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yle Jeffcoat

我這輩子最可怕的經歷之一,是在台北小公園莫名其妙被一名陌生美國人攻擊。

三月初晚間,我在公園與一名好友聊天,突然從後面冒出一名高大、頭戴安全帽的人毆打我的臉。朋友把襲擊者拉開,開始與其纏鬥,同時也反覆詢問為何攻擊我們,但沉默的攻擊犯隨即跑過馬路,回到公園對面的家。

兩位警察與一台救護車十分鐘內到達現場,我們雖懇求警方讓我直接指認藏匿在公寓裡的攻擊者,但他們還是匆匆地送我去急診。

警 方不只拒絕我指認罪犯的要求,且隔天做筆錄時還不斷問我們是否願意與毆打我們的人和解。接下來幾週,我詢問偵查隊誰負責本案,每次答案皆是負責的偵查佐休 假尚未回來。案子送至檢方,首次開庭又等了一個月,但警方連攻擊者被監視器拍下來的證據也沒給檢察官。開庭後又過了好幾個月,至今依然沒有任何消息。

假 設這位攻擊犯在其家鄉美國喬治亞州(一位關鍵證人提供的資料,事實上已確認他至少犯過兩次),犯毆打罪將遭判刑一年和罰鍰一千美元。相比之下,根據台灣刑 法第兩百七十七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除非重傷或致死,鮮少犯傷害罪者坐牢。

違犯如超速或沒禮讓行人等交通規則的罰款,比傷害罪還高,到底反映這個社會的什麼呢?在台灣,拿著球棒,毫無原因地毆打無防備的陌生人,所面對的罰款比你開車超速還要低,這又是什麼道理?

筆 者動機不在於讓這個國家對外國人無理仇視與種族歧視更加惡化,但台灣也許可以參考瑞士二○一○年全民公決通過,犯下特定罪名的外國人,如謀殺、竊盜與騙領 救濟金等,自動驅逐出境。台灣做為全球人口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應該驅逐外籍罪犯居留本國才是,尤其是曾在母國重複犯下相同罪名的累犯。

幸 好我們因得知罪犯來自美國喬治亞州,故可上網查詢該州各縣法院公開的資料庫。與預期相同,這位攻擊者確實在該州有犯罪紀錄,並包含傷害罪不只一次、竊盜以 及持手槍無辦執照等。但其實多數國家,包括美國在內,並未提供犯罪調查的中央資料庫服務,導致犯人在國外定居非常方便。簡單地說,幾乎每個居留台灣的外籍 人士都能輕易地避免犯罪紀錄調查。

台灣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故只能依靠與各國簽定的司法互助協定。但是,這些協定對於限制小規模的外籍罪犯定居台灣無效。(作者為Taipei Times編譯,英文原版請見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3/08/22/200357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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