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求職者犯罪紀錄/保障更生人求職權 谷歌、星巴克等美國企業承諾不追溯 @ 姜朝鳳宗族 :: 痞客邦 PIXNET :: - http://goo.gl/vPCz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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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 一輩子的壞人標籤?
2015年01月27日 04:10
中國時報 黎薇、蔡依珍、林駿剛、陳育賢/綜合報導
新版個資法施行後,許多公司行號皆要求應徵者需附上刑事紀錄證明,若應徵者有前科素行,較不易獲得職缺。(黎薇攝)

教育部去年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報考者須提供俗稱「良民證」的刑事紀錄證明,直接宣判有前科的人出局。而各縣市警察局確實收到各行各業的人提出申請,有人要出國、有人要找工作,有前科的人覺得被貼上標籤,一輩子無翻身餘地,但業者則認為這是最後一道防線,雙方認知與接受度兩極化

苗栗縣34歲王姓女子為家庭經濟,報考保母證照,但被要求提出刑事紀錄證明,她因有侵占前科被迫放棄考照,深覺這只「良民證」,似乎讓她背上「壞人」標籤,永遠不能從事保母工作。

45歲陳姓砂石車駕駛因3年前酒駕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想再報考客運司機駕,也是因出示刑事紀錄證明,就讓自己無所遁形,一輩子無法再錄取司機工作。

50多歲張男曾販毒後出獄想洗心革面,到工地找板模工作,但工頭要求看良民證,讓他一直被拒絕,最後才在一處小工地找到綁鐵臨時工,領日薪800元,工作不穩定,想走「回頭路」,他說社會現實逼人入絕境。

依據苗栗縣警察局外事科統計,2011年全縣有3100餘人次申請良證,2014年已增加到5100餘人次,每月平均430多人次申請,且有升高趨勢。新竹縣警局外事科長林建民表示,竹縣維持每月約400件,申請案件逐漸上升。

桃園縣警局指出,2013年7月台彩投注站經營權重新抽籤,以往每天申請案件不超過150件,抽籤前1個月竟暴增3倍到每天50人。外事科巡官回憶說,當時「排隊人潮多到完全沒時間上廁所!」當年度申請量創紀錄達4萬7000份,去年則是保母換照潮,申請量也是近4萬份。桃園市警局外事科長羅火祥說,預估未來申請量將會持續攀升。

苗栗縣警局表示,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2年10月上路,許多公司行號像科學園區、彩券經銷商、保母、客運司機、保全等,皆要求應徵工作者需附上刑事紀錄證明。若應徵者有前科素行,較不易獲得職缺,這也是為了保護公司或服務對象,不得不事先做「身家調查」與安全控管。

良民證是由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做成的紀錄證明,原為辦理移民、簽證或出國遊學等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近年來卻成為求職者的必備文件,民眾只要到警局申請就能辦理良民證。

員警觀察,曾有吸毒前科的更生人想改過自新,到工地找板模工作,老闆要求附上刑事紀錄證明,但前科讓他打退堂鼓,抱怨社會根本不願接納更生人,他們都有共同的生存困境、共同的心聲,難道一輩子得背負罪名,成為社會遺棄的邊緣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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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罪冤獄 51年前「前科」沒註銷

前立委顏錦福因申請赴美觀光簽證被要求出示良民證,向警方申請時,才發現五十一年前被註記的叛亂前科還在。(記者劉彥甫攝)

〔記者陳曉宜、涂鉅旻、侯柏青、羅添斌/台北報導〕前立委顏錦福日前打算赴美探視剛出生的孫女,但被美國在台協會(AIT)要求出示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顏錦福向台北市警局申請時,竟因五十一年前的叛亂罪冤獄遭拒。顏錦福昨痛斥說:「我早已獲冤獄賠償,沒想到還在官方資料中登載為叛亂罪前科,真是難以想像!」

顏錦福申請良民證 警拒發

根據AIT的規定,申請非移民簽證者若因違法或犯罪行為被拘捕或判罪,前往面談時需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據了解,顏錦福是先由兒子在美申請免簽遭拒,接著在台申請觀光簽證時被AIT要求出示良民證。顏向警方申請時才發現叛亂前科還在。

顏錦福女兒、台北市議員顏聖冠昨痛批,政府在一九九八年頒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後,父親已獲得冤獄賠償,等同叛亂罪不成立,至今竟還有此前科,馬政府難道還在搞白色恐怖?

已獲冤賠 等同罪名不成立

顏聖冠指出,她父親自一九九三年至二○○五年擔任立委,當時是李登輝和陳水扁兩位總統執政期間,多次出訪美國,最後一次赴美是二○○五年,沒想到現在馬英九執政,竟因五十一年前的「前科」領不到良民證,無法赴美。

她質疑,不知還有多少在國民黨一黨專政下的白色恐怖時期冤獄者,至今還被註記「前科」,一輩子無法洗刷。

「馬政府還在搞白色恐怖」

對此,台北市警局公關室主任蔡合順說明,發放良民證時都要查詢是否有前科,資料上即出現顏在一九六二年的叛亂罪前科,由於警備總部已在民國八十年因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走入歷史,所以不知要找哪個單位詢問,好不容易詢問到顏的叛亂罪資料存放在國防部檔案局,所以市警局須先向國防部檔案局調閱資料,再行文上級主管警政署外事警察隊是否能撤銷,但外事警察隊說,須向法務部了解。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則表示,法務部僅負責前科紀錄的檔案保存,民眾向警方申請良民證時,警方如何審核及登載前科紀錄,或是該不該發,均屬警政署管轄範圍,法務部無法介入。但陳明堂解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即使有相關前科也應不予記載。

軍方官員說,戒嚴時期各項案件均已移交檔案管理局,前科紀錄處理是由法務部負責,應可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出具補償證明,交法務部及警政署處理核發良民證。

針對上述爭議,顏錦福說,一九六二年他在初中同學牽線下認識時任雲林縣議員的蘇東啟,也得知蘇打算在該年八月十五日於雲林發動武裝革命,結果事跡敗露,他遭供出和此案有關,警總認為他知情不報,使他被依叛亂罪判刑兩年;但他早因該案服刑兩年獲冤賠,依法應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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