,竟然是一場遊戲一場夢嗎?
為什麼陳前總統還被關在監獄裡?仔細查了一下,是因為龍潭案跟二次金改案被判刑。然而,這兩案其實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陳前總統收賄,唯一的證人辜仲諒之說詞,也是有疑義的,只剩下一個所謂的「實質影響力」說,是令陳前總統被關廿年的理據。「實質影響力」這麼虛無飄渺的東西可以把一個前總統入獄廿年,關到快死了都還不准保外就醫,卻堅持說這是司法案件而非政治迫害,真的當全台灣的人都腦殘嗎?更別說一堆國民黨的貪污犯全都可以在外面四處趴趴走。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像我一樣,雖然不相信特別費案陳前總統有罪,但卻相信了海角七億說,畢竟那套說法太過繪聲繪影,太過琅琅上口,且紅衫軍倒扁是那麼的流行而時尚的一件事,當年幾乎全部的媒體,都是那樣口徑一致地指責陳水扁貪污,當時的社會氛圍,讓人不相信陳水扁有貪污都難(否則,國民黨的馬英九也不會光靠打扁,就拿下七百多萬票)。
當然我不敢過度推論說,極有可能根本沒有貪污的陳前總統是好總統。只不過,沒有幹的事情就是沒有幹,是不是好總統跟有沒有犯罪是兩回事。
陳前總統入獄這個責任,社會必須一起承擔,一起究責,因為曾經我們有那麼多的人相信了片面的資料,就接受了陳前總統有貪污的說法,以至於當他被下獄時我們冷眼旁觀,甚至嘲諷他的子女,將扁家污名化,一點都不相信他有可能是被誣陷的。
為時未晚,知道自己有錯然後悔改,我們不要被過往社會氛圍或媒體形塑的陳水扁形象所蒙騙,要像了解服貿一樣的態度,重新檢視陳前總統的各個案件以及判刑依據,然後找出自己可以且該做的事情,還陳前總統一個公道。
(作者專事出版和書籍評介,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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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古文道德審 法界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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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合議庭對扁案判決結果,引用古文抨擊扁家,合議庭昔日法官同僚、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陳博文律師及吳孟良律師頗不以為然,認為失之主觀,有道德審判和政治審判疑慮。
根據扁案判決主文及判決理由大要所載,合議庭批扁珍:「作之君、作之師」、「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風行草偃、上行下效」。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直言:法官引用古文罵扁珍,根本是受到封建餘毒影響,好像回到以前縣太爺身兼法官和父母官時代,現在是老百姓當家作主時代,這些字眼只有民眾有資格來要求法官或公務員,法官沒資格、也沒身分這樣去罵扁珍。
陳博文律師表示,法官應站在公平第三者立場聽訟止爭,用事實及證據來寫判決書,對於被告刑度,應審酌犯後態度及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古人名言引用在判決書就不是那麼妥當。
陳博文律師說,從合議庭引用古文罵扁珍的字眼來看,似乎認為兩人身居元首和第一夫人,就應為民表率,雖然這樣講沒錯,但因此就將兩人身分反映在刑度上,並不恰當、也有失公平,未來二審法官或許要重新考量兩人刑度。
陳博文律師表示,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和其他特別刑法,都對公務員加重其刑,但未特別針對總統及家屬另外加重刑度,顯示立法精神未對公務員間職務高低有特別規定,因此扁珍判決結果不該讓人覺得有雙重加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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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 鄭泰安
解嚴至今,台灣的民主化進程來到政黨政治的建立、人民擁有言論自由與出版權的保障,以及還不完整的參政權與集會結社遊行權(公投法、選罷法、集遊法、人團法等的限制還在)。但是人民的諸多社會、經濟人權的保障卻還被忽略,生存權、工作權、環境權、居住權、受教權、健康權、平等權等等受到侵害的事件層出不窮。官商民代勾結、共犯結構屢見不鮮,人民無力監督、罷免惡官與民代,還不能真正當家做主。
台灣民主若要進一步深化,除了努力落實上述人權,在層層人際關係中依然存在的封建成份也必須儘快予以去除。這些封建成份來自華人幾千年的封建階級文化,強調下對上的順從、愚忠,而且往往是「對人不對事」,於是乎猜疑、爭寵、內鬥、特務監控、幫派結黨營私樣樣都來。政黨則派系/山頭林立,個人和派系的利益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又高於人民和國家的利益。監察院王建煊前院長批評監委是家臣(家奴),就一語道破封建官場的主從關係。今天台灣要深化民主,應當早日廢掉功能不彰、浪費公帑的封建遺跡。
封建文化在學界的典型例子是學閥,擁有資源和權勢的高級學者掌握生殺大權,與徒子徒孫們形成派系,和其他派系互鬥。學閥們有「弟子服其勞」,論文掛名自然多多,甫下台的蔣前部長是比較良性的一例,比他惡劣的大有人在。
司法界也存在封建心態,君不見檢察官的起訴書、法官的判決書還在引用古文做道德審?我們的高官常以「大家長」、「父母官」自居,也是封建心態。人民如果要「聽從」大家長的話,還是主人嗎?
有封建的人民,就有封建的國家。中國仍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大封建」專制國家,台灣做為一個新興的民主國家,從家族、學術教育界、民間團體、地方政治派系到政黨,封建心態和人際關係的幽靈仍然無所不在。盼望能夠早日告別「小封建」,成為真正自由、平等的民主國家。
(作者為精神醫學教授、前國際精神流行病學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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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議庭對扁案及馬案有兩套標準?/李勝琛質疑 司法會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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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記者劉志原、項程鎮、黃立翔/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昔日幕僚馬永成、林德訓的委任律師李勝琛,質疑扁案的審判長蔡守訓對於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及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有兩套標準,他質疑「司法會轉彎」。
陳水扁在歷次庭期中,多次主張「國務機要費」等同於「特別費」,審判長蔡守訓既在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時判馬英九無罪,也應判他無罪;結果合議庭認為,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性質完全不同,合議庭認定特別費是「因公支用的實質補貼」,國務費則全須「因公支用」,國務費專款專戶,不適用大水庫理論,扁國務費支付私用,違反因公支用原則。
律師李勝琛昨天指出,國務機要費案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有眾多雷同之處,前總統李登輝也說,國務機要費就是總統特別費,但同一合議庭,判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卻在國務機要費案重判扁珍無期徒刑,他說,這樣的司法,要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賴?
前北社副社長陳昭姿說,馬英九特別費案雷同於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但涉案余文輕判又可回市府任職,林德訓與馬永成卻被重判,更不用說馬英九與陳前總統所受兩種待遇。馬英九上任一年多顯著的政績就是清算鬥爭阿扁家族。
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吳孟良律師懷疑合議庭受到媒體影響,認為合議庭同樣審理扁案和馬英九特別費,但兩者判決書相較,似乎「馬是好人、扁家都是壞人」,在這樣想法下,證據取捨和對案情的事實認定會變得很主觀,難免讓外界懷疑有特定色彩和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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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把扁馬關到死 都是道德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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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2日表示,道德法西斯是東方文化裡最糟的一部分。圖:林朝億/攝

新頭殼newtalk2014.10.02 林朝億/台北報導

對於台灣社會有種氛圍要將阿扁關到死,或馬英九下台後,「要把姓馬的也關到死」想法,政治評論家南方朔今(2)日表示,這個都是「道德法西斯」作祟。也就是先用道德來修理你,創造出很大的政治正確,再用法律來修理你,這也讓社會的人性完全喪失。

台灣太平洋發展協會今(2)日發表「台灣人民對扁案的態度:2014年全國性民意調查結果」。民調發現,雖然有45%以上人支持應該特赦陳水扁,但還是有4成人反對。對此,南方朔表示,他百感交集,內心悲傷。

南方朔表示,中國文化裡有個很糟糕的東西叫做「道德法西斯」,也就是,要整你前,先批評你道德有問題,創造出很大的政治正確,再用法律來修理。

他表示,社會應該要有人性,時間久了,人的寬大性應該要呈現出來。但台灣卻沒有,民調裡還是有人主張要把阿扁關到死。也就是以前國民黨用道德法西斯教化群眾,非把人追殺到死。現在縱使馬英九要特赦阿扁,馬也不敢,因為他已經被深藍裹脅,不敢釋放阿扁了。

南方朔表示,民進黨人對扁案的關切程度是非常差的,這並不是他們沒有良心,而是害怕、不敢、沒有膽,怕一主張給阿扁特赦,馬上就被認為「貪腐集團的一部分」。

南方朔說,台灣應該蠻有人性,「我們不是宣傳,台灣人蠻有人情味」,但看了這個民調數據,「我們台灣人人性很差,扁案把人性最卑劣的部分給喚起來了」。

他說,中國當年的東廠、西廠成立的宗旨,就是統治者用特務去蒐集別人的資料,再用道德來殺人,這是中國文化最糟糕的部分,但這幾年來台灣還發揚光大。

南方朔還說,他到現在還被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告。雖然地院判決金輸了,金還繼續提告,最近才收到高院開庭通知。原告金都沒出庭,僅委由律師出庭,但他是被告就得親自出庭。

他說,不管扁案或去年的王金平案件,背後都是這種道德法西斯在背後進行迫害。

南方朔說,扁案不管如何並沒有造成台灣社會動盪,讓很多人生活無著。類似這種行為,如果能寬恕就該寬恕,能不追究,就不追究。現在台灣社會這種人變多了,但還是有4成的人反對給阿扁特赦。

南方朔話頭一轉還說,他有時候會碰到一些「不怎麼熟的人」告訴他,馬英九下台後,一定要把姓馬的人關到死。這樣關來關去,關得完嗎?

對此,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受訪時也反對將馬關到死。他說,這種把人關到死、迫害,折磨不成人形是不民主、殘暴的國家才會去做,例如韓國、菲律賓、烏克蘭、或中南美洲一些國家發生對於前任國家元首進行類似狀況的處理。台灣應該要走向文明國家,而不是倒退,用道德法西斯,改朝換代就抄家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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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社會對立 檢界建議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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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3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檢方人士指出,若扁家願意將檯面上及檯面下的海內外資產全匯回國內,並捐作公益等相關用途,總統應可用大赦或特赦方式,讓扁案被告不必入監服刑,以避免社會對立。
有檢察官認為,扁從黨外一路打拚到總統府,對台灣的歷史及民主有相當貢獻,是因無法約束吳淑珍、也不敢與吳淑珍有相反意見而觸犯貪污等重罪,遭起訴、羈押,政治生命已幾近結束,扁已付出該有的代價,且吳淑珍為殘障人士,不論判多久,也不可能入監執行。
「大赦」和「特赦」是憲法規定專屬總統的赦免權,大赦由總統針對全國性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經行政院會通過,立法院議決後,不追訴、也不執行刑罰,我國行憲後未曾有總統行使大赦。
特赦是對判刑確定被告免除執行刑罰,須由總統命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審議、實施,被告獲特赦仍是有罪,但不必服刑,白米炸彈犯楊儒門即是在遭判有罪確定後,九十六年六月獲當時總統陳水扁特赦而出獄。
檢方人士指出,除了特赦扁家外,也可以由總統對全國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案「大赦」,解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的爭議,律師林憲同指出,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都是因法律上對這筆錢的定義不明確所致,屬於歷史共業。

 

2014年12月04日10:17
選舉結束後,我本來想暫時不評論政治。因為我向來秉持「政治過量,有礙健康」的觀點,我們應該關心政治,但是不需要沈迷於論戰。。不過有「本來」就會有「但是」,而且「但是」一定比「本來」重要。但是,已經有十幾個朋友希望我對於阿扁的事件評論,所以我「勇敢的」嘗試分析自己的觀點,提供參考。

為什麼我要說「勇敢的」?阿扁,是我最不願意碰觸的爭議人物,因為他包含了我太多政治上的愛恨。他是第一個民進黨籍的總統(2000-2008),卻也是第一個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確定有罪的總統。我曾經對他充滿期望,卻也對他充滿失望。國民黨最愛拿他來救援施政失敗,所以他有救援投手神的稱號,外號「扁維拉」(洋基的救援神名字是李維拉)。政府只要哪裡做不好,就是「前朝阿扁遺毒的緣故」。根據台中榮總的醫療報告,他現在的身體精神狀況極為不好,但是法務部不准許他保外就醫,而是把他關在培德監獄,或者我們這麼說,慈禧太后把光緒皇帝幽禁在孤獨的瀛台中。

阿扁在卸任後,司法案件如雪片般飛來,目前為止,無罪的部分有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項案。特偵組查無實證簽結的部分,有海角七億洗錢案(2014年8月6日,特偵組簽結)、侵佔機密公文案(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簽結)。審理中尚未定讞的部分,有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侵佔公文案。

但是,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換句話說,目前與阿扁有關的案件,四件有罪,四件還沒確定,二件無罪、二件簽結(意思也是無罪)。所以說,為什麼「阿扁沒罪還要關」,這是不正確的說法。阿扁一共被判了四件刑案確定,而且總共要關上20年(假釋是另外一回事)。判決是否合理?我等等會談談自己的意見,但是判決有罪確定,卻是事實。

簡單來說,判決有罪的根據,大致上都是有人要求官、合併金控、賣地給政府,卻去找阿扁或阿珍,而他們收錢以後,當事人得償所願,所以判刑。舉例來說,陳敏薰想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去找阿扁處理,後來只能讓她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元大與復華要合併,也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為總統有收錢辦事;辜家要賣土地給竹科,還是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定扁家也有收賄,所以判刑確定。

這些訴訟都有一個共同的關鍵點,也就是陳總統的角色是什麼?究竟是「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前者的意思是,總統只能有憲法上賦予總統的職權,例如接見外賓、頒發徽章、任命行政院長等等,法定職權內,無法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後者的意思是,總統除了上述的權力外,因為有人事權等等,實質影響力其實很大,可以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這兩者的差別就是,陳敏薰給阿扁錢要官,法定職權說認為,根本就是政治獻金,她給錯人了,阿扁不負責大華證券的人事,應該是財政部長負責的,所以阿扁即使收錢,也沒有關係。另一種說法則認為,財政部長當然是聽阿扁的,因為阿扁對於部長的任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有對價關係,成立收賄。

最高法院對於這一系列的案件判定標準,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判處阿扁有罪。但是在林益世收賄的案件裡,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卻採取法定職權說,也就是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或是行政院秘書長,並沒有任命中鋼董事長或影響中鋼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因此林益世即使收錢,也不是收賄,僅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所謂「黨證無敵」的說法,就從這時候開始流傳。

說實在話,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區分說」,也就是某些政務官我會認為是「實質影響力說」,但某些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可能會認為是「法定職權說」。以阿扁或林益世為例,用法定職權說來判定,我比較不能接受,因為如果我是政務官,總統交辦,我當然照辦,他是我最大的老闆,我才不會去管行政院或是財政部怎麼說,總統最大。林益世當時炙手可熱,大家都知道是南台灣第二號人物,馬英九欽定的青年團長、行政院秘書長,我要是中鋼的人,當然也會聽從林益世的「建議」。

但是,林益世的案件,如果一味要罵法官判決不公,跟阿扁標準為何不同,會有個小問題。也就是中鋼從「表面上」來看,是個早已民營化的公司。行政院秘書長,怎麼影響一間民營化公司?

這麼說好了,好比我現在要買五月天演唱會的票,但是買不到,所以我請林益世去幫我跟經紀公司「喬一下」,然後我付給林益世一筆錢,這時候林益世算不算收賄?問題就來了,經紀公司怕不怕(或愛不愛?)林益世?要不要給林益世面子?林益世真的給我票,可能是因為經紀公司想簽他當演員,可能是因為他是立委,可能是因為他是馬英九的愛將,可能是希望他將來當文化部長的時候可以支持五月天。
誰知道經紀公司給林益世面子,真正的動機究竟是什麼?

當然,我認為「跟中鋼要生意」,與「跟五月天買票」,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中鋼其實官方色彩還是很重,也會看政府面子。所以我認為,林益世如果是幫我拿五月天演唱會的票,可能要採法定職權說,但是拿中鋼的生意,可能就是實質影響力說。這一點我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法不一樣。

阿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科管理局,究竟有沒有影響力?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響力,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

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阿扁確實有收賄,判刑有罪確定,我也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我堅決認為,阿扁現在應該保外就醫。首先,阿扁的身體狀況確實不佳,而且又有嚴重的憂鬱症,有家人陪伴肯定比較好。況且保外就醫的時間根本不列入刑期計算,法務部究竟在擔心什麼?法務部對於阿扁的身體狀況,一直沒辦法提出有公信力的說法,而放任政治仇恨不斷的衍生,不談藍綠和解,只談人道考量,有必要這麼對付一個已經沒有政治力量的人嗎?

不要再說阿扁無罪了。司法上我已經表達我的意見。至於政治上?我只能說,如果將他與阿輝伯老總統相較,實在是讓我無言以對。我認為,無論是採取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他都不應該收這些錢,並且讓這些款項在海外流轉。他辜負了差一點可以成為真正台灣之子的機會,如果不是馬英九這個台獨的強大催生者,台灣主體性的發展,或許會倒退更多年。

他,至今都讓我愛恨交織,這是我最後對他的評論,我只能點到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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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烱燉︰程序正義 比實體正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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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記者鄒景雯/專訪
多年來持續推動司法改革的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接受本報訪問指出,台灣是個尚在起步階段的法治國家,還未達到一般民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國家必須要有更多的投資。他同時強調,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
高等法院庭長蔡烱燉。(記者廖振輝攝)
問:特偵組究竟應存應廢?
蔡烱燉︰特偵組的存廢問題,是個政治問題,也是司法改革的問題。法律人當初提出要建構這制度的時候,一定曾思考它要達成某種特定的目的,但實施幾年之後,再反思過去幾年來特偵組的表現,是不是有達到這樣的目的?或者當初想達到的目的,是否透過原有的機制,也同樣可以達到?如果仍然不能達到,才有思考是否繼續維持的問題。
我個人對這樣的問題,不便說它存在或不存在好,如果目前透過一些調查的檢討,發現特偵組的存在確實弊多於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司法獨立 不是政府說了算
問:您對總統在今年國慶演說提到司法獨立而公正,有何看法?
蔡:總統提到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其所要展現的面向就是優質的民主,也就是在憲政主義的原則之下,人權獲得保障,法治獲得貫徹,司法獨立而公正。我想司法獨立而公正,不是一句口號,不是政府或司法機關說司法獨立而公正,就是獨立而公正,必須考慮人民的感受,從人民的角度觀察。講白了,人民到現在似乎普遍認為我們的司法還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基本上,我個人覺得我們可以算是一個法治國家,但可能還是在起步的階段,還未達到一般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水平。
司法獨立而公正是一條漫長的路。從清末民初,我們就在講司法獨立,在中國古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是合一的,司法權附庸在行政權,對人權保障相當薄弱,這當然不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面向。從清末民初算來,我們國家在司法獨立這條路已經走了一百餘年了,到現在仍然無法讓人民心中感受司法已經真正獨立了,實在有點諷刺。
目前大部分的法官基本上都滿盡責的,兢兢業業地工作,但人民不見得看得到,或者,法官做出一個裁判的意見,人民不見得滿意,因為無法滿足人民心中的法律情感。就這點,或許有的法官要多深入了解社會一般人的想法,因為法官也生活在社會當中,不可能離群索居。人民在想什麼,法官必須深入地去了解,也不能裝著不知道。但是,法官也不能因為要迎合人民的想法,把自己對於法律的信念或堅持放棄掉,因為這樣一來法官反而不獨立了。人民或媒體對於一般民主法治國家關於司法獨立的界定,可能也沒有正確的掌握,如何讓人民有正確的瞭解,除了法官,也要司法行政機關、媒體的共同努力。
司法公信 建立在正當程序
問:社會對司法沒信心,主要出在對公平的疑慮,您如何看待?
蔡:很明顯的,今天如果可以透過關說來影響裁判的結果,那一定不公平。若有權、有勢或者有錢的人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影響司法,人民當然不可能會相信司法。但是不是有關說,如果有法律上爭議,自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去認定,在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之前,大家或許不宜肯定地去說哪個人一定怎麼樣,否則就是「未審先判」,也與無罪推定精神有違
程序的正義絕對比實體的正義來得重要,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嚴守的價值觀一個人即使做了怎樣的壞事,也必須給予程序的正當利益,不能透過違法的手段來取得事證,例如不能為了拿到所謂的不法事實,而用強暴、脅迫、或者刑求等不擇手段的手法大家所欽佩的古代包青天的辦案方式——屈打成招,在現代是違法的。也許大家又會說,這樣壞人跑掉了怎麼辦?這就是法治的代價。我們究竟是要「寧枉勿縱」?還是「寧縱勿枉」?這是價值選擇我們如果不嚴守程序正義,一個好人可能因為程序不正義而受到冤枉,如江國慶、洪仲丘等事件。
至於禁絕關說,不在如最高法院以前所設計的保密分案制度,而是在每位法官的心中。別人的不當說項,法官本來就要斷然拒絕,而且現在法官倫理規範或相關規定,要求法官得知有不當情況時要提出報告,這就是要讓整個司法程序透明。誠實,是司法人很重要的性格,如果司法人無法誠實,養成過程就有瑕疵。
司法改革 講求品質與效率
問:司法人推動司法獨立的過程中,遇到的優先困難有哪些?
蔡:司法獨立而公正,這個口號很漂亮。但真的要達到,不是那麼容易。國家必須要投資,否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我想說的是:我們國家對司法的投資其實是相當有限。即使以現在來講,我們的司法預算佔總預算不過是百分之一左右。司法是國家社會安定的力量,若靠百分之一要來撐,是否適切?或許古早時候是百分之零點幾、更少,林洋港當司法院長時,由於黨政關係良好,可以爭取到更多,但這就不健康了,等於政治力可以掌控司法的褲帶,那豈不是可以透過政治來影響司法?
司法改革講白了就是兩個,品質與效率。法官的裁判品質好不好,效率高不高,一個案子是否拖個二、三十年?這就牽涉到訴訟制度的建構。案子會拖很久,可能是一、二審的品質不夠好,另外也可能是三審不願意讓它確定,案子一直來來回回,因此,金字塔的訴訟制度與人事制度是否要趕快建立?
我們法官的人數大約一千八左右,就法官與人口的比例,我們是高出日本與韓國不少的,這就顯示我們的效率不見得比人家好。為何會如此?問題在於人事結構與訴訟制度。以最高法院為例,日本有十五位法官,我們國家實質的最高法院包括大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公懲會的人數,超過一百二十位,不算人口比例,已是人家的八、九倍。光由此看來,即可想見我們司法效率的競爭力不如人。
此外,就是裁判品質,裁判品質從另一角度來看,與人的品質有密切關係。品質好的人,簡單的工作或較難的工作都交給他,他會以常態心來辦案;反之,就可能會為了成績或其他理由,大案小辦、小案大辦,這就會影響裁判品質。
人的改革,牽涉到整個司法文化。司法文化的改變,無法一蹴可幾。然,應該往這方面去努力。
我要強調的是,司法公信力的建立,絕不會因任何一個個案的結論,受到人民或輿論的肯定而改觀,而不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所獲得的個案結論,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傷。司法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如何建構優質的司法,有賴有權者無私的擘劃,以及有關機關與人民及輿論的支持,畢竟國家是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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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目的在成就程序正義亦或實質正義?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3.03.23

「依法行政」這件事情不難理解,卻因為常常被拿出講得鏗鏘有力,反而模糊了焦點﹗特別是近幾年來常常出現在媒體報導上的爭議性政策事件。

所謂「依法行政」,又稱為「行政合法化」原則,指一切的公行政行為都必需符合法的規範(陳新民,2002:p67)[1]。因此,「依法行政」具有兩大構成要素(陳敏, 2007:p153-155)[2],其一為「法律優先原則」(Grundsatz des Vorrangs des Gesetzes),其二為「法律保留原則」(Grundsatz des Vorbehalts des Gesetzes)。「法律優先原則」是說政府行政必須受到有效法律之約束,不得採取違反法律之措施;對現行有效之法律必須予以正確地適用,不得偏離,性質上屬消極禁止公行政違反法律,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大法官釋字第514號)行政,也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行為」(陳敏,2007:P154)。「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公行政需有法律之授權始能做成行政行為,是積極地要求公行政必須同時以行為法(作用法)之授權為依據行使職權(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也稱「積極的依法行政行為」(陳敏,2007:P154)。公行政需秉持「法律優先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又常與「程序正義」概念相提並論。正義(justice)一般被以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與實質正義(substantial justice)兩大面向來談。所謂「實質正義」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的結果合乎法、理或正義;而所謂的「程序正義」,法學上就是所謂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又稱為「合理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指行政的決定過程須合理(事實上,「正當法律程序」,還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內容,詳大法官釋字第384號),以確保做出來的決定合理且經得起考驗,以達到「實質正義」的目標。

這也就是說,「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而不是「充分條件 (sufficient condition)」。也就是說,在實踐「實質正義」的這件事情上,「程序正義」是「無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程序不正義」即不能成就「實質正義」通俗一點說,若為了追求「實質正義」,但枉顧「程序正義」,如果不是 "疏忽",就是"不擇手段",前者是法所不能接受的,後者法理都不能接受,最多只剩下情有可原。

但,完成所有的正當程序,也就是「依法行政」,就能推定一定實踐了「實質正義」、就達成了原本行政的目的嗎?

現今社會常常看到拿 "立法" 當工具,把一些取巧的「程序」設計到法條中(另詳「都市更新條例解密」等系列文章),然後再把 "程序" 跑完,就要結案、就要做成行政處分,至於是否達成「實質正義」並不在「程序」的驗正當中。備受批判的公聽會就是一例,說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寫了公共利益所以實施都市更新就是實踐公共利益又是一例,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因為「程序正義」很容易看到表面的「程序」要件,卻常常忽視了完成程序之後的事情。然而,「實質正義」不是這一連串事情的最終目地嗎?

如果說法治社會必須接受每一個「依法行政」後所出現的結果,而我們也必須接受這個結果叫做「實質正義」,哪豈不是掌握立法機器、掌握國家機器,就掌握所有的「正義」的解釋權了嗎?

要求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依「正當法律程序」行使行政權,其根本的意涵是在於藉由對政府公權力行使的限制,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以免受政府濫權之害。也就是實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對掌握國家機器的政府機關與行政人員的一種「防弊」設計(葉俊榮,2001:p7)[3]。然而,若是行政部門守著官僚主義(bureaucratism)與本位主義(departmentalism)的思維,「依法行政」就會逐漸自我失智地退化成為一種為確保行政機關行政作為的順利進行、而在程序的設計上弄成是「五花八門」,但在對人民權益保障的考慮上卻常又是乏善可陳的做法(湯儒彥,2008:p5)[4]。

廿一世紀民主社會/公民社會的台灣,掌握國家機器的公職人員,請務必謹慎使用「依法行政」的觀念,這是我們付出這麼大民主代價所要追求的嗎? 非常值得思考!!

正當法律程序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http://goo.gl/p4sk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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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脫個案的迷思與框架∼回歸法定法官貫徹審判獨立

文/洪英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一、併審裁定不得凌駕法定法官原則我國司法院釋字第418 號解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請求公正審判是被告的權利,「法定法官原則」自是落實被告訴訟權的先決(前提)條件。司法實務上固然不乏合併審判之例,以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除有明顯行政干預審判情事造成被告訴訟權受損外,被告並非不得拋棄其因法定法官原則所得受之權益)。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防杜歧異裁判之結果論或訴訟經濟,自不得逾越法定法官原則,更不容因併審裁定,侵害維護司法審判獨立暨保障被告之「法定法官權利」。

二、法定法官是個案正義的基石
美國於1791年憲法第5 增修條款中採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明定聯邦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1867年又在第14增修條款中明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適用於各州。個案正義必須在正當合法的程序中進行,始能達成保障人權的基本要求。程序正義皆是個案正義中衍生出來的法則,制度的建立是從眾多個案中循序推演累計所得之規範。漠視個案正當法律程序的實現,如何累積建構程序正義制度。程序正義和個案實質正義是生生相息。個案是多元社會的展現,個案出現程序正義重大瑕疵,自須援引該個案為例,進行程序評價,不容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法官對具體個案,程序上如背離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就無從兌現實質正義。憲政理論、制度面的形成與完整,有賴司法個案形塑。「隨機正義」既是司法運作(分案)防杜行政等外力因素不得不然的設定,併予杜絕行政體系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作分配的操縱。「隨機抽案」自是確保法定法官唯一能令人信服的分案原則,將「抽籤法官」變成沒有審理權責的「簽呈法官」,法定法官原則失守,程序基石崩塌,個案實體正義如何實現?

三、跳脫扁案迷思落實個案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既是逐一個案皆須實現的正當法律程序,則個案的程序正義與其實體審理面不容混淆。憲法第80條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在落實被 告的訴訟權,分案隨機正義既是啟動程序正義之鑰,自須回歸法定法官。「隨機分案正義」是審判獨立、法定法官原則所衍生之鐵律。探討「隨機 正義」分案的制度面,與個案實體審理、犯罪事實認定的操作方向自屬有別,具體個案應如何分配受理,須遵照審判獨立→法定法官→隨機正義三段建構之推論。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法定法官」才有權責就國家刑罰權發動及運作,具正當性的審判乃能信服於民,不具正當性的審判,司法將面臨瓦解。扁案由「無審理權責法官」就被告做出刑罰權強制處分,正當性蕩然無存,自法官下裁定那一刻起,被告自由權每一分鐘持續不斷的遭受侵害,司法崩盤,台灣法治將何以維繫?

轉載自洪英花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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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就是旨在表達一種最基本的思想:“一個人在國家裁判機構作出對其利 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應當至少能夠處於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的協商的地位,即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D、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証裁判結論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使他成為裁判結論制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和被說服者,其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的尊重”。[9]因此,現代司法理念的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文明、司法公開、司法效率是判斷程序正義的標準,一個程序隻有符合這五個標準,才可以說這個程序設計是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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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程序正義,便沒有土地正義:史上最大區段徵收案─桃園航空城行政聽證應如何舉行?航空城徵收案的公益性,本應由公眾決定,而非少數專家及技術官僚認定,所以需要聽證制度來補足官僚體系的不足。航空城計畫在興辦事業計畫階段,身為規畫者的交通部就應該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63條及164條辦理行政聽證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IiKn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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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結了陳水扁前總統的海角七億案,說是查無實據+為什麼陳前總統還被關在監獄裡?仔細查了一下,是因為龍潭案跟二次金改案被判刑。然而,這兩案其實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陳前總統收賄,唯一的證人辜仲諒之說詞+真的當全台灣的人都腦殘嗎?更別說一堆國民黨的貪污犯全都可以在外面四處趴趴走。+陳前總統入獄這個責任,社會必須一起承擔,一起究責,因為曾經我們有那麼多的人相信了片面的資料,就接受了陳前總統有貪污的說法,以至於當他被下獄時我們冷眼旁觀,甚至嘲諷他的子女,將扁家污名化,一點都不相信他有可能是被誣陷的。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hgIL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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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開積架的太子爺最了解軍方(管仁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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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倒眾人推,破鼓萬人捶。新政府上台後,軍隊不斷出包,連前朝太子爺也搶著來推牆捶鼓。2016年7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雄三飛彈「誤射」,陳致中:蔡英文聽得下去這種說辭嗎?〉

海軍金江艦雄三飛彈「誤射」,造成漁民1死3傷,引發全國嘩然。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在臉書批評,「保家衛國的飛彈竟莫名其妙射死自己的人民,這件事比虐狗案嚴重千萬倍,直言『三軍統帥聽得下去軍方那套誤射的說辭嗎?』 」

陳致中在臉書指出,如果一個飛彈中士,可以在艦長開會不在,其他長官都不知情下,無論是故意、半故意、疏忽或耍帥,把雄三飛彈從模擬轉作戰,所有SOP的監督控管步驟都失靈,任其一鈕擊發,保家衛國的飛彈莫名其妙射死自己的人民,「這簡直是駭人聽聞、匪夷所思、怵目驚心,請問這樣的軍隊是出了什麼問題?」

陳致中強調,「此事比虐狗案嚴重千萬倍,『軍方記7個人大小過能幹什麼?這件事三軍統帥聽得下去軍方那套誤射的說辭嗎?』呼籲國防部長、參謀總長、海軍司令,應在總統撤換前,自行辭職負責。」

年輕一點的鄉民,或許不知咱們這位前朝太子爺與軍方有何干係?2000年3月6日,台灣的《中時》、《聯合》與《自由》三大報,都出現了這張整版的廣告:一個側面入鏡的瘦弱年輕人,用單手在做伏地挺身,可是手臂肌肉絲毫沒有用力的感覺。憑我多年擔任小編的經驗,猜想這就是一手扶牆拍照,再把相片轉個方向來騙人的把戲。

但這種攝影品質的相片,若能花幾百萬新台幣做全版廣告,男主角又貌不驚人,用腳趾頭想也知道這人一定不是「普通人」。果然一看旁邊很小的文字,就知道又被我猜對了。因為上面寫著:「他明年要去當兵,他的爸爸是陳水扁」。

當時台灣總統選大選的局勢非常緊繃,原本標榜清廉、一路領先的宋楚瑜,被「興票案」打得灰頭土臉;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連戰,外有家產問題被視為「黑金」代表,內有阿輝伯民間友人「棄連保扁」的代言,氣勢始終上不來。結果原本最不被看好的民進黨提名人阿扁,反而後來居上;但好景不常,民調數字剛上升,阿扁又被接踵而來的彩券案、南隆案與台鳳案等醜聞纏上。

其實從黨外到民進黨成立,甚至到2006年的今天,只要是一對一的選舉,任何民進黨候選人都要面對同一個難題,就是困於黨綱裡的意識形態,讓中產階級的選民始終充滿疑慮。阿扁為了突破這個困境,於是在各報都刊出這張狂灑狗血的廣告,告訴大家既然我兒子要去當兵,我一定不會釀成戰禍。果然這種煽情的廣告,非常適合台灣選民。

比起連戰兒子連勝文、宋楚瑜的兒子宋鎮遠都是「免役」,阿扁的兒子陳致中願意當兵,自然感動了無數選民。不僅讓陳致中一夕爆紅,也讓阿扁在3月18日的大選裡獲勝。然而,從他一入軍營開始,「特權」新聞就到他退伍也沒中斷。

2001年10月15日他剛入伍,在成功嶺接受8週的新兵訓練,台北市議員李慶元在10月18日指稱,陳致中的同連學員爆料,他在部隊裡不但有專屬房間,還有校級軍官隨扈侍候,引發同連學員不滿;但無論李慶元的爆料是否屬實,終究這並非陳致中自己主動所為,他要負的責任不大。

然而,到他下部隊後,也就是去大直開始上下班後,這些荒唐的行徑就該由他自負了。2003年5月,SARS疫情擴大,國防部通令全體官兵停止休假,但他仍然可以在5月17日、18日周休二日,16日、19日又請事假2天,如此連休4日。最風光的是報紙公佈他離開營區時,開著台幣300萬積架(JAGUAR)跑車的照片。

此外,還有同營區的官兵爆料,義務役少尉的陳致中,竟在軍官餐廳裡翹著二郎腿吃飯,每天9點才開車進總部大門,被營區大門憲兵衛哨登記「遲到」,忽然間就改為以後由各署處自行管制上班時間,遲到者不再公布。最勁爆的是因業務缺失,被「白目」的長官點了出來,沒多久,官邸就來電話,換這位長官被「糾正」。

但這些讓外人聽來匪夷所思的情節,只要是當過兵的男人,大概也都不會太意外;反正軍隊裡這種逢迎拍馬的正常現象,越高層就越明顯。話說回來,在軍中,尤其高司單位,不懂得逢迎拍馬,大概也就升不上去。因此陳致中在軍中享點特權,大家也都睜一眼閉一眼;真正最讓人詬病的,還是為了太子爺要入伍,預官考試也跟著一變再變。

1970年代之前,大專畢業生很少,因此,一入伍就擔任預備軍官。後來大專院校越來越多,預官就改成用考的。考試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普官,就是步兵、政戰、憲兵這些不需特殊專長的官科,是所有大專畢業生都能報考的,考試科目包括智力測驗、國父思想、國文、英文等。第二種是特官,就是分成5大類別,限制某些科系的畢業生才可以報考。

至於特官,則分成5組考試;甲組加考物理學(機械類)如輪機、機械、兵車、裝甲、砲兵、兵工、裝甲等兵科。丙組加考基本電學(電子類)如電機、電子、飛彈、防炮、通信、兵器等。丁組加考微積分(建築類)如測量、工兵。戊組加考生理學(衛勤類)如軍醫、藥劑、衛勤等。當然其他無法分類的,也就是軍中人數需求最少的官科,就全都是乙組了。

乙組特官加考的是中國現代史,從這個考試科目也能想見,這一組考生的專長,在軍隊裡實在不怎麼「特別」。乙組的兵科有經理、補給、運輸、財務、軍法等。陳致中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2001年報考預官就是這一組,結果被錄取為軍法官,受訓完被分發到大直的海軍總部,每天開著他的300萬跑車,來往於官邸與營區之間,好不悠哉快活。

但我們的太子爺為何當兵會比我們這些死老百姓上班上學還輕鬆,5月29日立法委員盧秀燕質詢國防部官員時,才讓我們驚覺,預官考試竟然也是為太子爺「量身定做」的。原來2001年的司法預官,預定進用名額有13人,但扣除往年併入的11人,名額應該只剩2人。

可是,在2月7日考試之後,到了4月放榜前,軍法局卻在3月8日以「配合各總部增編法律事務軍官」為由行文,再增加了10個錄取名額。過去軍中各單位,從未在考試後才突然要求增加取名額,為何當年會有這種「好康」的,原來是因為咱們的太子爺考了第6名。

除了考完試才增額錄取外,以往錄取的軍法預官,都是在當年的7月15日一起入伍;但軍法局卻在那一年5月17日行文,要求將23名軍法預備軍官分成7月15日與10月15日兩梯次入伍。軍法局為什麼要這麼麻煩地將23人再分成兩梯次,原來又是太子爺要參加9月、10月份的律師、司法檢察官考試。

從陳致中考預官的放水「增額」,到入伍後的護航「特權」,這一路爭議下的軍法局長是誰?就是尹清楓命案時,關鍵證據反蒐證錄音帶在軍法處保管期間不但沒譯文,反而遭到消磁的處長劉錦安。陳水扁2000年7月31日成立跨部會特調小組時說:「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查辦到底。」

2000年12月30日,劉錦安竟然還被晉升為中將,這是阿扁任內第2批晉升的將領,也不能再推給前任李登輝了。中將劉錦安直到2002年8月26日,因尹清楓命案遭監察院彈劾,才被調為參事。

陳致中要質疑蔡英文「聽得下去這種說辭嗎?」,我只能說,還是開積架的太子爺最了解軍方。當年阿扁「不惜動搖國本」,都要力挺尹案關鍵人物劉錦安,讓太子爺的長官事事順遂。軍方高層與綠營政客間究竟怎樣互動?當兵時一路綠燈到退伍的太子爺,一定比我們這些魯蛇鄉民更清楚的。

作者:管仁健(文史工作者)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以海外銀行帳戶洗錢。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10個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更二審並判處陳致中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併科罰金100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被控海外銀行帳戶洗錢 更二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緩刑 https://bit.ly/3aDOKHV
民進黨高雄市議員陳致中今天發布訊息表示,針對高院判決,會繼續上訴,爭取自身的清白,並感謝各界關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水扁的妻子吳淑珍為掩飾自身於龍潭案、南港案犯罪所得,以及陳水扁於龍潭案犯罪所得,將款項存放於Carman公司等帳戶,資產一度高達1600萬美元,後來轉入吳淑珍的胞兄吳景茂瑞士信貸銀行帳戶。
民國95年間,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聯盟會員國的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發現Carman公司帳戶資金移轉異常,通報法務部調查局;時任調查局長葉盛茂即向陳水扁報告,吳淑珍因恐龍潭案及南港案犯罪所得遭發現,指示陳致中、黃睿靚另行開立海外帳戶洗錢。黃睿靚於瑞士美林銀行開設Sorbona、Sorbona2帳戶,又以寶昌公司名義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司,並在瑞士美林銀行開立帳號467683、467722帳戶;陳致中則委由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蘇黎世總行於96年下半年設立Galahad公司,並開立Z311683、Z312030帳戶。
吳景茂依吳淑珍指示,自96年起將瑞士信貸銀行帳戶資金經由Sorbona、Sorbona2等帳戶輾轉匯進寶昌公司、Galahad公司帳戶,但因鉅額資金短期頻繁流動,引起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洗錢犯行因而曝光。
更二審認為,吳淑珍先於95年間遭起訴,陳水扁因刑事豁免權暫未起訴,案經媒體大肆報導,陳致中、黃睿靚當無不知之理,仍在敏感時刻開戶並向銀行人員佯稱資金來源是黃睿靚的父親贈與,撇清與扁、珍有關,足見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有所認知,因此依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分別量刑。至於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協助國務機要費洗錢部分,更二審認為,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已於今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應諭知免訴,但因與南港案、龍潭案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不另為免訴判決。可上訴。被控海外銀行帳戶洗錢 更二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緩刑 https://bit.ly/3aDOKHV


翁達瑞 - 給扁家父子的一封公開信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 Facebook https://bit.ly/3HyUY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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