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贓款727萬 女稱「賣肉」換來的

 

芬園農會前職員侵占公款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彰化縣芬園鄉農會前職員黃敬堯,涉嫌將農會資金3038萬元匯入自己帳戶,其中727萬元贈與從事特種行業的張女,兩人並互稱「員外」、「小寶貝」,農會提告要求張女返還727萬元贓款,張女反稱這些錢是她用身體所換來的,彰化地方法院不採信張女說詞,24日民事判決張女應返還該筆贓款。

芬園鄉農會指控,黃敬堯於民國100年、101年任職於芬園鄉農會(現已解僱)期間,以錯帳更正方式,利用不實財產變更紀錄,將農會資金3038萬元匯入自己的帳戶,並將其中727萬元匯給張姓女子,由於張女非黃男配偶或同居人,顯見黃男並無撫養照顧張女義務,黃男所為確為無償給付,且已嚴重損害農會的債權。

贈與從事特種行業的女子

黃男則說,張女以其家中經濟困頓、父親心臟病開刀及母親罹患癌症須就醫治療等為由,向他借款,由於727萬元金額龐大,他豈會無故贈與鉅款給張女?張女從事特種行業,因此部分款項也是她提供服務所約定的報酬,並非無償行為。

張女稱,她與黃男在汽車旅館認識後,黃將她視為女友,並稱她「小寶貝」,惟她僅將他視為顧客而非男友看待,再者,黃男多次匯款給她,乃是她本著職業性質以身體、時間所換取的對價,且黃男以「員外」自稱,讓她誤以為他家境富裕,因此原告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並命回復原狀,實非有據。

法官認無償贈與判全吐回

彰化地院則查知,張女與黃男確曾交往過,且若兩人屬特殊的交易關係,黃男付出達727萬元,與張女所付出之間來相比並不相當,因此原告主張這筆727萬元匯款是黃男無償贈與張女,應屬可信,因此判決黃男無償贈與張女727萬元行為應予撤銷,張女並應返還該筆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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