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只有1戶透天 厝,但持有期間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若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可依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占實際樓層(含違建樓層)比例計算銷售價格,再課徵奢侈稅(特種 貨物及勞務稅),亦即可部分課徵奢侈稅,不必全部課稅,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若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依規定應課徵奢侈稅;但考量透天厝若大部分樓層符合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

不過,由於透天厝實際使用情形與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計算樓層比例時,容易產生爭議。因此,財政部核釋,應以透天厝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樓層比例課稅。

舉 例說明,張先生擬以1000萬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4樓透天厝,該樓房僅1至3樓有建物所有權狀,4樓為違法增建,其中1樓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此,張 先生出售透天厝後,應以4分之1計算銷售價格課徵奢侈稅,應課徵奢侈稅的銷售額為250萬元,以稅率10%計算,須繳納奢侈稅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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